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关职教退休教师幼教划归教师待遇工作

关于请求落实本人国企职教退休教师待遇的情况说明
摘要:学校从教36年,兢兢业业在为共产党领导下的教育事业服务.请求领导小组各位领导根据我的申述,作为特例进行研究,落实本人国企职教退休教师待遇,让我这个终生从事教育事业的弱女子享受到改革的红利!让党和政府的阳光也照到我的身上! 江南 退休……
省人社厅领导:本人唐桂花,女, 现年55岁,江南退休教师,本科学历,中专讲师职称.1975年参加工作.先后从事小教,职教,技工教育,中职教育36年.2008年9月退休时是湖南省江南工业学校在岗教师.退休后至2013年7月仍然在湖南科工职院(湖南江南中专)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本人1975年高中毕业后,在原籍湖南省祁阳县梅溪绍江小学任民办教师三年,1977年国家恢复高考,本人首批考入湖南江南中专.1980年5月毕业分配到江南机器厂职工学校任教师,1997年9月调入江南技校任教至2005年11月.2006年8月至2008年6月,被湖南兵器工业高级技工学校聘为专任教师,有劳动合同书.2008年8月至2013年7月,被湖南省江南工业学校聘为专任教师,有劳动合同.本人从教期间,先后在西安工业学院,中央党校进修,先后获得专科、本科学历.1994年10月获得中专讲师职称,证书编号为97年1月获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证书号084;调入江南技校后,获得技校理论教师资格证,证书编号为.从教期间,曾多次被评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综上所述,本人在国企(事业)学校从事教学36年,有教师资格证书、中专讲师职称证书,是在湖南江南工业学校聘用期间在教师岗位上办理的退休手续.根据湖南省湘国资(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中条款之一:“国有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纳入政策范围”.由于本人在2005年原江南机器厂实施政策性破产重组时,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被属于不纳入政策范围之列.因此、不能享受职教退休教师待遇.对此条款规定本人并无质疑.问题是我属于特例:我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并没有离开职教岗位,退休前后一直在一线教学,与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直到2013年上学期才离开职教岗位2005年原江南机器厂实施政策性破产,我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于2006年8月至2008年6月,被湖南兵器工业高级技工学校聘为专任教师,有劳动合同书.2008年8月至2013年7月,被湖南省江南工业学校聘为专任教师,有劳动合同.就是说我与江南机器厂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一直在本系统国企(事业)学校一线从事教学,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退休时是在教师岗位上,退休后仍然在教学岗位上.恳请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对我以下疑惑给予解释与答复!1、在国企破产、改制、重组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选择自谋职业,符合政策规定,是政策允许和鼓励的.如果说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失去了“国企身份”.那么,我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仍一直在本系统国企学校一线从事教学,又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是在教师岗位上退休的,算不算教师?应该享受什么待遇?2、我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政府发给的经济补偿金,是根据职工在国企工作时间长短对国企作的贡献的一种经济补偿.2008年9月,我满50周岁时,湘潭市社保局“按企业改制操作办法”,扣除从2005年11月到2008年9月给我每月200元最低生活费,收走我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发给的经济补偿金28851元之后,给我办理了退休手续.这样操作有何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如果说我是工人身份,那么年满50周岁,则属于正常退休,为何要收了我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发给的经济补偿金?这只能有一种解释,那就是我是按干部(教师)身份提前退休,领了养老金,所以要收走我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发给的经济补偿金.说明湘潭市社保局是把我当作干部(教师)办的退休.为什么我现在不能享受国企职教退休教师待遇?3、《教师法》是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劳动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我从教36年,不能享受职教退休教师待遇,我的合法权益在那里?谁来维护?当前,全党正在进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党一再强调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强调要让改革的红利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本人在国企(事业)学校从教36年,兢兢业业在为共产党领导下的教育事业服务.请求领导小组各位领导根据我的申述,作为特例进行研究,落实本人国企职教退休教师待遇,让我这个终生从事教育事业的弱女子享受到改革的红利!让党和政府的阳光也照到我的身上! 江南 退休教师 唐桂花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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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何时落实职教退休老师相关政策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 13:59
