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弹药库重要目标守卫部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方案

影片名称:突发事件/大爆炸
影片主演:赵文u,范冰冰,普超英
对白语言:国语
上映年份:2010
连载说明:更新至28集全
更新时间: 14:55:33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电影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我要800字的的准确答案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或许很多人在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我要800字的》,那么显然这个问题是大家都十分关心的问题,下面就来看看这么面专家对于这个问题的准确解答,
童鞋啊同感依据(国家是多么关心人民群众)来写可以吧 “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应急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我看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通过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可以培养人们的危机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创造更加浓厚的人人关心公共安全、人人学习应急知识的社会氛围。要广泛动员、组织全社会支持、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形成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社会氛围。”第六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编辑本段]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编辑本段]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四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编辑本段]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一个高级职称的打手奉领导的命令,开高级小轿车作案,对受害者说“你可以打110报警!”,“你信不信我可以当场打死你?”。他是电子专业的,却根本不能设计单级电路,买不足100元的万用表也要商家开大金额要回扣,提升职称的论文是从教材上抄袭的,而且是要其他教师为他输入计算机和打印。这个打手就是应急管理学院官员的实践活动,你去问hj你也是写作业。我也是。真可怜!一起熬吧,综上所述,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我要800字的》这个问题的合理解释,希望大家在看了本文的介绍后心里的疑问能有所缓解。
一座刚刚经受过一场台风袭击后的现代化沿海城市,市长吴刚在早上八点钟接到了一个犯罪团伙头目陆天豪打来的恐吓电话,他声称他们掌握了五十多年前,国民党在逃离大陆之前所遗留下来的地下巨大秘密弹药库。如果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不把同伙大毒枭“黑雕”放出来,他们将全引爆该弹药库,毁掉城市。吴刚没有丝毫懈怠,果断的紧急召集有关专家和人员进行调查和磋商对策……与此同时,吴刚的妻子赵玫因涉嫌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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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武警部队xx支队弹药库数字监控系统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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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武​警​部​队​x​x​支​队​弹​药​库​数​字​监​控​系​统​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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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作者:政府办 | 日期:]
1.1编制目的
为保障我区森林防火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增强应对森林火灾能力,完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组织管理,明确责任分工、科学决策,提高首次扑火成功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防止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以确保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决定》、《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火灾扑救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伊春市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五营区境内发生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责任明确的原则。
