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方圆支承 停牌几点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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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股点评:◇机构参与度:◇资金流向:◇主力成本:
◇个股点评:◇机构参与度:机构参与度为18.69%,属于中度控盘◇资金流向:主力净流入0.00万,超大单流入0.00万◇主力成本:最近1日主力成本17.4元,最近20日主力成本17.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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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趋势下降K,中期趋势上升J;短期压力位20.01元,支撑位13.58元,量价配合度-17.53,处于价稳量增的状态;个股综合评级★★,技术趋势较为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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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支承(002147)技术点评[专家团5点评]每1-5日更新
注意,评级低于95%的股票
基本面中盘股。该公司财务状况存在一定隐患。产品呈多元化态势,但主营业务集中,盈利能力太差,管理成本控制在较稳定水平,总经理张维栋近期任职。在其他基础件行业中处于龙头地位。整体走势与大盘波动相近。
趋势点评1.处于长期上升趋势,近期走势震荡回调 2.震荡整理K线形态,多空双方存在分歧 3.成交换手下降,延续弱势状态 4.整体走势与大盘波动相近
方圆支承-00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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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K线及分时走势↓
序日期(年-月-日)股票名称专家点评涨跌幅收盘价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万股)成交金额(万元)
1日方圆支承
停牌00000002日方圆支承 停牌00000003日方圆支承 停牌00000004日方圆支承 停牌00000005日方圆支承 停牌00000006日方圆支承 停牌00000007日方圆支承 停牌00000008日方圆支承 停牌00000009日方圆支承 停牌000000010日方圆支承 停牌000000011日方圆支承 停牌000000012日方圆支承 停牌000000013日方圆支承 停牌000000014日方圆支承 停牌000000015日方圆支承 停牌000000016日方圆支承 停牌000000017日方圆支承 停牌000000018日方圆支承 停牌000000019日方圆支承 停牌000000020日方圆支承 停牌000000021日方圆支承 停牌000000022日方圆支承 停牌000000023日方圆支承 停牌000000024日方圆支承 停牌000000025日方圆支承 停牌000000026日方圆支承 停牌000000027日方圆支承 停牌000000028日方圆支承 停牌000000029日方圆支承 停牌000000030日方圆支承 停牌0000000
方圆支承(002147):散户大家庭数据自动生成
该股最近10天中,有大资金流入天数占1天◇大资金净流入:0万元◇大资金参与买卖比例:0%◇小散户流出比例:0%◇大单买入占盘比:.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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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支承: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5 年 04 月
                                  1
                 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钱森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畅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王文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2
                             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59,860,721.15      95,418,915.08           -37.2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4,463,040.93       1,824,811.61           -344.5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5,008,568.00      -1,485,523.31           -237.16%
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5,019,339.51      24,391,801.45           -120.5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173          0.007           -347.1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173          0.007           -347.1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54%          0.22%            -0.76%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减
总资产(元)                 1,370,623,729.85     1,368,588,267.04            0.1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826,296,191.16      826,999,800.71            -0.09%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3,049.89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
                                    856,100.01
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88,304.41
减:所得税影响额                              -50.19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125,368.61
合计                                  545,527.07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
注:本内容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主办方欢迎投资者的广泛意见,但为了共同营造和谐的交流气氛,需提醒投资者的是,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内容不得含有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攻击性的、缺乏事实依据的和违反当前法律的语言信息,相关重复问题不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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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参照《公司股东大会章程》(2006年修订)的规定
及《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或《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上市后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安徽监
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股东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公司上市后应同时向安徽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公司上市后,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安徽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书面或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或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及决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 除非征得会议主席同意,股东第一次发言不得超过5分钟,第
二次发言不得超过3分钟。
第二十四条 股东要求发言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发言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公司的股东名册或上市后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布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用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表决,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有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则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选举、更换及其报酬和支付方式;
(四) 公司年度预、决算方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它财务报表;
(五) 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如公司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安徽
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
由董事会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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