&类别:教育
&区域:南京雨花台
尊敬的市委杨书记:您好!&&&& 我们是南京编织机总厂的退休教师,自去年国资委下发(2011)63号文件和江苏省下发(2011)88号文件以后,我们企业职教退休教师特别激动,这是党中央和国家领导对我们的关心,急切盼望我们南京市委文件早一天下发,以慰藉我们几十年来得不到应有尊敬和公正待遇的不平衡心情。时至今日已过去一年多了,尽管出现了一些难处,但相望邻省和邻市都先后相继落实,而我们南京市是处于江苏省经济发达地区,又是直辖市,职教退休的人数也不是太多,怎么到现在还未落实。是个别领导对我们偏见吗?那我们可以把我们那时办学情况向您们汇报,以至得到领导的理解。&&& 我们总厂自上世纪1980年开始办电大,解决了当时国有企业奇缺技术人员的重大问题。同时根据国有企业的大力发展又在市教育局支持下,招收了一批高中毕业生进行中专正规化的学历教育,及时分布在各个车间基层第一线,缓解了当时企业各个层次的技术人才奇缺问题。1982年后,我们隶属于南京市中等专业(走读)学校。行政上虽属总厂领导,但业务上都归中专校统一领导。每年在中专校统一领导下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来校,学制三年,发放南京市中等专业(走读)学校的文凭。办学过程中,我们坚持务实、创新、特色、服务的教育理念,培养学生既有高中文化水平,又有一专多能的能力。从我们分部毕业的学生,她们即能说又能跳(文艺艺术)即会写又会做(手工艺术、缝纫技术),还会公关策划等(我们经常到市里参加各种活动,还经常请南京大学教授到学校讲课。2000年,全国高考改革,中专生也能报普通高校,我们分部就有百分之十的学生考取了南京国际关系学院、南京艺术学院,北京师范大学等;有百分之九十的学生考取南京大学成人教育商务管理专业(当时录取分数在480分以上)得到中专校和社会家长的好评,被中专校推荐为先进单位,在大会上经验交流。& 长期以来,我们是这样兢兢业业地为教育献出了毕生的心血,我们招来的学生的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要比普通高中低得多,但是我们注重素质教育,我们同样取得好成绩,这里饱尝了我们多少辛酸!&& 就这样还有个别高层领导对我们还持有偏见,我们坦率地讲,我们是国有企业,是属国家办学,我们的教学计划都是按中专校统一部署的,培养的人才标准是完全符合国家和社会要求的,我们和地方政府办的学校同是一娘所生为什么就不能享受同样待遇呢?得不到同样的尊重呢?我们很想不开。&&&&& 既然国资委和江苏省都已下发文件,我们希望杨书记在百忙之中关心我们,让我们早日享受党的温暖,早日得到应有的待遇,早日得到社会应有的尊重。谢谢!&&&&&&&&&&&&&&&&&&&&&&&&&&&&&&&&&&&&&&&&&&&&&&&&&&&&&&&&&&&&&&&&&&&&&&&&&&&&&&&&&&&&&&&&&&&&&&&&&&&&&&&&&&&&&&&&&&&&&&&&&&&& 南京编织机总厂全体教师呈报
关于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省国资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苏国资 [2011]88号)的有关落实问题,我委于日对各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对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的通知》(宁国资委考[号),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请相关同志与原单位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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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匿名网友
发表时间: 12:19
回复内容:&支持南京教师,尽快落实教师法
网友:匿名网友
发表时间: 12:20
回复内容: 支持南京教师
网友:匿名网友
发表时间: 14:11
回复内容:&&支持南京教师,尽快落实教师法
网友:匿名网友
发表时间: 14:23
回复内容: 是教师就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落实教师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63号文规定2011年教师节前落实到位,时隔近一年,2012年教师节又要来临,我们期盼政府兑现承诺,真正做到言而有信,取信于民!!!
网友:匿名网友
发表时间: 17:51
回复内容:我们强烈要求南京市政府立即无条件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中央【63】号,江苏【88】号文件,立即启动实施方案,还我们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合法权力!!
网友:匿名网友
发表时间: 17:30
回复内容: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吉林,黑龙江,山西,山东,河南,四川,宁夏,内蒙古,新疆,湖北,湖南,江西,福建,安徵,浙江,广东,广西,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海南等省市均启动了63号文件的实施方案,唯江苏(南京),到现在还没有启动。请问:这是为什么呢???
网友:匿名网友
发表时间: 17:22
回复内容:我们也百思不得其解呀!请南京市政府能否作个正面回答呢?!【63】号文件作废了?不执行啦?
网友:匿名网友
发表时间: 17:29
回复内容:一向自诩经济大省,科技文化大省,教育大省的江苏(南京)为什么贯彻执行中央【63】号文件却态度消极,几近末尾?至今仍什么都【没有时间表】。为什么对我们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那么的冷漠,不屑和崎视呢???
