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妆生卫字(鄂人社发 2012 56号)第0020号

鄂卫消证字查询:鄂卫消证字(2009)第0020号是什么药_百度知道
鄂卫消证字查询:鄂卫消证字(2009)第0020号是什么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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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卫消证字{2009}第0020号
是南雪湿痒王,所谓的南雪(国际)香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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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买到,但是在网上看到说是“非药品冒充药品”南雪金肤王,武汉南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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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卫消证字【2008】第0027号,表示甚么意思
转载 编辑:李强
为了帮助网友解决“黔卫消证字【2008】第0027号,表示”相关的问题,中国学网通过互联网对“黔卫消证字【2008】第0027号,表示”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RT,我想知道:黔卫消证字【2008】第0027号,表示甚么意思,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消”字号产品顾名思义就是消毒产品,主要用于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是卫生部为提高公共卫生质量而批准的一类产品,也就是说它不具有任何治疗效果。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三大类,其中卫生用品包括卫生巾、卫生护垫等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尿布、尿裤、湿巾、纸巾,餐巾纸、面巾纸,卫生棉、化妆棉以及皮肤、粘膜抗(抑)菌洗剂等品种。而这一类产品在持有相应的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后大都只需要进行备案注册就好 ,即形成所谓的“×卫消备字”,而前两者的批号为“×卫消字”和“×卫消械字”。但从2006年起消毒剂的原有的省级批号必须升级为国家级的“卫消字”号。
“消”字产品不具备任何疗效,且该类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使得其产品安全性备受质疑,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不应该对“消”字产品做任何有疗效的宣传。有些企业见利忘义,他们利用人们对“消”字产品与“药” 准字产品区分不清的弱点以蒙蔽消费者。同时药店导购员往往向消费者推荐利润高的产品,也使得越来越多的“消”字号产品被堂而皇之冒充药品卖。这是严重违背商业道德,是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法行为。其实要区分“消”字产品与“药” 准产品并不困难,因为每个上市的药品都有一个药准字号,在购买药品时认准包装上的国药准字号就可轻松区分两类产品,药准字号的通用格式为“国药准字Z/Hxxxxxxxx”,而消字产品包装上的通用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备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对于 “消”字产品大量充斥“药”准字产品的不良现象,国家有关部门已意识到“消”字产品冒充药用的危害。卫生部于2005年5月出台《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和《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与卫生许可范围的通知》来规范“消”字产品。文件规定自日起专用于人体眼睛等特定部位的抗(抑)菌制剂卫生行政部门不再纳入消毒产品进行受理、审批和监管,同时对于已获卫生用品备案凭证的该类产品不得再以消毒产品的名义销售。在这里提醒消费者注意,上述文件在告诉我们今后该类“消”字号产品不能再当药品使用,而只有“药”准字产品才是真正具有疗效作用的安全产品。
目前,仍然有“消”字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而且,有泛滥之势,将 “消”字产品冒充药品销售的危害后果是严重的,不仅达不到治疗目的,而且,还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甚至耽误治疗时间。通过对数据库的索引,我们还为您准备了:问:求专家给治治答:在店员的推荐下买了一支冰磺肤乐软膏,15g19.8元。本人为虫咬性皮炎,游玩时被小咬叮的一条胳膊都是,药店人员推荐说这个在几十个同类产品中最好,本着要信任人的胸怀就上当了。厚厚的油膏夏天涂在胳膊上难受无比,看看说明书治疗也不对症,再查...===========================================问:求专家给治治答:经过权威查询是,美国丽润爱 在中国区江苏工厂的卫生许可证!符合国家标准。===========================================问:别人送的【青藏冬虫夏草 生立胶囊】,批号为“青卫食证字(2008) 第630000...答:现在人工种的比较多,在说那些想吃的人也是瞎吃,只知道好,对自已有用没用不清楚,你做真的假的一样,可能吃的人不对症吃了假的还帮肋他了呢?===========================================而消字产品包装上的通用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备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对于 "消"字产品大量充斥"药"准字产品的不良现象,国家有关部门已意识到"消"字产品...==========================================="消"准字号, 就是没有经过临床试用的,生产出来就可以投入市场的产品, 像保健食品一样=========================================== 经过多方查询,我没有发现有该批号的存在=========================================== 我不知道,反正很好用。手被洗衣粉伤了,用一次就好了。 我还当面霜用过一次。皮肤很好。===========================================系保健用品 十五、洗目神液(见光盘内抚顺电视台"FSTV-2"频道日16时34分播出的广告佐证)黔卫消证字{2008}第0027号 十六、六合通脉纳米磁能裤(见光盘内...=========================================== 这个不是药这个批号是食品生产单位取得的卫生许可文号,获得这个文号是说这个单位可以生产食品,跟药品没有关系这个药品没有获得国药准字的批准文号的话,按药品进行宣...===========================================康江牌维固胶囊(骨松宝)。这个批号是贵州省的卫生许可证编号,不是保健食品批号,保健食品批号由卫生部批准,其批号为国食健字。=========================================== 上面的朋友说的对,再说一听这药名就不是什么正规的产品,根据现行的药政法规,药品名称不能使用这种乎悠人的名子,八成是个非法产品.眼病是仔细病症,要找正规的眼科医生...===========================================这不是药品,是消毒产品,是否能治病要看什么病,比如医用酒精就是消字号,那你说医用酒精可以治病吗,那要看用在什么地方===========================================鄂卫消证字{2009}第0020号 是南雪湿痒王,所谓的南雪(国际)香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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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商初字第0020号商事判决书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商 事 判 决 书(2012)开商初字第0020号原告江苏长江桂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徐州长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增果委托代理人高福成委托代理人周艳波被告陈冲委托代理人朱大伦被告赵伟原告江苏长江桂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生物科技公司)诉被告陈冲、赵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江生物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福成、周艳波,被告陈冲的其委托代理人朱大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江生物科技公司诉称:日原、被告签定《购销协议》:由原告向陈冲提供其预订的饲料,陈冲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如果陈冲不能如期支付货款,赵伟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从2012年3月至9月期间连续出售给其预定的饲料。截止2012年9月,陈冲累计拖欠货款193580元。按照购销协议及欠款单的约定“第一被告应当如期归还欠款,否则应承担欠款额5%的违约金,并按日支付欠款额的0.3%的资金占用费于原告,直至付清为止”。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货款,但被告以行情不好为由不予支付。