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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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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如何成立合作社申请国家政策绝招;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五大利好;导语: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虽然对农民合作社有了;今年一号文件第五部分第22条,规定“允许财政项目;亮点2:拨建设用地指标,助合作社“不差地”;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如果想要建设加;亮点3:政策性担保,助合作社“不差钱”;以往合作社难以发展壮大,贷款难是一个大问题;新的农业经营组织,
如何成立合作社申请国家政策绝招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五大利好 导语: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虽然对农民合作社有了一个很高的定位,但相关配套措施不到位,合作社依然难以解决资金困局。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马上跟进去年的政策,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条件,开辟道路。总体来讲,今年的政策大目标就是要让合作社“不差钱”“不差地”“不差人”。那么今年的政策到底有哪些亮点?有哪些内容值得我们合作社的朋友们关注呢? 亮点1:财政资金、资产流向合作社 今年一号文件第五部分第22条,规定“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推进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上内容的总体精神就是鼓励财政资金流向合作社,无论是项目资金还是形成的资产,都要向合作社靠拢。财政资金支持合作社还要有“搞创新”,目标无非是把有限的资金投放到合作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财政的大力支持是合作社发展壮大的重要支撑点,也是合作社发展“不差钱”的关键一环。 亮点2:拨建设用地指标,助合作社“不差地” 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如果想要建设加工厂、仓库、物流基地、批发市场、交通道路等,在实际中面临着建设用地短缺的问题。因为农村的土地一般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而建设用地的指标是非常有限的,想要取得建设用地的权利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这又是非常困难的。国家考虑到这一点,在今年的一号文件中专门指出: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这就为合作社解决用地困难提供了帮助。能考虑到这一点,说明国家高层对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注是非常到位的。有了建设用地的指标,合作社发展二产和三产就方便多了。 亮点3:政策性担保, 助合作社“不差钱” 以往合作社难以发展壮大,贷款难是一个大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其他问题都无从谈起。以前国家虽然也鼓励合作社的发展,但金融上的扶持不到位,使合作社的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今年的一号文件,国家专门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那就是“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这句话看似简单,但却很关键,以往合作社贷款难,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没有担保,银行不愿意放贷。有了融资性担保公司,专门为合作社提供担保,这就使银行的钱放出来,合作社也就有发展的动力了。 亮点4:加大培训力度,助合作社“不差人” 新的农业经营组织,需要由新的人才去匹配。当前的农业劳动力和经营人员欠缺很多现代农业的技能和素质,这不利于合作社的发展,更不利于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新一号文件指出“加大对新型职业农
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的教育培训力度”,这是实现现代农业的关键所在。农合论坛三年的培训经验,帮助更多的分站取得成功,正是弥补了我国目前人力资本较弱较差的薄弱环节 亮点5:发展加工流通,走向产业化经营 农民合作社以往的发展,大多停留在统购统销和初加工的范围,并没有走向流通环节,实现产业化经营。这说明了我国合作社的发展还停留在初级阶段,未来如果想要获取更多的市场附加值,必须要走产业化发展的路子,产品要走向流通,走向市场。今年的一号文件指出:“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说明了合作社不能停留在现在的状态,必须继续走向市场,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实现企业化经营。农民的增收能否真正提高,关键就看能否分享流通领域的价值。 小结 除了以上五大亮点,第五部分第23条有关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新提法,也为合作社的发展创造了新机遇。比如文中规定,“采取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扩大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其中提到的“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服务模式,扩大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就是目前很多合作社开展的业务方式,比如土地托管模式,全程托管和半托管模式等。有些地区这些服务的提供是以专业技术队和农机队等个体农户为主的,但从未来的趋势来看,这些社会化的服务也必将纳入到合作社的领域之内,合作社是未来社会化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包括联合社。另外。“完善农村基层气象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开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通式气象服务”,使合作社可以更加便捷的获得气象信息,减少农业灾害的损失,保持农业长期较为稳定的经营收入。 通过以上的分析,今年国家将从财政资金、用地指标、银行贷款、人才培训、产业流通以及气象服务等方面,全面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扶持,解决合作社发展中的各项困难。对于刚刚进入农业或者还没有组建合作社的人来说,如何抓住国家的政策红利,在农业现代化的浪潮中干出一番事业,除了要领会中央的精神,更需要全方面掌握合作社的组织运营技能,更加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农合论坛五大服务之一“合作社运营管理”,可以帮您搞懂合作社的组织特征、发展思路、运营技巧,帮您真正走上合作致富之路。 如何成立合作社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合作社的职能有哪些? 合作社的职能包括: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运输、农产品贮藏、技术服务、信息服务、信用合作等。 合作社可以进行多种经营、综合服务
怎样注册合作社?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其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需要有具体人牵头组织、办理和落实,通常由农民合作社的全体设立人(社员)推举的代表(发起人)或者共同委托的代表人(以下简称发起人)牵头组织、办理和落实。 合作社规范化运营的优势 规范化运作达到2年的合作社就可以申请国家的示范社项目,同时还可以重点围绕产业发展申报各类项目,这些都是优先向示范社倾斜的。所以规范阶段对合作社的发展非常重要。首先,规范化利于合作社的运作管理,便于日常业务管理及盈余分配;其次,规范也是合作社争取国家政策扶持、金融支持的根本前提;再次,利于吸收更多的社员,为合作社的做强做大提供有利条件。 怎样规范化运营合作社 一个规范的合作社应具有:基础设施完备、组织机构健全、章程制度完善、社务管理民主、财务管理规范、成员权益明确、服务经营能力强、经营效益良好、经营服务统一、盈余返还合法的特点。 如何发展社员的五大秘诀
如何申请示范社 申报\示范社\之后有什么好处?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市、县(区)财政也要根据财力状况,安排示范社专项扶持资金。 2、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的13%予以抵扣。 3、优化金融信贷服务: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示范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 4、优先承担建设项目:涉农项目主管部门要把示范社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独立申报。凡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优先安排示范社承担。 5、放宽用地用电政策:示范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优先安排
用地计划,依法及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种植业用电以及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如何达到示范社的标准?
一、具备申报资格 1、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2、全员注册,所有成员必须经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 3、运行时间一年以上; 4、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办社,得到入社成员的认同和支持; 二、示范社申报应做到
(一)关于示范社建设标准13条 ――让你可学可看可比
1、规模较大:合作社登记出册成员应在100户以上,并有较大的产业、产品规模和业务量,产业基础牢固。 2、产权清晰:合作社的资产要按份额明确到每一个成员头上,并体现在账目中,属于成员家庭个人的资产不能同合作社共有资产相混淆,公私不分。 3、管理民主:合作社要依法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对成员实行社务公开和账目公开,保障全体成员对合作社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模比较大的合作社实行\民主控制\。 4、制度健全: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好本社章程,贯彻执行好章程的各项约定;要建立健全合作社内部制度各项制度,重点是财务制度、民主议事制度以及生产经营和技术规范等制度,使合作社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5、分配合理:合作社可分配盈余要依法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为主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遵循市场价规则,优惠部分可作为盈余返还。 6、账目规范:合作社要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记账,准确核算。要依法建立完整的成员账户,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与合作社交易情况、盈余返还情况的资料记录准确无误。 7、服务到位:合作社要有比较健全的服务设施,设立相应的生产、经营和服务部门,并有切实的服务
内容,能够为及时成员提供生产资料购买、产品销售、教育培训、技术指导、信息服务、产品包装、品牌商标、质量标准、资金互助、农业保险等服务。 8、质量安全:合作社所有成员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制度,实行标准化生产,并取得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等认证。 9、业绩较佳:合作社要有较强的经营能力,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和主要产品统一销售要达到较高的比率;要有自主注册商标,有畅通的销售渠道,有较高的盈利水平;成员加入合作社比不加入要有明显增收。 10、形象良好:合作社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要整洁干净,制度上墙、档案资料齐全,配备必要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有生产基地和必要的生产设施,外在形象要具备可参观性。 11、领导优秀:合作社带头人要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以及业务水平和敬业精神,热心为成员办事,要有一支较强的经营管理团队。 12、成员支持:合作社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在为成员搞好服务,组织好生产经营的同时,还要注重发展合作社文化,关心成员福利,关注社区公益,使广大成员对合作社认可、满意,积极主动地关心参与合作社的建设发展。 13、遵纪守法:合作社所有成员必须经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在组织运行和生产经营中要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正气,树立社会责任感,积极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不得干预农村基层组织的选举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关于示范社的评审 ――一看社二看人,你必须看! 一看社:看规模、看规范、看形象、看效果 1、数量规模:包括登记注册成员数量和带动社外农户数量,产业、产品和业务规模。 2、产权状况:合作社资产产权是否清晰,国家扶持资金、提取的公积金是否按规定量化到成员账户。要特别注意属于成员的私有资产不能同合作社的共有资产相混淆。 3、议事制度:查看合作社各种会议记录、文件档案是否齐全,形成的有关决议和决策是否履行了民主程序,是否按照章程约定和有关制度履行了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签字。 4、会计账目:查看合作社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会计账目是否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记账、核算。 5、成员账户:查看成员账户各项记录是否及时和齐全。 6、盈余分配:查看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比例是否符合法律和章程要求,是否依法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7、章程制度:查看合作社章程是否规范,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公开上墙。 8、服务事项:查看合作社各项服务内容和服务措施是否到位,效果如何。了解合作社管理团队的组成和水平。 9、办公场所:查看合作社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生产设施以及生产基地的外在形象,是否有可参观性。 10、质量安全:查看合作社对成员产品的各种质量认证书和各项生产记录,是否实行标准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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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的农业合作社
作者:常青
发布时间: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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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丹麦的农业合作社.
