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律师我1983年参加工作1993年在工资上扣的养老保险一至到1996年8,停职留薪到200

7月28日,公司通知我停止工作,等着8月10日开工资,请问律师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7月28日,公司通知我停止工作,等着8月10日开工资,请问律师,这十几天不能上班,我能否向公司要工资?
我们公司要解散,我在公司工作了十多年,我想请问1下律师关于赔偿问题
我在公司工作了2年零2个月8月31号合同到期公司未提前通知我,如公司不续签合同请问应赔偿几个月的补偿金
请问我和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工作快1年了,差1个月。再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企业单方辞职员工,依照法律该怎样赔偿。
律师您好请问公司从末给我交医社保工作十5年也未签合同我自动辞职有补偿吗
最近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通知我下岗,请问公司可以随意安排员工的工作岗位吗?如不可以我该如何维权,理由是什么?补充1点,公司1直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求解答,谢谢。
请问1下:公司强行调动我现在的工作岗位至原岗位,并且当天通知我从即日起若3天之内没有上岗便算是我自动离职并且解除合同、公司这样做合理吗
李律师,你好。我在一家教育机构工作,离职之后,公司不给我一个月的工资,财务给的理由是按季度学生退费情况扣除1900元。我这个月的工资1000多一点,还不够扣的。请问这违法吗?我能不能要回工资?
请问律师,本人在1台资企业工作了十7年,因公司原因现在公司要解聘本人,公司要向本人支付十2个月经济补偿金还是十7个月的补偿金。谢谢!
请问律师,工作1年后公司才签订合同,现在公司搬迁到外省去,请问没有签订的那1年能否赔每月2倍的工资,如果能赔要减去以前发的工资吗
你好!我在公司工作了10年,合同已经到期,公司通知续签,我准备辞职,请问可以申请经济补偿,谢谢!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平安上班有半年多了,在十一月份的时候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平安上班有半年多了,在十一月份的时候,就因为几个耍几好的客服在微信建了一个群,然后门店经理知道了,他就在电脑里面打咯离职报告出来,叫我们签字,还说如果不签字的话,以后都不想要在进入平安,我想问一下,经理有权利逼自己的员工离职吗,谢谢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公司上班的时候,右手大拇指被夹断了,骨折,当时用夹板固定!现在已经过去五个月,恢复正常了!还可以报工伤鉴定吗?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去公司面试的时候面试人员跟我谈问我能不能做半年,别做两三个月就走人。我考虑了两天答应了然后办了入职。但是现在刚好两个月的时间。有些原因想要辞职。我可以跟她说吗,这样合理不?我自己觉得很难开口。
你好,我想像你咨询一下,我的手上班时候伤到了,把指甲弄掉了,请问这能陪多少
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 昨天下午两点多的时候我去上班路上
被一辆骑电瓶车的人撞倒了 当时人直接晕过去了 是旁边的行人报的警打的120,事后 我的记忆全是模糊的
今天去交警大队,民警说我俩的口供不一样 他说的是我是往前走的 我说我是站那等车过去没动的,最主要问题是我完全记不起来了 模模糊糊的
说要等7个工作日再去看监控,我就是想了解下
万一到时候责任在于我
那医药费怎么划分?还是我一个人全付?昨天去医院是我同事陪我去的
另外一位当事人没去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八月份在一家私企上班,九月份的时候因家里有事辞职,走的时候工作都交接了,这月发工资的时候公司说我走的时候没打招呼就走,所以不发工资,我想问一下我的这种情况能不能通过法律协调一下(上班一个月,没有签劳动合同)有能力的律师希望与我联系,虽然工资不多,但我觉得是对我工作的肯定,不想不明不白浪费一个月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 看我老公在上班的时候把脚碰坏了 没保住截肢了 从脚往上19公分
公司能赔偿多少钱?谢谢
你好,我咨询一下,我在一小厂上班半年没签劳动合同没交保险,现在厂子生意不好要解雇我,我能不能要求补偿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就是跟房东签了一年的住房合同,我们只住了半年,当时退房的时候给房东说好了。现在她又说我们违约了,不退我们押金…这个怎么办
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公司无故停职我们的工作半年,并不让我们继续在本单位上班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朋友是搞装潢的,上班的时候手指被切割机锯到了,锯到骨头了,骨头打碎了,医生说骨头以后有可能长不好,会有点后遗症!就是想咨询下这是属于几级工伤?大概能有多少赔偿?他是在木工厂里面做事的。先谢谢您了!急回  现在我这买家拒绝支付他所卖中介那笔费用。而我却因他有那委托书在手。他交易的那家中介又说我是委托人中介费也必须我出。因他们跟我那买家收不到款。就只好找我要,可是我很冤枉的。我钱也没收到。还要被告。求帮帮我
  回复:lljmoon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不得随意解除,解除的话就要进行补偿。如果不想解除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
我有一个待诉讼的案件,请给予正确判决结果。     关键问题:买卖双方使用电子邮件,协商好价格和域名用途等算合同吗?    ----------------------------    购买者曾某给域名所有人王某发了封域名咨询的电子邮件,说要购买域名,用来建立个人网站。卖家王某信以为真,回复邮件表示价    格1元出售。交易成功180天后,王某发现域名被用来建立企业网站,准备进行商业运营。         买卖双方事先并没有当面签订域名用途的书面协议(因为相隔千里,交易价格远远不够公共汽车费)。只签订了买卖双方身份信息真实、    自愿    授权的协议,寄给了第三方域名过户管理公司。且卖家王某已经收到了域名交易前协商好的价款1元钱。          卖家王某发现被骗后,以隐瞒域名用途真相、虚构事实,导致王某受骗后自愿授权、并且由此造成交易价格相差悬殊为由,在被告人曾某    所在地法院,提交民事诉讼,告曾某欺诈、不诚信、不公平等交易行为,申请取消交易。          证据只有一封双方同意交易的电子邮件:购买者曾某表示域名用来建立个人网站。         经过域名专家评估后,此域名用于企业用途最少价值50万元人民币。    卖家王某没有一点过错吗?    因为是去年2009年交易的,今年王某2010年才发现被骗了,怕对方采取缓兵之计,拖延案件过期。    所以准备民事起诉前,先问问天下精英们的宝贵意见。
  商业银行的抵消权与民法中的抵消权有何不同?
