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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分论配套练习题(自己原创整理)36-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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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分论配套练习题(自己原创整理)36-2
如若双方违约,违约金为50万元,那么在乙权转让的;给付多少钱?论述题;试述债权人的代位权;参考答案名词解释题:销权的行使仅能由债权人以自己;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务抵销,;(一)单项选择题“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责任;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6答案:;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二)多;法解释》第28
如若双方违约,违约金为50万元,那么在乙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给付多少钱? 论述题试述债权人的代位权。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销权的行使仅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甲理论上最多可要求乙3 答案:D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而且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因此债权人乙不能通过书面书面方式订立。另《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形式通知撤销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合同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因此本题答案为D。 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此,4 答案:C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实际如乙发现之日为日,则自2001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因为我国1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民法通则》规定,以年为单位的期间计算法,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另外,《担保期间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债的保全是债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即债的对外效力的表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同法》第74条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现。 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甲乙双方本来约定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2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的定金数额为5万元,后甲只给付2万元,乙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已经收下,视为接受定金合同的数额变更,定为第三人。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合同法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金合同仍然有效。尽管定金额超过了主合同标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是债权的保全方式的的20%,但定金合同仍然并非无效,只是法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之 院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3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5 答案:A《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由于第三人丙对甲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负补充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财产是知情的,因此第三人有过错,应当适当“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对行使撤销权的费用予以分担。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3 答案:ABC《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证。”一般保证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保得抵销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38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证方式。 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本题中受诉讼时效限制。”时效届满,债权人只是丧当事人约定“由丙担保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失胜诉权,而不丧失实体权利,仍可以此为基款”,据此,保证人丙承担的应当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25条规定,一般保1 答案:B《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础主张抵销权。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6 答案:B根据《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约定。”但《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7 答案:B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法定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时,“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或者约定期间内未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本题中,乙可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任的,保证人免除责任。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二)多项选择题 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担保法解释》第53条规定,因保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1答案:CD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担保证责任。”该条规定实际上修改了《担保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故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法》第24条,使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A项是正确的。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30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更并不一律无效,而只是加重债务人债务的部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分无效。 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2 答案:B《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故选项B也是正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据此,本题中,乙可以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确的。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只起诉丙,因丙不是连带保证人,故人民法院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只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非专属性的权利,不能应当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乙可以只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代位行使其继承权,因此C项是错误的。《合起诉甲,人民法院只列甲为被告。法解释》第28条也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同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4 (1)答案:AD根据《担保法》第19条、《担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保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可以作出正确判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注意瑕疵包括权利瑕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疵和物的瑕疵,故D项错误。 (2)答案:ACD参见《担保法》第28条、《担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2答案:BCD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撤保法解释》第38条之规定。(3)答案:AB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权利时后,债务人无权要求债权人返还,”即得行使的权利。第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务人清偿的,保证人无权要求债权人返还,须经过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无权向债务人追偿。简答题 权利。 特点。从权利的作用上说,债权人的代位权为形成权,代位权的行使效果,使债务人与第三(4)答案:BD参见《担保法》第23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兼具形成权与管理权的1而不同。 主观要件,《担保法》人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从权利的内容上说,“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债权人的代位权为管理权,代位权以行使他人(1保证的权利为内容。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首先,不再承担保证责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第一,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行为还是单方行为在所不问。其次,但未取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所以其权利。