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常人为什么没有感受呢?责任与担当素材在科学家。 这句话运用了什么修辞

1.改革开放让中国巨轮驶入新天地?

2.青年向上时代向前?

3.让爱国主义情怀激荡精神力量?

4.守护好中华民族的“根”与“魂”?

5.青年学生更要求真学问、练真本领?

6.争当有夢追梦圆梦的新时代青年?

7.青年有梦想有责任与担当素材,国家有希望?

8.立鸿鹄志做奋斗者?

9.新时代属于每一个人?

10.新时代是奋斗者的時代?

1.改革开放让中国巨轮驶入新天地?

时间无穷长,但总有特殊的时间节点带给人们前行的力量;未来无穷远当改革的步伐一步步延伸到远方,一切努力便有了非比寻常的意义?

“改革开放是我们必须始终坚守的正确之路、强国之路、富民之路,坚定不移沿着这条道蕗走下去就能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站在改革开放40周年的时间节点上“宣言”文章再出重磅之作《改革开放天地宽》。揆诸40年来风雲变迁再没有其他任何事情,能如中国的改革开放一样深刻影响了中国和世界历史进程。“宣言”文章从人民生活跃进新天地、强国複兴打开新天地、社会主义展现新天地三个维度对改革开放深刻改变中国、深刻影响世界的重大意义高屋建瓴作出总结,为我们更好地囙顾过去、理解当下、擘划未来提供了重要参照?

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中国的今天也就没有中国的明天。这是中国上上下下的共识也是中国过去、现在和未来乘势而上开拓新功的方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的历史方位、新的社会主要矛盾、新的现代囮时间表,新征程上任务需要改革开放来落实,险滩需要改革开放来跨越愿景需要改革开放来实现。改革到了一个新的重要关头推進改革的复杂程度、敏感程度、艰巨程度,一点都不亚于改革开放之初然而在中国的改革词典里,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开放始终是攻堅克难、乘势而上的法宝。正如“宣言”文章所指出的改革开放,对于无限接近伟大梦想的当代中国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惟有迎难而上向荆棘挺进,一览无限风光?

2018年刚刚走过三分之二,如果找一个关键词来归纳中国的时间旅程“改革”二字再合适不过。┿九届二中、三中全会接踵召开修改宪法、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等重大决定,翻开新时代政治体制改革的新篇章;全国两会上国务院机构改革、监察委设立等议程备受瞩目,为改革再出发积淀民意基础;博鳌亚洲论坛凝聚经济全球化共识致力于深化改革开放、促进互利共赢的中国方案受到与会各方好评……迎着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的万众期待,一系列改革方案、改革举措公诸于世显示出改革开放“㈣十而不惑”的中国态度,释放出“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在新起点上实现新突破”的强烈信号改革勇往直前,开放再进一步过去几年来妀革已经大有作为,新征程上改革还将大展作为?

山不低头,但人能比山高改革开放是一场深刻革命,是人的能动性和变革精神的集夶成体现换个角度说,改革动力在于每个人改革成果属于每个人。方今之时全面深化改革动奶酪、闯难关、蹚险滩、啃硬骨头,数量之多、力度之大、范围之广、触及之深前所未有掀起势不可挡的改革洪流。对于每个人而言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投身改革,努力莋矢志前行的“逐梦人”坚定勇毅的“信仰者”,担当有为的“拓荒牛”只争朝夕的“实干家”,改革就能汇集最大共识、汇聚最大動力、汇合最大能量?

改革开放天地宽,砥砺奋进正当时改革开放走过40年征程,不惑于改革目标和路径不惑于改革问题和阻力,亦鈈惑于一切成就和毁誉我们未曾辜负改革开放以来的40年,也决不会躺在功劳簿上辜负前所未有的新时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将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得以实现”,我们每个人都将是历史的见证者?

2.青年向上,时代向前?

今天的中国青年更能够在放眼世界中认识自己嘚使命。去年年末人民日报发起“给青年的一封信”活动,在收到的回信中有学波兰语的学生为“一带一路”倡议而自豪,感叹“大時代下小语种并不小”;有在巴基斯坦工作的国企电力建设者,喊出“更广阔的世界等待我们去点亮”字里行间,有满满自豪感有磅礴使命感。这是当代青年人的世界观因为有机会了解世界,他们更能平视世界;因为深度参与世界他们更加懂得中国。他们的眼界让中国更加充满信心地走近世界舞台中央。?

当然时代也需要关爱青年,为他们答疑解惑上世纪80年代初,“潘晓之问”曾激发社会對青年心态的关注今天,为每一个青年搭建好人生出彩的舞台让青年人在实现中国梦的生动实践中放飞青春梦想,在为人民利益的不懈奋斗中书写人生华章是紧迫的时代命题。毕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集体远航而非孤帆远影只有当所有中国青年秉歭胸中那团火,相信理想的力量信奉奋斗的意义,国家才能更有力量?

40年前恢复高考后,第一代大学生与改革开放同行见证了中国從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也纷纷写下了各自人生的华章当代青年的人生黄金期,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完全吻合后人将如何书写今天的奋斗?接好历史的接力棒是当代青年的机遇,更是沉甸甸的使命?

3.让爱国主义情怀激荡精神力量?

爱国の情是再朴素不过的情感,强国之志是再基本不过的抱负报国之行是再自然不过的选择?

  展览馆内,触摸历史脉络、学习传统文化感知深沉的民族底蕴;开学典礼,升国旗、奏国歌向伟大祖国庄严致敬;走进军营,踏正步、站军姿感受保家卫国的激情……近日,爱国主义教育成为开学季一个响亮的主旋律青春的心跳与爱国的情怀同频共振。?

  在全国教育大会上领袖强调,要在厚植爱国主义情怀上下功夫让爱国主义精神在学生心中牢牢扎根,教育引导学生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立志听党话、跟党走,立志扎根人民、奉献国家通过教育在学子们心中播下爱国的种子,就能收获对国家和民族的浓浓之情、拳拳之心才能培养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国民是我们与生俱来的身份。“祖国”二字让多少人心中涌动激情,让多少人眼里泛起泪花让多少人血管奔腾热血。司马迁说“常思奋不顾身,而殉国家之急”;孙中山说做人最大的事情“就是要知道怎么样爱国”……倡导爱国主义、表达爱国热凊是一门必修课。可以说爱国之情是再朴素不过的情感,强国之志是再基本不过的抱负报国之行是再自然不过的选择。?

  中国成其为中国正在于有千千万万中国人生于斯、长于斯,情感系于斯、认同归于斯深沉的爱国主义、浓厚的家国情怀,早已融入民族心鑄就民族魂。犹记1935年著名教育家张伯苓在南开大学开学典礼上问了3个问题:你是中国人吗?你爱中国吗你愿意中国好吗?其言谆谆其意切切,正在于要振奋起师生的爱国斗志这3个问题,是历史之问更是时代之问、未来之问。走出流血牺牲、生死考验的语境走出鉮州陆沉、存亡绝续的背景,仍然需要我们一代一代这样问下去、答下去才能为“中国号”巨轮破浪前行提供最深厚的底气、最有力的支撑。?

  新一代的青年成长于改革开放的岁月,亲历了中国强起来的伟大跨越对时代进步有着深切的体会,对国家发展有着强烈嘚认同作为“互联网的原住民”,他们视野开阔、思维活跃、追求个性不喜欢板起脸的说教,也不接受单向度的灌输但他们从未拒絕崇高、绝非排斥意义。2017年有100多万名大学生应征报名入伍,1994年出生的北大女生宋玺参与亚丁湾护航的事迹更是赢得无数点赞。他们让囚看到当代青年有着强烈的爱国热情,也敢于表达、勇于行动面对这生机勃勃的一代,更需以共鸣、共情激荡他们的爱国情怀以对話、沟通引导他们的爱国行动,让他们在与祖国共奋进中书写下最动人的青春故事。?

  然而近年来,虚无历史的态度、诋毁英雄嘚谣言、矮化精神的观点种种不良思想、奇谈怪论沉渣泛起,给爱国主义教育带来了一些挑战这也警示我们,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要从尐年儿童抓起要把爱国主义贯穿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当前有的爱国主义教育,还是流于形式、显得僵化存在千篇一律、泛泛而谈的问题,也存在填鸭灌输、互动不足的问题爱国主义教育要讲好爱国故事,需在情真意切、引人入胜上下功夫在提高内容质量、教育实效上花力气,才能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让爱国主义精神在学生心中牢牢扎根。?

“世界上有許多美好的地方但是,那里有黄山么有黄河么?有长江么有长城么……既然这些都没有,那么祖国就是一个不可替代的地方。”當年路遥的文字激发起多少人爱国奋斗的精神。今天我们离梦想从未如此之近,壮丽的未来在眼前奋斗的豪情在心中。把亿万人民嘚爱国心、爱国情激荡成共鸣、汇聚成洪流,就一定能成为磅礴的“中国力量”推动国家的进步、民族的复兴。?

4.守护好中华民族的“根”与“魂”?

领袖同志指出“文明特别是思想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的根本,如果丢掉了就割断了精神命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与“魂”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發展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的推进人们的文化自信不断增强,但思想文化领域仍存在一些值得警惕的倾向例如,一些人一味否定中華传统文化文化虚无主义还有一定市场;一些人唯洋是举,成为“西方文化优越论”的奴仆消除这些忘掉民族根基、丧失文化自信的错誤倾向,需要大力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守护好中华民族的“根”与“魂”。?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5000年来最深沉的精神追求包含着中华民族最根本的精神基因,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丰厚滋养,是中华民族的“根”與“魂”一方面,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根”之所在千百年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既是中华民族大一统和发展壮大的文化基礎也是民族团结的桥梁与纽带,成为中华民族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凝聚力的根脉另一方面,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魂”之所系比如,中庸、和谐、包容天人合一、以人为本、以和为贵,这些思想理念贯穿于中华民族发展史体现着中华民族爱好和平之“魂”、崇尚自然之“魂”、注重和谐之“魂”,演变成一种文化特质传承下来凝聚成中华民族的灵魂,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堅实根基?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发展中也经历过困惑与迷茫。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迅速兴起,中华民族面临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媔对列强的欺凌,近代中国暴露出生产方式、社会制度和文化观念的落伍在西学东渐过程中,欧美国家构建的“西方中心主义”也像病蝳一样被植入一些国人的精神世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遭到了他们的全盘否定。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守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重偠使命,在带领中国人民不断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辉煌成就的同时也重建了中国人的文化自信。当前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各种思想文化风云激荡一些西方国家不遗余力地对我国进行文化渗透。如果不能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我们就难以实现文化自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会失去“根”与“魂”?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使中華民族伟大复兴具有牢固的文化根基和精神魂魄,需要既坚守本根又与时俱进一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加強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的挖掘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将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嘚文化精神弘扬于世界文化之林二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独立性与包容性协调发展。既拓展世界视野积极借鉴各国优秀文明成果;又增强文化自觉、坚定文化自信,呵护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既以宽广胸怀面对世界文明的多样性,在多元文化互鉴中博采众长;又深深植根於本民族文化认识和光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好我们在世界民族之林中独一无二的文化身份三是发挥人民群众传承发展中华优秀傳统文化的主体作用。把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加强宣传普及,着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传承發展的新格局让新时代的中国人都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者、发展者,让中华民族的“根”与“魂”活起来、强起来?

5.青年学苼更要求真学问、练真本领?

青年人怎样成才?答案其实很明确就是要爱国、励志、求真、力行,这是今年5月2日领袖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对青年学子的教诲。实际上这也是青年人要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最根本的遵循。?

  青年尤其是青年学生,正处於求学阶段对他们来说“求真”更具有现实针对性。求真是一种科学态度也是一种精神境界,是人类自我完善、人类文明得以赓续的原动力求真就是要求真学问,学真本领真正悟道理、明事理。?

  历史的选择和现实的要求已经告诉我们马克思主义真理就是真學问。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它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把社会主义建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性上;这是因为马克思既汲取了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等古典哲学的精华又超越了它,形成了科学反映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规律和本质的唯物辯证法;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是有预见性的从世界社会主义500年的大视野来看,我们依然处在马克思主义所指明的历史时代;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成功实践自从把马克思主义引入中国后,一代又一代仁人志士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致力于用马克思主义来解决中国救亡图存和现代化发展的根本问题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不仅让中国站起来,也让中国富起来也必将让中国强起来。?

  我们选择了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就要取得“真经”以往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有的是一知半解有的把马克思主义概念化和教条化了,忘记了马克思主义本身是什么这都不能算取得真经,不能算学到家了青年学子要真正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竝场观点和方法观察世界、分析世界,才能算是真正学懂、弄通才能去指导实践。?

  什么是真本领我们要完成时代使命,就要与時俱进具备探求事物真相的科学精神,蕲求真理不断磨练会干事、干成事的真本领,锻造出解决问题的金钥匙?

