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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学、王凤刚、孙洪国、姚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九台市人民法院&&&&&&&& &&&&浏览: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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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九刑初字第34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维X,男,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长春市高新区,原系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拉洛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因涉嫌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日被刑事拘留,于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裴洪钧,系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洪X,男,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长春市高新区。因涉嫌行贿罪于日被刑事拘留,于日被取保候审,于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玉辉,系吉林正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凤X,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春市高新区。因涉嫌行贿罪于日被刑事拘留,于日被取保候审,于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嫦艳,系吉林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X,女,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春市高新区。因涉嫌行贿罪于日被取保候审,于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代晓薇,系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九检刑诉字(2013)第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维X犯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孙洪X、王凤X、姚某X犯贪污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东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维X及其辩护人裴洪钧、被告人孙洪X及其辩护人王玉辉、被告人王凤X及其辩护人李嫦艳、被告人姚某X及其辩护人代晓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刘维X于2007年5月份,担任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拉洛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未经招标程序,擅自将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交付给拉洛村村委会的一栋坐落在拉洛村,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六层办公楼装潢工程发包给刘某甲(另案处理),刘某甲为感谢刘维X同时为尽快结算剩余工程款,送给刘维X人民币20万元,此款被刘维X挥霍。
2、被告人刘维X于2007年担任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拉洛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在长春市高新区管委会对拉洛村进行拆迁过程中,利用管委会委托刘维X协助开发区管委会拆迁办公室进行拆迁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时任开发区拆迁办公室主任张平、副主任魏某某(均另案处理),由刘维X提供其妻子王某甲、儿子刘某乙、亲属郑某某、王某乙、刘某丙的身份证,魏某某虚构上述人员在拉洛村承包田里有树木及地上物需要补偿的事实,伪造虚假拆迁补偿协议书及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致使刘维X多领取拆迁补偿款84.53余万元,事后,刘维X分给张平、魏某某各20万元,其余40余万元被刘维X占为己有。
3、被告人刘维X于2008年1月,在担任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拉洛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伙同时任开发区拆迁办副主任魏某某,由刘维X提供钟某某身份证,魏某某虚构钟某某在拉洛村的承包田里有树木需要补偿11.9万元的事实,伪造虚假拆迁补偿协议书及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骗取征地补偿款11.9万元,魏某某将此笔款项占为己有。
4、被告人刘维X于2008年初,在担任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拉洛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因亲属被告人孙洪X、被告人王凤X、被告人姚某X、李国奇(另案处理)找到刘维X,提出让刘维X帮忙找开发区拆迁办副主任魏某某,给被告人孙洪X等人在承包田里抢栽抢种的树木进行补偿,魏某某同意后,给孙洪X多做树木补偿款13.5万元,给被告人王凤X、姚某X夫妇多做树木补偿款19.5万元,给李国奇多做树木补偿款13.5万元,事后,被告人孙洪X、王凤X、姚某X三人通过刘维X分配给魏某某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被告人刘维X、孙洪X、王凤X、姚某X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魏某某、钟某某、刘某丙、刘某乙、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郑某某、陆某某、薛某某、刘某甲、王某丁、王某戊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拆迁补偿档案、银行书证等证据。