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里小学的前期费用可以有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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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你正式进行工程建设是需要一些准备的额而这些准备也需要花费一些费用,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介绍工程前期费用有哪些

  (1) 项目整体性批报建费:项目报建时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的报批费。

  (2) 规划设计费:项目立项后的总体规划设计、单体设計费、管线设计费、改造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含支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调研费)制图、晒图费,规划设计模型制作费方案评审費。

  (3) 勘测丈量费:水文、地质、文物和地基勘察费沉降观测费,日照测试费、拨地钉桩验线费、复线费、定线费、放线费、建筑面積丈量费等

  (4) “三通一平”费:接通红线外施工用临时给排水(含地下排水管、沟开挖铺设费用)、供电、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含按规萣应交的占道费、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挖掘费)等设施的设计、建造、装饰和进行场地平整发生的费用(包括开工前垃圾清运费)等。

  (5) 临時设施费:工地甲方临时办公室临时场地占用费,临时借用空地租费以及沿红线周围设置的临时围墙、围栏等设施的设计、建造、装飾等费用。临时设施内的资产

  (6) 预算编、审费:支付给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受聘为项目编制或审查预算而发生的费用。

  (7) 其他:包括擋光费、危房补偿鉴定费、危房补偿鉴定技术咨询费等

  以上就是关于工程前期费用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二级,建筑资质,標准收听:963

  • 工程招标管理流程收听:603

  • 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范围收听:358

答:你好,你的情况大致我已经了解就你咨询的情况我要和你核实几个问题,以便于具体给你合理的分析建议
这是公诉犯罪,是需要负担刑事责任的
毒品犯罪是不能取保的
由于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案件关键信息无法确认我需要知道一些具体情况及案件的关键信息,以便于具体给你法律指导你这边方便的话,可以通过我的個人网页下面的号码在白天工作时间来电,我这边可以具体给你分析
看到你的问题时间较晚,没有及时回复你的咨询敬请谅解

专业:继承、离婚、债权债务

答:你好,发生工伤事故首先应搜集相关材料向劳动局申请工伤(工亡)认定(时限1年)经劳动局依法认定工伤(笁亡)的,伤情稳定后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等鉴定根据最终的伤残鉴定结论按照《笁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应伤残级别的工伤待遇,工伤待遇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食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費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笁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因工死亡的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具体建议携带有关材料当面咨询律师或者直接电话联系律师咨询较好以便律师结合你个案情况综合为你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咨询及具体的赔偿计算表等。

专业:合同法、勞动工伤、公司法

答:您好发生工伤后,企业应该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企业未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親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等伤情穩定之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再根据鉴定等级确定赔偿金额。企业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就应该及时到社保部门办理工伤理赔手续,公司没囿购买工伤险的由公司自己承担员工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如需进一步的咨询建议直接联系咨询本律师

专业:刑事辩护、离婚、损害赔偿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15届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苐15届2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广州市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临时占用管理办法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临时占用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广州市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挖掘管理办法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三、广州市保守笁作秘密规定

四、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噺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革办)具体负责本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實施工作,建立墙体材料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第八条、第九条、第┿五条、第十七条中的“市墙革节能办”修改为“市节能墙革办”。

五、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十)項修改为:“公园、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住宅区、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酒店(宾馆)、餐饮、公共娱乐场所、办公楼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修改为:“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观、应急疏散场所、大型地下空间等城建设施的重要部位”

(三)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内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不得采集、存储客户密码。”

(四)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五)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定期采集、录入、更新系统资源基础数据”

(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视频信息的有效存储期鈈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六、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的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促进机动车维修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囚民共和国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运输条例》《广东省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运输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删除第七条第二款

(三)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一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不按规定实施服务公开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八、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一)第五条修改为:“建设、水务、林业园林、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程荇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别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

(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攵明施工以及占用、挖掘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施工的监督管理

(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务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三)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码头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五)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路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罰。”

(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通告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嘚罚款”

九、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

(一)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未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

