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叫金立兴创联全国有几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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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老爷子笔下人物名字的出处,什么叫做知识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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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囚犯,分别按1-5号,在装有100颗绿豆的麻袋抓绿豆,规定每人至少抓一颗,而抓得最多和最少的人将被处死,而且,他们之间不能交流,但在抓的时候,可以摸出剩下的豆子数。问他们中谁的存活几率最大?提示:
1,他们都是很聪明的人
2,他们的原则是先求保命,再去多杀人
3,100颗不必都分完
4,若有重复的情况,则也算最大或最小,一并处死 (简介:一道真正难倒亿人的智力题,出自微软的面试题。)添加关注上方蓝色小字“和义生医药科技”,回复“答案”,答案自动揭晓!已添加关注我们的直接回复消息“答案”即可!(一)阿朱、阿紫——二姐妹是《天龙八部》段正淳与阮星竹之女,自小分离,后一为慕容氏的婢女,一为星宿派的顽徒。朱紫是一个母亲所生,而性格、品质迥异。其名取自《论语》。《论语·阳货》:“恶紫之夺朱也。”何晏集解:“朱,正色;紫,间色之好者。恶其邪好以乱正色。”后因以“朱紫”比喻以邪乱正或真伪混淆。《后汉书·陈元传》:“夫明者独见,不惑于朱紫。”又比喻人品的高下。刘峻《广绝交论》:“雌黄出其唇吻,朱紫由其胆。”由是观之,查氏以“朱紫”为二姝命名,爱憎之情不言自明矣。[附:乔峰]乔峰本名萧峰(萧姓为辽国大姓),其姓得自养父农户乔三槐。“乔”字已暗含其并非本姓(“乔”在字义上有“装假”、“改扮”意,如乔装,乔模乔样等,《水浒》有“李逵寿张乔坐衙”)而“峰”字又遥接其父之名“远山”。(二)丁典和凌霜华——《连城诀》中一对命运悲惨的爱侣。丁,有遭逢的意思。《后汉书·岑彭传》:“我喜我生,独丁斯时。”有词语“丁忧”、“丁艰”;典,有抵押、典当的意思。杜甫《曲江》:“朝回日日典春衣”。所以“丁典”可释为“遭逢出卖”,正好像丁典与其把弟狄云身世的写照。 凌,“凌寒独自开”之凌,冒着;“霜华(花)”,雪也。能凌霜华(花)之物,菊也。合“人淡如菊”之评,亦符其爱菊之性。故其女仆名曰“菊友”。 (三)杨过、小龙女——“神雕大侠”杨过,字改之,其名及字都是郭靖取的。《左传·宣公二年》:“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又南宋辛派词人刘过,字改之。不知金庸是否从这位词人身上得到某种灵感。 龙女,神话中的龙王女儿。《法华经》中有龙女成佛的故事,唐李朝威《柳毅传》有“龙女牧羊”。《诗人玉屑》卷二十一引《冷斋诗话》有“吴城小龙女”。而小龙女的原型应该出自《庄子·逍遥游》中那位“肌肤若冰雪,绰约若处子”的“藐姑射之山”的“神人”。
(四)令狐冲、任盈盈——令狐冲是厌恶权利斗争的“隐士”,一位“道家之侠”。冲,貌似冲淡空虚;盈,水满的样子。这似乎暗示着令狐冲和任盈盈性格的差异与冲突。但事物是辨证的,《老子》四十五章曰:“大盈若冲,其用不穷。”(再说下--金庸在其另一部小说里借周伯通之口引用过这句话,可旁证这种解释并非牵强。“周伯通道:‘我这全真派最上乘的武功,要旨就在‘空、柔’二字,那就是所谓‘大成若缺,其用不弊。大盈若冲,其用不穷’’跟着将这四句话的意思解释了一遍。郭靖听了默默思索。”)冲与盈又达到了统一。而事实上他二人最终是“笑傲江湖”,“曲谐”一生的。 [补记]任盈盈也可能名取自《古诗十九首》“盈盈楼上女”。清孔尚任、顾彩合作传奇剧本《小忽雷》中女主角名郑盈盈。又《老子》:“道冲而用之,或不盈,渊兮似万物之宗”。 (五)“奔雷手”文泰来——文泰来乃《书剑恩仇录》红花会四当家,是堪与乔峰媲美的好汉。“奔雷手”形容其工功夫气势不凡,辛弃疾《沁园春》(杯汝前来)有“于今喜睡,气似奔雷”句。泰是卦名(卦象为上坤下乾)。坤地乾天,地重下沉,天轻上浮,天地交而万物通,征兆顺利。 这样就很好解释文泰来由被清兵拿获到逃脱囚笼,虽屡经周折,然“否去泰来终可待”(唐韦庄《湘中作》),正印证“泰来”二字是否极泰来的意思。 (六)乾坤五绝(东邪西毒南帝北丐中神通):《射雕英雄传》中五位高人被誉为“乾坤五绝”。金庸对他们的命名参考了中国传统的五行思想。东方尚青,属木,故“东邪”为黄药(药)师(平时都穿着青袍);南方尚赤,属火,故“南帝”号一灯;西方尚白,属金,故“西毒”为欧阳&锋&;北方尚黑,属水,故“北丐”为&洪&七公;中央尚黄,属土,故“中神通”为王重阳。金木水火土五行巧妙地镶嵌在五人的姓名中。 1、南帝一灯——“一灯”之名出自《法华经》:以一灯传诸灯,终至万灯皆明。 “南为火”:一灯大师之“灯”待“火”点燃。其秘技为“一阳指”,而太阳就是一个大火球。“南,色赤”:“灯”与“阳“皆作赤红色。 2、中神通王重阳——‘中央为土”:此人确为历史人物,是全真教开山祖师,原名“王喆”,这姓/名两个字皆具“土”形。五大高手中他辞世最早,由其师弟递补为中顽童,就是周伯通。而“周”中亦有“土”。“中央,色黄”:王重阳既为道教大师,而道士用黄冠束发,因此又被称作“黄冠”。《推背图》作者李淳风就自号“黄冠子”。 3、西毒欧阳锋——“西为金”:“锋”赖“金”利。作为音乐家的欧阳锋,常备乐器不是吉他,而是铁筝。仍是金属所制。“西,色白”:西毒长居白驼山,他本人/侄儿/部属皆作白衣装。此意王家卫在《东邪西毒》中也有所发挥,电影尾声是欧阳的一段独白:没多久,我就离开了这个地方。那天,黄历上写着“驿马动,火迫金行,大利西方”。 4、东邪黄药师——在《卅十三剑客图·虬髯客传》一文中,金庸对唐代名将李靖极表钦敬之忱。其实李靖之军事才能未必高于韩信/林彪,金庸佩服他的恐怕还是其功成不居/明哲保身的政治智慧与人格修养。虽达不到三毛“最爱黄药师什么都爱”的程度,我猜金庸对自己创造的黄药师这一人物形象还是钟爱有加,他把自己推崇备至的李卫公的名字赠给了黄:李靖字药师。