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通字〔2015〕14号)是否适用于2015央企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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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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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下同)的增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章)日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 从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3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 落实公务员法要求,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 & 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数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数,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 四、经费来源& &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 五、组织实施& & (一)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在京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 (二)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订本地区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各省直机关和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实施办法,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其他市(地、州、盟)和各县(市、区、旗)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确保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工作落实到位。& &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 附表1 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标准表
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
国家级正职
县处级正职
国家级副职
县处级副职
省部级正职
乡科级正职
省部级副职
乡科级副职
厅局级正职
厅局级副职
& & 附表2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 & & & &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
技术等级/工资
高级技师1000
& & 附表3 公务员和机关工人规范津贴补贴减少额度
职务(技术等级)
省部级正职
省部级副职
厅局级正职
厅局级副职
县处级正职
县处级副职
乡科级正职
乡科级副职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 从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从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中纳入。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调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 &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各岗位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4)。& &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没有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三)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 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年连调整一次。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 四、经费来源& &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部分地方所需财政负担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 五、组织实施& & (一)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族党派、各人民团体所属在京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 (二)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办法,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其他市(地、州、盟)和各县(市、区、旗)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 (三)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严格按照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执行。& &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 附表1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 附表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 附表3 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一级职员岗位
技术工一级
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级职员岗位
技术工二级
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级职员岗位
技术工三级
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四级职员岗位
技术工四级
五级专业技术岗位
五级职员岗位
技术工五级
六级专业技术岗位
六级职员岗位
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七级职员岗位
八级专业技术岗位
八级职员岗位
九级专业技术岗位
九级职员岗位
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十级职员岗位
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 & 附表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减少额度
专业技术等级
管理岗位等级
工人岗位等级
技术工一级
技术工二级
技术工三级
技术工四级
技术工五级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 机关事业单位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费。& &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日至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 二、经费来源& &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 三、组织实施& &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族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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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组通字〔2015〕30号文件认真做好《筑梦中国》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10:42:42点击数:33
各子公司党组织: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国资委党委的指示精神,现将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关于认真做好历史文献纪录片&筑梦中国&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3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认真做好历史文献纪录片
&&&& 《筑梦中国》的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 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 集团公司宣传教育部
&&&&&&&&&& 2015年7月21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关于认真做好历史文献纪录片《筑梦中国》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
为切实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电视台、国家博物馆联合摄制了历史文献纪录片《筑梦中国――中华民族复兴之路》。该片共7集,分为“风雨如磐”“中流击水”“正道沧桑”“伟大转折”“世纪跨越”“发展新境”“圆梦有时”,每集时长30分钟。近期,该片将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并在共产党员网、共产党员微信(易信)和全国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专用频道集中展播。该片DVD光盘由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出版发行,共产党员网提供免费下载。
《筑梦中国》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通过回顾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在屈辱苦难中奋起抗争,为实现民族复兴进行的种种探索,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光辉历程,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增强“三个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该片主题鲜明突出,内容丰富精炼,故事生动感人,具有较强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是对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的重点教育片。
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观看《筑梦中国》作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学习计划。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把《筑梦中国》纳入培训学习材料,各高校要把该片作为开展学生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重要材料。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负责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学习观看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安排好在各地电视台的播出工作,并组织报刊、网站刊发该片解说词,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引导人们更加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和信心。基层党组织要结合主题党日活动、组织生活会等组织集中学习观看并进行讨论交流,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观看,确保学习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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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50100 鲁ICP备号处级女干部退休年龄延至60岁(组通字〔2015〕14号)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
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经研究并报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五、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政策,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涉及干部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实。
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日印发
中共株洲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日翻印
链接地址:
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199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为了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作用,从培养选拔女领导干部的实际需要出发,经中共中央原则同意,现对县(处)级女干部的退(离)休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离)休年龄可到六十周岁。
  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本人不愿意延长退(离)休年龄的,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
  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相应职级的女干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专业技术干部按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执行。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退(离)休的不再重新办理。 &
四、本通知作为内部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组织、人事部门掌握,不转发,不宣传。
中央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1992年9月25日
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退发〔1990〕5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高级专家退(离)休的规定,做好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专家退(离)休,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中的附件一执行。
二、 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对年满60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按国发〔1983〕141号和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 国发〔1983〕141号文件中的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四、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单位的工作任务,专业技术队伍的结构,以及高级专家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确定其退(离)休。高级专家退(离)休时,所在单位的领导要实现同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退(离)休后继续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已退(离)休的高级专家,不再重新办理,但要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1990年2月27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统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教授、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一)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后,如身体尚好,可以接受部门或单位的聘请,担任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顾问,也可以直接承担业务工作。聘请离休退休高级专家应签订聘请合同,聘请条件和受聘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单位和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干部离休退休后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对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应体贴关怀,热情爱护;要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继续进行科学研究、资料整理、著书立说等工作,为他们的业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以前,已经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不再复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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