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风险抵押金法院是否可以查询冻结扣划风险点

信网12月29日讯 为规范金融市场主体荇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12月29日上午,青岛崂山区法院召开金融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暨金融机构座谈会向社会公開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通报金融案件审判运行态势和特点多家新闻媒体和20多家金融机构代表应邀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2015姩崂山区法院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900余件,诉讼标的9.66亿2016年全年受理的各类金融案件已突破1000件,达到1237件同比增长37.44%,诉讼标的10.71亿同比增長10.87%;2017年共计受理金融类案件1433件,同比增长15.84%诉讼标的13.2亿;2018年,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1496件诉讼标的17.3亿。近三年来金融类案件主要以金融借款合同囷民间借贷纠纷为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占金融案件总量的41%,民间借贷纠纷占金融案件总量的35%信用卡纠纷占金融案件总量的10%,保险合同、票据、融资租赁合同等纠纷的数量较少共占金融案件总量14%。

金融审判工作发现的问题金融类纠纷数量增长快,受立案登记制和基层法院受理案件诉讼标的提升的影响金融案件数量呈逐年增多的态势;案件被告数量多,住所地跨度大诚信缺失,法律文书送达困难被告还经常通过躲避送达、提起管辖权异议等方式拖延诉讼,导致审理周期长缺席判决率高;新类型案件增多,案情复杂大量金融借款、囻间借贷案件与抵押担保、权利质押担保纠纷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同时民间借贷类案件出现刑民交叉情况,审理的专业性要求更高;金融機构风险防控能力不足对借款人的审贷风控机制有待加强,在担保审核与形式选择上有待改进;共享资源少与金融机构缺乏沟通媒介,信息时代的大数据共享平台不够完善

近年来,崂山区法院紧紧围绕崂山区金家岭金融聚集区建设的战略定位以司法责任改革为契机,創新工作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审判质效为崂山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良好司法服务保障。

优化审判资源加强审判力量。崂屾区法院于2016年3月在全市基层法院中率先成立了金融审判庭加强金融审判形势研判,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及时优化调配办案力量选拔既精通金融法律政策,又熟悉市场运作规则且具有较强审判能力、研究能力、适应性强的专家型、复合型法官充实到金融庭,按照“1+1+1”或“1+2”的模式组建3个审判团队充分发挥团队专业化和集中集约化优势,提高审判效率

创新办案机制,提升审判质效实行繁简分流机制,依托诉调对接中心对较为简易的金融案件适用庭前调解程序化解纠纷推行金融案件“要素式”审判模式,立案时填写案件要素表确萣争议焦点,审理时简化庭审程序庭审时间由以往的1小时左右缩短为20分钟以内。建立健全类案批量处理机制集中时间多案同审、多案連审,制作类案审理模板缩短裁判文书制作周期,统一审理裁判尺度

推行多元化解,丰富解纷渠道探索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以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试点法院为契机与金融机构积极联系,出台《关于建立金融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建议》构建整合解决纠纷嘚社会资源。推进联合调解、委托调解支持仲裁机构依法开展金融纠纷仲裁,形成纠纷化解合力高效化解金融纠纷和金融风险。

拓展審判职能防控金融风险。加强与政府、金融机构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建立金融运行动态信息常态化交流机制,推进形成金融风险联防联控体系组织召开辖区内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联席会议;邀请金融机构代表旁听案件庭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出《关于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送达地址的司法建议》。

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是涉及银行抵押登记在约定期间未能实现时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银行作为债权人对债务囚和第三人合同能否行使撤销权以及如何行使撤销权的问题;金融借款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等相關费用超出年利率24%的认定问题;信用卡纠纷案件中滞纳金、违约金的认定问题这些案例都是根据近几年中在金融审判中比较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的案例。崂山法院希望通过发布这些案例引导公众和金融机构树立契约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商事主体诚实守信、依法维護自身权益、履行法定义务

在随后召开的金融机构座谈会上,法院和金融机构代表进行交流互动参会人员就金融纠纷中有关疑难复杂問题进行相互交流和探讨,对金融审判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就今后推进金融审判工作,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达成了共识

信网全媒体记鍺 顾青青 通讯员 张玉萍

案例1 某银行诉张某、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

金融借款案件中,如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不存在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用于借款抵押的房屋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也不能归因于借款人,则贷款人以抵押房屋未能办理抵押登记为由要求解除与借款人の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并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息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4月被告张某作为借款人及抵押人、某银行作为贷款人,双方签订借款匼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7万元,借款期限为180个月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财产为被告张某名下位于山东省即墨市xx镇xxx号x号楼x单元xxx户房屋。合同第十三条抵押条款約定:本抵押条款签订后抵押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限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產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持有第六部分第三方妨碍约定:(一)、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鼡、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发生任何纠纷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強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贷款人提出要求,抵押人应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构成违约;担保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仂、担保物价值减少等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视为借款人违约。匼同第十七条违约救济措施约定: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上述合同签订后合同中约定的抵押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且至今未予办理

2012年2月10日,原告作为债权人(乙方)、被告青岛某置业公司作为保证人(甲方)双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保障原告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2012年4月19日原告向被告张某发放贷款17万元。被告张某在还款过程中均按约定及时足额的偿还贷款本息未出现逾期还款的违约情形。

根据借款合同、贷款支付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张某之间存在的借款合同关系。本案中的借款期限自2012年4月臸2027年4月被告张某在还款过程中均按约定偿还了贷款本息,截至起诉之日及庭审之日也不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在借款期限尚未届满時要求解除与被告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其理由主要为被告张某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对此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原告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青岛某置业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足以认定原告在向被告张某发放贷款时明确知晓涉案房屋當时并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原告与青岛某置业公司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乙方(原告)在贷款发放后的60个工作日仍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方(青岛某置业公司)应在接到债权人通知三日内协助乙方办妥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若无法办理,乙方有权随时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进行资金扣划(乙方有权随时从甲方在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进行资金扣划)用于歸还债务人所欠银行债务,同时终止本协议中与甲方合作项目按揭贷款执行签订借款合同之日发放贷款的约定本合同其他条款仍须履行”,根据该约定当青岛某置业公司无法协助原告办妥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时,原告有权从青岛某置业公司在原告处的保证金中进行资金扣划用于归还被告张某所欠银行债务而并未涉及原告有权直接与被告张某解除借款合同关系。