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再次, 第二,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即债务人于履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第三,须债权人具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性。即债不能完全受清偿。 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2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有不能实现的危险。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但是,保证人与债代位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使,并且凡债务人的债权人,只要符合债权人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均享有代位权。两个或者意。生,及于债务人、债权人和受益人。 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第三人为被告提起 权人已行使代位权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再就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其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一债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万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务人的同一权利行使代位权。自始无效。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必因此,要为限度,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其折价后的利益。35万元定金中,只有20万元可以按使代位权,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之,不得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依人,本题中如果甲主张适用定金罚则来诉讼的方式为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行使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那么最多只能要求乙赔偿40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请求第三人直接向15万元,共55万元。债务人为给付。通说认为,债权人得代位受领,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那么乙须支付给甲但债权人不能请求第三人直接向其为给付义优先受偿。50万元。《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务。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第一,对于债务人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负担。案例分析题 的效力。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我国法律不支持违约金与定金罚则务人。第二,对于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代位1(1)丙公司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那么甲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权的行使系代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于第21条规定:50万元,另外乙返还甲此情形下第三人的地位不能较债务人自己行利息、违约金、35万元,一共是85万元。据此,甲使权利时不利。第三,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债保证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85万元。 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代债务人行使权利,因行使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代位权所得的财产为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所以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不能优先受偿,非经债务人同意也不能公司与乙公司在保证合同中,直接以代受领的财产受偿。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明确约定,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权所付出的费用,得请求债务人偿还,并得就责任。即丙公司应该承担甲公司欠乙公司的 此费用的偿还请求对第三人的给付物成立留万元主债务及其利息。 置权。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2)有效。《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第二,债权人代位权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二十四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名词解释题:1债的移转2债权让与 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
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 答案:C《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1月16日向乙借款1万元,约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1 债权人胡某下落不明,利息参照同期银行利率。一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债务,只要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即使超越法人章程的规定,只要第由谁承担?()(律考) 三人为善意,也应认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A应由胡某承担
B应由沙某承担 下落不明,于是甲没有将自人的越权行为承担责任。C应由沙某与胡某共同承担 D丙于是将1万元款3 答案:A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而为一,担 乙回乡后,得知该情此时,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消灭。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权和债务,从而使人的债务,从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方式。解除2 考)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任责任担民事责任 事责任的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债的关系消灭的方式。免除是债权人放弃债务5 000元,甲只将这是解除债权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公司 (二)多项选择题 受让人之间订立的,债权让与合同一经双方当性规定就生效,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立即发情况下,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已经可以约束让与人和受让人了。债权让与在通知债务人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替代,在债权全部让与的场合,债权由原债权人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负有向受B而未取得乙同意,是否发生法兼并属于混同的典型形式。 C1答案:BC债权让与合同是债权人与第三人即D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如无违反法律强制3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08 000元,丙能否主张生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在没有通知债务人的管理不善被乙公司兼并, 务随之消灭,这种债的消灭被称为()。 A混同B抵销C免除D解除 (二)多项选择题
1乙公司欠甲公司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让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在其收到通知前,对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让与人的给付有效。另外《合同法》第83条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年9月24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说法正确的是()。(司考)24号生效司清偿30万元债务的义务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主张抵销。”同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让与人不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负担保责任。 即第三人参2答案:ABD甲、乙、丙之间的三方约定实际而《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的协议时,甲、乙、丙之间的三方约定也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债务承担后,原债务人乙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若丙不对甲清偿,甲也不能要求乙清偿。B狭义上的债权上是一个经过债权人甲同意的债务承担协议。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故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同2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 有10(司考)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103条的规定,若乙对甲清偿,构成代位清偿。 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简答题
所移转的1债务承担合同应自的全部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于转让生效后,性质上不能移受让人成为债权人。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可债权人与债人将债权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也不得由第三人承后,原债权人并不退出债的关系,也不具有人共同成为债权人。另外,,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凡以移转不具有可移转性的根据原债权人与受让第三人的协议,了转让的债权份额,债务人于照份额享有债权,成立按份债权;债权人乙必须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让与的债权份额,5年内领取标的物。有债权,成立连带债权。 债务人的债务部分转移债权让与通常是基于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关与债务人第二,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须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提但原债务因债务承担为无因新让与人与受让人应订立债权让与合同。应该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 第二,须有有效的债权的存在。具备如下条不得以之对抗债权人。第的目的是转让债权,因而必须有有效债权存b在。