1.4.2本预案涉及的各相关单位及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及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措施,尽职尽责,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1.4.3处置森林火灾,要坚持以人为本,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将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4.4各单位、责任区必须落实好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全力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组标准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执行。
2 组织机构和职责任务
2.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
政&&& 委:关& 伟& 区委书记
总 指 挥:宗& 元& 区(局)长
副 政 委:刘国辉 &区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政法委书记
&&&&&&&&& 李质红 &区纪检委书记
&&&&&&&&& 李业君& 区委宣传部部长&
&&&&&&&&& 李大春& 区人武部政委
副总指挥:杨& 军& 副区(局)长
&&&&&&&&&&& &&蔺成君& 副区(局)长
&&&&&&&&&&&&& 郭凤斌& 副区(局)长
&&&&&&&&&&& &&于雅凤& 副区(局)长
&&&&&&&&&&&&& 赵玉田& 副局长
&&&&&&&&&&&&& 方春彪& 副局长
&&&&&&&&&&&&& 孙长林& 副局长
&&&&&&&&&&&&& 张宝森& 翠北湿地保局局长
朱延吉& 区政法委副书记
关& 华& 区工会主席
&&&&&&&&&&&&& 孙国义& 区人武部部长
&&&&&&&&&&&&& 杨晓宇& 区公安分局局长
徐伟兰 &区法院院长
&李国伟& 区检察院检察长
成&&& 员:周雅慧& 区防火办主任
&&&&&&&&& 邢振昌& 区党委办公室主任
&&&&&&&&& 蒋焕鑫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 &颜承君& 区民政局局长
&&&&&&&&& 卢法林 &区财政局局长
&&&&&&&&& 宋志超& 区森防大队队长
李洪杰& 营林生产机械科科长
&&&&&&&&& 宋继辉& 区广电中心主任
&&&&&&&&& 朱& 海& 区森调队队长
&&&&&&&&& 徐贵强& 区人社局局长
&&&&&& &&&苗炳超& 区教育局局长
&&&&&&&& &尹燕玲&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 靳世波& 区气象局局长
&&&&&&&&& 吕守强& 区燃料公司经理
&&&&&&&&& 孙孟义 &区联通公司经理
&&&&&&&& 孙延新& 区移动公司经理&&
&&&&&&&& 毕连柱& 丰林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森林防火负责人
&&&&&&&&&&&& 张晓巍& 丽林实验林场森林防火负责人
&&&&&&&& 鲍& 淮& 翠北林场森林防火负责人
&&&&&&&& 苗成祥& 前丰林场森林防火负责人&
& &&&&&&&&&&&许广铭& 永丰经营所森林防火负责人
&&&&&&&&&&&& 颜承友& 平原经营所森林防火负责人
&&&&&&&&&&&& 李& 岩& 丽丰经营所森林防火负责人
&&&&&&&&&&&& 王合林& 平山经营所森林防火负责人
&&&&&&&&&&&& 孙逢升& 杨树河经营所森林防火负责人
&&&&&&&&&&&& 卢法强& 五营河经营所森林防火负责人
&&&&&&&&&&&& 刘清林& 林海旅游公司森林防火负责人
职&&& 责:负责全区森林火灾的扑救指挥工作,全面掌握火场情况。负责对全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
(1)指挥调度组
负 责人:区委副书记或副区(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区防火办
职&&& 责:全面掌握火场的火情、扑火力量情况,根据火场报告和地理信息系统标绘火场态势,制定扑火方案,提出阶段扑火意见。
(2)综合材料组
负 责 人:毕金龙
人员组成:夏兆坤& 郭福森& 王& 超& 刘凯兴 &许海涛
职&&& 责:全面掌握卫星监测热点情况、火场的火情、扑火力量情况,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标绘火场情况,制定扑火兵力调动方案,掌握火场天气情况,预测未来短、中期火场天气趋势,起草“火场情况动态报告”,编制“扑火力量分布图表”。
(3)运输调度组
负 责人:朱云志& 董凤晨
成员单位:区公安交警大队& 区交通分局
职&&& 责:全面掌握火场兵力情况,负责疏通火场道路,协调落实运输车辆,确保扑火队伍及时进入火场。
(4)宣传报导组
负 责人:庄福新& 宋继辉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 区广电中心
职&&& 责:负责全区森林防火宣传,并按规定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情况的宣传报道和资料整理工作。
(5)后勤保障组
负 责人:卢法林& 蒋焕鑫& 周雅慧& 吕守强
成员单位:区财政局& 区政府办& 区防火办& 区燃料公司
职&&& 责:负责所有扑火队伍的资金、装备、给养和油料供应。
(6)火因调查和事故追究组
负 责人:王伟利& 王志刚& 赵文学& 车 勇&& 黄永义
成员单位:区纪检委& 区检察院& 区公安分局&& 区防火办 &