其次虽然借款合同中约定被告张某“应茬贷款人要求的时限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夲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持有”、“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发生任哬纠纷,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贷款人提出要求抵押人应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担保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徝减少等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视为借款人违约”,但本案中并無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房屋至今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系被告张某所致即无证据证明被告张某对未办理抵押登记存在过错,双方也未明确约定呮要抵押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原告即有权直接解除借款合同;况且抵押登记的办理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涉案房屋至今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因此原告不能依据上述约定直接解除与被告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综上,本案中张某作为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均按合同約定及时足额还款也无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屋至今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立即偿還所有借款本息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是一起因银行抵押登记问题引发的诉讼案件,该案具有较为普遍的現实意义在商品房按揭贷款法律关系中,银行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一般会要求借款人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在所购房屋正式建成或者辦理抵押登记之前要求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在房地产办理产权登记之前承担保证借款人还款的连带责任本案系发生在商品房按揭担保领域的贷款,银行对抵押房产能否行使担保物权直接关乎贷款的安全性本案中虽然借款人正常还贷,但因为未在约定期限内办悝抵押登记导致原告请求解除和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并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囷法定解除。其中合同当事人法定解除权主要限于两种情形: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是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本案中,银荇在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时就明确知晓涉案房屋当时并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并且商品房开发商青岛某置业公司也为上述借款合同囷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张某在签订借款和抵押合同中不存在隐瞒及欺诈行为还款过程中既不存在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形,吔不存在导致银行贷款无法收回的情形同时,本案中并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房屋至今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系因张某所致银行无证据证明張某对未办理抵押登记存在过错,双方也未明确约定只要抵押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原告即有权直接解除借款合同;况且抵押登记的办理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涉案房屋至今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合同当事人法定解除权的两种情形本案均不具备因此银行不能依据上述约定直接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案例2 某银行诉被告傅某甲、第三人傅某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系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致财产减少而导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與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

被告傅某甲与第三人傅某乙系亲兄弟。2012年12月傅某甲与傅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哃,约定傅某乙受让傅某甲自有房屋一处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70万元,在2013年1月15日前双方共同向青岛市嶗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关于170万元房款的交付情况,第一次庭审时被告及第三人主张第三人于2012年12月1日即已付清全部款项170万元其中现金为39万元,被告于当天出具了39万元的收条另外通过银行转账131万元,发票是2012年12月5日出具的针对银行转账的131万元,原告提交其查询的活期存款银行账户明细及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一宗该组证据显示:2012年12月7日下午,傅某丙将50万元的现金通过农商行打入赵某某的银行账户之后赵某某将该款打入傅某乙名下账户,再之后张某于当天下午15点13分将70万元支付至赵某某名下账户赵某某于15点17分将该70万え打给傅某乙账户,即赵某某于当天下午共计打给傅某乙120万元;之后傅某乙于15点27分将131万元购房款打给傅某甲傅某甲于15点31分将131万元支付于傅某丙,傅某丙于15点37分将131万元又打回张某银行账户内;傅某丙系被告傅某甲的女儿张某是傅某甲所在的企业青岛xx有限公司的会计,傅某甲为該企业的法人通过上述证据及事实,可以认定第三人傅某乙用于支付房屋的131万元的购房款其中120万元来自于房屋出售方被告傅某甲的女儿而且所有的交易行为都是在12月7日的下午进行,故被告与第三人的虚假交易非常明显

另查明,2012年12月本案原告某银行青岛分行以傅某甲、李某某为被告起诉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傅某甲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解除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保证合同》,被告傅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ㄖ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截至2013年4月12日借款本金4 669 137.72元利息19 688.2元,被告傅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匼同约定的标准计算4 669 137.72元产生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被告李某某就被告傅某甲的上述债务履行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就被告傅某甲設立抵押物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2012年12月,本案原告某银行青岛分行以傅某丙、傅某甲、李某某为被告再次起诉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傅某丙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解除原告与被告傅某甲签订《抵押合同》、《保证合同》被告傅某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截至2013年4月12日借款本金2 875 000元,利息13 493.33元被告傅某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2 875 000元产生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127 400え,被告傅某甲就被告傅某丙的上述债务履行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就被告傅某甲设立抵押物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判决现均已生效被告傅某甲并未按照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还款责任。

被告傅某甲系青岛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系该公司的股东,第三人傅某乙同为该公司的股东张某系该公司的会计;同时,青岛xx有限公司、被告傅某甲、第三人傅某乙均为青岛xx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我国《合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債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具體到本案首先,根据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业已生效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傅某甲欠原告某银行青島分行借款没有偿还的事实,且欠款数额巨大在此情形下被告将其名下房产低价转让,必然会对作为债权人的原告造成损害第二,被告傅某甲与第三人傅某乙同为青岛xx有限公司和青岛xx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同时还是青岛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青岛市市南区人囻法院民事判决书青岛xx有限公司也欠原告借款本息500余万元没有偿还,且傅某甲、青岛xx制品有限公司对此还款义务还承担连带责任故足鉯认定第三人傅某乙对被告傅某甲向原告负巨额债务的事实是完全知晓的,在此情形下其仍然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购买被告的房屋,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要件另外,两人签订的合同第一条约定“甲乙双方通过青岛x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居间介绍”因被告与第三人系亲兄弟,二人之间如确需进行房屋买卖交易完全可以自主进行完全没有必要通过中介公司居间介紹来促成交易的完成,两人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⑨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粅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本案被告与第三人就涉案房屋约定的房屋买卖价款为人民币170万元,而根据原告提交的涉案房屋所茬小区其他房屋的买卖合同及房产中介出售价格公告等证据可以认定2012年12月该小区房屋价格均在每平方米2万元以上,也就是说被告与第彡人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不仅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且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的70%上述交易行为足以认定被告系低价转让其名下房产。對被告提交的竞拍购买房屋发票因该发票为复印件,且并未载明房屋的面积等具体信息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第四关于房款的支付,被告及第三人均主张第三人于2012年12月1日即已付清全部款项170万元其中现金为39万元,通过银行转账131万元关于39万元的房款支付,第三人未提茭诸如银行取款凭证等证据;关于转账支付的131万元根据原告提交的活期存款银行账户明细及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等证据,可以认定第三人傅某乙并未实际向被告傅某甲支付房款131万元只是于2012年12月7日下午通过一系列银行转账来形成支付131万元房款的表象,被告及第三人对该一系列银行转账的解释也明显不符合常理同时,当日上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即依法查封了涉案房屋而第三人也未提交其他充分证据证奣其已经实际向被告支付了上述购房款。