(山西财经大学国际贸易学院 030006)  
摘要:丹麦以不足世界千分之一的人口和万分之二的耕地却创造出世界一流的农业,是世界上公认的农业问题解决的最好的国家之一,丹麦农业对世界某些市场的影响力是不可低估的。丹麦农业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辉煌的发展成就,是与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密不可分的。本文通过对丹麦农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一些介绍和分析,期望从中能获得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和我国农村合作社发展有益的借鉴启示。   
关键词:丹麦 农业 合作社 现代化   
丹麦是一个北欧小国,面积不大,只有44,000平方公里,人口不多,约为550万,但丹麦的农业却非常发达,是世界上重要的农产品国之一。丹麦农业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辉煌的发展成就,是与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密不可分的。丹麦的农业合作社在欧洲乃至全球都相当出色,许多欧洲国家都曾把丹麦的农业合作理念作为他们本国发展农业合作的楷模。最早的丹麦农业合作社是产生于1882年的乳业合作社,接着1884年出现了丹麦第一家面包房合作社。从此,这种以合作社形式聚集资源的方式深刻地影响着丹麦现代社会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丹麦农业合作社又经历了一次比较大的改革和变动,到1989年一种新型的丹麦农业合作社体系就在北欧地区出现了。   
本文将着重介绍丹麦农业合作社发展中一些非常重要的基础和细节问题,如关于丹麦农民是如何组建农业合作社、如何管理和发展他们自己的合作社企业等,另外本章结尾还将对丹麦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经验教训作一些简要分析评论,希望丹麦农业合作社的成功经验能够对中国农民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构建自己的农业合作社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丹麦农业合作社的起源及发展历程   
(一)丹麦农业概况及合作社基本背景知识   
1、丹麦农业概况   
丹麦王国(The Kingdom of Denmark)位于欧洲北部。丹麦农业历史悠久。1788年以前,大部分土地为贵族、王室和教会所占有,农民只占有10%的土地。18中期到19世纪末,丹麦经历一次持续一个半世纪之久的大规模改革运动,使农民获得了土地。今天,丹麦97%的农民为自耕农,出租土地只占3%。据2008年的统计数字,丹麦有43,415个农场主。2007年,丹麦农业就业人口有153,000人,占到丹麦总就业人口的5%。其中有67,900人从事种植养殖业,38,800人从事农产  
品加工,还有46,200人从事农业服务工作。1   
19世纪后期,丹麦工业化开始起步。经过大半个世纪的发展,到1962年工业品出口值才第一次超过农业的出口值。2008年丹麦的国内生产总值为3,429亿美元,人均62,626美元。2008年农业在丹麦国内生产总值中的贡献率为2.4%。   
目前,丹麦是世界上重要的农产品出口国之一,2/3的农产品出口到世界150多个国家和地区。2008年,丹麦农产品出口额达到644亿丹麦克朗,占丹麦出口总额的11%。丹麦的猪肉、草种、皮草等农产品出口均为世界第一,分别占到世界市场份额的28%,32%,29%。培根、香肠和熏肉为世界出口第二,占世界市场份额的11%。另外农业机械设备的出口每年也能为丹麦创造498亿丹麦克朗的收入。2   
2、丹麦农业合作社基本背景知识   
目前,农产品贸易是丹麦对外贸易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丹麦全国2/3的农产品用于出口,农产品出口占丹麦全部出口产品的比重达11%。同时农业在吸纳丹麦人口就业中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丹麦虽然是一个面积只有44,000km2小国,但其农业却非常发达,而农业合作社则可以说是推动丹麦农业成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农民一家一户常常会面临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日常生产问题,也包括周围环境问题,比如:市场、技术进步以及与产品和销售相关的政策变化等等。丹麦农民通常以多种方式自发组织起来,解决这些大家都面临的普遍性问题。   
丹麦农民一般都拥有自己的乳制品企业、屠宰场以及其他一些涉农企业,这些企业绝大多数都是归农民合作社所有,属于合作社农民社员共同拥有的企业。农民们也会自行通过农业合作组织,为这些企业开展各项专业服务工作,比如:聘请为每个农场做产品和经济计划咨询的咨询家等等。与此同时,他们也参与制定一些政策制度,比如:参与制定各种与农民相关的法律政策,如:税收制度、环境制度、欧盟市场规则等,具体包括法律政策的分析研究、为农民提供信息、讨论农民们对法律制度的期望,以及最后和政府、国会的谈判,以期望对法律政策制定产生一定的影响。   
总之,农民们出于自身在农产品市场中的利益,创建和发展了农业合作社。一个农业合作社就是一个由所有合作社社员共同拥有的商业企业。在接下来的几节中,将具体介绍丹麦农民如何经营管理他们自己的商业企业——农业合作社。   
(二)丹麦农业合作社的起源   
1、丹麦农业合作社成立的动因   
在丹麦,农业是由许多个体农场组成的,每个农场就像一个小型企业一样。农业和汽车业、电讯业或者其他行业是完全不同的,每个单独的农场主都要把他们的产品销售到市场上。通常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农民们完全能够将他们的生猪、牛奶和谷物等等销售出去,但问题是农民们能够以多高的价格销售农产品。   
当单个的农民销售其产品时,比如一个农民把他的生猪卖到屠宰场,屠宰场老板将会竭力压低价格,并且还和每个农民说,他们可以从其他农民手中买到更便宜的生猪。当然有时屠宰场老板也会遇到麻烦,比如所有农民们都不愿意把生猪卖给他们。但是,在这样的游戏中,农民很少有机会成为赢家。   
当然解决问题的办法有很多种,例如:屠宰场可以自己养猪,自己屠宰;屠宰场可以和农民达成生产协议,或反过来,农民也可以和屠宰场达成生产协议;或者农民还可以开办自己的屠宰场。   
19世纪后半叶丹麦向英国的熏肉出口数量急剧增加,农民们看到这些私营企业和中间商们依靠与他们做生意赚了很多的钱,于是决定兴办属于自己的屠宰场。最初这种想法是很简单的,与其单个农民一家一户分别把各自的产品销售到市场上去,不如大家联合起来一起销售产品。与此同时,农民们也不再销售初级农产品,而是在对农产品进行加工之后销售带有附加值的产品。于是,作为农场的延伸,合作社就这样应运而生了。合作社负责向农民收购初级产品,对初级产品进行加工,并为农民销售产品。虽然合作社并没有向农民保证一定会获利或者一定会以高价销售产品,但是最终产品的价格越高,农民们也就获利越多。   
合作社企业实行农民自治,由农民自主做出各种决策。他们通过享有各种权利,履行各项义务,彼此互相约束,共同合作。   
此外,19世纪80年代,丹麦农民还成立了自己的乳制品合作社,并且最早成立的乳制品合作社比最早成立的屠宰场合作社还要更早。后来农民们又成立了很多其他的合作社,比如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合作社,通过这些合作社,农民们一起购买饲料、肥料和其他的生产资料。3   
2、丹麦农业合作社运动的历史背景   
19世纪后半叶,有几个特殊的原因,促成了丹麦农业合作社的成功发展,导致乳业和屠宰场合作社数量迅速增长。   
一般认为,格伦德维戈(N.F.S. Grundtvig)4和他倡导兴办的丹麦民校(folk high school)是丹麦农业合作社运动成功的重要背景条件之一。格伦德维戈是丹麦19世纪著名的诗人牧师和教育改革家,他倡导创办了以教区为基础的成人教育学校,打破了当时丹麦乡村彼此相互隔绝相互封闭的传统文化局限,促成了文化独立,为农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思想文化基础。5   
丹麦民校主要是面向成人开办的学校,学期大约6个月或1年。但许多农民的子女也到民校上学。学校不仅教给他们具体的知识,而且还注重自由发言,对话,讨论,历史和社会问题争论,以及积极参与民主决策。民校注重增进学员们的精神生活,这种传统一直保持至今。通过民校的学习,年轻的农场主们懂得了他们要为自己的将来负责。事实上,格伦德维戈和民校对丹麦农业合作社运动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开阔了农民的视野,培养了农民们的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这是丹麦19世纪自由化运动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就为丹麦农业合作社运动奠定了社会思想和组织基础。   
与此同时,知识基础也逐渐完善了,这一方面是由于丹麦普通义务教育的发展,另一方面是由于丹麦农业专业教育的发展。另外,农业合作社的技术基础也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到20世纪30年代连续离心机的出现,为黄油的现代化生产提供了基础。   
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市场基础也开始形成了,当时丹麦对英国的黄油和熏肉出口数量急剧增加,农民们联合起来,有组织地与私营经销商开展竞争所能获得的利润变得越来越引人注目了。   
1882年丹麦第一家乳制品合作社成立,1897年第一家屠宰场合作社也产生了。乳制品合作社和屠宰场合作社是相互独立的,并且各自都有明确划分的活动领域,   
乳制品合作社和屠宰场合作社所需要的资金条件也具备了。每个农户都有信用保障,因为他们都拥有自己的家庭农场,参加合作社的农民联合起来,共同为创办合作社所需要的资金贷款提供担保。   
除了农民对自身情况的了解,懂得团结的力量和他们的行动能力以外,外部环境条件也非常重要。概括起来,一方面是格伦德维戈创办民校,帮助农民打下了建立农业合作社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技术、市场、资金等外部环境条件也日渐成熟起来。总之,变革的时机成熟了,农民们明白他们必须自己走出一条路。   
(三)当代丹麦农业合作社及其特点   
1、当代丹麦农业合作社   
目前,丹麦农业合作社在猪肉和牛奶产品出口方面占有绝对优势,这两个领域几乎100%的企业都属于合作社。在牛肉领域大约2/3的企业属于合作社。在皮草和种子领域,丹麦农业合作社也很强大。另外,在农业生产资料供应领域,比如饲料、肥料、作物保护以及谷物销售等领域1/2的企业也是属于合作社。6   
在有些领域,合作社的发展很少成功,比如:农业机械和建筑。丹麦从来没有合作社农场,农场都是私有的,由农民自己个人经营,而不是合作经营。   