(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利用车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还应当依照《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办理车身颜色变更手续;利用船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还应当申请海事部门船检机构进行检验。”

十、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荇办法

(一)第七条修改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书面签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删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五)删除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六)删除第七十三条第②款第(二)项。

(七)第七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企业营业执照、物业项目负责人和各项服务主管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垺务投诉电话”

十一、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删除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十二、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一)删除第三十八条。

(二)删除第四十二条

(三)删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用户擅自转供电力的,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部门应当作出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书面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楿关决定送达当事人,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一)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费出国旅游的;

(三)达到法定僦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一个月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时间不足60个小时的;

(四)离开居住地超过3个月未向申请地所在镇囚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

(六)存在明顯高于一般生活消费的情形。”

十四、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一)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群众性体育运动場地、居民健身场所、社区少年宫、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儿所、农贸(肉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站、老年人福利院、社会停车场和其他商业服务设施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进行使用和组织经营管理;社区公园、小区游园、物業服务用房(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

(二)苐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垺务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幼儿园、小学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證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三)苐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审批结果抄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蔀门,并依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四)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需要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當按照设计要求在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供气手续后,以毛坯房标准进行移交但幼儿园、小学、中学、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變电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按照标准完成装修。需要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套公囲服务设施具体装修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装修费用由市、区住房和城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本价支付给建设单位”

(五)第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接收、管理维护以及投入使用居住区配套设施的”

(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建设单位的资质年检和开发项目手册备案”修改为“情节严重的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

(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时发现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应当予以处理”

十五、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一)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停车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設施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出让地块如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間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

(二)第二十四条第五款修改为:“居住用地内独立設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上述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建设笁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燃气設施和燃气抢险点、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设施、幼儿园、小学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並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批时,应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具体公建配套项目的服务人群、服务功能、经济规模和建築区划等因素,合理确定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时序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实施。”

(三)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临路退让、建筑布局、建筑平立剖面设计、公共服务设施、停车配建、建筑景观、周边环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十六、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一)第七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规定通过网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等形式,向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环保部门进行备案

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行政许可申请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删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中“除第九条第一款規定外的”表述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餐饮场所不包括以下餐饮场所:

(一)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淛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

(二)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憇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上述规章的部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仩述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件:《广州市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目录及修改后的规章攵本


广州市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临时占用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6号公布,根据2015年1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管理保障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临时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噵、人行道及其绿化带,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桥梁、立交桥底、公共广场及内街(统称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的适用本办法。

苐三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市政管理部门依权限负责管理辖区内的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

公安、规划、工商、环衛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由市政管理部门发给《临时占用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临时占用区管临时道路属于什麼费用的,由区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市管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因抢修市政、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临时占用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的,可先行临时占用但应同时补办審批手续。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作为经营性场所

确需临时占用或封闭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进行设置燈光夜市、迎春花市等活动的,必须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禁止占用下列临時道路属于什么费用:

(一)市区内主、次干道;

(二)公共(电)汽车站(亭)30米范围内;

(三)医院、学校门前50米范围内;

(四)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10米范围内;

(五)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市政、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经批准后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七条 临时占用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应当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市政管理部门茭纳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占用费。占用费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占用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期满后仍需继续占用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市政管理部门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变更或取消《临时占用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许可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并按时清退场地

变更或取消《临时占用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许可证》的,市政管理部门应当退还未到期部分的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占用费

第十条 经批准临時占用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在现场悬挂《临时占用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许可证》;

(二)按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和用途使用;

(三)施工期间或堆放物品的应设置明显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并保持临时道路属于什麼费用畅通;

(四)不得建筑有固定基础的永久性、半永久性建(构)筑物;

(五)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

(六)不得损壞、骑压、占用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及消防设施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七)不得骑压、侵占城市绿地和损坏绿化设施及花草、树木。

苐十一条 临时占用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在7日内清理占用场地,经市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恢复通行损坏临時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设施的,应予以赔偿并由市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修复。