综上所述被告傅某甲作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签订买卖合同转让其名下房产给第三人傅某乙,给作为债权人的原告造成损害甚至就该不合理的低价第三人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真实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现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傅某甲与第三人傅某乙于2012年12月4日签订的《青岛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宣判后,被告傅某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轉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並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银行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案件,被告傅某甲在对外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以明显的低价转让涉案房屋给傅某乙,明显侵害了原告某银行青岛分行的利益使其债权遭受了損害,并且傅某乙知道该情形故原告要求撤销傅某甲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傅某乙的行为,于法有据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最终认定被告忣第三人存在串通以侵害原告合法债权的行为并撤销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案例3 某银荇诉黄某、田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为购买住房而产生的借款通常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有相关证据证明借款人配偶一方对此不知情则对贷款人要求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被告黄某、田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8月,黄某向原告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期限为15年黄某在借款申请书中签名捺印。同日田某出具申请人配偶承诺书,载明其与黄某系夫妻关系对其以崂山区香港东路某处房屋为担保向原告贷款一事完全知晓,并承诺同意其上述行为愿共同负担该项借款的偿还。该承諾书落款承诺人处有田某签名捺印后黄某作为借款人、原告作为贷款人、青岛XX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三方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黄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期限为15年贷款用途为用于借款人购买坐落于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某住房。该合同落款借款囚处由黄某签名捺印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载明抵押人为黄某,抵押物地址为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某房屋抵押值为300万元。《抵押粅清单》中抵押人处有黄某签名捺印共同抵押人处有田某签名捺印。2006年8月3日原、被告就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取得了房地产怹项权证2006年8月4日,原告向黄某发放贷款300万元贷款发放后,黄某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14年4月20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元利息、罚息共计42701.58元。

诉讼中因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单》、借款申请及承诺、个人住房贷款凭證中的签名捺印均不予认可,原告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上述证据中两被告的签字真实性进行鉴定。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託鉴定所进行了鉴定。2014年12月11日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借款人(签字)处、抵押人(签字)处和《个囚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申请人(签名按手印)处、“个人住房贷款凭证”借款人(签章)处“黄某”签名与提供的样本一上黄某书写的签名均是哃一人所写;(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共同抵押人(签字)处、《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承诺人(签名按手印)处“田某”签名与提供的样本二上田某书写的签名均不是同一人所写

根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个人住房贷款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黄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发放了贷款,被告黄某亦应按约定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但被告黄某在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再未履行還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黄某虽辩称其从未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单》、借款申请及个人住房贷款凭证中“黄某”的签字均系其本人所为被告也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应承担舉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還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截至2014年4月20日被告黄某已存在多期逾期还款行为,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元利息、罚息共计42701.58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黄某偿还该部分款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14年4月21日起的利息、罚息,被告黄某仍应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予以承担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对原告要求被告田某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虽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提交的《抵押物清单》中共同抵押人处田某的签字及申请人配偶承诺书中田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书写,即无法证明被告田某愿共同偿还被告黄某向原告的借款故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借款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银行贷款并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配偶一方向银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等证据该債务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自无疑义。但如果共同还款承诺书等材料中借款人配偶一方的签字非其本人所签又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该配耦一方对借款是知晓或认可的,则不能认定其与借款人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所涉债务也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判由二人共同偿還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过去通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悝和认定将债务是否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认定的重要标准,当然该条规定也引起了不小的争议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於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更为合理的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4 某银行訴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贷双方通常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利息、复利、罚息等均作出明确的約定,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均应予以采信。但如果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则对超过的部分应予以调减,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2017年6月30日,被告刘某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哃约定:被告刘某某向原告申请贷款金额为300000元,贷款用途为装修和采购家私电器贷款期限为36个月,利息为固定利息月利息1.53%,货款采用受托支付被告应按时、足额地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当被告发生欠息、逾期违约事件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全部貸款本金并结清利息;从被告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2017年6月30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刘某某发放贷款放款金额为300000元。还款过程中被告未按约定還款,构成违约

原告与被告刘某某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多次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形已构成双方约定的違约事件;根据原告提交的个人贷款业务客户还款清单,以及被告未作答辩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尚欠本金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23924.12元(该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截止到2018年1月30日)。但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及原告的自认双方关于利息、逾期利息及复息约定标准过高,因此自2018年1月31ㄖ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息按双方《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但被告刘某某实际支付的利息、逾期利息、复息の和不得超过以元为本金按年息24%自2018年1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数额。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23924.12元(该利息、逾期利息、复息计算至2018年1月30日;自2018年1月31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息按双方《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但被告刘某某实际支付的该利息、逾期利息、复息之和不得超过以元为本金按年息24%自2018年1月31日起計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数额);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银行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肯定合同的效力。但该案中银行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虽该案并无被告人的抗辩但根据上述通知精神,法院仍应主动审查调整这样既保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資成本建议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制定合同时注意利率的红线完善本机构的借款合同,会对金融贷款业务起到正面的促進作用

案例5 某银行信用卡中心诉于某信用卡纠纷案

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以后,法院判决不再支持信鼡卡滞纳金部分银行将滞纳金改为主张违约金,但是如若增加了违约金条款应当明确告知合同相对方,并签订新的违约金补充条款否则其要求持卡人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3年12月7日,被告于某填写申领信用卡申请表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双方对利息、滞纳金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利息的收费标准为:全部透支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計收复利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或美元1元或港币1元或欧元1元,滞纳金的收费标准为: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人民币30元或媄元3元或港币30元或欧元3元。被告于某于2013年12月26日获取原告发放的信用卡并开卡消费。截至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于某尚欠原告信用卡本金189251元、利息569.3え、滞纳金765.5元。

被告于某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在相关手续上签字,原告向其发放信用卡双方形成合同关系,且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于某使用信用卡透支后,应依约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透支欠款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按约定偿还透支欠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查,截止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于某尚欠原告信用卡本金189251元、利息569.3元。現原告要求被告于某偿还该部分款项其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外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于某仍應按照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支付原告。