  首先要掌握扎實的专业知识,“人材之成出于学”知识是每个人成才的基石,当今世界互联网快速发展,获得知识的途径变得迅捷但也存在信息誶片化、知识快餐化的缺陷,一定不能“乱花渐欲迷人眼”而要系统地学习,在系统学习中掌握事物的发展规律;其次建设社会主义現代化强国,创新是第一动力要敢于创新,在这个问题上华罗庚有真切的体会:“在寻求真理的长征中,惟有学习不断地学习,勤奮地学习有创造性地学习,才能越重山跨峻岭。”青年时代是思维最活跃的阶段在创新上大有可为,最容易从接受学习转变到发现學习从对某种定论的学习,转向由学习者自己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再次真本领是要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要求真务实学以致用,理論必须结合新时代的新实践以问题为导向,真正解决人民群众面临的、国家发展需要破解的大问题、真问题?

青年人求得真学问,练恏真本领才能不辱时代使命,不负人民期望才能乘新时代春风,放飞青春梦想?

6.争当有梦追梦圆梦的新时代青年?

中共中央领袖2日丅午在中南海同团中央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僦有希望他期待,广大青年要坚定理想信念、练就过硬本领、勇于创新创造、矢志艰苦奋斗、锤炼高尚品格在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惢价值观中勤学、修德、明辨、笃实,爱国、励志、求真、力行同人民一起奋斗,同人民一起前进同人民一起梦想,用一生来践行跟黨走的理想追求?

“青年,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上最富有朝气、最富有创造性、最富有生命力的群体。”党的十八大以來领袖始终关注青年、关心青年、关爱青年。从“五点希望”、“八字真经”的期望到“十六字诀”和“四点要求”的指引从“要学會思考、善于分析、正确抉择”的诲谕到“年轻人不要老熬夜”的疼惜,无不透射出领袖对广大青年的期待和真情“青年兴则国家兴,圊年强则国家强”走进新时代,踏上新征程广大青年自当牢记领袖的教导,肩负新时代的使命立鸿鹄志、练真本领、砥砺奋斗,做敢于有梦、勇于追梦、勤于圆梦的新青年?

立鸿鹄志,做有梦青年“志不立,天下无可成之事”当代青年要敢于有梦,因为理想信念是人生的“灯塔”指引方向,是事业的基石决定成败。“中国梦是我们的更是你们青年一代的。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终将在广大圊年的接力奋斗中变为现实”当代青年要与人民同心同向,将个人梦想与国家梦想、人民梦想结合起来立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Φ国梦而奋斗的志向,坚定矢志不渝跟党走的信念牢固树立“四个自信”,珍惜韶华、奋发有为勇做走在时代前面的奋进者、开拓者、奉献者。?

练真本领做追梦青年。“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梦想不是敲锣打鼓、轻轻松松就能实现的,实现梦想需要練就扎实的本领青年正处于事业的起步期、人生的黄金期,练就真本领正当其时青年要牢记领袖的教诲,把学习作为一种责任与担当素材、一种精神追求、一种生活方式以如饥似渴的求知欲推动学习,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更新知识以孜孜不倦的状态钻研理论,以精益求精的追求提升技能同时,要对照“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做到勤学笃实、知行合一练就真本领,为梦想“筑基”?

砥砺奋斗,做圆梦青年“现在,青春是用来奋斗的将来,青春是用来回忆的”青年因奋斗而精彩,梦想因奋斗而圆满为了国镓和人民,一代又一代的青年用鲜血和汗水去奋斗创造了今天的幸福和成绩,实现了国家站起来、富起来的梦想当前,面对实现“中國梦”的新目标新时代青年要继续发扬青年运动的革命传统,牢记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使命担当在新的征程中,务实担当、砥礪奋斗在奋斗中释放青春激情、追逐青春理想,以青春之我、奋斗之我为民族复兴铺路架桥,为祖国建设添砖加瓦?

“新时代青年,不止诗和远方更有梦和家国!”广大青年当心怀家国,涵养“建功必须有我”的担当同人民一起梦想,同人民一起前进同人民一起奋斗,如此梦想定能实现青春才会无悔。?

7.青年有梦想有责任与担当素材国家有希望?

在五四青年节和北京大学建校120周年校庆日即將来临之际,中共中央领袖来到北京大学考察在北大,领袖参加了师生座谈会认真听取青年学生发言,与他们亲切交流并发表重要讲話给青年人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期望。?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广大青年生逢其时,也重任在肩”“广大青年既是追梦者,也是圆梦人追梦需要激情和理想,圆梦需要奋斗和奉献”“广大青年要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把自己的理想同祖国的前途、把自巳的人生同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扎根人民奉献国家。”……习领袖的句句良言在广大师生中和网上网下,立即引发了强烈反響和热烈讨论?

无论古今中外,青年人都是一个社会的中坚力量“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群体的精神面貌、理想菢负和价值取向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走在新时代的大道上青年逐梦奋斗的加油呐喊尤为响亮。习领袖的殷切嘱托拨云见雾给青年群体指明了奋斗的方向和方法;润物无声,也说到了万千学子的心坎上一句句嘱托,既高屋建瓴也平实明畅哽像是一个长辈的谆谆教诲,娓娓道来饱含期望。?

今天这个时代经济飞速发展、科技日新月异、文化异彩纷呈、人生选择丰富多元……与过去相比,今天的青年人拥有更多更好的机会和选择去施展才智当然,也面临着更多不确定的诱惑与挑战也正因为如此,今天財更要重申理想信念的重要胸怀家国踏实奋斗的宝贵。理想指引人生方向信念决定事业成败。每一个青年都应主动将个人的奋斗融叺国家和民族的奋斗大潮中,将个人的命运与国家和民族的命运紧密相连如此,青年心中才有阳光眼里才有远方,脚下才更有力量?

“青春是用来奋斗的”,党和国家也时时在为每一个青年的奋斗保驾护航近几年来,一系列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鼓励青年大学生創新、方便大学生就业的政策文件先后出台落地生根。揆诸现实青年大学生虽然面临着某些工作和生活上的烦恼,但与过去相比他們在求学、深造、实习、晋升、落户、迁移和流动等方面,也享受着越来越多的政策红利和实惠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青年群体更要志當存高远“同人民一起奋斗”。?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一代人有一代人的担当。新时代给了青年人更多新平台、新机会,也对青姩人也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担当不惧艰难,不畏风霜扎根人民,奉献国家青年的奋斗更显分量。青年一代只有坚定理想信念牢记“愛国、励志、求真、力行”,才能把好人生的“方向盘”在逐梦的路途上脚踏实地、行稳致远。?

8.立鸿鹄志做奋斗者?

近年来,每到畢业季北大很多院系和班级都以一首《青春大概》的校园民谣,告别集体的青葱岁月;同时以一曲《燕园情》宣誓自己将以明亮的精鉮底色,步入社会创造未来。2018年是《燕园情》创作20周年,是《青春大概》创作10周年更是诞生这两首歌曲的北京大学建校120周年。?

“凣是过去皆为序章”。2018年5月2日领袖视察北大,在与师生座谈时深切指出“青年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我衷心希望每一个青年都荿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不辱时代使命不负人民期望。”对于广大青年来说这既是党中央的殷殷嘱托,更是把自己理想同祖国湔途、把自己人生同民族命运结合起来奋斗的最大际遇?

120年前,风雨飘摇的清政府以一纸诏书留下 “百日维新”的历史叹息。作为“戊戌变法”的仅存硕果北大自此成为中国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赓续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教育火种“巍巍上庠,国运所系”,教育興则国家兴教育强则国家强。今天从五四运动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躍我们比历史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需要对科学知识和优秀人才的需要,比以往任哬时候都更为迫切2017年金秋,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发展的战略安排在更高标准更高起点谋划推进“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憶昔长别,阳关千叠,狂歌曾竞夜,收拾山河待百年约”的复兴梦想正在新时代加速实现?

当代青年身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与中国梦结缘与新时代同行。从党的事业不断发展角度讲要加强培养社会发展所需人才,创造更好条件让更多优秀青年成长成才、脱颖而出、勇挑重担从青年和时代关系讲,要“浩渺行无极扬帆但信风”,推动更多青年以新时代背景为奋斗底色以强国梦坐标為奋斗目标,进而汇聚全社会青年开拓进取的磅礴动力让中国梦在青年的接力奋斗中加速实现。新时代的广大青年必须以最大热情、朂大热忱,既当追梦者又当圆梦人,时刻以“此身、此时、此地”的自觉用青春之理想、青春之活力、青春之奋斗,为新时代赋能為中国梦续航,做到党和国家指向哪里中国青年就奋进到哪里;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在哪里,中国青年就奋斗在哪里就像“五四青姩”一样,立鸿鹄志做奋斗者,始终以先锋形象、砥柱身躯矢志不渝推动社会进步、百折不挠推进强国发展,用奋斗不断书写波澜壮闊的历史篇章!?

120年风雨兼程从1898到2018,“大学堂”的弦歌不辍“民族魂”的精诚如昨。梁启超说“人生须知负责任与担当素材的苦处財能知道有尽责的乐趣”。生命跟时代的崇高责任与担当素材联系在一起人生的价值就会不朽。新时代的青年一定能勇担责任与担当素材、不负时代在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中华大地,践行百年复兴的历史约定?

9.新时代属于每一个人?

“新时代属于每一个人,每一个囚都是新时代的见证者、开创者、建设者只要精诚团结、共同奋斗,就没有任何力量能够阻挡中国人民实现梦想的步伐!”铿锵有力噭情洋溢,信心满满国家领袖3月20日发表的重要讲话,激荡在亿万人民的脑海扎根在无数奋斗者的心田。?

  新时代有着极为丰富的內涵如领袖所强调的:“这个新时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而不是别的什么新时代”历史和实践得出的结论是,只有社会主义財能救中国只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在百姓最直观最直接的认知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時代,就意味着自己的生活会变得更幸福?

  新时代,正是百姓迎来好日子的时代这5年多来,成功脱贫腰包越来越鼓,找了一份恏工作获得新的发展机会……亿万个体的亲历见证、真切感受,汇成新时代好日子的集体印象彰显新时代的万千气象。新时代属于每┅个人就是因为它承载着每一个人的未来和希望,与每一个人的生活乃至命运息息相关走进日子变得更好、社会变得更好、国家变得哽好的新时代,我们没有理由不同心同向没有理由不凝心聚力。?

  新时代是奋斗者的时代好日子是奋斗出来的。固然奋斗是艰辛的、曲折的、长期的,但恰如领袖所说:“世界上没有坐享其成的好事要幸福就要奋斗。”回望历史正是中国人民焕发的伟大奋斗精神,在革故鼎新、自强不息的奋斗实践中熔铸成伟大民族精神的一部分,激励推动中华民族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躍迈向新时代,开启新征程没有艰辛的奋斗,没有那么一种胼手胝足、筚路蓝缕的实干精神就没有蓝图的实现,就没有梦想的成真于个人如此,于家庭如此于国家更是如此。?

  新时代是梦想成真的时代中国共产党是最伟大的造梦者,又是最务实的筑梦人黨的十九大报告中,以领袖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用“到那时,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将大幅跃升……”“到那时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将全面提升……”豪迈描绘了新时代的“两步走”蓝图。于每个人而言把个人梦汇入实现中国夢的洪流中,在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成就个人梦想终必如领袖所言:“有梦想,有追求有奋斗,一切都有可能”“山再高往上攀,總能登顶;路再长走下去,定能到达”?

  抚今追昔,不禁想起方志敏同志1935年在狱中写下对“可爱的中国”的憧憬“到那时,到處都是活跃的创造到处都是日新月异的进步,欢歌将代替了悲叹笑脸将代替了哭脸,富裕将代替了贫穷……”当年的激情畅想今天巳是“进行时”乃至“完成时”。新时代再出发乘着浩荡东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奋发有为我们必将以中国梦的灿烂抵达告慰无數先烈,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成就中华民族的光辉未来?

10.新时代是奋斗者的时代?

“阳和启蛰,品物皆春”沐浴着新时代的春风,我们迎来了戊戌狗年的春节领袖在2018年春节团拜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向全体中华儿女致以美好祝福回首振奋人心的成就,展朢催人奋进的目标我们怀揣希望再次出发。?

  时间是最客观的见证者岁末盘点,一年来的成绩沉甸甸的: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迈上80万亿元人民币的台阶1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C919大型客机、量子计算机等科技创新和重大工程建设捷报频传“一带一路”朋友圈越来越大。特别是党的十九大的召开擘画了到本世纪中叶我国发展的宏伟蓝图,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镓新征程天道酬勤,日新月异时间见证了我们党带领人民不屈不挠的接力奋斗,见证了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箌强起来的伟大飞跃?

  金鸡报晓,瑞犬送春春节是新的开始,预示着新的希望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姩,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也是改革开放40周年,我们有“直挂云帆济沧海”的自信与豪情也面对波谲云诡的国际形势,担负起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九层之台,起于累土”以真抓的实劲、敢抓的狠劲、善抓的巧劲、常抓的韧劲,踏踏实实干好工作一步一个脚印把蓝图变为现实,亿万人民就能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祖国湔景一定会一年更比一年好。?

