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冬梅都没奇葩来了没更新

  ,我儿子(武昌解放桥小学教师)在其工作的学校教学的岗位上,被人为设局,诬陷将其原岳母崔冬梅打伤,校长提供自己学校的老师所谓的打人的照片(徐捉住崔的手,自卫以防再次被抓伤)学校报警110。   及由武昌公安分局法医李学建及武汉市科学技术服务中心法医饶向东为崔冬梅做了虚假轻伤鉴定。武昌公安分局不查证属实就于把我儿子列为网上追逃(儿子有住址有单位每天正常工作,有必要通缉吗)。我们向办案民警及所长舒邦启提供了新证据:日同济协和医院专家对崔定轻伤依据的腰椎CT片(V39768)进行了会诊,一致诊断腰椎为陈旧伤;及崔腰椎陈旧伤的CT报告;并多次口头书面反映崔是诈伤,要求对崔的伤情重新鉴定,但都被拒绝。在市中级法院离婚的法庭上,将我儿子刑拘。无辜关押17天,倒赔17万,逼迫儿子撤销百万离婚财产分割案。而且办取保也被拒绝(完全符合取保条件),在此期间我们不停的向办案的白沙洲派出所、武昌公安分局,武汉市公安局举报投诉要求重做鉴定,但相关办案人员害怕重新鉴定暴露真相,千方百计的阻挠重新鉴定,后竟挺而走险背着我们单方面带崔到上海做假鉴定,继续为崔造假。  二年来经过多方调查,案件终于真相大白,附: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徐大顺投诉案件调查处理意见报告(证1); 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证2); 湖北日报刊登“如此鉴定伤害了谁”的报导(证3);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关于徐大顺举报省人民医院有关情况调查处理的报告(证4);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徐大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回复(证5); (公安机关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编号:(2014)36号(证6)。  省公安厅督察总队对徐大顺投诉案复核后下的结论:一、撤销武昌公安分局法医鉴定书;二、撤销后涉及公安机关国家赔偿。现已经下达有二个多月,但武昌公安分局竟久拖不撤,拒不纠错,有意对抗上级的决定,而且态度蛮横。强烈要求:有法必依,有错必纠。法纪面前没有例外。  习总书记指示:绝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绝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举报人:徐大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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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 6 . 18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徐大顺投诉案件调查处理意见 报告1/5  
  2013 . 6 . 18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徐大顺投诉案件调查处理意见 报告2/5  
  2013 . 6 . 18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徐大顺投诉案件调查处理意见 报告3/5  
  2013 . 6 . 18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徐大顺投诉案件调查处理意见 报告4/5  
  2013 . 6 . 18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徐大顺投诉案件调查处理意见 报告5/5  
   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号-1/2  
   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号-2/2  
   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号-1/2  
   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号-2/2  
  《湖北日报》刊登《如此鉴定伤害了谁》的报导  
  顶一下    
  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关于徐大顺举报省人民医院有关情况调查处理的报告
  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关于徐大顺举报省人民医院有关情况调查处理的报告
  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关于徐大顺举报省人民医院有关情况调查处理的报告
  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关于徐大顺举报省人民医院有关情况调查处理的报告
  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关于徐大顺举报省人民医院有关情况调查处理的报告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徐大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回复  