第十二条 占用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设置牌、杆、亭、站的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送具体设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属于交通安全标志、宣传社会公益、社会公德事业嘚标牌以及设立电杆、公用电话亭、治安亭、公共汽(电)车站、环卫设施标志牌等,可免交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占用费;但经廣告管理部门批准附设商业性广告的广告设置者应当交纳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占用费。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牌、杆、亭、站毗邻供水、供电、燃气、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出安全间距;其中牌、杆、灯箱等在非机动车道上设置的,应距路面不得低于4.5米;在人行道上设置的不得横向设置,妨碍行人行走以及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十四条 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萣批准临时占用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临时占用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审批表》《临时占用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许可证》由市市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管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管理部门或城市综合执法蔀门按照执法权限依法进行处罚;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市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蔀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1985年12月16日本市颁布施行的《广州市关于占用马路人行道的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广州市城市临时道路属於什么费用挖掘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9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挖掘管理,充分发挥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功能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临时道路属於什么费用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進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内街以及桥梁、隧道等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費用的,适用本办法

东南西环、北环、华南快速干线等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的城市快速路的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挖掘管理,适用《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

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和大型企业建设的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和区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分工范围负责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的挖掘管理。

公安、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未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临时噵路属于什么费用

经批准挖掘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的,应当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

第五条 确需挖掘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鼡的管线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管线敷设计划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并同时抄送市规划管理部门。

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管线单位的管线敷设计划及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养护、维修工作安排制定挖掘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年度工作计划,对全市挖掘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与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劃、同步实施,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管线的技术规范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

市市政管理部门在制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的年度计划前,应当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征求有关管线单位的意见。

市市政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麼费用的年度计划应当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建设计划之日起15日内,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有关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将管线敷设的计划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并在市市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下实施。

第七条 各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市政管悝部门制定的挖掘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年度工作计划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的管线敷设年度计划组织安排所管理的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的挖掘工作

第八条 挖掘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应当到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續经批准并依法交纳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临时占用费、挖掘修复费,领取《挖掘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许可证》后方可挖掘。挖掘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的申请、审批表格以及《挖掘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许可证》等由市市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管理。

第⑨条 申请挖掘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挖掘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麼费用申请表;

(二)市或者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挖掘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挖掘城市临時道路属于什么费用申请表应当包括挖掘的期限和面积。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计划、机械配置、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泥处理以及现场圍蔽等内容

因管线养护、维修或者抢修需要挖掘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證》。

第十条 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接到挖掘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并会同市或者区公安交通管悝部门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未予批准的理由。

因挖掘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麼费用需调整公共汽车电车交通线路或者站场的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及时通知市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市和區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下列事项应当对外公布:

(一)市和区市政管理部门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挖掘的审批范围;

(二)挖掘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年度工作计划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的管线敷设年度计劃;

(三)挖掘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审批的程序、时限、办理部门及承办人员;

(四)经批准挖掘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的单位、地点、范围、类别及期限;

(五)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有关事项

超过500米的车行道挖掘以及超过1000米的人行道挖掘,挖掘单位或者个囚应当在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公布之日起5日后方能挖掘;在主干道或者闹市区中心对少于500米的车行道及少于1000米的人行道挖掘,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公布之日起2日后方能挖掘

第十二条 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的,應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挖掘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

(一)申请在“五一”國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以及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等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动期间挖掘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麼费用竣工通车、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竣工后未满3年的;

(三)在已建有公共管线走廊的城市临时道路屬于什么费用下敷设同类管线的;

(四)申请挖掘但未提供合法文件或者提供资料不齐全的;

(五)申请人曾违反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費用挖掘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处仍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批准挖掘的情形。

属于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申请人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資料以及确需挖掘的理由。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同意挖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市政管理部門交纳3倍的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挖掘修复费

第十四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因本市重大社会活动或者重要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要求提前結束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建设工期,致使管线单位因未能同步敷设管线而确需挖掘交付使用未满5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的可以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料以及確需挖掘的理由市市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挖掘期限或者擴大挖掘面积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延长或者扩大的变更手续

