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产的货物是经过自己加工後的产品,不是货物购进后被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自产的货物与货物购进后被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是为了防止企業将应税产品用于所谓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偷逃税款。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
《增值稅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個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笁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还有一点不明白 为什么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稅应税项目不视同销售
外购与自制的差别就在这里。
自制的有自己的劳动,有产品的增值部分外购的直接转用途,没有加工中的增值
是为了防止企业将应税产品用于所谓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偷逃税款。
先说句题外话,实际上从税法原理來讲,一切劳务都应征增值税,但是我国目前现状就是只对货物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行为征增值税.
兼营非应税劳务所用货物购进后被用于非应稅项目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什么可以抵扣,关键就在怎样理解"兼营"上.
纳税人既有应税项目,又有非应税劳务,税种不同.这是兼营.但是两个如果不能汾别核算,就得把非应税劳务按应税劳务来对待,来统一征收增值税.
此时,既然把非应税劳务看成应税劳务来对待.非应税劳务的"待遇"就要等同于應税劳务.也就是说,要完全符合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对外提供的劳务在没有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当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在劳务所用的货物购進后被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有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所用的货物能不能抵扣?
记住现在是用增值税的观念来看待非应税和应税劳务,应税货物的进項税能不能抵扣?能.所以非应税劳务所用货物购进后被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的进项税额也能抵扣!这样才是真正的把非应税劳务视同应税劳务.
の所以你觉得非应税劳务所用货物的进项不能抵扣,就在于你还没有把非应税劳务看作应税劳务.
应税项目用于非应税项目,应税项目对应的进項税额要转出,这是因为非应税项目没有销项了.销项是对应进项来的,销项没有了,进项自然也不能抵扣,只能转出了.
一句话,有销项才有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