  . 省公安厅督察总队对徐大顺投诉的答复( 公安机关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这就是武昌公安分局法医李学建为崔冬梅做的虚假轻伤鉴定
  这是虚假轻伤鉴定依据一:武昌公安分局法医李学建以一个脑神经出院记录(无腰椎病历及临床诊疗过程,无病理基础,而且腰椎CT报告明确为陈旧伤),李学建竟以一个腰椎陈旧伤为崔某做了一个虚假轻伤鉴定。  
  这是虚假轻伤鉴定依据二:武昌公安分局法医李学建以一个空白的眼科会诊记录为崔某做了一个虚假的眼损伤轻伤鉴定。  
  举报武昌区公安分局法医李学建、黄雯违法作虚假鉴定  一、举报人:徐大顺  二、被举报人:李学健、黄雯、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分局法医  三、案发经过:  我儿子是武昌区一名小学教师,多次获得荣誉和奖励。上午,儿子正在学校给学生上课,校长突然逼儿子去校会议室见崔冬梅(女,57岁),儿子与她女儿的离婚案早已起诉到法院,而且马上就要下判决书了,儿子对校长说“你知道法院在审理,一切听法院判决,我不见,请校长不要管”。校长竟然不顾自己老师的强烈反对,对儿子吼道:“你不能躲,必须进去”。并堵在楼梯口不让儿子走,儿子被逼进了会议室,校长自己却没进去,而是将门反关上。屋里只有儿子和崔二人,崔见到我儿子又抓又挠又踢(有抓伤照片为证)并往儿子脸上身上吐唾沫,并说“老子今天就是来拉你垫背的。”儿子只能退让,为了怕崔抓到脸再遭到不测攻击,儿子只有捉住她的手来进行自卫,这时在门外的校长和张主任不但不及时阻止崔某的挑衅行为,反而拿出佳能相机连连拍照(后成打人证据)。随后校长报警110,当时崔冬梅是大摇大摆走出学校的,周围群众及我们父母还有110出警警官都清楚看到崔的身体从头到脚没有丝毫伤痕,行走自如(现场出警尾号775警官可作证)。事后校长向公安提供了证明自己老师打人的证人(两名校后勤主任)及拍照我儿子所谓的打人照片(照片上崔某没有任何伤痕,作假案露出马脚,弄巧成拙)。后办案民警把崔的鉴定书委托到武昌区公安局内部做,把我儿子鉴定书委托到社会上做,没想到他们竟敢做假“轻伤”鉴定来陷害我儿子,就这样儿子在工作时间,在自己岗位上瞬间成了“故意伤害罪”的打人凶手。  四、举报事实与理由:  1、武昌公安分局法医李学建、黄雯于日故意为崔冬梅制作了虚假鉴定,(武公昌技法门字[2012]第026号)。公然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侦察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得利用公安机关的鉴定资源为其他鉴定机构提供服务。和公安部令(第84号)《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④款、第27条、第28条、第30条、款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该案的鉴定材料未经委托单位委托,而是由被鉴定人崔冬梅向鉴定人提供(证据1),鉴定材料取得方式不合法。且崔冬梅自带的并作为认定轻伤的CT片又没有原始诊断报告。对取得方式不合法且鉴定材料不完整的鉴定委托(没有委托鉴定单位,没有注明鉴定所需的损伤部位,没有载明鉴定材料)该鉴定人李学健、黄雯、仍然予以受理,违反通则第16条。  3、《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的规定》第22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该鉴定书中没有被鉴定人照片,甚至连身份证复印件都没有,也没有受伤部位照片,没有现场拍照比对,没有签字确认或留手印,更重要的是作为本案最主要的认定轻伤依据的片子V39768在档案和鉴定书里根本没有出现,连复印件都要没有,没有一点痕迹证明崔冬梅受了伤?或到过鉴定现场?身份不明,材料也不真实(崔冬梅自带的)核实被鉴定人身份程序不合法,违反规定第22条。  4、鉴定书里三、文证审核:崔冬梅在省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952428),它是头部脑神经科入院治疗诊断及出院情况记录,但鉴定轻伤的却是“腰椎骨折”,风马牛不相及,前后脱节。没有腰椎骨折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及临床诊疗过程,既未参阅该CT片医院出具的原始报告,亦未组织专家进行会诊,更未另拍摄一次CT、磁共振,以鉴别骨折的新旧程度,就即认定:因外伤导致“腰椎骨折”做出轻伤结论。
  5、李学健故意藏匿CT片(V39768)腰椎诊断报告,本案认定轻伤依据的V39768CT片,在鉴定书里竟然没有影像学专科医生的诊断报告,关键它是陈旧伤,是专科医生诊断出来的,对医生而言是临床治疗的重要依据,对法医而言是正确鉴别罪与非罪的重要评判,李学健又不是专科医生,仅凭眼睛阅片缺乏专业技术,其鉴定结论肯定离谱。如果这个原始诊断报告是新鲜伤,你李学健还会不把它列为检材写进鉴定文书里?还会藏匿吗?它不在鉴定书里是违背常理,就是故意隐匿,徇私舞弊。   6、作为一名刑侦的专职法医,腰椎压缩性骨折是一定要区分新鲜与陈旧,这是常识都知道,一个近60岁的女姓腰椎骨折有很多原因,有病理性、骨质松未、老年人缺钙等等未区分,也不参照专科诊断报告,也未另拍摄一次CT、磁共振进行鉴别,仅凭崔冬梅提供的CT片,李学健是认假造假,崔是诈病诈伤,串通造假易如反掌。