“东,色青”:书中写黄药师初次出场:“身穿青色布袍”。 “东为木”:黄药师三字表面看来似乎有“草”无“木”,其实不然。金庸等台港文人使用的是正规的繁体字,“药”字的正确写法是“藥”,一根巨木,赫然在下。 5、北丐洪七公——舊武俠小説《兒女英雄傳》中有“鄧九公”者,名諱與洪七公相仿.。書名與《射鵰英雄傳》也有幾分(五分之三?)相似。“北为水”:七公姓“洪” ,果见洪水汤汤,竟没涯涘。“北,色黑”:书中不曾描写七公衣服颜色。但他作为丐帮老头子,估计不管衣服原色为何,上身之后,必将改造成唯一色调:总是黑。 小说中一灯大师的“一阳指”为欧阳锋“蛤蟆功”的克星,暗合五行相克的原理(火克金)。《倚天屠龙记》中明教五行旗五位掌旗使的命名与此类似,就不多说了。 (七)林平之、游坦之——一为副威镖局之少镖头,一为聚贤庄之少庄主。然两位公子哥儿前途却并非“平之”、“坦之”!查老以“平坦”二字为两位富家子弟命名,真是&高人&啊! (八)武修文、武敦儒——《神雕侠侣》中的武氏兄弟乃大理武三通之子。修文的意思是:修明文教。《尚书·武成》:“王来自商,至于丰,乃偃武修文。”敦儒的意思是敦厚儒雅。南宋有词人朱敦儒。命子名为“修文”、“敦儒”,本冀其文雅;但二子都只是赳赳武夫,真的和自己名字的含义大相径庭。 (十)夏雪宜、温青青。二人是《碧血剑》中一对父女。夏季炎热,雪只下于寒冬,“夏”与“雪”本不“宜”。作者如此命名,我想起钱钟书对《水浒传》第二十四回“王婆贪贿说风情”中一句费解话(“他家(按指武大夫妻)卖拖蒸河漏子,热汤温和大辣酥”)的精辟解释。他说:“这是一句玩笑话,也就是西洋修辞学上所谓的oxymoron(安排两种词意截然相反的词语,放在一起,藉以造成突兀但是相辅相成的怔忡效果),象是新古董novel antiques便是。像河漏子(一种点心小食)既经蒸过,就不必再拖;大辣酥(另一种点心小食)也不可能同时具有热烫温和两种特质。据此可以断定是王婆的一句风言风语,用来挑逗西门庆,同时也间接刻画出潘金莲在《水浒》中正反两种突兀的双重性格。”(参看水晶《侍钱“抛书”杂记》)查老对夏雪宜的命名似也运用了“oxymoron”的修辞手法,钱钟书所谓“间接刻画出……正反两种突兀的双重性格”的评语大可移用到夏雪宜身上。以前有人认为温青青名字来自《古诗十九首》“青青河畔草”,恐怕有点牵强。《庄子·德充符》:“唯松柏独也[正],在冬夏青青”,《礼记·曲礼上》:“凡为人之礼,冬温而夏凊(冷、凉的意思)”作为温仪和夏雪宜的女儿,身上同样兼有“温”、“凊”(或谓“夏”、“雪”)两种矛盾的性格,小说中其时而刁蛮时而哀苦的情绪对此作了很好的诠释。 [附:袁承志] 《礼记·祭义》:“君子所谓孝者,先意承志,谕父母于道。”袁承志所承之志,本应是其父袁崇焕抗击满清之志,但《碧血剑》一书的结局,他却隐居域外,只能算是“名不副实”的人物。历史上名承志者尚多,如唐武后时有杜承志,现代有革命家廖承志,戏剧家焦菊隐(原名焦承志),作家张承志等。 (十一)逍遥派诸人。《天龙八部》中的逍遥派是一个崇尚道家的门派,其掌门人为无涯子。其名来自《庄子·养生主》“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和无涯子一辈的尚有天山童姥与李秋水。童姥谓年老而童身,其造型与武功似取材于佛祖释迦牟尼(如八荒六合XXX拳之类)。李秋水名字来于《庄子·秋水》就不用多说了。 值得一提的是无涯子的两个弟子:苏星河,丁春秋。在道家里,“星河”是空间上的“无涯”,而“春秋”则是时间上的“无涯”。 [附“函谷八友”] “函谷八友”是苏星河的八位弟子。“函谷”暗指道家始祖老子出关之处,点名逍遥派的渊源。老大康广陵(琴),姓名分别取自三国时的嵇康与他所弹的那首《广陵散》;老二范百陵(棋),姓名取自清朝的两位围棋高手范西屏(海宁人)和过百龄;老三苟读(书),这个显而易见吧;老四吴领军(画),书中述其曾任“领军”之职,而姓恐来于唐大画家吴道子;老五薛慕华(医),慕华即仰慕华佗之意(中国古代有一批以“慕X”名的,如“慕韩”,“慕华”等等)。又近代有黄乃裳,号慕华,曾参加康梁变法;老六冯阿三(匠),其名很庸俗,应该是用来凑数的;老七石清露(花),“石”谐音“莳”,莳花;清露古诗常见(如如陆机《赴洛道中作》“清露坠素辉,明月一何朗”,虞世南《蝉》“垂绥緌饮清露,流响出疏桐”,《红楼梦》三十四回记有“玫瑰清露”);老八李傀儡(戏),傀儡寓意很明确,姓李似暗寓唐朝那位在皇宫搬演梨园的李隆基。李傀儡,似乎也暗示唐高宗,被武则天摆布得像个傀儡。 (十二)穆念慈——有人说名字取自《尚书·大禹谟》“帝念,念慈在慈。”这种说法我觉得不正确。首先,全部《尚书》(包括所谓《伪古文尚书》)都无“念慈在慈”四字,有的是“念兹在兹”四字,兹,此也。也即“念念不忘”的意思,这和穆念慈的名字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据我的理解,念慈者,怀念母亲也。古时称父亲为家严,母亲为家慈。《射雕》全书都没有写念慈的父母是谁,但是由于铁心兄的收养,她总算是有了父爱,所以更怀念其母的爱。 (十三)柯镇恶——《世说新语》:“桓石虔,小字镇恶”。柯之高足郭靖那句掷地作金石声的“为国为民,侠之大者”,也模仿自《世说》:“刘真长,党同伐异,侠之大者”。 (十四)徐潮生——《书剑恩仇录》中陈世倌之妻,乾隆与陈家洛之母。历史上陈世倌正妻确为徐姓,“潮生”之名恐怕就是金庸所代拟了。出自唐张若虚《春江花月夜》:‘春江潮水连海平,海上明月共潮生’。 黄药师自度的《碧海潮生曲》,以及桃花岛积翠亭上“桃花影里飞神剑,碧海潮生按玉箫”的对联分明都与这两句诗有关。 (十五) 李沅芷——《楚辞。湘夫人》:‘沅有芷兮澧(音li)有兰'’,此姝之名,尽在诗中。 诗的后一句“思公子兮未敢言”倒与李沅芷对余鱼同的那份情愫有三分仿佛。 (十六)“气寒西北”白万剑——出自龚自珍“气寒西北何人剑,声满东南几处箫”的诗句。金庸对龚定庵似乎情有独钟,他为《天龙八部》第35回写的回目是:“红颜弹指老,刹那芳华”,此句脱胎于龚定庵《洞仙歌》词:“埋没了,弹指芳华如电。” (十七)射雕/倚天—— 金庸小说于七十年代末在台解禁,唯有《射雕》一书,台湾文化官员怀疑“有鼓吹***之嫌”,不许在台刊行。金庸对此有所解释:“射雕是中国北方民族由来已久的勇武行为。《史记·李广传》中说:是必射雕者也。王维有诗:回看射雕处,千里暮云平。又有诗:暮云空碛时驱马,落日平原好射雕。