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维X身为村委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维X、孙洪X、王凤X、姚某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维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刘维X的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维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维X犯贪污罪有异议,被告人刘维X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无法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国家财产,刘维X的行为是以虚做树木补偿单的方式骗取征地补偿款,魏某某虽然是拆迁办副主任,但其收受的款项并不是公共财产,而是刘维X等人给魏某某的回扣,所以刘维X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是一种合同诈骗行为,被告人刘维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维X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告人刘维X在纪检委找其谈话时,纪检委并未掌握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刘维X便如实交代了本人的犯罪事实,当时侦查机关尚未介入,也未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维X具有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刘维X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配合案件侦查,对案件的侦破起到了积极作用。被告人刘维X在被羁押期间模范遵守监规、表现优异。被告人刘维X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刘维X退还了全部赃款60万元,可见被告人刘维X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的坚定决心。所以应以合同诈骗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孙洪X辩称,我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我认罪。
被告人孙洪X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洪X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孙洪X在自己的承包田种植的树木客观存在,没有虚构种植树木的事实,被告人孙洪X与被告人刘维X不能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被告人王凤X辩称,我的行为是骗取财物的行为,我认罪。
被告人王凤X的辩护人认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以贪污罪追究王凤X的刑事责任,持有异议,被告人王凤X作为拉洛村村民,拆迁前他家的责任田栽种了一垧的树木,为了支持执法工作,主动拔了,当得知和自己同种情况栽种树木的村民已得到补偿的前提下,被告人王凤X去找大队书记刘维X请求获得补偿,其主观目的性质应为为了行驶自己的权利提出补偿申请的行为,并非是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产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犯罪的共犯。
被告人姚某X辩称,我认罪,请法院对我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X的辩护人认为,认定姚某X涉嫌贪污罪证据不足,姚某X认为村里的其他村民都有树木补偿款,她也应该有。不存在伙同国家工作人员骗取树木补偿款的故意,对于魏某某等人作虚假拆迁补偿协议的行为,姚某X并没有参与,姚某X已退还9.5万元赃款。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刘维X于2007年5月份,担任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拉洛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未经招标程序,擅自将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交付给拉洛村村委会的一栋坐落在拉洛村,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六层办公楼装潢工程发包给刘某甲(另案处理),刘某甲为感谢刘维X同时为尽快结算剩余工程款,送给刘维X人民币20万元,此款被刘维X挥霍。
2、被告人刘维X于2007年担任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拉洛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在长春市高新区管委会对拉洛村进行拆迁过程中,利用管委会委托刘维X协助开发区管委会拆迁办公室进行拆迁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时任开发区拆迁办公室主任张平、副主任魏某某(均另案处理),由刘维X提供其妻子王某甲、儿子刘某乙、亲属郑某某、王某乙、刘某丙的身份证,魏某某虚构上述人员在拉洛村承包田里有树木及地上物需要补偿的事实,伪造虚假拆迁补偿协议书及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致使刘维X多领取拆迁补偿款83.98万元,事后,刘维X分给张平、魏某某各20万元,其余43.98万元被刘维X占为己有。
3、被告人刘维X于2008年1月,在担任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拉洛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伙同时任开发区拆迁办副主任魏某某,由刘维X提供钟某某身份证,魏某某虚构钟某某在拉洛村的承包田里有树木需要补偿11.9万元的事实,伪造虚假拆迁补偿协议书及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骗取征地补偿款11.9万元,魏某某将此笔款项占为己有。
4、被告人刘维X于2008年初,在担任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拉洛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因亲属被告人孙洪X、被告人王凤X、被告人姚某X、李国奇(另案处理)找到刘维X,提出让刘维X帮忙找开发区拆迁办副主任魏某某,给被告人孙洪X等人在承包田里抢栽抢种的树木进行补偿,魏某某同意后,给孙洪X多做树木补偿款13.5万元,给被告人王凤X、姚某X夫妇多做树木补偿款19.5万元,给李国奇多做树木补偿款13.5万元,事后,李国奇通过被告人刘维X给魏某某人民币3万元,李国奇给被告人刘维X2.5万元。被告人孙洪X通过被告人刘维X给魏某某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王凤X、姚某X通过被告人刘维X给魏某某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刘维X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刘维X参与贪污犯罪数额人民币95.88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3.98万元。被告人刘维X参与诈骗数额人民币46.5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王凤X、被告人姚某X诈骗数额人民币19.5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5万元。被告人孙洪X诈骗数额人民币13.5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5万元。被告人刘维X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6.48万元,已返还赃款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王凤X、姚某X违法所得人民币9.5万元已全部返还。被告人孙洪X违法所得人民币10.5万元已返还。