  你好:        我于4月底通过中介公司购得2手房一套,过户完后,与前房主约好6月3号取钥匙、燃气卡等物品,结果发现前房主已经跑路,将钥匙塞在门缝,门上还贴有未交费的水费单。        买房时签字的物业交验单上一些物品也都搬走。。。。中介公司建议我们忍气吞声,说搬走物品的价值不值得打官司。。。可除了前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已经打不通的电话号码外,中介公司提供不出前房东的其他信息。。        我们已经确定了6月4日搬家,原本家具齐全可以直接入住的房屋现在基本上全都得临时购置,小至窗帘,大至床铺全被搬走,我们目前睡觉都成了问题。。。        当时买房家具能留下也是决定购房的一个要素,现在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基本上需要自己重新购买大部分家具,时间和金钱都很紧缩了,一下子打乱了生活的计划。。。        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怎么办。。。能有什么办法追究前房主的行为?它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偷窃(户主已经是我们了,物品交验单上的家具和家电都应该算我们的财产)?中介在这样的事件中是否有责任?是否需要报警处理?        附上前房主徐柯的相关信息:    
姓名:徐柯        身份证号:220519    
身份证上的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南路23号楼一单元502室        发证地: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出生日期: 日         性别: 男         电话号码:139         工作单位(不太确定):壳牌        职务(不太确定):新闻发言人
  回复:wgui1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不用谢。
  回复:你姓资姓祚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如果有证据证明院长有徇私行为可以申请回避。
  回复:leave2004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现在需要先让交警来归责,确认是责任的归属,这种情况谁的过错大就是谁来承担主要责任。
  回复:无路可退2009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如果确实存在委托书的话,那么对方的卖房行为属于代理,而且持有你的房产证,虽然是表见代理,但是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你可以找那个卖你房的人,来追认合同效力,然后让他返还差额。
  回复:锐旅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首先看合同怎么约定的,如果约定了使用的用途,而且约定了违反的惩罚措施,可以依照合同来执行。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应当按照行业惯例来执行。
  回复:小影鬼  银行抵消权是指银行与客户双方互有债权时,银行债权与客户债权相抵而使两种债权在等额内归于消灭,银行行使抵消的权利即为银行抵消权。该权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尚未完全建立,实践中我国商业银行在依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行使抵消权时,出现了诸多侵犯客户利益的案件,这对银行与客户的权利平衡造成了极大破坏。解决这一问题的当务之急是建立合理的银行抵消权制度。      一、我国现行有关银行抵消权的规则分析      (一)我国有关银行账户的规则分析      银行抵消权是将不同账户的贷方和借方进行抵消,因此行使银行抵消权的一个前提就是存在不同的账户,但是并非只要是贷方有结余的账户都可以抵消,还要考察账户本身的性质,否则银行就可能构成对客户的违约。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这方面存在较大问题。  
  回复:小影鬼  第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法》,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可见银行结算账户仅仅是银行账户中的一种,即活期存款账户,也就是英美国家的往来账户(cumnt account。实际上银行账户除了结算账户外还有其他的账户类型,如特殊账户类型。      不同类型的银行账户具有不同法律性质,银行抵消权的行使也因此有所不同。比如定期存款账户、投资账户和额外利息账户,由于存在履行期间,银行和客户双方的债权债务并非随时到期,银行行使抵消权受到“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或到期”的限制,不能对上述有息账户任意行使抵消权。银行只能待存款到期时才能行使抵消权。倘客户在到期日之前提取存款,那么一旦存款提取出来,银行即可行使抵消权。但是,银行可以拒绝客户在期满前提取存款。      第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法》对结算账户法律性质的规定也不甚清楚。结算账户是银行账户中最为基本的账户,作用是便于客户以支票支付他欠别人的款项并安排银行代收以他为收款人的支票或其他应收款。从英美法的实践来看,结算账户具有下列三项法律性质:一是“客户账户上的贷方上的余额不是他的现金”;二是“客户指示银行向第三人付款时,银行是用自己的钱付款。银行付款后用借记客户账户的方式清偿自己”;三是“如有透支协议,则银行与客户各自的地位可能颠倒过来。如果支票金额超过往来账户余额,银行就此成为债权人,客户则称为债务人。”上述法律性质的清晰界定实际上是银行行使抵消权的逻辑前提。当客户透支或贷款,银行是用自己的款项支付客户透支款和贷款,银行此时成为客户的债权人,双方的“地位颠倒过来”;客户在银行存款账户中的贷方余额不是客户的现金,客户仅享有债权;双方互负债权债务,银行抵消权的形式才成为可能。  
  回复:小影鬼  第三,从界定来看,结算账户都是指某一类存款账户,那么贷款账户有什么规定呢?现行的一般存款账户,有可能是因存款人借款所需而建立的账户,将贷款账户转化为存款账户处理,是否意味着贷款账户与存款账户不加区别呢?而且一般存款账户仅为单位所开立,自然人是不能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自然人贷款同样使用的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即借款人存款、贷款用的是同一性质的账户——存款账户。这种对存、贷款不加区分的账户安排,于银行而言其行使抵消权会方便许多,但对客户却总存在流动款项会被用于抵消贷款余额的担心,且一旦被抵扣,客户的生活和经营可能会陷入瘫痪。实际上,当客户在银行同时有流动账户和贷款账户时,除非有明确的约定,银行无权对这两个账户行使抵消权。在英国银行法著名案例Halesowen案中, Cross法官认为,如果银行允许它的客户开立两个账户,一个是贷款账户,用于银行向客户发放贷款时记录客户对银行的负债,另一个是流动账户,用于客户记录贷记、支出情况。除非银行明确向客户表明在任何时候它都有权将流动账户上的余额用于减少客户在贷款账户上对银行所欠的债务,否则,在客户银行之间存在一种默示协议,即银行不会将这两种账户合并。因为,如果没有这样的默示协议,当客户的贷款账户余额多于流动账户余额时,客户在开立流动账户支票时就会感到没有任何保障。      第四,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是否意味着账户分开,是否存在分开账户的默示协议。从目前实践的情况来看,并不认为是分开账户的默示协议,那么是否应该认为是默示的账户分开协议。“银行与客户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具有默示性。所谓银行与客户关系的默示性,是指许多规范当事双方行为的标准和条件均不明示写在双方签订的契约中,如账户的分开协议,不同的银行账户由于性质不同,银行并不能任意合并,这种账户分开的协议就是作为一种默示协议存在。  
  回复:小影鬼  第五,我国有关银行账户的法律规定缺乏对特殊账户的关注。我国同样存在特殊性质的账户。特殊账户包括信托账户、联合账户、合伙账户、遗嘱执行人账户、律师账户、房地产代理人账户、已婚妇女账户等。信托账户中由于客户不是作为同一身份持有账户,所以银行不能行使抵消权。如信托账户的结余不能用于抵消受托人私人账户的结欠。银行可以抵消的账户必须由客户以同一身份持有。在Barclays Bank Ltd v Quistclose Investments Ltd案中,法院认为存于客户的某一独立账户并准备用以支付股息的款项属于信托款项,因此银行不得将该账户合并。      最后,我国没有专门规范银行账户的法律,惟一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法》只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低,而银行账户的法律性质却影响着银行和客户双方的权利、义务配置,需要上升到法律层次对之进行规定。      (二)我国关于银行抵消权的规则分析      我国银行抵消权制度并未完全建立,但在《破产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中实质上赋予了银行以抵消权,但其中规定容易导致诸多的问题:      第一,对所有到期贷款账户,银行都可以直接扣划借款人账户上的资金。在英国法中,对“长期贷款账户与有结余的结算账户,银行并不享有账户合并权。”长期贷款账户与结算账户是性质不同的账户,银行与客户实质上达成了账户分开的默示协议,当客户的贷款账户余额多于结算账户余额时,客户在开立结算账户支票时就会感到没有任何保障。我国银行实践之所以会如此状态,一方面在于银行的不良贷款数额庞大,“放贷容易收贷难”,急需制度保障;另一方面,银行处于优势地位,可在格式合同中订立随时抵消的条款,而贷款人无力讨价还价,而且,对于“协议”的解释也并不像 Direct Acceptance案中那样细致。      第二,从借款人账户上扣划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未规定借款人账户上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如果该借款人账户上的资金是作为支付给另外一个人的款项或是有其他特殊用途的资金是否可以直接划扣,并未作详细规定。  
