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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四太等7人与被上诉人侯合旺、伊川县奋进煤矿、伊川县奋进煤矿谷园分矿、伊川县天源集团侯村煤矿因煤矿转让协议纠纷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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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四太等7人与被上诉人侯合旺、伊川县奋进煤矿、伊川县奋进煤矿谷园分矿、伊川县天源集团侯村煤矿因煤矿转让协议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四太,男,日出生,汉族,住址、身份证号(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廷臣,又名郭廷晨,男,日出生,汉族,住址、身份证号(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苗丙来,男,日出生,汉族,住址、身份证号(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苗龙安,男,日出生,汉族,住址、身份证号(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火艳,又名张火焰,男,日出生,汉族,住址、身份证号(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报,曾用名王长杰,男,日出生,汉族,住址、身份证号(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白娃,曾用名侯忠信,男,日出生,汉族,住址、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苗战标,男,日出生,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书凯,河南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合旺,男,日出生,汉族,住址、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李改军,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川县奋进煤矿。
法定代表人李建斌,矿长。
委托代理人宁玉民,该矿职工。
委托代理人田社贤,河南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川县奋进煤矿谷园分矿。
负责人牛进超。
委托代理人李怀栋,男,日出生,汉族,住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川县天源集团侯村煤矿。
负责人马龙高,又名马超。
委托代理人邓长海,该矿法律顾问。
上诉人张四太等7人与被上诉人侯合旺、伊川县奋进煤矿(以下简称奋进煤矿)、伊川县奋进煤矿谷园分矿(以下简称谷园分矿)、伊川县天源集团侯村煤矿(以下简称侯村煤矿)因煤矿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张四太等7人于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侯合旺以侯村煤矿名义与谷园分矿于日签订的煤矿转让协议无效;判决奋进煤矿、谷园分矿、侯村煤矿归还张四太等7人煤矿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并支付该矿生产经营期间的纯利润。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7)洛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张四太等7人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四太、郭廷臣及其委托代理人苗战标,被上诉人侯合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改军,被上诉人奋进煤矿的委托代理人宁玉民、田社贤,被上诉人谷园分矿的委托代理人李怀栋,被上诉人侯村煤矿的委托代理人邓长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85年10月,张四太、苗丙来、苗龙安、侯忠信、郭廷臣、张火艳、王长杰、侯合旺、段平安9人入股开办伊川县侯村煤矿。日,苗丙来、侯合旺2人签订退股协议书一份,约定苗丙来、张火艳、张四太、郭廷臣、段平安、王长杰6人退股,侯村煤矿由侯合旺、苗龙安、苗忠信3人经营,共退给苗丙来等6人股金14万元,并约定该协议经公证后生效。该协议除苗丙来签字外,约定退股的其余5人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也没有领取约定的退股资金,协议未按约定进行公证。日,侯合旺、苗龙安2人代表侯村煤矿与李金水、宋诚现签订煤矿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侯村煤矿由李金水、宋诚现承包5年,自日至日,按实际出煤量的5%计算交纳租金。日侯合旺领取侯村煤矿营业执照,经济性质登记为私营独资企业,日,侯合旺领取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2003年张四太、苗丙来、苗龙安、郭廷臣、王长杰、张火艳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自1997年至2003年的承包金10余万元进行分配,伊川县人民法院日作出(2003)伊经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以张四太等6人无书面合伙协议,侯合旺持有私营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驳回了张四太等6人的诉讼请求。张四太等6人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4)洛民终字第99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伊川县人民法院(2003)伊经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日侯合旺与谷园分矿签订协议,约定将侯村煤矿除绞车1部、风机2个、瓦斯监控系统1套、水泵1台、50千瓦发电机组1台、地泵1台除外的其他物资及采矿权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谷园分矿。谷园分矿与侯合旺签订转让协议后,按照省、市政府资源整合的相关文件规定,已将原侯村煤矿整合为奋进煤矿侯村分矿,并取得相关开采批件,重新划定采区,扩大了开采能量。张四太等6人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洛民终字第993号民事判决,提出申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6)洛民再字第199号民事判决,确认张四太等6人为侯村煤矿的股东,判决侯合旺向各股东分配承包金的1/9。