长春市纪检委于2013年05月接到群众举报,举报称长春市高新区管委会及拉洛村、万顺村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在举报材料不具体、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告人刘维X在长春市纪检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刘维X日供述。
我认识刘某甲,刘某甲给过我二十万元钱,月份,我们拉洛村盖一个办公楼,总面积大约5千平方米,我们研究对新楼进行装修,万顺村的吴少先书记听说这个事找我,跟我说我给你介绍一个搞装潢的,过两天来跟你谈谈,没几天那个人就来了,我让他给我设计一下效果图,他把效果图拿来我看了效果挺好,我就让他做的预算,然后我们村委会班子研究决定用他的装潢公司装潢,10月末左右装修完毕,最后结算给刘某甲装修款300多万,在2007年春节之前,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施工现场他用纸的手拎兜子装着20万元钱给我,是两大捆,每捆十万元,百元面值的,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这些钱我用于生活花销了,我在2007年拉洛村拆迁过程中,我得到补偿款大约130多万元,都是林木补偿款,我有1.7垧林木,1.7垧应该得到51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剩余的80余万元是做假得的,2007年我跟拆迁办的张平和魏某某说领导你看我带头搞拆迁了,第一个拆的,能不能给我照顾照顾,多做点补偿,我也是个讲究人,不能让你们白给我,肯定感谢,张平和魏某某就同意了,魏某某跟我说不能用我自己的身份证多做补偿,让我在找几个亲属的身份证,我就用我媳妇王某甲、儿子刘某乙、亲家母郑某某、儿媳妇的表弟王某乙和我侄女刘某丙的身份证,把这些身份证交给魏某某,魏某某用上述人的身份证多次虚做了树木拆迁补偿单,这样我多得了八十多万元,之后我给张平和魏某某每个人二十万元的感谢费,这八十多万元的补偿款补偿的林木事实上不存在,都是用我自己亲属的名假做的补偿单子,上述人的签名都是我模仿签的字,按的押,我得到的这补偿款有我本人到银行取过钱,还有刘某乙取过钱,村上的出纳员王某戊也给我取过钱,给张平和魏某某送钱的时间我记不清了,都是在虚做的补偿款到我的账户上以后,我给张平打电话,让他到我们村来,我从我的灰色现代吉普车里用购物袋装的二十万元到张平的车上跟他说,给你拿点钱,你买烟、买酒、吃饭用,张平客气一下就把钱收下了。给魏某某的二十万元是我给魏某某打电话,让他到我办公室来取,当时我从办公桌柜里拿出二十万元现金,十万元一大捆,共二捆,我跟魏某某说给你拿点钱花,魏某某客气几句就把钱收下了,之后魏某某把钱装进他随身携带的高新区管委会文件袋里,之后就走了。我给他们每个人二十万元是给他们个人的感谢费,这钱他们没有返还给我,2007年高新区拆迁的时候,很多老百姓抢栽抢种,我小舅子王凤X也抢栽,后来王凤X就主动把自己抢栽的林木都拔掉了,之后过了将近一年左右的时间,我小舅子王凤X和他媳妇姚某X几次找到我,让我找魏某某做工作,给他林木补偿钱,之后我到魏某某的办公室把我小舅子王凤X的事说了,魏某某说行,魏某某说给王凤X做19.5万元的林木拆迁补偿,得给我拿回10万元,魏某某说王凤X是你小舅子,他抢栽的树已经拔光了,老百姓都知道,做假容易发现,就用王凤X媳妇姚某X的身份证办林木补偿,我同意了,之后我告诉王凤X了,我对王凤X说,魏某某同意给你办,但是你得给他拿回十万元钱,王凤X一开始不太情愿,后来也就同意了,过两天,是王凤X还是他媳妇我就记不清了,就把王凤X媳妇的身份证给我送来了,魏某某就按照王凤X媳妇姚某X的身份证做了一份19.5万元的补偿单,我找王凤X在上面签了姚某X的名字,在把单子交给魏某某,王凤X的19.5万元补偿款下来以后,王凤X取了十万元送到我的办公室,王凤X说这十万元给魏某某拿过去吧,我就把钱收下了。这十万元都是成捆的,用黑色的塑料袋装着,当天我就给魏某某打电话,让他到我办公室,魏某某到我办公室后,我就把王凤X给我的十万元钱连同塑料袋都给魏某某了,魏某某收下后就走了,2008年在拉洛村的拆迁过程中,小区的物业水暖工李国奇和我小舅子的连桥孙洪X分别找到我说,别的人家抢栽抢种都补偿了十多万元,让我帮他们问问魏某某能不能给他们点补偿,我就答应他们了,帮他们问问魏某某,并和他们说事成之后得感谢感谢魏某某,后来我给魏某某打电话跟他说了这件事,魏某某问我做多少钱的补偿,我说做十万左右吧,也不能让你白做,肯定感谢你,给你拿个二万三万的,魏某某说行,把他们身份证拿来,之后我就把李国奇和孙洪X的身份证给魏某某了,给李国奇做了13.5万元的补偿款,给孙洪X也做为13.5万元的补偿款,补偿款发放后,孙洪X到我办公室,给了我三万元,跟我说把钱给魏某某吧,我就给魏某某打电话,让他到我办公室,我从柜里取出三万元交给魏某某,我跟魏某某说这是孙洪X给你的,魏某某就把钱装到他的高新区管委会的文件袋里就走了,李国奇给了我3.5万元,说你给魏某某三万元,剩下的五千元给你买烟抽,我说行,我就给魏某某打电话,魏某某到我办公室,之后我直接给他拿了三万元,魏某某收下就走了,后来李国奇又拿来两万元给我,说让我买点啥,意思就是感谢我,当时魏某某填了三张单子,除了李国奇和孙洪X的,另外一张单子是用我儿媳妇钟某某的名字和身份证,虚报了补偿款11.9万元,这是2008年1月魏某某到我办公室跟我说,他想做个拆迁补偿单子,解决一些拆迁办的费用,魏某某跟我说用我儿媳妇钟某某的名字就行,我就同意了,补偿款到位后,我让我们村的出纳员王某戊把这11.9万元提出来放在了我的办公室,电话告诉魏某某来取这个钱,魏某某直接把钱装进了他的高新区管委会纸袋里,之后魏某某就走了。
2、被告人刘维X日供述。
2007年到2008年长春市高新区拆迁涉及到我家共分三大项,一项是房屋,有照的有两个,一个是130平方米,另一个大概96平方米,没照有两栋,一栋120平方米,另一栋是车库,大概有70平方米,还有一部分是棚子,具体面积我记不住,也给钱了,还有围墙、大门、院里的路、房前屋后果树都给钱了,具体数额以书面材料为准。第二大项是我的承包田,总共是四亩六分地,种的都是玉米,共补偿给我们20多万,总共有40多万,具体数额以书面材料为准。第三大项就是成片的林木,一部分是我实际应得的,另一部分是做假得到的。我是1997年左右栽的杨树和柳树,一共有70条拢,每条拢400米长,是1.7垧地,界线西侧是学校,北侧是市场,南侧是往下洼子去的土道,北侧挨着张吉山的土地,这片林木我共得到51万元的补偿款,按照最高标准一垧地30万元,按土地面积补偿,不按树木棵树,这地是村里的机动地,我没有承包手续,但林地确实是我种的,村里的其它机动地也有这种情况,机动地挨着谁家谁家就种了,2007年我跟拆迁办的张平和魏某某说,领导你看我带头搞拆迁了,第一个拆的,能不能给我照顾照顾,多做点补偿,我也是个讲究人,不能让你们白给我,肯定感谢,张平和魏某某就同意了,魏某某跟我说不能用我自己的身份证多做补偿,让我在找几个亲属的身份证,我就用我媳妇王某甲、儿子刘某乙、亲家母郑某某、儿媳妇的表弟王某乙和我侄女刘某丙的身份证,把这些身份证交给魏某某,魏某某用上述人的身份证多次虚做了树木拆迁补偿单,这样我多得了八十多万元,之后我给张平和魏某某每个人二十万元的感谢费,这八十多万元的补偿款补偿的林木事实上不存在,都是用我自己亲属的名假做的补偿单子,上述人的签名都是我模仿签的字,按的押,以以上人的名义做的补偿款,一共做是130余万,其中51万元是我该得的,其余的是我虚做的,以上人在拉洛村没有树木及地上物,我借他们身份证没有跟他们说干什么,他们也不知道怎么回事,补偿费发放通知单都是我冒充他们签的字,按的我的手印,多得的80余万元给张平和魏某某各二十万元,共计四十万元,剩下的钱让我花了。到目前为止,张平和魏某某没有返还我给他们的钱。2008年1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魏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要跟我商量事,我就让他到我拉洛村的办公室,魏某某来之后跟我说,他想做个拆迁补偿单子,解决一些拆迁办的费用,魏某某跟我说用我儿媳妇钟某某的名字就行,我就同意了,补偿款到位后,我让我们村的出纳员王某戊把这11.9万元提出来放在了我的办公室,电话告诉魏某某来取这个钱,魏某某直接把钱装进了他的高新区管委会纸袋里,之后魏某某就走了,王某戊不知道魏某某以钟某某的名义虚做了补偿款,我没和他说过。