  您好  现在可以提问吗
  回复:小影鬼  第三,对是否为信托账户不作区分。只要是贷款到期,且借款人在银行的其他账户有贷款余额就可以划扣。信托账户中的资金根本就不是客户对银行的债权,而是信托人对银行的债权,银行直接划扣信托账户资金实际上是对信托人债权的侵犯。      第四,对银行与客户权利安排与平衡失当。我国现有关于银行抵消权的规定,仅仅赋予了银行抵消权,但是缺乏对银行抵消权限制的细致规定,缺乏对客户权利保护的重视,导致银行与客户权利安排失衡。      二、我国银行抵消权制度之合理构建      (一)商业习惯的重视      商业习惯在银行抵消权制度发展中作用举足轻重,所以在我国建立银行抵消权制度,建立平衡银行、客户双方权利的制度的过程中,不得不考虑商业惯例这一重要因素。      鉴于银行与客户及相关人处于复杂的关系网之中,常有双方达成契约的规定和条件大多以非书面形式做成,因而这种契约关系常常需要商业惯例来调整。对商业惯例的遵循,就必须重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默示协议,银行行使抵消权必须遵循账户分开的默示协议,否则就构成违约。      (二)银行账户的完整      在银行开立账户是成为银行客户的必要条件,银行账户成为银行于客户之间的纽带。同时,银行账户也是银行与客户双方相互的权利、义务一览表。银行账户表面上只是一种会计文件,但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不同的银行账户内含的银行与客户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回复:小影鬼  银行账户的明晰可以更加直接、清楚地表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账户的明晰化,实际上将账户内款项的用途形式化,有利于判断该款项是否为特殊款项。如存于往来账户中的信托款项,从合同的默示条款而言,银行不能抵消,但是如果有专门的信托账户可以将该款项置于其中,就从形式上分开信托款与客户其他款项,客户信托账户中的款项就不会有被银行抵消的危险。      因此,在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银行账户的法律规定,将银行账户分为结算账户和特殊账户。账户的不同分类是银行与客户关系复杂化的外在表现形式,账户的合理分类有利于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结算账户相当于英美法中的往来账户(current account),对于结算账户中的款项原则上银行可以行使抵消权,但对于存入往来账户中的特殊款项银行行使抵消权受到限制;对于特殊账户中的款项,比如客户开立的信托账户、遗嘱执行人账户、律师账户、房地产代理人账户等,原则上银行不得行使抵消权,但由于客户提供虚假证明让银行相信款项属于特殊款项后来又被查出来的,银行可以将该款项视为一般款项进行抵消。      (三)严格银行抵消权行使的条件      为了防止银行权利的滥用,平衡双方权益,法律应做出银行抵消权的例外规定,应当从下述几个方面进行限制:      第一,银行明示或默示的表示放弃抵消权或银行与客户事先签订协议约定放弃行使抵消权的,银行不得再主张抵消。      第二,银行与客户之间互负的债务为不能抵消的债务的,银行不能行使抵消权。      第三,客户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为信托款项的,银行不可以对该账户行使抵消权。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信托制度,但在金融活动中实际上已经承认了信托制度。如客户将资金存人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这些资金不能用于抵消上述机构的负债。    
   您好  我想问一下 我在没有辞职的情况下就不干了 那么我的劳动档案还能拿回来吗?    谢谢     
   您好    我想问一下 我在没有辞职的情况下就不干了 那么我的劳动档案还能拿回来吗?    谢谢     
  回复:小影鬼  第四,已设担保的存款不得被抵消。如客户在银行的存款已设质或用于特定目的之保证金,如信用证开立保证金等,银行不能用以抵消。因为银行对该笔资金只拥有债权,当其担保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时,债权不能优先于物权而优先受偿。又根据物权法原理,即使该笔资金被银行抵消以实现债权,对该笔资金拥有担保物权的第三人仍可以向银行追还。      第五,附有抗辩权的债权不可以抵消。例如,银行对连带责任保证人因约定而享有债权,若其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该权利因超过诉讼期间而丧失,银行不得对其行使抵消权。      第六,对特别存款银行不可以行使抵消权。凡是没有特别协议把货币或财物存入银行的,通常可以推定这笔资金应与银行的其他资金混合在一起。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关系就此成立,这种存款被称为普通存款,银行有权以客户欠其金钱债务抵消普通存款。然而,为某种特别用途的存款称作特别的存款,特别账户上的资金并不与银行的普通资金混合,银行不得为其他目的抵消该存款。      第七,银行和客户约定分开各个账户的情况下银行不可以行使抵消权。如果银行和客户约定保持账户分开,银行则不得单独决定合并账户行使抵消权。这种约定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如将账户称为长期贷款账户,一般表示不应该与往来账户结合。      第八,银行对法院决定扣留、查封、扣押、冻结的款项及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存款不得行使抵消权,以免因妨碍民事诉讼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客户破产时银行抵消权受到的限制:①银行抵消权在怀疑期内受到限制。在怀疑期客户并没有处于已经破产的状态,若银行行使抵消权,则加重了客户的负担,陷客户于不利地位,侵害了客户的利益;②银行抵消权在重整期内,银行作为潜在破产客户的债权人在行使抵消权时应受到限制。  
  您好,我一案情请您指导,万望赐教,谢谢,  一、案发时间:1996年春,二、案由:过失致人死亡  三、事情概况  
侵害人:(简称A) 受害人(简称为B)  
事件经过:  
A、B两人是朋友,1996年春,A在使用猎枪打猎(土枪)时,射出去的有一些枪籽由于碰到石头而发生转向射中B,事发后A积极救治B,B经救治无效当晚死亡,事后A与B  家属达成赔偿协议,B家属不要求追究A的民事刑任和刑事责任。  
1996年秋,公安机关经人举报,遂以“过失致人死亡”为由刑事立案,并追究A刑责,但此时A已外出务工,不能到案。公安机关随后开始网上追逃。2009年春A抓获到案。    四,无罪辩护观点:  
本人认为:  
1、本案发案时间为1996后春,公安机关立案时间为1996年秋。  
2、事发至A到案期间,检察院没有批捕。  
3、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规定:刑事案件 从旧从轻原则,本案事发时间为1996年春,早于日,本案适用于是79年刑法 。  
4、依据79年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过失杀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97年新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应属于“情节较轻”,那么依79年刑法本案刑期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97年新刑法本案刑期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此两点规定发现:不管按79年或者97年刑法,本案最长刑期应在:7年以下,不超过10年。  
5,跟据79年刑法 追诉时效的规定:“(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本案从案发1996年到2009年已经过了13年,  
6、依据79年刑法追诉时效 “第七十七条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规定,本案侵害人A在案发至到案期间公安司法机关没有对其进行过“强制措施”。  
7、依追诉时效之规定,本案已过超过追诉时效,公安司法机关也没有对“强制措施”  
结论:本案已超过追诉期效,检察院不应再对侵害人A进行批捕,法院应依法终止审理此案,释放侵害人A。    打扰你在百忙之中,万望赐教,谢谢您。  
  回复:aiaimingzi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要看合同怎么约定的,如果合同约定了包括家具家电,那么他的行为属于部分违约,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依照他的信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没有约定,那么看看有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事实的约定。
  回复:吹吹牛打打P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可以。
  回复:二小买菜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首先在构不构成犯罪上就有疑问,行为人不一定有预见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需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  追诉时效是过了,但要看行为人在这些年中有没有其他犯罪行为。
  与开发商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收房时发现合同中约定为“不封闭”的阳台已封闭,且开发商已早按阳台全面积计算、预收了全部房款,还坚持收完所有税费再交房,我则认为其应按阳台一半面积计算并清退房款,再交各项税费,并交接房屋,其不予理睬。若由此引起的房屋延迟交付,开发商应付违约金吗?若诉诸法院,法院应如何收取诉讼费?是将总房款、阳台争议额和违约金三项总和乘以一定的百分比吗?  