丹麦的农业合作社企业都是单一项目的合作,如前所述,它们在那些农民们的共同任务是以出口为目标的产品加工增值和销售的领域具有最大的影响。目前,在牛奶和猪肉生产领域,丹麦具有强大国际竞争力的一家奶制品合作社企业——阿拉(Arla)和两家屠宰场合作社企业——丹麦王冠(Danish Crown)和迪康(Tican a.m.b.a.),几乎包揽了丹麦这两个领域的全部产品。   
丹麦农业合作社企业在与其他私营企业(通常是些大公司)的竞争中逐渐发展,同时各个合作社企业之间也在市场上开展竞争。历史记录表明,经营奶制品和屠宰场的合作社企业之间曾经一度发生直接的竞争,随后,农民们——也就是社员们决定联合起来成立更大的合作社企业。在丹麦还从来没有发生过一家合作社因为破产而被债权人接管的事情,当一家合作社陷入困境时,通常会和其他合作社合并。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到丹麦农业合作社一百多年来在几个重要领域内的发展历程。20世纪上半个世纪整个丹麦农业合作社处在一个发展壮大,新建的过程中。20世纪后半页直到今天丹麦农业合作社在不断的合并,无论是合作社数量还是社员人数都在不断的缩小但合作社社规模在不断的扩大,如在现有的2家屠宰场合作社涵盖了丹麦全国98%的猪肉、牛肉生产。而乳制品生产领域仅阿拉一家合作社公司就包揽了丹麦全国92%的乳制品生产。7   
表1&&&&&&&&&&&&&&&&&&&&&&&&& 丹麦农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                                         
&1903   
&1939   
&1964   
&1992   
&2008   
农场数量   
&260,000   
&210,000   
&175,000   
&75,000   
&43,415   
乳制品   
合作社   
&数量   
&1,046   
&1,399   
&148,000   
&189,800   
&135,600   
&17,789   
&4,500   
屠宰场   
合作社   
&数量   
&65,824   
&194,065   
&133,088   
&29,939   
&13,000   
蛋类销售   
合作社   
&数量   
&1,400   
&33,000   
&42,600   
&60,000   
生产资料供应   
合作社   
&数量   
&1,505   
&1,605   
&30,000   
&95,306   
&107,100   
&47,000   
&39,000   
资料来源:Danish Agricultural Council ( 2009)   
2、当代丹麦农业合作社的特点   
丹麦没有专门的农业合作社法,也没有专门的政府主管机构。丹麦宪法支持国民自由成立各种社团并自由开展活动,如丹麦人可以自由成立一个集邮俱乐部、足球俱乐部、政治社团、农业合作社以及各个阶层各种形式的丹麦人喜欢的社团。当然这些社团必须遵守丹麦的基本法律制度,如:税法、劳动市场法、环境法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推动丹麦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力量是与丹麦农民普遍具有浓厚的组织合作传统分不开的。所有丹麦农民都是农户协会、大农场协会或小农户协会的社员,这些协会都是专业的技术协会,为农民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有些合作社企业有专门人员为农民提供产品质量方面的咨询服务,但是这种事情在丹麦非常少见,因为农民们通常都选择通过上述协会组织举办专业的咨询活动。   
所以,丹麦农业合作社的所有活动都是为了以商业利益为中心的现实目标。通常合作社经营项目都比较专业、单一,合作社经营产品在市场上占有很大的份额。   
二、合作社的原则和基本章程8   
(一)合作社基本原则   
一群农民要组织他们自己的合作社企业时,必须就一系列条件达成共识:包括共同销售产品优先;共同经营企业的目的在于为农民销售产品获得高价,或者尽可能降低农资原料供应价格。成立合作社企业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这些在国际合作社的一般原则中也有反映。   
丹麦合作社基本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条:   
(1)由社员民主自治,实行一人一票制   
(2)社员自愿加入和退出   
(3)禁止或限制按股分红   
(4)利润属于全体社员并且按照每个社员与合作社的业务交易量来分配利润   
农业合作社的社员也就是合作社企业的共同拥有者,这些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看成是他们加入合作社的优势和劣势。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到丹麦农民在合作社中的权利和义务,或者是作为合作社的社员其具有的优劣势。   
      
表2&&&&&&&&&&&&&&&&&&&&&&&&& 丹麦合作社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或优势   
&义务或劣势   
确保销售   
尽可能高的价格和利润分红   
共同拥有企业   
&必须把产品卖给合作社   
固定价格不能讨价还价   
分担债务和经营公司的责任   
资料来源:The Federation of Danish Cooperatives (2002)   
要理解表格里的这些条款,首先必须完全了解合作社企业是农民们共同创建的,因此,他们必须同意履行他们应该担当的义务,并享受他们作为一社员应该享受的权利。   
在丹麦的乳制品和屠宰场合作社中,社员都必须无条件地将自己的产品提交给合作社,也就是说禁止社员们把自己的牛奶或者生猪卖给其他公司。另一方面,社员们可以自己决定产量,而合作社企业也必须全部收购农民的产品并负责销售最终产品。   
在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中,社员是不能讨价还价的,同一个合作社的所有社员都享受同样的价格。当然,不同的企业,包括合作社企业或者是私营企业之间,价格可能不同。   
社员得到的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包括丹麦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这样的价格最终应该在全国范围内都相同。在屠宰场合作社中就是这样的:每家合作社一年都以一个固定的价格(按公斤计算)向社员们收购产品,最后到了年终再给社员二次分红。不同的合作社企业之间的二次分红可能有所不同,运营绩效好的企业最后可能会给社员更多的分红。社员们获得的年终二次分红是合作社企业净收益中扣除折旧和固定支出项目之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年终时合作社会将盈余作为社员一年内向合作社提供产品的报酬分配给社员。   
每个合作社组建的方式都不尽相同,具体要视各自社员(农民们)讨论协商的结果而定。本章后面的内容将会对丹麦的乳制品合作社和屠宰场合作社的情况做详细的介绍。在农业生产资料供应领域中,如:饲料供应合作社或者肥料供应合作社,社员们就不一定必须向合作社销售产品或者购买农资原料。向社员分配利润,社员共同拥有对合作社的所有权,以及社员们自己做出商业决策,是这些农业合作社企业的主要特征。   
整个合作社企业归所有社员共同所有,但是社员不能卖掉他所拥有的份额。社员资格并不是一种可以用来买卖的资产,但这种资产可以用来确保稳定的收入,并为产品获得尽可能高的价格。所以社员们的目的就不是要获得任何和企业相关的资本回报。   
在有些国家,社员可以拥有合作社的股权,但丹麦没有这种情况。只有当社员和合作社企业有直接利益关系时,他才可以成为合作社的社员,也就是说,社员必须是那些从合作社购买或者向合作社销售他自己产品的农民。   
社员们对合作社企业的债务和经营所应分担的责任是由民主协商决定的。合作社企业会聘请一名负责经营的主任,并就日常管理规则和企业的发展战略等达成某种协议。所有对生产、投资和市场营销战略等进行改变的重大决策都必须提交社员大会审议批准。   
丹麦的农业合作社有两条最基本的原则一直被保留了下来:第一是每个社员都不能买卖自己在合作社中的份额;第二是一贯强调合作社作为一个民主组织,必须实行一人一票制。   
在丹麦合作社成功运行的过程中至少有两条准则基本上是所有合作社都一直在执行的:1.在合作社民主决策模式下,社员积极从事和参与合作社的活动。2.合作社的有效运营。9   
(二)丹麦农业合作社的章程   
当一群农民决定以合作社的形式成立一个企业时时,必须要先为新合作社起草一部相当于“宪法”一样的合作社章程。每个合作社的章程都是针对各自的具体实际,适应各自的具体需要制定的,尤其是要具体描述各自的所有者/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关系。社员们须就民主组织中的决策规则,以及社员和合作社企业之间的商业关系的规则达成一致。   
丹麦农业合作社运动开展之初,合作社的社员们通常都是在一个标准章程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具体实际做一些增减调整。标准的合作社章程由一系列在合作社章程中必须明确规定的条款构成。就标准合作社章程以及相关问题一起开展工作,一直是已经建立合作的普通组织的重要任务。在丹麦,政府从来不管这些事情。   
丹麦农业合作社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大致可以分为两大范围:民主管理的条款和经济条款。   
1、章程中有关民主管理的条款   
①合作社的名称和地理位置   
②合作社的目标   
比如:乳业合作社的目标是收购、加工最后销售社员们的牛奶制品或者由牛奶制品生产加工的产品,还有其它任何与此相关的活动,并且努力达到尽可能高的产品质量。再如,屠宰合作合作社的目标是以尽可能好的方式来销售社员们的种猪、母猪以及其他的家畜动物——更进一步,如果社员们认为对他们有利可图的话,合作社也可以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股票。或者,合作社的目标还可以是是尽可能地给社员提供价廉质高的饲料和其他的农业生产资料,以尽可能好的方式来销售社员们的谷物等农产品。如果对社员们有利的话,合作社也可以再参加其他和农业相关的组织和社会团体。对于合作社来最重要的是他们的的商业行为,对此合作社章程规定的非常宽泛,包括很多选项。   
③社员   
例如:所有农场在某某区域内的任何奶农都可以成为合作社的社员。任何年龄的人,其拥有自己的农场,并且他是从事和该合作社相关的生产活动,或者他使用的生产资料属于该合作社的,这样的人就可以成为合作社的社员。每个社员通过他自己的签字来确认他的社员资格,并且同时要遵守合作社章程的约束。合作社的社员资格是开放的,根据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成为合作社的社员。而且章程中规定,加入合作社成为社员并不需要交任何费用,但有些合作社中加入社员资格还是要交一定少量的费用的。当社员要离开合作社时,他必须要支付合作社净债务中他的份额,但是如果合作社有净资产的话,他并不能得到任何的付款。章程中也有开除社员的规定,不遵守合作社章程的社员将会被开除,被开除的社员仍然还需要承担合作社的债务。   
