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去产能 国企煤矿分流的人员有补偿金么或许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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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煤炭企业去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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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煤炭企业去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研究
关注微信公众号煤钢去产能配套文件相继公布 180万职工转岗分流细则出炉
  业内认为,这两个文件将助力供给侧改革实质推进,其它的配套性文件也将陆续公布
  煤炭钢铁行业的去产能工作正在进一步细化和深入。
  发改委称煤炭钢铁去产能8个专项配套政策文件正在陆续印发后,在接下来的两天内,煤炭钢铁两个配套文件就相继公布,可谓速度迅猛。
  这两个文件提到,将严格控制煤炭钢铁新增产能用地用矿、支持盘活土地资产以及做好职工安置等工作。
  这其中,关于180万煤炭钢铁职工的转岗分流细则也出炉,这是去产能过程中较为关键的一份配套文件。其中包括支持企业内部分流、促进转岗就业、内部退养、公益性岗位托底等多渠道解决人员分流安置。
  业内认为,3月份以来不少地方政府的去产能政策都密集出台,但改革实质推进并不快,有一部分原因就是缺乏有关的配套政策,这两个文件将对供给侧改革实质推进有所帮助。
  煤钢去产能配套文相继公布
  4月13日,发改委对外表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情况,相关部门围绕财税金融支持、职工安置、国土、环保、质量、安全方面,研究制定了8个专项配套政策文件,正在陆续印发。
  随着煤炭钢铁去产能逐渐深入,这8个配套文件被认为是去产能能否具体实施的关键因素。
  《证券日报》了解到,4月14日,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分别在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用地用矿、支持盘活土地资产和事实矿产资源支持政策等三个方面予以支持煤炭钢铁行业去产能。
  这是煤炭钢铁供给侧改革出台的首个配套文件。
  《意见一》指出,关于退出企业的土地资产,可交由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退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也可由企业自行处理。
  申万宏源煤炭研究团队认为,该项措施一方面增加了企业收入,大幅缓解去产能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解决了一部分供给侧改革过程中,人员安置资金的来源。
  此外,《意见一》还规定,对退出企业按规定注销的矿业权,已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退还剩余储量对应已缴纳价款。这将有利于提高煤企去产能的积极性。
  紧接着,4月15日,人社部、发改委等7部门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二》),对化解过剩产能推进供给侧改革过程中的人员安置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有山西煤企高管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2月初国务院发布的煤炭钢铁行业去产能意见可以说是本轮供给侧改革的统筹性文件,3月份以来包括山西等不少地方政府政策都密集出台,但改革实质推进并不快,有一部分原因就是缺乏有关的配套政策,具体到各省以及煤企缺乏执行的细节。这两个文件将对供给侧改革实质推进有所帮助。
  180万职工转岗分流细则出炉
  需要一提的是,在煤炭钢铁去产能的过程中,人员安置被认为是最重要,也最困难的问题。
  对此,《意见二》表示,支持企业内部分流、促进转岗就业、内部退养、公益性岗位托底等多渠道解决人员分流安置。其中,内部分流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并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利用“互联网+”。
  此外,对实业及停产员工进行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零就业家庭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对于钢铁、煤炭集中区域开展跨地区劳务输出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二》还提到,国家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专项奖补资金结合地方和中央企业任务完成情况(主要与产能挂钩)、需安置职工人数、困难程度等因素,对地方和中央企业进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安置工作。
  在人员安置的过程中,如何对职工进行补助是目前煤企和钢企比较头疼的问题,也是能否妥善处理这一问题的关键。
  《证券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很多煤企和钢企之所以尚未出台具体的去产能措施,主要就是人员安置和补偿的配套措施不够明确。
  据初步统计,在此轮去产能的过程中,煤炭行业涉及约130万人,钢铁行业涉及约50万人。
  此前,兖矿集团、平煤集团、西山煤电等煤企已经相继公布了转岗分流的具体人数和安排,也有不少煤企尽管未发布正式的转岗分流措施,但随着煤矿的关停,已经在逐步对人员进行转岗分流。
  业内认为,上述《意见二》出台后,煤炭钢铁等企业可以说有了纲领性职工分流的措施,后续将有更多的企业公布具体的安排,去产能工作也将随之更进一步。此外,其它的配套性文件也将陆续公布。(李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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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补偿金的问题
你好,我是一个国企职工,我的企业刚刚在8月15日被我们的州政府把企业所在的地皮以3.2797亿元人民币买下,其中省国资委作的批示是把安置职工放在了第一位,可以我们的企业并没有把安置职工放在每一位,因为之前我们的企业有750名员工,2010年分流了一批到新的单位去,现在留在这里的职工绝大部分的人是不想去另一个陌生的城市工作及生活,绝大部分的职工上有老下有小,大部分都是因为2010年企业分流搞得夫妻,所以现在我们的职工就是想争取一下我的最后一点的权利,现在企业搞了一个安置政策;1男53岁女43岁退养,每月发放650元/月的生活费,2男50岁女40岁离职休养,每月发放500元/月的生活费,3男未满50岁,女未满40岁的,如想去新的单位工作,那么就给予安排,若不想去的,那么就自动辞职,现在我就是想咨询一下,如果1,2,3条有哪些不合理的地方,若未满40,50的若要买断是否合算,若要买断那么这个买断的钱应该怎么来算
律师回答地区:贵州-贵阳咨询电话:15180***帮助网友:1101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涉及到当地政策问题。建议向主管部门反映解决。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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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去产能中职工安置相关法律解读!