网友:匿名网友
发表时间: 21:27
回复内容:2012年教师节又要来临,我们期盼政府兑现承诺,真正做到言而有信,取信于民!!!
网友:匿名网友
发表时间: 12:53
回复内容:&&&&&&& 感谢市政府的关心,现在单位已通知退休教师登记了。这说明南京市政府落实“国资委(2011)63号文件和苏国资(2011)88号文件”正在进行中,我们盼望在今年的教师节来临之前能享受到教师的真正待遇& ,谢谢政府的关心!您们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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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份全国各地落实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的进展情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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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时间日 09时(周二)
访谈嘉宾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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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完成2013年-2014年新增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审核工作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日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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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2015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工作的通知》文件安排部署,10月11日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建平主持召开了市落实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领导小组会议,市国资委、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初步审定了2013年-2014年两年来在邵省企央企和市属国企新增退休拟符合政策职工的教师名单。 10月30日,我市将审核名单上报省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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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国资委、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河南省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河南省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方案
省政府国资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切实维护退休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国有企业举办职教幼教机构实际,切实维护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着力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总体水平偏低问题,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以加发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并于日前落实到位。
二、适用范围及补贴原则
(一)适用范围。包括中央在豫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和省辖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院)、成人初等中等高等教育学校(含高职学院、电大、夜大、函大、党校等)、技工学(院)校、幼儿园等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及管理(原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从事管理工作,下同)岗位退休教师;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及关闭破产前,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职教幼教机构内退但未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育教学及管理岗位退休教师。
企业所在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后的退休教师,原则上应当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
(二)补贴原则。对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养老金调整时,增加的养老金相应冲减加发的生活补贴;实际发放额高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照现有渠道发放;目前在岗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及管理岗位的教师,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自批准退休下月起计算生活补贴并予以补齐。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与地方同类人员的“待遇差”(即生活补贴),不包括医疗保险待遇及其他非货币补贴、隐性福利等。已经实行“暗补变明补”或者相应货币化改革的,要合理审核确定相关待遇及标准。
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的参照对象及相应待遇标准,由当地政府依据当地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的实际合理界定。
三、资金渠道及补贴发放
(一)资金渠道。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由各地政府负责解决,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各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人数和财力状况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补贴发放。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由当地政府另行确定发放方式,但不得由企业发放。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发放自日起计算。
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在豫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身份资格,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教育部门(高等教育学校人员由省教育厅负责)认定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其生活补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算并负责发放。
四、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各省辖市政府按照本实施方案和本地工作方案明确的范围及要求,对本行政区域的中央在豫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及省辖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院)、成人初等中等高等教育学校、技工学(院)校和幼儿园等职教幼教机构的退休教师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退休教师资格、退休岗位等进行审核登记,参照地方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进行差额测算,将符合条件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人数、补贴金额等情况按照中央在豫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及省辖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进行分类统计、汇总,于日前将有关情况分别报送省政府国资委、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制定方案。各省辖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方案要明确工作机构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工作权限、方法步骤及牵头部门,对工作进度、目标责任、监督检查等提出具体要求。要将工作方案于日前分别报省政府国资委、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组织实施。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补贴原则及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根据认定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数量测算并筹集生活补贴资金,严格按照相关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确保生活补贴全面落实到位。
(四)总结检查。各地对本地落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省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省辖市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纠正,确保解决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政策全面落实。
五、工作要求
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职教幼教事业的重视及对退休教师的关心,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国务院决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各省辖市政府要对妥善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负总责。省政府建立由省政府国资委、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人参加的省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各地要成立以省辖市、县(市、区)领导负责的工作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国资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国有企业开展人员档案清理、人员资格初审、待遇申报等。未设国资部门的省辖市、县(市、区)要明确牵头部门。教育部门负责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资格证书审核认定等;财政部门负责经费测算、筹集、补贴资金的确认、拨付及补贴资金的监管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国有企业举办的技工学(院)校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生活补贴标准的确定及发放等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二)规范操作,加强监督。各地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持续跟踪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审慎研究解决办法,确保不留后遗症。要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范操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做好纳入范围人员的档案资料整理、资格初审、人员公示、待遇申报等工作。为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各地要将本地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和联系方式于日前报省政府国资委。自2011年10月起,各地要于每月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以书面形式报省政府国资委。
(三)统筹协调,确保稳定。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要密切关注其他群体反映,针对可能出现的攀比上访问题,提前研究政策口径,制定工作预案,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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