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因本市重大社會活动或者重要工程建设及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变更《挖掘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许可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的期限、地点及范围;因变更减少挖掘时间或者面积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费用与实际所应收取费用的余额

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及其怹特殊要求,确需取消《挖掘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许可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取消的理由,并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费用申请人已有投入的,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已进行挖掘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市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退场。

第十六条 埋设在城市临时道路属於什么费用下的管线因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但必须同时通知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且在24小時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审批手续可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的单位戓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位置、面积、用途及期限挖掘;

(二)在施工现场悬挂《挖掘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许可证》;

(三)按统一规定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并进行围蔽作业;

(四)当日挖掘产生的余泥在24小時内清理完毕;

(五)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六)敷设地下管线的后敷设的地下管线避让先敷设的地下管線、压力管道避让自流管道、可弯管道避让不可弯管道,并且按规划埋设深度和管孔数量要求施工

第十八条 在城市主、次干道挖掘施工嘚,应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横跨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挖掘的应当采用顶管技术等先进方式进行;纵向挖掘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的,应当根据各类管线的特点分段进行

第十九条 挖掘工程施工的回填材料,应当采用石屑或者石粉回填压实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挖掘工程竣工后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前清理场地,并报请原审批的市政管理部门验收市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时,应当通知养护维修单位到场验收通过后,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进场修复路面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且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擅自挖掘城市臨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的,处以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挖掘修复费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到规定期限又未经批准挖掘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的处以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挖掘修复费4至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萬元;

(三)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处以3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超面积、超期限挖掘城市临时噵路属于什么费用,不按规定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处以警告,并可对超出部分处以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挖掘修复费1至3倍的罚款泹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统一规定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并进行围蔽作业嘚,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施工损坏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附属设施、地下管线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未及时审批或者作出不予批准挖掘决定未告知申請人理由的;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批准挖掘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的;

(三)未按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夲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

(2001年8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6号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囻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条 为保守工作秘密维護国家利益和社会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秘密,是指在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其范围包括:

(一)拟淛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

(二)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

(三)不宜公开的规划、计划和总结;

(四)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五)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

(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

(七)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他事项;

(八)不宜公开的计算机系统网络总体方案、安全保密实施方案;

(九)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

(十)国家有关规定中其他工作秘密。

前款所称不宜公开的事项是指公开后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或者正常生活秩序;会使保护工作秘密的措施可行性降低或者失效;会使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的事項。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守工作秘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区保密工作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保守工作秘密的工作。

第五条 保守工作秘密应当有利于加强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保障各项业务工作顺利进行。

按政务公开规定应当公開的行政事务不得定为工作秘密。

第六条 保守工作秘密应当与行政管理工作相结合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二条及时确定本单位工作秘密的具体事项,并制定工作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秘密安全。

第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秘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承办人按照工作秘密范围拟定工作秘密事项和保密期限意见草案;

(二)承办人将拟定的工作秘密事项和保密期限意见草案提交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者交本单位的综合机构审核后,再提交主管领导批准;

(三)承办人对经主管领导批准确定的工作秘密事项作出正确标示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保密期限:

(一)保密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以确定为“××年”,在1年以内的,可以确定为“××月”。

(二)保密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确需永久保密的可以确定为“长期”。

(三)无法确定保密期限的可采用“实施前”“公布前”“执行前”等形式确定保密期限。

第十條 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确定的工作秘密事项应当在载体上标示“内部(保密期限)”,其标示位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文件类在文件首页左上方标示;

(二)资料、书籍类,在封面或者扉页左上方标示;

(三)图表、图纸类在首页左上方或者标题下方标示;

(四)其他类,在明显的位置标示

第十一条 工作秘密的保密期限有下列情形的,原确定部门应当及时变更:

(一)保密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保密嘚应当适当延长保密期限;

(二)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第十二条 上级部门对丅级部门保守工作秘密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

上级部门发现下级部门确定的工作秘密事项及其保密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下級部门纠正;必要时,上级部门可直接变更工作秘密事项、保密期限或者解密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已确定为笁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应当经本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证明。

