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图高速公路桥梁沉降观测为什么不采用城市快速路的桥梁样式?

2017年京平高速公路道路技术状况和桥梁、隧道定期检测中标候选人公示
年京平高速公路道路技术状况和桥梁、隧道定期检测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式,评标专家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0日完成商务技术标评审,2016年12月20日经济标开标并经评标专家委员会评审,最终确定:
道路检测标:
第一中标候选人:北京路桥瑞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293933元。
项目负责人:朱尚清,相关证书编号:(公路)检师0704920SQG,个人业绩:2010 年北京市市管城市道路路面破损检测、2011年北京市通州区乡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2012年乡村公路路面路况及桥梁技术状况检测-路面路况检测、2013年乡村公路路面路况及桥梁技术状况检测-路面路况检测、2014年乡村公路路面路况及桥梁技术状况检测-路面路况检测、2015 年乡村公路路面路况及桥梁技术状况检测-路面路况检测。
技术负责人:梁剑军,相关证书编号:(公路)检师0600228D,个人业绩:2010 年北京市市管城市道路路面破损检测、2011 年北京市通州区乡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2012年乡村公路路面路况及桥梁技术状况检测-路面路况检测、2013 年乡村公路路面路况及桥梁技术状况检测-路面路况检测、2014 年乡村公路路面路况及桥梁技术状况检测-路面路况检测、2015 年乡村公路路面路况及桥梁技术状况检测-路面路况检测。
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2013 年乡村公路路面路况及桥梁技术状况检测-路 面路况检测、2014 年乡村公路路面路况及桥梁技术状况检测-路 面路况检测、2015 年乡村公路路面路况及桥梁技术状况检测-路面 路况检测、顺义区 2013 年乡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顺义区 2014 年乡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2014 年北京市昌平区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2015 年北京市昌平区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
第二中标候选人:中咨公路养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309448元。
项目负责人:贾非,相关证书编号:(公路)检师1245812CG,个人业绩:石太高速公路2015年终MQI道路技术状况检测及评定。
技术负责人:戴建华,相关证书编号:(公路)检师0919762GCQ,个人业绩:黑龙江省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锡张高速公路桑根达来至宝昌段二期工程交竣工验收质量检测项目、锡林浩特至张家口高速公路锡林浩特至桑根达来段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乌兰察布市集宁南绕城公路建设工程、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5高速、一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
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锡林浩特至张家口高速公路锡林浩特至桑根达来段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锡张高速公路桑根达来至宝昌段二期工程交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5高速、一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
第三中标候选人: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309436元。
项目负责人:王文峰,相关证书编号:(公路)检师0706110CGQ,个人业绩:上海嘉闵高架JM-3 标续建工程、嘉闵高架路(G2-S6)及地面道路新建工程JMB2-7标、沪宜公路(S6-叶城路)道路改建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嘉闵高架路(北翟路-G2)及地面道路新建工程 JMB1-4 标、S6公路新建工程施工 S6-7 标。
技术负责人:解锡明,相关证书编号:(公路)检师0600979QCG,个人业绩:上海嘉闵高架JM-3 标续建工程、嘉闵高架路(G2-S6)及地面道路新建工程JMB2-7标、沪宜公路(S6-叶城路)道路改建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嘉闵高架路(北翟路-G2)及地面道路新建工程 JMB1-4 标、S6公路新建工程施工 S6-7 标。
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沪宜公路(S6-叶城路)道路改建工程试验检测。
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锐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否决依据及原因: 不满足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第3条第(3)款的规定。
桥梁检测标:
第一中标候选人:北京九通衢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938277元。
项目负责人:李卫华,相关证书编号:(公路)检师1029199QS,个人业绩:温州浃底隧道(南辅道)检测、金丽温高速梅岭隧道(右洞)检测及监测、浦江县2015年公路桥梁、隧道检测项目。
技术负责人:崔毅,相关证书编号:(公路)检师0600268Q,个人业绩:温州浃底隧道(南辅道)检测、金丽温高速公路2013年隧道检查工程、浦江县2015年公路桥梁、隧道检测项目、浙江甬金高速公路金华段2009年桥隧检测(第一合同段)。
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杭金衢、黄衢南高速公路2015年桥梁、隧道定期检查工程第一合同段、杭金衢、黄衢南高速公路2015年桥梁、隧道定期检查工程第四合同段、2014年北京市市管城市道路、桥梁检测项目(桥梁5标)、区属桥梁载荷检测、哈尔滨市桥梁检测第三包、永昌公司管辖道路桥梁定期检查、S13练杭高速公路2014年桥涵检测工程、诸暨市市政管理处桥梁检测服务采购项目。
第二中标候选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 投标报价:894732元。
项目负责人:张爱江,相关证书编号:(公路)检师0914273Q,个人业绩:2011年北京市市管城市桥梁结构定期检测、兰州市2012年度桥梁检测工程、北京市西城区园林市政管理中心区属桥梁载荷检测项目、2014年北京市市管城市道路、桥梁检测项目(桥梁2标)、京平高速公路2014年桥梁技术状况定期检测项目、京平高速公路2015年桥梁技术状况定期检测项目、2015年桥梁检测工程(第1包)、2016年京平高速公路桥梁定期检测。
技术负责人:彭国荣,相关证书编号:(公路)检师0704908Q,个人业绩:东莞市城市桥梁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及日常维护项目、地铁14号线下穿丰北桥及丰体西路等7座桥梁检测评估、2011年北京市市管城市桥梁结构 定期检测、兰州市2012年度桥梁检测工程、北京市西城区园林市政管理中心区属桥梁载荷检测项目、2014年北京市市管城市道路、桥梁检测项目(桥梁2标)、京平高速公路2014年桥梁技术状况定期检测项目、京平高速公路2015年桥梁技术状况定期检测项目、2016年京平高速公路桥梁定期检测。
