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计生委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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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序号:吉ICP备号吉林省《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提要:吉林省,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附件
吉林省《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
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政发〔2013〕17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 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邱德亮& 吉林省卫生厅副厅长、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 刘中正& 吉林省卫生厅副巡视员
副组长:李芳生&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赵庆阳& 吉林省卫生厅农卫处处长
&&&&&&& 张& 力& 吉林省卫生厅监察室主任
安& 媛&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副处长
赵福玉 长春市卫生局副局长
&&&&&&& 王晓娟 吉林市卫生局副局长
&&&&&&& 徐大鹏 延边州卫生局副局长
&&&&&&& 孙立忠 四平市卫生局副局长
&&&&&&& 张富民 通化市卫生局副局长
&&&&&&& 李& 印 白城市卫生局副局长
&&&&&&& 姜& 侠 辽源市卫生局副局长
&&&&&&& 刘万平 松原市卫生局副局长
&&&&&&& 刘永财 白山市卫生局副局长
&&&&&&& 梁丽琴 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具体工作。
主任:安& 媛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副处长
成员:赵一H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副主任科员
&&&&& 刘& 瑜 吉林省卫生厅农卫处副主任科员
&&&&&& 孙艳静 长春市卫生局中医处处长
&&&&&& 李文生 吉林市卫生局中医处副处长
&&&&&& 古怀明 延边州卫生局中医处处长
&&&&&& 孟祥萍 四平市卫生局综合办公室主任
&&&&&& 刘庆新 通化市卫生局中医科科长
&&&&&& 刘鑫宇 白城市卫生局中医科科长
&&&&&& 李& 岩 辽源市卫生局中医科科长
&&&&&& 史丽颖 松原市卫生局中医科科长
&&&&&& 邹存武 白山市卫生局中医科科员
&&&&&& 洪& 伟 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科长
二、确认方式
通过临床考核、农民评议、社会公示、专业考试、岗前培训等程序,将在某一中医药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地中医药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三、 实施范围
全省各县(市)。
四、 申报条件
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某一中医药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
(二)得到当地农村居民认可;
(三)日前年龄在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人员。
(四)有村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拟聘用证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地区,有乡镇卫生院拟聘用其在所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证明)。
五、工作程序
(一)社会公告(2013年7月)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辖区内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公告,本方案公告时间不少于1个月,允许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
(二)审核申请(2013年8月)
1、申请人需填写《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考核注册申请表》(见附件),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3)由村卫生室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4)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名单及材料报送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三)临床考核(2013年9月)
1、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报送的初审合格名单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参加临床考核的名单。
2、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组建本地区一技之长中医人员考核专家库,专家库不少于50人。专家应具有中医、中西医结合或民族医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家组专家的专业范围能够涵盖所有参加考核人员的专业或与之相近。
3、专家库建立后,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为每个申请人随机抽取3个同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的专家进行考核。
&&&& 4、考核方式为临床技能考核,考核内容根据申请人技术特长确定,采用模拟的方式,实际操作和口述相结合,同时辅助书面的形式,考察申请人的实际操作能力及诊治能力。考核的具体情况应记录在案,作为一技之长中医人员档案予以存档。
(四)农民评议(2013年10月)
1、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将考核合格者名单报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对人员资格、考试成绩等内容进行审核,确定开展农民评议的人员名单并反馈至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2、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将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确定的名单发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通过访谈等形式进行农村居民评议工作,参加每位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评议的农村居民不少于30人。
(五)社会公示(2013年11月)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对评议合格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临床技术专长情况和农村居民评议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专业考试(2013年12月)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将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名单报送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报送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由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考试基本要求组织中等中医学专业水平考试。
(七)执业注册(2014年1月)
专业考试合格者由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将终审合格名单报送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以下要求,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准予其注册执业。
1.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经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考核并合格的临床技术专长和诊疗方法。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与这些人员签订知情同意书,以明确相应权利和义务。
2.执业注册地点应为其出具拟聘用证明的村卫生室。
(八)岗前培训(2014年2月)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注册后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开展执业活动必要的医学文书书写等方面的内容,并根据需要增加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乡村医生(中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中的内容。
2、培训结束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组织考试。
(九)工作总结(2014年5月)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在本项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对本地区农村中医药一技术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内容应包括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执业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
五、社会监督
为保证工作的公平、公正开展,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渠道畅通的投诉和监督举报机制,省中医药管理局设立投诉电话:4。
六、执业要求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加强监管。
(一)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只允许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和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注明的临床技术专长和诊疗方法,开具中药处方。
(二)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按照《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国家中医药发[2006]4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本地区实际需求和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的专业水平确定其是否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并享受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四)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参加乡村医生考核,根据其承担的实际任务,合理确定考核内容。
七、法律责任
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执业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八、组织管理
(一)各市(州)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安排专人负责相关工作,此项工作作为一次性解决,各地区要做好宣传、公告,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
(二)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认定人员有亲属关系的行政管理人员、业务技术人员要予以回避。
(三)此项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部门预算,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被认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将各自环节产生的文件及证明材料作为乡村医生档案予以存档,保存期长期(30年),以随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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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卫医发〔2013〕63号 转发关于《传统医学师承和 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医药考试网相关信息(吉办发[2013]28号)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吉办发〔2013〕28号)