3、被告人孙洪X日供述。
刘维X是拉洛村党支部书记,我和他有点亲属,他是我连襟王凤X的姐夫。我家参与拉洛村房屋和耕地拆迁补偿了,拆了四间120平的砖房、九亩二分的耕地的土地补偿、半垧地树木补偿,还有将近四分地大的院子地上物的补偿,我家总共得到拆迁补偿款50余万元,2007年前我家承包田里栽过国光、李子树,还有一些观赏树叫什么名我记不清了,在我家9.2亩承包田里面都载上树了,大约1万棵左右。2006年5月份村民听说拉洛村要开始拆迁,就为了多得补偿款都在耕地里抢栽抢种树苗,我也在我家9.2亩耕地上栽种苹果、李子及我叫不上名字的观赏树苗,大约1万棵左右(树龄都在三年以上,树高2米左右),当时高新区管委会有规定,抢栽抢种的一律不给补偿,并限期自行拔掉,由于刘维X和我有亲属关系,因此刘维X就先找到我做工作,和我说地里栽的树苗子拔了吧,也不给补偿,之后我和王凤X、姚某X一起(都和刘维X亲属关系)开始拔在承包田里栽种的树苗、我家的承包田分三块,一处是乡道的路南,一处是路北,一处在我们居住屯子的最南面,我当时藏了上个心眼,将乡道南那块地里的树苗全拔掉了,路北那块地里的树苗没有全部拔掉,留了一部分,屯子最南面那块地里树苗没有拔掉,这样共计剩下有5亩地左右的树木没有拔掉,大约5000棵左右,之后这事再也没有人过问了,由于我家是拉洛村最早一批签拆迁补偿协议的,也是最早搬走的,所以也不经常回拉洛村。到2007年下半年,发现当时抢栽抢种那些人家的树苗不仅都没有被强行拔掉,听说还都得到补偿了,我找魏某某,让他把我剩余的树木签补偿协议,魏某某说先放一放以后再说,我就挺担心家不在当地住,地里的树木会丢失,于是2007年11月份前一天,我到拉洛村去找刘维X帮忙,我当时听说,不应该得到树木补偿的后来找人给魏某某点钱就给补偿了,魏某某说以后再说,我一看和魏某某说不上话,就想到找刘维X。我和刘维X说,当初你让我们将树苗拔掉,没拔的现在都得到补偿了,我们听话拔掉的啥都没有得到,你是不是帮忙给我把树苗的补偿协议签了,我也得点补偿款,当时刘维X没说什么,过了一两个月,好像是2008年1月份的时候,刘维X给我打电话让我上村里来去一趟,我到他办公室,刘维X对我说你那树我找魏某某给签了,半晌地13.5万元,魏某某要钱,你得给他拿点钱,我问拿多少,刘维X说还不得拿几万,让我到楼下财会室去领存折,我当时认为给个1万2万就行了,刘维X说不行,我就认为超过1-2万有点高,刘维X说怎么也得给他拿3万元,我就同意了。《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备注栏孙洪X是我本人签字,我自己按的手押,这张通知单是2008年1月份在拉洛村会计室我领取存折时签的字,是刘维X帮忙找魏某某签的树木补偿单。我记得当天上午我领到存折后就骑摩托车到万顺小区门口的农村信用社万顺分社支取的钱,我当天在支取6.5万元,给刘维X3万,是三捆,钱是百元票面的,这13.5万元是抢栽抢种得来的,这笔钱我不应该得。
4、被告人姚某X日供述。
2007年,我家是4口人有9亩8分地,以前种玉米,2005年因为知道我们拉洛村要拆迁,就抢栽抢种了树,后来高新执法局下达了拔除的公告,刘维X也找到我家,说抢栽抢种的树必须得拔,因为有亲属关系,得带头拔支持他工作,所以我们家种的这一垧林地就拔了,抢种了一年玉米,但当时下发通知书的许多村民有的没拔,还有的就拔了几棵树,赖着村里影响拆迁,最后还得了点补偿款,我家带头拔的一分钱也没给,我和我爱人非常生气,就跑到村里和刘维X吵了一架,后来我和我爱人又找了几次刘维X也想得点补偿款,刘维X说想得到补偿款行,但得给人家10万元好处费,我和我爱人不同意,刘维X说不给10万元好处费,我们一分钱补偿也没有,后来我们就同意了,之后是我把身份证交到村里办林木补偿手续,过了不长时间,我爱人王凤X到村里把补偿19.5万元存折取回来,提了10万元给刘维X,剩下的9.5万元存折给我了,具体这10万元好处费给谁了,我不知道,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上的名不是我签的,这事是刘维X一手帮忙办的,
5、被告人王凤X日供述。
2006年春天,我听说我们这边要拆迁,村里的老百姓都开始抢栽林木,我看大家都抢栽,我也在我家自己的承包地里抢栽,面积是一垧地,种的是湖北苇茅,是绿化树,树的直径能有3公分粗,后来到2006年秋天的时候,大概是秋收前,高新区执法局到我们这执法,把抢栽的树都拔掉了,村里书记我姐夫刘维X找我跟我做工作,让我把抢栽的树拔掉,我就听他的拔光了,我对刘维X说他们抢栽的没拔掉,得到补偿了,那我也得要补偿,当时刘维X没答应我。大约一年后,我们都回迁到楼上了,因为我在回迁小区的物业工作,听到了很多事,我听说当时抢栽的时候没拔的也得到补偿款了,我就找到我姐夫刘维X,跟他说这事,刘维X一开始没同意,后来我又找刘维X好几次,我媳妇也跟我一起去找,我媳妇还因为这事跟他急眼,他答应我帮我找拆迁办的负责这片拆迁的主任魏某某问问,运作运作,又隔了一段时间,刘维X找到我,跟我说,我跟魏某某说,魏某某同意了,给你十九万五千元钱,但是魏某某让你给他拿十万元钱,我当时不同意,刘维X说你要是不同意就一分钱补偿都没有,你这就不错了,我就同意了,刘维X告诉我把身份证送去,第二天我有事出门,我让我媳妇把她的身份证给刘维X送去,隔了两三天,刘维X告诉我林木拆迁款打到用我媳妇的名开户的存折上了,让我到村里找村里的出纳王某戊取存折,我找到王某戊取存折后,我拿我媳妇姚某X的身份证和我的身份证到富锋信用社在我林木拆迁补偿款的折上取出来十万钱,取款单上签的我媳妇的名,我把十万元取出来后就直接到拉洛村的村部五楼刘维X的办公室找到刘维X,把钱给了刘维X,我把钱扔到他桌子上,告诉他说,你把钱给人家拿过去,刘维X没吱声,我就走了,这十万元钱是从银行取的,都是百元票面的,一大捆十小捆都没打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魏某某日证言。
王凤X得到了19.5万元的林木拆迁补偿款,是刘维X找我,他让我给他小舅子王凤X虚作的林木拆迁补偿款共计19.5万元,刘维X找到我后我就同意了,我就按他的要求做的林木拆迁假补偿手续,这林木补偿款王凤X得了9.5万元,另外10万元王凤X提出来后交给了刘维X让他交给我,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是刘维X在他办公室给我的钱,面值是100元,共十捆,然后我就放进随身带的纸兜里面拿走了,这10万元都让我自己平时生活花销了。2007年在拉洛村开始拆迁的时候,刘维X是拉洛村最早带头拆迁的,当时拆迁办主任张平跟我说:刘维X带头拆迁多给他100万元。之后张平让我给刘维X做了多份林木拆迁补偿单,我用刘维X给我拿来的多个他亲属和朋友的身份证做的补偿单子,金额共计是100万左右,这100万事实不存在,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刘维X在领到这100万元的补偿款后给了我20万元的感谢费,在什么地方给我的我记不清了,钱用什么包装的我也忘了,刘维X是为了感谢我给他做了100万元的补偿单子,这20万元让我日常生活开销花了。