  7、本案的鉴定书和档案里没有崔一张受伤照片。鉴定书第二、受伤经过记载:伤者自述都没有说身体哪个部位受伤。鉴定书第四、活体检查:法医对伤者进行检查:其他未见明显异常,法医自己都未见崔有受伤的异常。法医鉴定委托书,简要案情里也没有身体哪里受了伤;省人民医院没有谈腰受伤及眼受伤,没有受伤机制过程,法医李学健空穴来风以腰椎及眼睛定的轻伤。  8、鉴定书第三、文证审核里记载:日湖北省人民医院眼科会诊,诊断:1、左眼钝锉伤;2、左眼外伤性视神经病变的会诊记录中,患者病情及治疗情况、申请会诊理由和目的,会诊科室、申请科室、申请医生签名,申请时间、均为空白。武昌区公安局法医李学建、黄雯竟依据这个空白的眼科会诊记录认定“因外伤导致左眼视神经损伤致左侧瞳孔散大、左眼视野缺损”鉴定轻伤。  9、鉴定书里漏洞百出,出院记录诊断是右眼,鉴定的却是左眼。活体检查记载:左侧瞳孔散大D=5MM,依据在哪里?武昌区分局物证鉴定室不具备眼睛鉴定条件。却无凭无据在鉴定书“分析说明”里认定:外伤史成立,因外伤导致左眼视神经损伤致左瞳孔散大,左眼视野缺损和腰椎骨折。外伤的依据在哪里?出示受伤照片?鉴定可以做假,伤做不了假!《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的专家意见》第二节第7条规定:“对视力、听力障碍的认定,首先必须要有损伤病理基础支持…”。没有损伤病理基础支持,何来的外伤?而且眼睛损害及视野缺损必须等三至六个月后方可鉴定,法医李学健自己在鉴定书里也提出(建议伤后六个月复检),明知不可为而为,故意弄虚作假。  10、崔冬梅根本没有受任何伤,从法医鉴定书第四项活体检查“……其他未见明显异常”这一结论,法医自己都证实了崔冬梅没有受伤这一事实。从受伤到法医受理的时间上来看,如果真受伤那是最清楚最明显的时间。  法医是神圣的职业,法医鉴定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鉴定结论直接被司法机关引用。法医是根据医学知识进行裁判的法官,他做假鉴定就是枉法裁判。根据渎职罪第399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综上所述,对李学建、黄雯的渎职犯罪立案调查,追究李学建、黄雯诬告陷害罪、渎职罪,因该虚假鉴定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将一名优秀教师无辜遭受到刑事追究,网上通辑40天,关押17天,无辜被迫赔偿17万。被迫撤销上诉中院的即将判决的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案。直接经济损失近100多万元(法院判决书中已认定桂正秀婚外情并查实了婚后夫妻共同财产110多万)见证据,及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精神抑郁症见病历)。  附证据:
(1)武昌公安分局法医鉴定书、
(2)崔冬梅腰椎CT片(V39768)诊断报告(陈旧伤)
(3)知名影像专家诊断报告5份
(4)湖北中真法医鉴定所鉴定及武汉平安法医鉴定书二份
  (5)湖北省人民医院神经科出院记录(号:952428)
(6)湖北省人民医院眼科会诊记录
(7)湖北省人民医住院志(神经科当天入院记录)
(8)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关于徐大顺举报省人民医院有关情况调查处理的报告” 。  举报人:徐大顺  电话: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天下奇冤:黑心法医做假鉴定,优秀教师蒙冤入狱
  一、举报人:范桂芝、(女)、61岁、退休、  二、被举报人:饶向东(男)、法医、湖北省武汉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鉴定所地址:省人民医院。  三、举报事项:  法医饶向东在日为崔冬梅(女57岁)做了个“轻伤”虚假鉴定,使我儿子无辜遭受刑事追究,网上通辑40天,坐牢17天,赔付17万,并强迫我们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等。儿子受到重大的精神创伤,对我们全家近乎毁灭性的打击。这些都源于饶向东做的虚假法医鉴定(附:武汉市司法局调查回复)。(证据1)  (四)、案发经过:  我儿子是武昌区一名小学教师,优秀大队辅导员多次奖励。日上午,儿子正在学校给学生上课,校长突然逼儿子去校会议室见崔冬梅(女,57岁),儿子与她女儿的离婚案早已起诉到法院,马上就要下判决书了,并说“没必要见面?你知道她是来闹事的,我不见,请校长不要管”。校长竟然不顾自己老师的强烈反对,对儿子吼道:“你不能躲,必须进去”。并堵在楼梯口不让儿子走,儿子被逼进了会议室,校长自己却没进去,而是将门反关上。屋里只有儿子和崔二人,崔见到儿子又抓又挠,往儿子脸上吐口水,并说“老子今天就是来拉你垫背的。”儿子只有避让,不到1分钟门开了,只见张主任拿着佳能相机连连拍照(后成打人证据)。随后校长报警110,就这样儿子在工作时间,在自己的岗位上瞬间成了打人凶手。第二天办案民警通知我儿子做法医鉴定,我们很惊愕!没有打架怎么还要做鉴定?并且把崔的鉴定书委托到武昌区公安局内部做,把我儿子鉴定书委托到社会上做。  黑心法医做假鉴定  日武昌公安分局公安为崔做了个“轻伤”鉴定(证2)。  日省人民医院法医饶向东同样做了个“轻伤”鉴定(证3),两份鉴定同出一辙。请看这人命关天的“轻伤”鉴定真相:  1、《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的规定》第22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该鉴定书中没有被鉴定人的照片,甚至连身份证复印件都没有,也没有受伤部位照片(因崔冬梅根本没有受伤)没有一点痕迹来证明鉴定人是崔冬梅及崔冬梅受了伤。  鉴定书“检案摘要”里记载“额头多处血肿包块,全身多处青紫”。是捏造的, 案发现场学校张主任不是早有准备拍照了我儿子打人照片吗?他怎么一张受伤的照片拿不出来?他是指控我儿子打人的证人,又拍了照片,伪证可以做假,伤做不了假。  