  您好!我与开发商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收房时发现合同中约定为“不封闭”的阳台已封闭,且开发商已早按阳台全面积计算、预收了全部房款,其现在还强硬要求我交完所有税费(购房契税、印花税等)再拿房(钥匙),我则认为其应按阳台一半面积计算并清退房款,以抵充各项税费,并交接房屋,其不予理睬。若诉诸法院,法院应如何收取诉讼费?是将总房款、阳台争议额和违约金三项总和乘以一定的百分比吗?若由此引起的房屋延迟交付,开发商应付违约金吗?  
  您好!  本人与开发商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明明约定房子的阳台为“非封闭”,收房时我发现阳台却被封闭,且开发商早已按封闭式阳台面积收了房款,但他们企图掩盖事实真相,拒不清退多收的房款,此外还要强硬要求我交清购房契税,否则拒不交房(钥匙)。  我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说我是要收房的,就按总房款、阳台争议额和违约金三项总和乘以一定的百分比后减半收取了诉讼费,并支持开发商的“房子在城市主干道旁,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其原设计就是封闭,合同中的非封闭是销售人员笔误”的辩解,认定我在签合同时就明知这一事实。  我不服上诉,二审判决认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严格遵守,认为在庭审期间,被告方同意承诺赔偿我7600元,足以补偿我的损失,因此变更原判决部分内容,让被告赔偿我7600元,并将一审诉减半收取的讼费再次减半收取。  有律师给我建议:“你要去找你房屋的设计单位,查清设计图阳台是否为非封闭,你还要去规划局查清设计图阳台是否为非封闭,如果设计图阳台为非封闭,阳台不应当封闭,封闭阳台的费用买受方不应当支付,因合同阳台为非封闭.卖方已违约,卖方要付买受方违约金,封闭阳台的费用应当卖方支付,卖方违犯合同法和中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75条、第83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117条。中国物权法第4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中国宪法第13条。中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四条.中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你可去镇江市检察院申诉,或者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如果你去找你房屋的设计单位,去规划局查清设计图阳台是否为非封闭,如果设计图阳台为非封闭,你的案子会赢”  而二审法官则说,无论规划设计图阳台是否为非封闭,开发商均不需承担封闭阳台的费用和买受方违约金。(注:尽管判决书称被告出示了争议房的规划设计图作为证据之一,但两次庭审中被告均未当庭出示争议房的规划设计图,只在二审中出示了一张很大的小区平面图,从中仅能看出争议房在公路的一侧)   请问:律师和法官这二位的说法,谁客观公正?        
  回复:极命申诉  关于公务员的任免,不属于律师的职业范围,建议询问有关部门。
    我有个问题请问一下,我2000.8,。进入一家五金厂上班至今,现在马上就要慢10年了,按规定慢10年的员工厂方就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是我们工厂过不了多久就要从深圳搬迁至惠州,于是厂方就处于多方考虑,不愿意跟慢10年的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了,这个月有几个慢10年的,都没有签了,而且赔偿也很少,说只有两个月工资,因为我们工厂2008年赔偿了一次钱,当时我们星期六跟星期天没有算加班,后来老板跟我们每个人陪了4200,当时签了一份协议,意思就是说以前的所有赔偿都在里面,所以现在长方就说,现在不跟我们签无固定合同的,就只赔两个月的全年平均工资,因为2008年以前的已经陪过了,请问一下厂方这样做合理不,要是不合理,合理的有该赔偿多少呢,烦请耐心指教,谢过
  你好,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老公房拆迁的问题。  我姥爷在去世前留下一套老公房,但是并没有产权,是承租的,后来姥爷去世后房折子上依然写的是我姥爷的名字,没有变更过,房子也一直在承租,但是户主是我的舅妈(当年她自己去办的,我们都不知道)。后来90年代中舅妈与舅舅离婚,户口却一直没有迁走,还是户主。现在房子要拆迁了,我们准备把房子先买下来,然后办理拆迁。请问这种情况,我原来的舅妈有权分到拆迁款么?她是户主,但是作为遗产,这套房子的继承人应该是我舅舅、姨妈和我妈妈三兄妹。所以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为了不让舅妈分走姥姥姥爷的遗产,我们有什么办法呢?是否我妈妈他们三兄妹才是这套房子的合法继承人呢?谢谢。
  谢谢你刘律师。看到你的回帖很高兴。但是我买房子就是等钱用。现在我也拿不出多的钱去请律师,我不知道6月20号的法庭上我该怎么回应法官的问询。如果这样的话中介是不可以在我这要回买家差他的那中介费6700元。  望能详尽一点给我指示指示,我真的很无辜的。房子赔钱卖出去,还要背这么问题。
  回复:小草xcxcxcxc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首先需要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合同明确约定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那么对方交付封闭式阳台就是违约,而至于设计图或是规划只是房产商自身的使用设计依据,而并非合同的有效条款,房产商明知不符设计规划依旧承诺给予非封闭式阳台,属于欺诈行为,也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并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可以让房产商承担违约责任。
  谢谢刘律师的热心解答!
  我父亲骑三轮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肠子破裂开刀,现已住院20多天,估计还有2周就可以出院,交警已判主次责(28开),当天交通事故认定书上面没有比例,对方只有个交强险,估计到时候会去交警大队调解,现在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下:    1、出院后想去做伤残鉴定,不知道能不能鉴定得上?我搜了下网上,好像可以签定为九级伤残,但我上次去搞鉴定的地方咨询,说出院后马上去鉴定需要对方驾驶员签字,如果3个月之后再去鉴定则不需要对方签字,我想问下保险公司会不会认为出院之后就去时间太短而不认鉴定结果?这和保险公司有关系吗?    2、如果交警调解,对方认可并签字但就是拖着不给钱,这调解书是否有法律效力?能否据此直接向法院起诉?因为以前没有写过起诉书,不知道怎么写。    3、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营养费吗?因为这涉及到是驾驶员出钱还是保险公司出钱的问题。    4、保险公司赔了之后能向原工作单位提出赔偿吗?我父亲在建筑工地打工,对方是包工头,但是没有买保险,我父亲在下班路上发生车祸应该算工伤的。        谢谢!  
  你好,我想请问一个关于医疗事故的问题  12年前乡镇医院在接生某产妇时  孕妇难产  家人问要不要送往县城医院  医院并没有提及医疗设备、医资力量有限需要外送  本来预产期为当日的早晨6点  由于难产 胎儿个头较大 医院未向孕妇说明产钳的后果  就夹婴儿头部助产  当日上午9点多终于产下婴儿  婴儿出世后并没有哭泣    事主去该县城卫生局写过检举医疗事故报告  但是如石沉大海
无任何结果  两三月后乡镇医院出具了对婴儿的诊断书  为婴儿有重度缺血缺氧性脑病(这里的意思是脑瘫?)  和头部有血肿    达成调解协议 赔偿事主4000元人民币(医疗费、住院费、精神抚慰金、后期治疗费)  调解协议中还注明了法律规定的无效条款  说事主不能就此事再引起纠纷,否则后果自负  协议签订后婴儿一切与院方无关    生产下的婴儿甲现年12岁  是智力和言语2级多重残疾人    请问时隔12年后  打算以最近的医疗诊断书(诊断甲现在身体情形变差)和该调解部分无效显失公平为起诉,请问这个方案的可行性如何?谢谢大家!