2、证人魏某某日证言。
2008年1月份的一天,我给刘维X打电话,跟他说有事找他帮忙,刘维X让我到高新区拉洛村部找他,我就去了刘维X办公室,当时就我和刘维X两个人,我跟刘维X说我准备给拆迁办里解决点费用,让他帮忙,刘维X就答应了,我让刘维X准备一张身份证,最好是他亲属的,做虚假拆迁补偿单用,后来我回到拆迁办就开始编造补偿协议和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我想编一个10万元左右的补偿单子,根据我编造的树种、面积、价格虚做了119000元的树木补偿单。过了几天,刘维X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办公室,在刘维X办公室,刘维X给我一个身份证,好像是叫钟某某的身份证,我就从随身的包里拿出了事先编造的补偿协议和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当着刘维X的面,按照刘维X给我的钟某某身份证填了上述两张单子,并在经办人一栏签上了我的名字,之后我把补偿单子给了刘维X,让他找钟某某签名,刘维X就拿着补偿单离开了办公室,过了一会他就回来了,钟某某的签名就签上了,具体签名是怎么签的我不清楚,我也没问刘维X,刘维X又把补偿单子给了我。之后我找到我们拆迁办的拆迁员刘杨,我跟刘杨说“你把这个单子签了”,刘杨就把这张补偿单子签了,当时我没跟刘杨说这个单子是怎么回事刘杨也没问我,刘杨签了后我又拿着补偿单子找到时任拆迁办主任张平,在张平办公室我跟他说:“领导这有个补偿单子你给签一下”,张平接过单子也没看就把单子签了,我们拆迁办这样签补偿单已经形成行规了,大家都知道是私下整点钱,没有人具体问是怎么回事,这张补偿单子经过拆迁办签批后,我又在刘维X的办公室把单子给了刘维X让他提款。又过了一段时间,刘维X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的办公室,我就去了,当时就我和刘维X两个人在场,刘维X从他办公桌后边的矮柜里拿出一沓钱给了我,跟我说:“这是你让我办那个事的钱”,我说“谢谢刘书记”之后我就把钱装到随身携带的高新区管委会统一制作的牛皮纸袋里,把钱拿走了,这119000元人民币其中11万都是一捆一万的,共十一捆,剩余9000元是散着的,刘维X给我钱的时候,没有包装。钟某某没有土地,都是我编造的,我不认识钟某某,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上“钟某某”的名字应该是刘维X签的,这119000元我自己留下私用了,2011年我用这笔钱以我儿子魏乔伯名字在北京购买了房产(北京朝阳区东阳时代小区6号楼1808房间)。
3、证人魏某某日证言。
2007年,拉洛村刚开始拆迁的时候,有一天晚上,张平、刘维X和我在拉洛村拆迁现场办公室,张平跟我说“刘维X作为拉洛村干部带头拆迁,应该奖励奖励”,之后张平又跟我说了一个虚做补偿的钱数,现在我记不清了,大约100万左右,我说“行”,我想虚做的钱数这么大,都用刘维X的名字做补偿,怕村民攀比,被发现,我就跟刘维X说:“做补偿用你自己的名不好,你再找几个亲属的身份证拿过来”,刘维X说“行”。后来我在给刘维X虚做补偿的时候,刘维X就拿了几张身份证,跟我说都是他家亲属的,具体都有谁的身份证我现在记不清了,后来我就按照张平说的,分多次以刘维X给我身份证的这些人名义,虚做了树木等拆迁补偿款100万元左右,每次做完单子我先找王洪义签字,王洪义也不看就签了,再拿给张平签字,给张平签字的时候,我跟张平说“这是刘维X家的”,张平就签了,当时具体做了多少这样的假单子我现在记不清了。张平签完字后我再把单子交给刘维X,至于后来刘维X是如何把拆迁补偿款提出来的,我就不清楚了,我给刘维X虚做完这100万元左右补偿款后,过了一段时间,刘维X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拉洛村办公室,我去了,刘维X从他办公桌后面的抽屉里拿出20万现金,是十万元一大捆,共二捆,跟我说“多谢帮忙,钱你拿着花吧”,我说“谢谢刘书记”,之后我就把钱装进我随身带的纸袋里了,我就走了。刘维X实际在拉洛村有1.7晌左右的树地,都是十多年的大树,符合我们当时的最高补偿标准,每晌地补偿30万,1.7晌就得补偿50多万。刘维X给我这20万后,我都拿回高新区拆迁办,放在我办公室的柜里了,2011年用于以我儿子魏乔伯的名义在北京购买房产了。
4、证人魏某某日证言。
2008年初,刘维X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办公室,刘维X跟我说“帮大哥个忙,村里有个叫李国奇的,现在在村部做清扫,还有一个叫孙洪X,是我铁哥们,他们在村上抢种的树都让执法局拔了,你给他俩做点钱,补偿补偿,有的村民抢栽树木都没拔,还给补偿了”,我问刘维X做多少钱,刘维X说“每人做个20万”,我说“不行,太多了”,刘维X又把“那就每人做10万吧”,我就同意了,刘维X把这两个人的身份证拿来,后来刘维X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办公室,他把这两个人的身份证拿来了,我在刘维X办公室按刘维X提供的身份证做了两份135000元的拆迁补偿单子和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之后刘维X找的李国奇、孙洪X在相关拆迁补偿单上签字、捺印,具体刘维X怎么找的他们我不清楚,后来刘维X把他们签完字的单子交给了我,我把单子拿回单位,夹到正常的拆迁补偿单子里,让王洪义和张平签了字,再把这两张单子拿回拉洛村交给刘维X,让他签字,这两份拆迁补偿费就打到拉洛村财务了,至于后来李国奇、孙洪X是怎么领的拆迁补偿款我就不清楚了,这后,刘维X分两次给了我6万元钱。在我给李国奇、孙洪X虚做完拆迁补偿款后,没过多久,刘维X又给我打电话中,让我去他办公室,他跟我说他小舅子王凤X与李国奇、孙洪X的情况差不多,都是拆迁时抢栽树木,后来刘维X就让王凤X带头拔了,现在没拔的都得到补偿了,他小舅子王凤X就找到他,让他帮忙给补偿点,减少点损失,我听刘维X说完我就同意了,当时我问刘维X得做多少补偿,刘维X说和李国奇、孙洪X差不多就行,当时我想既然是刘维X的亲属,钱上不会出问题,我自己也想多做点,多得一点钱,我就跟刘维X说了,刘维X说肯定没问题,多做的给你拿回来,之后我就让刘维X向他小舅子要身份证做补偿单子用,后来刘维X就把他小舅子媳妇姚某X的身份证拿来了,让我以她的身份做单子,说是怕同村的人知道与他攀比,我就用姚某X的身份证做了一份195000元的树地拆迁补偿单,并让刘维X找人签字,至于刘维X当时是找谁签的、怎么签的我就不清楚了,后来刘维X把签好单子的字拿给我,我把单子夹在正常拆迁补偿单子中找王洪义和张平分别签的字,之后我再把这张单子连同正常单子拿到了拉洛村给刘维X,至于刘维X的小舅子王凤X后来是怎么领的这笔补偿款我就不清楚了,过了一段时间,刘维X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办公室,刘维X从他办公桌后面的柜子里拿出一个黑色塑料袋给我,跟我说“这是10万元钱,谢谢了”,我就把这装10万元钱的塑料袋放在我随身带的高新区管委会纸袋里了,我就走了。我把这16万拿回单位,放在办公室柜里,后来用于购买北京的房产了。
5、证人刘某甲日证言。