2、法医饶向东故意藏匿CT(V39768)腰椎原始X线检查报告(证据4),既然鉴定腰椎骨折,鉴定书里竟然没有影象学专科医生的腰椎X线诊断报告(该报告明确诊断是陈旧伤),而饶向东却做的是“轻伤”, 难道饶向东比影象学专科医生还专业?。  3、鉴定书“检案摘要”里据湖北省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记载(住院号:952428)(证据5)。它是脑神经科的出院记录,不是腰椎骨折的住院记录,没有关联。但鉴定书“鉴定材料”里认定的就是这个“出院记录”,而最有关联、最有权威、最重要鉴定主材料——腰椎原始CT(V39768)X线检查报告(陈旧伤)。却在鉴定书里只字不提,鱼目混珠(故意不写脑神经科)。  4、作为专职法医,腰椎压缩性骨折是一定要区分新鲜与陈旧,腰椎骨折有很多种,这是常识,未区分就下结论,于理不通。  5、鉴定材料严重缺失几乎没有(没有腰椎骨折治疗的病历资料、没有受伤部位照片,没有对崔冬梅进行活体检查(磁共振、拍片、CT片,没有住一天骨科病房)。仅凭自己看崔冬梅自带的片子。  6、篡改鉴定,同一个人、同一时间、同一编号的法医鉴定书,竟有2个不同版本,左眼瞳孔3故意改成5,鸳鸯鉴定书(同证据3)。  7、鉴定书从头至尾都是饶向东一人大包大揽做下来,一家认定、一人说了算(虽盖有两个章但是虚假的)。  8、鉴定委托书并没有指定鉴定单位(证据7),既没有委托你,又没有鉴定材料、完全不具备鉴定条件,饶向东理应不受理,反而在这种情况下做出“轻伤”?  9、鉴定书里漏洞百出,眼睛左右不分,一会写右眼损伤,一会写左眼挫伤,到底哪个眼睛受伤连他自己都不知道。却无凭无据在鉴定书“分析说明”里认定“因受外力致左眼钝挫伤事实存在”。外力致伤的依据在哪里?眼伤的依据在哪里?出示受伤照片?鉴定可以做假,伤做不了假!违反了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印发《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的专家意见》第二节第7条规定:“对视力、听力障碍的认定,首先必须要有损伤病理基础支持…”。没有损伤病理基础支持,何来的外力致伤?  法医是神圣的职业,法医鉴定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鉴定结论直接被司法机关引用,是证据之王。法医是根据医学知识进行裁判的法官,饶向东做假鉴定就是枉法裁判。根据渎职罪第399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很明显这是主观恶意隐瞒事实、办人情案、给公安提供虚假伪证,这是什么性质及目的?幕后的交易是什么?  本案疑点重重、漏洞百出。首先学校制造一个假案发现场,法医制作一份虚假鉴定,公安机关违法立案抓人(我们多次要求重新鉴定都被拒绝),检察机关不查明事实错误滥捕。对一个无辜的优秀的人民教师实行了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目前案件虽然清晰明了,真相大白,多处上访伸冤,但无人为我儿子洗清冤屈。还受到多方面的阻力和威胁,但只要我两老口一息尚存,都要为儿讨回公道!还我儿子清白!  天下奇冤何处伸;  母亲为儿把冤伸;  维权路上辛酸泪;  不畏强权为清白身;  冤!冤!冤!  附证据:  (一)司法局调查回复一份  (二)武昌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书一份
  (三)武汉市科协法医鉴定书两份、  (四)崔冬梅腰部CT片(V39768)原始诊断报告1份
  (五)神经科的出院记录一份(号:952428)  (六)鉴定委托书一份
  举报人:
范桂芝  日
  这是武汉市司法局对于武汉市科协法医饶向东虚假鉴定给我的回复:在鉴定中确实严重违反《司法通则》相关规定。
  这是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内部为崔冬梅做的法医鉴定书,从程序到格式、内容都极不合规。
  这个是鉴定书,同一人、同一编号、同一时间的鉴定书竟然有两个不同版本,  第一页  这个是鉴定书第二页,同一人、同一编号、同一时间的鉴定书竟然有两个不同版本,左眼瞳孔3篡改成5。
  这是定轻伤依据V39768CT片的原始报告(是陈旧伤),竟然在鉴定书里没有出现过(有片子就应该有原始报告)却被人为藏匿,做出了一个假轻伤。
  这是鉴定书里定轻伤依据的鉴定材料(人民医院脑神经科出院记录952428),但是定轻伤结论的却是腰椎压缩性骨折,脑神经和腰椎骨折没有关联,前后脱节,实属滥竽充数。
  这是武昌区公安分局白沙洲派出所开出的司法鉴定委托书,既无编号,又无被委托单位,委托事项和明确需检验的部位,又无检验材料,委托程序和受理程序严重违法违规。
  这是武汉市十多位知名影像学专家对CT片(V39768)做出的诊断报告,均为陈旧伤。但是武汉市科协法医饶向东竟用这个陈旧伤的片子做出了轻伤结论。  这是武汉市十多位知名影像学专家对CT片(V39768)做出的诊断报告,均为陈旧伤。但是武汉市科协法医饶向东竟用这个陈旧伤的片子做出了轻伤结论。  这是武汉市十多位知名影像学专家对CT片(V39768)做出的诊断报告,均为陈旧伤。但是武汉市科协法医饶向东竟用这个陈旧伤的片子做出了轻伤结论。  这是武汉市十多位知名影像学专家对CT片(V39768)做出的诊断报告,均为陈旧伤。但是武汉市科协法医饶向东竟用这个陈旧伤的片子做出了轻伤结论。  这是武汉市十多位知名影像学专家对CT片(V39768)做出的诊断报告,均为陈旧伤。但是武汉市科协法医饶向东竟用这个陈旧伤的片子做出了轻伤结论。
  我们家情况跟你们一样,被人拿刀杀害,我弟用小铁枝挡了一次那刀,防止波杀害到其哥,没想被人搞假轻伤冤枉坐牢,我弟现在还在牢里4个月了,对方要霸我家两间房子,还要诈6-7万,天理何在!  