因赵伟是《购销协议》的保证人,其应当对第一被告支付货款、赔偿损失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可赵伟没有履行保证人的义务,致使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陈冲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93580元、违约金9679元及从日起至以上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每日按照193580元的0.3%支付资金占用费损失;被告赵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冲辩称:对于双方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及被告没有支付欠款没有异议,被告没有支付货款的原因是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原告因质量原因应减少价款193580元。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是违约范畴。被告没有违约行为,所以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如法院认定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该违约金计算过高。被告赵伟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当事人确认,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的饲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是否给被告造成了损失;2、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应否予以支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购销协议及欠款单9张,证明被告欠款193580元;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为货款应为收到货物三日内;如逾期付款应按欠款额5%支付违约金,并按逾期天数支付欠款数额0.3%的资金占用费。2.加盖沛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备案注册专用章的《长江生物科技公司沛县分公司禽配合饲料企业标准》、2012年8月加盖长江生物科技公司沛县分公司检验专用章的检验报告以及长江生物科技公司沛县分公司的销售单,证明原告的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企业质量标准经质检局备案;原告提供的产品经检测合格。经庭审质证,被告陈冲的质证意见为:对购销合同及欠款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检验报告、检验标准和出库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检验报告盖的检验章是沛县分公司,而和被告有合同关系的是长江生物科技公司总公司,故不具有关联性。被告陈冲为支持其答辩理由提供了加盖江苏益客食品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陈冲卖鸡明细四份,可以看出陈冲在2012年8月出售毛鸡的平均重量是2.17千克,在停止使用原告的饲料后,11月出售毛鸡重量为2.64千克,拟证明因原告提供的饲料存在质量问题,给被告饲养的毛鸡重量减少10%至20%。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该明细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陈冲与江苏益客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该证据亦不符合书证的要求,明细上没有江苏益客食品有限公司法人及该业务人员的签字及时间,形式上不符合法定要求,对证明内容仅是被告的推测,该报告不能证明原告出售的饲料有质量问题,也不能证明出售的鸡是陈冲饲养的。本院综合认证意见:对于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欠款单和出库单,因被告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对于原告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检验报告,因系原告沛县分公司单方制作,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对于被告提供的陈冲卖鸡明细,从该明细上无法得出因原告提供的饲料给陈冲造成了损失及具体数额,故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日,长江生物科技公司(甲方)与陈冲(乙方)签订了《购销协议》一份,赵伟作为保证人。协议约定“一、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饲料产品质量符合甲方的企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有权在原料价格变动时对价格适当调整。二、乙方有权拒收不合格及被雨淋污损的饲料,不得以不正当理由退货,否则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必须提前2-3天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向甲方下达生产计划,货到后指定签收人签收。乙方如对质量等有异议,请在货到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无异议。乙方年使用量不低于1800吨。四、付款方式:货送到至发生欠款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将全部欠款打入甲方公司指定账号,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继续发货。并且乙方应当按日支付按照所欠货款额0.5%的违约金直至货款付清为止;同时还应当另行支付甲方逾期付款违约金十万元。保证人应当对乙方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价格:以当日发货单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长江生物科技公司分批向被告陈冲提供饲料,双方以欠款单上的吨数及金额据实结算,欠款单上说明栏记载“以上欠款保证按期如数归还,如不按期归还,欠款人应承担欠款数额5%的违约金,并按逾期天数支付欠款数额0.3%的资金占用费”。在双方交易过程中,被告支付了大部分饲料款,截至目前尚欠193580元。另查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徐州长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长江桂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变更为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水路16号,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增果。本院认为:原告长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冲之间的供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被告所欠货款总额,庭审中陈冲对原告提供的购销协议及9张欠款单真实性予认认可,并对原告起诉的货款总额没有异议,故本院对于陈冲尚欠长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饲料款19358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提出按照欠款数额5%支付违约金及每日0.3%支付资金占用费损失是否应予支持问题。因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以欠款单据实结算,欠款单上亦记载了“如不按期归还,欠款人应承担欠款数额5%的违约金,并按逾期天数支付欠款数额0.3%的资金占用费”。但究其本质,无论是违约金还是资金占用费,两者的性质均是因被告未能按时支付货款而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请过分高于其受到的损失,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为宜。关于陈冲主张原告出售的饲料存在质量问题应当从货款中予以冲抵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对自己提出的质量抗辩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就本案而言,陈冲不能证明原告出售的饲料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存在经济损失,且损失系因原告饲料的质量问题造成。因此,本案中陈冲关于原告因饲料质量问题给其造成了损失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故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其冲抵货款的抗辩。被告赵伟作为本案购销合同的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对陈冲的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赵伟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苏长江桂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3580元,并赔付相应利息损失(以1935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自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赵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向被告陈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0元,减半收取2440元,由被告陈冲、赵伟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蕾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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