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京平高速公路2014年桥梁技术状况定期检测项目、京平高速公路2015年桥梁技术状况定期检测项目、2016年京平高速公路桥梁定期检测、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营运桥梁定期检查项目JC1标段、宁夏公路管理局2015年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服务第三合同段、2014年北京市市管城市道路、桥梁检测项目(桥梁2标)、北京市海淀区2014年区属桥梁检测工程(第二包)、2015年北京市市管城市道路、桥梁检测项目(桥梁2标)、2015年桥梁检测工程(第1包)、2016年怀柔区公路桥梁、隧道检测工程—2标(桥梁定期技术状 况检测)。
第三中标候选人:北京路桥瑞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881157元。
项目负责人:朱尚清,相关证书编号:(公路)检师0704920SQ,个人业绩:密云县2010年桥梁特殊检测、怀柔区2011年公路桥梁特殊检测、2012年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道路桥梁专项检测、2013年北京四环主路桥梁检 测项目(桥梁1标)、2014年北京市市管城市道路、桥梁检测项目(桥梁1标)、2015年北京市市管城市道路、桥梁检测项目(桥梁5标)。
技术负责人:梁剑军,相关证书编号:(公路)检师0600228DQ,个人业绩:怀柔区2011年公路桥梁特殊检测、2012年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道路桥梁专项检测、2013年北京四环主路桥梁检测项目(桥梁1标)、2014年北京市市管城市道路、桥梁检测项目(桥梁1标)、2015年北京市市管城市道路、桥梁检测项目(桥梁5标)。
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2013 年北京四环主路桥梁检测项目(桥梁 1 标)、2015 年北京市市管城市道路、桥梁检测项目—桥梁 5 标、2014 年北京市市管城市道路、桥梁检测项目—桥梁 1 标、2014 年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道路桥梁专项检测、2015 年乡村公路路面状况及桥梁技术状况检测—桥梁定期检测 1 标、2014 年乡村公路路面状况及桥梁技术状况检测—桥梁定期检测 1 标、昌平区 2014 年桥梁定期检测。
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无。
隧道检测标:
第一中标候选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 投标报价:285100元。
项目负责人:田春艳,相关证书编号:(公路)检师0600296Q,个人业绩:密云县冯四路(冯家峪至四合堂联 络线)桥梁、隧道和路基工程检测、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2012 年隧道定期检查项目SJ-2合同段、东北营运分公司 2013 年隧道定期 检查项目、神朔铁路分公司管内既有桥梁检 定及霍家梁隧道无损检测、荣庄子、长城下等7条隧道检测。
技术负责人:贺美德,相关证书编号:(公路)检师1029518S,个人业绩:东北营运分公司 2013 年隧道定期检查项目、神朔铁路分公司管内既有桥梁检定及霍家梁隧道无损检测、荣庄子、长城下等7条隧道检测。
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巫溪县城市桥梁、隧道检测项目、立水桥110KV变电站迁改工程配套10KV线路迁改电力隧道下穿安立路、承德至隆化线改线工程双峰寺至高寺台段工程隧道检测、东北营运分公司2013年隧道定期检查项目、太岚线既有线接触网改造工程隧道空洞检测、2014年结构设施检测项目(四标段):8座隧道检测、神朔铁路霍家梁隧道无损检测、荣庄子、长城下等7条隧道检测、中铁隧道集团衢宁铁路(福建段)隧道质量检测。
第二中标候选人:北京路桥瑞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255275元。
项目负责人:朱尚清,相关证书编号:(公路)检师0704920S,个人业绩:密云县2010年桥梁特殊检测、怀柔区2011年隧道定期检测、怀柔区2012年隧道定期检测、2013年怀柔区隧道检测合同 (一)、2014年怀柔区隧道检测合同 (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房山公路分局2015年度桥梁特殊检 测、隧道定期检测。
技术负责人:梁剑军,相关证书编号:(公路)检师0600228DQS,个人业绩:2008 年门头沟城市桥梁检测项目、昌平区2009 年一般公路桥梁定 期检测、密云县2010年桥梁特殊检测、怀柔区2011年隧道定期检测、怀柔区2012年隧道定期检测、2013年怀柔区隧道检测合同(一)、2014年怀柔区隧道检测合同 (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房山公路分局2015年度桥梁特殊检测、隧道定期检测。
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房山公路分局 2015 年度桥梁特殊检测、隧道定期检测、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房山公路分局 2014 年度桥梁特殊检测、隧道定期检测、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房山公路分局 2013 年度桥 梁特殊检测、隧道定期检测、2014 年北京市怀柔区隧道检测合同(一)、2014 年北京市怀柔区隧道检测合同(二)、2013 年北京市怀柔区隧道检测合同(一)、2013 年北京市怀柔区隧道检测合同(一)。
第三中标候选人:中交一公局土木工程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257820元。
项目负责人:巴特尔,相关证书编号:(公路)检师1246807S,个人业绩:河北省张涿高速公路张家口段隧道定期检查工程、北京市怀柔区隧道检测工程。
技术负责人:尹天俊,相关证书编号:(公路)检师0709217GQS,个人业绩:河北省张涿高速公路张家口段隧道定期检查工程、重庆江北区2010年桥梁、隧道年度检测、河北省唐曹高速公路全线桥涵构造物检测评价工程、广东来源东环隧道技术服务、河北京承高速公路2013年技术状况评定、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涿张家口管理处路面定期检测、桥涵定期检测和隧道定期检测、重庆江北区城市桥梁、人行天桥、隧道、地通道等结构性设施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及安全评估技术服务外包服务。
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河北省京承高速公路全线隧道检测及评估技术咨询、重庆酉阳至贵州沿河(重庆段)高速公路隧道技术服务合同、2016年怀柔区公路桥梁、隧道检测工程-4标(隧道定期技术状况检测)、河北省公路桥梁隧道检测项目JC-4标、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涿张家口管理处路面定期检测、桥涵定期检测和隧道定期检测、河北省张涿高速公路张家口段隧道定期检查工程。