  回复:一一剪没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按照您的工作年限来计算,之前的补偿属于之前的加班费。
  您好:2000年被兄拉进合伙做企业。当时地的各种手续已办,土地使用证的名字是他,地款付一部分。因自己资金少不想合作,兄承诺(口头)等有了利润不分,他抽资和我们找平,然后所有资产平分,注册一公司法人是我。合伙原因:我夫是一企业高层,合伙生产产品是夫所在行业所需产品,因2008年金融危机停产至今。他没抽资,利润也没分。今天提出分家,不再承认当初的承诺,要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平分。因现在的地价远远高于利润。之前是好兄弟,没有书面约定,我们该怎么办?另咨询一下,房屋·设备·流动资金·地款在比例中怎么算?  
  我在中石化中原油田干了13年了,还是劳务工,工资比正式工少很多, 这符合劳动法吗?去哪投诉啊?  
  回复:ichbincoco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公房只有同住人有继续承租的权利,不涉及继承的问题。
  回复:无路可退2009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如果对方持有的真的是委托卖房的授权书,那么中介没有责任,所以中介费由委托人支付。现在你可以从授权这块入手,找出没有授权的证据。
  回复:hizip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可以做伤残鉴定,诉讼时效是一年,鉴定可以随时提起。如果协商赔偿的,对方不履行,可以起诉要求履行。保险的赔偿在保额范围内,超出的不赔偿,可以起诉对方。另外可以要求工作单位赔偿。
  回复:abbybibi1117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回复:利益与良心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问题不是很清楚,如果是合法注册的公司,有章程按照章程,或者股东之间的协议,都没有的就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固定资产可以分配的进行实物分配,不能实物分配的就折价或拍卖变现。
  回复:woshiliushen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善保险。  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谢谢刘律师,我可否在法庭上要求中介找来拿着有我按手印的委托书的委托人。因为只有他最清楚这事情的真相。才能证明我是无辜的。还有你说的证据,只有原来的中介和那个做公证的人,但公证的人怕我找他麻烦,就是说我被骗了,这是和他无关,他也不知道我是否有这委托一事。但我当时的确是和他们说公证我们合同的真实性和我未婚的事实。只是当时公证人以他在忙,我只要按了手印的就可以了。内容他写一样的。
  回复:无路可退2009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公证机关只是负责对事实予以证实,如果能证明公证程序存在违规,可以申请复议或起诉。  你的问题在于是否存在委托的事实,而这个举证责任在对方,如果存在委托的事实,那么就证明委托存在瑕疵,例如没有持有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但是你的这件事胜诉的几率可能不大,建议找当地律师面对面详细谈谈。
  欢迎咨询。
  欢迎咨询  
  2009年我交了一万的定金,后来和KFS确定了购买房子,签订了定制书,交了三成的房款,KFS说2009年12月或者2010年1月签订合同。     KFS说由于有个证一直没办下来,所以合同就一直没签订,直到2010年6月的10号,今天,KFS打电话来告诉我,要把之前的房款退给我,他们支付利息,然后给一张优惠卡,以后他们的房源可以打9折;另外一种是他们退钱剩余一万,当做定金,会保留我们现在已经定制的房子,但是这个房子不知道什么时候可以有答复。     特别郁闷,从2009年10月到现在,房子又涨了40-50%,当初的价格我在周边根本就买不到房子了。     请教高人该怎么办。     万分感谢!  
  谢谢,不知道像我这样的事情要多少钱请律师,我现在没有多的钱请律师。对方手中有我的身份复印件,可是我真的没有委托之约。我想有什么办法从公证处问去。因为当时就是公证人员跟我说这样按手印的白字没有问题的。我真的很不服气。我这么相信他们办事,却没想到他们是这样的。真的请你帮帮忙,还有我去房管局查看户主是两小孩。这和我看到的合同不同。签约买房子的是小孩的家人,而且房管证上数目只写了一笔13.5万元。我想问这有什么疑问可找的吗。在合同上是33.5万。我想按道理应该把委托人找出来不?我可否直接把持有我委托书的人所签的买卖合同给法官看,否定我有委托书一事。
  谢谢,不知道像我这样的事情要多少钱请律师,我现在没有多的钱请律师。对方手中有我的身份复印件,可是我真的没有委托之约。我想有什么办法从公证处问去。因为当时就是公证人员跟我说这样按手印的白字没有问题的。我真的很不服气。我这么相信他们办事,却没想到他们是这样的。真的请你帮帮忙,还有我去房管局查看户主是两小孩。这和我看到的合同不同。签约买房子的是小孩的家人,而且房管证上数目只写了一笔13.5万元。我想问这有什么疑问可找的吗。在合同上是33.5万。我想按道理应该把委托人找出来不?我可否直接把持有我委托书的人所签的买卖合同给法官看,否定我有委托书一事。
  我父亲今年5月骑自行车上班发生车祸,被一辆长安面包车顺向撞死,肇事司机驾驶车辆制动不合格,但交警责任人认定说我父亲侵走机动车道,认定为同责,我对交警的责任认定存在很多疑点,交警均未给予合理答复,但我没有证据证明父亲走的哪条道,我现在想推翻交警的责任认定,请问我应该怎么办?交警的认定是否合理?(我父亲在前,肇事车辆在后)我认为就算我父亲侵走机动车道,肇事车辆也应当是主要责任
泣求回复  
  谢谢,不知道像我这样的事情要多少钱请律师,我现在没有多的钱请律师。对方手中有我的身份复印件,可是我真的没有委托之约。我想有什么办法从公证处问去。因为当时就是公证人员跟我说这样按手印的白字没有问题的。我真的很不服气。我这么相信他们办事,却没想到他们是这样的。真的请你帮帮忙,还有我去房管局查看户主是两小孩。这和我看到的合同不同。签约买房子的是小孩的家人,而且房管证上数目只写了一笔13.5万元。我想问这有什么疑问可找的吗。在合同上是33.5万。我想按道理应该把委托人找出来不?我可否直接把持有我委托书的人所签的买卖合同给法官看,否定我有委托书一事。
  天津某上市公司因业务发展在上海租房招聘当地员工拓展华东市场,但公司没有在上海注册公司,招聘的人被要求与天津总部直接签订合同,每个被录用的人都经在上海面试后收到天津发来的电子录用通知书,被告知单位可以交五险一金,并约定试用期均为六个月,约定了工资,试用期间打八折,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录用人到上海的出租房开始上班办公,过了一个月后单位一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频繁要求员工加班,周六日与国家法定假日都不放过,据统计,一个月内员工加班时间为188个小时,上海方面的员工提出抗议,但天津公司上海方面的负责人居然叫嚣道,这就是公司的企业文化,如果适应不了可以走人,且在后来的自编自导的KPI考核中,凭印象给予给他看不惯的还提出异议的员工打了极低的分数,打算用说明员工不合格的方式来辞退试用期内员工,这个月就辞退了好几个。单位对试用期的员工辞退非常随意,全凭上海这的负责人喜好而定,而且仅只是口头通知就让员工离职了。好些员工工作快到六个月时,都被这种方式被解除了合同,而且单位在此期间一直未与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单位借口说,你们在上海,要把你们的关系档案放到天津指定的地方,是你们不放所以责任不在单位。理所当然,我也成了最新一波被口头通知的辞退的员工之一,且单位还找了一位刚到到上海出租房来工作的大学实习生用她的手机与我发短信威胁说,让我要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如果不办理,就不发工资与我,在实际中该单位对员工的加班都有上海方面的负责人签名认可,但核算工资时却没有算加班费与员工,针对单位种种行为,我决定教育这种不法单位,但苦于维权有以下不明: 1. 到哪维权?是在天津还是上海,去天津的话,是不现实的,可是在上海的话,该公司在上海只是租房工作而已,我是要到该出租房所在的区去投诉吗?如果去仲裁,不知他们会不会接受,我调不出来单位天津的工商注册信息啊,听说下个月他们就要搬到另一区去办公了。象这样搬来搬去的,是不是投诉或上诉的地方也要随之而变吗? 2. 该以何种方式去维权?考虑到仲裁后再法院估计会被拖得时间很长很长,能否采取先去劳动监察大队的方式呢?采取什么方式会更好啊?我不想只为自己,而且是更想为那里现在还在这个单位的员工,很多是刚大学毕业,他们因刚毕业,害怕失去该工作所以敢怒不敢言。 3. 在具体方面,我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诉讼期间工资+所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五险一金+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的组合还是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赔偿金+所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五险一金+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补偿”的组合呢? 4. 单位仅是口头通知辞退我,没有书面的通知,我是不是应该要求,如果得不到该书面通知,我来上班,假如单位不给考勤,最后不承认上班怎么办,得知人家不用我后以这种方式上班说实话很难受?要是不睬单位,直接去仲裁告其是不是有点便宜单位呢,不知用何策略能更好?