杨巨源诗:射雕天更碧,吹角塞仍黄。温庭筠诗:安得万里沙,霜晴看射雕。中国描写塞外生活的文学作品往往提到射雕,一箭双雕的成语更是普通得很。***的词中其实没有射雕两字连用,只有只识弯弓射大雕。中国文字人人都有权用,不能因为***用过,别人就不能再用。” 金庸此文无一字不真,也无一语不是诡辩。《射雕》虽无“鼓吹***”的用心,但那书名的由来,一定出自《沁园春·雪》。 (十八) 岳不群(附:卓不凡)——剑神卓不凡与君子剑岳不群两大高手似乎在拉扯一个成语:“卓尔不群”,典出《汉书》:“夫唯大雅,卓尔不群”。巍巍山‘岳’,卓尔‘不群’,颇有一种壁立千仞的气象,与岳不群的道貌岸然也算合拍。 岳不群人称“君子剑”,但真正的君子是“群”的,小人才“不群”呢!这也不是我说的,是我们的文宣王大成至圣先师孔夫子老二说的:“君子群而不党,小人党而不群”。(《论语·阳货》)。岳不群以‘君子剑’的面目欺世,金庸却在取名时将其底细揭露无遗:伪君子,真小人也。 下面就有些胡扯了:将岳‘不群’的‘羊’皮褫去(繁体字‘羊’在君下),还剩什么?——剩有‘不君’,不是君子,是小人,不是‘羊’,是狼! (十九)丁坚与施令威——此二人武功未臻化境,与卓不凡/岳不群不可同日而语,他们所争的也非成语,而是在争相攀附一位仙人:丁令威。 《搜神后记·卷一》:“丁令威,本辽东人,学道于灵虚山。后化鹤归辽,集城门华表柱。时有少年举弓欲射之。鹤乃飞,徘徊空中而言曰‘有鸟有鸟丁令威,去家千年今始归。城郭如故人民非,何不学仙冢累累’,遂高上冲天”。 (二十)‘白头仙翁’卜沉——此人为嵩山派高手,与‘秃鹰’沙天江一起出场,这两人的名字可能是相互对应的,‘秃鹰’与‘白头翁’对应,‘沙天江’与‘卜沉’对应:‘白头翁’与秃鹰都是禽鸟,江水中自然‘不沉’。《红楼梦》中有名‘卜世仁’者,不是人啊! (廿一)东方不败——此人号称‘武功天下第一’。武侠小说中“武功”一词指的是“以拳脚内力给对方身体造成极大损伤的超能力”,但《笑傲》非简单的武侠作品,它还是一部政治小说。此词或有别一层涵义:‘文治武功’中的‘武功’,主要指军事才能与成就。“东方不败”就是:东方的战神传说。 (廿二)向问天——此名极佳,既有李太白“青天明月来几时,我今停杯一问之”的天真,又有苏东坡“把酒问青天”的闲逸,更不乏谭复生“我自横刀向天笑”的豪迈。然而推本溯源,必本于屈原之〈天问〉。向问天与屈原,余皆不论,其愚忠似之,其以妾妇之道事君又似之。 ( 廿三)童百熊——熊性勇猛,此人‘一熊’犹嫌不足,乃以‘百熊’名之,可以想见他在魔教与正教的战斗中的是如何的勇猛过人。 (廿四)《笑傲江湖》——《阳关三叠》首先是王维的诗篇,之后演成一部乐曲。天壤间有“笑傲江湖”在!它首先应该是一部恢宏壮阔的琴曲,其次才是一部博大浩瀚的小说。“笑傲江湖”之曲,与嵇康的脉搏相呼应,接承的是《广陵散》的遗音。向上追溯,是楚狂接舆的哀歌:“凤兮凤兮!何德之衰?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已而,已而!今之从政者殆而”! 推本溯源,它的旋律在远古即已奏响:“日出而作,日入而息,掘井而饮,帝力于我何有哉”!(击壤歌) 嵇康“广陵散于今绝矣”的谶语居然不曾应验。《笑傲江湖》所要发掘的正是华夏所固有而被历代统治者摧残压抑又不绝如缕的自由主义传统,为个人自由唱一曲悲伤的挽歌。 (廿五)黑木令——历史上的商鞅并不像半世纪来我们宣传的那样正面,2000年来人们对他毁誉参半,其实此人很有些邪魔外道气息。变法之初,有‘徙木立信’故事,立三丈之木于南门,能搬到北门者赏50金,秦人不信,唯有一人试为,果得赏金。此事为商鞅树立了威信,此后商鞅立法。苛酷,而秦人战栗不敢稍违。 金庸1969年完成《笑傲》,当年即开始撰写《鹿鼎》。与‘日月神教’相似的不是明教,而是《鹿鼎》中的‘神龙教’。《鹿鼎。19回》回目是:“九州聚铁铸一字,百金立木招群魔”(查慎行诗),金庸后面有注:“‘百金立木招群魔’句,本书用以喻神龙教教主先以甜头招人归附,然后施行严刑峻法,部勒教众”。制作黑木令的原材料或许就是商鞅当年让人搬动的那根‘三丈之木’?(廿六)曲非烟——纳兰容若《江城子 咏史》“湿云全压数峰低,影凄迷,望中疑。非雾非烟,神女欲来时”。金庸自称生平创作受唐代传奇影响最大,而唐传奇中有一名篇《步飞烟》,皇甫枚撰。在《阿绣与小翠》中,我曾妄言金庸受蒲留仙影响不小,其实《聊斋》正是唐传奇之余绪。二者一脉相承。 (廿七)周孤桐——近人章士钊,号‘孤桐’。 (廿八)成不忧——《论语》:“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 (廿九)乔峰——30年代文坛有所谓‘京派’与‘海派’之争。知堂老人是‘京派’的灵魂人物,鲁迅先生则是‘海派’的班头魁首,模仿金庸句式,可说是‘南鲁迅,北知堂’,兄弟二人生生分割了文坛。老三建人也非庸碌之辈,只是他两位哥哥太过出色,他就不免黯然失色了,绝对没有《天龙》中乔峰的豪气干云/光芒万丈。然而,但是,周建人字“寿松”,又字“乔峰”。 (三十)慕容复——金庸的“南慕容北乔峰”像“东邪西毒南帝北丐”一样,区区数字,组合起来,而富有张力,具无限美感。王家卫拍《东邪西毒》,除了几个名字出自《射雕》,故事几乎全是自己结撰而成,不知王导为这四个字,付给金庸多少版权费——花钱多一点也值得。 慕容非汉姓,是鲜卑族姓氏,五胡乱华时前燕/后燕/西燕/南燕这几个短命帝国的王族。他单名“复”,明显寄寓了其父慕容博及整个家族对于“兴复大燕”的期望与狂想。 金庸写作并在《明报》连载《天龙八部》,始于1963年9月,写了四年,大约在1966年底或67年初完成。当时戮力于兴复故国的,是谁呢?只能是蒋中正/经国父子。 (卅一)阿碧——“碧”是最可爱的颜色,‘阿碧’是最可人的江南女孩。书中阿碧的言语竟让人有一种‘滴翠’的感觉。阿碧或许与沈从文笔下的‘翠翠’有三分神似?如此可儿,竟无一个好的收稍,令人叹息。仍引杜诗:“映阶碧草自春色,隔叶黄鹂空好音”以为阿碧判词。 (卅二)张无忌——‘无忌’就是百无禁忌的意思,父母望他无灾无难,平安吉祥。哪知事与愿违,张无忌的童年/少年却是多灾多难,艰苦备尝(林平之/游坦之二名也与此相似)。 历史上叫做无忌的人很多。有一副对联很出名的:“蔺相如司马相如名相如实不相如;魏无忌长孙无忌彼无忌此亦无忌”。魏无忌是战国时信陵君之名,长孙无忌则是初唐名相。 (卅三)昆仑三圣何足道——李白《行路难·三》:“陆机雄才岂自保,李斯税驾苦不早。华亭鹤唳讵可闻,上蔡苍鹰何足道”。 