职&&& 责:负责对发生火灾责任单位的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依据《黑龙江省关于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7)气象预报组
负 责人:靳世波
成员单位:区气象局
职&  责:依据施业区的林相、地被植物、湿度、温度和防火难易程度确定火险区域,随时发布火险天气等级预报信息,确定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等级标准。
2.2扑火前线指挥组织机构及职责
政&&& 委:关& 伟
总 指挥:宗& 元&
常务副总指挥:赵玉田
职&&& 责:全面负责火场扑救指挥工作,督促、检查各区段扑救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
副总指挥:蔺成君& 孙长林& 方春彪& 张宝森
&&&&&&&&& 朱延吉& 孙国义& 李国伟& 关& 华&&&&&&&&
成&&& 员:宋志超& 毕金龙& 车& 勇& 王锡成& 展& 庆
职&&& 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具体指挥工作,督促检查各项扑救措施的落实;负责前指的相关工作,扑火前线指挥部确定战区扑火方案、制定扑救措施和实施。
扑火前线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
(1)火场指挥组&&&&&&&&&&&&&&
第一梯队:赵玉田& 方春彪& 王& 志& 吕庆辉& 宫& 磊
职&&& 责:负责火场前线总指挥以及专业扑火队、森警部队的指挥调度工作。
第二梯队:孙长林& 张宝森& 赵传辉& 张祺坤
职&&& 责:负责火场前线快速扑火队指挥调度工作。
第三梯队:蔺成君& 关& 华& 孙施宇& 景海波
职&&& 责:负责火场前线民兵基干营以及群众扑火队的指挥调度工作。
根据火场实际情况,可配备相应储备库专业人员对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扑救及处置森林火灾方案的制定工作;对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进行指导;承担前线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储备库专业人员:王长顺& 刘树森& 颜承君& 王文富
冷& 矛& 孟[玮& 周习波& 刘德山
李文清& 王学刚
(2)火场通讯组
负 责人:宫& 磊& 张学海
职&&& 责:全面掌握火场通讯情况,负责通讯设备的维修和故障排除,确保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与前指以及各扑火队的通讯联络畅通。
(3)火场向导组
负 责人:朱& 海
职&&& 责:按照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由林调队人员以及起火责任单位人员组成火场向导组,负责将各扑火队带到指定位置,同时测绘火场面积和地形,为扑火工作提供有效依据。
(4)道路抢修组
负 责人:李洪杰& 郑学亮
职&&& 责:负责通往火场破损道路及桥梁的抢修,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无阻,使扑火运输车辆在第一时间内顺利到达火场。
(5)前线医疗救助组
负 责人:尹燕玲& 王继文
职&&& 责:在前指统一指挥下,负责对火场伤员进行紧急救护。伤情严重,由医疗小组负责将伤员转送到当地或市级医疗部门救护。
(6)火场督察组
组&&& 长:李质红&&
成&&& 员:牛衍明李洪杰 苗炳超 时玮炜 刘德山 谭洪彬
组&&& 长:杨& 军
成&&& 员:刘树森李金城 周习波 单学刚 刘廷涛 金年盛
组&&& 长:齐& 君&
成&&& 员:颜承君 沙俊奇 孟[玮 刘兴东& 修 超& 李文清
组&&& 长:杨晓宇&&&
成&&& 员:王长顺王伟利& 朱 海& 申 文& 马振宏& 冯 坤&
职&&& 责:负责在防火期检查各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情况,一旦发生火灾,要迅速深入火场一线,亲自带领队伍进入火场,分配任务,落实责任,全程督查各支队伍的扑救工作及相关单位和人员执行任务的落实情况,对玩忽职守、不积极扑救的进行严厉查处。
(7)疏散转移组
负 责 人:起火单位副处级包点领导担任
成员单位:受火灾威胁单位 民政局
职&&& 责:负责受威胁场所、村屯居民的疏散转移和灾民的安置工作。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火险预测预报
根据地被物生长、温度、湿度、风力等情况,会同气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火险预警信息;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区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由区广电局在《五营新闻》栏目向全区发布。
预警分级、预警发布、预警响应按照《伊春市森林火险预警响应预案》执行;在启动应急预案后,会同气象部门,及时向社会通告森林火险天气警报。
3.3林火监测
预案启动后,t望塔及地面巡护力量要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并及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场信息。
3.4信息报告
3.4.1预案启动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每日7时、16时通过伊春市林火信息网和传真将火场综合情况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遇有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同时,抄送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及有关部门。
