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对欠帐的套路不还给他写大字报算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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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遭人上门贴大字报
日07:11  
  晨报讯 “这债主夫妻俩轮番到我家门口谩骂讨债,甚至还在我家门口贴大字报,我能不能告他侵权?”日前,李鑫康找到了晨报法援求助。
  李鑫康的这一万元钱是在今年3月份借的。据李鑫康介绍,他去年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便在离家不远的地方盘了一个店面开小饭馆。由于手上积蓄不多,开店面的成本算下来要七八万,李鑫康便四处向朋友筹钱周转,汪学诚便是其中之一。李鑫康说,汪学诚最终拿出了一万元钱借给他,当时他还是很感激对方的。在给汪学诚出具的借条中,李鑫康承诺今年7月15日还清所有借款。
  然而,由于以前从来没有过做生意的经验,李鑫康的小饭馆每天都在亏损。很多朋友倒也没有催着还款。唯有汪学诚,还款期限一到,就开始上门讨债。有时一天打来几十个催债电话。李鑫康先凑了2000元还给了汪学诚,汪学诚不满意。李鑫康说,汪学诚夫妻俩轮番出击,朋友间的情谊也因此断掉了。李鑫康干脆不再理对方。这下,汪学诚夫妻俩便整天上门谩骂,引得许多邻居围观。有两次,汪学诚甚至在李鑫康的门前贴起了大字报,都是侮辱之词。
  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袁江生律师认为,李鑫康朋友讨债的做法确实欠妥,不过李鑫康也有尽快还款的义务,如果对方仍然这样闹下去,李鑫康可报警处理。(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南京晨报 姚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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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帐不还,就把这个给他看!
写给欠款的客户,写给辜负"信任”二字的欠款人你曾经说最近在买房最近要买车最近在装修最近手头困难最近孩子要交学费最近又开了一家新店最近刚接了个新品牌最近要交房租最近又搞了一个新项目最近要给父母赡养费最近..............问能否晚一些时间打款给我们当时我是这样想的谁都有困难的时候帮别人摆脱困境别人会感激的你值得我信任近期我还能周转过来珍惜彼此的合作机会做有情有义的生意............................我们答应了你的欠款请求。。。。。。。一个月过去了------没收到款两个月过去了------没收到款六个月过去了------没收到款一年过去了------依然没收到款我想告诉你:我也不是一个人在战斗父母要给钱赡养老婆要穿衣吃饭孩子要买奶粉订校服交学费跟着干的员工要发工资房租水电税务宽带电话要交费夏天空调冬天取暖必须有厂家发货要打款四个轮子的要加油发个货我还得给你付运费成功励志微信:cazqw11111 (←长按复制).......................................我不开银行我不负责印钞我只是一个小本生意最后我只想说在你最困难的时候我帮了你我不需要感恩尽管你有千种万种原因与理由我只希望在我最难于周转的时候把欠款打给我们吧!请不要透支信誉!请不要辜负别人对你的信任!考考你秘A、B两个女人,哪个是凶手?旅馆来了两对夫妇,其中一对是恩爱夫妇,另一对是杀夫外逃的通缉犯和其情夫。由于旅馆已收到通缉令,所以早有警惕。不巧,通缉照片不清楚,无法辩别哪一对是罪犯,但出门迎接的店老板一眼就看出了破绽,便知道哪一对是罪犯了。那么你看出破绽了吗?★有情提示:【想知道答案】点击文章顶部蓝色【每天学点管理学】关注后在消息框 回复 破案 会得到答案温馨提示:?迄今为止公众微信关键词搜索(每天学点管理学),排名第一,值得您信赖,值得您拥有!全中国最大 最全面的管理学分享平台。如何关注【每天学点管理学】微信公众号:◆方法一:点击文章右上方的或分享图标→查看官方帐号→关注◆方法二:添加朋友→搜号→glx365→查找→关注光现集团官方公众微信号:gxjt111领导力第一人—张斌公众微信号:zbi666亚洲销售女神徐鹤宁公众微信号:hening6969【长按微信号即可复制到添加朋友搜索关注】如果您看完文章不能解决问题,请您点击阅读原文留下您未解决的问题,我们马上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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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帐不还法院强制执行会怎样
欠帐不还法院强制执行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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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在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手段主要有以下十项:  第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被执行人在银行里存款的,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必须协助。查询、冻结、划拨法院都需要手续齐备。  第二,扣留、提取收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由执行法院做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入等。这一强制措施原是针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使用,但现在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这一措施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查封、扣押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现在操作的依据主要是司法解释《查封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有几个主要精神大家可以掌握:1、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处分、损毁其财产的强制措施。查封、扣押除了必须下达裁定外,还必须有公示程序,对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加贴封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被执行人转让无效。例如甲公司将被查封的财产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虽然付了钱,但不能取得该财产,因为该财产是禁止转让的财产,转让行为无效,该查封财产仍可由执行法院拍卖、变卖,将其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交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作为乙公司付了钱没有取得财产可以另行追究甲公司的责任。