希望老师能帮解答,我的赢面有多少,打算寻找律师代理。
  回复:绵绵Q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如果有合同能证明对方违约的话,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失的赔偿,关键现在需要看你们的定制书是怎么约定的,有没有明确的条款确定什么时候签合同,不签的后果。  如果对方违约,你们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您好!  请教一下:我去规划部门查询所购房的规划图,工作人员说房产商每年都要向其交纳一定的保管费用,他们要为房产商服务,除非我征得了房产商同意,否则他们不可能让我查。此外他们只接受公检法部门的调查,说让我请公安部门去查,想问一问,这些话合乎法规吗?
  回复:无路可退2009  我认为你从委托代理这块入手胜算不大,因为你这个基本上构成了民法上的表见代理,所以是有效的,你能否定它的可能性很小。  现在你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你的损失,这个是可以的,找一个当地的律师问问大概要多少钱,价格是可以协商的。
  谢谢,我也不知道在哪找律师。看了你的介绍,像我这种情况的,可否介绍个律师做我的问题顾问。费用帮我估算一下我怎么找无权代理人赔偿。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后房子属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回复:小草xcxcxcxc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他们不想让你查你也没办法,还是起诉吧,让法院代查。 
  回复:无路可退2009  你的问题最好是找律师代理来办,因为比较复杂,怕你出现差错。律师可以在当地找,多问几家。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受伤需不需要赔偿,谢谢。  今年三月的时候,我外婆在没有经过我家人知道和充许的情况下私自将我家的地下室出租,直到租房者搬入时我家人才知道。我在询问租房人情况时,我外婆与我发生争吵,之后我跟我妈妈、舅舅离开。争吵发生半个小时之后,我在楼上看到我外婆在楼下骂我妈妈,我便下楼拉我妈妈沿路离开。我们走出大概一千多米然后在路边聊天,大概不到十分钟,就听到我外婆沿路边走边骂的过来,在看到我和我妈妈之后她突然加速冲过来抓住我并动手打我。我妈妈在中间一直想拉开我外婆让我离开,其间有三次我妈妈刚把我跟我外婆隔开我又马上被她抓住。最后我们拉扯到了马路边因为有车子开过,我停下来了,外婆随后马上抓住了我的头发和衣服,我企图挣脱她,混乱的时候外婆一下子跌倒在地上。(当时我站在马路边,我妈妈在中间,外婆在后面)我叫妈妈马上通知了舅舅并让他打了110和120。之后医院检查结果说外婆胫骨骨折,在医院住了大概一个星期左右,因为外婆自身的原因不能动手术(手术只是打金属钉固定骨头以便可以马上活动),医院就让外婆出院自己回家休养,后来是舅舅给外婆找的草医,但是住院和草医的所有医药费用都是我们家支付的。草医给外婆上了大概二十天的草就确定她已经好了并且可以走动,但是现在她故意躺在床上不肯走,要求我家赔偿。但是有亲戚确定她可以走动并且家里没人的时候她可以生活自理。现在外婆已经做了伤残鉴定,鉴定她是六级伤残并且她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我赔偿。  我想请问这种情况我需要赔偿外婆吗?而且外婆只是骨折就鉴定六级伤残是否合理?谢谢!
  回复:徐正伟mimi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子不属于婚姻共同财产。
  刘律师,我现在有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因为就这个问题,很多的律师说的都不一样,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对条文应该理解是,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做满一年,应该赔付11个月双倍工资的差额。    但是在八十二条里,有很多的解释,说,只要没签订劳动合同的最多只赔11个月的工资,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再赔偿,就算是再做两年三年也是一样。    我曾咨询过很多的律师,律师说,在广州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他们只裁决11个月的工资补偿,其它的,不算。    现在马上要申请仲裁了,我不知道我是只能拿到11个月的赔偿还是能按照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拿到从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的双倍工资补偿?    我07-05月底进入这家公司到现在,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任何的保险,向我这样的情况,我应该拿到几个月的双倍工资?    希望刘律师能给予解答。      
  回复:yaoweinan_xue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首先,家里的事情尽量协商解决,起诉到法院也是尽量调解的。  法律上来看,你们这是属于人身侵权,双方互有过错,应当在过错分配后决定双方的责任。  关于鉴定,如果对鉴定不服,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另外关于赔偿金额,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需要哪些赔偿,漫天要价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
  您好!我想问一下关于拆迁补偿方面的问题。   
2003年我们村拆迁,当时我姐姐在外地读书,户口也迁过去了,村里的干部以户口不在本地而不给与任何的补偿(我们家现在的房子里也没有她的份额),我姐姐毕业后一直在外地工作,近期回来本地工作了,能得到补偿吗?