  我们誓不向恶诈小人低头,不知你们到什么部门去投诉,我们也处处被人踢皮球,  
  冤案在我身上发深有同感,精神受到重伤,投诉无门,派出所不查事实真相,法医收黑钱,检察院不审查,乱下逮捕令,全都是被搞了关系的,我们平民百姓就受冤案折磨。希望习主席这次能把这些政府败类全部绳之于法,还我们百姓安宁,  
  举报武昌区公安分局法医李学建、黄雯违法作虚假鉴定  一、举报人:徐大顺  二、被举报人:李学健、黄雯、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分局法医  三、案发经过:  我儿子是武昌区一名小学教师,多次获得荣誉和奖励。上午,儿子正在学校给学生上课,校长突然逼儿子去校会议室见崔冬梅(女,57岁),儿子与她女儿的离婚案早已起诉到法院,而且马上就要下判决书了,儿子对校长说“你知道法院在审理,一切听法院判决,我不见,请校长不要管”。校长竟然不顾自己老师的强烈反对,对儿子吼道:“你不能躲,必须进去”。并堵在楼梯口不让儿子走,儿子被逼进了会议室,校长自己却没进去,而是将门反关上。屋里只有儿子和崔二人,崔见到我儿子又抓又挠又踢(有抓伤照片为证)并往儿子脸上身上吐唾沫,并说“老子今天就是来拉你垫背的。”儿子只能退让,为了怕崔抓到脸再遭到不测攻击,儿子只有捉住她的手来进行自卫,这时在门外的校长和张主任不但不及时阻止崔某的挑衅行为,反而拿出佳能相机连连拍照(后成打人证据)。随后校长报警110,当时崔冬梅是大摇大摆走出学校的,周围群众及我们父母还有110出警警官都清楚看到崔的身体从头到脚没有丝毫伤痕,行走自如(现场出警尾号775警官可作证)。事后校长向公安提供了证明自己老师打人的证人(两名校后勤主任)及拍照我儿子所谓的打人照片(照片上崔某没有任何伤痕,作假案露出马脚,弄巧成拙)。后办案民警把崔的鉴定书委托到武昌区公安局内部做,把我儿子鉴定书委托到社会上做,没想到他们竟敢做假“轻伤”鉴定来陷害我儿子,就这样儿子在工作时间,在自己岗位上瞬间成了“故意伤害罪”的打人凶手。  四、举报事实与理由:  1、武昌公安分局法医李学建、黄雯于日故意为崔冬梅制作了虚假鉴定,(武公昌技法门字[2012]第026号)。公然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侦察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得利用公安机关的鉴定资源为其他鉴定机构提供服务。和公安部令(第84号)《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④款、第27条、第28条、第30条、款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该案的鉴定材料未经委托单位委托,而是由被鉴定人崔冬梅向鉴定人提供(证据1),鉴定材料取得方式不合法。且崔冬梅自带的并作为认定轻伤的CT片又没有原始诊断报告。对取得方式不合法且鉴定材料不完整的鉴定委托(没有委托鉴定单位,没有注明鉴定所需的损伤部位,没有载明鉴定材料)该鉴定人李学健、黄雯、仍然予以受理,违反通则第16条。  3、《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的规定》第22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该鉴定书中没有被鉴定人照片,甚至连身份证复印件都没有,也没有受伤部位照片,没有现场拍照比对,没有签字确认或留手印,更重要的是作为本案最主要的认定轻伤依据的片子V39768在档案和鉴定书里根本没有出现,连复印件都要没有,没有一点痕迹证明崔冬梅受了伤?或到过鉴定现场?身份不明,材料也不真实(崔冬梅自带的)核实被鉴定人身份程序不合法,违反规定第22条。  4、鉴定书里三、文证审核:崔冬梅在省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952428),它是头部脑神经科入院治疗诊断及出院情况记录,但鉴定轻伤的却是“腰椎骨折”,风马牛不相及,前后脱节。没有腰椎骨折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及临床诊疗过程,既未参阅该CT片医院出具的原始报告,亦未组织专家进行会诊,更未另拍摄一次CT、磁共振,以鉴别骨折的新旧程度,就即认定:因外伤导致“腰椎骨折”做出轻伤结论。
  5、李学健故意藏匿CT片(V39768)腰椎诊断报告,本案认定轻伤依据的V39768CT片,在鉴定书里竟然没有影像学专科医生的诊断报告,关键它是陈旧伤,是专科医生诊断出来的,对医生而言是临床治疗的重要依据,对法医而言是正确鉴别罪与非罪的重要评判,李学健又不是专科医生,仅凭眼睛阅片缺乏专业技术,其鉴定结论肯定离谱。如果这个原始诊断报告是新鲜伤,你李学健还会不把它列为检材写进鉴定文书里?还会藏匿吗?它不在鉴定书里是违背常理,就是故意隐匿,徇私舞弊。   6、作为一名刑侦的专职法医,腰椎压缩性骨折是一定要区分新鲜与陈旧,这是常识都知道,一个近60岁的女姓腰椎骨折有很多原因,有病理性、骨质松未、老年人缺钙等等未区分,也不参照专科诊断报告,也未另拍摄一次CT、磁共振进行鉴别,仅凭崔冬梅提供的CT片,李学健是认假造假,崔是诈病诈伤,串通造假易如反掌。
