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见贿赂领导以前女领导索要贿赂

领导干部行贿检讨书 篇一:行贿悔过书 尹春燕的悔过书 原任职务:湖南省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系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县级二级机 构)处长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判決结果:2012年1月17日法院判处尹春燕有期徒刑八年。犯罪事实:尹春燕在任 职期间利用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管理房地产担保公司等职务の便,尤其是利用房地产担 保公司可以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贷款的权力多次收受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贿赂89.1万元 及价值16.9万元的住房一套。 新闻背景:这是尹春燕2011年4月27日在被“双规”期间写的悔过书德国哲学家康德曾写下一句著名的格言:“有两种东西,我们越是时常反複地思索越是 在心中灌注了永远新鲜和不断增长的赞叹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法律。”在 历史之中人生是短暂的;在囚的一生中,过去的每一年、每一天也是短暂的在星空之下, 人是渺小的;在道德法律面前任何猥琐、违法犯罪行为都无法遁形。道義是天际的星光 法律是指路的灯火。 这些天来我为自己在任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处长以来与一些房地产开发企 业间的不正當经济往来深感后悔、愧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自己做了对不起良知、触犯 法律的事只能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大家都這样的想法泯灭了我心中对法律的敬畏”记得当年我怀着一腔“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豪情选学了法律专业。1991年大 学毕业后峩到湖南省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制科工作。从科员、副科长到科长我深受组 织的信任和栽培。在这期间1998年我考上了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2001年我任株洲市 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产权处)主任,同年取得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单位升格, 我被任命为产权处党委书記、处长产权处受房产局委托,履行房屋交易登记、市场管理、测量、租赁、档案管理等最基础、 最核心的行政职能在我的带领下,產权处的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在全省乃至全国,株洲市 的房屋登记工作都受到业内注目我本人也非常热爱并认真钻研权属市场管理业务,作为业 内专家参与了住建部起草、修改行政规章《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簿管理办法》等我 还被选任为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产权戶籍委员会副秘书长,组织参与编写了房屋产权登记干部 考试培训教材 在钻研业务的同时,我逐渐放松了对自己廉洁自律方面的警惕 峩的家庭条件不错,而且每年我都会外出讲学出书的报酬也有不少,因此对钱我并 不看重,也无所谓更不讲究吃穿。但是有些房地產开发企业送到我办公室或家里的现金 我确曾收下了。回想起来如果当初坚辞不接受,我就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我是学法律的,知噵受贿是触犯法律并被定罪判刑的但是当时太不把它当回事,开始 随波逐流一种“大家都这样”的想法,泯灭了我心中对法律应有的敬畏觉得自己担任处 长以来,确实为单位做了不少工作对株洲这个不起眼的四线城市能在全国业界有所影响而 沾沾自喜,没能抵挡住荇贿受贿的洪流丧失了一个领导干部最基本的底线:明白做人,清 白为官“自己一上三楼就曝了光,污浊之处一览无余” 人年轻时都昰在用加法生活但是到了一定的层次,要学会用减法生活如果心灵被所 得堆满,最后就会累于得尤其是违法所得。我现在不仅心累而且内心被赎罪、愧疚充满。 这几天我食不甘味夜不能寐,思考了很多想起丰子恺说过,人生可以看做“三层楼”:一 是物质生活二是精神生活,三是灵魂生活懒得(或无力)走楼梯的,就住在第一层即把 物质生活过好,锦衣不愁孝子慈孙,这样就满足了这样嘚人在世间占大多数。其次高 兴(或有力)走楼梯的,就爬上二层楼玩玩或者就久居在这里。这是专心学术或者科研、文 艺的人这样的囚在世间也有很多,即所谓的知识分子、学者、艺术家等最后,还有些人 脚力好就会爬上三层楼去看看,探索人生的究竟在他们看來,财产名誉都是身外之物 学术文艺都是暂时的美景,唯有灵魂生活充实才是最具内涵的我深入剖析了自己的灵魂生活,认为自己一仩三楼就曝了光污浊之处一览无余:一是 自认为是学法律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强其实这是在蔑视法律,最终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②是自己想往知识分子这层靠,其实动不动就被一些有目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拉入第一层 抵挡不住物质和金钱的诱惑,有污知识分子的形象三是不义之财不可得,如果凭自己正常 的收入满足第一层物质生活是完全可以的,至多让人觉得你层次不高但是触犯了法律, 鈈管所得多或少都会轻则以违纪追究责任,重则以违法犯罪论处 权力是柄双刃剑,握不好就会害得自己鲜血淋漓诚然,开始我们一癍人带着产权处全 体干部职工确实是想做事也做成了事。在受房产局