  人事争议中违约金60天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哪一天?    本人与北京某学校(“学校”)签定了09-7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其中写明违约的一方每年支付1万元违约金,我于2008年2月离职。    据我了解,人事争议的诉讼时效为60天。请问,单位对违约金权利的60天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哪一天?是我离职的那一天吗?举证责任在哪一方?    网上看到了福州一个人事争议一审的判决说,单位对违约金的权利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劳动者明确拒绝支付违约金之日”。可这很难有证据证明啊。  
  回复:森林的树2010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般只支持十一个月。
  您好:      
我是石家庄铁道大学的一名普通学生,五月份的一天,有几个朋友问我是否可以买到四六级答案吗?刚好我在网上刚认识了一个网友,河北保定的,他承诺提供给考中答案,包过,过不了退钱!     我将信将疑,约他来学校和我们面谈。出乎所有人的意料,他们竟真的来到我们学校,为我们演示设备!我叫了几个朋友一起去,跟我去的那几个人都说这个人挺实在的,不像骗子......后来我信了,做了这个所谓的“校园代理”。     他们给我的优惠条件是:免费提供给我四级答案,并提成一千块钱,因为我那几个同学确实想买考试答案,而且我又面临找工作,四级对我来说很重要!     我问了好多人,他们都说考中答案能行!后来我信了,决定以身涉险了!现在想想真是后悔当初的决定!     6月18日,卖答案的两个人带来了设备——作弊用的机械表,我把从同学那里收来的钱一起给了他,一共一万二千七百块钱......     结果考试中所有的手表都没有收到答案,我们被骗了!考完之后我赶紧打他的手机,关机!一直关机!当时,我的心一下子就慌了......因为我是介绍人,又是我把钱给人家的,所以所有的人都把矛头一齐指向我,让我退钱,一万多块钱啊,我从哪里出呀!我的父母可都是普通的农民呀!哎,自己真是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     那一夜我站在楼顶想到了死亡,可是父母把我养这么大容易吗?就因为自己当初那点虚荣心,那点投机的心理,断送了自己也就断送了父母的期盼!我后悔了,可是后悔又管什么用呢!一千块钱的诱惑让我背上了上万块钱的债务!     我想到了报警,可是报警真的管用吗?我连那个人叫什么都不知道!就算警方找到他,估计我自己也会受到牵连,要是因为这件事失去多年努力换来的求学机会,值得吗?     一个人思索了很久之后,我决定自己把一万多块钱的债务背在身上!     他们催着退钱催地很紧,我自己也没有好的办法!能借的人都借了,还差五千多!我该怎么办呢?我知道错了,这是我人生中一次惨痛的教训。他告诉我人心隔肚皮,骗子不会在自己脸上写上“骗子”二字!可是知道错也解决不了自己身上的债呀!我该怎么办呢?谁可以帮帮我啊,我每天吃不下饭,活在痛苦当中......我该怎么办呢?              
  谢大家的关注!                 我在2007年4月份与昆山市华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订购了一套商品房,在日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在日前交房。我在9月底去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过程中,该公司要我重新签订合同要修改合同内容,我不同意改,该公司就不把房子交给我,我通过多种方式催该公司把房子交给我,该公司就一直说你不按照我们修改过的合同签就不给你房子。我无奈只好在2009年7月份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这样的法院不但不支持我,还给我制造障碍,就按原合同的第十一条交接的约定给我判了个视为已接受交房。我拿着{2009}昆民一初字第4986号的判决书,再次去该公司要房子,该公司还是坚持,我不改合同就不把房子交给我。为什么我不同意改合同就不把房子交给我呢!平等何在,公理何在,连法院也捉弄我。我只好上诉到苏州中院,中院就照样画葫芦维持了原判,我不知道这是什么世道,什么法院还称是人民法院,应该改称为权势人民币法院。希望大家都能帮我顶顶。             详情请登陆查看谢谢大家!  
  我想请问一下刘律师,我的父亲在前年承包一处矿山,因没钱买炸药,就自己买了点硝酸胺,掺上锯末,研磨成炸药。在运往矿山的途中被公安人员查住,法院因诉讼机关建议被告人确为生产所需而非法制造爆炸物,且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过完几天后,法院又重新宣判为十年。请问,刘律师,这样的案件如何申诉?我的父亲是地地道道的一个农民,难道就要接受这么重的惩罚吗?  
司法解释里面第九条 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那为什么我的父亲还要被重重的判处为十年呢?这种情况我能申诉吗?
  回复:lvyouyoudeyoucai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户口迁出的得不到补偿。
  律师朋友:     您好,我妻子怀孕8个月,孕检尿蛋白到医院住院,诊断子痫重症,血压高,住院一般治疗,保胎,降压,每隔6小时查胎心,住院后的第三天早上8点感觉肚子胀,大夫只是看了一下,说没事,9点20左右出现流血,胎心好,再找大夫,都去做手术了,紧急从手术室找了一个大夫,说情况不好,赶紧做手术,可联系手术室说满台了,没有手术室,让我们得等,大约11点,才做的手术,可是,孩子已经死了,大人大出血,现在肾功能衰竭,找医院,他们说没责任,现在我想通过法律来维权,想知道医院的责任多大,医学会会怎样认定,请懂医学法律诉讼的律师老师帮忙,我先给老师们鞠躬了!!!
  回复:godfathersmile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60天指的是仲裁时效。
  回复:伊净寒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首先你的行为本身就是触犯法律的,另外报警了到时候你找不到对方的话也是没用的,而且买答案的人也是违法行为。
  本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单位受伤,造成左小指肌腱脱落,后在医院进行治疗,在对医疗费用进行报销时(医药费用一万两千元),社保中心以工伤为由,以要求出示工伤证明等相关条件,拒绝报销,请问各位法律等相关人士,如果不进行工伤报销,而进行医疗保险报销,可不可以?如果进行工伤鉴定,伤害不能达到工伤等级,费用该以何种方式报销?(本人国企单位,保险全面)谢谢
      作者:刘律师北京 回复日期: 08:46:48 
    回复:森林的树2010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般只支持十一个月。  =================  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岂不是成了一纸空文?  
  刘律师你好!  
我的电动车在深圳龙岗被巡防队的扣押,理由是我的电动车超标!我的电动车是正规厂家生产的60V上海大力王,有正式发票!有合格证!  
为了尽快取出电动车,我按照该对的分队长意见,花了350元买了2辆旧三轮车送到该巡防队,该分队长却说不合格,拒不放行!要扣押1个月!如果那样,电动车将在停车场露天待上至少30天,那样的话,我的电动车就没有用了!首先是电池会损毁!取回的时候,还要交150元的停车费和200元的罚款!  
我是在正规商家购买的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有合格证,怎么就不合格了?如果真的不合格,我又该怎样维权?  
