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办理入台证相关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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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包括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其中针对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违约等行为给出了明确界定和具体操作办法,并首次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
凸显三个亮点
购物必须签补充协议、甩团最高赔三倍团费……与老版合同相比,游客的利益保障更被强化。新版合同中凸显多个值得关注的亮点。
亮点一 购物加点须签补充协议
新版旅游合同最大的变化,就是在“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上。新版合同实施后,游客进购物店的时间将在出发前确认清楚。合同中的“第二十五条,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在原则和方式上设定约束性条款。
在双方的权利义务方面,合同内容增加旅游者的拒绝权和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新版合同另一个亮点是补充协议的签订。去年年底,国家旅游局对《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做出解释,允许有购物和自费项目,但前提是要游客同意,并签订补充合同。但当时并未对补充协议做具体规定。此次,新版旅游合同新增的附件3《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和附件4《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中,关于购物场所名称,最长停留时间、主要商品信息等均需注明,并需双方签字盖章。对于旅行社增加的行程中没有的自费项目和购物,如果游客没有书面签字表示同意,则可认为旅行社违约,并向游客支付违约费用。
亮点二 强制购物可要求退款
新版旅游合同规定,游客一旦发现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参与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或是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亮点三 “甩团”最高赔三倍团费
曾发生游客拒绝导游要其到珠宝店的要求后,导游便停车对于不购物的游客终止参加旅游行程的资格。以往游客遇到的“甩团”事件,往往是因导游或旅行社的利益分配问题所导致。旅途中遭遇此类“甩团”怎么办?新版旅游示范合同新增惩罚性赔偿责任。针对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情形,示范文本约定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提示三项注意
旅游合同是游客投诉时最重要的事实根据,然而很多游客对于旅游合同不够重视,对于签订合同应该注意的细节不够了解。为此,天津市旅游质监所结合新版旅游合同的启用,特别提示三项“注意”。
持老人证参团 未必享受优惠
新版《合同》首增“老人条款”。目前,我国许多景区对老年人和特殊人群大都有门票优惠,新版旅游合同的通用条款之中明确了针对老年人和特殊群体的优惠条款。老人证不一定能享受优惠。因为旅行社大多数购买团队票,一般不允许其中个别人单独使用老人证或者其他优惠证件。部分景区老人证也不享受优惠。同时,即使可以使用老人证减免门票费用,旅行社也仍然提供了交通、导游等服务。如果游客要求一定要使用老人证并享受退费,应当在签合同时明确注明该要求,如无合同明确约定则不能认为旅行社违约。
游客违约担责 扣费有所减少
新版合同修改了解除合同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扣除旅游费用总额的2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而对照老版旅游合同,新版合同规定的扣除费用都有不同程度的减少。例如,老版旅游合同中规定,出发当日,支付团费80%。也就是说,境内游当日解除合同少扣20%费用。
参考行程有变 不认定为违约
由于旅游产品的特殊性,实际行程一般在临近出行时才能确定,因此游客在签订合同时只能拿到参考行程,而参考行程没有合同编号、出行日期、航班信息、导游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一般不能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实际行程与参考行程存在出入时,一般不能认为旅行社违约。故游客一方面应了解这种情况,降低心理预期,同时,如特别重视参考行程中的某些项目,可将这些项目在合同中明确注明,这样在这些项目发生变更时就可视为旅行社违约,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防止低价游回潮  促盈利模式改善
“一下子出四份示范合同,且对不同的旅游目的地进行了区别对待,这无疑是一次质的飞跃。”旅游业内人士认为,旅游合同是旅行社和游客双方意愿合一的重要平台。签订完善的补充协议,也是以合同约束旅行社的经营行为,杜绝猫腻,使旅游市场更加透明,促进公平竞争。
据悉,新版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目前新旧两个版本都可使用,但游客可要求旅行社使用新版合同。
“旅游市场上‘零负团费’低于成本价的线路,往往行程需要进店购物、加点自费来消化。”一家旅行社老总透露,“老版合同内容单一,因其‘跟不上’《旅游法》的节奏,在《旅游法》实施后缺乏相对完善的纸质合同,一些旅行社继续“杀价”。据悉,《旅游法》实施后一段时间,天津旅游市场低价旅游出现回升趋势,个别旅行社或其他组织为了争夺客源,以“低团费”甚至“零团费”为诱饵吸引顾客。业内人士认为,新版合同对旅游中涉及游客、旅行社权益的诸多相关细节进行了修订。比如要求将行程中购物点与自费项目的名称、游客停留时间都填写出来,在细节上‘较真’,再如对小费事项予以了充分说明。不仅明确了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也明确了游客的违约责任。
有了与《旅游法》配套的新版旅游合同,市场手段怎么配合?不少旅行社人士认为,“应结合新版合同的普遍示范性,打破传统旅游产品的盈利模式,以低价迎合一种消费心理、微利时代的旅行社经营更是不可取。旅行社自身应升级换代,改善盈利模式,提供产品的多样性。此外,势头正盛的电商、大势所趋的自由行,也将刺激传统旅游业的转变。”(伍策 魏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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