  7、本案的鉴定书和档案里没有崔一张受伤照片。鉴定书第二、受伤经过记载:伤者自述都没有说身体哪个部位受伤。鉴定书第四、活体检查:法医对伤者进行检查:其他未见明显异常,法医自己都未见崔有受伤的异常。法医鉴定委托书,简要案情里也没有身体哪里受了伤;省人民医院没有谈腰受伤及眼受伤,没有受伤机制过程,法医李学健空穴来风以腰椎及眼睛定的轻伤。  8、鉴定书第三、文证审核里记载:日湖北省人民医院眼科会诊,诊断:1、左眼钝锉伤;2、左眼外伤性视神经病变的会诊记录中,患者病情及治疗情况、申请会诊理由和目的,会诊科室、申请科室、申请医生签名,申请时间、均为空白。武昌区公安局法医李学建、黄雯竟依据这个空白的眼科会诊记录认定“因外伤导致左眼视神经损伤致左侧瞳孔散大、左眼视野缺损”鉴定轻伤。  9、鉴定书里漏洞百出,出院记录诊断是右眼,鉴定的却是左眼。活体检查记载:左侧瞳孔散大D=5MM,依据在哪里?武昌区分局物证鉴定室不具备眼睛鉴定条件。却无凭无据在鉴定书“分析说明”里认定:外伤史成立,因外伤导致左眼视神经损伤致左瞳孔散大,左眼视野缺损和腰椎骨折。外伤的依据在哪里?出示受伤照片?鉴定可以做假,伤做不了假!《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的专家意见》第二节第7条规定:“对视力、听力障碍的认定,首先必须要有损伤病理基础支持…”。没有损伤病理基础支持,何来的外伤?而且眼睛损害及视野缺损必须等三至六个月后方可鉴定,法医李学健自己在鉴定书里也提出(建议伤后六个月复检),明知不可为而为,故意弄虚作假。  10、崔冬梅根本没有受任何伤,从法医鉴定书第四项活体检查“……其他未见明显异常”这一结论,法医自己都证实了崔冬梅没有受伤这一事实。从受伤到法医受理的时间上来看,如果真受伤那是最清楚最明显的时间。  法医是神圣的职业,法医鉴定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鉴定结论直接被司法机关引用。法医是根据医学知识进行裁判的法官,他做假鉴定就是枉法裁判。根据渎职罪第399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综上所述,对李学建、黄雯的渎职犯罪立案调查,追究李学建、黄雯诬告陷害罪、渎职罪,因该虚假鉴定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将一名优秀教师无辜遭受到刑事追究,网上通辑40天,关押17天,无辜被迫赔偿17万。被迫撤销上诉中院的即将判决的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案。直接经济损失近100多万元(法院判决书中已认定桂某是过错方并查实了婚后夫妻共同财产110多万)有法院查询单为证,及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附证据:  (1)武昌公安分局法医鉴定书、  (2)崔冬梅腰椎CT片(V39768)诊断报告(陈旧伤)  (3)知名影像专家诊断报告5份  (4)湖北中真法医鉴定所鉴定及武汉平安法医鉴定书二份
  (5)湖北省人民医院神经科出院记录(号:952428)  (6)湖北省人民医院眼科会诊记录  (7)湖北省人民医住院志(神经科当天入院记录)  (8)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关于徐大顺举报省人民医院有关情况调查处理的报告” 。  (9)湖北日报:《如此鉴定伤害了谁?》对该案的报导  举报人:徐大顺  电话:
  2013 . 6 . 18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徐大顺投诉案件调查处理意见 报告1/5
  2013 . 6 . 18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徐大顺投诉案件调查处理意见 报告2/5
  2013 . 6 . 18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徐大顺投诉案件调查处理意见 报告3/5
  2013 . 6 . 18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徐大顺投诉案件调查处理意见 报告4/5
  2013 . 6 . 18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徐大顺投诉案件调查处理意见 报告5/5
   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号-1/2
   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号-2/2
   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号-1/2
   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号-2/2
  131108关于对崔冬梅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函: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医鉴定,现已被原鉴定机构认定为无效。
  《湖北日报》刊登《如此鉴定伤害了谁》的报导
  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关于徐大顺举报省人民医院有关情况调查处理的报告 1/5
  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关于徐大顺举报省人民医院有关情况调查处理的报告 2/5