宋·刘克庄《沁园春》词:“叹年光过尽,功名未立,书生老去,机会方来,使李将军,遇高皇帝,万户侯何足道哉”。“何足道哉”亦是常用语。 (卅四)韦虎头——是韦小宝给儿子起的名,掷骰子而得。晋大画家顾恺之,字长康,小字‘虎头’。杜甫诗:“何年顾虎头,满壁画沧州”? (卅五)赵半山——王安石号‘半山’。此人又被时人称为‘拗相公’,非常的刚愎偏执。赵半山则和悦温厚,两人性情大不相同。或许赵是南面那“半山”,王则是北坡那“半山”吧? (卅六)胡一刀——名字像人一样粗豪,有“大刀向鬼子们头上砍去”的神勇强悍。且有杂文家以“胡一刀”为笔名者,我看过他的几篇文章,还好,没有玷辱此好名好姓。 此名可有两种解释:(一)胡乱一刀,那就成了“黑旋风”李逵之流亚,一时兴起,抡起板斧,胡砍一通。(二)“胡”又是疑问词,涵义就变成了:世事太过复杂错乱,那里是一刀所能解决的呢?稍稍染有哈姆雷特的哲思:“默然忍受命运的暴虐的毒箭,或是挺身反抗人世的无涯的苦难,通过斗争把它们扫清,这两种行为,哪一种更高贵?。谁愿意忍受人世的鞭挞和讥嘲/压迫者的凌辱。要是他只要用一柄小小的刀子,就可以清算他自己的一生?” (卅七)雪山飞狐胡斐——胡斐自己将姓名倒转而得“飞狐”之雅号,这是书中的交代。 金庸为他命名时,应是先想到“飞狐”之号,再有胡斐之名,这是我的猜测。 苏轼《雪浪石》“飞狐/上党天下脊”中“飞狐”二字是古地名,河北涞源县之旧称,又是北岳恒山之要隘(“雪山飞狐”四字在苏诗中唯少一“山”)。 问:出没于金庸小说中的狐狸共有几条? 答:三条——雪山飞狐/令狐冲/九尾灵狐。“令”就是“好”,说明令狐冲是条好狐狸。一笑。 (卅八)苗人凤与蓝凤凰——蓝凤凰是苗族人,但不姓苗;苗人凤姓苗,但书中不曾交代其苗族出身。苗人凤出身苗族的可能性仍然很大,姓“苗”只是原因之一,其二,与苗人凤对应的是胡一刀,二人共同形成了“胡苗恩仇”以及最后的和解。而“胡”“苗”分别是中国北方/南方的主要少数民族。其三,苗人凤身上具有南方民族的典型性格,就像胡一刀身上具有北方民族的典型性格一样。其四,苗人凤与蓝凤凰名字中都得一“凤”字,而苗族人有着长久的对凤凰的图腾崇拜历史。我甚至不认为苗人凤与毛人凤有何交情。 “人凤”就是“人中龙凤”的意思。具苗族血统而堪称“人中龙凤”的当代名贤有二:沈从文与表侄黄永玉,都出生于湘西凤凰,也都与金庸缘份不浅。金庸自承沈从文是影响他最大的当代作家,而黄永玉则是金庸50年代在香港《大公报》的旧同事,两人至今仍有来往。 金庸与苗族的缘份尚不止此,56年他写道:“抗战时我曾在湘西住过两年,那地方就是沈从文《边城》中翠翠的故乡,当地汉人苗人没一个不会歌。我就用铅笔一首首的记录下来,总数有一千多首”。 (卅九)袁紫衣 ——“紫衣“就是“缁衣” ,僧人着缁衣芒鞋,袁以此为名,隐约透露自己的比丘尼身份。缁衣本与佛法僧无关,这两个字最早出现在〈诗经.。郑风〉,诗名就叫《缁衣》:“缁衣之宜兮,敝,予又改为兮。。。。。。” (四十)洪安通——“安通”有二解:(一)安全畅通;(二)(“洪”这一套)怎么行得通? (四一)“三”与“四”——〈侠客行〉中有两对兄弟,皆以“三”“四”为名。一为师兄弟,化名张三/李四;一为亲兄弟,叫做丁不三/丁不四。张三/李四是最为普通,毫无色彩的名字,要的就是那种“万人如海一身藏”的效果。不三/不四则是最不寻常,光芒万丈的名字,亏金庸想得出来。
(四二)谢烟客——谢灵运幼时寄养在外人家里,族人因名为客儿,世称“谢客”李白:“海客谈瀛洲,烟涛微茫信难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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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6&&作者: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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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成绵广二大队与祝瑜琪、冯秀英、彭兴元、金立成、宁夏固原实验区永昌运输公司、李自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心支公司道路交通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成绵广二大队,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
负责人张勇,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胡孟宁,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学永,男,日出生,系四川省公安厅交警局高速公路支队科长,住成都市青羊区同怡路4号8栋1单元3楼104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秀英,女,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关正街206号。系死者祝明录之母、祝玲琦之祖母。
委托代理人刘卫国,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瑜琪,女,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康复路阳光家属院,系死者祝明录、陈桂珍之次女、祝玲琦之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兴元,男,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关正街。系死者彭胜军之父(彭胜军的法定继承人,实际遗产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马宝军,男,日出生,下岗职工,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县庙巷22号附4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立成,男,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兴隆乡黄谷村,系宁D84094号车驾驶员。