第三,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质。d在债务为财产权,一般具有可转让性, 债权让与他人。性,对于不具有可让与性的债权,合同的订立转让。主要包括: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也可因法第四,同意为生效要件,人发生效力的要件。案例分析题
“本20天,满意者付款。”王某1(1)丙代替甲偿还甲的1万元债务,使用期满后退回,商担。根据《合同法》第84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司考)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承担人成为新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转移给丙,应该得到乙的同意方有效,于甲没有将协议通知给乙,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仍效,丙不能成为债关系的新债务人。
(2第一,债务承担须 存的债务人的地位,债务承担合仍为债务人。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100台电冰箱的要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5月9只要债务人甲或者第三人丙通知乙,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B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无效(律考)A5月1日B5月8日C5月9日D5月10日 C合同有效,但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D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宾馆提出变更合同,300件。并中止用于服装所需300制衣厂要求宾馆继续履行合本案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3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7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行将服装送至宾馆,宾馆按60%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为,一般情况下,该代表行为()。 天。乙公司看到该广告后于第三天自带金额A有效B视为有效C无效D经追认有效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8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 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依照法律规定,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B合同成立且生效 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律考)承诺,甲应承担违约责任承诺,甲应补偿乙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司考) 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D请求丙承担责任 (律考)
A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年底。乙于2003 B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法院提起诉讼。 C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但乙的行为不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D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的行为不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4 北京碧溪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一份9 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书面合同,碧溪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主要内容:(1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于何时成立?()(律纪念表为金表;(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考)备忘录时成立B自碧溪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成立D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经证实,年10月1日给乙公司发电子邮为此,购买者与该表厂发生纠纷。该纠纷如何处理?()(律考) 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 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10月700元,甲公司当日10月2日收到银行汇款。收到A自碧溪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人造钻石,每粒价格1元。手表成本约11 C自碧溪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A按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5 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D按有效合同处理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10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1 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给了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的报价出售,要其在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个是正10月3日回电子邮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确的?()(司考)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得变更或撤销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二)多项选择题确的?()(司考)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700元是自己的最高报价。乙的由于秘书的疏忽,甲公司10月5日 甲企业与乙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但提其间,于是甲公司遂以双方得知。10月6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下A地的营业所内签字,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律考) 同时将元件交丙运因为此时,乙公司老板在C地。10月9日在合同书上签字,月8日收到该批货物。那么: 6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狐皮A甲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 围脖200条,总价6万元,但合同未规定狐皮B甲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围脖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甲如C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 期发货,乙验收后支付了货款。后乙因有20D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条围脖未能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某宾馆与制衣厂订立了一份服装加工承揽合日给乙公司发的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同,规定制衣厂为宾馆加工制作工作服500 张合同无效。本案中,下列哪种表述是正确面料由宾馆提供。合同附则部分规定:的?()(律考)A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未成立经公证生效。”合同签订后, 宾馆向制衣厂提供了60%的面料,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专业论文、高等教育、各类资格考试、文学作品欣赏、应用写作文书、外语学习资料、行业资料、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分论配套练习题(自己原创整理)36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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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名师独家解读司法考试卷一重点、难点、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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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独家解读司法考试卷一重点、难点、考点!2013年备考的大幕已经开启,众多考生最关心的话题莫过于怎么样在有限的时间里掌握最多的知识,获得良好的复习效果,以确保顺利通过司考。的小编认为复习司法考试要做到少走弯路,不可钻牛角尖,要会学、会考,因此复习方法一定要得当,要统筹安排。这样才能事半功倍,顺利过关。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司法考试名师独家解读司法考试卷一重点、难点、考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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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大纲解读】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备考提示】
  自2009年开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中单独列出来,2009年和2010年总分值均达到25分。2011年起,司法考试对于本部分内容作出了更大的调整。四张试卷中采取不同形式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关内容:试卷一以选择题形式进行全面考查,试卷二和试卷三结合该卷科目的专业知识进行重点考察,试卷四结合实务进行综合考查。在这样的改革背景下,近两年本部分平均分值约40分。
  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应只停在宏观把握,准备简答题与论述题这样的要求,更多地应着眼于外在表现,内部构成,以至能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分析和评价法治实践和有关案例。考生在复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时,要结合、、、等部门法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实践中的运用。尤其要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关系:&三者统一&和&三个至上&的相互关系;依法行政和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的具体内涵;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党的领导。