④全体社员大会   
合作社章程中规定由所有社员参加的全体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根据一定的规则由社员们选举出一个理事会代表。章程中还规定多长时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如何选择参会者,会议应该是什么样的,哪些问题应该在会上讨论(如:财务决算通过、利润的重新安排利用、选举董事会成员等问题)。合作社章程中还规定了如何改变合作社章程条款的规定。在所有合作社的章程中一人一票的原则是每个合作社章程中最基本的规定。   
⑤董事会   
最高权力机构——全体社员大会的一项重要议程是选举董事会成员。合作社章程中对应该选举多少名董事会成员和如何进行选举都有明确规定。如果董事会有很多成员,章程中有时候会规定组织一些专门的委员会,比如由主席、副主席和另外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一个商业委员会。通常,董事会自己选举主席和副主席。董事会是合作社的一个管理机构,其工作规程由它自己制定。董事会必须监管合作社的运营情况,保证合作社依照章程规定,得到认真负责的管理。董事会负责雇佣或者解聘经理——合作社的行政领导人,经理再雇佣或者解聘合作社的其他雇员。董事会在经理的协助下,决定合作社的商业计划。丹麦大部分农业合作社的章程中都规定合作社雇佣的职工(非社员)也有权参与合作社的管理。根据这些条款,合作社的职工们选举自己的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社员大会。这一点在丹麦的法律中并没有硬行规定。   
⑥商务管理   
商务执行经理负责合作社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商务执行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2、章程中有关经济的条款   
①以固定价格出售给合作社产品的义务   
有的章程规定:每个社员都有义务把自己健康奶牛的牛奶按合作社规定的价格销售给合作社。还有的合作社章程规定:每个社员必须把他饲养的猪,除了专门用于生殖繁育的种猪和幼猪以外,全部以合作社规定的价格销售给合作社。在丹麦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合作社中,社员们并不是必须应该和合作社进行贸易。   
②以固定价格将产品出售给合作社的权利   
例如,有的合作社章程:合作社有义务收购社员们的所有产品。   
③责任和义务   
例如,有的合作社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从银行借贷它认为负责任的经营和维持合作社的生存所必需的贷款(只有董事会才有权决定贷款)。合作社所有债务由合作社全体社员共同承担,每一个社员都要为合作社的所有债务承担责任,同时全体社员共同为每一个社员分担的债务承担责任。也有的合作社章程规定:社员们对合作社的债务负有第三方责任,但每个社员所分担的债务额,要视其产品产量而定,要求不得超过每千克产品XX克郎。也就是说,合作社的债务总额是有限的,不得超过其营业额一定比例的金额。还有的合作社章程规定合作社的资本首先对合作社的债务负第一责任。另外,每个社员再按一定的规定对合作社的其他债务承担责任:基础资本是合作社存在和运行的决定性因素。在合作社成立的时候通常都会借入一些资本金,银行、债券公司或者其他可以给合作社借款的信用组织,可以通过合作社章程,了解每个社员是如何来承担合作社的债务的。后来,随着丹麦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很多合作社都发展成了大公司,完全有能力保持合作社的信誉价值,所以有些合作社章程对每个社员在合作社中的责任和义务相应作了削减。   
④交送产品和支付价格   
丹麦合作社章程对农民如何向合作社交售产品以及合作社如何向农民支付价格也有规定。比如规定根据产品的质量来支付价格,或者多长时间向农民支付一次货款,或者也有关于如何确定价格的规定等等。但在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合作社中,没有这些规定。   
⑤财务   
合作社章程中也有记账和财务方面的规定。   
⑥利润   
所有的合作社章程都或多或少地对如何使用合作社的收入作了确切的规定。比如,有的合作社章程规定:可以用来使用的金额是扣除掉所有支出之后的余额;有的就如何使用这些净余额做了规定:净余额中15%的部分将作为未来折旧和费用将先被保存起来,剩余的部分再分配给农民;还有的规定:有损于合作社净资产的分配是不能进行的,也就是只有在保证合作社净资产保值或增值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利润再分配。当合作社保留了必要的金额之后,剩余的部分将会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来进行再分配,比如按每交售一公斤牛奶或者一公斤猪肉可分红多少克郎来计算。在一年中向合作社销售产品越多的社员将得到越多的分红。大多数合作社企业是由最高权力机构,比如全体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来决定如何进行年终利润的再分配。决议的执行要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为了将来更好的发展而经常不断地追加投资,是保证一个合作社企业安全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把钱直接放在农民口袋里应该更好。   
⑦审计监督   
合作社章程中也有关于公正监督和控制财务的规定。   
⑧仲裁   
合作社章程中也有关于如何解决社员和合作社之间发生异议的规定。   
⑨解散   
合作社章程中还有关于解散合作社的规定。   
三、合作社的运营管理10   
(一)丹麦合作社的资本管理   
在股份公司里,股东们将他们的资本投入公司,是不会得到利息的。但是,当公司赚得利润时,股东们将会得到红利支付。此外,当公司增值时,股东们还能从股票市值上涨中得到好处,也即可以通过出售股票来获利。有时候,税法的规定使得这种收入显得特别具有吸引力,股份公司就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所需要的资本,而无须支付利息。这是一种债务资本,既可以给投资者带来极大的利润,也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这种资本运作方式不是合作社的方式。   
丹麦的合作社从外观形式来看,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合作社协会和合作社企业。合作社协会拥有合作社的商业企业。参加合作社协会的社员们共同拥有企业,但每个社员并不拥有合作社的资产份额。合作社社员们在合作社中的资本状况可以通过表3资产平衡表来描述。   
      
表3&&&&&&&&&&&&&&&&&&&&&&&&&&&& 合作社资产平衡表   
资产100%   
&负债   
机器设备   
社员们的专业技能   
良好的信誉   
&银行债务   
债务&& 60%   
其他信用债务   
净资产 40%   
资料来源:The Federation of Danish Cooperatives (2001)   
一般来说,合作社会向银行或者其他信用机构借贷60%的资本。一个合作社成立之初,社员们通常一起借钱,一起承担债务。以后,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壮大,每个社员所承担的债务将有可能被削减。   
由于丹麦合作社的良好运营和社员们有义务向合作社以固定价格销售其产品的规定,对于债权人来说,回收其资本是非常有保障的。   
在合作社协会中,资产与负债的差额就是公有净资产,这部分资产也属于社员共有,但是不允许社员买卖他的份额。   
在有些合作社协会里,净资产被划分为,不可分配的共同资产和每个社员的私人账户资产(合作社给每个社员开一个账户,把属于他的资产存在这个账户上),私人账户资产是一种社员个人贡献给合作社协会贷款,其所有权属于社员个人,但使用支配权属于合作社。当社员要退出合作社时,他不能获得不可分配的共同资产中的任何份额,但是他可以拿走他的私人账户上的资产。   
有些合作社可能试图较以往进一步增加他们的产值,其原因可能是合作社试图在产品从田间地头到达消费者手里的全过程中加强对产品的控制,为社员谋取尽可能好的结果。但是要增加产值,就需要新增一系列必要的投资,而合作社本身并不一定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投资,或者合作社本身也不愿意承担新增投资的全部风险。于是,有些合作社就通过组建一个股份公司来实现增产的目标,并从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会等机构获得资金。通常,合作社会保持对股份公司的决定性控股权,但是经营风险则要和其他股东分担。整个合作社增加产值的过程我们可以在图1中看到。   
总之,社员们进入了这样一个社会组织,他们共同做出有关资本运营的决策,因为资本(即不可分配的共同资本)归社员共同所有。   
(二)合作社协会的民主决策过程   
在合作社协会和合作社企业里经常会遇到一些事情需要做出决策。在合作社协会中,全体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权力机构。在合作社企业中,执行经理负责企业的整个具体操作。合作社章程中对谁负责那些事项都有具体的规定。整个决策过程可以用图2来表示。   
      
文本框: 图1 合作社增加产值的过程  
资料来源:Danish Agricultural Council ( 2009)  
在做出所有的决策时,都应该以合作社的目标为宗旨,即让社员们的农产品获得尽可能高的价格。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每个合作社之间的做法会有所不同,有的合作社是由被选举出来的农民/社员代表组成的董事会来做决策,而有的合作社是由执行经理来决策,但董事会总是对执行经理的决策有最终决定权。董事会负责聘用或者解聘经理。董事会对选举产生他们的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全体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董事会必须清楚地了解合作社企业的运行情况,不断做出新的正确的商业决策。   
更重要的决策,比如关于投资,都是由董事会来决定的。企业战略转变,比如改变投资或者冒新的风险,这些决策是由全体社会大会或代表大会来决定,但通常也是在基于考虑董事会的建议之下来决定的。   
董事会也负责决定一些与社员利益直接相关的细节问题,比如:对不同质量的产品制定不同的收购价的决策;制定关于收购牛奶或者猪肉等的具体规则,以及社员们如何来领取这些款项的具体规则等。每年董事会要做的一个重大的决定就是:如何分配年终利润,比如决定年终利润是给社员一家一户分配下去呢,还是以共同资产的形式留在合作社中。   