3.4.2及时通报受到威胁地区的有关单位和相邻区域森林防火指挥部。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起火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并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及时将火场综合情况上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高危火险区发生危险性较大森林火灾、红松母树林发生森林火灾或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要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请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增援。
4.2响应措施
4.2.1扑救火灾
启动区级预案:
(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总指挥报告情况,并建议启动预案。
(2)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预案,并根据火场示意图,研究制定扑火方案。
(3)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案要求通知各工作组人员上岗到位。
(4)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情及预案启动情况。
(5)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带领火场督察组人员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人员赶赴火场,并根据火场情况,在各战区成立前线指挥部。
(6)根据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需要,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调派地面扑火兵力及直升飞机增援。
(7)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随时了解掌握火场态势,并将火灾的预警、监测等信息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决策做好基础工作。
4.2.2转移安置人员
火场附近的场所、村屯及加油站、变电所等重要设施要派出防火观察员密切观察火场动向,发现火灾对其构成威胁时,要及时上报前线指挥部。同时启动《紧急避险疏散预案》,由受威胁单位包片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及区民政局负责人组织将居民转移至紧急避险区,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要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救治伤员
要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以及根据病情派出医疗队伍赶赴火场,实施现场救治。
4.2.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保护重要目标
当火灾威胁到保护区、森林公园、红松林等高保护价值森林及加油站、变电所、炸药库等重要设施时,要集中重兵实施扑救。同时,要积极采取开设隔离带等手段,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发布信息
通过宣传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准确、客观、全面的信息。
4.2.8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扑火队伍要对所负责区域火场内的余火进行清理和看守火场,经区森防指验收,火场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队伍按照火场前指命令进行撤离。
4.2.9队伍撤离
火场队伍撤离顺序按照先部队、后地方,先专业、后群众的原则,分期分批逐步安全有序撤离。
4.2.10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将火灾综合情况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同意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4.3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依据市级层面的应对工作动态,结合我区实际,设定区级层面的III级、II级、I级三个响应等级。
4.3.1 III级响应
4.3.1.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为一般森林火灾。
(2)林缘地带起火。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II级响应。
4.3.1.2响应措施
(1)及时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区森林防火指挥总指挥带领工作组赶赴火场组织扑救。
(3)命令森警部队、该战区扑火队伍及区森林消防大队赶赴火场实施扑救。
(4)命令邻近战区扑火队伍赶赴火场参与扑救工作,其余扑火队伍、民兵扑火基干营及群众扑火队伍进入一级待命状态。
4.3.2 II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I级响应。
4.3.2.2响应措施