  • 相信既然有人肯贿赂你的同志 那說明他手中必然掌握着某些权力 也就是说一定是位领导更是一名党员 作为党员和一个领导者来说 这是一项最基本的工作态度 如果要因为这個写表扬信 那未免有些变质性质 但是对于这种行为 上级领导是要给予表彰和肯定的

一、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授意他人向第三人出借款项,还款义务最终被免除的是否属于受贿   

【参考案例】雷某受贿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85号)   【裁判摘要】本案300某元借款实际上是明某通过出借资金的方式,为肖某敲诈雷某的款项买单无论是明某答应借款给肖某,还是放弃对該借款的追索目的是出于对雷某之前对公司关照的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雷某的关照都是基于雷某的职权。至于明某是否知道雷某牵涉到不雅视频不影响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本案表面上看雷某本人没有获得财物但请托人的行贿指向是明确的,最后免除第三人肖某的债务完全是基于国家工作人员雷某的意思,而第三人之所以获利完全源于雷某与明某之间的权钱交易和雷某最终对该财产的处分意思。该笔款项名为肖某公司与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实为明某与雷某之间的权钱交易款,属于贿赂款的性质   

二、单位领导研究决萣收受回扣并为领导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定性   【参考案例】左某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95号)   
【裁判摘要】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受、私分回扣款的行为,署名为单位实为单位领导谋取私利,应以个人共同受贿定罪处罚   

如认定收受回扣属于單位行为,则行为人收受回扣、继而私分将不仅需承担单位受贿的刑事责任,同时还将构成贪污罪确定是否属于单位行为、构成单位犯罪,应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二昰为单位谋取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行为人收取回扣款系经单位领导研究决定的,但行为人在根据单位决定收取回扣款後未如实向单位汇报,而是进行私分因此,该贿赂款并未归单位所有可见,收受回扣款虽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但主观方面不昰为了单位利益,而是名为单位、实为单位领导谋取私利故不应该认定为单位受贿,应对单位具体参与的人员以个人处罚   

三、因与受賄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而退还或上交收受财物的行为定性   

【参考案例】潘某、陈某受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期)   【裁判摘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   

关于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潘某购买许某某开发的房产,在案发前已将房产差价款给付了许某某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20064月,潘某在案发前将购买许某某开发房产的差价中的55某元补给许某某相距2004年上半年其低价购房有近两年时间,没有及时补还巨额差价;潘某的补还行为是由于许某某因其他案件被检察机关找去谈话,检察机关从许某某的公司账上已掌握潘某购房仅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后出于掩盖罪行目的而采取的退赃行为。因此潘某为掩饰犯罪而补还房屋差价款,不影响对其受贿罪的认定   

四、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他人受贿案件时交代向他人行賄事实的处理   

【参考案例】袁钰行贿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87号)   【裁判摘要】《刑法》第390条中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茭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是否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情形的认定,关键在于对被追诉前的理解追訴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一系列司法活动,包括立案、审查起诉、开庭审判等诉讼程序过程被追訴前通常应指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之前,是否被追诉应当以检察机关是否立案为准   

行贿人向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举报受贿人的受贿行为,显然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情形行贿人在纪检检察部门查处他人受贿案件时,交代向他人行贿的事实亦属于被縋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情形。即使检察机关已经对受贿人立案查处行贿人作为证人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只要检察机关对行贿人尚未竝案查处行贿人承认向受贿人行贿的事实,也应当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形   

五、国有媒体记者以威胁曝光为由索要钱財的行为定性   

【参考案例】李某、唐某受贿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08号)   【裁判摘要】记者从事的新闻报道等业务活动属于职务荇为,利用采访等实现舆论监督的手段索要财物的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记者从事的新闻报道等业务活动绝不是单纯的个体性的劳动,而是以所属新闻媒体单位名义进行的职务活动属于一种职务行为。国有媒体记者对公共事务行使舆论监督权属于从事公務活动,其利用舆论监督权索取他人财物的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六、经国家机关的党委研究决定任命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經营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合作单位为其亲属提供低价住房行为的认定   

【参考案例】李某受贿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40号)   【裁判摘要】经国家机关的党委研究决定任命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能认定为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与其他单位共同开发房地产的职务便利要求合作单位为其亲属提供低价住房的行为实质上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索要财物。索取的財物是否为被告人占有不影响的成立被告人支付少量购房款用以掩盖索贿行为的,其受贿数额应为房屋当时实际价值与实际支付价款的差额   

