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看守所的死刑犯李丽娟死刑犯视频

死刑犯李丽娟枪决还是注射_百度知道
死刑犯李丽娟枪决还是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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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萧山“1·1放火案”二审审理 罪死不赦还是罪不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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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二审在省高院公开审理。从14时30分到19时30分,近5个小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的辩论就占了4个小时。
原标题:萧山“1·1放火案”二审审理 罪死不赦还是罪不至死?
浙江在线02月28日讯吞没3名消防队员的那把火,火种竟是一个女人的愚蠢“小报复”!去年11月,一审被市中院判处死刑后,萧山“1·1放火案”被告人李丽娟提出上诉。昨天下午,二审在省高院公开审理。从14时30分到19时30分,近5个小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的辩论就占了4个小时。审判长最后表示,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合议庭评议后需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另定日期宣判。记得去年一审开庭结束后,李丽娟的辩护律师曾透露,如果李丽娟判死刑,她不会上诉,因为不想再拖累家人。昨天在庭上,李丽娟表示,自己一心想死,是看守所和司法机关的人性化办案,还有律师对她的教育,让她觉得有必要把事情的原原本本都说清楚,这才同意上诉。和以往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开庭不同的是,省高院昨天下午放开对媒体和市民旁听限制(以往重大敏感案件要另办旁听证),而且官方微博全程直播庭审实况。A辩护律师陈述李丽娟罪不至死三理由和第一次开庭时昏倒法庭不同,昨日下午整个庭审下来,李丽娟情绪比较稳定,只是在提及牺牲的消防战士和最后陈述时,声音哽咽。李丽娟并不否认去年1月1日她为报复班长在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放火。其辩护律师列出了她罪不至死的三条理由。一是李丽娟放火事出有因,是因工作调整、受同事不公正对待引起的;二是李丽娟主观上没有致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害的犯罪目的,只是想烧掉仓库里单独堆放的纸板箱,让与她有矛盾的班组长难堪;三是本案尚存在疑点,不排除其他人同时间放火的可能。李丽娟的辩护律师据此认为,李丽娟罪不至死,二审法院应该撤销杭州市中院的死刑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B法庭辩论焦点:原审中本案证据是否存在重大瑕疵被告方李丽娟辩护律师提出,现场不能排除有他人放火的可能,原审法院对本案的部分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存在重大瑕疵。控方检察官当庭驳斥李丽娟辩护律师的观点很多属于无中生有,凭空想象。检察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丽娟及其辩护人所提理由均不能成立,坚持维持死刑原判。消防支队出具勘验报告其合法性是否存在瑕疵?被告方:辩护律师认为杭州市消防支队不能作为这场火灾现场的勘查主体。因为三名牺牲的消防战士而成为本案的当事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杭州市消防支队应当主动回避,否则从程序上难以保证勘验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公正性。辩护律师认为,鉴于杭州市消防支队的现场勘验行为已成既定事实,虽不能否定所做勘验报告,但至少应该成为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丽娟的理由之一。对于检察官出具的《关于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火灾调查报告》,辩护律师认为,火灾调查报告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因为其是在案发后所形成的,只能说明案发后的情况,依法不属于书证。控方:检察官指出,辩护律师提出杭州市消防支队应当回避的问题并法律支持,不能成立。其指责杭州市消防支队可能存在不公正的调查纯属无中生有,因为相关的调查是由省消防总队及金华等地的消防部门进行,并非杭州市消防支队一家承担。检察官分析认为,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转化的刑事案件,消防部门提供的《火灾调查报告》以及制作的勘查工作均是基于其行政职能,证据的合法性成立无疑。而且本案所有的调查材料均已提交,内容均是针对现场火灾情况的客观分析,并无对于责任的具体认定,因此相关证据是客观有效的。检察官坦承,本案中有些证据的形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但这些并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勘验示意图是否存在明显错误?是否能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怀疑?被告方:辩护律师分析认为杭州市消防局萧山消防大队制作的勘验笔录及现场图也存有瑕疵。勘验确定的起火点和被告人供述的放火点实际上相距较远,不能排除其他原因造成本案火灾的合理怀疑。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存在很多不明确的地方,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法排除其他可能,包括原判没有考虑到有可能会存在使用延时装置放火或者遥控装置放火的可能。另外除了李丽娟进出包装仓库的门以外,并不能排除有其他人可以从监控未拍摄到的地点,在火灾发生前潜入现场的可能性。控方:关于本案放火点的认定,检察官表示,李丽娟所绘的现场图示跟其同事所绘的图基本是相吻合的,并且与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也是基本相符,并不存在报告显示的起火点与被告人所供的放火点不一致的情况,亦有大量证据排除现场有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检察官分析认为,根据在案查证的情况,本案的监控能够完整地拍到起火之前人员进出的情况,仓库除了监控所示位置可以进出之外,没有其他地方可以进入。且现场监控清楚反映了被告人李丽娟出入现场的具体时间,这段时间恰恰是起火的时间。本案中还有第三人作案的理由只是一种猜想,并不成立为合理怀疑。辩方称放火结果出乎被告的意料原审判决量刑是否过重?被告方:辩护律师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没有考虑到被告人李丽娟所具有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应予改判。因为李丽娟主观上对本案火灾所造成的重大损害后果没有预期,实际的损害后果出乎其本人意料之外,也绝非其本人所愿意见到的。李丽娟不应为本案扩大了的损害后果承担罪责。李丽娟的放火行为与三名消防战士的牺牲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控方:检察官认为,李丽娟的行为与本案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明确无疑的,其在主观上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损失,对于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完全的责任。李丽娟作为仓库管理员,纵火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言自明的。检察官认为,如果李丽娟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明确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李丽娟对于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人身伤亡是明知的,在这种情况下其仍积极放火,主观上就是一种放任的故意。