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无 。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公示之日次日起连续5日,公示期内,如对上述中标候选人存在疑问,依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公布本市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机构的通告》,可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投诉或举报。公示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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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架桥两侧安全距离是多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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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高架桥安全距离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
青海西宁南绕城高速公路高架桥两侧建筑物的安全距离是100米 规定: 在高速公路两侧(高速公路控制区范围外)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应不少于50米。在互通立交外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互通立交
一般规定是高速公路两侧30米,重要构筑物如桥梁的两侧是50米。在这个范围以内不允许有永久性建筑。对于先有房后有高速公路的,在经过环境测评,确定噪音标准超过有关标准的,将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在沿居民住宅一侧高速公路建隔音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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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征地拆迁红线是21米,箱梁宽度是13米,桥梁左右两边还是4米。另外城市地段还有左右各10的控制线要拆迁。所以铁路中心线左右各有近20米的距离。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
国家规定铁路沿线两侧50米内为铁路用地 可以火车这家伙动静可是大了别说50米了500米以后过火车你也听的清清楚楚的,有的时候就的适应了的,电气化铁路现在技术很成熟辐射到是可以放心只要不是天天在跟前站的。 根据铁路保护条例第十条铁路线路两
高架桥离民房的最近距离,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不少于五十米。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和各省市制定的《公路路政管理条
高速公路和民房的距离没有规定。 但新修建的民房必须离开高速公路用地范围30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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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高架桥安全距离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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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住宅距离交通干线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小距离,不同地区比如城市市区,;城市郊区居住社区,村庄和小城镇居民社区等安全距离应该是不一样的。理论值应该是登录名: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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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data//article_6396.htm
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
(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保护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充分发挥道路、桥梁的交通功能,保证交通安全、畅通,保持市容整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占用、挖掘、维护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道路、桥梁包括: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堤、边沟、公共广场;
  (二)桥涵、立体交叉桥、过街天桥、地下交通通道;
  (三)路标、路牌及道路、桥梁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市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主管部门是市、区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市城市道路划分为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路和街巷道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道路、桥梁维修、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二)加强对道路、桥梁的维修、养护,保持路面平整,桥梁设施完好,提高通行能力;
  (三)检查和改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充分发挥其功能;
  (四)按照本办法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占用、挖掘道路实施管理。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负责道路、桥梁交通的管理,排除道路障碍,保证交通畅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批准和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规划、工商、环卫、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做好道路、桥梁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公园、街坊、住宅区内的道路、桥涵以及房地部门管理的里巷内的道路,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有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维修、管理。
  单位自行修建或者集资修建、符合城市道路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可作为城市公用道路、桥涵的,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三章 道路临时占用管理 
  第九条 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道路从事经营;
  (二)占用道路堆物、施工作业、搭棚盖房和修建其他构筑物;
  (三)冲洗、翻拌石料,消解、翻拌石灰,设置炉灶,焚烧废弃物。
  第十条 因集贸市场、摆设摊点、出租汽车停车场、社会停车场等确需占道经营的,由市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工商等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联合制定经营性占道定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按照施行。