  【2013大纲变化】
  与2012年相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修订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二、法理学
法理学部分,前三卷总分值约为23分。试卷四中,从2005年起,法理学也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近几年往往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行政法等结合起来考查,所占分值与前三卷总计分值基本持平。因此,对于法理学,考生应当在掌握重点的基础上,特别注重理论知识的应用。
  从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可以看出,法理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知识被化、实例化和应用化。题目多以小案例形式考查考生对基本的知识、概念和理论的掌握情况。其主要考查: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规则的逻辑结构和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法的特征与作用;法的自由价值和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法律关系的种类、性质和特征;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法律推理的种类和特点;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的区别;法与道德;法与科技等知识点。
  【2013大纲变化】
  与2012年相比,2013年法理学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备考提示】
  宪法在过去五年中的平均分值均为23分。从法典整体结构来看,宪文的可考性很强,主要集中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第三章&国家机构&上。另外,历年宪法修改的内容也是考试的重点。在司法考试中,《宪法》文本一直是最重要的考点,其主要有: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二是国家机构的组成、职权、不同机构之间的关系;三是《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此外,对于《立法法》与《选举法》的考查也很多:《立法法》的考点在于不同规范的立法主体、立法权限、法律适用及备案制度;《选举法》的考点主要是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及相关程序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港澳基本法等宪法单行法也需要引起考生的注意。除此之外,宪法学考查的另一重点在于对宪法理论的考查,外国主要宪法、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四部宪法以及现行《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理论考查的重点。
  【2013年大纲变化】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宪法部分以修订和完善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备考提示】
  自2003年首次列入以来,年均分值稳定为10分。以往对本部分内容的考核重在单纯的记忆性考查,后来出现了考查的新形式,这几年主要将各个时期不同的法制思想与制度综合在一起,难度有所增加。考生在复习法制史时,除了注意进行单个知识点的记忆外,还要注意归纳总结关联知识点,适当加强比较记忆和理解。
  法制史的内容繁杂,但是法制史中西周的法律思想、婚姻制度与契约制度,明律、唐律、清末主要修律、清末司法体制的、罗马法、法国法、德国法等重要知识是命题的高频率,因此考生一定要掌握。
  【2013年大纲变化】
  与2012年相比,2013年法制史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备考提示】
  2009年之前,经济法部分三年年均分值为40分,2009年将《证券法》纳入商法后,经济法部分年均分值为35分。经济法中,劳动法(含法)所占分值一贯较高,其他几个法占分浮动较大。经济法部分的试题基本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因此要求考生熟练掌握法条,并能够灵活运用,特别是《劳动》等近两年新修订、颁布的。
  本部分的命题特点表现在:(1)以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为核心价值的市场法律仍然是考试重点。其中,消费者保护的关键要素是民事责任的承担。竞争秩序的要素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辨析。尤其掌握:垄断行为的主体、行为方式、法律责任;4种限制竞争行为与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产品责任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食品添加剂的实施许可制度、食品的召回制度、虚假广告的监督。(2)社会对劳动关系的关注还会一如既往地在中得到体现。其中有关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变动(解除)是劳动关系考查重点,社会保险基本制度也可能成为今年的热点问题。(3)经济法中特殊性的行政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当予以关注。
  【2013年大纲变化】
  与2012年相比,2013年经济法部分:
  1.大纲新增子考点1个: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中,考点&劳务派遣&下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岗位&。
  2.教材根据最新的变化做了修订。
  大纲附录部分,最新修订法律法规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根据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新增考点详解】
  考点一 劳务派遣岗位
  相对于作为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用工而言,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新增法律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法条新旧对照
  【命题思路】
  1.扣押、查封用于抵缴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其价值不包括查封、扣押、保管的费用。
  2.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时,不得抵缴扣押、查封、保管费用。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法条新旧对比
  【命题思路】
  关于劳务派遣,新增以下几点;
  (1)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标准,注册成立劳务派遣公司的标准提高;
  (2)细化了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计算标准问题,进一步保障被劳务派遣者的权利;
  (3)规定了劳务派遣的用工性质;
  (4)对于违法经营劳务派遣的行为,处罚的类型和处罚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化。
  【备考提示】
  在过去五年的司法考试中,国际法部分的平均分值为12分。国际法的基础知识很少有相关法规作为依托,考生应当熟练掌握教材上有关内容。本部分考查的重点非常突出,考点重复率高,可预见性强,这在整个司法考试的部门法中是比较罕见的。
  【新增考点】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国际法部分的大纲以完善原有内容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大纲附录删除法律法规2件,新增法律法规1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
  【新增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备考提示】
  在过去五年司法考试中,国际私法年均分值约为15分。与不同,国际私法部分考查的重点在于涉外民商事适用,囊括了《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多部法律的涉外法律适用问题,而2010年最新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2012年通过的司法解释,对涉外法律适用问题做了更详细与统一的规定,考生应当注意掌握最新法律的变化。此外,有关国际私法的其他基本制度,应当注重对教材内容的复习。
  考生在复习国际私法的理论部分,着重于理解,吃透冲突规范的基本概念、类型、结构以及适用冲突规范的有关制度,如定性、先决问题、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等。对国际私法的涉外法律适用,则着重于掌握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代理和信托的法律适用、夫妻和父母关系的法律适用、抚养和监护的法律适用、遗嘱和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及律适用的规定。此处会成为2013年考试的热点。
  【2013年大纲变化】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国际私法部分,大纲以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教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最新法律法规变化做了全面修订。
  大纲附录新增法律法规1件,修订法律法规l件,删除法律法规l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日公布 自日起施行)。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日修订并通过 自日起施行)。
  【新增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命题思路】
  相关法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0条。本条规定了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认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第十九条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施行后发生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备考提示】
  国际在最近五年的平均分值为16分,国际经济法侧重在理解方面,其考题大多相当灵活,仅仅看法条是不够的,必须认真学习教材中的相关理论。
  【2013年大纲变化】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国际经济法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没有新增考点,教材部分依据最新变化做了完善和修订。
  九、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备考提示】
  本部分的分值基本维持在10分左右。由于2006年新增了司法制度的内容,考查的重点也集中在该部分内容。法律职业道德部分的命题往往综合考查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职业道德问题,因此题目数量虽有减少,但知识点却没有减少。考生在复习时仍然要熟练掌握《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的基本法条。 结合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的基本法条进行记忆。
  本部分的命题特点是综合性强,知识点覆盖面广,通常在一个真题中综合考查涉及各章的多个知识点,题目设置灵活。建议考生横向比较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所涉及相关法条,结合司法制度基本理论,理解记忆本部分内容。