(1)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汇报火场情况。
(2)区森林防火指挥总指挥带领工作组赶赴火场组织扑救。
(3)命令全区各专业扑火队、民兵扑火基干营及群众扑火队全部参加扑救工作。
4.3.3 I级响应
4.3.3.1启动条件
(1)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小时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级响应。
4.3.3.2响应措施
(1)命令全区各专业、群众扑火队伍全部赶赴火场参加扑救。
(2)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汇报火场情况,请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地面扑火队伍支援和直升机吊桶撒水作业。
5 扑火指挥与扑救措施
5.1组织指挥原则
扑救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带队在火场一线设立前线指挥部,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前线总指挥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到场后,应准确汇报火场情况,当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参谋。
5.2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本着一保人、二保屯、三保资源的扑救原则。
(2)在扑火过程中,始终坚持保证扑火人员人身安全的原则。
(3)在扑火战略上,坚持努力围控火场、阻止蔓延、减少森林资源损失的原则。
(4)在扑火战术上,要做到快速出击,集中优势兵力,采取“小火大兵团作战”的原则。
(5)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森警部队、森林消防大队、快速扑火队、民兵扑火基干营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的用兵原则。不得动员老人、孕妇、和中、小学生直接参加扑火。
(6)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明确责任,坚持实行扑火和看守火场责任制的原则。
5.3供给原则
所有参加本区扑火的队伍都要备足3天给养和扑火机具装备,3天后的给养,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供给。
5.4扑救措施
5.4.1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扑救森林火灾时各林场所应首先调动本单位的扑火力量,然后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本区驻防森警部队、森林消防大队、各有林单位快速扑火队参战;调动民兵扑火基干营、群众扑火队负责清理和看守火场。如果火场扑火力量不足,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增援申请。
当森林火灾威胁场所、村屯居民区及重要设施时,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区公安消防大队下达命令,调用消防水车扑火。同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申请增派消防水车扑火。
发生森林火灾后,区林调队应准备足够的向导,分别集中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负责将扑火队伍带到指定位置。
5.4.2战区划分及运兵方式
(1)战区划分
全区共划分四个战区,总兵力1430人。其中:森警中队50人;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200人;林场(所)快速扑火队210人、民兵扑火基干营300人(含扑火预备队50人)、群众扑火队伍400人、林场(所)巡护人员165人、检查站检查员78人、t望塔t望员27人。可投入运兵车33辆、摩托车20辆、灭火机178台、油锯20台、灭火水泵20台、GPS定位仪29部、对讲机92部。
第一战区:丰林自然保护区& 丽林实验林场
战区指挥: 朱延吉 &杨晓宇
责任单位责任人:丰林自然保护区&& 毕连柱&
丽林实验林场&&&& 张晓巍
第一战区兵力分布及装备情况:该战区总兵力455人。其中:森警部队50人、区森林消防大队160人、快速扑火队45人、群众扑火队100人、民兵扑火基干营100人。装备包括:指挥车3辆、运兵车15辆、灭火机101台、水枪25支、大宿营装备22套(12人装)、对讲机23部、GPS定位仪6部。
第二战区:翠北林场
战区指挥:张宝森& 孙国义
责任单位责任人:翠北林场& 鲍& 淮& 李庆城
第二战区兵力分布及装备情况:该战区总兵力480人。其中:森警部队50人、区森林消防大队200人、快速扑火队30人、民兵扑火基干营100人、群众扑火队100人。装备包括:指挥车3辆、运兵车15辆、灭火机84台、水枪25支、大宿营装备20套(12人装)、对讲机13部、GPS定位仪5部。
第三战区:前丰林场&&& 永丰经营所&&& 平原经营所&
丽丰经营所& 五营国家森林公园
战区指挥:李大春& 蔺成君 方春彪& 关& 华& 张宝森
责任单位责任人:前丰林场&&&&&&&&& 苗成祥&&
平原经营所&&&&&&& 颜承友
永丰经营所&&&&&&& 许广铭
丽丰经营所&&&&&&& 李& 岩
&&&&&&&&&&&&&&&&&&& 五营国家森林公园& 刘清林
第三战区兵力分布及装备情况:该战区总兵力500人。其中:森警部队50人、森林消防大队160人、快速扑火队90人、基干扑火民兵营100人、群众扑火队100人。装备包括:指挥车3辆、运兵车15辆、灭火机102台、水枪25支、大宿营装备21套(12人装)、对讲机34部、GPS定位仪12部。
第四战区:平山经营所& 杨树河经营所& 五营河经营所