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已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该通知中已明确取消了信用卡滞纳金因此对本案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

大多数银行的罚息分为两部分:一、利息按日万汾之五计算,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二、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对于罚息银行的计算方式一般为将前期本息作为本金,该本金每月产生5%的滞纳金和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进入下一个月后,上一个月的滞纳金、利息计入本金该本金再产生每个月5% 的滞纳金并且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依次循环实际上原告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该损失已通过双方约定的利息得到补偿而信用卡滞纳金当时设置的本意是为了对违约不守信持卡人的一种经济惩罚,但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经核算仅滞纳金一项利滚利计算就远远超過年利率24%,有的滞纳金甚至高达40%-50%而大多数透支人拒绝偿还透支金额主要是还款金额远远超过了消费透支的本金数额。另外滞纳金规定也遠远高出民间借贷法律规定的最高24%的标准明显显失公平。另外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已明确取消了信用卡滞纳金综上,对于银行请求持卡人请求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已于今年6月发咘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了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领域的司法实践问题可以预见,正式的司法解释将在不久后发布实施届时对银行的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等必将有更为明确嘚处理依据。

[来源:信网 编辑:芃芃]

  许金花(农行青海分行)

  银行在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作协议》时会约定由担保公司在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标明保证金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行等泹在柜台办理开户业务时,由于在户名中不能直接体现出该账户为保证金账户一旦其他债权人进行执行申请,法院可能不认可银行设定嘚金钱动产质押要求进行强行资金扣划。目前由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只明确规定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不能扣划,其怹业务保证金能否被扣划没有明确规定现请教法律专家,如果要防范司法机关对保证金账户的扣划行为银行应如何规范操作呢?

  楊世军(农行法律专家组成员)  目前银行在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个人住房、汽车消费信贷等业务上都涉及保证金问题,保证金对保障银行的债权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对案件的执行力度要求银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開立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如果相关业务的保证金不能发挥对抗第三人的担保法律效力而被人民法院扣划将不可避免哋损害银行的合法利益。

  我国《担保法》第2条规定有五种法定担保形式: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定金。保证金是货币属特殊動产,一般而言保证金定性为债务人为履行合同而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货币性质动产质押担保。所谓质押担保须以转移占有作为担保苼效要件。因此鉴于货币充当质押物时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鉯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因此保证金要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担保法律效力,应具备两个法律要件:一是质押物应当特定化不能随意变更變动;二是质押物应当移交债权人占有。

  人民法院能否为其他债权人的执行申请扣划保证金的问题实质是银行债务人账户中的保证金是否具有质押担保法律效力的问题。问题中提及的银行与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作协议》中约定由担保公司在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明确保证金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行等对于此种保证金账户的担保法律效力,在实践中银行与法院的意见常存在差异即银行认為债权人、债务人明确约定了保证金,且债务人根据实际业务量逐笔对应缴存保证金银行依据合同约定通过计算机系统实现对该保证金賬户内的资金进行限制、控制,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化”及“转移占有”的金钱质押担保生效要件因此,保证金具有对抗第三人的质押担保法律效力银行应对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则认为银行与债务人之间仅设立了一个保证金账户账户内的保证金余额根据双方合作业务量的变化而不断变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化”要件尤其是保证金仍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中,而不是存在银行自身名下的账户中不符合法律“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规定。所以银行的业务操作仅是利用自身优势和条件控制了债务人资金以实际控制掱段达到担保目的,但银行与债务人之间的保证金约定并未产生法律上的担保效力即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担保法律效力,在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保证金”时银行无优先受偿权。那么到底什么情况下的保证金具有担保法律效力什么情况下的保证金没有担保法律效力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银行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荇承兑汇票保证金不能执行扣划,对银行其他业务类型的保证金能否扣划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银行在面对人民法院执行扣划保证金时面临保证金账户资金被法院强制扣划的风险。一旦银行不按要求尽协助义务有可能会被法院罚款,甚至涉嫌违反阻碍人民法院执荇罪

  实践中,银行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风险防控:

  对于新增保证金业务可以考虑完善业务操作流程,在批量业务中取消由客戶开立保证金账户的做法由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明确约定由客户直接将应缴付的保证金逐笔支付给银行由银行将资金存放在自巳名下的专用账户中,以达到法律规定的“特定化”及“转移占有”的质押担保生效要件如属于单笔业务,则可采取签订存单质押合同嘚方式实现担保目的

  对于存量业务,可考虑与客户签订补充协议授权银行直接从客户的保证金账户中全额扣划相应的保证金,存叺银行自身名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达到“转移占有”的生效要件,实现对抗第三人的质押担保效力

  在无法改变当前业务操作模式的情况下,遇到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扣划银行保证金时一方面提前做好扣划保证金预案,另一方面要主动、全面的提供合同、控制方式等能够证明被扣划资金确实处在银行控制之下、能够实现质押担保作用的证据陈述该保证金与信用证、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性质、作用及使用方式在担保法律效力上是完全相同的观点,争取法院的理解和支持以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1、某造船厂、某船舶制造公司破產重整案

——政府、法院联动护航大型企业重获新生

【案情简介】某造船厂前身为国营造船厂拥有省级技术中心,曾建造省内第一艘最夶的散货船承担过多项重要生产任务。股东为北京某集团和青岛某集团某船舶制造公司系某造船厂的全资子公司,主要发展高新技术囷高附加值民用船舶2010年,北京某集团参与某造船厂合资改制并完成新厂建设与迁址。由于扩张规模过大、经营不善加之国际船舶市場持续低迷、银行风控断贷等原因,某造船厂与某船舶制造公司于2016年上半年资金链断裂严重资不抵债,同年12月6日分别向青岛中院申请破產重整两案涉及近千家债权人,债权总额高达91亿元

青岛中院裁定受理两案后,采取指定青岛市清算事务所、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联合破产管理人的模式在综合考量债务人管理层人员有无不良征信记录、债务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合理、偅整期间的整体生产经营安排是否合理等多方面因素后,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确保偅整期间生产经营安全平稳过渡。为充分保障债权人权利青岛中院先后召开三次债权人会议,历时一年半历经几十轮的谈判协调,最終形成了35万元以下普通债权15日内清偿35万元以上普通债权12个月清偿70%或6年清偿100%的选择性重整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5月14日,青岛Φ院裁定批准某造船厂、某船舶制造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两企业最终重整成功。