原审被告宁厦固原实验区永昌运输公司。系宁D84094号车营运单位。
原审被告李自科,男,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兴隆乡李堡村,系宁D84094号车主。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心支公司。
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成绵广二大队(以下简称高交二大队)因与祝瑜琪、冯秀英、彭兴元、金立成、宁夏固原实验区永昌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永昌运输公司)、李自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同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汉中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交二大队的委托代理人胡孟宁、刘学永,被上诉人祝瑜琪,被上诉人冯秀英的委托代理人刘卫国,被上诉人彭兴元及委托代理人马宝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金立成,原审被告永昌运输公司、李自科、同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日(正月初二),彭胜军驾驶自有车辆陕F18189号奇瑞轿车由广元沿成绵广高速公路驶往成都方向,车内乘坐彭胜军之妻祝玲琦、女儿彭靖、岳父祝明录、岳母陈桂珍。当日下午14时18分许,车行至成绵广高速公路144KM+950M处,因高交二大队在高速公路上设置路障将公路阻断查车,迫使正在高速公路正常行驶的陕F18189号车改道驶入高速公路旁新安服务区通道时,与停放在该通道内的宁D84094号东风牌重型货车尾部相撞,致车内人员彭胜军、祝玲琦、彭靖、陈桂珍当场死亡,祝明录重伤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两日后死亡。陕F18189号车毁损。
事发后,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日以绵公交(2007)71号文通知:……为有利于公正处理,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经总队研究,决定指定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管辖处理。经支队研究,决定指定江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管辖处理此案。江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日在高交二大队的协助参与下,对事发当日的现场进行了复制。在现场图说明一栏中注明:(1)锥桶放置长度315.65m,图内涂改数据是91.25m。(2)该现场图为高交二大队将引导设施恢复后的复核现场图。江油市交警大队依据现场复制图和肇事车辆(陕F18189号车)的车辆技术鉴定书,作出第07093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胜军所驾车辆在进入服务区进行了制动减速后在距碰撞物300mm处瞬间速度≥98.14Km/hmm,而绵广高速公路最高限速为80Km/h,属超速行为。金立成驾驶的机动车在服务区通道上排除故障时,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未将机动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造成该事故(以下简称“2.19事故”)发生,驾驶员彭胜军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员金立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彭靖、祝玲琦、陈桂珍、祝明录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查原告方诉讼请求赔偿的合理范围有,(1)丧葬费:祝明录、陈桂珍、祝玲琦三人应以2006年度陕西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918元÷12个月×6个月×3人=25377元。(2)死亡赔偿金:以陕西200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268元计,祝明录生于日即9268元×17年=157556元;陈桂珍出生于日即9268元×18年=166824元;祝玲琦出生于日即9268元×20年=185360元。三人共合计509740元。(3)原告冯秀英的抚养费以2006年陕西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553元计,即7553元×5年÷4人=9441.25元。(4)医疗费(抢救祝明录的)5685.86元。(5)交通费:5931.5元。(6)食宿费1551.50元。(7)误工损失3000元。(8)精神抚慰金60000元。以上八项合计元。