执行经理负责来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执行经理有权决定公司产品的类型、员工工资。执行经理也负责适应市场需求来进行企业营销,选择销售模式,和客户进行价格谈判等工作。比如合作社企业到底是应该主要生产适合德国市场的奶油奶酪,还是适合英国市场的传统硬奶酪,或者企业到底适应该主要生产出口法国的火腿还是出口英国的培根肉,还是出口日本的生肉块等等,这些问题并不是由董事会来决定,而是由执行经理来决定。   
到20世纪末,董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经常面临的一项最重要的决策就是来处理合作社之间的合并问题。当两个合作社合并时,是所有的社员都应该享受同样的待遇呢,还是一个合作社的社员在一定时间内应该享受比另一个合作社社员较高的收购价格?这些问题都应该由董事会来决定。   
图2& 合作社决策过程   
基层会议   
&&&& 体&&& 社&&& 员   
图3 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图   
资料来源:Danish Agricultural Council ( 2009)   
经 理   
审计员   
向代表大会汇报、负责  
指派,聘用或解聘   
资料来源:Danish Agricultural Council ( 2008)   
董事会要考虑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建立股份公司。通过与其他投资者合作的方式,合作社建立了好多股份公司。另外 ,丹麦合作社也在丹麦国内和国外购买公司。   
(三)社员自治   
1、社员自治的前提条件   
通常董事会受社员大会的委托做出各项决策。但在合作社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社员们并不是简单地接受董事会的决定,他们必须清楚地理解每项决策的意义,并且支持这些决策。   
社员自治就是董事会通过提供信息、会议、对话、授课等方式与社员们保持沟通联系的一个过程。通过积极的社员自治活动,社员们将会接受、理解和支持董事会的决定。一个活跃的社员自治,会使整个合作社充满生机,推动合作社朝着社员们期望的方向发展。   
2、合作社的选举   
在最早的小型合作社中,社员自治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直接选举,所有的社员都参加投票并实行一人一票制。随着合作社的发展,有些合作社变的越来越大。也许最早的时候,一个合作社只有200到300名社员,现在则增加到10,000 —20,000甚至更多的社员11。在一个很大的合作社中,要让所有的社员都去参加直接选举是很难做到的,因此规模巨大的合作社一般都是实行间接选举。从图3 中可以看到一个合作社的组织管理结构。当然具体的合作社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会有区别,但是基本的模式都是一样的。   
      
文本框: 董& 事& 会  
3、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是由社员/农民通过一级一级的选举产生的,通常是以一人一票制为基础,同时参考各个地区/区域社员的数量,以及各地区社员出售给合作社产品的数量来决定的。当然社员代表大会中也有合作社公司中的全体职工选出的代表。   
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合作社章程规定,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合作社的目标;授予董事会负责贷款的权利;规定社员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期限;制定财务规则;选举董事会,选举会议主席,选举审计员,审议批准财务预算、财务报表和年终分红等。   
社员代表大会向全体社员负责,保证合作社章程的执行和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其中合作社经济发展包括稳定和对将来的计划。   
4、董事会   
董事会成员是由区域代表大会选举出的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享有合作社的高层领导权,负责聘用合作社企业的经理,决定哪那些问题应该由社员代表大会处理,哪些问题应该由执行经理决定。   
董事会必须始终保证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另外,董事会还须决定外部审计人员的任务,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年终分红的建议,确保合作社的发展有一个适当的基础。   
5、社员   
在全体社员直接参加的基层会议中,社员们为上一层区域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代表,实行一人一票。社员们负责选举他们所信赖的代表。   
社员们可以通过社员杂志,了解有关合作社近期发展的情况,以及他们所选出的社会代表大会所做出的各项决策的信息。另外,社员们也可以在社员会议上听取会议主席或者经理报告有关财务或其它重大决定的情况。   
6、区域代表会议   
区域代表会议的成员是由社员们通过基层社员会议选举产生的,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原则,但同时也考虑各个地区社员的数量,以及各地区社员出售给合作社产品的数量等因素,进行程度不等的调整,具体各个合作社之间的做法不完全相同。   
区域代表会议负责选举社员代表大会的成员,同时区域代表会议也要选举出本区域会议的主席,区域会议主席将会自动成为社员代表大会的成员。区域代表会议还负责讨论一些要提交到社员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的政策建议。另外区域代表会议可以自行组织本区域的社员会议,或者为社员设置培训课程,这些活动并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同意。   
区域代表会议对本区域中的社员/农民利益负责,保证本区域社员的利益在整个合作社运作中不受损害。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一部分是通过加强与本区域社员的沟通了解,另一部分是依靠他们所选举的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董事会成员。   
四、丹麦合作社企业的发展及其外部合作   
(一)合作社企业是如何确保其发展不断充满活力的   
合作社运动早期,单个的合作社企业规模一般都很小。丹麦的农民说,当时几乎每个村庄都有一个奶制品合作社企业,村庄里的每家每户都可以看到公司的烟筒。所有的社员们可以一起来开会,来做决定。他们彼此之间都相互认识,他们也都认识企业的执行经理。但是现在丹麦农业合作社的情况和过去已经是完全不同了。丹麦农业合作的不断变化主要是因为他们合作社中最重要的就是其的商业目标——即不断扩大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丹麦的农业合作社企业是社员们自己的企业,所以确保合作社企业不断发展是社员们自己的责任。被推选参加董事会的社员必须有能力作出各种必要的决策。   
为确保合作社充满活力,一个重要的前提是积极的社员自治。首先,社员们应该能及时地了解企业的发展动态,其次,应该在合作社民主体制下对社员进行培训,第三,还应该对企业现有职工进行不断的培训教育。   
信息是进步的核心因素。在丹麦农民们可以获得和农业有关的重要信息,比如:有关丹麦立法的信息、欧盟农业政策变化的信息、以及一些和WTO农产品贸易谈判有关的一些国际农业形势的信息。在丹麦,所有的农业组织在这些问题上都是团结一致,协力工作的。这些信息主要是由一些专业的政治性农业组织,比如农民联合会、小农户协会等,向农民们传达。单个农业合作社主要是向社员们提供一些与本合作社直接相关的信息。   
信息在合作社讨论决定问题时非常重要。一些活跃的丹麦农民经常拥有许多的头衔,他们也许是某个合作社的董事,还是某个农民协会的董事,也许同时还是某个体育俱乐部的主席,或者某个政治团体或区政会的成员。当农民们推选自己的伙伴担任在自己的组织中担任董事或代表时,从来不考虑这些候选人在其它政治组织中的身份以及政治倾向。   
对农民们的教育培训,在丹麦是统一进行的。丹麦有一家共同的农业教育培训组织——丹麦农业信息与教育研究所(LOK)(丹麦语缩写),该研究所主要负责对农民进行教育和培训工作。研究所并没有自己的固定场所,或者固定的长期教师。研究所和农民组织的董事会一起来商讨决定给农民们提供哪些教育培训内容;然后再制定一个详细的程序安排,找好合适的培训场所,比如酒店等场所;再聘请培训教师,教师一般是在某个组织或企业或者某个政府部门工作的雇员。很多培训教师都是农民,许多课程的负责人也是农民。培训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开会技能,企业管理,财务知识,时事热点问题讨论,欧盟农业政策最新发展动态,以及如何和政府部门合作来发展农村区域等等。丹麦农业信息与教育研究所也给农业企业或公司的雇员们开设一些培训课程,比如:一些关于管理学和经济学的课程。丹麦农业信息与教育研究所每年会组织700多次课程班,年均培训人数可达16,000多人次,而丹麦的农民总数只有78,000人12。   
丹麦农业合作社之所以能保持旺盛的活力,其原因还有很多,比如:有很多的农民在各色各样的农民组织、社团里为其他农民们提供服务,他们当中大部分人都是义务工作,只有很少的人获得报酬。除了这些人以外,还有更多的农民积极参与进来,举行很多的会议交流,了解大量的信息,开展充分的讨论,做出最好的决策,这些因素共同促进了丹麦农业的不断发展,使农业合作社运动充满了生机和活力。   
(二)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外部合作   
1、合作社之间的合作   
就像农民们之间进行合作一样,在丹麦合作社企业之间也相互进行合作。   
合作社之间的商业合作是很有限的,因为同行业的合作社企业在市场上是相互竞争关系,当他们之间变的很有必要组织合作社时,主要是因为单个的合作社规模太小了。从丹麦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历史来看,合作社之间的合作最后都变成了合并。   
在每个单独的行业领域内,合作社之间会相互合作去解决一些共同的问题。比如在猪肉领域有猪肉行业协会,在牛肉、牛奶、家禽等领域也都有他们自己的行业协会,每个行业协会的会员都是从事该领域的合作社(猪肉行业协会的会员就都是猪肉合作社),在每个领域中,合作社和协会共同来解决一些问题(也就是说,合作社之间就某一项具体的产品,比如,牛肉,共同来做一些大家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如:   
①从事产品或市场研究以及并通报研究结果。   
②建立种畜繁育试验站。   
③建立测试动物情绪或生理稳定情况的系统。   
④从事为全丹麦范围(包括动物或人)的健康项目研究。   
⑤按动物检疫规则来标记和注册动物。   
⑥组织进行国际促销(比如:在某个国际展览会上以合适的方式(观展观众能接受和理解的方式)来展览丹麦乳制品;或者通过赞助丹麦国家足球队来宣传丹麦农产品等)。   
