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岩土工程公司总经理的职业是什么是什么人?

李永安(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总经理)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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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安,1942年10月生,北京人。高级经济师。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总经理。毕业于(现武汉理工大学、)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专业(大专班),历任湖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工长,湖北省机械化施工公司团委书记、办公室副主任,湖北省基本建设委员会科长、副处长、办公室主任,经济处处长,清江水电开发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兼副秘书长,中国三峡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党组副书记、总经理。享受专家。共和国60年影响中国经济60人称号。国&&&&籍中国民&&&&族汉族出生地北京职&&&&业经济师毕业院校武汉理工大学、沈阳建筑大学主要成就共和国60年影响中国经济60人称号代表作品三峡工程
在李永安先生的领导下,三峡工程于2003年实现了蓄水、通航和发电三大目标,2005年9月左岸电站14台700MW全部投产发电,2006年5月主体工程大坝全线到达185米设计坝顶高程,具备全线挡水能力,工期比初步设计工期提前约10个月,提前两年发挥防洪能力。2006年10月,三峡水库蓄水至156米。目前,已发展壮大成为以长江水力资源开发和经营为主,为社会提供清洁能源、与环境和谐发展、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作用的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现代化大型水电集团公司。
2010年1月李永安同志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党组书记和总经理职务。作为我国三峡工程建设的领军人物,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三峡总公司总经理李永安又有了一个新职务。6月27日下午,在武汉市湖北省政协副主席陈春林为李永安颁发聘书举行授聘仪式,聘请李永安为名誉院长。授聘仪式由湖北省文化厅副厅长主持,湖北省政协副主席、湖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湖北省文化厅长及湖北省艺术界代表100余人出席授聘仪式。
从经济领域转战艺术界,李永安表示,自己并非“门外汉”,从小听着京剧长大,耳濡目染,而且拉京胡、唱也是他的业余爱好。在他看来,京剧好听、好看、好玩,传播中国的传统文化,给人带来艺术上的美妙享受。现在,京剧也成为总公司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三峡建设者都是京剧票友,也愿意为弘扬京剧起到示范作用。谈及此次出任名誉院长,李永安说,他考虑很长时间才接受,希望借助这个平台,和的艺术家共同推动国粹的传播。
“促成李永安出任我们名誉院长沟通时间花了一年。”湖北省京剧院院长告诉记者,当时也有北京、天津、上海等多家京剧院向李永安发出邀请,因为是湖北人,所以李永安欣然接受湖北省京剧院的邀请。
厅长表示,全心投入三峡工程建设的同时,李永安也十分关心和关注的发展,曾多次以京剧爱好者的身份亲自提弦上阵,为我国京剧界众多名家操琴。他领导的三峡总公司还通过成立京剧票友协会等多种形式向职工普及京剧艺术,培养员工对京剧艺术的兴趣和感情,使京剧文化形成良好的群众基础,此次担任名誉院长,将为京剧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是文化部命名的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也是唯一一个国家重点京剧院团。成立三十多年来,整理上演传统剧目一百多个,如《一包蜜》《》《药王庙传奇》《》《曾侯乙》等众多优秀剧目,屡获奖、文华大奖、大奖、“”奖等国家级奖项。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建湖县全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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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湖县全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是生产各种塑料排水板、陆域\水上插打排水板联合真空预压施工,成立于一九八九年,具有国家二级资质的软土和超软土地基处理的股份制企业。公司实力雄厚,技术先进,各种施工设备1200多台套,其中塑料排水板打桩设备200多台套,真空预压设备1000余台套,水上插板施工船、锚艇等配套设施。拥有经验丰富高素质的专业精英,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会计师等庞大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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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与无锡市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苏民辖终字第000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周新苑280号。
法定代表人:丁古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黄新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忠意,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市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岩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民辖初字第0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岩土公司原审诉称,日,岩土公司与宝能公司签订《无锡宝能二街区A地块桩基工程合同》,约定宝能公司开发项目无锡市宝能二街区A地块的桩基工程由岩土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岩土公司按照宝能公司的要求进行施工。因宝能公司未按约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宝能公司支付工程款元及利息969681元等。
宝能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为:宝能公司仅为项目公司,只负责项目的具体建设工作,宝能公司的上一级管理部门位于江苏省扬州市,故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为合适,也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日,岩土公司与宝能公司签订《无锡宝能二街区A地块桩基工程合同》,约定宝能公司开发项目无锡市宝能二街区A地块的桩基工程由岩土公司施工,工程地点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者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地点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且涉案合同亦约定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工程所在地符合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宝能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宝能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宝能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宝能公司仅为项目公司,只负责项目的具体建设工作,无管理综合事务的职能。宝能公司的上一级管理部门区域管理总部位于江苏省扬州市,故由被告所在地的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为合适,也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岩土公司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称,1、岩土公司与宝能公司日签订的《无锡宝能二街区A地块桩基工程合同》约定,双方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所在地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本案应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3、宝能公司是经工商登记的法人,即使其与其他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本案也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被告住所地、工程所在地、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均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应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江苏省无锡市,且合同亦约定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1000余万元,且岩土公司住所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根据上述管辖标准规定,本案亦应由原审法院管辖。综上,宝能公司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晓蓉
代理审判员  周杨明
代理审判员  周 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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