请点击上面蓝色 & & “” & &&免费订阅!& & & &在煤炭去产能的过程中,职工分流安置被认为是最重要,也最困难的问题。为妥善安置职工,人社部等七部门和山西省人社厅先后出台多项政策对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的处理、社会保障的衔接、内退条件及内退人员的生活费等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本次小编带您了解去产能中职工安置的相关问题。& & & &一、职工分流安置的方式& & & &根据相关及人社部、省人省厅政策,目前职工安置主要有提前退休;内部退养;企业内部分流;解除劳动关系、转岗就业;公益性岗位托底等多渠道。(具体可见中吕能源服务圈日发表的《解读〈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 & &二、职工安置的主体& & & &我省两轮煤炭资源整合的历史背景及企业用工方式的多样性,经常存在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企业与实际提供劳动企业不一致、用工借调、劳务关系、劳务派遣等情形,因此首先要确定用工的主体企业,才能在关闭时确定安置职工的主体。& & & &对于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为A公司,而实际长期服务于B公司(通常为A公司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控股或被控股企业)的情况,因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是A公司,因此劳动合同解除的主体应为A公司,但实际上职工安置费用的承担主体为B公司,在进行解散清算或破产清算时应预留相应费用。& & & &对于借调用工、劳务关系、劳务派遣的员工,若企业不存在恶意借调、假派遣或违法派遣的情况,则该部分员工,拟被关闭企业不属于安置主体。提醒注意的是,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若企业在主营岗位适用劳务派遣工,则有被认定为违法劳务派遣的风险,且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 & &三、职工安置中具体涉及的问题& & &(一)提前退休&& & & &1、提前退休的条件& & &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的规定,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在满足连续工龄满十年条件下,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或特殊工种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或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按规定补足欠缴的基本养老费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 &2、对于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的定性& & &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提前退休的员工,企业尤其应注意区分不同类型,考虑是否需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补贴费用。& & &(二)内部退养& & & &1、内部退养的条件& & & &山西省人社厅《关于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企业不得自行划定内退年龄,不能采取一刀切方式单方面强制职工办理内退。职工办理内退后,仍然与企业保留着劳动关系,企业应做好相应工作,内退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 & &内退人员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费和基本医疗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和生育费。& & & &2、企业破产注销后内部退养员工的问题& & & &根据人社部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内部退养员工选择预留社会费和生活费的,企业主体消亡时应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测算一次性预留出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费和生活费,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并代缴基本养老费和基本医疗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但对于“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具体为哪个机构,该意见并未明确,导致实践中操作还存在一定障碍。& & &(三)企业内部分流& & & &1、内部分流的方式& & & &内部分流主要由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并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利用“互联网+”等,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对于工艺技术较为先进、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稳定现有岗位;鼓励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 & & & 2、支持性政策& & & & 为更好的促进职工内部分流,省人社厅出台《关于全力做好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根据入驻户数的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对离岗创业人员、创办小微企业的人员给予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场地安排等创业政策扶持,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补贴。& & &(四)解除劳动关系、促进转岗就业& & & &对于不符合提前退休、内部退养条件,也不能在内部分流的职工,由企业了解其就业需求,制订再就业帮扶。当然,与此同时企业需要依法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费。& & & &1、支付经济补偿金& &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去产能过程中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致主体消亡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费。但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 &2、补缴社会& & & &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依法补缴欠缴的社会费。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法》实施前已参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费有关问题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15]51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晋人社厅发[2015]5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84号)的规定,《社会法》实施前已经参保,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可以向前补缴社会费,但对于符合参保条件的未参保人员,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至于医疗、失业、生育、能否补缴目前、、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操作中尚不具有可行性。同时提醒企业注意,根据《社会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法&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欠缴社会费的,应按日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若企业欠缴的年限较长,则滞纳金数额也将是一笔巨大费用。& & & &综上,企业职工安置是一个十分复杂、且容易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工作,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过程中,应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发挥职工大会、工会的作用。目前对于职工安置的规定较少,更多的是依靠政策性规定来调整,对此建议企业在职工安置中要多听取律师意见,以保障职工安置的依法顺利进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矿业投资与并购部 &赵永琴律师如何每天都能看到这样的好文章?大拇指长按下方二维码添加关注!免责声明:本公众号所载文章为本公众号原创或根据网络搜集编辑整理,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跟我们联系微信:!文章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公众号赞同或支持其观点。本公众号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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