⑦为合作社社员们以及国际社会提供关于欧盟农业新政策的信息,如:进出口规则、检疫规则、产品和商标规则等等。   
⑧为合作社社员们以及国际社会提供关于丹麦立法的信息,比如劳工法、环境法、能源法等等。   
⑨分析某项特殊立法对合作社与外国公司竞争的影响,并且和相关政府部门沟通(比如是否应该给农民提供补贴等等)。   
○11制定统一的质量决定价格的标准,以便使所有的丹麦农民都可以根据提供产品的质量好坏得到相同的价格。   
○12为合作社和政府讨论制定一个计划方案。   
2、丹麦合作社联盟   
丹麦合作社联盟是丹麦农业合作社运动中出现的最高组织(丹麦合作社联盟是所有合作社的合作社)。丹麦合作社联盟包括绝大多数的合作社和他们的一些其他组织,特别是那些负责大规模的农产品购买、加工增值、销售和服务的企业,如:银行和保险公司等等组织。有些类型的合作社并不包括在丹麦合作社联盟中,比如消费者合作社、劳工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电力、供暖、供水合作社等。   
丹麦合作社联盟的工作任务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外的,主要针对政府和其他组织;另一部分是对内的,主要是针对合作社社员和合作社组织。   
对外联系政府机构的工作目标主要是,保护合作社联盟所属会员(都是合作社)的组织利益和商业利益,包括合作社之间共同的利益或者某些合作社的特殊利益。比如,税收、企业立法、营养立法、商业支持、合作社企业的雇员参与合作社活动等等。   
此外,合作社联盟作为丹麦农业理事会的顶级组织之一,还通过与丹麦农业理事会联系合作来保护合作社组织的利益,协调合作社组织与其它农业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丹麦农业理事会联络其它各农业组织一致对外,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丹麦合作社联盟还代表丹麦合作社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成为这些组织的会员。   
丹麦合作社联盟对内的工作主要是,致力于加强和发展各合作社组织之间的联系,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共同存在或者单独面临的问题,比如机构发展,组织工作,修改合作社章程等等,比如价格政策,特别是同种产品的价格分级,新当选领导人的培训教育,制定选举规则,间接民主,和财务规则等等。   
3、丹麦农业理事会   
丹麦合作社联盟和大农场协会、小农户协会,以及其它大量的私营农业企业一起组成丹麦农业理事会。丹麦农业理事会在丹麦是代表农民和涉农企业利益的最高组织,对内负责协调各社员组织之间的利益,对外代表整个丹麦农业产业与丹麦政府、欧盟、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对话。   
4、国际合作   
丹麦合作社联盟代表丹麦的所有合作社参加各种各样的国际组织活动,成为这些组织的会员。如:斯堪的纳维亚地区农民中央委员会(The Nordic Farmers’ Central Committee)、欧盟农业合作社联盟(General Confederation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in the European Union)、国际合作社联盟(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以及国际农产品生产者联盟(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ers)。   
五、丹麦农业合作社的经验借鉴   
丹麦合作社的发展迄今已经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在促进丹麦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等许多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总结丹麦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以下几点是非常重要的:   
(一)合作理念   
历史告诉人们,合作理念是非常重要的。尽管现在的丹麦农业合作社要比一百多年前合作社的规模大多了,各方面具体情况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合作社的基本准则依然保持不变。曾经也有过关于农民对合作社影响力的争论:是不是拥有大农场的农民应该比拥有小农场的农民在合作社投票时应该更有影响力?但是合作社中的绝大多数社员们都坚持认为:一人一票制的合作社准则应该坚持不变。   
(二)成熟的农民   
丹麦农民在参与合作社方面显得非常成熟,非常善于在农民相互之间,以及农业与政府部门之间,就有关农业、农民的问题,进行合作。这一方面是由于丹麦农民有着悠久的合作传统,同时也由于合作社特别重视农民的继续教育。丹麦大约有2%的年轻人从事农业,在他们进入农业之前,必须受到相应的基础教育,全面了解农业这一行业的必要知识。许多年轻人愿意去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或英国的农场工作一段时间,获得绿色证书。每年获得绿色证书的大约有900人。丹麦法律规定,农民要想购买30公顷以上土地的农场,必须持有绿色证书。农民还必须经常更新自己的知识,每年大约有农民参加所谓“一周农校课程”,由专家们讲授有关课程。农民之间也互相学习,特别是富有经验的农民通过自己的生产实际得出的经验,更受到农民的欢迎。   
(三)合理的税法   
税法的规定对企业的生存至关重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法对合作社的组建和发展有着很重要的影响。在丹麦,合作社企业也需要交税,但只对合作社中有限部分的资产征税,如:建筑物、工厂设施、企业运作资本等等。因为合作社是一个无盈利的机构,公司所有的盈利都属于社员所有,而且年终都会分发给社员,作为每个社员收入的一部分,而社员们会为这些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丹麦根据法律每个公民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税率视其个人职业和收入金额而定。   
合作社的组建必须依据一系列的准则,这一点很重要。当然,允许不同合作社有不同的合作社章程也非常重要,因为不同的合作社之间,其具体目标肯定是不相同的,同时社员们也应该在必要的时候,对他们的合作社的章程做出修改。   
(四)资本的加入   
资本的加入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合作社企业规模扩大和企业重组时,各项经济责任和风险不应该只由合作社社员们单独承担,适当吸收一些资本加入合作社企业,是完全必要的,对合作社的发展有利。在西欧有些国家,合作社社员可以拥有合作社公司的“股份”,并自由买卖这些“股份”,同时还允许非农民人员拥有合作社公司的股份,并参与影响公司的运营,使合作社企业成为一种介于合作社与股份公司之间的“混血儿”。但在丹麦合作社还是依然保持一种非常“纯粹”的性质,既吸收资本的加入,同时又竭力避免合作社企业“股份公司化倾向”。   
(五)社员自治   
在市场经济以及民主管理前提下,开展社员自治管理对合作社的发展非常重要。要达到这个目的首先社员们必须能够接受到大量的有用的信息,另外大量有必要的讨论也必须应该以恰当的方式进行,还有就是社员们就共同拥有他们自己的合作社的在经济利益上必须高度统一。   
(六)立法   
尽管丹麦没有专门的合作社法律,但其他法律的支持仍然是合作社发展的重要保障。法律除了一般地允许并指导农民合法地组建和运营合作社以外,还应该对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某些特殊优惠保障。如必须应该让合作社享受和其他企业一样的权利,如私有化保护等等。此外,很明显,农民应该最有优先权来拥有农业部门的公司企业。   
(七)产供销一体化管理   
通过合作社企业,对农业实行产供销加工一体化管理,是丹麦农业合作社成功的重要经验之一。在丹麦,合作社的“首要职责”是满足其社员的商业需要;具体说来,就是提供生产资料、收购、加工和出售农产品、提供信贷、保险和咨询服务等。农民建立联合商贸企业,农民通过这些合作社购买种子、饲料、农机、化肥等生产资料,借贷所需要的资金,也通过合作社出售各种农产品。在丹麦,合作社系统在全国农业生产资料采购量中占50%左右,出口的农产品约占全部出口的3/4。丹麦牛奶和肉类的合作社有一条原则,即成员必须把自己的全部产品卖到合作社,其他合作社则以合同的方式来确定。合作社使中间商无插足之地,农民因而能够通过合作销售和加工获得较大的利益。合作社规模的扩大,企业的实力日益壮大,有利于推动农业技术进步和农产品贸易的集中,增强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经验告诉我们,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越高,他们的利益也越能够得到保护,农民的收入也就越高。   
(八)必要的政府支持   
必要的政府支持,对合作社的发展至关重要。在丹麦,合作社会依据法律法规,代表农民和合作社的利益,积极参与政府的各项决策,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如面向千家万户的农业咨询服务体系,就是丹麦的农业服务体系是由政府部门、合作社和私人机构三部分组成的。其中,最主要的工作当然是合作社来完成的,但政府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必不可少。此外,丹麦政府特别重视咨询服务人员的再教育工作,通过农业部提供咨询人员的70%的工资和再教育费用及部分差旅费用。政府大约为地方协会负责全部咨询服务开支的50-60%。   
(九)独特的农场制度   
丹麦农场的土地都为农场主所有。在其私有的土地上,农民可以在土地法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其经营活动,使农民的积极性得到充分的发挥。为了保证农场规模不断扩大,欧洲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单子(女)继承土地”的制度,即父辈的子女如果不止一个时,不允许把农场的土地细分为若干部分让几个子女分别继承。丹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形成了一种颇为独特的农场制度。如国家的税务法规定:农民子女不得无偿继承老一辈的产业;青年如果想要务农,必须按市场价格从其父母那里购买。购买之前,要请咨询专家对各项经费预算进行评估,才可能从银行获得贷款。青年农民从抵押信贷银行只能得到农场总价值70%的贷款,所以青年人必须积蓄资金。他如果不能交付抵押信贷的利息和本金,抵押信贷银行就可以接管整个农场。因此,青年人必须在2-3个农场进行农业实习9个月,学会各种农活,积累从生产到销售各方面的知识,同时也获得可观的工资。青年农民通常先买下农场的一部分,与其父母一起从事经营数年,父母也向子女支付相当的报酬。只有青年农民有了相当的实力,有能力实现扩大再生产的再投资,才能购买和接管整个农场。这样农场在一代人之间每周转一次,就得到一次新的投入,并且保证农场继续由有志于务农并且具有较高专门技能的青年人经营,从而为合作社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另外,丹麦农业贷款利息较高,一般农户负债较多,经济力量薄弱、经营较差的农场容易在竞争中被淘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场规模的扩大,增强了农民参加农业合作社的动机。   