因此,李丽娟原判对此的认定是正确的。检察官表示,辩护律师对消防部门灭火措施不当的理由并无明确的依据予以支持,没有经过科学的论证,纯系出于猜想。纵观本案的灭火过程,检察官认为无明显不当的处置措施。C庭上表情:李丽娟再三感谢司法机关人性化办案;牺牲消防员家属情绪激动斥责李丽娟“我想对家人说,碰到什么事情一定要忍让一下,忍一忍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不要轻易冲动。”最后陈述时,李丽娟说“自己没有什么要求,请求法院对我公正判决。”李丽娟再三感谢本案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对她的人性化照顾。她说在春节期间,萧山区看守所特地安排她与家人视频会面,让她非常感动。“我知道自己错了,对不起他人、对不起家人。”李丽娟说,自己原本一直想自杀,但是看守所安排人员24小时对她进行照顾,让其没有轻生的可能。“你这个恶毒的女人,不知道我们这些天是怎么过来的!”和李丽娟情绪不同的是,牺牲消防员的家属则仍没有从悲痛中摆脱出来。一位到庭旁听的牺牲消防员的母亲说,虽然李丽娟被判死刑也挽不回儿子的命,但李丽娟不该活着。她认为李丽娟罪该万死,律师不应该为李丽娟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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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杭州萧山1?1纵火案二审宣判:维持死刑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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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杭州萧山1?1纵火案二审宣判:维持死刑原判  中新网杭州4月9日电(记者 赵小燕)致使三名消防员牺牲的杭州萧山1?1纵火案9日二审宣判,浙江高院委托杭州中院对李丽娟放火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李丽娟的上诉,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丽娟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李丽娟系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成公司)包装仓库员工。2012年12月,李丽娟因工作岗位被调整等原因对仓库班长等人产生怨愤,遂决定放火报复。日凌晨2时许,李丽娟穿着男式棉衣,携带事先购买的打火机到达友成公司。为躲避公司大门监控,李丽娟从公司西南侧翻墙进入,通过二号厂房西侧楼梯门进入该厂房二层的包装仓库后使用打火机引燃仓库东侧堆放的纸箱,确认点燃后迅速逃离。   火灾发生后,紧邻包装仓库的车间员工首先发现并立即报警,但因厂房存放大量易燃物品,火势迅速蔓延,致友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6000余万元。火灾扑救中,3名消防官兵牺牲,另有数名消防战士不同程度受伤。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丽娟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二审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针对李丽娟及其辩护人提出现场有两个起火点的理由,二审查明,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平面示意图中所标示的“易燃易爆仓库”,实际上就是李丽娟及证人提到的“辅件仓库”,两者是友成公司二号厂房二层同一部位的不同称呼,并不存在矛盾;火灾调查报告分析认为起火部位为包装仓库第7柱至第9柱之间的区域,得到了勘验、勘查笔录及证人证言的印证,并且与李丽娟多次供述的其放火点在仓库东侧、靠近辅件仓库,在基本范围上是同一区域。李丽娟及其辩护人提出现场有两个起火点的理由不能成立。   针对李丽娟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不能排除有其他人放火的理由,二审查明,根据证人证言及现场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当晚凌晨1时50分位于二号厂房的仓库内已没人,除李丽娟从忘记锁上的西侧楼梯门进入外,没有其他人员进入火灾现场。而厂区9号监控对准的区域是一号厂房与二号厂房之间的地面备货区,并非案发现场。案发当时友成公司有190余名员工在上班,有人拉车经过备货区属正常情况,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监控中出现的一拉车经过的男子与本案有关联。李丽娟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不能排除有其他人放火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针对李丽娟及其辩护人提出李丽娟主观上对火灾所造成的重大损害后果没有预期,以及辩护人提出的李丽娟放火行为与3名消防员牺牲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理由。   二审认为,放火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李丽娟身为包装仓库员工,在明知仓库中存有大量易燃物品且厂区有众多员工上班的情况下故意放火,就足以认定其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具有放任的故意。同时基于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只要发生火灾,消防官兵就必须救火,因此本案中3名消防官兵在李丽娟放火行为导致火灾发生后,进入火场而将自身置于巨大危险中,其间既无第三者行为介入,消防官兵也不存在不当行为,更不存在李丽娟无法预知的不可抗力,李丽娟的放火行为与消防官兵牺牲之间显然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针对辩护人对杭州市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调查报告》、勘查笔录的合法性提出的异议,以及公安机关在勘验、勘查笔录及示意图中存在的瑕疵问题,二审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消防部门是唯一有权在所辖区域内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的职能部门,杭州消防支队依照法定职权对本案火灾进行调查,并无不当;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安消防部门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职权所制作的火灾调查报告,依法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在案的勘验、勘查笔录系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制作,其内容能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些细节上存在的瑕疵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并不影响其作为证据的整体效力。   二审认为,李丽娟为泄私愤,明知仓库存有大量易燃物品仍故意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并致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6000余万元,同时造成3名消防官兵牺牲、3名消防战士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李丽娟归案后虽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李丽娟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依法做出上述裁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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