战区指挥:李业君& 郭凤斌& 孙长林
责任单位责任人:杨树河经营所&&&& 孙逢生
五营河经营所&&&& 卢法强
平山经营所&&&&&& 王合林
第四战区兵力分布及装备情况:该战区总兵力505人。其中:森警部队50人、区森林消防大队160人、快速扑火队45人、民兵扑火基干营100人、群众扑火队150人。装备包括指挥车3辆、运兵车15辆、灭火机81台、水枪25支、大宿营装备18套(12人装)、对讲机20部、GPS定位仪4部。
(2)各战区的运兵方式
1、各扑火队伍采用乘汽车快速进入火场。
2、根据火场态势,向市防申请用直升机运送兵力进入火场。
3、起火单位要在通往火场沿途及主要路口设置向导、路标,将队伍快速引入火场。
(3)兵力调动顺序
发生火灾后,按照调动森警部队、区森林消防大队、各有林单位快速扑火队、民兵扑火基干营、群众扑火队的顺序,依次将兵力全部投入火场。
5.4.3装备调配
根据市森防指《森林防火队伍编制及装备标准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各扑火队伍人员编制及装备如下:
森林消防大队:编制200人。配备灭火机80台、灭火水枪30支、点火器20个、手持对讲机15部、车载对讲机2部、水泵5台、油锯4台、GPS定位仪6部、运兵车13辆、给养车1辆。备足3天给养及灭火机6小时所需燃油。
11个有林单位快速扑火队:扑火队长由林场(所)行政主要领导或主管森防工作副场(所)长担任。快速扑火队编制如下:保护区30人、森林公园30人、翠北林场30人、实验林场15人、前丰林场15人、永丰经营所15人、平原经营所15人、丽丰经营所15人、平山经营所15人、杨树河经营所15人、五营河经营所15人。每2人配备风力灭火机1台,每支快速扑火队配备水泵1台、点火器1个、GPS卫星定位仪2部、灭火水枪2支、油锯1台、对讲机2部、运兵车1辆,备足灭火机6小时所需燃油。
民兵扑火基干营:民兵扑火基干营300人,下设3个连。每人1件扑火工具、运输车辆9辆、对讲机5部,并准备御寒用的棉衣、塑料布等。
群众扑火队:全区各有林单位分别组建50人群众扑火队,配备扑火工具按“五三一一一”配备。即:50把铁扫帚、30把铁锹、10只水桶、10把大斧、10把镰刀。准备1台油锯和御寒用的棉衣、塑料布等(森林公园除外)。
5.5高危火险区扑火作战方案
5.5.1& 我区有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处高危火险区。
&&& 5.5.2一旦高危火险区发生火情,应立即起动《五营区高危火险区域、红松林、原始林及风景林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在扑火指挥过程中,及时向市防申请调用飞机,通过空中侦察,全面掌握火场外围火线位置和周围地形、地貌和社会环境,并充分依托河流、小溪道路等自然阻隔带等有利地形,实施扑火作战,以及根据森林类型、天气情况和火行为特点,分析火场发展态势规律,选择有利时机实施火场合围,扑灭明火。
5.5.3 &如果已经形成大范围树冠火或者火场有大范围失控的危险时,应选择依托位置果断采取“以火功火”的手段,组织专业队伍及时点烧阻隔带。
5.6& 高保护价值森林与重要设施目标保护方案
5.6.1 根据调查,全区高保护价值森林共有3处、重要设施目标13处。
5.6.2高保护价值森林与重要设施目标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主要采取开设阻隔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实施保护。
5.6.3油库、液化气站、加油站、供电线路、重要仓库、射击场、炸药库、变电所等重要设施目标周围应急开设的阻隔带必须达到200米宽,必要时应果断采取“以火功火”的手段提前阻隔火势蔓延。
6.1火灾评估
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资源、营林、林调等单位配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预警信息监测中心,对火场面积、林木损失进行实地调查,确定森林资源损失情况,形成评估报告。
6.2火案调查
区公安局森侦大队要及时对森林火灾案件进行调查。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和火案查处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6.3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民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森林火灾发生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尽快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4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对火灾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将扑火工作总结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森林防火督察组要及时对火灾进行战评。
6.5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7.1扑火前指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火场前线指挥部应选择靠近火场,环境安全、交通便利、通信畅通、便于指挥的场所、村屯设立。根据火场态势发展,需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指挥时,及时向市前线指挥部提供基本保障,包括:标绘火场侦察态势图;标绘扑火力量分布图;火场实况照片和录像;通信设施和网络办公保障;提供向导、通信人员、扑火指挥图、GPS等人员和装备;保障指挥员食宿。
7.2火场应急通讯保障