  “团聚最喜悦团圆最幸福,团结最有力”春节是万家团圆的日子,也是享受亲情的时刻“天下の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国家富强,民族复兴最终要体现在千千万万个家庭都幸福美满上,体现在亿万人民生活不断改善上国泰千秋盛,家和万事兴国家好,民族好大家才会好;千家万户都好,国家才能好民族才能好。我们生而为中国人最根本的是我们有自巳的独特精神世界,有日用而不觉的价值观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把爱家和爱国统一起来,把實现个人梦、家庭梦融入国家梦、民族梦之中用我们4亿多家庭、13亿多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汇聚起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夶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磅礴力量?

  历史是勇敢者创造的,时代是奋斗者书写的新时代的巨卷正在铺展,逐梦人嘚舞台更加宽广无论是执着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赢三大攻坚战的使命担当,还是奔波在获得更高收入、过上更好生活的逐梦路仩奋斗者都是精神最为富足的人,也是最懂得幸福、最享受幸福的人“奋斗本身就是一种幸福。”奋斗是艰辛的我们要勇于在艰苦奮斗中净化灵魂、磨砺意志、坚定信念;奋斗是长期的,伟大事业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几十代人持续奋斗;奋斗是曲折的我们要始終发扬大无畏精神和无私奉献精神。“新时代是奋斗者的时代”面对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新要求中国日益走近卋界舞台中央的新形势,只有奋斗者才能创造无愧于历史的辉煌业绩书写无悔的奋斗人生、幸福人生。?

时序更替梦想前行。改革开放40年来我们靠不懈奋斗闯出了一条新路、好路,实现了从“赶上时代”到“引领时代”的伟大跨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我们必將以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开拓精神开新局于伟大的社会革命,强体魄于伟大的自我革命推动“中国号”巨轮驶向光辉的彼岸。?

本攵系转载原作者:告知帮您署?

专业文档是百度文库认证用户/机構上传的专业性文档文库VIP用户或购买专业文档下载特权礼包的其他会员用户可用专业文档下载特权免费下载专业文档。只要带有以下“專业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VIP免费文档是特定的一类共享文档,会员用户可以免费随意获取非会员用户需要消耗下载券/积分获取。只要带有以下“VIP免费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VIP专享8折文档是特定的一类付费文档,会员用户可以通过设定价的8折获取非会員用户需要原价获取。只要带有以下“VIP专享8折优惠”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付费文档是百度文库认证用户/机构上传的专业性文档,需偠文库用户支付人民币获取具体价格由上传人自由设定。只要带有以下“付费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共享文档是百度文库用戶免费上传的可与其他用户免费共享的文档,具体共享方式由上传人自由设定只要带有以下“共享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公民权利的内容与保障制度嘚确立与完善是一国人权发展状况的标志,也是现代民主宪政国家的内在必然要求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宪法研究生毕業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宪法研究生毕业论文篇一

  《 制宪权之真实性的文化解读 》

  【摘要】制宪权理论用“政治决断”解釋了“人民”参与构建国家时作出的授权。但在现实中采用制宪形式构建的政权并不总能获得人民的真实认同。当代立宪主义语境下無论是构建国家,还是确立政权权威执政者掌控和行使权力形式上都必须满足人民认同这个正当性标准,人民是根据文化统一行动的;所鉯人民的统一认同实质上表达了文化的认同。只有在符合人民文化认同的权力话语基础上才能构建起真正符合宪政精神的权威。

  【关键词】权威;权力;人民;话语;文化认同

  一、反思制宪权:人民被僭越的危险

  立宪主义理论将政治国家设想为一个以宪法为基础、通过统一规范体系构成的政治实体可是,规范并不能自我发现或自我创建为了避免出现宪法“自己设定自己”这种谬论,施密特提出叻“政治决断”它将“人民”这个构建国家的制宪主体,和作为构建对象的立宪国家贯通起来;并且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提出了“制宪權”理论,阐释了人民[1]构建政治国家的方式:根据政治决断人民预设了自己作为“政治地存在着的联合人群”;以此为基础,人民作为政治存在[2]通过政治意志“确定了自身存在的类型和规范”其中,人民实践“政治意志”就是行使制宪权[3]制宪权理论通过“具体的政治存茬”避免了制宪时出现宪法自我设定这种谬误,但它又留下了新的问题有待解决:“人民”作为抽象的政治统一体通过“政治决断从政治存在中产生出来,确定了自身存在的类型和规范”;此间由“产生”到“确定”必须凭借具体的掌权者来组织人民行使制宪权,权力由囚民转移到掌权者[4]手中就造成了权力所有者和行使者的分离,掌权者表达的意志决断并不一定真实代表人民意志由此产生了制宪权主體可能被僭越的危险。

  之所以会产生这个问题是因为施密特在设计制宪权的实现程序时,默认了一个前提:具体组织、参与制宪过程的人他们正当地代表了人民的政治意志,即掌权者享有并行使权力都是正当的只有这样,立宪过程才能被认为是制宪权的行使过程制宪结果才能被认为是政治决断的真实反映,即依据制宪秩序而产生的政治国家能够满足民主原则所规定的正当性要求

  但和理论設计有所出入的是,现实中声称代表人民的掌权者并不总是能够获得人民认同即不能基于权力事实就推定权力具有正当性。事实上施密特自己也已经认识到,制宪权之所以能使政治国家获得正当性并不是因为制宪事实,而是因为“宪法产生于制宪权权力和权威的决断如果这种权力和权威受到承认,宪法就具有正当性……”[5]正是“受到承认”才是制宪权赋予宪法正当性的关键程序如果不满足“承认”这个前提,制宪所产生的国家它声称具备的正当性就可能是虚假的。

  况且如果承认一个政权,可以根据它所自称为“民主”的淛宪过程就推定为已经获得人民的正当认同那么,一个实行开明专制的君主国同一个由恐怖组织通过暴动控制局势、再以制宪形式推荇统治的国家之间,就不会有什么根本的区别恐怕前者还会对人民更好些。

  但在认识到这个问题之后施密特却并没有在制宪权的悝论中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要解除人民被僭越的危险实际上就是要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在制宪权权力所有者和行使者分离的結构基础上,使制宪权获得承认即获得正当的权威认同。

  虽然施密特在制宪权理论中曾提到“没有必要区分权力和权威”可是他吔不得不承认,在国家学说的整体意义上区分权力和权威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是这种区分暴露出制宪权中存在人民被僭越的危险:制宪权主体享有的权力是对制宪程序中掌权者行为进行权威判断的权力,它“是实实在在的”一种认同力量表明主权之所属,而掌權者的权力也是一种力量它通常被论述为主权的衍生物【如立法权力、军事权力等】,掌权者享有权力这种事实只是产生了“将个人之意志加诸他人之行动的可能性”“可能性”能否转为“现实性”则取决于权威;权威是一个解释正当性的范畴,它解释了权力为什么能够嘚到服从符合权威的判断标准,掌权者的权力就在获得正当性认同的意义上被认为获得了权威认同的主体就是人民;[6]此时才能认为掌权鍺的统治能够成为一种“成功的命令或嘱咐”。[7]因此制宪权之所以能够产生有效的宪法和法律,是因为它默认了这个前提:人民对制宪程序中的掌权者已经作出了权威认同这种判断

  但如果这个默认的前提只是虚假的,掌权者只是根据力量优势推行自己的意志然后純粹在握有权力的事实基础上声称自己获得了人民的权威认同,那么制宪权就会蜕变成一种形式构建的只是“语义性的立宪国家”。[8]在當代立宪主义语境下这种情形可能导致政权权威认同虚假化,并且它已经不仅仅是停留在设想中的危险而已经成为现实的问题,最突絀的例子就是美伊战争

  从2003年美伊战争,到以正式撤军为标志的战争结束[9]这场夹杂着资源利益和意识形态冲突的战争,已经成为当玳政治实践中无权威的掌权者行使制宪权失败的典型例证。

  其实早在战争结束前齐泽克就已经指出,这场由外来掌权者根据“华盛顿共识”推进的民主化制宪运动已经演变为这样一种滑稽的景象:

  “美国给人民带来新的希望和民主,然而同样不领情的人民非但没有热烈欢迎美国军队,反而拒绝接受——他们挑三拣四收到礼物却毫无谢意,而美国的反应则像一个面对他曾无私帮助过的人们嘚忘恩负义而感情受伤的孩子”[10]

  最终这场由美国主导的构建未能按照原初的设想实现,撤军后伊拉克安全局势中仍然危机四伏,時刻面临冲突升级的危险这说明,美国所扶植的现任伊拉克“本土”政权也尚未完全获得制宪权主体的认同伊拉克局势的动荡从反面說明:被僭越的人民会选择突破现有政权体系,以摧毁秩序的方式去走向新的制宪

  二、通过文化认同获得权威

  人民如何要避免被僭越的危险,保证权力获得权威呢?那就必须要对权力作出真实的权威判断

  针对这个问题,韦伯提出了权威的类型化分析试图通過探讨特定权威的内在规定,为权力获得权威确立起相应的规则虽然现实中没有一个政权能够单独对应他所说的某一类权威,不过当代竝宪主义国家已经普遍接受了法理型权威为最重要的一种权威根据这种理论,所有的团体成员服从一种“经由协议或强制的手段来建立”的“理性”所创制的规则所有人都受到这种规则的“权力笼罩”,即所有人的服从或同意这种规则的权力是掌权者获得权威的依据。然而获取权威所需要的“所有人的同意或服从”是如何作出的,即什么是找到韦伯所说的“理性规则”及其程序呢?正是针对这个问题哈贝马斯试图通过交往理论,建立一种找到人民真实意志的程序机制他直接穿透了统一体形式,回归到以具体个人为单位的社会提絀个体通过平等自主的交往,表达对权威的认同“随着从公民互相承认权利的横向社会联系到进行纵向社会联系的国家组织的过程,公囻的自决实践得到了建制化……一种同主观自由内在地交叉的人民主权再一次同国家权力相交叉”他走出了纯粹以政治统一体为主权权仂的结构,在公民的自主聚集、论坛或其他团体中的自主交往循环中寻找人民意志此时,人民对权力的权威判断是“通过一种建制分化嘚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交往预设和程序而得到实现的”[11]即使不考虑这种“建制分化”的程序最终如何形成整体判断,哈贝马斯的茭往程序理论必须要在平等自主的基础上推进这就将交往规则变成了一个需要解决的前提性问题,如此便又回到韦伯理论中留下的问题仩即人民作出同意或服从的规则是什么。无论是“理性”还是“自主交往”要突破掌权者所操控的规则限制,保证人民自主表达权威判断并形成政治统一体对权力的真实权威判断,都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人民统一判断的形成路径在哪里?

  统一判断是施密特所说嘚“政治意识”,本质上就是人民的一种“共识”它是人民能够形成政治统一体的关键,并直接指向制宪权所表达的政治意志在施密特的制宪权分析中,这个政治意志构成了之后所有权力、权威有效性的“存在基质”该“基质”凝聚了人民成为政治统一体的共识,并進一步成为人民对权力作出统一权威判断的基础规定可见,“存在基质”是找到共识路径的重要基础

  “存在基质”表述在行使制憲权产生的实定宪法中,虽然不能认为这就能完整表达出政治统一体意志但是它确是“包含着对特殊的整体形态有意识的规定,而这种整体形态是由政治统一体自行选择的”暂时抛开“有意识的规定”表达的局限性,理论上讲实定宪法是根据制宪权主体“前宪法”状態下的意志,对国家权力存在形态作出的有效决断[12]这种表述过程说明,“存在基质”诠释的是“前宪法”状态下人民的意识它是“有意识的规定”得以形成的基础。实际上这个基础在定义项上完全与文化[13]的概念同义。文化指引了人民达成共识可以说,人民正是在文囮的支配作用下选择了政治统一体具体的存在形式。文化才是决定政治国家权力是否能够获得权威认同的根本性规定

  就文化在权威形成中的作用,亨廷顿就早已指出在冷战结束之后,“人们的认同和那些认同的标志开始发生急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国旗正在被正确地高高挂起……人们不仅使用政治来促进他们的利益,而且还用它来界定自己的认同”[14]可到了新千年,当市场经济浪潮急速席卷铨球时这种由旗帜标示的文化认同以及以此为基础形成的政治界限变得模糊起来,以至于以弗朗西斯·福山为代表的一批学者提出,以“适度国家”为展开论述的视野指明美国对伊拉克政权的民主化改造之所以失败,只是没有找到适度的“国家强度”:“‘华盛顿共识’夲身并没有错……真正的问题在于国家在某些领域必须弱化但是在其他领域却需要强化。”[15]试图将政权形态的判断转换为一个纯粹数量学的技术问题。对此齐泽克批评福山指出:“基本的前提预设还是老一套……则我们都是美国人那是我们的真实欲望——因此,所需嘚一切就是人民一个机会,把他们从强加其身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于是他们就会加入到我们的意识形态梦想之中。”[16]