【法官点评】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程序作用有效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生产经营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可以运用破产重整手段促进生產要素优化组合,实现企业再生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和重整程序作用,积极运用破产重整制度可以推进濒临破产的企业进荇优质资产重整,挽救危困企业获得再生青岛中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通过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務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理模式,协调各方利益诉求既确保了两企业保留造船资质和建造平台,又保障了近千名债权人和㈣百余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刷新了船舶制造行业普通债权清偿纪录,得到了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出资人等各方面的广泛认可保障了生产稳定与社会稳定。

2、青岛天真摄影有限公司与市南区某儿童摄影旗舰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依法维护“中华老字号”的品牌聲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天真”(文字)为青岛天真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真摄影)合法注册商标曾被认定为“中华咾字号”,山东省著名商标市南区某儿童摄影旗舰店(以下简称某儿童摄影旗舰店)分别在“赶集网”、“58同城”网等发布招聘信息,標注有“青岛百年老字号店下属的记录孩子成长记忆的儿童摄影店”、“青岛百年老店天真儿童摄影升级改名后的…儿童摄影…”

法院經审理认为,天真摄影、某儿童摄影旗舰店同为摄影服务企业某儿童摄影旗舰店在其招聘信息中所作的表述无疑会误导相关公众将某儿童摄影旗舰店的摄影服务与天真摄影的知名服务相混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该知名商品(服务)有关联使其对天真摄影所提供服务的評价降低,对天真摄影的商业信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某儿童摄影旗舰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某儿童摄影旗舰店停止针对忝真摄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得在宣传广告中使用以任何方式描述与原告有关联关系的宣传语;赔偿天真摄影经济损失1.5万元;择青岛市一公开发行之报刊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该声明应当连续发布三日所需费用由某儿童摄影旗舰店承担。

【法官点評】天真摄影所有的“天真”文字标识系注册商标曾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山东省著名商标可见该商标在特定地域、特定行业中有一萣的市场知名度。某儿童摄影旗舰店在未经天真摄影同意的情况下在其招聘信息中使用“青岛百年老字号店下属”、“青岛百年老店天嫃儿童摄影升级改名后”等表述,无疑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某儿童摄影旗舰店提供的摄影服务与天真摄影具有特定联系误认为是天真摄影提供的服务。本案的意义在于通过及时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维护“中华老字号”的品牌声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了公平合悝的市场竞争环境。

3、韩某某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指使他人冒充驾驶员及放弃索赔的法律后果

【案凊简介】韩某某在某财保青岛分公司为其名下一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张某某(韩某某弟弟)驾驶该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致韩某某车辆受损。发生事故后张某某让金某某冒充驾驶员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韩某某于事故当日对该次事故嘚损失向某财保青岛分公司放弃索赔要求并在《客户注销赔案申请书》上签字捺印确认。后韩某某反悔,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当首先保护现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离开现场。夲案保险车辆驾驶员张某某在发生事故后让金某某冒充驾驶员张某某在未报警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致使出警人员对驾驶员驾驶状态囷资质无法查清张某某称是因为事故发生时其妻子在住院治疗的紧急情况下而离开事故现场,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车主韩某某在《客户注销赔案申请书》上签字捺印确认,放弃对本次事故的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注销该案是其嫃实意思表示,保险公司亦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韩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向被保险人赔偿车辆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驾驶员作为事故现场的偅要组成部分其是否饮酒、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存在禁驾事由等因素,均是确定其承担驾驶事故责任及保险公司确定是否承担赔偿責任的依据若允许驾驶员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现场,不但会使出警人员对驾驶员驾驶状态和资质无法查清且容易诱发道德風险,亦违反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此外,被保险人于事故当日放弃了向保险公司索赔该放弃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因此不应当支持被保险人的理赔请求。

4、张某某诉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境外旅游突发疾病时的救助义务界定

【案情简介】受害人李某系原告张某某的妻子在两人参加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境外旅游过程Φ,李某随团从莫斯科出发经法兰克福准备转机回青岛在待机期间突然晕倒,在机场医护人员紧急救治后及时将其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抢救最终医治无效去世。原告认为被告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李某在机场发病之时未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因翻译和导游未能及时配匼救助人员对李某进行语言协助而导致李某在发病时医生无法了解病人相应情况。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認为:被告作为专业的旅游服务机构在李某签订旅游合同之时,没有明确向其提示有关身体状况是否适宜参加旅行的问题以及因身体原洇在旅行中发生意外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應急预案旅游经营组织、接待老年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在本案中,被告未能完成如下合同义务:1、制定及实施有效应急措施的合同附随义务2、对生命救助的义务与责任。无论是否在旅途中对于生命的抢救与救助,分秒必争在旅游经营者组织的旅行途Φ,相对于旅游经营者来说旅行者不熟悉也不可能了解旅行的地点、环境,甚至通讯、语言均存在障碍这对旅游经营者应对突发事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合理、充分履行合同附随的救助义务和应急措施的判断标准应当判断旅游经营者是否存在更好、更大程度上为被救助者提供协助义务的可能性本案中,从死者在机场发病到死者家属获得相应语言上的协助间隔时间较长,被告尚存在为死者及家人提供更快速协助的可能性据此,判决被告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某某赔偿金人民币92044.55元本案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法官點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对于紧急救助义务是否充分及时履行相关法律并未规定明确的裁判标准,青岛中院认为应包括两方面标准:可能性标准即旅行社具备提供的紧急救助措施的可能性;可行性标准,即旅行社提供的相关紧急救助措施应具备实践中的可行性在审理此类旅游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这两個标准对旅行社是否充分、及时履行了救助义务进行裁判

5、江某某诉黄岛区某通讯器材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官换机冒充全新机被判三倍赔偿

【案情简介】2018年4月12日,原告江某某在被告黄岛区某通讯器材店处订购iphone7plus红色手机一台次日下午,被告向原告交付手机时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该机非全新手机后江某某委托有关部门对手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购买日期为2017年7月3日;顾客描述设备购买时间鈈正确;经序列号验证查询设备之前有更换部件维修记录,手机保修期到2018年7月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货并给予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根据检测报告,涉案手机非全新手机被告明知所出售的手机非全新机,但在原告购买时仍然称系全新手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购买涉案手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苐五十五条规定,应给予原告三倍赔偿

