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負责人:马勇该行行长。
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
法定代表人:曹金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
法定代表人:石跃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
被申请人:李美芹,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
被申请人:郭永芳,男****年**月**日絀生,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申请人:李文芹,女****年**月**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申请人:李银平,女****年**月**日出生,现住邯鄲市峰峰矿区
被申请人:李文兵,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申请人:曹金玉,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李美芹、郭永芳、李文芹、李银平、李文兵、曹金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
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
、李美芹、郭永芳、李文芹、李银平、李文兵、曹金玉银行存款2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請人
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李美芹、郭永芳、李文芹、李银平、李文兵、曹金玉银行存款2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ㄖ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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