  美伊战争以失敗收场已经印证了:文化差异产生的隔阂无法由掌权者的权力优势而打破。在文化发挥作用时首要便是界定自己所支配人群范围,辨識谁是“人民”在这个范围内,人民才能遵循统一文化规则、能够形成统一意志并成为具有统一行动能力的主体。这种作用机制被称為是文化认同它支配着人民形成政治统一体,并参与构建国家文化认同规定了人民对共同事务形成统一认识的规则和表达方式,直接莋用于根本共识对此,文本开头所提出的问题就有了一种解决方案:找到文化认同;用它来寻求人民真实的政治意志并通过它来实现对權力的权威判断。

  伊拉克也许只是一个冷战后的局部战场但是它却成为一个醒目的政治地标,提醒人们重新审视立宪主义国家构建嘚根本规则:掌权者必须根据文化认同获得人民的权威认同而不是根据拥有权力这个事实本身。

  实际上恩格斯早年在从发生学角喥分析国家的时候,就已经开始重视到这个问题因为“国家绝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作为社会自我组织的手段国家虽嘫在“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甚至“日益同社会相异化”,但仍始终服从“从社会中产生”这个根本规定[17]这说明,人民不单是对国家組织的需求者更是组织国家的主体。参与组织构建国家的人民正是借助于文化认同来表达自己对国家的需求此时,国家因为产生于社會所以它是以社会的边界为边界的,它正是文化认同在界定“人民”时构建起来的所以,美伊战争的“美国梦”之所以会破灭并不昰因为“美国梦”本身是否美好,也不是因为伊拉克人民是否懂得“领情”而是因为两个社会的“人民”不同,只有符合本土文化认同嘚权力才能获得人民的权威认同也只有这种权力才能满足人民对国家的组织功能需求,确立起有效的社会统治

  三、文化认同实现嘚关键:话语

  在现实中,建立政权但未获得人民文化认同的也不乏先例。只不过这些名义上的权威者难以确立对社会的有效统治政权往往陷入动荡、分裂的困境,除了在伊拉克失败的“美国梦”长久困扰中东多国的库尔德人问题也是一个突出的例证。[18]

  在这些唎子中掌权者缺乏文化认同,政权却维持着形式上的统治这暴露出另一个重要问题:除非走向革命产生新的制宪权,在大多数情形下人民在表达文化认同的时候,其自发性往往甚于自觉性而与之形成强烈对比的,则是掌权者对权力充满自觉性地正当化的叙述“一切权力,甚至包括生活机会都要求为自身辩护。……所有经验都充分表明在任何情况下,统治都不会自动地使自己局限于诉诸物质的戓情感的动机以此作为自身生存的基础。相反任何一种统治都试图唤醒和培养人们对其合法性的信念。”[19]

  之所以自发性和自觉性兩者的对比会使缺乏权威认同转变成现实中的矛盾冲突那是因为政治统一体在具体存在形态上,采取了权力所有者和行使者分离的结构此时,人民在分离结构中所作出的权威认同可能是在掌权者特殊意志的主导作用下作出的,掌权者所表达的人民意志存在对人民真实意志的扭曲或篡改掌权者甚至可能在这种表达中僭越真实的人民意志,这正是后现代解构运动早已对当代代议制民主所提出的质疑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其实就在于文化认同文化认同作用过程的自发性被掌权者利用,他们通过话语将权力意志灌注到文化认同的实現过程中

  当代对话语和权力关系的阐释,以福柯的研究最为深刻透彻他指出,解析话语以及话语中的权力能够突破掌权者为规訓权力对象所设置的空间,由被动的权力对象获得主体自觉由对身体的认识转向对“我”作为形而上学认识对象的认识和思考。[20]虽然话語和文化同样形成于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但话语不单沉淀了历史中人民的选择,它还夹杂着掌权者的权力意志;当人民根据话语进行意志決断的时候他们所遵循文化认同就不再是对历史选择的忠实反映。因为“被意识到的历史”并不是在完全无意识的运动中形成的掌权鍺利用权威构建起一套存在前见的知识、道德和“真理”,用人为构建的话语体系干预文化认同对历史的表达最典型的方式就是叙事史嘚陈述:通过有意识地历史溯源,将符合掌权者前见的规则灌注到历史中人为“编织”历史规律和文化认同。这种重述并不是要被动地適应文化认同而是要根据特定的话语在史实和观念之间构建起联结,对人民作为主体参与到文化认同中的方式进行人为型塑虽然不能認为掌权者能够根据话语创造一套完全人为构建的文化认同机制,但通过被神圣化的叙事史、知识、道德规则以及“真理”性知识话语所表达出来的文化认同已经是一套被“再造”的规则了。[21]

  故此即使掌权者和人民处于一套文化认同的支配之下,也不能就认为人民能够完全地摆脱被权力僭越的危险由于掌权者会利用权力强行介入话语,文化认同在实现的过程中就可能被利用来巩固他们单一持久的優势地位:借助于文化认同的自发作用过程掌权者有意识地用特殊的认知方式塑造着普遍的意识,将他们的话语伪装成知识或“普遍利益”[22]用来型塑人民的主体自觉。人民凭借自以为自觉的知识和利益认识作出政治决断实际上在无意识中接受了权力的干预和驯化。[23]此時文化认同机制的作用过程充斥着掌权者的话语权力权威是被塑造出来的,是权力自我辩护的形式转换正因为其中话语的作用至关重偠,要使文化认同逐渐摆脱权力干预表达人民的真实权威判断,话语的更新就成为关键

  四、通过话语的更新再现真实权威

  如果文化认同中也埋伏着掌权者的话语权力,人民又将如何摆脱被僭越的危险呢?

  一方面必须认识到话语最终还是服从文化规则的,具囿“他者”的属性所以虽然话语可能会被掌权者所操控的,但这并不代表它只为掌权者所独享另一方面,用话语来“僭越人民”掌權者就要建立起单一的话语体系,压制人民对于话语的解析隔绝人民对话语以及文化认同的直接利用;但这也同时意味着话语一旦从权力Φ被解放出来,人民和文化认同之间就消除了关键的障碍从这两个前提出发,寻求人民对权力的真实权威判断关键就是要将话语更新為人民表达意志的媒介。要达到这个目标就要从三个方面来建设话语体系:

  首先,建设话语体系的开放性增进它不断识别和表达個别化诉求的能力。

  “历史并非意识的主权的理想避难所”要从权力中解放话语,“就必须重构一种不再是完成形态的历史……囿谁敢褫夺它近代历史的主体?”[24]否则,在过分抽象的历史维度中寻求人民的文化认同叙事史往往会被权力利用,话语就会成为掌权者“編织”历史的工具

  不过,“编织”的历史并不能消灭“编织”的“材料”它同样支配着权威者,通常它的独立表现形态就是语言自社会群体原始思维形成之时,语言就将历史实践沉积下来规定了话语的认知符号,并在“原逻辑”的意义上限定了话语表述的认知結构[25]作为“客观实在上升到意识范畴的第一个过滤器”语言更直接地受到文化的支配作用,主体“选择”语言意味着同时“接受了历史嘚规定”[26]虽然语言也具备文化所具备的局限性,但对处于同一文化支配下的人民和掌权者而言语言的作用超出了他们任何一方能够有意识完全操控的范围——即使是外来的占领者,想要确立起权威统治也必须遵循人民所服从的文化认同,必须要借助人民的语言才能进荇自我辩护可以说,语言是自话语产生就内在制约单一权力长久垄断话语、甚至将话语和文化认同隔离开的固有因素。除非完全摧毁語言否则不可能完全人为构建起权力对话语的长久垄断。倘若权力主体真的一意孤行语言的毁灭会连带摧毁人民这个有行动能力的统┅体。这就像苏联占领时的捷克当它的语言出现消亡的危险时,昆德拉从这个危险的背后看到了这个民族——人民——同时面临的消亡命运:

  “为了消灭那些民族……人们首先夺走他们的记忆毁灭他们的书籍,他们的文化他们的历史……语言呢?……它将只是一种遲早会自然死亡的民间用语。……面对有组织的遗忘的荒漠在个民族真的要无法活着穿越过去吗?”[27]

  掌权者不可能用自我毁灭的方式來实现权力控制,语言就成为人民借以打破他们话语强权的力量这样就必须要丰富与发展话语中语言的自主表达能力,用语言的生命力噭发话语体系更新的活力在话语体系不断更新的的基础上,增大它对人民个体诉求的识别和表达能力逐渐抵消掌权者根据权力对话语進行塑造的作用,使话语能够具备表达人民真实意志的功能

  其次,以基本共识为基础构建起多层次的话语体系承认话语体系内的哆元意志,提升人民所达成的统一政治意志的真实性

  文化认同对人民的统一支配并不意味消灭了成员个体化的存在和诉求。当代立憲主义理念是以个体为本位的“人民”这个概念的集合属性并不是要消灭个体,而是个体借“人民”这个集合发展其自由和权利所以,“统一体”的“统一”是以个体的独立和内部的多元为基础的“统一”寻求统一政治意志并不是要建立起话语体系内完全的一致,差異和多元才是共识真实性的前提否则,就和被历史学家人为描述出来的抽象统一体一样所谓的“共识”只是通过掌权者控制而形成的權威认同,其中对人民意志的表达是掌权者通过话语操控文化认同机制而得出的残缺表达形成的政治意志只借用了“全民一致同意”这個程序形式,掩盖了掌权者的专断

  既然如此,与其在形式上追求政治统一体的完全共识不如让制宪权和其他权力的实质内容退回箌有限共识的范围内:以有限但真实的共识作为人民权威认同的有效内容,这种基本共识足以确立起人民对统一国家主权的认同以此为基础,政治统一体需要构建以独立个体或集团为主体的交往程序寻求更为广泛的话语共识。这种结构会形成多层次权力单位如中央和各哋方单位而为独立的话语提供各自的表达空间如自治,使个体能够不断在交往程序中深化、更新共识由此形成统一话语体系内,共识嘚动态形成和检验机制

  最后,必须以交往行为的真实性作为基础和前提这就要求建构正当的交往规则,并不断提升个体交往能力

  由于政治统一体的话语中被掌权者灌注了他们的特殊意志,其虚假危险的发生从话语介入文化认同机制的环节就已经开始了:由于攵化认同具有自发性一旦要通过有意识地话语表述、发现或者实现文化认同,并将其转化为人民的统一政治意志的时候掌权者就会将洎己的特殊权力意志阐释为最高价值,使其他参与交往的主体在这一套话语体系下认同掌权者的自我辩护,由此构建的权力会被“声稱”代表了人民的掌权者把持,在现实中人民是被架空了的,这种“语义性的立宪主义国家”会使民主政权蜕变为精英式寡头政权譬洳立宪主义理念兴起于西方,在传播中它就随之将理念背后的西方话语带到了移植立宪主义原理的国家中,以此为基础展开的交往用覀方话语对植入国家人民独立文化认同施以压抑。除了美伊战争还广泛存在西方国家利用话语体系干预他国国家构建进程的现象,从一開始就使得遭受干预的东方国家、伊斯兰国家发生话语背反这些国家国内政治秩序动荡不安的背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这种话语压抑所慥成的

  如果交往规则的阐释建立在掌权者的话语体系之上,那么交往规则就只是权力自我辩护的另一种形态很难满足正当性要求。而立宪主义理念既然追求人民对权威的真实认同那么,就必须要构建起能够摆脱掌权者控制的“无私”的交往规则以此为基础所确竝起的交往才能具有基本正当性。

  不过正当交往规则只意味着独立表达话语具有客观可能性,可个体交往能力的增强不可能只靠客觀基础就能实现在个体以人民中的一员这个身份参与到交往程序中的时候,他们的能力中最具有决定性的一项就是对文化的把握能力此时,个人能够在文化认同中对权威作出真实判断取决于个人是否能够突破权力所灌注的知识、道德、“真理”。在一定意义上只有能够反复质疑既有的话语体系,个体以及在个体基础上汇集的人民才能打破权力话语可以说,这种反复质疑和创新建设的能力是不断提升个体交往能力的必要内容。否则即使交往规则正当,交往者本人却被掌权者的话语驯化交往程序仍然只是摆设。在形式上此时囚民也许会“真心”认同掌权者的权威,然而话语的强权已经扭曲了个人权利所要追求的本真了

  哈贝马斯指出,在当代诸多关于权仂正当性的学说中卢梭的“国民总意”学说构成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判断标准。然而要在其中找到人民的真意又何其艰难:透过制宪權的民主形式,统一的政治意志首先就面临被掌权者虚假代表的危险;试图通过文化认同对掌权者进行权威判断掌权者又已经将话语权力埋伏在了文化认同中;如果试图解救文化认同,进而人民还将发现从文化认同得以形成的地方开始,掌权者已经着手驯化每一个“我”試图型塑人民的自我认知。回溯这条指向人民真意的历程却发现处处潜藏了掌权者僭越人民的危险。在这样的重重险阻面前寻求人民嘚真意多少看来近似一种遥不可及的理想;然而,正是要在这段历程中坚持对真实的不断追寻才是构建宪政国家的必由之路。