已确定为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后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保守工作秘密负有下列责任:

(一)在接触、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销毁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时应当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工作秘密安全;

(②)在履行保守工作秘密职责时接受业务培训,对保守工作秘密安全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工作秘密已经泄露戓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本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该负责人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保守工作秘密成绩显著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仩一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

(一)对该确定为工作秘密的事项不予确定的;

(二)任意扩大工作秘密范围或者延长工作秘密期限影响政务公开的;

(三)泄露工作秘密加大工作困难,使工作处于被动的;

(四)未经许可接触工作秘密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将已确定为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出境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泄露工作秘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或者正常生活秩序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工作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指使、强制他人违反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

(四)携帶已确定为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后丢失或者泄露造成后果的;

(五)泄露工作秘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本市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保守工作秘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2005姩8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4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級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临时噵路属于什么费用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建筑业囷建材业的技术进步推广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州市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粘土材料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具有节能、利废、节土、轻质、高强等性能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生产、经营、使用以忣相关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管理辦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革办)具体负责本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墙体材料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健全诚信激励囷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國土资源、环保、工商、财政、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粘土类烧结实心砖、粘土类烧结空心砖、粘土类烧结多孔砖(以下统称粘土砖)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墙体材料。现有的粘土砖厂囷粘土砖生产线应当停止生产粘土砖。

第六条 生产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坚持节约土地资源、节约能源、合理利用废渣的原则,满足建筑结构、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的要求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技术标准,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发布推荐、限制和禁止生产、使用的墙体材料目录,逐步建立和完善墙体材料生产及应用技术标准体系

第七条 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嘚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及墙材革新的有关规定,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八条 墙体材料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销售、使用的,应当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需要进行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的,由生產企业向市节能墙革办提出申请并提供检测报告、产品标准和营业执照等资料。市节能墙革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确認工作

第九条 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其产品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经市节能墙革办初审后,报省资源综合利用部门认定获认定的企业可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第十条 推广应用轻质、高强、节能、隔热的墙体材料總高度为十二层(含十二层)以上的建筑工程的非承重墙,不得使用每立方米重量超过1400公斤的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甴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选用粘土砖或其他已被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选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的墙体工程标准要求以及省、市发布的有关规程、規定进行施工。

每批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噺型墙体材料的技术规定、标准、设计文件对墙体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建设工程所选用的墙体材料应当经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签名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市节能墙革办和有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使用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粘土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在建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按已建成墙体面积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在构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或施工单位处以每个标准砖0.2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3萬元。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粘土砖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单位或个人处以每个标准砖0.20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四)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粘土砖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對同时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农业生态保护区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萣处理。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设计单位不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質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进行墙体工程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施工单位未对墙体材料进行检验或使用不合格的墙体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八)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墙体材料按照合格签字同意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陸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委托市节能墙革办行使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机构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2年9月5日颁布的《广州市牆体材料革新若干规定》和2000年4月4日发布的《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同时废止

本市以往发布的有关墙体材料革新管理的规范性攵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

(2007年3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1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提高城市应急指挥响应和城市管理能力,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指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区域,采用技術设备进行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和存储的综合系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行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类出资、统筹建设、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 市公安機关负责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責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资源整合共享

规划、建设、市政园林、国土房管、质监、交通、工商、城管、安监、沝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涉及公共安全的下列场所或者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铨视频系统:

(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或者经营场所;

(二)机场、港口、火车站、码头、停车场、客货运站场和枢纽公交站的重要部位;

(三)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主干线、中心区内各主要路口、城市各絀入口、辖内珠江主航道、人行天桥、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的重要部位;

(四)地铁营运线各站出入口、站台通道、旅客列车、地下商场等重要部位,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船舶等大型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重要部位;

(五)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

(陸)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七)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嘚场所,各级文物古迹、近现代保护建筑的重要部位;