另查明:原股东段平安已将自己的股份转给侯合旺。张四太等7人没有就侯村煤矿转让后的产量、利润情况向法院提供证据,或要求对方提供利润方面的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日侯合旺与谷园分矿签订协议,将原侯村煤矿除绞车1部、风机2个、瓦新监控系统1套、水泵1台、50千瓦发电机组1台、地泵1台以外的其他物资及采矿权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谷园分矿。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时,侯合旺持有日侯村煤矿营业执照,经济性质为私营独资企业,日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及煤炭生产许可证,(2004)洛民终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以上资料均证实侯合旺为原侯村煤矿的经营管理人,谷园分矿正是基于侯合旺的经营管理人身份,与侯合旺签订了煤矿转让协议,在协议签订过程中,谷园分矿没有任何过错,属善意取得。该协议签订后,谷园分矿依协议约定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实际接管了原侯村煤矿的经营管理,并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了矿产资源的整合,因此,侯合旺与谷园分矿签订的协议,应为有效协议。(2006)洛民再字第199号民事判决虽确认原侯村煤矿为股份制企业,张四太、苗丙来等7人与侯合旺等都属于原侯村煤矿股东,并不影响侯合旺与谷园分矿所签煤矿转让协议的效力。侯合旺将作为股份企业的原侯村煤矿登记在个人名下,独自占有煤矿出让的价款,张四太、苗丙来等7人应当向侯合旺主张分割煤矿转让价款,其主张谷园分矿与侯合旺签订的协议无效,要求收回原侯村煤矿的经营管理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诉讼中已向张四太、苗丙来等7人行使释明权,准允其变更诉讼请求,但张四太等7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89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四太、郭廷臣、苗丙来、苗龙安、张火艳、王报、侯白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10元,由张四太等7人负担。
张四太等7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侯合旺处分的财产属张四太等9人所有,每人占1/9的份额,应为按份共有,原审适用共同共有的法律规定处理本案,显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认定本案协议签订后,奋进煤矿对侯村煤矿进行了整合,取得了相关开采批件没有依据,协议转让中的采矿权也没有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合同不生效。2、谷园分矿与侯合旺签订的煤矿转让协议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原审认定构成善意取得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张四太等7人的诉讼请求。
侯合旺答辩称:1、侯村煤矿原为9人所有,但后来其他合伙人陆续退伙,日侯合旺与谷园分矿签订煤矿转让协议时,侯村煤矿为侯合旺一人所有的独资企业。张四太等7人请求适用按份共有的法律规定处理本案,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2004年6月份,河南省政府下发文件要求对小煤矿进行资源整合,签订本案协议是双方的自愿行为,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协议签订后,侯村煤矿相关批准和转让手续,现已办理完毕,煤矿的名称及相关证照均已变更至奋进煤矿名下,由奋进煤矿进行资源整合。由于侯村煤矿为侯合旺的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该煤矿的行为并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奋进煤矿答辩称: 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不存在一个经过工商登记而合法存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张四太等7人即便是原侯村煤矿的股东,但由于他们未经工商登记核准,未被企业的章程记载为企业的股东,所以在法律上根本无权对外主张其股东身份,充其量也只是隐名合伙,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且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合伙财产为共同共有。所以,原审适用共同共有的法律规定处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1、日伊川县工商局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证明,工商部门已经受理奋进煤矿侯村分矿的企业名称。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给奋进煤矿颁发了侯村分矿的《采矿许可证》。日洛阳市煤炭工业局的洛煤技改项目(2007)8号《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批准了侯村分矿年产15万吨的技改项目,现在技改项目已基本完成。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给奋进煤矿颁发了侯村煤矿为期16年的《采矿许可证》,从而在法律上最终完成了侯村分矿采矿权变更过户的法律手续。2、本案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本案煤矿转让时,原侯村煤矿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向世人宣示:该企业是私营企业,不是合伙企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洛民终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也否认了张四太等6人的合伙人身份。奋进煤矿在此情况下与侯合旺签订转让协议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奋进煤矿没有过错,本案构成善意取得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谷园分矿答辩称:谷园分矿是奋进煤矿的分支机构,同意奋进煤矿的答辩意见,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全面履行,有关证照也已办理完毕,依法应认定转让协议有效。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侯村煤矿答辩称:伊川县侯村煤矿的转让和受让行为符合《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关于财产权的规定,符合我国煤炭行政法规的规定,该矿的转让和受让是国家煤炭资源整合的必然结果。本案采矿权的转让符合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煤矿案件指导意见规定的煤矿转让有效的三个条件,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原审认定本案构成善意取得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四太等7人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另查明,1、日,河南省煤碳工业局给奋进煤矿颁发了侯村分矿矿长资格证书。分别是:技术矿长郑红恩、机电矿长张洪锁、生产矿长闫纪森、安全矿长马西平。并于日给其换发了新的矿长资格证书。日,河南省煤炭工业局给奋进煤矿颁发了侯村分矿矿长资格证书。