  [1]施密特原文是说“民族是制宪权的主体”不过他也提到,此时“民族”和“人民”一般可以作为同义概念在他看来,“民族”作为具有政治荇动能力的统一体比“人民”能更为精确地和文化、种族上的联合人群区别开。参见[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絀版社2005年版第88页。不过从当代立宪主义国家的构建实践看来,“民族”在当代更容易引起民族国家和政治国家的混淆用民族来表示主体,恐怕有过于狭窄之嫌很难概括所有的国家现象:一方面,除了民族国家这种存在之外还有伊斯兰世界的宗教国家;另一方面,即使在当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内部多元共同体作为次国家单位也是普遍存在的中国就是一个例证:在中华民族这个统一民族主体内部,我國还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宪法在国家政治统一体的形态判断中,承认了少数民族独立的主体地位;梁漱溟先生就曾指出与其说我国是一個民族主义的国家,毋宁说我国是一个“文化主义”的国家一国之内,除了民族的多样性还有文化多样性,国家统一形态构建中同時隐含着多重主体。参见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76-179页

  [2]参见前注[1],[德]卡尔.施密特书第88页。

  [3]參见前注[1][德]卡尔.施密特书,第84-88页

  [4]参见[德]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Ⅲ]: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蝂,第3-8页

  [5]前注[1],[德]卡尔.施密特书第98页。

  [6]参见前注[4][德]马克斯.韦伯书,第3-8页

  [7][美]丹尼斯.朗:《权力论》,陆震纶、郑明哲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

  [8]参见周叶中:《宪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页。

  [9]根据美国官方的声明这次撤军的具体完成期限是2011年12月31日,但是从12月18日起驻伊拉克美军就不再享有司法豁免权,所以把18日作为美国正式撤兵完成、结束伊拉克战争嘚标志

  [10][斯洛文尼亚]齐泽克:《伊拉克:借来的壶》,涂险峰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4-19页

  有关宪法研究生毕业论文篇二

  《 论宪法的选择适用 》

  【摘要】要真正认真地对待和实施宪法,必须选择适用宪法作为一部可实施的基本法,宪法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只有某些宪法条款才能获得直接适用宪法不只是政治宣言,因而一般不应该直接适用其中规定的积极权利;宪法也不是普通的法律因而不应该适用其所规定的公民义务或经济政策细节,而应将这些事项留给立法在厘清宪法文本的适用结构之后,中国宪法是完铨可以获得适用和实施的本文首先批判了政治宪政主义的几种理论,以便清除宪法适用的理论障碍其次,本文探讨了宪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并提出甄别可直接适用条款的中立标准。最后本文运用宪法适用标准甄别“八二宪法”吝项规定的可适用性,进而形成一个可适鼡的宪法结构

  【关键词】宪法;政治宪法学;司法宪政主义;选择适用

  一、引言—宪法适用的“中间道路”

  “八二宪法”自颁布鉯来,不知不觉已历三十载在过去三十年中,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仅经济迅速增长,经济、社会和法律体制发生了剧烈變革而且人民的宪法意识也发生了巨大变迁。宪法本身经历四次修宪忠实记载了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进步,但是由此也带来一个问题现行宪法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一个和今日中国相差甚远的年代因而宪法某些部分不可避免地体现了一定的政治色彩,即使在告别文革并拨乱反正之后宪法仍难免遗留下“革命”的痕迹。历次修宪缩短了宪法文本和日新月异的社会现实之间的距离但是同时也产生了噺旧条款之间的张力。随着宪法意识的不断提升宪法越来越像一部真正意义的法律,“认真对待宪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并已构成中國宪法学界的主流共识,[1]而“认真对待”的题中之义首先是认真对待宪法文本然而,哪一个文本?是“八二宪法”整体吗?如何对待哪些不具备法律属性的条款?如果将“认真对待宪法”简单理解为宪法的整体适用那么就必然陷入以上困惑。

  另一方面宪法实施机制的欠缺加大了宪法理念和现实之间的反差。由于宪法第67条规定的释宪机制至今尚未启用宪法规范难以在实际生活中体现出法律效力。2001年的齐玊苓案一度开启了“宪法司法化”之门但是到2008年底法院又向宪法关闭了大门。[2]在宪法适用遭遇瓶颈的同时中国宪法学的研究路径也出現了分歧。众所周知国外宪法学的绝大多数研究集中于具体问题与政策研究。普通法国家偏重个案梳理及与此相关的政策评判大陆法國家则侧重于建立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之上的学理分析。不论哪种学术传统欧美宪法学的共同基础在于有一部实际适用的宪法。宪法的司法适用为学术研究提供了鲜活的素材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宪法学研究则反过来为宪法的解释、判决与修改提供理论依据。然而中国宪法嘚适用瓶颈使得宪法解释成为不具备权威定论的学者的个人主见。可以理解这种状况造成了一些学者的苦闷、消极与无奈。既然宪法不能直接适用于中国现实不如索性放弃“认真对待宪法”的诉求,进而发明出一套现行宪法为什么不能直接适用的“政治宪法学”理论鉯此来“化解”规范和现实之间的张力。虽然该理论的几个变种视角不同但共同论调都是中国当前根本不存在一部可适用的宪法。

  夲文同时否定了上述两种极端倾向:一个极端主张宪法的每一条都必须无条件适用(整体适用说);另一个极端则认为现行宪法根本不是法(宪法虛无论)因而无从也无需适用宪法任何条款。事实上两者貌似相反,实质殊途同归由于“八二宪法”确实含有明显不宜直接适用的条款,整体适用说将政治宣言和法律条款混为一谈势必凸显宪法的政治性并削弱其法律性,进而为完全搁置宪法适用的虚无主义主张提供ロ实在重点批判宪法虚无论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一种适中的宪法适用理论根据价值中立的法律原则鉴别可直接适用的宪法条款,进洏梳理并廓清现行宪法的适用结构

  本文首先批判了政治宪政主义的几种理论,以此清除宪法适用的理论障碍其次,本文探讨了宪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并提出甄别可直接适用条款的中立标准。最后本文运用宪法适用标准甄别“八二宪法”各项规定的可适用性,并形荿一个可适用的宪法结构[3]笔者认为,要真正认真地对待和实施宪法必须选择适用宪法。作为一部可实施的基本法宪法的基本性质决萣了只有某些宪法条款才能获得直接适用。宪法不只是政治宣言因而一般不应该直接适用其中规定的积极权利;宪法也不是普通的法律,洇而不应该适用其所规定的公民义务或经济政策细节而应将这些事项留给一般立法。在厘清宪法文本的适用结构之后中国宪法是完全鈳以获得直接适用和实施的。[4]

  二、宪法究竟是什么?清除宪法适用的理论障碍

  宪法适用的基本前提是宪法是可以和应该适用的“法”而这个问题关系到中国宪法的本质。在探讨如何适用宪法、哪种实施机制更加有效或更容易和现体制衔接等具体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確中国宪法究竟是不是“法”?是否可能和一般法律一样得到实施(或许通过一种和普通司法不同的机制)?改革三十年来,这个问题本来已经获嘚法学界乃至全社会的共识随着“依法行政”、“法治国家”、“私有财产”、“尊重与保障人权”等理念先后入宪,宪法序言对自身嘚明确定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早已为中国社会普遍认同。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宪法由于不能进入诉讼等原因而未能充分彰显其法律效力,但是宪法应当得到有效实施则已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公开强调的主流立场[5]

  然而,近年来少数憲法与法理学者却试图挑战这一主流共识,“标新立异”地提出“政治宪法学”理论表面上是重新探讨中国宪政的法理基础和实现路径,甚至搬用国外宪法学研究的某些新成果为“中国特色”的宪法理论辩护实际上是回到“八二宪法”中体现的某些改革前的政治思维。雖然这种理论未能撼动中国宪法学界的主流共识但是其所提出的挑战需要得到正面回应,否则不仅本文的论证无法展开而且在宪法实施本已举步维艰的环境下,如此以讹传讹难免产生不良的实际影响。当然不论“政治宪法学”如何看待现行宪法规范,笔者本人笃守憲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原则坚信保证“百家争鸣”远比保证观点“正确”更重要,即便是显然“错误”的观点也有存在价值[6]事实上,笔者认为政治宪法学理论提出了一些值得深思的重要问题但是由于混淆了整体与个体、规范与现实、政治与法律、目标与过程等基本關系,并将政治过程和司法过程人为对立起来这一理论的基本导向是值得警惕的。一旦宪法不可实施仅沦为一种主流话语,无疑会加劇中国从宪法到宪政、从人治到法治、从革命到执政的世纪转型的难度

  这部分以政治宪法学中较有代表性的三种理论为主要对象,汾析这一理论的内在矛盾与困境虽然政治宪法学派内部也有左右之分,[7]但是他们都以所谓的“司法宪政主义”为靶子忽视宪法文本对洎身法律效力的明确规定,突出宪法的政治性、否定宪法的法律性并反对“宪法司法化”。[8]归根结底政治宪法学必须对中国现行宪法萣性,而其基本结论是中国当前并没有一部宪法至少没有一部通常意义上的“宪法”—试想,一部不能乃至根本不需要适用的宪法究竟算什么意义上的“法”?即便这个结论未必是某些政治宪法学者的本意但这恰恰是其立论不可避免的推演结果。事实上如果要回避这个結论,那么这个理论就让人“看不懂”了;如果它的主张和它所否定的规范宪法学其实并无本质不同那么我们其实并不知道它要主张什么,甚至也不知道它究竟要反对什么

  (一)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回潮

  政治宪法学的共同特点是喜欢搬用一些虚构的整体主义(holistic)概念进行宏夶理论叙事,进而得出论者想得出的任何结论政治宪法学尤其青睐的概念是不可能约化为个体的颇为神秘的“主权”。这个概念虽然在現代宪法学中早已“过气”[9]却被某些学者升华为整个宪法学的核心。在他们看来宪法不是别的,正是关于主权的规则体系宪法的根夲原则是关于主权的原则。[10]谁都知道对于一部共和宪法而言,最终主权必然在于“人民”如何在宪法上真正落实“人民主权”,也就荿了中国宪法学无法回避的“整体性问题”[11]问题在于,“人民”是谁?整体主义意义上的“人民”是完美无缺、不会犯错的因而也是至高无上的;“人民”所拥有的“主权”自然也是至高无上、不可约束的。然而这样的“人民”既不会说话,也不能行动更不能自卫,因洏它注定需要被某个更为实在的机构所“组织”、“领导”或“代表”宪法“主权”也就顺势落到体现“人民”意志的代表者和组织者掱上。如此则“主权”的结构和定位摇身一变升格为宪法学中最重要的课题,从中也就不难推演出全国人大与执政党的“双重(主权)代表淛”等政治意味十足的宪法解读[12]

  既然“主权”话语本身带有浓重的政治学色彩,中国宪法也就成了和一般法律没有共同语言的“政治法”—或更准确地说一部不能像普通法律那样获得实施的政治宣言。但问题在于这套话语一开始就是被学者杜撰出来的,因而也就紸定了其后的推演其实只是学者的自说自话整体意义上的“人民”是虚无缥缈的,现实中存在的就是你我这些看得见、摸得着、各自利益和立场未必一致的凡夫俗子既然都是有私欲、会犯错的普通人,任何真实存在的人或由其组成的机构都不配拥有至高无上、不受约束嘚“主权”政治宪法学的起点是从一个虚构的“人民”那里衍生出无处生根的“主权”,进而不得不把这种只有一贯正确的上帝才有资格行使的权力赋予某个凡人构成的实体人为将“主权”与人权的对立引人宪法研究,甚或让自己陷于如何制约不可制约的权力之苦恼實则所有这一切都是从一个错误而危险的出发点带来的自寻烦恼。

  当然笔者承认,整体意义上的“人民”在一种情况下是可以有意義的那就是在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场合下,特定国家的政府代表了这个国家的所有人然而,这里的“人民”是一个国际法而非宪法概念作为国内的最高法律,宪法定义国家权力形态并调整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不同层次的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人民之间的权利关系因而作为整体的“人民”是没有意义的。保障了我的人格尊严可能就限制了你的言论自由;保障了工人的结社自由,可能就限制叻老板的经营自由;维护了媒体的新闻自由可能就牺牲了官员的名誉权……虽然宪法和法律的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促进或维护公共利益,但鈈同人群的利益毕竟是分化的;统治无非是一群人在某个问题上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统治所有人的法律而法律对不同人群规定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即便宪法也无法将他们统一起来并变成铁板一块的“人民”

  因此,我们平时所说的“人民”、“公民”或“民族”其實只是一种方便的简称,用以指代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至多是现实存在的所有人的集合。在他们之间或他们与掌握政府权力的那部分人之間谈论作为整体的“人民”和“主权”是不必要和无意义的。宪法学的真问题不是探讨什么关于“主权”的规则而是如何分配和界定政府部门的权力,以便最有效地保障基本人权一旦失去了神秘的“主权”光环,权力就变得极其朴素宪法就是一套主要建立在成本一利益分析基础上的权力分配和权利保障规则,既不会纠结于无谓的“主权”概念更不会出现“人大”(全国人大至上)还是“法大”(宪法至仩)的问题。[13]宪法意义上的“主权”即便存在也仅存在于虚构的“人民”整体中,任何人或机构都没有资格以“人民”的名义针对“人民”中的一部分宣示“主权”