《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
配套文件:
1、吉林省推进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职能与生产经营职能分离的指导意见
2、吉林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3、吉林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4、吉林省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5、吉林省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精神,现就全省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规范并区分行政机构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经营企业的职能,分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企业经营职能,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
(二)坚持以社会功能为分类主要依据。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功能进行分类,不以事业单位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作为分类依据,严格控制行政类和公益一类类别范围。
(三)严格按照分类标准和目录进行分类。依照《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目录》确定的事业单位类别进行分类,确保社会功能和职能特征基本相同的事业单位划入同一类别。对于完全符合类别特征和认定条件的事业单位,可直接确定类别;对基本符合类别特征和认定条件的,要对职能进行相应调整后确定类别;对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别特征的,要按主体职能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类别。
(四)把清理规范贯穿分类始终。对不符合分类改革方向、职能弱化、没有公益服务发展空间的事业单位,要通过撤销或合并等方式进行调整。对政事、事企职能分离后,不具备独立设置条件的事业单位要进行整合。鼓励和支持打破原有管理体制和部门界限,对同类事业单位进行跨部门、跨行业整合。
(五)兼顾行业体制改革实施分类。要做好与行业体制改革的衔接。行业体制改革已明确方向的,要继续落实改革任务;确需调整改革方向的,由改革牵头部门商有关部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分类范围。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一)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
认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承担行政职能;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作为依据,包括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三是承担的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明确授权(即明确指向事业单位)。
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规定只有原则性表述,没有明确具体行政职能和授权指向的,不作为认定依据;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不作为认定依据;受委托承担行政职能的不作为认定依据。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指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
认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一是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范围;三是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
(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指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认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或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二是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三是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指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认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并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二是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三是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制定分类实施方案。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分类实施方案。根据《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目录》,拟订本地区分类引导性目录,保证分类不偏离全省目录规定范围。分类实施方案由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省直各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制定工作要在2014年1月底前完成。
(二)认定和备案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标准和认定条件,提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拟备案名单,报同级事改领导小组确定。省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名单报中央编办备案;市、县两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名单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编办备案。备案名单应包括基本情况(含单位名称、主管部门、职能情况、设立时间、批准文号、编制数额、实有人数、经费形式等)、认定依据及分类后改革的初步考虑,包括划转行政职能、并入行政机构、单设行政机构和人员调整的初步考虑及确保不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的具体措施和过渡期限等。省直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认定和备案工作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市(州)、县(市、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认定和备案工作要在2014年2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组织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学习中央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宣传分类改革政策,明确事业单位分类有关要求和分类方向。对本单位分类意见或方案要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维护干部职工对改革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维护事业单位稳定。事业单位分类意见要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省、市(州)、县(市、区)事业单位分类工作要在2014年上半年完成。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关系到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发展,关系到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谋划,缜密实施,保证事业单位分类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省事改办负责指导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省直各党组、党委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分类的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组织本地事业单位分类组织领导,制定本地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方案。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为分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分类负总责,组织实施所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事业单位为分类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主管部门负责,承担本单位分类工作的直接责任。
(二)把握分类政策。对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要继续按照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对于划入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使用差额拨款事业编制;划入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使用自收自支事业编制。要根据财力支持情况逐步调整经费形式。对于划入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要在改革时限内转为企业或撤销,收回原核定的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三)严格审批程序。省、市(州)、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分类意见,由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提出,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经与财政、人社等部门会商并达成一致后,按规定程序报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意见,由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经与财政、人社等部门会商并达成一致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强化调度指导。省编办要加强分类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要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研究分类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建立规范有效的部门间协调沟通机制,明确沟通协调方式,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各级事改部门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保证分类实施工作稳步推进。
(五)组织验收评估。省事改办负责牵头组织成立验收评估工作组,分区域、分部门、分批次对事业单位分类实施工作情况开展验收评估,并将结果向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当地党委政府进行反馈。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结束后,省事改办形成专题报告,上报省委、省政府。
(六)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各部门在实施分类时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纪律,严格履行工作程序,严格遵守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各项规定,严禁违规进人、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严禁以各种手段挤占、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确保事业单位人员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