2007年夏天,我听朋友说高开发区拉洛村村部要装潢,有一天我遇到了万顺村的吴书记,我和他说我想承包拉洛村村部装潢的工程,但是我不认识拉洛村的村书记刘维X。吴书记说:没事,我跟拉洛村的书记刘维X特别熟,我帮你跟他说,过了几周,吴书记给我打电话说我跟刘维X说了,你去找他去吧,我到拉洛村找到刘维X后,就介绍我是谁,谁介绍我来的,刘维X说:我知道这事。然后他领我去看现场。并说了一下他们装修的要求和风格。然后,他跟我说,你先回去做个设计图,做个方案,拿来我看看,我回去后就做了一套方案(包括平面图和效果图),我给他拿去了。刘维X说得上班子会研究一下,然后我就回去了,刘维X看了之后给我打电话让我按照他们的意见又进行改动,改完后又给刘维X送去了,他说还得拿到班子会上研究一下。过了几天,刘维X就给我打电话告诉我方案通过了,让我做预算,我就做了个预算给刘维X送了。大约一周后,刘维X给我打电话让我做个合同带过来,到拉洛村村部签协议,我就去了拉洛村的老村部和拉洛村签署了高新技术开发区拉洛村村委办公楼装饰工程合同,我记得签合同的时间大概是2007年11月初,签完合同后,刘维X告诉我可以进场施工了,我就带着工程队进场施工了,施工一直干到2008年春节前才完工。工程合同总价大概二百五十多万,后来又增加了一些,最后的总价是三百一十八万左右,我是以挂靠广州第三装修公司长春天马分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承包的这个工程,我向他们交管理费,是按照工程总价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七向天马分公司交管理费。拉洛村给我工程款都是转给长春天马分公司的账户,然后长春天马分公司扣除我应交的管理费,其余的款项由长春天马分公司转到我的个人银行卡里,有时候也直接提现金给我个人。天马公司在拉洛村装修上没有投入,是我自己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我承包拉洛村装潢利润能有50-60万元左右。大概是在2008年春节前,我让我的财会从银行(银贸大厦的中国银行)提出了三十万现金,我用一个装衣服的纸兜装着,之后我到拉洛村村部的装修现场,我就给刘维X打电话问他在哪,他说他在装修现场,我就跟他说找他有事,让他到我车上来,刘维X就到我的白色捷达车(吉AH5598)上,我就把装着三十万现金的纸兜交给刘维X,我对他说:谢谢刘书记把活给我,这是我的一点心意,刘维X客气一下,就把钱接过去下车走了。我给刘维X不是20万就是30万,具体我记不清了,我给刘维X钱一是感谢他把工程给我干,二是快到春节了,他们欠我一部分工程款没给,我也想快点拿到工程款。
6、证人刘某甲日证言。
2008年春节前,我给刘维X打电话他说在装修现场,我说找他有事让他到我车上来,刘维X就到我的白色捷达车(吉AH5598)上,我就把装着二十万现金的纸兜交给刘维X,我对他说:谢谢刘书记把活给我,这是我的一点心意,刘维X客气一下,就把钱接过去下车走了。
7、证人钟某某日证言。
刘维X是我公公,我没得到过长春市高新区在拉洛村拆迁补偿款,我在拉洛村没有土地、房屋,我没有得到过补偿款,我没从拉洛村领取过拆迁补偿费银行存折,我没借给过外人身份证,但是我们自己家里人要用身份证的话也有可能。
8、证人刘某乙日证言
刘维X是我父亲,长春市高新区在拉洛村拆迁过程中我没得到补偿款,《吉林农村信用社个人储蓄利息清单》日期日,户名王某甲上客户签名一栏“刘某乙”是我本人签的名,这笔钱也是我取的,钱取出之后就给我父亲刘维X了,这笔钱是什么钱我也不知道,钱他干什么用了我也不知道。《吉林农村信用社个人储蓄利息清单》日期日,户名王某甲上客户签名一栏“刘某乙”这张单子上的签名不是我签的,钱也不是我取的,我没借给过外人身份证,但是自己家里人要用身份证的话也有可能。
9、证人王某甲日证言。
刘维X是我丈夫,长春市高新区在拉洛村拆迁过程中我得到补偿款了,但是具体都得到什么了,我说不清楚,这些你们问我丈夫刘维X就知道了,一切以我丈夫刘维X说的为准。《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上备注一栏的签名不是我写的,就我丈夫刘维X用过我身份证,具体什么时间用的我记不清了。
10、证人王某乙日证言。
刘维X是我大爷,长春市高新区在拉洛村拆迁过程中我没得到补偿款,我在拉洛村没有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上备注一栏的签名不是我写的,好像是头几年我姐姐的老公公刘维X用过我的身份证,具体什么时间用的我记不清了,我没有帮助刘维X在银行支取过现金或转账。
11、证人刘某丙日证言。
刘维X是我叔叔,长春市高新区在拉洛村拆迁过程中我没得到补偿款,我在拉洛村没有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上备注一栏签名不是我写的,我没有得到这笔钱,在我记忆中,头几年我叔叔刘维X用过我的身份证,具体什么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没有帮助刘维X在银行支取过现金或转账。
12、证人郑某某日证言。
刘维X是我亲家,长春市高新区在拉洛村拆迁过程中我没得到补偿款,我在拉洛村没有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上备注一栏签名不是我写的,我没有得到这笔钱,前几年我亲家刘维X用过我的身份证,具体什么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没有帮助刘维X在银行支取过现金或转账。
13、证人陈志学日证言。
我和刘维X没有亲属关系,刘维X家在西下洼子有林地,他的这块地大概有六十多条或七十左右条垄,每条垄大概是四百米到五百米左右长,垄宽是一尺八,因为我以前帮他家干过活,所以比较了解,刘维X家这块林地主要是种杨树和柳树。
14、证人薛某某日证言。
我和刘维X在一个屯住,刘维X是我家邻居,他家有林地,刘维X家的地在西下洼子,具体有多大面积我不清楚,估计他的这块地大概有七十左右条垄,每条垄大概四百米长,一垄能有七十公分宽,我帮他家干过活,所以比较了解,刘维X家这块林地主要是种杨树和柳树。
15、证人王凤美日证言。
刘维X是我们村的村书记,我们都是一个屯子的,他家有林地,刘维X家的地在西下洼子,面积能有四百多米,宽能有七十多条垄,刘维X总找我帮他家在这块林地上干活栽树苗、铲草,所以我比较了解。他家在我们屯子北面还有一块大概是两亩左右的地,也种着树,刘维X家这块林地主要是种杨树和柳树。
16、证人刘某乙日证言。
刘维X是我父亲,我家在拉洛村一共有两块林地,一块在屯子的南侧西下洼子,一块在屯子的北侧,面积估计有一垧多地两垧来地,这块地不是我家的责任田,是不是承包地,有没有承包手续我也不知道,我就知道这块地种苞米都不收,这块地因为地太大,自己家人根本经管不过来,所以平时活多的时候都是找屯里边的人帮着干,这块地我家是得到林木拆迁补偿款了,具体得到多少林木拆迁补偿款我也不知道。北侧那块地好像是能有两亩多地,是我家在北地的责任田,是2003年或2004年左右种的树。
17、证人王某丁日证言。
2007年我在广州市第三装修有限公司长春天马分公司担任经理的时候,刘某甲在长春市高新区拉洛村有一个装修项目,刘某甲通过总公司的何伟雄总经理找到我借用我们分公司的资质,刘某甲与拉洛村的合同我没有参与,刘某甲只是把合同拿到我们公司加盖的公司章,我们公司对刘某甲财务上不负责管理,拉洛村将工程款转到我们分公司账户,我们扣除管理费和税金外,由刘某甲提供购买工程材料的发票及账户,我们将购买工程材料的发票入账,并按照发票金额将钱转到材料供应商的账户。
18、证人王某戊日证言。
日,刘维X的339700元拆迁补偿款拨到我们村上财务后,我就把这事告诉刘维X了,刘维X跟我说让我把他的拆迁补偿款打到他银行账户,再给他提出15万现金,他自己有用,我就按刘维X说的,到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富锋分社,以刘维X的名字活期开户了一张存折,又用我们拉洛村的现金支票转给刘维X339700元拆迁补偿款,之后我又按刘维X说的提出了15万现金,当时在存取款的银行凭证上我都代刘维X签的字,提完这15万元后,我就把钱装在一个塑料袋里送到了刘维X的办公室,当时我把钱放到刘维X的办公桌上,跟他说“二哥,我把钱给你取回来了”,这15万元都是百元票面,其中10万元包成了一大捆,剩余5万元是一万元一捆的。日,刘维X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递给我一张他名字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存折,跟我说“老五,你去银行帮我把这张存折的钱都给提出来,把这张存折销户了”,我说行,之后我就拿着刘维X的存折到万顺信用社办的业务,当时销户取出了元,我将钱装到一张塑料袋里,拿到刘维X的办公室,交给了刘维X,这元其中有1002张是百元票面的,其余都是零钱,10万元包成了一大捆。