被告金立成所驾驶的宁D84094号东风牌重型货车实际车主为李自科(该车行驶证记录车主为田彦福,后转让给李风雏,2006年11月李风雏又将此车转让给了李自科,因三方均未付清车价款,故未转户)。该车从田彦福经手经营时就挂靠在被告永昌运输公司名下,经查,李自科认可每年从未向该运输公司交过任何管理费,只是每年车辆年检时,要该运输公司出具一份证明,车辆实际所有人需向运输公司交付几十元费用。又查明,该宁D84094号车在李自科经营期间,李自科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心支公司购买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保险期限自日至日24时止,保额为6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驾驶员彭胜军驾驶自有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理应遵守交通法规的限速规定安全行驶,但其不顾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超速行驶,当发现前方道路被堵改道行驶中,采取的临危措施又不当,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彭胜军及其妻祝玲琦、女儿彭靖均已死亡,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实际遗产管理人彭兴元承担。被告高交二大队在高速公路上违反法律规定堵路查车,且不按有关规定在有效的范围内设置减速标志和警示标志,对改道后的临时通道又不及时疏通,酿成恶性交通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被告金立成驾驶大货车在进入临时通道服务区后,未将车辆停放于不妨碍交通的场所检修,在车辆检修过程中未开户危险报警闪光灯,造成事故发生,亦有一定责任。被告李自科系宁D84094号货车的实际所有人,金立成受雇于李自科,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雇员金立成应承担的责任由雇主李自科承担。被告永昌运输公司通过庭审中查实与车主李自科之间无权利义务关系,故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被告同心支公司因与实际车主李自科之间签订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故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高交二大队辩称自己不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在本案中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之辩解理由,因江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所作的责任认定书,不是依据事发当时的现场所勘验得出的结论,而是依据本案责任当事人高交二大队对现场复原后,事过已20余天才进行勘验而得出的结论。庭审中,依据原、被告双方所举的证据及事发当时在现场的证人出庭作证,所证实的堵路情节,与江油市交警大队所作的责任认定书中之事实完全不符,且原、被告双方所交证据及证人证言又经当庭举证、质证并已确认采信,故江油市交警大队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不予采信。高交二大队另辩称日在成绵广高速公路144KM+950M处设置路障,将过往车辆引导至新安服务区内进行春运安全大检查是行政执法职务行为,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只能通过行政诉讼来处理,而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之观点,因依照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紧急公务除外”而法律中规定的“紧急公务”中并不包含高交二大队的“春运安全大检查”在内,其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另从其整个事发过程环节来看,有着多处的违法失职行为存在(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设置减速、警示标志、未及时疏通临时通道,现场无人指挥),高交二大队的上述违法失职行为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此,二大队此辩解理由亦不能成立。被告彭兴元辩称本案事故责任主体应是高交二大队,应对事故赔偿承担主要责任及原告冯秀英所主张的扶养费只能是9441.25元之观点正确,予以采纳。被告金立成辩称造成他方十个月未营运的损失也应由高交二大队来承担,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审查。从本案的事故发生过程综合分析,各被告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故此原告请求各被告之间应互负连带责任之观点不成立。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合理的部分可予支持,对于请求赔偿车辆损失,因未提交相关的证据,可另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六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方的损失为丧葬费25377元、死亡赔偿金509740元、扶养费9441.25元、医疗费5685.86元、交通费5931.5元、食宿费1551.5元、误工费3000元,共合计元,由被告二大队赔偿元;由被告彭兴元赔偿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60000元;由被告李自科赔偿7287.25元。二、精神抚慰金60000元,由被告二大队赔偿36000元,由被告彭兴元赔偿16800元,由被告李自科赔偿7200元。三、本案诉讼保全费2000元,由被告彭兴元承担1400元,由被告李自科承担6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有给付内容的,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0元,由被告二大队承担2400元,由被告彭兴元承担10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500元,由原告祝瑜琪、冯秀英承担230元。