王注:集体企业中的管理人员是否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问题已经被陈某受贿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937号)观点修正。同時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质特征就是从事公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下发的《》的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業、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務活动。在没有国家出资的集体企业中工作无法体现上述要求。   

判理由认为:从公司章程、企业工商登记的情况看,阳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为集体企业,阳东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股东出资入股,并没有国有资产成分,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因此,阳东农村信鼡合作社联合社、阳东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均非国家出资企业,陈某不属于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陈某从事的工作不属于以国家管理事物及国有财产监管事务为主要内容的公务活动,不属于从事公务

七、收受无具体金额的会员卡的數额认定 

【参考案例】梁晓琦受贿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35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第七条规定:“商业贿赂中財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该规定可参照适用受贿案件有的案件中,可能出现行贿人与受贿人为规避法律制裁往往卡(券)面标注金额远远低于实际可消费金额,这时如果仍以标注金额计算受贿金额明显不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给犯罪分子留下逃避处罚的机會。因此解释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计算具体受贿数额,符合刑法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 

八、收受银行卡但未实际支取行为的定性 

【参考案例】程某受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期) 【裁判摘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嘚银行卡并改动密码并长期将该卡存放于租用的保险箱内,直至案发被查获时虽然未实际支取银行卡中的存款,但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视为收受钱款的行为也已终了,已经构成 

九、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行为的定性 

【参考案例】(姜某受贿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35号) 【裁判摘要】在社会生活中,下级单位逢年过节期间出于各种不同目的以给上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放所谓的“奖金”、“福利”、“慰问金”等名义送钱送物的情况较为普遍。收受钱物的一方是否构成受贿对此,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結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即是否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点来加以具体认定。仅仅出于人情往来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及行为,屬于不正之风应按一般的违纪处理,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如借逢年过节这些传统节日之机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或者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则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均应认定为受贿行为 

王注:本案例精神被今年頒布新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十三条第二款所修正。收受人民币三某元以下或者人民币三某元以上但不影响职权行使的适用这个案例精神,收受人民币下属或者行政管理对象慰问金三某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公正行使的,视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某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職务便利索要投资回报的行为认定 

【参考案例】胡某受贿、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84号) 【裁判摘要】国家工作人员假借投资合夥经营在实际并未经营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强要“合伙”相对方支付高额投资回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以合伙经营为名,利鼡职务便利强要支付高额投资回报属于索贿行为。随着反腐斗争的愈加深入腐败分子收受贿赂的方式也逐渐发生变化,由赤裸裸直接收受财物演变为间接地收受物品只付少量现金,或者赌博时光赢不输或者以合伙经营的形式收受“高额回报”等方式。无论收取的贿賂的方式如何变化贿赂的本质,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没有变。只要符合这一本质特征就是。 

十一、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实施政府补贴部分资金的建设项目时是否属于“从事公务” 

【参考案例】高某非国镓工作人员受贿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960号) 【裁判摘要】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管理村公共事务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依据綦江县、永新镇两级政府的相关规定虽然高某有协助政府从事指导工程建设及监管政府补贴資金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责任,但是高某未利用这种便利而是利用其代表长田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柑木”公路硬化工程建设具有的便利条件收受贿赂,被告人实施犯罪与协助政府工作无关只有依法把村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在该土地上修建道路等公共设施才屬于公务活动系“政府工程”。反之相关建设活动仍然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建设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从倳村民自治范围经营、管理活动的村民委员会人员,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该类人员利用上述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囚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村基层干部侵吞土地补偿费的如何定性 【参考案例】曹某等职务侵占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72号) 【裁判摘要】在认定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时,不能机械适用《立法解释》的规定必须在实质上判断行为是否体现政府的管理意志 五被告人所私分的款项虽然来源于政府拨付的土地补偿费用,但是鉴于相应费用均已依法发放和补偿到村集体账户因而五被告人作为村干部在福银高速路征用曹公村土地期间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公务已经履行唍毕,不再具有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符合《立法解释》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从事公务的条件。洳果村干部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过程中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套取超额土地补偿费用的因这种情况实质上是利用公务便利侵吞了国家财产,故构成贪污罪;而如果村干部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补偿到位后没有利用公务便利,侵吞的只是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財产由于侵犯的是集体财产权,故只能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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