综上所述,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有许多成功经验可资借鉴。当然,丹麦合作社在发展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如:虚假社员现象(如:从事其他职业但也购买的农场的人们,已经退休的老农民等,对真实社员总数统计以及选举、表决投票都产生了影响),业务过度扩展的问题(合作社逐渐有了越来越多的业务项目,目标太多,精力分散,没办法把每个项目都做好),董事会给执行经理放权过多的问题、社员自治管理缺失、社员参与程度降低的问题(合作社规模过度扩张之后,越来越多的社员感觉自己在合作社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小,感觉合作社整体发展与个人利益关系不大,因而对合作社的关心程度和参与程度越来越低),合作社企业与私营企业竞争的劣势问题(私营企业是完全以盈利为目的,以满足顾客需求为手段的,企业主可以随时根据市场需求灵活调整经营策略,而合作社必须考虑社员们的利益,听取社员的意见,社员不同意的事情,合作社是不可以做的),以及法律政策的滞后等。限于篇幅,本章对此不拟多加论述。   
附录1&&   
丹麦合作社企业实例研究之一   
——阿拉商品公司 (Arla Foods a.m.b.a.)13   
(一)阿拉食品公司概况   
阿拉食品公司是一家拥有120多年历史的乳制品合作社企业,目前的阿拉食品公司是2000年由瑞典阿拉公司和丹麦MD食品公司合并而成的,排名欧洲第二、世界第五,在世界上27个国家销售其产品,并在12个国家拥有其生产基地,包括:丹麦、瑞典、英国、芬兰、美国、加拿大、阿根廷、巴西、波兰、德国、沙特阿拉伯和中国等。   
2009年该公司拥有7,996名社员,其中丹麦社员3,906人,瑞典社员4,090。这些社员共同拥有阿拉食品公司,并且每天负责给公司提供高质量的牛奶。2009年拥有15,927名雇员,遍布丹麦、瑞典以及其世界各地的子公司。   
阿拉公司是丹麦最大的乳品集团,占丹麦乳制品市场的92%以上,占瑞典市场的60%以上。2008年公司加工牛奶82亿公斤,其中:丹麦39亿公斤、瑞典19亿公斤、其他国家和地区24亿公斤。2008年公司年收入4950亿丹麦克朗,其中60%的收入来自于丹麦和瑞典以外的地区。公司年终净利润56亿丹麦克朗,其中14亿丹麦克朗年终分红给社员,剩余部分用于公司积累。   
(二)阿拉公司的民主管理体制(Democratic structure)   
阿拉公司的所有社员被划分为60个地方基层组织,其中25个在瑞典,35个在丹麦。每个基层组织有会员100~300名,并设有基层理事会,基层理事会的规模由该基层组织拥有的社员数量来决定,所有社员都有权利参加基层理事会。基层理事会每年召集两次社员会议,向社员陈述公司一年的运行情况,报告公司过去一年的财务状况,以及过去一年的基层组织和区域组织的活动情况,另外也向社员们宣布公司的新决定,还有公司的一些计划也拿到基层会议上进行讨论。如果社员们有任何想法希望能在基层会议中讨论,也可以提前一周通过基层理事会主席提交到会议上来。基层会议还负责选举基层理事会代表、理事会主席、副主席,以及在基层会员中选举代表该基层组织参加全体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阿拉公司的基层组织被编组划分为8个区,其中丹麦5个区,瑞典3个区。每个区都有区域董事会,其成员就是由该区域选举出来参加公司全体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区域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区域社员代表会议,通常是在该区域的所有基层组织社员会议结束之后召开。区域社员代表会议选举区域董事会主席、副主席,然后选举参加公司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区域董事会开会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必须有过半数的成员到会,其中包括主席和副主席,才能达到法定人数。除了选举以外,区域董事会所有决策都要以绝对优势票数做出,在双方票数相持不下的情况下,由主席或副主席投票裁决。区域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促进社员和公司的合作,帮助管理本区域内的各项活动,同时还负责沟通公司和区域之间信息联系,比如合作社合并了其他的合作社,区域董事会会马上召集会议通知各地社员,这样可以减少很多由于缺失信息和沟通造成的冲突。另外,区域董事会还是一个非常实在的机构,可以帮助社员们解决一些非常实际的问题,比如公司牛奶收购、牛奶保存中存在的问题等。   
社员代表大会是阿拉公司最高决策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由150人组成,其中10人是阿拉公司雇员代表(丹麦6人,瑞典4人),其余140名都是从基层选举出来的社员代表,其中70个席位根据社员所处的地区来定,另外70个席位根据最近几年社员出售给阿拉合作社牛奶的数量来确定。每个地方基层必须至少有1人参加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3~4次会议(12月、3月和6月)。董事会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公司过去一年的运行情况,讨论将来的工作计划,通过新的财务预算等。社员代表大会还负责决定董事会的规模以及选举董事会的成员,选举出来的董事长将自动成为社员代表大会的主席。在社员代表大会中实行一人一票制,所有的决议都应该是投票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的。当要修改合作社章程时必须达到3/4以上赞成票才能通过。如果赞成票和反对票正好各占一半时,由社员代表大会的主席来裁决。在年底12月份的社员代表大会上所有阿拉公司的社员都可以参加旁听,但他们没有发表意见和投票的权利。基层会议、区域会议和董事会成员可以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议案,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6周交给社员代表大会的主席。   
董事会负责全面掌控整个公司,做出所有不在社员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决策,其中最主要的是监督公司的活动,确保公司的运行符合法律和合作社章程要求。董事会的规模由社员代表大会来决定,一般董事会由10~16名社员代表和4名雇员代表(丹麦和瑞典代表各2名)组成。目前董事会由18人组成。董事会社员代表中丹麦和瑞典代表的比例是由社员大会中丹麦和瑞典代表的比例决定的。但是最后选举的社员大会主席和副主席必须是丹麦和瑞典代表各一名。在董事会中各项决议的确定也必须是过半数以上同意才可以通过。   
阿拉公司的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事务。经理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并且对董事会负责。   
(三)阿拉公司的经营组织(Business Organization)   
阿拉食品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可以划分为8个部门,包括5个市场营销部(丹麦部、瑞典部、英国部、欧洲部、海外部)和3个生产部(生产部、配方部、社员部)。另外,阿拉公司还拥有一些其他的非乳制品子公司,其中对大部分子公司拥有100%的股权,对联合合作公司(associated companies)只拥有其部分股权。所有这些部门和子公司都由阿拉公司董事会掌控。   
(四)年终盈余分配(Residual Payments)   
阿拉公司年终盈余的分配方法由社员代表大会来决定。社员代表大会根据董事会的建议,决定公司年终利润按多少比例用于积累,多少比例分配给社员。表1显示,阿 拉公司每年盈利的50%左右在年终分配给了社员。这些盈利不是直接以现金形式分给社员,而是存入公司为社员开的私人账户,这些私人账户存款不计利息,当社员离开阿拉合作社时,可以拿走这部分款项(见表4)。   
      
表8&&&&&&&&&&&&&&&&&&& 阿拉公司历年年终盈余分配中给社员分配的比例%   
&2000-01  
&2001-02   
&2002-03  
&2003-04  
&2004-05  
&2006   
&2007   
&分配给社员的盈余比例   
&59.6%   
&52.9%   
&49.9%   
&57.5%   
&56.6%   
&36.0%   
&53.6%   
24.6%   
资料来源: Arla Foods, 200814   
(五)阿拉公司的产品交付权利和义务 (Delivery Rights and Obligations)&   
阿拉公司的社员必须向公司交付其所有牛奶。但这条规定在2000年丹麦MD 食品公司和瑞典Arla公司合并时做了修改:社员也有权利将自己牛奶产品的20%交付给其他公司,但会员必须于使用该项权利之前6周通知阿拉公司。社员交付给其他公司牛奶的数量不能参加年底公司年终盈余分配。社员必须连续3个月把自己全部牛奶交付给阿拉公司,才能被确认社员身份。另外,阿拉公司也有义务收购所有社员的所有牛奶,同时还负责收购阿拉公司地理范围内的其他非社员农民的牛奶。   
附录2   
丹麦合作社企业实例研究之二   
——丹麦王冠集团 (Danish Crown)15   
(一)丹麦王冠集团公司概况   
目前的丹麦王冠集团是1998年王冠集团与Vestjyske屠宰场合并,后来又与Steff-Houlberg 屠宰场合并后形成的目前丹麦仅存的2家屠宰合作社企业之一。2008年9月,丹麦王冠拥有12,152名合作社社员(其中养猪社员有6,046名,养牛社员有6,787名,因为有的农民既参加养牛合作社,又参加养猪合作社,所以两者合计数与社员总人数略有出入),26,652名雇员。2007~08年度丹麦王冠的总收入达469.72亿丹麦克郎(DKK),年度净收益9.973亿丹麦克郎。   
丹麦王冠集团是目前欧洲第一、世界第二大生猪屠宰公司,每年屠宰生猪屠宰量占丹麦全国的93.6%,占欧洲屠宰量的8.2%,占世界屠宰量的2%,是世界上最大的猪肉出口公司。同时,也是丹麦第一、欧洲第二、世界第五的肉牛屠宰公司,每年在丹麦屠宰肉牛约30万头(此外约有10万头在德国的屠宰场屠宰),占丹麦屠宰量的59%。   
(二)丹麦王冠的民主管理体制   