& &吉林省推进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职能与
生产经营职能分离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职能与生产经营职能分离(以下简称事企职能分离)提出如下意见。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事企分开的精神为指导,坚持分类改革方向和事业单位公益服务导向,以职能定位清、编制人员清、资产权属清、隶属关系清、管理规则清
“五清”为目标,着力解决部分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准、公益属性不清、事企职能交叉错位等问题,有效实现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职能回归和经营性职能分离后的规范管理,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创造良好条件,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推进事企职能分离要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成熟一批分离一批,不搞“一刀切”;要把握政策、统筹兼顾,注重改革的社会效果和主体利益,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确保社会稳定;要规范程序、公开透明,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要建章立制、加强监管,建立防止事企职能交叉的长效机制。
推进事企职能分离的主要任务是:
1.重新定位职能。对现有承担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双重职能的事业单位,要依据事业单位分类标准和实际履行职责情况,重新进行职能定位。以承担生产经营职能为主的,要撤销或剥离原核定的事业单位职能,注销事业单位法人,退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按照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政策实行转企改制。以承担公益服务职能为主的,要取消或剥离生产经营职能,重新核定事业单位职能,注销企业法人,不得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对纳入事业单位管理序列的,依据重新定位的职能,制定事业单位“三定”规定,明确机构名称、隶属关系、经费形式、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编制数额、编制结构和领导职数等内容。
3.界定资产性质及归属。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开展资产清查、评估、审计,明确资产性质、数量和债权债务。继续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与所办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办企业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推进事企职能分离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主管部门组织指导相关事业单位学习中央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文件及相关政策。涉改事业单位在深入学习、正确领会改革精神,充分听取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事企职能分离的初步意见,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讨论同意后,报本级事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2.事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人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联合审核组,对上报的初步意见进行评估审核,与主管部门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事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提请事改领导小组审定并批复。
3.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履行资产界定、划转等相关手续,形成资产清查报告并抄报事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4.主管部门提出涉改事业单位职能分离后具体问题处理意见,报编制部门审核同意,由编制部门下达事业单位“三定”规定批复意见。涉改事业单位职能分离具体问题处理意见包括:事业单位的“三定”规定意见,撤销或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意见,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意见,人员分流安置意见以及其他意见等。
5.主管部门向涉改事业单位宣布“三定”规定并组织实施,重新办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调整编制人事财政综合管理系统信息,办理应注销企业法人的相关手续。经批准撤销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明确其债权债务归属。新注册和注销的事业单位法人信息由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告。
6.主管部门在完成事企职能分离工作后,按时限要求向本级事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XX事业单位事企职能分离工作情况报告》。事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验收组深入事业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待事企职能分离工作全部结束后,由省事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委、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事业单位事企职能分离工作必须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予以推进。
1.编制管理。严格按职能任务核定涉改事业单位的编制。对经批准继续承担公益服务职能,原编制经费形式为全额或差额拨款的维持不变,原为自收自支的,根据本地财政支持能力逐步将编制经费形式调整为全额或差额拨款。对重新配置公益服务职能的,要根据其职能增减情况,相应调整原核定的事业编制数量,原在编人员职级待遇保持不变。对转制为企业的,原使用的事业编制全部收回。
2.资产管理。取消或剥离生产经营职能后的事业单位和经批准可以部分使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其资产管理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执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其资产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执行。
3.法人登记。法人登记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事业单位申报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对事业单位举办的企业,工商部门要严格资质条件审查,包括资本来源、人员身份、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收益处置以及与举办主体自身职能的关联程度等。避免占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人员编制,或因与公益服务职能关联而形成垄断经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吊销企业证照。
4.监督约束。对于存在事企职能交叉问题不报告或不按政策要求落实的事业单位,要按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由编制部门提出限期退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的意见,并征求财政、人社部门意见,列入严格管控名单并停止办理编制、经费、人员管理等审核审批事项,由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部门履行退出事业单位管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退出后续问题的处理。
事企职能分离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实事求是,稳步推进。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省事业单位事企职能分离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事改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切实发挥组织指导和协调监督作用。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主管部门要根据总体要求和相关政策,精心组织,缜密安排,确保事业单位事企职能分离工作顺利开展。
2.严格程序,规范审批。各地、各部门对事企职能分离工作的有关审批事项,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在职能调整、编制整合、资产清查、法人登记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禁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挤占、侵吞、转移国有资产。
3.分类指导,稳步实施。事业单位事企职能分离要在2014年6月底之前完成。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稳慎推进。对主体职能可认定清楚,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没有异议的,应加快推进;对主体职能不够清楚,或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对主体职能认定存有异议的,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准确认定其主体职能后再进行事企职能分离,保证事企职能分离工作顺利有序进行,维护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思想稳定。
吉林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
财政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支持我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促进我省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明确公共服务范围,建立健全基本财力保障制度。根据公共服务的层次性,相对、动态地划分基本和非基本公共服务。完善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优化支出结构,逐步从“养人”向“办事”转变。
2.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按照创机制、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重绩效、促均等的原则,促进不同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公共财政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公益事业,向社会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向经济欠发达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向基层倾斜。根据社会事业发展规律和公共服务的不同特点,立足本省实际,重点加大对“三农”、教育、科技、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民生投入。逐步退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入。
  3.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引导作用,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政政策,拓宽公益事业资金渠道,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机制,丰富公益事业发展形式。
4.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紧密结合的综合约束机制,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各级财政对部门和单位超编人员不安排经费,省级财政对超过编制总量的人员不安排相关转移支付资金。
5.按照公共财政建设的基本原则,规范财政供给范围,保障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需要。改革现有的事业单位财政供给方式,根据不同公益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采取经费保障、经费补助、购买服务等不同的投入和支持方式,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6.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各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其履行行政职能依法收取的费用以及通过向社会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支彻底脱钩。