宣判后,高交二大队不服,提起上诉,请求:1、对一审判决所适用的诉讼程序、当事人主体、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四个方面进行审查;2、撤销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判决;3、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告知被上诉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其主要理由是:第一、适用诉讼程序不当,上诉人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上诉人作为负有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职责的交警部门,在辖区内对上路车辆进行春运交通安全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职务行为。基于此,上诉人不属《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的诉讼主体,不具备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原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上诉人的行政执法职务行为,属程序违法。第二、行政执法职务行为,即使违法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使之造成损失,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追究赔偿责任,而不应追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二款规定:“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原审法院判决显然违反了此《解释》;第三、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执行“春运安全大检查”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在服务区内进行春运大检查,符合公安部的要求。第四、原审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一款,在其判决书中,完全没有罗列当事人的起诉证据、抗辩证据以及对证据认定理由。
冯秀英、祝瑜琪共同答辩称:第一,高交二大队的民事被告地位成立,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2.19”特大交通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是完全正确的。高交二大队在成绵广高速公路新安服务区入口处设障堵路查车,强令所有通行车辆由高速公路主干道改道进入服务区,且未在该服务区前设置任何减速、提示标志,仅是斜放一排锥型筒阻断整个道路,全部长度不过三、四十米,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是公然的违法行为。第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彭兴元答辩称:第一、本案就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一个民事案件,是多因一果,三方混合过错所致,应该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而不应该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二,高交二大队以“春运安全大检查”名义违法拦路查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明令禁止的行为。原审法院认为“春运安全大检查”不是法律规定的“紧急公务”是正确的。原审法院判决公正合理,请求驳回高交二大队上诉。
金立成、永昌运输公司、李自科、同心支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二审中,除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外,另查明:1、高交二大队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前后检查车辆,主要是根据上级通知对营运的客车进行超载、超速检查。2、高交二大队对于冯秀英提供的二审证据中相关照片无异议,认为是事故现场的照片。3、高交二大队没有提供发生事故当天其摆放锥形桶的现场图和发生事故的现场勘验记录。4、祝瑜琪、冯秀英在原审中诉称:被告彭兴元之子彭胜军(已死亡)驾车超速行驶,造成肇事当然要承担事故的责任。第一被告彭兴元作为彭胜军的法定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应当在其管理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高交二大队违反法律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设置路障将公路阻断进行查车,既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又不疏通临时通道,其行为是酿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但四川省江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其结论丝毫未涉及高交二大队的违法行为及其应承担的责任,与事实严重不符,宁D84094号车的驾驶员金立成、营运单位永昌运输公司和实际车主李自科及同心支公司均应承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之损失计726050元。