丹麦王冠集团拥有的12,152名合作社社员被划分为24个基层组织,其中15个猪肉生产者基层组织和9个牛肉生产者基层组织。社员基层组织主要是为社员之间以及社员和董事会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构造一个平台,董事会通过社员基层组织向社员公布信息以及解答社员疑问。如果基层组织内部有问题需要讨论,基层组织可以自己组织召开一个基层会议。另外,社员基层组织还负责选举丹麦王冠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但每个基层组织并没有单独的决策权,所有的基层组织被划分在4个区域:区域1—3是养猪社员区,区域4是养牛社员区。选举在这4个区域中进行。   
社员基层组织每年召开两次社员会议,分别在12月和6月。丹麦王冠与其他合作社企业的不同点是,在12月的基层社员会议上,丹麦王冠的董事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要参加所有的养猪社员的基层社员会议,肉牛委员会的主席和公司牛肉区域经理要参加所有养牛社员的基层社员会议。在这些会议上,社员们有机会直接对董事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提问一些有关公司一年的经营活动以及账务等方面的问题。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也在基层社员会议上进行,但社员代表大会代表3年才选举一次,选举区域的划分等问题由董事会来决定。   
社员代表大会是丹麦王冠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由286名社员代表和37名公司雇员代表组成。286名社员代表中,每个基层组织必须要有2名代表参加。整个社员代表大会的规模要根据选举时前一年整个丹麦王冠集团所屠宰的猪、牛数量来决定,一头生猪算1个单位,一头母猪算1 .单位,一头100公斤以上的牛算5 .单位,最后根据总屠宰单位数来决定丹麦王冠集团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   
董事会全面掌控整个公司的运行。丹麦王冠集团董事会由15人组成,其中10名社员代表,3名公司雇员代表,2名经社员代表大会同意的外聘专家。董事会成员每3年选举一次,之后董事会内部又会选举出他们的主席和副主席。根据丹麦王冠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每2个月必须召开一次。董事会可以在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的情况下通过某项决议,但必须获得与会成员多数投票赞成。如果赞成票与反对票恰好各占一半,则由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主席缺席时)投票裁决。   
董事会负责聘请执行经理。执行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经理也可以参加董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会议。   
除了上述正式的民主管理机构外,丹麦王冠集团还设有一些专门的委员会和论坛,负责一些更为具体的专门事务,如肉牛社员委员会、养猪社员委员会、关注论坛、咨询与培训委员会(Information & Competence Development Committee)等。   
(三)丹麦王冠集团的商业组织   
丹麦王冠集团是一个出口导向型企业,不论是食品加工企业还是贸易公司都是以子公司的形式在海外存在。丹麦王冠集团的母公司分为猪肉区和牛肉区。公司的业务可以划分在5个区域中:鲜猪肉、鲜牛肉、食品加工、贸易及其他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绝对控股,母公司拥有大部分子公司100%的股权。   
(四)年终盈余分配(Residual Payments)   
由董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最后决定年终盈余多大比例应该给社员分配。通常按照每个社员一年中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来在社员之间分配盈余,但社员并直接领取现金,而是将相关款项存入社员在公司的私人账户。这些私人账户上的存款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当社员要退出丹麦王冠合作社时可以取走他的私人账户上的款项。   
年终盈余分配时,不同产品类型之间的具体支付规定有所区别,基本上是按XX克朗/公斤以及社员一年与合作社交易总额来计算。如2007~08年丹麦王冠将其年终盈余的94%分配给了社员,社员们分别按生猪0.60克朗/公斤,母猪0.65/公斤,肉牛0.70克朗/公斤的标准获得了盈利分配。从表8中可以看到2000年以来,丹麦王冠历年年终盈余的分配情况。   
      
&表8&&&& &&&&&&&&&&&&&丹麦王冠集团年终盈利分配中给社员的比例 %   
&2000-01   
&2001-02   
&2002-03  
&2003-04  
&2004-05  
&2005-06   
2007-08  
& 分配给社员的盈余比例   
&91.9%   
&96.1%   
&94.9%   
&95.8%   
&96.9%   
&88.2%   
2006-07   
97.4%   
94.8%   
资料来源: Danish Crown, (2008)   
(五)丹麦王冠集团的产品交付的权利与义务   
丹麦王冠集团的社员们必须把他们所有准备屠宰的牲畜全部交付给他们的合作社公司。2001年Danish Crown和Steff-Houlberg合并时,合作社为养猪社员制定了一条例外条款:养猪社员可以将其20%的生猪或母猪出售给其他公司,但必须提前6周通知丹麦王冠集团。社员交付给其他公司产品的部分将不能算作其享受年终利润再分配的依据。另外,根据丹麦王冠合作社的章程规定,丹麦王冠集团有义务收购社员的全部产品。   
参考文献:   
Danish Farmers and Their Cooperatives, The federation of Danish Cooperatives and the Agricultural Council, 1993   
Claus Bj.rn. Cooperation in Denmark, The Federation of Danish Co-operatives, 1988   
Information to Members a Basis for Providing Information and a Dialogue with Co-operative Members, The Federation of Danish Co-operative, 2002   
Flemming Just. Cooperatives and Farmers’ Unions in Western Europe, South Jutland University Press, 1990   
Alb.k, Svend and Christian Schultz (1997): “One Cow, One Vote?”, Scandinavian Journal of Economics , pp. 597-615, 1997   
Henriksen, Ingrid (1999): “Avoiding Lock-in: Cooperative creameries in Denmark, ”, European Review of economic History 3(1) pp. 57-78.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UK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 http://www.ica.coop/al-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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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anish Agricultural Council, http://www.agriculture.dk/   
The Federation of Danish Cooperative, http://www.danskeandelsselskaber.dk   
Danish Statistics, http://www.dst.dk/   
Arla Food, www.arlafoods.dk   
Danish Crown, www.danishcrown.dk   
Experiences from Danish Modern Agriculture and Its’ Cooperatives&   
Chang Qing   
(College of International Trade,Shan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Taiyuan 030006,China)   
Abstract: Denmark has one of the most efficient and high-tech based agricultural sectors in the World. Their Agricultural products are affecting some sectors of world market in a noticeable way. The great success of Danish Agriculture is based on their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This paper is going to examining the basic cause of Danish cooperatives functions and will try to find some source of reference and inspiration we can use to improve our Agriculture and cooperatives.   
Key Words: D industrialization&   
本期及下一期收录的内容是我主持的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研究”(08&ZD021)的阶段性成果。   
2003年暑期,我有幸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起草工作。在长达三年的起草工作期间,无论是起草小组内部,还是多次召开的征求意见会,总听到“标准的合作社”、“规范的合作社”等提法,“罗虚戴尔原则”等概念更是不绝于耳。那么,我们要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究竟是什么样的?“规范”的“标准”究竟是什么?这些问题并没有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而消失,近年来在理论界出现的对于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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