19、证人王某戊日证言。
2008年1月,刘维X把我找到他的办公室,跟我说他儿媳妇钟某某拆迁补偿款下来后,让我帮他把钱提出来,把存折销户,当时我就答应了,后来钟某某的补偿款下来了,我就按程序把拆迁补偿款转到了钟某某新开户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存折上,之后按刘维X说的把钟某某的119000元拆迁补偿款提出了现金,并把她这长银行存折销户。提出这119000元现金我用塑料袋装起来,送到了刘维X的办公室,我跟刘维X说“二哥,钱给你提出来了”,刘维X说“放这吧”我就走了。
20、证人李国奇日证言。
我得到的房屋和土地补偿是真实的,树木补偿是我托时任拉洛村书记、主任刘维X找高新区拆迁办副主任魏某某虚做的,刘维X是我们村书记,我媳妇李桂芝和刘维X从小学到高中都是同学。2007年末,我到拉洛村村部找到刘维X,跟他说“你给我帮帮忙,我的树给的补偿太少了,才十块钱一平米,看看能不能多补偿点”,刘维X说“你的树先撂着吧,”之后我就走了。过了2、3个月左右,刘维X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拉洛村他的办公室,我就去了,刘维X跟我说:“你的事办下来了,你签个字吧”,之后刘维X拿出一张《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让我签字,我看给我补偿了135000元钱,我才一亩多地就给我补偿了这么多钱,我就赶紧签字,刘维X又给了我一张以我名开户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的135000元活期存折,跟我说“给你这么多补偿,你得把零头拿出来,感谢感谢办事的人”,我说行。之后我就到大屯镇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把135000元的零头35000元提出现金,又到拉洛村刘维X的办公室交给了刘维X,我把35000元放在刘维X的办公桌上,刘维X就把钱放办公桌抽屉里了,并跟我说“行了,你走吧”,之后我就要离开刘维X的办公室地,走到门前的时候,拆迁办的魏某某也进来了,我听到魏某某跟刘维X说“就这么点钱”,刘维X说“行了,就这么地吧”,我听到他们俩这两句话之后就走了,因为当时魏某某进屋时刘维X管他叫魏局,我分析他就应该是魏某某,还有当时管大地树木拆迁的就王洪义和魏某某,当时王洪义不在,所以就应该是魏某某。送完这35000元钱以后的第二天,我感觉刘维X给我办了这么大的事,得感谢一下他,我就又到大屯或万顺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取了2万元钱,之后我到刘维X拉洛村的办公室,当时就他自己在屋,我把2万元钱放在他的办公桌上,跟他说“你给我办了这么大的事,这2万元钱你拿着花吧”,刘维X当时还跟我客气一下,说要一人一半,我说你就拿着吧,之后刘维X就把钱放到他的办公桌里了,我就走了,我送给刘维X的这2万元钱都是百元票面的,一万元一捆,共二捆,当时没有包装,我是通过刘维X才让魏某某给我虚做了135000元树木,我土地上实际没有价值这么多钱的树木,我送给他们上述钱款主要是想感谢他们的。
(三)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维X、孙洪X、王凤X、姚某X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举报材料、案例证实被告人刘维X投案自首的事实。
3、长春市朝阳区硅谷街道办事处证明被告人刘维X2004年03月至2010年06月担任长春高新区拉洛村党支部书记。
4、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出具的拉洛村土地征收补偿财务报告证实拉洛村征地补偿情况。
5、长春市高新区2007年居民拆迁工作实施方案证实2007年高新区拆迁范围、步骤、时限、补偿标准、安置政策、组织领导、人员配备。
6、拆迁补偿档案及银行取款凭证证实被告人刘维X、孙洪X、王凤X、姚某X获得补偿款的数额。
7、拉洛村办公楼装修财会凭证证实拉洛村装修办公楼的费用支付情况。
8、九台市看守所、九台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出具的从轻处罚建议书证实被告人刘维X在被羁押期间模范遵守监规、表现优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刘维X从轻处罚。
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刘维X、孙洪X、王凤X、姚某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维X的辩护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举报材料、案例有异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维X没有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是在检察机关掌握犯罪情况下交代的问题,不属于投案自首。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能够证明被告人刘维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刘维X、孙洪X、王凤X、姚某X犯诈骗罪的事实,被告人刘维X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在纪检部门找被告人刘维X谈话时,纪检部门尚未掌握被告人刘维X的具体犯罪事实,虽然有举报材料,而举报材料不具体、不明确,虽然被告人刘维X未主动投案,但被告人刘维X主动供述了纪检部门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被告人刘维X系自首。以上证据,可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维X身为村委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刘维X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维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张平、魏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产的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刘维X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维X分别与被告人孙洪X、李国奇、被告人王凤X、姚某X夫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产的事实成立,但被告人刘维X分别与被告人孙洪X、李国奇、被告人王凤X、姚某X夫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应构成诈骗罪。关于被告人刘维X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维X犯贪污罪不成立,被告人刘维X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无法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国家财产,刘维X的行为是以虚做树木补偿单的方式骗取征地补偿款,魏某某虽然是拆迁办副主任,但其收受的款项并不是公共财产,而是刘维X等人给魏某某的回扣,所以刘维X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是一种合同诈骗行为。