  从这个角度理解,其实不难化解宪法和执政党之间的潜在张力宪法第2条所规定的“人民主权”表达了囚民通过选举各级人大行使统治权的民主原则,只是在极其特殊的“立宪时刻”才体现为通过某种程序参与制宪的权利除此之外并不存茬任何意义上的“主权”。[14]执政党领导人民建立国家、制定宪法的事实并不能使之超越宪法或豁免其遵守宪法的义务。事实上恰恰是茬执政党领导下制定的宪法明确规定:“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嚴、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序言),“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5条)当然,如果执政党认为上述规萣不合适完全可以发挥其领导作用,通过正常修宪程序删除这些条款但既然它们是宪法自制定以来就一直有效的意思明白无误的规定,那么它们就是代表执政党接受宪法约束的明确意志表示无论执政党在宪法中处于何种领导地位,它都有义务遵守宪法并采取有效措施鉯保证宪法实施

  (二)从历史主义到虚无主义

  为了论证现行宪法是一部不适合实施的政治宣言,政治宪法学者发展出一套历史主义戓现实主义解释其基本论调是司法适用或许适合于美国等其他国家的宪法,却注定不适合于中国宪法由于历史或现实的原因,中国宪法带有显然的“政治性”更准确地说,中国宪法根本就不是其正文所直白显示的那部“宪法”而是文本背后的历史背景或现实权力结構所决定的政治意志。除了“八二宪法”序言所昭示的政治色彩之外中国至今似乎仍未完成从革命到执政的转变,因而尚未到达落实宪法、施行宪政的阶段在历史主义学者看来,中国目前仍然处于“非常政治”阶段—或者套用美国宪法学者阿克曼的说法一种“立宪时刻”(constitutionalmoments)的政治。[15]既然“立宪”尚未完成真正意义的宪法仍然在遥遥无期的形成过程中,中国迄今并没有一部完整意义的宪法行宪从何谈起?在这个阶段,中国似乎只能满足于“政治宪政主义”而不可能奢谈“司法宪政主义”。只有在有朝一日完成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的转变之后才可能建立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并走向美国式的“司法宪政主义”。[16]

  笔者并不反对宪政的历史阶段论也无意在此反驳中国宪政阶段的具体历史分析,尽管将中国当前界定为“制宪时刻”很可能是有问题的大而化之的历史阶段论也很容易陷于决定論的谬误。[17]历史主义学者可以主张以司法审查为标志的宪政必须具备某些社会条件,而中国当今尚不具备这些条件因而目前提倡司法審查等“司法宪政主义”改革是徒劳无功乃至适得其反之举。然而即便历史主义论证本身有说服力,这种论证除了解释以司法为中心的憲政为什么没有在中国发生之外又能“论证”什么?作为价值中立的学说,历史研究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解释过去至多(且极有风险地)预訁未来可能或不太可能发生什么,而不可能告诉我们当下应该采取的态度譬如如何看待现在这部宪法的规定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否則就僭越了事实一规范的红线并混淆了宪政的目标与过程。即便中国当下不可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能否就此否定推动制度建设的努力戓完善宪法判例的知识储备的必要性呢?如果说历史分析所发现的“发展规律”意味着中国宪政是一件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需要人为努力就能完成的自然而然、“水到渠成”的事情那么这种所谓的历史研究只能是忽视人的主体性并将人降格为无意识动物的伪史学。[18]

  反过来除了断言“司法宪政主义”之不可能的历史或现实“必然性”之外,政治宪法学又能有何积极作为呢?迄今为止笔者尚未看到曆史主义的政治宪法学提出过任何具体可行的建设性方案,而这是毫不奇怪的因为纯粹的史学论证不会告诉我们如何取舍。如果论证的結果是“政治宪政主义”优于“司法宪政主义”那么这个结论必然带有论者个人的价值选择,而这种选择既可以是自由(“右”)的也可鉯是保守(“左”)的。虽然学者的初衷可能是“政治宪政主义”只是中国当下无可奈何、并不完美的必经暂时阶段[19]但是学者个人很难改变曆史主义内在的“存在即合理”的逻辑惯性,进而蜕变为消极无为的犬儒主义—如果历史进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过程个人多勞何益?与其提出“不合时宜”的批评和建议,不如安于并不令人满意的现状甚或为违宪的执政行为寻找理论上的正当性:既然一切都在曆史辨证发展之中,“违宪”或许应被视为一种正常现象;事实上既然中国迄今并没有一部真正意义的宪法,谈论“宪法问题”根本没有意义

  这种“委曲求全”、回避现实的犬儒主义和关于“主权”结构的现实主义考虑有异曲同工之妙。归根结底两种学术路径的逻輯都是既然中国现阶段不可能落实宪法,因而也就不需要实施宪法甚至可以说现行宪法并非任何意义的“法”,而只是一部并不产生可實施的法律权利或义务的政治宣言毋庸置疑,中国宪法的规范和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巨大落差问题是如何面对这种落差—是坚持用规范衡量现实,承认现实中的不足并寻求造成不足的原因及其改良之道;还是用现实否定规范的有效性进而为现实中发生的一切提供“合理性”?谁都知道,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是权力过于集中的体制因而改变现状的出发点在于改革体制中的不合理之处,进而为建立司法审查等憲法保障机制提供可能性然而,历史主义和现实主义理论却选择了抛弃宪法规范以承认并认同现实状态的“合理性”作为自己的出发點,有意或无意地为现行体制中不尽合理的权力结构辩护一方面似乎要有所建言,另一方面又要承认中国的“特殊性”惟恐自己的主張触动了现行体制—可想而知,要从这种遮遮掩掩、吞吞吐吐、欲言又止的表述中引申出建设性的改革方案显然是十分困难的。于是政治宪法学也就成为方向迷失、众说纷纭乃至不知所云的杂论。[20]

  (三)“人大至上”还是“宪法至上”

  政治宪法学的另一个代表是借鼡传统的“议会至上”和近年来兴起的“人民宪政”理论否定宪法至上和“宪法司法化”的正当性。与“双重主权制”相比这种理论主张“代议机关至上”的单一主权结构,认为中国宪法实施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人大至上的“人民宪政”[21]但其共同点在于预设在宪法之上存在不受约束的主权机构,且如下所述其最终立论也同样是中国不存在一部真正意义的宪法。

  中国版的“人民宪政”理论以奉行“議会至上”的英国为典范论证中英两国在排拒“宪法司法化”上的相似性。然而这一论证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显而易见但在论证过程中从未说明的是“英国模式”是宪政民主的例外而非规则。世界范围的比较研究表明近90%的国家宪法规定了某种模式的司法审查,成熟的欧洲民主国家中更是只剩下英国与荷兰尚未建立司法审查制度[22]2008年,法国修改第五共和宪法的抽象审查模式赋予公民在普通诉讼中附带挑战立法合宪性的权利,使长期奉行议会至上的“法国模式”和“美国模式”正式接轨[23]各种迹象表明,司法审查制度是大势所趋夶英帝国的“议会至上”招牌早已陈旧落伍、不足效仿。既然如此何必套用一个明显过时的模式来解释我们自己的宪法呢?

  其次,英國确实不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意义上的司法审查由此容易想当然地认为英国拒绝“宪法司法化”。然而英国“宪法”难道没有司法化吗?问题在于,什么是“英国宪法”?众所周知作为“不成文宪法”国家,英国没有一部效力高于普通立法的“宪法”但这显然不是說英国宪法只是一堆“不成文”的议会惯例。恰好相反英国有仍然部分有效的《大宪章》(1215年)、《权利法案》(1689年)和完全有效的《人权法》(1998姩)等一系列宪法性法律,而这些法律显然是司法判决的依据因而英国“宪法”一直是被“司法化”的。只不过英国的法律秩序并未赋予憲法性法律以更高的法律效力因而英国法院不能以“更高的法”[24]为由撤销一般的议会立法,而只能拐弯抹角地“宣布”(而非撤销)议会法案侵犯了《欧洲人权公约》所保障的权利[25]事实上,英国的“议会至上”教义早已因为纳人欧洲联盟和欧洲人权法律体系而受到冲击;[26]欧盟法院和人权法院的司法审查发挥了欧洲“宪法司法化”从而也缓解了英国国内“宪法司法化”的社会需求和压力。

  最后也最重要的昰英国之所以迟迟未建立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根本原因在于英国没有一部真正意义的宪法事实上,也正是因为英国迄今不愿意放弃“议会至上”教条才没有制定一部效力高于普通立法的“成文”宪法,因而法院无从对议会行使司法审查的权力假设英国有朝┅日制定出一部通常意义的宪法,那么即便这部宪法和美国联邦宪法一样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审查的权力英国法院依然回避不了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中的诘问:在宪法和法律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法院究竟适用何者?[27]在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的法治国家这鈈是一个问题—如果宪法说了不算,那么为什么还要煞费苦心制定出一部宪法?如果宪法具备实际的法律效力那么判断法律冲突就是一个標准的司法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也离不开司法性质的审查机制因此,马伯里判决的基本逻辑是只要有一部成文宪法,那么为了让這部宪法落到实处就不得不建立某种形式的司法审查制度。政治宪法学并未能以任何方式颠覆这一基本逻辑也未能有效论证中英两国憲法体制的可比性。

  香港回归后这一论断在中国本土得到验证。在殖民地时代香港遵循英国传统,殖民地立法仅受制于有限的枢密院审查;[28]1997年回归后有香港“小宪法”之称的《基本法》生效,香港的司法审查也应运而生香港法院历年来产生了大量宪法判例。[29]当然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基本法》和“八二宪法”的结构和性质完全不同因而内地和香港的宪法审查体制不可能相同。然而谁能否认中国有一部相当标准的成文宪法?谁又能否认宪法序言最后一段白纸黑字的声明:“本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以及第5条明白無误的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由此可见如果硬要将英国模式套用于中国身上,就只有回到似昰而非的政治宪法学基调—现行宪法看起来是一部宪法其实并非真正意义的“法”,因而中国是一个实际上没有宪法的国家更谈不上憲法的“司法化”。

  “人民宪政”论提出人大高于宪法的主张以此论证全国人大实际上不受宪法约束,或至多只能受到自我约束[30]這种论点的主要理据在于,全国人大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最高立法机关;宪法本身就是全国人大的产物因而似乎显然不可能约束其制定者嘚权力。[31]如果宪法和人大立法发生冲突那么全国人大或会既可以修改立法并使之符合宪法,也可以修改宪法并消解其和立法的冲突虽嘫第64条规定的修宪程序要求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但是几乎所有人大立法获得的赞成票数都远超过修宪要求因而这一偠求实际上并不构成任何修宪障碍。尽管这一论点看上去有一定道理但是在法理上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而全国人大并不例外全国人大1982年制宪并规定其自身拥有修宪权的事实,以及全国人大及其会解释宪法并监督实施的权力(第62、67条)并鈈豁免其遵守宪法的义务;否则,第5条的相关规定就完全成为一句空话事实上,中央议会负责制宪和修宪的规定在其他国家并不少见例洳联邦德国基本法第79条规定,只要三分之二联邦众议员和参议员投票赞成即可修宪;法国第五共和宪法第89条则规定修宪既可以通过参众两院投票并提交公民复决批准,也可以由总统提交给参众两院组成的联席会议五分之三多数通过在这些国家,中央议会有权通过某种超多數程序修宪但是从来没有任何人主张议会仅此就可以不受宪法约束,而实际上这些国家的议会立法均受制于相当严格的司法审查[32]

  綜上,“政治宪政主义”是一个伪命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司法宪政主义”本身是政治宪法学树起的一个“稻草人”宪政是一项宏夶的工程,宪政的施行显然依赖多条路径而不限于政治或司法路径。主张建立司法性质的审查制度既不等于将司法审查和宪政划等号,也不等于将司法审查和“宪法司法化”划等号甚至不意味着将司法审查作为宪政的惟一或首要标志。[33]换言之政治宪法学所针对的“司法宪政主义”标靶本身是不存在的,由此产生的“司法宪政主义”和“政治宪政主义”的人为对立徒然制造不同研究路径之间的紧张关系为此而发明的各种理论也将政治宪法学本身推向难以维持的宪法虚无主义逻辑。事实上笔者本人曾在大量比较研究基础上论证,民主政治之于宪政是比司法审查更为基础性的制度前提几乎所有转型国家都是在政治民主化之后才得以实施有效的司法审查制度,而非相反[34]也正因为如此,民主(多数人统治)与司法审查(反多数主义难题)之间的所谓悖论其实也是一个伪命题—只有民主国家才可能实施司法审查淛度也只有民主国家才需要司法审查。[35]近年来美国确实有少数学者提出“人民宪政”理论,但是即便他们也并非简单否定司法审查淛度,而只是反对“司法至上”[36]目的是让以“最后拍板”自居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摆正自己的宪法定位。

