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优势专业“项目管理”专业是学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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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改制)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长理工教字z2011{23号
为了加强实验室建设,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设备装备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鼓励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学的精神,充分利用现有的实验室条件,因地制宜地自制(改制)实验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自制设备),把我校实验室建成具有自己特色的教学实践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制设备指实验室根据实验室建设、管理及教学需要,运用先进或独创的技术自行设计、加工(或委托)制造,面向学生实验的教学仪器设备或软件。
第二条 自制设备主要用于新开实验项目或更新原有实验项目。自制设备应有助于增强学生在实验中的动手和创新能力;有助于实验项目的创新和实验室开放;有助于实验教学质量达到更高的层次,提高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水平。
第三条 自制设备项目申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技术思路完整、经费需求合理、且具有较好的可行性;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有足够的技术力量。
(二)项目管理流程规范,能及时通报研发进度,提供相关档案资料,经费使用合理。
(三)项目负责人若在上一年度申报了自制实验仪器设备与软件项目但尚未完成的,本年度申报原则上不予立项。
(四)项目研制的自制设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规定开出的实验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若市场无此类产品出售,或虽有出售但产品性能、功能等不符合教学的要求,实验室又有能力自行研制的仪器设备;
2.市场上出售的产品过于昂贵,采取自行研制可以显著节约设备采购经费2/3以上,缩短周期,并能满足实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
3.实验教学大纲之外,实验室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动手、动脑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开设出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
4.对原有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功能扩展。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申报与审批
(一)自制设备的立项申报时间为每年11月份,各学院组织进行自制设备项目申报,申报的项目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项目负责人申报的材料经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后,交教务处审查汇总。
(二)教务处采用专家论证会的方式,组织相关学科专家、仪器设备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共同审核申请项目及其经费预算,提出立项计划,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开题报告论证。项目立项两个月内教务处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对每个项目进行开题报告论证,重点对每个项目的可行性、技术路线、预期目标、研究条件、进度安排、经费预算等进行评审。
第六条 中期检查。项目的研制中期,由所在学院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后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评审。
第七条 验收与鉴定。自制设备完成并稳定运行100小时后,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经自制设备所在学院对项目进行自评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对自制设备的技术水平、可靠性及综合效益等进行验收并鉴定。
第八条 设备入账与建档。研制完成并通过验收的自制设备,视为国有资产,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必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建档手续,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同时做好交接手续。
第三章& 经 费
第九条 经费额度。自制设备项目单台(套)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4万元,其中软件开发类不超过0.5万元。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后的自制设备项目,经费由教务处统一划拨给各学院。经费下达后,学院组织各项目负责人及时按计划组织实施。批准的项目应在校计划财务处建立经费本,项目负责人在允许的额度内使用经费,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转款或报销。
第十一条 经费划拨。自制设备项目经费一般分4次划拨。项目立项后,即下达项目总经费的20%,项目开题报告论证合格后划拨项目总经费的40%,中期检查合格后划拨项目总经费的20%,项目结项后划拨总经费的20%。批量自制设备项目,前期按照单台套经费划拨,待样机运行稳定后方可申请其余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自制设备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主要列支耗材费、加工费、测试费,原则上不准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特殊情况需报学校审批。每台自制仪器设备的原材料费(包括元器件、材料等)原则上不低于项目经费的80%,用于调研、资料、外协加工等其它费用不超过20%(自制软件除外)。如发现有违反经费使用原则,超出经费使用范围或挪作他用,学校将终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研制周期。自制设备的研制周期一般为半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使用期限必须在三年以上。
第十四条 批量自制。凡申请自制设备数量超过3台(套)以上的应先进行样机的研制生产,待样机运行稳定100小时后方可申请批量自制。
第十五条 变更申请。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技术条件等原因需要进行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提出申请,由教务处与所在学院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重新审定,由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依据方案的变更对项目预算的调整进行审查和确认,并履行项目变更审批手续。如因特殊的客观原因而延误,或对遇到的困难能提出令人信服的解决办法,则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否则,该项目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主管部门将暂时冻结其经费使用权,同时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重新拟定完成计划,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审核合格后项目方可继续,否则视为研制失败。
第十七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整改方案和实施计划,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并于下一年度重新参加项目验收,若依然验收不合格视为研制失败。
第十八条 自制设备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时,应向教务处提出报告,详细说明理由,待批准后方可执行。研制用的器材及剩余经费由教务处回收。
第十九条 凡无故终止,撤销研制项目或因失职使项目未按期完成任务和完工后验收不合格,经采取补救措施,仍无法正常使用,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主管部门除收回项目经费本,冻结其经费使用权外,同时减拨对该单位次年自制设备项目研制经费。
第二十条 自制设备在使用期间,在自制设备出现问题时项目负责人应负责该设备的维修。
第二十一条 自制设备项目经验收合格达到预期效果后,教务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向参与设计和研制人员颁发成果证书及奖励,作为以后职务晋升、评选先进的条件。经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项目可申报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知识产权属职务发明,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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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5年度首批吉林省高校产学研引导基金项目的通知
关于申报2015年度首批吉林省高校产学研引导基金项目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近日,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2015年度首批吉林省高校产学研引导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高校根据《吉林省高校产学研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认真做好我省首批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遴选工作,现将项目的申报、评审等要求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优先支持产业领域
&2015年度首批吉林省高校产学研引导基金项目&围绕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吉林省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行动计划(2015年)》(吉政办明电﹝2015﹞54号)为依据,明确了医药健康、生物制造、生物农业、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九大优先支持的产业领域。
二、项目的申报、评审流程
(一)申报条件
项目的设计必须涵盖在本通知第一部分优先支持产业领域内,不在指南范围内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各归口单位间重复申报、一题多投及合作协议不落实的项目均不予受理;每个项目的支持经费原则上不超过本期基金规模的10%。为了便于项目管理和监管,本次项目申报单位均为长春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申报条件详见通知附件。
(二)申报材料
1.《吉林省高校产学研引导基金项目申报书》;
2.《吉林省高校产学研引导基金项目可行性报告》;
3.基金管理机构要求的与产学研基金项目相关的佐证材料。
4.申报材料的时效性需在有效期内,未标有效期的,按有效期三年计算。
5.项目分为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两个阶段,预申报只需提供电子版申报材料即可。
6.正式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成一册,目录标注,一式七份。书脊处标明项目名称和推荐高校名称,供校内专家评审,择优上报。
(三)项目预申报截止时间:2015年9月5日
(四)项目正式申报截止时间:2015年9月10日
(五)联系人:李正宇、冯大伟、宋中华&&&电话:、
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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