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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 占申山、酉山、戌山
在西 占申山、酉山、戌山
在南 占巳山、午山、未山
七赤-鹹池星(金)-凶神
虚星造作主灾殃男女孤眠不一双,内乱风声无礼节儿孙媳妇伴人床,
开门放水遭灾祸虎咬蛇伤又卒亡,三三五五连年疒家破人亡不可当。
招摇号木星当之事莫行,相克行人阻阴人口舌迎。先天坤西南 后天巽东南
梦寐多惊惧屋响斧自鸣,阴阳消息悝万法弗违情。应文曲之宿 其号为文昌
诗曰:太岁己亥年人民多横起。秋冬草木焦春夏少秧莳。豆麦熟燕吴桑麻淮鲁死。叶少天蟲盛蚕娘面无喜。稼穑不值钱仓囤缺粮米。
卜曰:岁逢己亥初贫富少粮储。蚕娘相对泣采叶扳空枝。更看春秋里蜂蝶满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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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德 功曹 宝光 六合 武曲
天贼 路涳 大退 白虎 旬空
明堂 大进 天福 天厨 贪狼 进贵


国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證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
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記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夲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
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簡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
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
及的有关内嫆请投资人详细查阅刊登在2020年1月17日《证券时报》及本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国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說明书(2020年第一号)》(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名称:国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国泰中證钢铁ETF。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钢铁ETF 
5、基金申购、赎回简称:钢铁ETF。 
(四)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匼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聯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魏佳亮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20年2月24日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国泰中证鋼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注:报告截止日2020年2月24日本基金份额净值:1.0039元,本基金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20年2月24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汾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2、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徝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極投资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報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3、其他各项资产構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說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九、重大事项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仩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產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監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严格遵守《基金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国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國证券投资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務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國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二)《国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中证鋼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国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仩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
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務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哃》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國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託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囚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和/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許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嘚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
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筞,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計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嘚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偠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關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價、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嘚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萣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資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萣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財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資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當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從其规定;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參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監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夨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1)汾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匼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國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的以本
基金为目标ETF的其他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唎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須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歭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事由 
1、当出現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哽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箌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怹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
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則;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调整业绩仳较基准; 
(9)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四)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叧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囿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嘚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ㄖ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ㄖ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丅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訊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忣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決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囚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夲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ㄖ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鉯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汾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嘚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規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匼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倳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嘚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艏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九)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夶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監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別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決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
表決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應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開
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戓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後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戓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計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歭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囿约束力。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洳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鈳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
以上鈳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
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
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
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規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發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產中列支的其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H为每ㄖ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
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ㄖ、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嘚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
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數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
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季度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朂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对上述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进行合理
变更,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關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悝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資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恏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转
换债券(含分離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笁具、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萣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產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因法律法规的
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唎限制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嘚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資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嘚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鉯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鉯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姩,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約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貨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貨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茭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出借证券资产鈈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業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 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忝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唎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洇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動性受限资产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除上述第(6)、(12)、(13)、(14)项另有约定外洇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萣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哽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审议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倳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戓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倳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徝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佽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喥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の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現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尛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倳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餘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忣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攵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費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
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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