  笔者虽然本能地反对“主義”但并不否定政治宪法学理论是可以更有意义的。它能帮助我们认识到司法审查制度本身的局限性抑或“宪法司法化”等具体制度設想与中国现行宪法框架之间的可能错位,进而提示我们将主要资源放在民主、分权、自治或公民参与等领域以更加有效地推动中国宪政。如果仅限于此所谓的“政治宪政”和“司法宪政”之间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适当重新定位的政治宪法学也可以开拓出不哃于传统司法中心主义的宪政路径[37]但前提是抛弃宪法虚无主义并承认现行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虽然宪法的实施状况不尽理想,但是並不能就此否定现行宪法的法律属性及其有效适用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以下的讨论框架建立在一个基本前提之上,即认真对待宪法并承认現行宪法的法律效力;不论通过何种实施机制具备法律特征与效力的宪法规定都应该获得有效适用。

  三、宪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承認宪法的法律效力及其法律适用的必要性显然并不意味着每一条宪法规定都必须得到直接适用。且不说1982年尚处于改革开放初期那个年玳制定的宪法体现了当时的主流理念,三十年后时过境迁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不少观念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更重要的是,憲法的某些部分和条款因为自身的性质未必适合直接适用因此,在承认宪法和一般法律的共性(都具备法律约束力)基础上不能不看到宪法之异于一般法律的特殊性。与一般法律相比宪法确实含有更多的宣示性和政策性条款。在这方面各国宪法均不能“免俗”,只是或哆或少、程度不同而已这就决定了宪法只能获得选择性适用,只有某些条款才具备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事实上,宪法的选择适用是各国普遍现象即便以精简著称的美国联邦宪法亦不例外。美国宪法正文共七大条第1条规定了国会,其中除了参众两院构成及选举、弹劾总统程序等操作性条款之外最常用的是第8款即联邦权限中的“州际贸易条款”。第2条规定总统权力其中关于总统权限的规定偶尔成為诉讼对象。第3条规定了最高法院其中关于司法管辖权的界定曾经是1803年经典判例“马伯里诉麦迪逊”的关注焦点。第4条规定了州际信任、优惠与豁免权、共和政体保障看似重要却极少适用。第6条规定了联邦至上构成规范美国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基础性原则。第5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也很少有机会适用于司法诉讼第7条规定的宪法生效条件则在宪法生效时已完成其历史使命。在二十七条修正案中最常用的是苐一(言论自由)、第二(持枪权)、第四(人身自由)、第五(正当程序、征收的公正补偿、刑事审判权利)、第六(刑事审判权利)、第十四(正当程序与平等保护)及第十五(禁止选举的种族歧视)修正案。其实前十条修正案形成的《权利法案》原来仅适用于联邦,而并不适用于各州;联邦最高法院在利用第十四修正案“吸收”《权利法案》使之适用于各州的过程中,多数意见也没有不分青红皂白全部吸收而是根据条款之于美國宪政传统的重要性加以甄别并“选择吸收”。[38]值得强调的是美国宪法具有高度的可操作性,正文中的几乎每一条都可以直接适用但甴于条款的性质、社会的需求或历史的偶然等因素,实际上只有少数条款获得经常适用

  与美国宪法相比,中国宪法含有更多政策性、指导性、宣示性等不宜直接实施的条款因而尤其有必要探讨哪些条款可以适用、哪些则不宜直接适用。在此之前首先需要确立宪法條款适用性的判断标准。必须强调的是这一标准本身必须是价值中立的,因为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制定的根本法宪法是体现人囻意志的价值规范体系;[39]宪法价值的变更必须通过全国人大的修宪程序,任何学者或解释者都无权自行更改否则就违背了基本民主原则。假如宪法适用性标准带有价值判断那么就相当于带着一副“有色眼镜”看待宪法,如此取舍则必然扭曲宪法本身的价值体系因此,以丅仅从宪法适用的技术角度提出一套价值中立的判断标准以便在尊重宪法原意的基础上更加清晰地凸显宪法的法律和现实意义。

  (一)憲法适用的标准

  作为具备约束力的规则或规范宪法和一般法律分享某些受到普遍承认的共同特征。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中总結了法律的八大特征[40]其中四项特征和本文探讨的问题直接相关,不妨作为讨论的起点首先,法律具有一般性或普适性(generality)至少在形式上岼等,适用于所有人而非针对具体或特定的人群。其次法律具有明晰性(clarity)或可解释性,法律概念应当具有相对确定的内涵和外延而不應模棱两可或模糊不清。[41]再次法律具有可行性或可实现性,法规规定的义务必须是可以履行的而非强人所难。最后法律具有相对稳萣性(constancy)与确定性,不应朝令夕改、频繁变动否则很容易让社会大众无所适从,不仅不能发挥理性引导社会行为的功能而且可能在效果上構成“事后立法”(ex

  以上四条标准—普适性、明晰性、可实现性与相对稳定性—显然都是价值中立的,并应该同样适用于宪法规范分析既然宪法也和普通法律一样适用于社会实践,就必须遵循法治的一般规律否则将在适用中遭遇诸多实际困惑。试想如果宪法概念不清晰,在逻辑上和语义上可能的宪法解释见仁见智、众说纷纭岂不会在适用过程中造成极大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如果宪法规定了个人或國家无法履行的义务,无论规定如何明确、普适乃至崇高还不是一句废话、空话?至于普适与平等,本来就是各国宪法的首要原则因而鈈应被宪法本身所打破,否则就会人为产生宪法规范体系的内部冲突在原则上,宪法不应规定任何特殊人群的特权除非为了消除历史仩的歧视影响而需要特别保护特定人群。即便如此特别保护法最好也以立法形式出现,作为宪法平等原则所容许的特例而不是直接在憲法中规定弱势人群的特权。同样稳定性是一部成熟宪法的重要特征。一般认为宪法应当比普通法律更为稳定。[43]当然稳定并不意味著僵化;如果某些宪法规定确实已经过时,那么显然应该及时修正但是如果宪法条款的性质决定了自身必然会随着社会或经济发展而不断過时、要求修改,那么这样的条款实际上带有立法性本来不应为宪法所规定,即便规定了也不宜直接适用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不矗接适用的宪法条款并非不重要更不表明该条款失去了实际效力。事实上它完全可以对立法等政府活动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而只是鈈适宜作为法律条款直接适用或作为判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标准。虽然宪法也是法但毕竟不是普通法律,更何況一个国家只有一部宪法不可能在这部法律中事无巨细规定所有细节。因此宪法所表达的某些大政方针、理念或原则可以通过立法加鉯具体化,而无需亦无法直接适用宪法在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这种变化也体现在立法层次上而无需影响宪法的稳定性与确定性。

  更重要的是在上述情况下不直接适用宪法条款,不仅体现了宪法与普通立法之间的职能分工而且也是对民主立法的适当尊重。如果中国将来实施某种司法性质的宪法审查机制必然会出现“反多数主义难题”等从民主视角出发的质疑,[44]而选择适用原理和美国的“政治问题”及日本的“统治行为”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45]言下之意,某些宪法条款出于自身过于宽泛、不够清晰、缺乏可操作性或更适匼立法政策规范等原因不宜在宪法诉讼与司法审查过程予以直接适用。这并不等于说这些宪法规定简单失效了而只是说它们更适合指導立法等政治活动而非司法活动。

  在此基础上以下具体讨论三类不适合直接适用的宪法条款:宣示性条款、政策性条款以及公民义務条款。[46]

  (二)宪法不只是政治宣言

  和普通法律不同的是各国宪法都或多或少含有激动人心的政治宣言,中国“八二宪法”的序言囷总纲部分尤其如此从而也落下“政治法”的口实。然而政治宣言成分的存在并不足以否定宪法作为整体的法律性。宣示性条款表达叻指导国家行动的基本理想和目标而不是确切的法律义务,因而不适合直接适用只要在适用中排除这些条款即可,宪法的法律性和可適用性并未受到根本影响

  宣示性条款之所以不宜直接适用,主要是因为它们不符合法律的明晰性和可实现性条件首先,政治宣言表达了一定的政治倾向但是政治概念的边界不易把握。譬如“八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政治倾向是十分清楚的,但是在法律上如何界定“领导”、“联盟”、“专政”、“社会主義”等政治或经济概念?[47]这些概念容易导致极其复杂乃至众说纷纭的理论阐释很难予以统一、确定而令人信服的法律定性。再如第14条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除了“节约”、“浪费”、“市场经济”等概念不易界定之外“厉行”、“加强”、“完善”等措词也带有很大的弹性,很难为司法适用提供任何可操作的审查标准

  其次,政治宣言只是表明国家行动的方向但是并不要求国家在特定期限内完全实现宣言所要求的目标。事实上政府可能受制于人力、资源或机会成本等多种考虑,未必有能力完全实现行动目标然而,作为法律的宪法所规定的承诺则是必须实现的否则必嘫严重削弱宪法的信誉和法律属性。在这方面国家必须主动为公民实现的“积极权利”问题尤其明显。“八二宪法”第二章中的第42-48条集Φ规定了“积极权利”所有这些条款都面临着可实现性疑问。例如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而现在早已不是计划经济时玳:如果公民找不到工作,如何行使“劳动的权利”又如何履行劳动的“义务”?国家有能力为每个适龄青年提供工作吗?第45条规定了公民享受“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的权利,但是目前绝大多数农民并不在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内而国家可能在相當长的时间内都未必有能力履行这一条所规定的宪法义务。这些条款只能被认为是国家有义务努力实现的目标但是并不适合作为严格的法律义务。在国家没有能力兑现义务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履行这些义务显然是徒劳的。

  当然未必所有的积极权利都不具备可适用性。如果特定积极权利确实符合明晰性与可实现性等适用条件那么政府保障公民权利的义务可以在法律上直接适用。譬如宪法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如下所述,宪法上的公民义务不宜直接适用但受教育权显然是可以直接适用的,因为政府承担基础敎育的义务是十分具体明确的对于培育健全的公民社会也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只要保障一定的财政投人就能有效履行,因而没有理由將受教育权排除于直接适用范围之外

  除了积极权利之外,“八二宪法”还规定了不少其他类型的宣示性条款例如“国家根据各少數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4条);“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敎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19条);国家“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第24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第29条)。这些宪法目标是值得追求的但很难在法律上判断国家是否适当履行了有关义务,因而不宜直接适用

  (三)将属于政策嘚还给政策—经济政策条款

  另一类不适合直接适用的条款是属于普通立法调整范围的政策性条款,尤其是“八二宪法”总纲中规定的夶量关于经济体制与政策的条款例如第6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體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这类条款之所以不能直接适用,主要是因为它们不符合明晰性、稳定性与可实现性条件

  首先,如前所述经济政策条款往往涉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市场经济”、“按劳分配”等难以界定的理论概念,实体内涵与外延的边界都相当不确定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宪法,很容易产生任意的教条主义解释并赋予解释者没有原则、不受约束的解释权,借用宪法的名义束缚代表哆数人利益的立法者推进法律改革的意愿

  其次,经济条款在性质上一般都是立法政策并随着社会与经济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如果严格适用这些条款那么必然会随着时代发展很快过时,因而或者成为社会发展和民主决策的桎梏或者不得不经常修改宪法,从而削弱宪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事实上,“八二宪法”颁布后的三十年恰好是改革开放时代迄今为止大部分修宪都是为了使宪法中的经济条款更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政策及其背后的意识形态。例如在1993年的九条修正案中前八条都是关于经济体制的修正,只有最后一条(地方人大嘚选举和任期)除外到1999年,人们发现即使是1993年的某些修正案都已经过时,因而需要进一步修正在五条针对正文的修正案中,有三条是關于经济制度的条款正如霍姆斯大法官在一项著名的反对意见中指出,美国联邦宪法并没有规定“契约自由”之类的放任自由主义因洏法官不应将自己的司法哲学强加在宪法身上。[48]即便宪法文本中有这样的字眼解释者也应当赋予极其宽松的解释,以免捆绑立法者顺势應变的手脚

  最后,经济体制条款也往往欠缺可实现性如果严格适用这些规定,至少会在不同条款之间产生极大张力譬如如何在憲法第15条倡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持第6条所强调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正如韦伯指出,在某些条件下法律秩序仍保持原封不动,而经济关系卻发生了极端的转变在理论上,社会主义生产体系之产生可以经由政治权力通过自由契约而逐渐采购所有生产手段甚至不需要改变宪法或法律中的一个字就能实现,反之亦然[49]因此,在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根本就不可能通过法律强行保证公有制(或私有制)一成不变,因为所有权可以通过市场公平交易随时转换而这是宪法和法律不需要控制也控制不了的事情。国家可以征用私人的土地私人也可以购买原屬于国家的财产—只要双方自愿,国家通过法律的人为阻碍是徒劳的也是对经济发展有害的。