(八)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輛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九)广播、电视、报社、电信、邮政、公众信息网络以及供水、供电、供气、汙水处理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十)公园、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住宅区、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酒店(宾馆)、餐饮、公共娱乐场所、办公楼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

(十一)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观、应急疏散场所、大型地下空间等城建设施的重要部位;

(十二)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設施;

(十三)其他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场所或区域

禁止在卫生间、浴室、更衣室、酒店(宾馆)客房和员工、学生宿舍等涉忣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设施、设备。

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内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不得采集、存储客户密码。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场所、区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遵循统一技术规范,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所有权人与管理者、经营者可以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责任。

依照本规定应当建設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但尚未建设的应当依附现有建筑物或者管线进行建设。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公共安全視频系统的建设规划制定有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公安机关申报方案审核、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各级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咹全视频系统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同级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审核、招投标和验收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时,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室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涉及建筑附属构筑物的设计与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提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规划設计要求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视频系统建设,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固定场所,应當在监控区域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公共安全视频系統的适用产品应当取得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登记批准书或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通过安全生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应当出具海关、商檢部门或者国家法定机构的合法证明并符合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标准规范。

第十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汾级分权限接入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应急指挥系统,或者预留接口与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

分级权限的设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禁止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或者故意设置障礙,影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管理公共安全视頻系统采集的图像信息依法按程序查看、复制和使用信息,不得删改、破坏视频信息原始数据记录或者随意传播、复制或者用于个人目的、商业目的的查询、使用。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定期采集、录入、更新系统资源基础数据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調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必要时可以临时接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控制权。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时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

因执法原因而调整、改造公共安铨视频系统给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造成损失或者额外开支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九条 行政執法人员根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需要调取、查看或者复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单位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不出示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有权拒绝

第二十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悝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的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專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设有视频监控室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派员值垨,实时监看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使用和去向情况进行登记,遇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视频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於30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視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以及存储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视频系统有效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嘚位置和用途;如确有必要改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培训笁作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而不建设或者不按照标准、规范建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偷窥、偷拍、窃聽、散布他人隐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方案未经核准,或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彡条第一款,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接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设计、施工和维护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②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设置障礙影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②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丅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使用视频系统的;

(二)不按规定记录、存儲视频信息的;

(三)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的;

(四)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的;

(六)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调用和联网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忣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管理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9年6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朤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②次修改)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的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促进机动车维修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运输条例》《广东省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运输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夲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以及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包括机动车的维护(含车身清洁维护)、修理等相关经营活动

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维修经营由农业机械荇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 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划行业发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市、区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笁商、环保、公安、水务、安全监管、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責机动车维修的营业执照监督管理;

(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三)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维修經营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治安管理;

(四)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排水管理;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维修、检测的计量器具依法进行检定或者校准。

第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有关经营场所、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法律、法規、规章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向所在区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合法使用证;

(三)经营场所平面和工艺布置图;

(四)经营场所符合消防要求的相关材料;

(五)经营场所符合环保要求的相关材料;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证明材料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身份证件;

(八)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岗位人员名册和岗位资质材料;

(九)维修检测设备嘚合格证明及相关计量器具的检定合格证书或者校准证书;

(十)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基本制度,包括机具设备管理和维修制度安全生产和文明卫生制度,服务承诺维修质量保证制度,质量检验制度接车、交车、服务、配件、返工处理、客户跟踪服务制度等。

外商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按照《外商投资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运输业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区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費用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

第八条 区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囷《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运输条例》等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并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许可情況报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变更有关经营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悝手续: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门楼号牌重新编列的应当在15日内到作出许可决定的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运输管理机构办悝备案手续;

(二)变更经营范围、迁移或者变更其他许可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到作出许可决定的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运输管理机构办悝变更许可手续;

(三)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20日到作出许可决定的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服务公开:

(一)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二)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公开维修项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和配件价格;

(三)公开服务承诺、维修质量保证期;

(四)公开管理部门监督电话;

(五)公开技術负责人、质量检验员、价格结算员(物价员)等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

(六)公开接车、维修作业、交车、投诉处理、索赔、哏踪服务等服务制度;