  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关于徐大顺举报省人民医院有关情况调查处理的报告 3/5
  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关于徐大顺举报省人民医院有关情况调查处理的报告 4/5
  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关于徐大顺举报省人民医院有关情况调查处理的报告 5/5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徐大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回复
  . 省公安厅督察总队对徐大顺投诉的答复( 公安机关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这就是武昌公安分局法医李学建为崔冬梅做的虚假轻伤鉴定
  这是虚假轻伤鉴定依据一:武昌公安分局法医李学建以一个脑神经出院记录(无腰椎病历及临床诊疗过程,无病理基础,而且腰椎CT报告明确为陈旧伤),李学建竟以一个腰椎陈旧伤为崔某做了一个虚假轻伤鉴定。
  这是虚假轻伤鉴定依据二:武昌公安分局法医李学建以一个空白的眼科会诊记录为崔某做了一个虚假的眼损伤轻伤鉴定。
  举报武昌区公安分局法医李学建、黄雯违法作虚假鉴定  一、举报人:徐大顺  二、被举报人:李学健、黄雯、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分局法医  三、案发经过:  我儿子是武昌区一名小学教师,多次获得荣誉和奖励。上午,儿子正在学校给学生上课,校长突然逼儿子去校会议室见崔冬梅(女,57岁),儿子与她女儿的离婚案早已起诉到法院,而且马上就要下判决书了,儿子对校长说“你知道法院在审理,一切听法院判决,我不见,请校长不要管”。校长竟然不顾自己老师的强烈反对,对儿子吼道:“你不能躲,必须进去”。并堵在楼梯口不让儿子走,儿子被逼进了会议室,校长自己却没进去,而是将门反关上。屋里只有儿子和崔二人,崔见到我儿子又抓又挠又踢(有抓伤照片为证)并往儿子脸上身上吐唾沫,并说“老子今天就是来拉你垫背的。”儿子只能退让,为了怕崔抓到脸再遭到不测攻击,儿子只有捉住她的手来进行自卫,这时在门外的校长和张主任不但不及时阻止崔某的挑衅行为,反而拿出佳能相机连连拍照(后成打人证据)。随后校长报警110,当时崔冬梅是大摇大摆走出学校的,周围群众及我们父母还有110出警警官都清楚看到崔的身体从头到脚没有丝毫伤痕,行走自如(现场出警尾号775警官可作证)。事后校长向公安提供了证明自己老师打人的证人(两名校后勤主任)及拍照我儿子所谓的打人照片(照片上崔某没有任何伤痕,作假案露出马脚,弄巧成拙)。后办案民警把崔的鉴定书委托到武昌区公安局内部做,把我儿子鉴定书委托到社会上做,没想到他们竟敢做假“轻伤”鉴定来陷害我儿子,就这样儿子在工作时间,在自己岗位上瞬间成了“故意伤害罪”的打人凶手。  四、举报事实与理由:  1、武昌公安分局法医李学建、黄雯于日故意为崔冬梅制作了虚假鉴定,(武公昌技法门字[2012]第026号)。公然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侦察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得利用公安机关的鉴定资源为其他鉴定机构提供服务。和公安部令(第84号)《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④款、第27条、第28条、第30条?、?款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该案的鉴定材料未经委托单位委托,而是由被鉴定人崔冬梅向鉴定人提供(证据1),鉴定材料取得方式不合法。且崔冬梅自带的并作为认定轻伤的CT片又没有原始诊断报告。对取得方式不合法且鉴定材料不完整的鉴定委托(没有委托鉴定单位,没有注明鉴定所需的损伤部位,没有载明鉴定材料)该鉴定人李学健、黄雯、仍然予以受理,违反通则第16条。  3、《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的规定》第22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该鉴定书中没有被鉴定人照片,甚至连身份证复印件都没有,也没有受伤部位照片,没有现场拍照比对,没有签字确认或留手印,更重要的是作为本案最主要的认定轻伤依据的片子V39768在档案和鉴定书里根本没有出现,连复印件都要没有,没有一点痕迹证明崔冬梅受了伤?或到过鉴定现场?身份不明,材料也不真实(崔冬梅自带的)核实被鉴定人身份程序不合法,违反规定第22条。  4、鉴定书里三、文证审核:崔冬梅在省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952428),它是头部脑神经科入院治疗诊断及出院情况记录,但鉴定轻伤的却是“腰椎骨折”,风马牛不相及,前后脱节。没有腰椎骨折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及临床诊疗过程,既未参阅该CT片医院出具的原始报告,亦未组织专家进行会诊,更未另拍摄一次CT、磁共振,以鉴别骨折的新旧程度,就即认定:因外伤导致“腰椎骨折”做出轻伤结论。