2、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给奋进煤矿颁发了采矿许可证,内容为:采矿权人奋进煤矿,矿山名称奋进煤矿侯村分矿,经济类型国有企业,有效期限2007年4月至2007年10月。
3、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给奋进煤矿换发了采矿许可证,内容为:采矿权人奋进煤矿,矿山名称奋进煤矿侯村分矿,经济类型国有企业,有效期限日至日。
4、伊川县煤炭工业局于日出具内容为“根据国家煤炭资源整合政策和河南省煤炭工业局批准的洛阳市小煤矿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伊川县侯村煤矿已由伊川县奋进煤矿(国有)整合,其采矿权和资产按照省政府豫政(2004)41号文件(即河南省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实施方案)规定,已通过转让形式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该矿被整合后定名为伊川县奋进煤矿侯村分矿,其性质也由私营变为国有。特此证明”的证明一份。
5、日,洛阳市煤炭工业局颁发洛煤技改项目(2007)8号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准许奋进煤矿侯村分矿技改项目开工。
6、日,侯合旺领取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该执照载明:注册号:2,企业名称:伊川县侯村煤矿,投资人:侯合旺,企业住所:高山乡侯村,经营范围及方式:原煤,发照机关:伊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院针对二审焦点问题,评判如下:
1、关于原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
张四太等7人上诉主张其与侯合旺、段平安等9人对原侯村煤矿资产各占1/9份额,是按份共有,原审判决适用共同共有的法律规定处理本案错误。本院认为,由于双方争议的是合伙财产,根据合伙的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对于合伙财产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并且本案中张四太等7人主张的合伙财产是煤矿,在法律上属不可分物,故原审判决适用共同共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并无不当。张四太等7人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2、关于奋进煤矿的受让行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问题。
首先,奋进煤矿受让原侯村煤矿是在张四太等6人起诉侯合旺,主张享有原侯村煤矿的股权之时,但张四太等6人的该项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裁判驳回,且该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侯合旺当时所持有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内容也显示,原侯村煤矿为侯合旺个人投资。奋进煤矿基于上述情况,认为侯合旺为原侯村煤矿的合法经营管理人和所有人,并无不当,在此情况下与侯合旺签订煤矿转让协议,主观上没有恶意,符合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其次,奋进煤矿受让原侯村煤矿也是基于国家对煤炭行业进行整改的要求,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因素。同时,从奋进煤矿在原审和二审中提交的证据看,本案受让行为发生后,原侯村煤矿已经变更为奋进煤矿侯村分矿,原侯村煤矿的采矿权证也已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变更至奋进煤矿名下,且政府煤炭工业管理部门也颁发许可证,准许奋进煤矿对侯村分矿进行技改,并出具证明证实该矿的整合行为已经完成,企业性质也由私营变更为国有。第三,奋进煤矿受让原侯村煤矿系基于双方的自愿协商,并且奋进煤矿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综上,本院认为,奋进煤矿受让原侯村煤矿符合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原审判决认定构成善意取得正确。
另,虽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6)洛民再字第199号民事判决,确认张四太等6人为侯村煤矿的股东,判决侯合旺向各股东分配承包金的1/9。但是由于奋进煤矿的受让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该裁判结果不影响本案转让行为的效力,其他股东可向侯合旺主张权利。
综上,张四太等7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10元,由张四太等7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波
&&&&&&&&&&&&&&&&&&&&&&&&&&&&&&&&&&&&&&&&&&&&&&&&&&代理审判员&&&&田伍龙
&&&&&&&&&&&&&&&&&&&&&&&&&&&&&&&&&&&&&&&&&&&&&&&&&&代理审判员&&&&张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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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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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张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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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的EMS应该可以,只不过会比较慢,弄个加急的快递邮过去就好了 ,我老家就是农村的,给爸妈邮寄东西都用EMS,然后快递员会送到你家里的,在我们老家快递员就是当地的村民,然后去取完送家里去的!普通的会到但是比较慢。弄个加急的快递就可以了!
但愿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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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S应该差不多,除了EMS,别的快递就更不行了。 不行的话,弄个加急特快的EMS。
邮政的EMS应该可以,只不过会比较慢,弄个加急的快递邮过去就好了
只有邮政ENS能到乡村。
ems现在有提速,也有所降价
邮政的快递肯定去下枣林乡的,只不过他们是集中送一次的,恐怕时间有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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