7.已认定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制定经费标准并予以动态调整。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根据正常业务需要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根据单位业务特点和财务收支状况等,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利用国家资源、国有资产等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要求,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或单位预算管理。对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要全额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收益部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
8.逐步建立健全与事业单位职能、责任目标相适应的经费使用绩效考评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费使用绩效考评结果既作为财政安排经费的依据,也作为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依据之一。逐步建立绩效考评结果公开制度,提高绩效考评的透明度。
9.已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财政部门不供给经费,其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自主安排使用。为了支持这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在过渡期内,财政部门可以对其继续拨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10.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在税收政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政府可根据需要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其公益服务产品和劳务。
  11.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要坚持按照依法治税、公平税负的原则,做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国家税制因改革发生调整变化的,按税制改革后的统一政策执行。
  12.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1)在转为行政机构过程中,对新设行政机构接收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转为行政机构后,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2)在转为行政机构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事业单位因转为行政机构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13.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1)改革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事业单位,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改革后不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条件的,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改革后仍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符合有关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4)因改革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对改革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如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革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因实施改革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5)因改革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接收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此后,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14.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在现行税收制度框架内,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15.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16.各级财政和单位主管部门要根据改革后各类单位的职能性质及其行政和财务隶属关系,会同各单位做好相关财务经费指标的划转、移交和接收,以及相应的财务处理等工作,并按改革后的单位性质实行分类管理。改革过程中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的财务控制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管理规范、安全、有效。
  17.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后成建制转为行政机构的,在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相应划转财务经费指标,无偿划转资产及未竣工基本建设项目,并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基本建
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18.对改革后仍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继续深化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收支两条线”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收支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权属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公正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模式。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降低事业运行成本。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强化负债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19.对改革后转为企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并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20.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务和资产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吉林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执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吉林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
吉林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37号)〔〕号)及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制定本实施意见。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业单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要坚持“权属清晰、分类管理、风险控制、安全完整”的原则,加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进行。
.财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加强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责任,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要按规定加强对相关国有资产的监管。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要按规定办理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相关事项,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成建制并入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开展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等基础工作,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结果经划出和拟并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将其全部资产无偿划入拟并入的行政机构。
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我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相关职能、机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和机构进行剥离、整合过程中,涉及资产划转的,在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后,由划出、划入双方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由划出单位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划转后,其资产要区分不同性质,分别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我省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健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机制。要加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自用资产管理,探索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规范资产处置行为。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监管。逐步形成权属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运行高效、监督严格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31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公开处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所办企业的监督管理。要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与所办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办企业的监管,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所办企业的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施。
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其所办企业要通过划转、合并等方式,逐步与原单位脱钩,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脱钩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实施监管。
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与其所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涉及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后实施。