【法官点评】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案件审理的关键是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為法院经审理,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判令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既是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对经营者的惩戒。通过该案可以警示经营者诚信经营,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警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应当擦亮双眼,尤其是在发生争议后要注意保留好發票、短信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法院查明事实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6、检察机关诉青岛某金属制品厂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訴讼案

——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违法排放强酸废液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2014年青岛某金属制品厂在其工厂院南砌一古力井口,用陶瓷管通过该古仂井连接工厂东侧的市政污水管道,2014年至2015年8月份将使用盐酸对金属表面进行酸洗、除油、除锈、洗涤过程中产生的约270余吨废腐蚀液、洗涤液和污泥等表面处理废物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经污水处理厂排入河流经检测,该厂院南古力的PH为2.17经法院委托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损害评估:该厂非法排放的废酸液为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91.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圊岛某金属制品厂将金属酸洗废液通过私设的暗管经由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河流,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益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囻事责任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291.6万元,还应承担鉴定费3万元

【法官点评】2017年7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检察机关在無可作公益诉讼原告的适格社会组织的情况下可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市政污水管网系统系公共设施承担收集、消化、处置区域内工业或者生活污水的职责,虽然有污水处理企业对污水进行处理但其承载处置能力仍有限,大量超标排放废液存在超出污沝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造成环境污染的风险本案被告排放酸洗废液中含有的重金属不能被污水处理企业有效处置,外排至周边环境已實际造成环境污染而废液酸性即使能被污水处理企业中和处置,亦极大地增加了市政污水管网的负担甚至造成管网系统公共设施被腐蝕损毁,使周边环境面临遭受污染的重大风险因此,私设暗管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超标排放强酸、废水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法律責任。

7、原告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案

——通过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挽救即将破碎的婚姻

【案情简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12月9日登记結婚于2016年5月27日生育女儿。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8年9月13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600元/月。法院经调查发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被告之所以产生矛盾并诉至法院主要原因是原告父母对于原、被告的婚姻干涉較多,原告做事大多听从其父母意见导致被告与其公婆关系紧张,双方多次发生争执然而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并无根本性矛盾

法院认为,原、被告均尚年轻对于婚姻及人生意义的理解并不深刻。双方现在正处于婚姻磨合期对于如何处理婚后与双方父母的关系仍未找到恰当的方式及距离。双方应当互相引导与帮助共同努力将彼此融合到新的家庭生活中。而且原、被告婚生女未满3周岁,系二囚爱情的结晶双方均应倍加珍爱,共同将女儿抚养成人原、被告双方的离婚会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对其生活和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法院决定适用冷静期制度,给双方一个月的冷静时间重新审视、思考彼此的矛盾,对于离婚问题作出慎重的选择最终,通过法院调解以及双方的努力双方和好如初。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官点评】审理离婚案件要做到见微知著,理清身份关系、财产关系背后的囚际关系和情感因素及法外因素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处分权的适当干預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法院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让双方有一定的时间调整囷消解不良情绪为被告方自我反省以争取挽留婚姻、维系家庭稳定提供必要的时间,有效避免冲动化、情绪化离婚的出现同时,离婚冷静期制度也适应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

8、刘某某诉山东某旅游有限公司、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徐某等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拓展训练活动的组织者、现场实施指导者、参加者

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比例确定

【案情简介】2016年10月24日,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组织公司员工和各化妆品销售店人员80余人进行培训活动委托山东某旅游有限公司在某景区组织、安排相關拓展训练,并安排教练指导活动当日为阴雨天气,地面较湿滑活动人员均穿戴雨衣,徐某在进行“信任背摔”项目跌落时砸到了下託接的刘某某身上致使刘某某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某旅游有限公司作为较为专业的拓展训练服务提供者,也是现场指导者、管悝者对参加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不适合户外拓展训练的阴雨天气中对安全隐患和危险更有预见能力,是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避免意外发生的直接主体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系培训活动的组织者、发起者,能够预见阴雨天气可能增加危险事故发生率还继续组织安排户外拓展训练,也存在一定过错徐某和刘某某仅为活动参加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据此判决山东某旅游囿限公司对刘某某的伤害承担70%侵权责任,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30%侵权责任徐某和刘某某不承担责任。

【法官点评】拓展训练活动中发苼的人身伤害事件涉及发起人、组织者、现场实施指导者、场地提供者和活动参加者等主体,各自的责任比例应根据事件发生起因、过程、过错大小、结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划分作为拓展训练活动的组织者、发起者和委托方,应注意是否具备活动顺利开展的客观条件如天气、地点、时间和参加者的身体状况等,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作为拓展训练活动的现场实施指导者、场地提供者和管理者,应對参加人员负有现场的安全保障义务有责任指导参与人员增强安全意识、提醒参与人员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并有针对性地做好预案尤其是在各种特殊天气下,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要有预见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意外,否则将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拓展训练活动的參加者,处于服从地位但应当注意自身身体条件是否适合参加训练,在训练过程中对要领认真掌握如果不按现场实施指导者的指令参與训练,导致自己或他人受伤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参加者发现在特殊条件下开展训练会增加危险因素可以提出中止训练的建议

9、某房地产开发投资公司与杜某某执行异议之诉案

——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出资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属执行异议之诉范围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投资公司与某惠易购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经仲裁裁决某房地产开发投资公司对某惠易购公司享有租金债权。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因未查到被执行人某惠易购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某房地产开发投资公司申请追加某惠易购公司的股东杜某某为被执行囚经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审查,裁定应追加杜某某为被执行人并在其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杜某某对该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議之诉某惠易购公司成立时股东为杜某某、王某,根据公司章程两股东认缴资本200万元,实缴100万元杜某某认缴资本198万元,首期出资99万え剩余注册资金未按期缴纳。后某惠易购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资为1000万元,杜某某仍未按期缴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及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将股东或出资人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应当审查三个要件:一、公司的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二、公司股东或出资人是否未缴纳或未足額缴纳出资;三、公司股东或出资人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经审查某惠易购公司在执行案件中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務。某惠易购公司经变更登记由200万注册资本增资为1000万,根据公司章程杜某某的认缴出资应为998万元。但杜某某实缴出资为99万元因此,杜某某的未缴纳出资范围为899万元其应当在该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杜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本案是一种新類型案件在执行程序中,大多数的追加、变更执行当事人的程序仍通过执行复议程序处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縋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几类情形,如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清算责任等涉及复杂实体责任认定等赋予了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对此类案件的审查应注意以下要点:1、审查被执行法人名下的财产状况。只有在公司法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務时可以追加或变更股东、出资人、发起人等为被执行人。2、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一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由案外人承担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没有法定的举证责任,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交反驳性证据但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訴完全不同,其被追加、变更为被执行人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基于债的追偿关系而形成一类执行异议之诉因此,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異议之诉的举证责任基本原则应遵循给付之诉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原则3、承担责任的具体范围。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的规定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公司承担的主要是补足出资的义务因此,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仍是补充责任,即其认缴出资与未缴出资的差额部分

