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纺织厂有多少要定5年合同的纺织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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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10000m米高档布料,分两次在3个月供货,服装厂收到全部货物后向纺织厂支付 100万元价款.纺织厂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发现,服装厂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涉及大量诉讼案件,已均系败诉方,已无能力履行100万元给付义务.而且,还发现服装厂在不断以低价向外转移财产.纺织厂便决定停止向服装厂供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服装厂则认为纺织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请问:(1)纺织厂是否违约?(2)纺织厂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应依照何种程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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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厂行驶的是不安抗辩权: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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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华海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阴瑞宝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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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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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当事人信息:原告江阴华海印染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花园村花园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包建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来红,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玲烨,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阴瑞宝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号807,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金山路302号。法定代表人金菊良。审理经过:原告江阴华海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诉被告江阴瑞宝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宝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海公司委托代理人方来红、周玲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华海公司诉称:华海公司与瑞宝公司签订多份面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华海公司按照瑞宝公司的要求制作面料。合同签订后,华海公司立即组织生产并将制作完成的面料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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