  主干道、次干道、消防通道、路口、交通拥挤地段以及其他应控制的路段、公共广场,不得规划为经营性占道地点。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占用道路从事经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经营性占道定点规划,重新核定占用道路的地点、面积和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占用道路从事经营的,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填写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并附占道地点平面示意图,报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缴纳占道费,并由城市管理、工商部门分别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因国家建设、公用设施建设和其他有关事项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持规划红线图和有关批准文件,填写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并附占道地点平面示意图,报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再向城市管理部门缴纳占道费和押金,并由环卫管理部门登记、城市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后,方可占用道路。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广告牌(栏)、单位指示牌(架)的,应征得城市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向城市管理部门缴纳占道费。 占用道路设置邮筒、公用电话亭、治安亭、公用交通和环卫站点等小型公共设施的,应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临时占道审批手续,领取临时占道许可证,可免缴占道费。
  第十三条 机动车、自行车必须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联合划定的地段停放,不得损坏道路设施。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临时占道许可证;
  (二)不得出租、转让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占道性质、扩大占道面积、延长占道时间;确需延长占道时间的,应提前七天,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三)不得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四)保持占道地点及其周围环境的整洁,不得向占道地点周围排放污水和倾倒废弃物;
  (五)建筑施工占道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占道地点周围临时砌筑高一米至二米的围墙,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道冲洗、翻拌石料,消解、翻拌石灰,设置炉灶,应在使用前向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维护道路设施和交通安全的具体措施,并在城市管理、公安、环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严禁损坏市政设施和妨碍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 批准临时占道的部门根据城市建设、交通和市容管理的需要,可以决定缩短、减少原批准临时占道的时间、面积。占道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临时占用的道路,应立即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并请城市管理、环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办理核销临时占道许可证、结算费用、退还押金等事宜。
第四章 道路挖掘管理 
  第十八条 挖掘道路的单位应于施工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计划并附地下设施红线图,由市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召集报送计划的单位进行协调安排。对不报送计划、不参加协调会的单位,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挖掘道路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由挖掘道路的单位持项目计划批件副本、规划红线图和施工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向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挖掘申请表;
  (二)挖掘区间道路和街巷道路,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挖掘主干道、次干道,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转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三)由挖掘道路的单位向审核挖掘道路的城市管理部门缴纳挖掘道路修复费和保证金,并到环卫管理部门登记,再凭收据到批准挖掘道路的城市管理部门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
  (四)挖掘道路需临时中断交通的,应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定恢复交通的期限和登报通告。挖掘道路妨碍公用交通车辆行驶的,应在报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之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用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制定临时通行方案。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新建、扩建竣工不满十年的主干道和不满五年的次干道、区间道路的,应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协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因自来水、煤气管道、电缆等地下管线设施发生故障,急需挖掘道路进行抢修的,由有管理责任的单位边抢修边按规定程序于四十八小时内办毕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并按核定的期限抢修完毕。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挖掘道路许可证;封闭施工现场并派人管理,保证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
  (二)变更经批准的施工时间和范围,应提前四十八小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分段挖掘和按规范要求及期限回填,有条件的应采取顶管法施工;
  (四)在施工地段设置安全护栏,栏上白天插红旗、夜间(雾天)亮红灯;横破的路面应加盖足以保证车辆通行安全的钢板;
  (五)发现煤气管道、电缆等地下管线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严禁损坏,并及时通知有管理责任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挖掘道路的单位应在竣工后四十八小时内填写挖掘道路工程竣工报告单,向城市管理、环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退还保证金。