  5、李学健故意藏匿CT片(V39768)腰椎诊断报告,本案认定轻伤依据的V39768CT片,在鉴定书里竟然没有影像学专科医生的诊断报告,关键它是陈旧伤,是专科医生诊断出来的,对医生而言是临床治疗的重要依据,对法医而言是正确鉴别罪与非罪的重要评判,李学健又不是专科医生,仅凭眼睛阅片缺乏专业技术,其鉴定结论肯定离谱。如果这个原始诊断报告是新鲜伤,你李学健还会不把它列为检材写进鉴定文书里?还会藏匿吗?它不在鉴定书里是违背常理,就是故意隐匿,徇私舞弊。   6、作为一名刑侦的专职法医,腰椎压缩性骨折是一定要区分新鲜与陈旧,这是常识都知道,一个近60岁的女姓腰椎骨折有很多原因,有病理性、骨质松未、老年人缺钙等等未区分,也不参照专科诊断报告,也未另拍摄一次CT、磁共振进行鉴别,仅凭崔冬梅提供的CT片,李学健是认假造假,崔是诈病诈伤,串通造假易如反掌。
  7、本案的鉴定书和档案里没有崔一张受伤照片。鉴定书第二、受伤经过记载:伤者自述都没有说身体哪个部位受伤。鉴定书第四、活体检查:法医对伤者进行检查:其他未见明显异常,法医自己都未见崔有受伤的异常。法医鉴定委托书,简要案情里也没有身体哪里受了伤;省人民医院没有谈腰受伤及眼受伤,没有受伤机制过程,法医李学健空穴来风以腰椎及眼睛定的轻伤。  8、鉴定书第三、文证审核里记载:日湖北省人民医院眼科会诊,诊断:1、左眼钝锉伤;2、左眼外伤性视神经病变的会诊记录中,患者病情及治疗情况、申请会诊理由和目的,会诊科室、申请科室、申请医生签名,申请时间、均为空白。武昌区公安局法医李学建、黄雯竟依据这个空白的眼科会诊记录认定“因外伤导致左眼视神经损伤致左侧瞳孔散大、左眼视野缺损”鉴定轻伤。  9、鉴定书里漏洞百出,出院记录诊断是右眼,鉴定的却是左眼。活体检查记载:左侧瞳孔散大D=5MM,依据在哪里?武昌区分局物证鉴定室不具备眼睛鉴定条件。却无凭无据在鉴定书“分析说明”里认定:外伤史成立,因外伤导致左眼视神经损伤致左瞳孔散大,左眼视野缺损和腰椎骨折。外伤的依据在哪里?出示受伤照片?鉴定可以做假,伤做不了假!《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的专家意见》第二节第7条规定:“对视力、听力障碍的认定,首先必须要有损伤病理基础支持…”。没有损伤病理基础支持,何来的外伤?而且眼睛损害及视野缺损必须等三至六个月后方可鉴定,法医李学健自己在鉴定书里也提出(建议伤后六个月复检),明知不可为而为,故意弄虚作假。  10、崔冬梅根本没有受任何伤,从法医鉴定书第四项活体检查“……其他未见明显异常”这一结论,法医自己都证实了崔冬梅没有受伤这一事实。从受伤到法医受理的时间上来看,如果真受伤那是最清楚最明显的时间。  法医是神圣的职业,法医鉴定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鉴定结论直接被司法机关引用。法医是根据医学知识进行裁判的法官,他做假鉴定就是枉法裁判。根据渎职罪第399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综上所述,对李学建、黄雯的渎职犯罪立案调查,追究李学建、黄雯诬告陷害罪、渎职罪,因该虚假鉴定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将一名优秀教师无辜遭受到刑事追究,网上通辑40天,关押17天,无辜被迫赔偿17万。被迫撤销上诉中院的即将判决的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案。直接经济损失近100多万元(法院判决书中已认定桂某是过错方并查实了婚后夫妻共同财产110多万)有法院查询单为证,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附证据:
  (1)武昌公安分局法医鉴定书、
  (2)崔冬梅腰椎CT片(V39768)诊断报告(陈旧伤)
  (3)知名影像专家诊断报告5份
  (4)湖北中真法医鉴定所鉴定及武汉平安法医鉴定书二份
  (5)湖北省人民医院神经科出院记录(号:952428)
  (6)湖北省人民医院眼科会诊记录
  (7)湖北省人民医住院志(神经科当天入院记录)
  (8)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关于徐大顺举报省人民医院有关情况调查处理的报告” 。
  (9)湖北日报:《如此鉴定伤害了谁?》对该案的报导  (10) . 省公安厅督察总队对徐大顺投诉的答复( 公安机关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举报人:徐大顺  电话:
  @范桂芝 1楼 怎么总看不图片呢? 14:20  这是武汉市司法局对于武汉市科协法医饶向东虚假鉴定给我的回复:在鉴定中确实严重违反《司法通则》相关规定。  -----------------------------  
  如果你所说的都事实,可到中只,也可打12345的电话问一下,但!如果是假的,你们后来的后果有更加严重…  -----------------------------  
  如果你所说的都事实,可到中只,也可打12345的电话问一下,但!如果是假的,你们后来的后果有更加严重…  -----------------------------  
  曾几何时,校长成了流氓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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