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维X事前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拆迁办主任张平、副主任魏某某通过预谋,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所有的补偿款,被告人刘维X的行为属贪污行为。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刘维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维X在纪检委找其谈话时,纪检委并未掌握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刘维X便如实交代了本人的犯罪事实,当时侦查机关尚未介入,也未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认为,在纪检部门找被告人刘维X谈话时,纪检部门尚未掌握被告人刘维X的具体犯罪事实,虽然有举报材料,而举报材料不具体、不明确,虽然被告人刘维X未主动投案,但被告人刘维X主动供述了纪检部门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被告人刘维X系自首,对被告人刘维X可减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刘维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维X在被羁押期间模范遵守监规、表现优异,被告人刘维X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刘维X退还了全部赃款60万元,可见被告人刘维X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的坚定决心,对被告人刘维X可从轻处罚。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维X模范遵守监规,有九台市看守所的建议书证明,被告人刘维X已返还赃款人民币60万元,尽量挽回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被告人刘维X具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刘维X可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孙洪X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洪X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孙洪X在自己的承包田种植的树木客观存在,没有虚构种植树木的事实,被告人孙洪X与被告人刘维X不能构成贪污罪的共犯。经审理认为,即使被告人孙洪X有树木存在,也属于抢栽抢种,不应得到补偿,被告人孙洪X在明知自己的树木不应得到补偿的情况下,仍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补偿款,被告人孙洪X的行为虽然不构成贪污罪,但应构成诈骗罪。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王凤X的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以贪污罪追究王凤X的刑事责任,持有异议,被告人王凤X作为拉洛村村民,拆迁前他家的责任田栽种了一垧的树木,为了支持执法工作,主动拔了,当得知和自己同种情况栽种树木的村民已得到补偿的前提下,被告人王凤X去找大队书记刘维X请求获得补偿,其主观目的性质应是为了行驶自己的权利提出补偿申请的行为,并非是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产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犯罪的共犯。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凤X的行为虽不构成贪污罪,但被告人王凤X在明知自己树木被拔掉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补偿款的行为,客观上已构成诈骗罪,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姚某X的辩护人认为,认定姚某X涉嫌贪污罪证据不足,姚某X认为村里的其他村民都有树木补偿款,她也应该有。不存在伙同国家工作人员骗取树木补偿款的故意,对于魏某某等人作虚假拆迁补偿协议的行为,姚某X并没有参与,姚某X已退还9.5万元赃款。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X虽然未参与制作补偿协议,但其明知自己树木已经拔掉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补偿款,被告人姚某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姚某X在诈骗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被告人姚某X为从犯,对被告人姚某X可减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维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刘维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维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日起至日止)
二、被告人王凤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孙洪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姚某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刘维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6.48万元予以追缴(已追缴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孙洪X违法所得人民币10.5万元予以追缴(已追缴)。被告人王凤X与被告人姚某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5万元予以追缴(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一、本裁判文书库为非盈利网站,贯彻国家司法公开的原则,致力于向公众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法律信息,为公众了解法律、律师和司法案例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二、公开判决文书是国家司法审判公开的重要环节,不仅不违法,而且有助于国家法制建设,并且有助于打击拖欠、赖账等不良行为,有助于养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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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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