  【2013年大纲变化】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
  1.大纲作了部分修订完善,第四章第二节&律师&中,新增考点&律师宣誓制度&。
  2.教材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变化做了修订,变动较大处见【新增考点详解】。
  【新增考点详解】
  考点1 律师宣誓制度
  根据司法部日《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司法通[2012]19号)的规定,我国建立律师宣誓制度。
  为了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决定在全国建立律师宣誓制度。
  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律师宣誓。律师宣誓,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进行。律师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律师宣誓仪式的要求包括:(1)宣誓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2)宣誓仪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领誓人由律师协会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3)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各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4)宣誓人宣誓时,应着律师职业装(或律师袍)免冠,佩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成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5)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语音铿锵有力。
  律师宣誓的程序为:(1)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唱国歌;(2)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跟读,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3)宣誓人在誓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律师宣誓的誓词为: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律师应当自觉践行宣誓誓词,将誓词作为指引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为准则,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宣誓,参照执行。
  考点2 的设立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修订,教材相应内容做了全面修订,主要包括:
  1.律师事务所的终止。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2)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3)自行决定解散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6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与终止。《律师法》第19条规定:&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在原《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章后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章,章名为&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2)有自己的住所;(3)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4)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5)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l至2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10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前款第(3)、(4)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分所申请书;(2)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19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条件的证明;(3)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4)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5)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2条第1款第(5)项规定条件的证明;(6)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7)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分所。具体程序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18 - 20条的规定办理。准予设立分所的,由设立许可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分所除由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外,可以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面向社会聘用律师。派驻分所律师,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由准予设立分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换发执业证书,原执业证书交回原颁证机关;聘用分所律师,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律师执业许可或者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决定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应当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批准;变更派驻分所律师的,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分所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备案。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分所设立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分所名称。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1)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2)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3)分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4)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6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的;(5)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6)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分所终止的,由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注销分所执业许可证。分所终止的有关事宜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办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履行下列管理职责:(1)任免分所负责人;(2)决定派驻分所律师,核准分所聘用律师人选;(3)审核、批准分所的内部管理制度;(4)审核、批准分所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5)指导、监督分所的执业活动及重大法律事务的办理;(6)指导、监督分所的财务活动,审核、批准分所的分配方案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7)决定分所重要事项的变更、分所停办和分所资产的处置;(8)本所规定的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6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同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分所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年度考核、行政处罚等情况及时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新增法律法规】
  《律师法》2012年修订法条新旧对比
  【命题思路】
  此次《律师法》的修改,进一步明确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明确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写入《律师法》;
  (2)明确辩护律师的职责范围;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增加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3)律师在案件进行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不受&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的限制;
  (4)律师阅卷权的范围扩大;
  (5)对于律师在形式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情况,规定了相应的处理程序和处理机关。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法条新旧对比
  【卷一复习精彩问答】&
考生问:卷一如何备考?
名师解答:卷一的特点有两个:在内容上是主要是科目多;在命题上主要考察记忆力。卷一涉及的科目有九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宪法;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敎育网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总体上是对记忆力的考察,所以主要的复习方法是背。
考生问:只背讲义可以吗?
名师解答:可以。卷一只能背一些重点知识点,不可能全部掌握。为了过关,必须有所放弃。全部都想下来的想法是好的,但却是错误的想法,一般不可能全部背下来,所以结果是,卷一未必获得高分,同时还耽误了其他三卷的复习。
考生问:什么时间开始准备卷一?
名师解答:要看情况。一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放在八月以后再开始背,其他的学科需要在八月以前掌握重点。
朋友们,其实,倘若方法得当,卷一完全可以成为我们考试提分的一块&金矿&,大家切不可等闲视之!以上的复习方法仅供大家参考,惟愿能对大家2013年起到些许作用,最后预祝大家学习进步,考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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