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强制免疫病的疫病其免疫病有效期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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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强制免疫的疫病,其免疫有效期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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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疫苗分为国产疫苗和进口疫苗,进口的免疫在15年左右,国产的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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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天生活就像海洋,只有意志坚强的人才能达到生命的彼岸。知道了一般管理区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发帖人:星空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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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般管理区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近日审议了《辽宁省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订草案在明确养犬管理区划分、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管理费收取、量化具体处罚数额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明确划分养犬管理区域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家成表示,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划分养犬管理区域,突出了养犬重点区域的从严管理。
修订草案规定,城市市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下同)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修订草案还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养犬、遛犬的特定区域和遛犬时间,并向社会公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订立养犬公约,设定本居住区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等其他养犬管理事项,并予以公示,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
定期做狂犬病免疫服务
“狂犬病是人畜共患疾病,目前医学上还没有治疗手段,只能通过提前免疫来进行预防。”张家成说,为了严加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十分必要,特别是农村地区强调推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尤为重要。
修订草案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携犬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并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进行接种。
修订草案还规定,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建立犬只狂犬病免疫档案,遵循便民原则,定期组织动物诊疗机构到城市社区、住宅小区、农村地区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并发放免疫证明。
养犬管理费因区划而异
“考虑综合情况,养犬管理费应当按年度收取,并将强制免疫的费用在管理费中列支,具体的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张家成说。
张家成表示,根据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在目前辽宁省政府没有把狂犬病病种列入辽宁省强制免疫计划的前提下,在重点管理区养犬的,该费用就应该从养犬人交纳的养犬管理费中列支,在一般管理区(农村地区)养犬的,养犬人只承担接种疫苗的费用。
修订草案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养犬的,养犬人应当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在一般管理区养犬的,养犬人只承担狂犬病疫苗接种的费用。养犬管理费包括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相关证件制作等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修订草案还规定,养犬人提供市、县畜牧兽医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登记犬只绝育手术证明的,可以减半收取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将收取和使用情况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量化处罚数缩小裁量权
张家成说:“在处罚方面,应加大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处罚的执法主体,量化具体的处罚数额,缩小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修订草案明确了强制免疫的处罚部门,其中规定,对未按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县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整改的,由畜牧兽医部门强制接种狂犬病疫苗,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罚款。
修订草案对犬只伤人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规定,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不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对个人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家成表示,修订草案还对其他条款的处罚数额分别作了具体量化,使每一种处罚行为对应唯一的处罚数额,缩小了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修订草案明确,未登记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处五百元罚款。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处两千元罚款。
修订草案明确,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养犬的特定区域内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处一千元罚款;在禁止遛犬的特定区域内遛犬的,或者在规定的遛犬时间外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
修订草案还明确,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发生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对个人并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两千元罚款。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一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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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拟改革动物疫病全国强制免疫补贴
核心提示:日前,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处长陈国胜向中国畜牧兽医报表示,目前,农业部正在会同财政部,在前期部分省份试点工作基础上,就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贴政策改革方案进行讨论研究。
&&& 关注一: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在海南和山东试点取消重大动物疫病强免疫苗招标,给予养殖户适当补贴,其实施周期是2012年11月~2013年5月底。真是这样吗?
&&& 关注二:2014年,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强免疫苗补助政策试点是否会全面推开?
