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士官留队条件婚姻找哪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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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规定士官可在驻地或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中新网12月31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总政治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符合条件的士官,经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通知表示,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
中新网12月31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总政治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符合条件的士官,经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来 自 西 陆 军 事 通知表示,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一)中级士官;(二)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三)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通知指出,军队政治机关负责对士官在部队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军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为士官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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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对驻地结婚的条件
说说你的情况,看是否满足结婚条件。对于士官来说,必须年满25周岁,另外就是不能在部队驻地找对象,除非年满28岁尚未结婚,那可以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在部队驻地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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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的有关规定哦,你可以仔细看下。大概就是说,原则上不允许,但是可以是有特殊情况。部队嘛,肯定是纪律为首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款:“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即存在某种法定例外情形。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是原则性规定,即这是绝大多数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法律依据。其例外包括:一是与地域无关的情形。《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二是仅限于个别地域的情形。《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可见,士官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条件,比以前放宽了许多我了解的有的事官就在驻地找到了,也得到允许了。希望你好运哦
士官俗称兵头将尾,乃“军中之父”。他们既是士兵,又是管兵的“官”。他们承上启下,恪尽职守,工作常被赞许,情感却被忽略,正是千千万万的士兵、士官和军官,才撑起了我们共和国的国防大厦。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总政治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符合条件的士官,经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通知表示,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一)中级士官;(二)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三)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 通知指出,军队政治机关负责对士官在部队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军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为士官办理婚姻登记
2012年民政部和总政治部联合通知: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一)中级士官;(二)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三)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通知指出,军队政治机关负责对士官在部队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军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为士官办理婚姻登记。你男朋友是二级士官,符合条件(一),年龄必须满28周岁,符合条件(二),这样才可以结婚,我所知道的部队都是这样的,年龄卡的很严。不知有没有解决你的问题,望采纳
目前军队明文性的规定还是不允许驻地结婚,但去年有消息说要放开点了,28岁可能成为现实,不过也不是到了28就可以像地方那样的申请结婚,还要报到团以上单位批准,过程也比较复杂,因为这里面还有许多的问题不好解决,首先还没有明文性的政策支持,比如周末是否让驻地结婚的回家休息、年假安排、平时请假等问题,如果放开了这个口,那在大城市当兵的会有老多的人去谈恋爱争取落实大城市,将严重影响部队的管理工作。现在许多驻地结婚的其实都是找的关系,或在不大正规的部队。如果你很着急结婚的话,建议你把户口迁到外区的一个单位,那样就不算驻地结婚部队就不会管了,等结完婚你再迁回来。这个问题很是复杂的,里面有许多的弯路,我有过亲身的体会。你说的也不是很详细,比如是哪个城市?你对象部队正规部队还是后勤部队等?这些都有不同,我想你对象应该了解一些。祝你们好运
首先,年满25周岁的二级士官可以向所在团级单位打结婚申请,但要求女方不能是驻地的,如果非要结婚的话,等于自动放弃安置条件,因为驻地结婚者不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故无法安置
士官在驻地找对象的规定出自:《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1.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2.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3.士官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者在部队驻地为其购买户口。士官超过28周岁符合条件可以在驻地找对象的规定出自2012年民政部和总政治部联合通知: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一)中级士官;(二)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三)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通知指出,军队政治机关负责对士官在部队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军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为士官办理婚姻登记
2001年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找对象结婚的期间和地域,作了限制性特别规定,即第4条:“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第5条第1款:“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第6条:“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首先,对义务兵与士官找对象结婚作出的地域性限制规定,有着明显区别:一是义务兵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是一律不准,即不存在任何例外;而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即存在某种法定例外情形。二是义务兵在部队内一律不准找对象的范围,是整个军队内部;而士官在部队内原则上不得找对象结婚的范围,只是本部队,即士官原则上不得与同一部队的现役军人、职员、工人谈恋爱结婚。上述两条中的“部队驻地”,是指义务兵一律、士官原则上不得与本部队驻地附近的居民、村民和打工者谈恋爱结婚。 其次,对义务兵、士官婚恋作出地域性限制的原因:一是军队是一个以男性青年为主体的武装集团,有着严格的组织纪律,不允许士兵随便单独外出。如果士兵与驻地女青年谈情说爱,势必会影响部队的集中统一,不利于正规化管理和秩序;二是部队都相对集中于某一地域,如果允许士兵在驻地找对象势必会影响当地男青年的婚配,容易酿成军民纠纷,损害军民关系;三是义务兵、士官在部队内部谈恋爱,容易出“花边新闻”,与部队的整体气氛和风格不相协调。军营里的高度集中统一和严格的组织纪律,也很少给士兵留下谈情说爱的时间和空间。 再次,对义务兵和学员结婚的期限性禁止规定是必要的。一是依法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为一名义务兵就要牺牲一些个人利益,在保家卫国的岗位上默默地奉献。这种奉献也包括在服现役期内不结婚。况且,义务兵服满现役时多为二十周岁左右,大多不满法定婚龄,不符合结婚条件。极个别达到法定婚龄的义务兵,完全可以对婚期稍作推迟,等到被选取为士官或退役后再结婚,二是这里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是指义务兵和地方应届高中毕业生学员。军校学员的学习生活是难得的,也是紧张的,要完成学业,就必须排除外来的干扰,集中精力学习。如果在校学习期间结婚,就要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作结婚的精神和物质准备,势必耽误正常的学习。当然,对于干部本科学员、研究生学员和年龄较大的士官学员,学习期间准许其申请结婚。 最后,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是原则性规定,即这是绝大多数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法律依据。其例外包括:一是与地域无关的情形。《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二是仅限于个别地域的情形。《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可见,士官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条件,比以前放宽了许多
扫描下载客户端关于士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为加强士官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士官婚姻管理工作,根据士官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一)中级士官;
(二)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
(三)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
二、军队政治机关负责对士官在部队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出具《
登记证明》。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军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为士官办理婚姻登记。三、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组〔2010〕14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民政部 总政治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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