本院认为,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陕F18189号车辆驾驶员彭胜军超速行驶,当发现前方道路被堵,改道行驶中,采取的临危措施不当,致“2.19”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彭胜军及其妻祝玲琦,女儿彭靖均已死亡,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实际遗产管理人彭兴元承担;宁D84094号车辆驾驶员金立成驾驶的大货车在进入临时通道服务区后,未将车辆停放于不妨碍交通的场所检修,在车辆检修过程中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对“2.19”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责任;李自科系宁D84094号货车的实际所有人,金立成受雇于李自科,雇员金立成应承担的“2.19”事故责任应由雇主李自科承担;同心支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及江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所作的“2.19”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审法院未予采信等,各方当事人在上诉中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高交二大队是否具有本案适格民事主体资格,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经查,高交二大队称其是根据公安部通知,对辖区内行驶的客运车辆进行超载等内容的安全检查,但在本院庭审中高交二大队对祝瑜琪等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无异议,认为是“2.19”事故的现场照片,该照片显示高交二大队将成绵广高速公路通往成都方向行驶的路面在新安服务区入口用路牌和锥型筒完全封堵,且在该服务区入口处无人指挥、疏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高交二大队对客车超载检查亦非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所以高交二大队为了检查客车超载超速,在新安服务区入口处完全封堵路面,其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对“2.19”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和《国家赔偿法》分别对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和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和方式以及受损害一方请求赔偿途径的规定,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但并未规定权利人只能通过国家赔偿实现权利。而且本案“2.19”交通事故,是多因一果即由三方的混合过错所致,如果“2.19”交通事故对高交二大队的过错行为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由国家赔偿解决,则对本案其他责任方的赔偿数额无法确定,对原告的权益得不到及时全面保护,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稳定。综上,高交二大队应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认为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高交二大队是本案“2.19”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义务主体是正确的,判决其承担的赔偿数额亦无不当,应予维持。永昌运输公司作为宁D84094号东风牌货车的被挂靠单位,原审法院未判令其承担责任不妥,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汉中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
二、宁夏固原实验区永昌运输公司对李自科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4130元由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成绵广二大队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军政
&&&&&&&&&&&&&&&&&&&&&&&&&&&&&&&&&&&&&&&&&&&&&&&&&&审 判 员 李庆财
&&&&&&&&&&&&&&&&&&&&&&&&&&&&&&&&&&&&&&&&&&&&&&&&&&代理审判员 郭顺利
&&&&&&&&&&&&&&&&&&&&&&&&&&&&&&&&&&&&&&&&&&&&&&&&&&二○○八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乐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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