第五章 道路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经常进行检查,及时维修、养护。
  第二十五条 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外,城市管理部门因其他情况需挖掘道路的,应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并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桥梁上悬挂交通标志牌或为设置护栏等需要挖掘道路,应先与城市管理部门协商。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城市道路平面交叉路口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持平。各单位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时,其连接段的平面线型及结构应先报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 设置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上的地下设施的井盖应与路面相平;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的,应立即补充、修理。自来水管道破裂漏水及其他管道故障引起车行道和人行道路面塌陷变形的,有关部门应及时抢修,城市管理部门应进行督促。
  第二十九条 除维修道路的压路机外,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和超高、超重、特种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城市道路的,应报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措施行驶。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修复挖掘路面的期限,自挖掘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主干道为三天以内,次干道和区间道路为五天以内。水泥路面的修复,应按设计施工规范进行。
第六章 桥梁维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按桥梁上悬挂的交通标志牌的规定通行。
  第三十二条 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桥面试车;
  (二)船桅和船上的装载物超高;碰撞桥身、桥墩;用篙撑点桥墩、桥台、纵横梁;在桥下停船;
  (三)在桥面和桥孔中堆压物品、摆设摊点以及在桥栏上晾晒衣物;
  (四)在桥头两侧五十米范围内开挖、取土,倾倒废弃物和堆放物资,以及危及桥涵安全的生产作业;
  (五)铺设煤气管道等不利于桥梁安全的设施。
  第三十三条 超重车辆通过桥面、超高车辆通过桥孔,借助桥闸敷设跨河管线或架设其他设施的,应报经桥梁(闸)管理单位批准,并在采取安全措施、缴纳补偿费后,在桥梁(闸)管理单位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四条 除维修道路的压路机外,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等特种车辆不得在城市桥梁上行驶,因特殊情况确需行驶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广告牌(栏)、单位指示牌(架)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收取机动车辆的过桥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占道费(含农贸市场占道费)、挖掘道路修复费、损坏城市道路(桥梁)赔偿费收入应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梁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制定。
第八章 责任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章占用道路,或者违反本办法道路临时占用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制止,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按其占道面积加收三至七倍的占道费;出租、出卖、转让临时占道许可证的,由发证部门收缴其临时占道许可证,并没收其出租、出卖所得。
  占用道路过程中,造成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毁损的,照价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违章挖掘道路,或者违反本办法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照价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按其挖掘道路面积加收二至三倍的挖掘道路修复费。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道路、桥梁维护管理规定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完工;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其占用道路、桥梁面积或者行驶面积加收三至七倍的占道费;造成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毁损的,照价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占用、挖掘道路、桥梁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搬迁的搭盖物、堆放物及摊群、摊点,由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强行清除。
  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城市管理部门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公安机关交通道理部门处罚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提出申诉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审核、批准占用、挖掘道路的,或者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造成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城市道路、桥梁破损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由有管理责任的部门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 执行经济处罚,应使用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单据。罚没收入应上交财政。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武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武汉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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