  (四)将属于立法的还给立法—公民义务忣其他

  除了政策性条款之外宪法应该为普通法律“保留”的事项还有公民义务以及赋予特殊人群的特权。“八二宪法”第一章“总綱”有少量条款规定了公民义务第二章第 49-56条比较集中地规定了公民义务,例如“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第49条);“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52条);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53条);“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嘚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54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第55条);“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第56条)

  公民义务条款不适合直接适用,是因为它们不符合明晰性与可实现性条件首先,“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劳动纪律”、“公囲秩序”、“社会公德”、“爱护”等概念的意义极为含糊宽泛很难获得清晰确切的法律定义。其次这些条款其实带有很大的宣示成汾,表达了一种理想社会理念但是国家却未必有能力完全实现这种理念。更重要的是宪法规定了公民义务,却不可能规定公民违背义務所应承受的法律责任与担当素材否则宪法就成了一部事无巨细、琳琅满目的“法律大全”。事实上规定公民义务正是普通法律的任務,宪法不应越俎代庖否则就混淆了宪法和一般法律之间的根本区别。[50]即便宪法规定了公民义务也必须借助更为具体的一般法律才能獲得实施。譬如要落实“维护祖国的安全”、“保守国家秘密”的宪法义务就必须制定《保守国家秘密法》,只是在宪法中笼统规定保密义务是徒劳的;一旦特定法律规定了具体义务也就没有必要依据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在这个意义上和宪法权利不同的是,宪法上的公民义务不可能直接适用而至多只能得到“间接适用”。[51]

  另外“八二宪法”的总纲部分还规定了一些特定主体的权利或义务。例洳“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12条);“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囿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16条);“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囿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第17条);“保护華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50条)。[52]

  这些条款的适用性需要慎重对待因为它们显然不符合普适性原则。区别对待不仅有违第33条表达的平等原则而且在多数场合下也是没有必要在宪法中特别规定的。如果没有第12条规定的“公有财产鉮圣不可侵犯”本来也没有必要在第13条中特别加人“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宪法平等的大原则之下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公有财产”还是“合法的私有财产”,都应该受到国家一视同仁的对待即便有必要区分不同主体的权利,宪法也很難用一两句话将这种区别规定清楚不如直接诉诸一般立法特别规定之,而问题即转变为宪法平等原则是否可以包容立法上的区别对待總之,有些针对特定主题的特殊保护是没有必要规定的(如归侨权利);有些则需要从宪法平等原则中引申出一般权利(如财产权保障和经营自主權)

  四、宪法的选择适用

  本文的目的只是从理论上分析宪法条款的可适用性,并在此基础上重新梳理“八二宪法”的结构经过選择适用,在去除宣示性条款、政策性条款及公民义务条款之后宪法各部分可直接适用的结构大致确定如下。

  根据通例宪法序言鈈具备直接的法律效力,[53]而且绝大多数话语是政治叙事不宜直接适用。然而宪法序言一般规定了宪法的性质和重要原则,因而可以在適用过程中指导特定条款的解释“八二宪法”最后一句是关于宪法性质的说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一呴本身具有可适用性,但是由于宪法正文第5条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因而也没囿必要直接适用该句。事实上如果将这一句移入正文第5条,那么其所表达的意思将更为完整清晰

  根据上述选择适用标准,“八二憲法”总纲部分可直接适用的条款包括第2条(主权在民)、第3条(人大至上、中央和地方关系)、第4条(族群平等、区域自治)、第5条(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第9条(自然资源权属)、第10条(土地制度)、第13条(征地与补偿)、第16条(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第17条(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方式)、第30条(特别行政区立法)当然,上述条款也并非每一句都适合直接适用具体是否可以适用,还需要运用以上适用条件加以检验某些条款规定了抽象原则,因洏只能和其他相关条款联合应用而不宜独立适用。

  第2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囷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权在民”其实是一条宣示性条款不宜单独适用。该条的意义在于表达了抽象的共和原则并确立各级囚大作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国家机构。

  第3条一开始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但是这一条原则十分抽象并容易引起歧义,[54]因而在获得适当定义之前不宜直接适用其后规定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进而选举产生并监督同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这┅条规定十分明确,显然适合直接适用或许也可以作为对“民主集中制”的补充解释。最后第3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嘚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由于“统一领导”、“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都不是法律术语难以准确界定,因而这一款不宜直接适用而只能作为界定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指导方针。

  第4条规定了族群平等忣少数族群保留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的自由并在少数族群聚集地设立自治机关、实行区域自治。该款符合直接适用的各项条件但是其餘部分均表达了国家对待少数族群的政策导向,不符合明晰性、可实现性等适用原则因而只能作为指导少数族群工作的方针。

  第5条艏先规定了宪法至上原则直接体现了宪法的法律效力。其后规定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属于宣示性条款,因而不宜独立适用这一规定显然意义重大,但是其重要意义应体现于权力分工、审判独立等具体制度安排作为实现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最後该条还规定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以及国家机关等不同主体遵守宪法的义务。和依法治国条款一样法治统一的宪法原则应体現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等具体制度安排。[55]“尊严”在此处则很难确切定义因而不宜直接适用。如上所述遵守宪法的义务只能被直接适鼡于国家机关、政府官员等掌握公权力的主体,而不宜适用于私人身份的普通公民

  第9条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10条规定了城市和农村土地所有权均符合直接适用的条件,但是“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等概念需要谨慎解释[56]第10条还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嘚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同样符合直接适用的各项条件,只是“给予补偿”措词过于笼统鈈足以作为衡量法律规范合宪性的确切标准,因而有必要根据私有财产权保障等条款予以合理解释更准确地说,宪法意义上的“补偿”應该是指按照公平市价确定的“公正补偿”[57]如此则“补偿”的意义完全确定,征收与补偿条款便可以直接适用至于禁止侵占、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的条款,则只能直接适用于地方政府或村委会等公权力组织

  第12条保护公有财产,第13条保障合法私有财产及其继承权均可以直接针对公权力机构实施,但是鉴于这些规定抽象笼统一般应和更具体的相关条款或立法联合适用。第13条进一步规定:“国家为叻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和第10条的类似规定一样这一款可以直接适用,但是“给予补偿”应根据保障私有财产的基本精神而被解释为按照市价的“公正补偿”。

  第16条与第17条分别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濟组织的经营自主权与民主管理方式虽然两条规定都相当简略,但经营自主权和民主参与权的含义是比较确切的并可以通过司法实践進一步具体化,因而符合直接适用的条件只是对国有企业的特别规定会产生诸多难以回答和解决的普适性问题,因而不如将其合并为一個普遍保障经营自主权的条款而不必区分企业的所有权性质。[58]

  第30条规定了国家的行政区划第31条授权全国人大通过法律设立特别行政区。两条都符合直接适用条件第32条中关于外国人申请政治避难的权利可以直接适用,但是关于其在中国境内享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属于宣示性条款遵守法律的义务则属于个人义务条款,均不能直接适用

  宪法第1条、第6-8条、第11条、第14-15条及第18-29条均不符合适用条件,不宜矗接适用其中部分条款在作出变通解释之后,或许可以直接适用例如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皷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这个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集体经济的权利不受侵犯,但条文的措辞听上去更像是表达了一种国家政筞甚至集体经济获得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的积极权利。如果这么理解的话这种积极权利只会扩大政府的权限,并为干预集体经濟的经营自主权打开方便之门从而背离了保护集体经济活动自由的初衷。但如果将这项条款理解为“国家不得侵犯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匼法的权利和利益”则可以直接适用。类似地2004年修改后的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如果这一条被理解为“国家不得侵犯个体經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便可以直接适用。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

  进入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務”可直接适用的条款在数量和比重上明显增加。第33条(法律平等)、第34条(选举权)、第35条(言论自由)、第36条(宗教信仰自由)、第37条(人身自由)、第38條(人格尊严)、第39条(住宅隐私)、第40条(通信自由)、第41条(批评建议权与举报权)、第46条(受教育权)、第47条(研究与艺术自由)、第48条(性别平等)均可直接适鼡当然,有些条款中的部分规定并不符合直接适用的条件

  第33条规定了公民资格以及“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权利,可以直接适用2004年修宪加入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体现了权利意识的重大进步,但是属于宣示性条款需要和具体的权利保障条款联用財有意义。该条最后规定公民“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则不符合可实现性原则,不宜直接适用

  第36条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甴及其限制,国家保护仅限于“正常的宗教活动”其中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鈈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仅针对国家机关才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同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符合直接适用的条件。两句中针对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规定可以被理解为授权立法对宗教自由的滥用予以适当限制但是政府或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只能诉诸刑法等相关法律,而不能直接援引宪法作为法律依据

  类似哋,第40条规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符合直接适用的条件但是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规定则只能直接适用于公权力性质的组织,针对个人或私人组织的法律义务只能诉诸刑法等相关法律

  第47条规定了研究与艺术自甴,可以作为特定的表达自由而直接适用但是国家“鼓励和帮助”条款则不符合适用条件。第48条规定男女平等及同工同酬也可以作为消极权利直接适用,尽管性别平等本身已是第33条平等原则的题中之义

  第42-46条及第49条规定了若干积极权利以及附带的公民义务,一般不宜直接适用例如第42条规定“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不符合明晰性与可实现性等适用条件:在市场经济时代国家既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為每个公民包办工作。

  第43条规定的“休息权”在消极意义上可以被理解为禁止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及带有国家编制的企事业单位剥夺職员的休息权可以直接适用;在积极意义上则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立法,禁止私人企业剥夺员工的休息权而这项积极权利并不符匼明晰性与可实现性等适用条件。同理“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也不宜直接适用

  苐44条、第45条规定了有条件的社会保障权,第46条则规定“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其他积极权利一样,这类权利需要谨慎对待在一般情況下,它们应被解释为要求国家通过立法履行相关义务相关权利遭到私人侵害的公民则只能诉诸一般立法。国家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公囻可以依据第33条平等原则,要求国家实现城乡待遇平等

  第49条(计划生育)、第51-56条纯粹规定公民义务,均不符合明晰性与可实现性等适用條件因而不宜直接适用。作为基本国策它们的主要作用在于指导国家立法。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57-135条)几乎全部符合适用条件因而均可直接适用。在适用过程中某些条款可能存在实体问题,例如人大制度和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某些结构性规定似乎过于严格佷容易限制地方创新空间并引发“良性违宪”问题,[59]因而需要“创造性解释”来化解宪法内部张力但是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并不影响条款嘚可适用性,而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通过宪法文本的修正使国家权力结构更加合理化。

  第四章关于国旗、国歌、首都等规定显然也鈳以直接适用由于它们通常不会产生实质争议,在此不赘述

  本文通过宪法的选择适用,厘清了中国宪法的适用结构并论证了适鼡现行宪法的可行性。“八二宪法”总纲中第2-5条、第9-10条、第13条、第16-17条、第30条的部分条款第二章中第33-41条、第46-48条的部分条款,以及第三章的铨部条款均可直接适用由此形成了一个宪法适用结构,对中国现实生活具备最高的法律效力值得指出的是,这个结构在经过历次修宪嘚补充完善之后已经和世界宪政文明基本“接轨”。无论是公民权利保障还是以人大为中心的国家权力安排都完全符合世界各国依宪治国的规律,而宪政国家适用宪法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也为中国提供了丰富启示因此,今天没有理由再认为现行宪法不是一部可以适用的法恰好相反,探讨中国宪法的适用结构并和各国宪政经验相比较对于中国宪政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价值,而在这方面尚有大量工作亟待开展宪法学研究的“主力”即应集中于探索这些条款的含义,并用以规范当今中国的政治生活

  “八二宪法”实施不尽人意的現实不应让我们陷入犬儒的“现实主义”(realism),因为宪法规范尚未得到有效适用便否定宪法规范本身的有效性与可适用性政治宪法学试图解釋现行宪法为什么得不到有效实施,就此而言它不过复述了一个众所周知的现实但如果它的雄心不至于此,而是要用某种方式将宪法规范和不尽人意的现实“和谐”起来那么它就只能或者否定宪法规范本身的存在,或扭曲规范本身的通常意义并使之完全失去意义或让鈈成文规则(包括“潜规则”)替代成文规则成为“真正的宪法”。[60]这种努力除了为宪法和现实之间的差距提供正当性之外是不会有什么结果的,而其超越事实分析的规范理据也不可能受到中国社会主流的认同在政治现实和宪法规范之间,政治宪法学必须作出自己的选择洳果这一理论的基本定位是让宪法获得更有效的实施,并为此探讨党内民主、人大选举、公民参与等多种有助于行宪的政治机制当然是徝得肯定的。只不过这些话题也是一般宪法学研究的对象而非政治宪法学独辟蹊径所发现的新事物。如此定位的话政治宪法学和规范憲法学、“政治宪政主义”和“司法宪政主义”本来就不存在实质冲突。

  一言以蔽之要认真对待宪法,既不能否定现行宪法的法律效力也不能坚持宪法中的每一条都同样获得直接适用。任何国家都必须选择性地适用自己的宪法中国也不例外。一旦通过价值中立的甄别标准确定宪法的适用结构那么下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责任与担当素材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