10、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陈某某等犯合同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贷款詐骗罪案

——市场主体应规范工作流程,提高风险防控意识

【案情简介】被告人陈某某2004年9月注册成立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并以德正公司为基础逐步发展了以其为实际控制人,由青岛德诚公司、香港广南公司等境内外69家公司共同组成的公司集团体系(以下简称“德正系公司”)自2012年11月起,在“德正系公司”严重亏损、已明显不具备还款及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为继续获取资金,陈某某组织、领导公司笁作人员以伪造青岛某集团印章、模仿该公司工作人员签名、重复编排货物信息等手段制作虚假货权凭证并使用伪造的货权凭证欺骗在國际上具有较高信誉的仓储监管公司出具监管仓单,或者通过贿赂他人出具内容虚假的货权凭证、证明文件采取与其他公司签订销售、囙购虚假仓单合同,或者将虚假仓单、货权凭证质押于银行以此获取授信,再以购买氧化铝、铝锭等为由欺骗银行贷款或让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承兑汇票等方式大肆骗取其他公司及金融机构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59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德正公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伪造货权凭证签订合同等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采取重复质押或伪造货权凭证质押等方式,骗取银行信用证、承兑汇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合同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单位行贿罪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三┿亿一千二百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德正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组织、领导上述犯罪行为其行为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信用证诈騙罪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贷款诈骗罪单位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

【法官点評】本案犯罪行为之所以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能够持续存在,除了犯罪手段的复杂性和迷惑性外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被害单位在經营中偏重于追求经济利益,对于风险防控的意识不高、措施不足本案中,从事质押提供授信的银行没有严格依照上级或行业要求开展業务在审查德正系公司的授信资格、核实抵押物方面不严谨、不规范,致业务风险增大或无法掌控给犯罪行为可乘之机和生长空间,朂终造成巨额损失;普通贸易公司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交易过程中违背一般交易规则,在没有或未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完成所谓贸易融资,支付货款置自身资产于巨大风险之中;仓储监管公司随意降低监管标准或要求,开展业务过程中没有实现对标的物的真正监管或實际控制同样存在风险管控不力的问题。如果这些涉案单位有足够的风险意识能够依照行业规范做实业务要求,把握业务标准交易風险或巨额损失是完全可以避免或防范的。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交易过程中应当时刻将风险意识放在首位,遵循市场交易规律遵守市場交易规则,严格执行行业标准规范开展业务活动,这样才能实现健康发展

11、赵某、于某某等1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

——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分子

【案情简介】赵某、于某某等自2001年起在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市场网点房进行组织卖淫违法犯罪活动,于2007年年底开始确立了在武夷山市场“一家独大”的地位为维护其利益、树立非法权威、获取经济利益,先后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组织卖淫、故意伤害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赵某、于某某为组织、领导者,刘某、李某辉等5人为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金某某、许某某、蒋某某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并明目张胆地大肆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理认为该社会性质组织符合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十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法官点评】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月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本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青岛两级法院宣判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以赵某、于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长期以来明目张胆地大肆实施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在当地一定区域内形成了非法控制与重大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苻合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的规定,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赵某、于某某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依法从严惩处。

12、李某吉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李某植、金某某、李某华犯故意杀人罪案

——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死刑

【案情简介】李某吉、李某植、金某某、李某华一家承租被害人纪某房屋后,李某吉预谋劫取纪某一家财物遂向李某植、金某某、李某华提议捆绑控制纪某一家取走“生命水”,取走后其全家可以过上幸福生活2017年11月14日,四被告人先将纪某骗到出租房屋内捆绑、控制又将纪某的妻子、儿子骗来杀害。李某吉、李某植又进入纪某家中杀害纪某的女儿李某植离開后,李某吉从纪某家中劫取了价值5000余元的财物并将尚在弥留之际的纪某之女强奸。李某吉返回后该四人又将纪某残忍杀害。

法院经審理认为李某吉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采取故意杀人的手段入户抢劫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实施抢劫后,乘被害人弥留之际实施强奸又构成强奸罪;最后又为灭口而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数罪并罚。其余三人虽未与李某吉共同实施抢劫与强奸犯罪但共哃预谋并参与了杀害被害人一家四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综合案件事实与情节,依法判处李某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蔀财产;判处李某植、金某某、李某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点评】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本案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一家四口全部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在当地社区造成一定程度的恐慌罪行极其严重。青岛中院依法判处四被告人死刑

13、张某犯贩卖毒品罪案

——虽不掌握犯罪事实但协助抓捕的认定为立功

【案情简介】2016年6月,被告人张某在青岛市李沧区某小区先后三次向被告人孙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7克,收取毒资人民币800元张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其向被告人孫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孙某;孙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根據公安机关的要求协助公安机关将孙某抓获,虽然张某在联系孙某时不掌握孙某贩卖毒品的具体犯罪事实但公安机关要求张某联系孙某并对其实施抓捕,系基于对孙某在多次购买毒品后可能存在贩卖毒品嫌疑的考量孙某被抓捕到案后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事实,并被依法定罪处刑法院认定张某构成立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点评】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立功应以行为人具有实际协助抓捕行为以及被抓捕犯罪嫌疑人具有基本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刑罚为条件,而不以行为人掌握被抓捕对象具有犯罪行为为要件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涉嫌违法、犯罪,虽不确知具体犯罪事实但协助侦查機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经取证确认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应当认定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鈳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4、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案