&&& 针对以上业内关注的焦点问题,日前,记者专程致电了农业部兽医局相关部门求解。
&&& &目前,农业部正在会同财政部,在前期部分省份试点工作基础上,就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贴政策改革方案进行讨论研究&.日前,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处长陈国胜向中国兽医报表示。
&&& 据记者了解,近期媒体对农业部在海南和山东进行强免疫苗补贴试点的时间周期报道有误差。报道称两省试点的周期是2012年11月~2013年5月底。对此,陈处长表示,具体地说,山东试点始于2012年年初,而海南始于2012年年底。
&&& 据悉,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2014年兽医工作要点》就明确要求,今年将进一步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贴政策。并指出,在稳步推进免疫政策试点工作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强制免疫机制,完善强制免疫疫苗补贴政策。2012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年)》也明确提出,要完善强制免疫政策和疫苗招标采购制度,明确免疫责任主体,逐步建立强制免疫退出机制。无疑,为我国强制免疫以及动物疫苗的市场化改革吹响了号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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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ame(src='///ns.html?id=GTM-T947SH', height='0', width='0', style='display: visibility:')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财政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认真贯彻《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年)》,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我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了《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农业部
                              日
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西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对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羊免疫密度要达到100%。
  二、职责分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
  各级兽医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采购、保存、使用监管,制定并执行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强制免疫计划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负责疫苗等相关经费的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工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家相关兽医参考实验室负责评价使用环节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效果;国家相关兽医参考实验室和相关兽医专业实验室负责疫病的科学研究,跟踪病毒变异情况,按规定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保证诊断试剂供应。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免疫工作。对规模养殖的动物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的动物实施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
  定点疫苗生产企业加强疫苗生产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做好售后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二)组织免疫技术培训。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地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三)建立免疫档案。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做到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四)实施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疫苗质量监管
  农业部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质量标准。根据疫苗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抽检,对不合格疫苗产品信息进行通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具体实施疫苗质量监管工作,对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生产企业实行飞行检查,必要时实行驻厂监督。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疫苗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财政部、农业部定期联合对各地疫苗招标采购情况进行督导。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定点疫苗生产企业参与疫苗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各企业不得恶意竞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不得超出使用范围宣传。
  各地疫苗招标采购应以疫苗质量、售后服务和价格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强制免疫疫苗。
  五、经费支持
  (一)疫苗经费分摊方式。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分担比例按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疫苗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疫苗经费按照疫苗实际使用量据实结算,实行年度清算制,结转资金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补助标准按财政部下发的有关疫苗经费补助文件执行。2012年度疫苗补助资金存在缺口的省份,由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联合提出申请,同时报送2012年疫苗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总结,填写《2012年重大动物疫病疫苗采购和使用情况统计表》,并提供证明本省已落实2012年地方财政应承担疫苗补助经费的拨款文件等相关材料。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四)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六、监督检查
  (一)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疫苗经费监管,主动了解疫苗招标采购和使用情况。
  (二)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补免。农业部将组织两次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要求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四)各地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五)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其他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农业部备案。
  (二)开展规模化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直接补贴试点工作的省份,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农业部审批的方案执行。
  (三)各地在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做好布鲁氏菌病、新城疫、狂犬病、炭疽、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和包虫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四)农业部根据动物疫病发生与发展状况,必要时会同财政部调整本计划。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2.口蹄疫免疫方案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4.猪瘟免疫方案
  5.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对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进行初免;3~4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或者,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免疫;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加强免疫一次。
  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参照蛋鸡免疫程序免疫。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不同风险区域的免疫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含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含宁波)、安徽、山东(含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3个计划单列市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Re-6株+Re-4株)或选择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6株)、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4株)对鸡进行免疫。水禽仍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6株)进行免疫。其他省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2个计划单列市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6株)对家禽进行免疫。对监测出Re-4毒株的地区,可使用Re-4株疫苗进行免疫,报农业部备案;对未监测出Re-4株而要求使用Re-4株疫苗的,必须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书面申请,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使用Re-4株疫苗进行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五、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免疫
  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6+ H9N2 Re-2株)的使用同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
  六、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Re-6株+ Re-4株),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4株),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6株),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6株+H9N2 Re-2株),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
  七、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八、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定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口蹄疫免疫方案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广西、云南、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地区的牛、羊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和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亚洲I型三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
  空衣壳复合型疫苗在批准范围内使用。
  五、免疫方法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为便于鉴别不同制苗毒株,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到一个县区域内只使用一种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进行免疫。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免疫1次;或者,使用灭活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1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使用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检测阳性判为合格。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猪瘟免疫方案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公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
  种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次配种前免疫一次。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猪瘟活疫苗(政府采购专用)和传代细胞源猪瘟活疫苗。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间接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实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
  一、要求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西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受威胁地区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免疫一次,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3年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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