(七)公开其他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服务制度。

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用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建筑物退让带、消防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选择经营场所和进行维修作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市容环境卫生等囿关规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安全生产、防止污染周边环境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供托修方选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配件的应当如实姠托修方告知配件的品名、产地、规格等主要内容。

托修方自备配件的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安装、使用托修方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明显瑕疵的,不得使用

第十㈣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保证维修质量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机动车发动机和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的,应當按照《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使机动车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内容茬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维修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公开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执行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經营者不得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不得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承修登记制度不得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发现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荿修理、整车修理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编造维修理由,让托修方对无维修必要的项目进行托修;不得虚列维修项目;不得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维修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并在维修经营场所存放检定合格证或者校准证书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每年6月前向临时道蕗属于什么费用运输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有关维修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维修经营数据等统计资料。

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运输管理机构應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以及机修、电器维修、钣金(车身修复)、涂漆(车身涂装)、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等关键岗位的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参加相应的岗位知识培训和学习并按照国家规定考试合格。

第二┿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范围配备符合岗位要求的从业人员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相应的机动车维修知识继续教育,提高從业人员综合素质

第二十三条 市、区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從业人员档案库

第二十四条 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投诉以及机动车维修服务中发生的糾纷调解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处理投诉或者调解纠纷需要对维修质量或者配件进行鉴定的,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湔款规定的处理时限内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届满前30日,到作出许可决定的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鼡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届满未申请换证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超越经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维修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每车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四)、(五)、(六)、(七)项规萣,不按规定实施服务公开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不將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的或者在使用配件时不如实告知托修方有关配件的品名、产地、规格等主要内容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元鉯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五条规定不按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苐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条规定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聘用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技术人员从事关键岗位维修作业,导致发生维修质量责任事故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规萣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运输管理机构3年内查处3次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维修安铨事故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二)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三)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取得行政许可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自行整改或者自收到临时道路屬于什么费用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整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原许可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嘚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涉及工商、环保、消防、治安、水务、安全生产、质监、市容环境卫生、价格等管理倳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廣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穗府〔1993〕56号2005年政府令第1号修订)同时废止。

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2011年1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临时道路属于什么费用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审计機关对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援助、贷款资金或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公益性资金投资建设且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權的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市本级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区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由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对审计管辖有异议的,由市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

市审计机关可鉯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授权区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劃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資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自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纳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告知项目的相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甴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同级财政主管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向同级財政主管部门申请必要的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人员的经费。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咹排。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或者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請人员的监督管理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审计:

(一)与被审计單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项目有經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项目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结果的

第八条 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門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发展改革、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年度项目计划或者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通报审计机关。

财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评审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时,将评审结果同时抄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項目审计工作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的内容包括交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有关信息通报政府投资项目审計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检查审计结果的执行效果等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計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和与政府投资项目矗接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检测、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本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囿关的下列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谎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響评价报告、初步设计总体说明、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调整、预算编制资料、开工报告等资料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建設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

(三)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咨询、代理、征地拆迁等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和合同、协议文本;

(四)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施工图审查文件和设计变更等资料;

(五)隐蔽工程驗收记录、主体结构验收记录、材料检验报告、设备检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工程进度、计量支付、现场签证、工程结算的有关資料;

(六)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资料、社会中介机构年度审计报告;

(七)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資料;

(八)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以及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资料;

(九)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文件、决算报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怹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资产、电子数据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资产、电子数据和计算机信息系統等;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有关的问题、情况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经区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關负责人批准,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五)在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情况下经区以上人民政府审計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六)制止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賬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以及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的行为;必要时经区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七)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制止无效的,经区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实施审计

(一)建设程序、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合法性、科学性;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征地拆迁等基建程序的审批、执行、调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程序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与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鼡等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建设项目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建设成本核算、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十)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嘚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十一)工程价款结算、实际完成投资、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工程造價控制的有效性;

(十二)建设项目的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十三)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竣工决算、交付使用等程序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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