在充分利用本区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还可利用有线和卫星电话、火场通讯车确保扑火前线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通信联系。特殊情况下,由通信专业人员携带背服式应急通讯设备,在火场附近组建应急通讯网,采用卫星电话、短波电台、超短波对讲机等通讯手段,保障火场、前指、指挥部的通讯畅通。所有的扑火队伍到达火场后,一律使用前指频率。本区火场通讯频道为:455.175、466.175。
7.3储备库物资保障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全区各有林单位根据所担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配套装备及食品、油料、药品等扑火物资,并做到车有旗标,队领导有袖标,扑火队每25人有一面旗帜。
7.4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损失较大的,根据火灾发生地实际情况,市政府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同时,各有林单位要加大森林防火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各项森防设施建设,提高综合防控水平。
7.5技术保障
发生火灾时,区气象局应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等气象保障。
7.6培训演练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举办两期由林场所主管防火副场长、扑火队长、火场督察组成员参加的森林防火培训班,全区各扑火队伍每防期组织两次以上的扑火实战演练,提高扑火实战能力。同时,加大森林防火常识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人民群众森林防火及避火安全意识。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依据《伊春市扑火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工作实际修订的。全区各有林单位及森林防火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8.2高危火险区
高危火险区是指:发生林火后,林火蔓延速度快,容易形成急进地表火和树冠火,具备形成重大森林火灾自然条件的区域。该区域或者是森林分布集中连片的高海拔山地和大面积人工林;或者是大草塘沟较多的低山丘陵,林内外可燃物载量大,周围阻隔系统比较薄弱;又处于交通不便的偏远深山区,扑火队伍短时间内到达和控制火场的条件有限,首次扑救成功率较低,火场面积极易超过10平方公里,受害森林面积极易达到100公顷以上。
8.3高保护价值森林
根据《黑龙江省高保护价值森林判定技术方案》判定的高保护价值森林,是指由于其具有很高的环境、社会、经济、生物多样性或景观价值而具有显著和关键重要性的森林,并且已被判定拥有和需要维持或增强其高保护价值的森林。共分为六个级别的高保护价值森林,每级高保护价值又具体分成几种类型的森林,如:自然保护区、原始林区、母树林、自然与文化遗址等。
8.4重要设施目标
重要设施目标是指:林区内和靠近林缘的油库、加油站、弹药库、液化气站、易燃化学品仓库、供变电站设施等。
8.5 奖励与责任追究依据
奖励与责任追究工作按照《森林防火条例》、《黑龙江省关于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扑火工作奖励处罚办法》以及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8.6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五营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7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航空吊桶灭火水源分布表
2.丰林自然保护区扑救作战图
3.森林公园扑救作战图
4.翠北湿地扑救作战图
5.各有林单位紧急疏散避险区明细表
航 空 吊 桶 灭 火 水 源 分 布表
水源地名称
五营局汤汪河流域
129°14′56″
48°06′48″
五营局汤汪河流域
129°14′37″
48°06′59″
翠北13公里处
128°34′07″
48°26′57″
0.15平方公里
森林公园(天赐湖)
129°12′54″
48°13′55″
0.01平方公里
129°05′18″
48°19′38″
0.0006平方公里
翠北停机坪
128°43′09″
48°30′18″
保护区停机坪
129°12′22″
48°05′59″
1600平方米
丰林自然保护区扑救作战图
森林公园扑救作战图
翠北湿地扑救作战图
各有林单位紧急疏散避险区明细表
1、场区东北1公里飞机场;
2、苗圃地;
3、场区北300米
294林班7小班
129°43′09″,48°30′18″
1、场区对面200米农地。
59林班7小班
129°00′24″,48°15′37″
永丰经营所
1、场区东不到一百米的一块农地。
27、28小班
129°01′36″,48°12′24″
平原经营所
1、丰干线5公里沙场。
129°12′42″,48°8′39″
丽丰经营所
1、向城区转移;
2、丽丰学校北侧,旅游公路12.5公里沙场。
129°12′17″,48°12′32″
平山经营所
1、平山场部东侧沙场;
2、场部西侧农田地。
129°15′4″,48°2′47″
129°15′5″, 48°1′8″
杨树河经营所
1、场区300米西大地。
129°19′12″,48°8′43″
主办: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政府
备案号:黑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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