  请教老师两个问题,谢谢,谢谢。         第一 我和甲方签了一个商铺的租赁合同,约定进场日期是09年11月20日,起租日期是10年1月20日,〈60天免租装修期〉在09年12月11日我给甲发律师函以房子达不到交付条件〈目前证据不是很充分〉要求解除合同,甲回函不同意,10年1月15日甲在该商铺内建了一占地面积5平方为其他地方送气的管道改变了商铺内部结构。10年5月10日甲又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并起诉到法院,现法院判决我赔偿甲1月20日到5月10日的房租损失,合同中约定中途解除合同要赔偿损失,但没有说具体几个月。现我想上诉,请问有可能胜诉,或者赔偿少点吗?         第二 庭审中甲提供虚假材料〈说我已经发函认可房子达到交付条件〉,仅仅是电脑打印的,没有我的签名,也不能提供快递回单,但我的律师认可了,我不在庭审现场,现在我上诉时可以推翻吗?     第三 10年5月13日,甲又把房子租给了别人,请问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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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要和平共处2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如果是判决对方交房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个就看法院怎么判的,需要看看具体的判决书。
  您好刘律师:我一朋友在老家跟女朋生了孩子,以前农村乡下上户口很容易,就连女朋友的一起上了,可没有领结婚证明,后来两人分手了,但女友的名字还在我朋友户口上,现在人家女友另跟别人结婚了,可我朋友户口上多了一个人,还变成己婚,多次找派出所改掉,可人家派出所说什么也不行,不能改,我朋友急了,请告诉一下我朋友此时该怎么办?谢谢
  回复:sliy000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这个罪的最高刑是死刑,法院有自由裁量权,不过你这种情况确实判的高了,但也不违法,所以申诉的话胜率不确定。
  谢谢。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受伤需不需要赔偿,谢谢。    今年三月的时候,我外婆在没有经过我家人知道和充许的情况下私自将我家的地下室出租,直到租房者搬入时我家人才知道。我在询问租房人情况时,我外婆与我发生争吵,之后我跟我妈妈、舅舅离开。争吵发生半个小时之后,我在楼上看到我外婆在楼下骂我妈妈,我便下楼拉我妈妈沿路离开。我们走出大概一千多米然后在路边聊天,大概不到十分钟,就听到我外婆沿路边走边骂的过来,在看到我和我妈妈之后她突然加速冲过来抓住我并动手打我。我妈妈在中间一直想拉开我外婆让我离开,其间有三次我妈妈刚把我跟我外婆隔开我又马上被她抓住。最后我们拉扯到了马路边因为有车子开过,我停下来了,外婆随后马上抓住了我的头发和衣服,我企图挣脱她,混乱的时候外婆一下子跌倒在地上。(当时我站在马路边,我妈妈在中间,外婆在后面)我叫妈妈马上通知了舅舅并让他打了110和120。之后医院检查结果说外婆胫骨骨折,在医院住了大概一个星期左右,因为外婆自身的原因不能动手术(手术只是打金属钉固定骨头以便可以马上活动),医院就让外婆出院自己回家休养,后来是舅舅给外婆找的草医,但是住院和草医的所有医药费用都是我们家支付的。草医给外婆上了大概二十天的草就确定她已经好了并且可以走动,但是现在她故意躺在床上不肯走,要求我家赔偿。但是有亲戚确定她可以走动并且家里没人的时候她可以生活自理。现在外婆已经做了伤残鉴定,鉴定她是六级伤残并且她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我赔偿。    我想请问这种情况我需要赔偿外婆吗?而且外婆只是骨折就鉴定六级伤残是否合理?谢谢!      回复:yaoweinan_xue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首先,家里的事情尽量协商解决,起诉到法院也是尽量调解的。    法律上来看,你们这是属于人身侵权,双方互有过错,应当在过错分配后决定双方的责任。    关于鉴定,如果对鉴定不服,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另外关于赔偿金额,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需要哪些赔偿,漫天要价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      因为我们家一直就觉得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外婆受伤,她都是老人,所以医药费包括所有的费用都是我们家里支付的,甚至于她在自己家里调养的时候都要求我们家给她付房租(她住的是自己没受伤以前就一直住的房子,是自己家的)、要求把我们家没住的地下室要交给她使用,我们家也没有跟她去计较,全部都按她的要求满足她了。可是她现在要求我们给她赔十几万,这让我们家人觉得无法接受拒绝了她。所以现在她才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只怕是很难调解的了了。而事情是她未经过我家人同意就把我家房子出租,而且是她追了好远并动手打我,我想请问在上法庭的时候这些情况对我们家会不会有利?  谢谢。
  回复:忆雪儿峰峰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要先做鉴定确定责任归属,你要做的是保留好一切证据。
  律师    您好!我叔叔在海盛中学后勤食堂连续工作17年,今年6月学校把食堂承包给外面,给我叔叔下了辞退通知,工作的17年中没有交社会保险,并且每周的工作在55个小时,从来没有给过加班费,请问这种单方面辞退是不是违法的?我们应该从哪几个方面维权?
  你好!我遇到一个当事人的案件,并且去看了他提供的证据,根据证据,这起案件有可能是一起有很大水分的案件。其具体内容我已经转载在天涯论坛【法律论坛】上:【一个典型的冤案】。该当事人现在不停的申诉,同时,这起案件有可能受到外力的左右。并且,当事人所提供的新的证据,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但是,法院一直都没有立案。你们能否给当事人指点迷津。    
  回复:caizi99999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工伤和医保不可兼得,而且两者范围不同,你这个情况属于工伤范围。
  回复:森林的树2010  实践操作是这样。
  回复:长风如山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由于目前的电动车标准还是老的标准,所以市场上的大部分电动车实际上都是不符合规定的,但是这些电动车的生产又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理,所以就出现了现在的情况。  这种情况你可以拿着交管部门的处罚书去找销售商索赔。
  律师,您好:    我们公司最近最近在一起投标事件中委托本公司的一位员工A冒充别家公司参与投标,并赢得此标,请问员工A是否涉嫌串通投标罪与合同诈骗罪?
  回复:江南女孩1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甲方有违约情形,可以要求赔偿。  电脑打印的没有签字的不能作为证据。
  可能是我描述的不够清楚,最后是我公司赢得了此标,员工A冒充的公司只是为了凑齐3家以参与投标
  刘律师,您好:  最近我乡党委、政府以计生大干5、6月为由,免职一个村支委、停职3个村委会委员。原因是不按讨论稿向计生协会捐款。  事由:以计生大干5、6月讨论稿,村两委包片干部如欠一例已生育一男一女的育妇没结扎,两委包片干部要捐款1000元,欠一例已生育两女没结扎的对象,两委包片干部要捐款2000元,已生育一孩没有上环的对象,两委包片干部要捐款500元,每轮双查(查环、查孕)育妇连续两期没参加的,两委包片干部要捐款1000元。对此交不起强迫捐款的村两委就地免职或停职。  请问乡党委、政府有权向村委会委员停职吗?强迫村两委向计生协会捐款做法对吗?
  回复:广州他乡人2010  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最好是找关系解决,走法律程序的话比较麻烦。
  本人与南京BR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一审由南京江宁法院以“BR公司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作出经济性裁员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判决双方“劳动合同于日解除”。       二审由南京中院以相同理由维持原判。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BR公司从未建立工会,只提前了1天通知本人因公司经营亏损就解除了劳动合同[本人注释:本人原审时提交的BR公司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证明此事实],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法定的裁员程序。所以,南京江宁法院和南京中院判决明显枉法判决。      江苏省人大制定的《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通过裁员方案的职权”。      本人提交的证据《BR公司工商注册信息》、证据《AB公司工商注册信息》、证据《CD公司工商注册信息》[本人注释:此3证据为本人申请再审时提交的新证据]可以证明,BR公司的投资人是AB公司和CD公司,而AB公司和CD公司的投资人都是自然人,因此,BR公司是“自然人控股”的民营企业,不具备主体资格。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14条又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和通过的事项,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BR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超越职权作出的裁员决议,对本人没有约束力。      南京江宁法院和南京中院对以上事实视而不见,枉法判决。尤其是南京中院有错不纠,其开具的《释明函》只有一句话,“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适用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望你服判息诉”,不释又不明,可恶之极!      现在,本人已经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本案,并已经受理。本人要求江苏高院依法审查、并裁定再审本案。    请问LZ意见如何?
      作者:刘律师北京 回复日期: 08:41:15 
    回复:森林的树2010    实践操作是这样。  =========  如果实践是这么操作,那只能说法官、律师在第一次判这样子的时候就在亵渎法律,    按照这样的判决惯例    这也给了资方一个有机可乘的机会,我充其量也是给你11个月的工资,就如一个老板的话说“我08年怕你,我09年就不怕你了。    完全没有诋毁刘律师的意思,我咨询过几个律师,其中他们的答案不一样,说支持11个月的占30%。  我相信多数了,因为我所剖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也是跟多数见解一样。    谢谢刘律师。祝顺利。
  律师,你好        /publicforum/content/law/1/235627.shtml        这是我的求助帖,您能帮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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