〕52号)进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一般应以改革方案获得批准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的基准日,并在改革方案获得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范围应以经批准的改革方案确定的范围为准。
资产(资金)核实。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产〔2008〕314号)的规定进行资产核实工作。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规定进行资金核实工作。涉及资产损失的,参照财政部《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的有关规定确认。资产(资金)核实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或拍卖的方式公开处置。
加强特殊资产管理。在事业单位改革和资产整合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涉密资产的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要切实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吉林省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
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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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事业的需要,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方向,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促进全省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美好和谐吉林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坚持促进发展与科学规范相统一原则;
(三)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原则。
三、目标任务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继续深化公益类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形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到2015年,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规范公开招聘制度,完善人员聘任方式方法,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到2020年,形成健全的管理体制、完善的用人机制和完备的制度体系。
四、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认真抓好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调任)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要全部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公开招聘可以采取定期招聘与随时招聘相结合、省内招聘与省外招聘相结合、集中招聘与个别招聘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充分体现招聘方式方法的科学性、灵活性,切实满足事业单位不同用人需求。为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短缺人才和急需人才开辟“绿色通道”。要坚持规范程序、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探索符合不同行业、专业和岗位特点的招聘办法,推进公开招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切实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加强关键环节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建设,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公平公正,维护公开招聘制度的严肃性。通过公开招聘,扩大选人视野,规范进人行为,提高新进人员质量。
(二)全面实施岗位管理制度。按照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和有关行业指导意见规定,加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推进力度,全面实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范围内,自主确定本单位具体工作岗位,自主聘用人员,实现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调查研究,探索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调整办法,不断优化岗位结构,形成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完善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设置实施及考评奖惩长效机制。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性岗位向社会化管理转变。
(三)全面推行聘用制度。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加快完成聘用制度推行工作,应纳入聘用制度实施范围的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都要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要把聘用合同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通过聘用合同规范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对关键岗位、骨干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实行长期聘用,以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要加强聘用合同审核(备案)管理,规范聘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等重点环节,不断提高合同管理的实效性。
(四)完善工作岗位聘任方式方法。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拟从内部产生岗位聘用人选,要根据岗位不同特点和实际需要,不断创新符合事业单位实际的岗位聘任方式方法,灵活采取岗位竞聘、组织提名、群众推荐等多种方式聘用人员。岗位聘任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专家评议等简便、高效的方法,以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依据,严格聘任条件,规范聘任程序,择优聘用人员。聘任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岗位,必须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通过完善聘任方式方法,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逐步实现能上能下。
(五)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认真研究考核结果的运用,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奖惩制度,明确奖惩的条件、种类、权限和程序,充分发挥奖惩在人事管理中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六)完善人才培养提高机制。要以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探索事业单位人员培训的有效办法,建立培训工作长效机制。要不断完善培训内容,拓宽培训渠道,创新培训方法,不断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积极开展符合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层次人才和新进人员等不同岗位、不同类别人员需求的专业化培训,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
(七)完善人员退出制度。研究完善与聘用制度相适应的解聘、辞聘办法和措施,规范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方面的规定,疏通人员“出口”。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依法解除聘用合同,要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社会保险衔接工作,办理档案接转手续。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研究建立与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适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制度。
(八)完善权益保障制度。要健全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建设,健全人事争议预防处理机制,
公平公正、及时有效地预防处理人事争议,维护单位和工作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探索加强调解的有效方式,鼓励通过调解解决人事争议。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加大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力度,做好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的衔接。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办法,规范复核、申诉的受理和办案程序。
(九)健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制度。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强化各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在领导干部选任中的作用,要改进管理办法,突出行业和岗位特点,探索完善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领导人员任用政策和任用方式。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研究确定体现不同行业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改进考核方式,扩大考核民主,坚持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加强任(聘)期考核,增强考核工作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民主决策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
(十)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统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强化职称的评价功能,逐步建立起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确立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核心的职称管理制度,形成科学、分类、动态、面向全社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价制度体系。根据各个行业类型和职业类型的特点,探索符合不同专业系列特点并与人才成长规律相适应的评聘形式和评价方式,进一步改进完善评价标准条件,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提供制度保障,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提供基础和依据。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试点,加快推进高等院校、高职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改革,适时开展工程师、医卫、会计等领域的职称改革,完善制度层级,创新评价办法,严格评聘程序,实现职称制度改革与岗位聘用制度改革的有机结合。
(十一)完善人员流动政策。畅通人员流动渠道,破除阻碍人员流动的体制性障碍,建立与聘用制度相适应的人员流动政策和管理办法。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机制,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化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做好事业单位与机关、企业及其他组织间人员流动的政策衔接,促进不同类型单位、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人员流动。