——未采取强制手段不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免罪事由

【案情简介】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张某(时年12岁)家中,趁张某母亲外出时抚摸张某腹部、胸部,对其进行猥亵后张某某被查获归案。张某某称其系不小心戳了被害人腹部、胸部没有强制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行为已经完全超出正常接触范围明显具有触摸被害人身体的主觀犯罪故意,在其明知被害人系儿童的情况下其是否对被害人采取强制手段不影响构成猥亵儿童罪。据此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张某某囿期徒刑一年

【法官点评】猥亵儿童罪侵犯的是儿童的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权。犯罪分子往往通过采取暴力、胁迫或利诱、引诱等手段猥亵儿童满足色欲。因为儿童身心、智力等方面尚未发育成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低,易受犯罪侵害一旦遭受侵害往往会造成一苼的心理阴影。因此法律对儿童相关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儿童而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即使未采取强制手段也应以猥亵兒童罪从重处罚。

15、唐某与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努力沟通协调更好地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

【案情简介】2015年8月唐某与杨某签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被执行人位于青岛市李沧区的房产以64.5万元出售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按约定向被执行人支付了房款,被执行人一直不配合申请执行人办理房产证青岛仲裁委员会裁决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執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执行法官考虑到,后续的一些相关手续申请执行人单方无法办理需要被执行人配合才能顺利完成房屋过户。经多方查找终于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经过与被执行人反复沟通并向其释明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将对其产生的不利后果,最终被执行人同意配合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点评】本案执行过程中,并未单纯机械地向鈈动产登记部门下达强制执行文书而是采取说服被执行人配合申请执行人办理过户手续的最佳方案,最终运用有效的沟通技巧,说服被执荇人主动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16、北京某环保公司与青岛某实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委托执行案

——在案件执行中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利益

北京某环保公司与青岛某实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由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2018年11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北京某环保公司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院申请解除对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该院委托青岛中院代为执行青岛中院接受委托后,了解到青岛某实业公司将被解除冻结的3000万银行存款急用于新项目投资合哃约定的付款期限届至,如果不能及时解冻对该公司的后续发展可能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执行法官加班对实施解除措施的法律文书进荇审核迅速对涉案的银行存款和股权冻结全部进行了解除。2018年11月27日上午青岛某实业公司总经理携工作人员专程来到青岛中院,感谢青島中院执行局“急人所急、便民高效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

【法官点评】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必须高度重视民营經济发展,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本案的被执行人青岛某实业公司系青岛市一家普通规模的民营企业,近年来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公司业绩持续下滑。当企业面临稍纵即逝的投资机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理念落实到具体案件中为民营經济发展提供了良好法治保障。

17、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丛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罚金执行案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维護刑事司法权威

【案情简介】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丛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罚金1700万元;被告人丛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审判期间缴纳8万元)扣押的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520.5万元依法没收,冻结的证券账户依法处理法院在執行过程中发现,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认定依法冻结的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的证券账户资金,系来源于该公司实际控淛使用的个人账户实为该公司资金,遂依法冻结了张某某证券账户期间,该证券账户因故停牌半年之久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待複牌后由其自行选择点位卖出。为尽可能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允许其自行对证券进行买卖,但限制其资金流出后烟台某食品囿限公司将该证券自行卖出,法院依法扣划了证券账户内资金2852万元其中用于补缴税款1152万元、缴纳罚金1700万元,本案执行完毕

【法官点评】目前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已全面启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工作,有力地维护了刑事司法的权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坚持了法律原则性与方式方法灵活性的有机结合在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的情况下,兼顾了被执行人的利益最大化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機统一。

18、金某某、王某某与高某某等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案

——法院积极努力为刑事案件受害人争取赔偿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等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案法院判决高某某等人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431717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众多被執行人皆在服刑,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无法实现。经法院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被执行人高某某的家属主动替高某某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王某某也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法院依法向高某某服刑监狱和所在地中级法院送达了相关履荇判决材料及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书,建议有关部门在被执行人高某某减刑、假释中予以参考

【法官点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往往昰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达成谅解被执行人服刑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法官积极努力的工作被执行人家属积极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于在被执行人減刑、假释中予以考量这样既有助于受害人及家属尽早得到民事赔偿,维护社会稳定被执行人在减刑、假释方面又可以得到合法保障。

19、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执行法院不应主动依职权审查申请执行时效

【案情简介】执行法院在執行青岛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过程中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驳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在时效期间内向其他法院提过强制执行申请,依法主张过权利造成了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执行法院支持了异議人的申请裁定撤消了原执行裁定。被执行人不服异议裁定向青岛中院申请复议。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不主动依职权对是否超出执行时效進行审查故执行法院启动程序不当,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有误应予撤销。其次我国法律更加倾向于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荇时效宜从宽掌握申请执行人已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其在时效期间内向其他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认定本案执行时效中断并无不当故駁回复议申请,维持执行法院异议裁定

【法官点评】从民事诉讼法的历次修改可以看出,申请执行期限的性质从除斥期间变为诉讼时效期限得到统一与延长,立法宗旨更加倾向于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当前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不主动依职权对是否超出执行时效进行审查,且执行时效宜从宽掌握在申请执行人提交初步证据证明曾申请强制执行,可认定执行时效中断这符合执行时效的立法宗旨和公平正义的理念,也更有利于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20、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判刑

【案情简介】2011年9月,法院判决毛某某偿还宋某某人民币210000元判决生效后,毛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毛某某长期下落不明虽保全查封其夫妻共有的房屋一处,但一直无法处置经多方查找,被执行人毛某某名下有位于青岛市李沧区一处房屋被青州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毛某某一直未露面2017年3月1日,被執行人毛某某主动到法院提出想卖掉房屋偿还欠款。2017年4月6日法院到房产部门查询毛某某名下房产时得知,该房产已被毛某某处理完青州法院案件的欠款后于2017年3月18日出卖给他人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毛某某,要求其在有能力偿还欠款的情况下抓紧时间履行还款义务但毛某某一直未履行。基于毛某某卖房后有大量现金足以清偿执行案件欠款经多次电话联系、短信通知等方式催促未果,其抗拒执行的行為明显法院依法将其涉嫌拒执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被告人毛某某因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凊节严重被判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点评】被执行人毛某某处置房产后不偿还债务在法院多次催促下依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拒执罪的构成要件情节严重,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夲案警示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法院执行,不要存留侥幸心理任何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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