(十二)完善未聘人员安置政策。在推行聘用制度过程中,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未被聘用的正式在册工作人员属未聘人员。未聘人员安置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结合事业单位实际情况,采取内部安置、自谋职业、待岗培训等多种渠道妥善安置,切实维护队伍稳定。对未聘人员,在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的基础上,逐步探索扩大社会安置的渠道和办法。
(十三)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监督管理和服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事业单位贯彻落实人事政策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违法违规案件。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职能作用。发挥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搭建服务平台,在公开招聘、业务培训等方面创新服务方式,提高为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服务的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工作机构,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各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精心组织实施好各项改革工作。要加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改革氛围,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引导他们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二)统筹规划,分类推进。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与机构编制、收入分配、社会保障、财政制度以及行业体制改革的配套衔接,统筹规划,周密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分行业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全面做好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人员过渡工作和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人事劳动政策衔接工作。要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三)狠抓落实,稳步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切实把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要注意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握好改革的节奏和进度,及时研究和妥善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消除改革中的不安定因素,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吉林省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
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促进事业单位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坚持收入与业绩相挂钩的原则。工作人员的收入要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
(二)坚持改革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既要通过改革完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又要严肃分配纪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三)坚持分级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的工资管理职责,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之间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
(四)坚持统筹兼顾和稳慎推进相结合的原则。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相适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与相关群体的利益关系,稳慎推进改革。
以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事业单位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收入分配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绩效工资政策。通过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并合理确定绩效工资的总量和水平,确保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实施绩效工资。二是完善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相配套的收入分配政策。通过健全事业单位工资水平正常调整机制、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健全和完善高层次人才及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政策,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向深层次推进。
(一)结合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
1.认真做好清理核查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对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核查,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清理核查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2.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各地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各地要统筹兼顾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分配关系,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性质、工资制度的各自特点,按照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确定当地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相关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工资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
3.加强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各地要在现有规范津贴补贴和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60%—70%,一般按月发放。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区别。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4.完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5.统筹考虑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6.加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经费保障。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其中,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7.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要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探索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适当增加或相应核减;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二)完善工资收入分配政策。
1.健全事业单位工资水平正常调整机制。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化等因素,相应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实现工资水平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统筹,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提高基本工资所占比重。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基本工资标准和政策执行。
2.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合理划分省级、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权限,逐步形成统分结合、责权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合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逐步将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注重综合平衡,努力形成并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和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3.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明确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基本条件,健全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动态调整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除国务院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4.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政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为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才,经国家批准可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继续实行院士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研究建立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各地应根据国家明确的分配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符合本地特点的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
5.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政策。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指导意见,研究制定本地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并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进程,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制定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政策。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二)加强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严格执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要加强对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收入分配纪律,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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