也就是说,在执行中查封、扣押的财产,第三人即便是善意也不保护,必须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查封没有经过公示的,或者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而第三人没有过错的,那么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法院给以保护;2、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执行人经常处于无奈,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由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自动履行,过了这个期限才能申请执行,债务人恰恰在这个期间转移财产,因此对债务人可以采取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但保全措施由谁来办?由法院立案机构办,还是法院执行机构办?通常做法是由立案机构办;3、查封期限、查封的解除,这些都是重要内容,还有《查封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条引起强烈反响,银行反对的意见极大,说对按揭贷款是一个冲击。这条规定本身没错,因为还有第7条,对于超出“必需”的部分,还是可以执行的。最高法院现在正在讨论制定一个关于设定抵押房屋查封问题的规定,也算是对第6条的补充。还有豁免查封的财产、轮候查封和查封期限的问题,前面已经提到过。  第四,拍卖、变卖财产。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将其查封、扣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用拍卖、变卖的资金清偿债务。为了解决当前的需要,关于《拍卖规定》的司法解释有几个重要问题需要注意:第一,拍卖、变卖效率优先的原则。拍卖、变卖过程中有许多时间限制,当事人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主张权利可能就丧失了这个权利;第二,无益拍卖的变通处理。当预计被执行的财产拍卖以后,清偿有优先权的债权和执行费用后可能没有剩余,申请执行的债权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外立法叫无益拍卖禁止,就不拍卖了。最高法院在此做了一个变通处理,给予债权人一个选择,通知债权人,由其决定是否还要拍卖。债权人如果主张拍卖要重新确定底价,此底价要高于原来的底价,重新确定底价的拍卖流拍了,流拍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第三,以物抵债,不管动产还是不动产的拍卖,申请执行人和执行债权人,可以主张以物抵债,如果都不主张以物抵债,则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有主张抵债的就要以物受偿,如果抵债物价值大于债权的债权人需要补交差额,补交差额行为如果未完成,法院可以决定重新拍卖,并不受拍卖次数的限制,即如果是第三次流拍的财产以物抵债而没有付足差额款的法院还可以决定再进行拍卖。关于拍卖次数的规定,动产拍卖两次,不动产拍卖三次;也规定了确定保底底价的标准,每一次降价不得降低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也就是说第一次拍卖的财产比如评估价是一百万元的话,你可以以80万元作为保底价拍卖,如果叫价在80万元以下的视为无效;第二次拍卖时候,也可以在前一次80万基础上再下调不高于20%,也就是64万元,64万元再流拍还可以在64万元基础上再下调20%,成52.8万元。动产只拍卖两次,如果按照变卖价处理,变卖最后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的二分之一。还有一个规定,拍卖财产上的优先权的消灭,买受人买取的是没有负担的标的物,还有其他的有关规定。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第五,搜查。在执行中,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或者隐匿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的,可责令被执行人交出,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定程序进行搜查,被执行人的会计账簿是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对其搜查,并可以复制,但是对会计掌簿原则上不得查封和扣押,但必要时也可以。依据现代诉讼理念,谁主张谁举证:民事当事人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除《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法院一般不去调查相关证据而判其败诉。但是在执行程序中,法院的搜查,却是提取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证据的强硬手段。  第六,强制交付。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必须交付一个特定物给债权人的时候,他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强令他限期交付,如果限期不交付,法院可以采取强制交付,强制交付方法通常也要搜查。有一个案例某甲与某乙系兄弟俩,因祖传的一幅名画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该争议的名画为某甲所有,某乙应将此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给某甲。但是某乙没有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某甲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人民法院责令某乙交出该画,某乙拒绝交出,人民法院依法搜查出了该名画,交付给某甲,某甲签字接收,人民法院同时对某乙进行了处罚。  第七,强制迁退。这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迁出房屋、船舶或拒不退出土地时,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令被执行人迁出房屋、船舶或退出土地的强制手段。强制被执行人迁出,人民法院应将被执行人在房屋、船舶内的财产清出后,将房屋、船舶交给申请执行人。这个环节的工作较为复杂,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可以不清出被执行人财产的,也应当允许。  第八,强制完成行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大多是财产,但有时候也可以对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对于行为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种情况,对可以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例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修缮房屋行为即是可以替代的行为,当被执行人拒绝修缮时,人民法院可委托他人修缮,修缮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绝承担此费用的,按金钱债权的执行方式予以强制执行;第二种情况,对不能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这种情况的强制执行较复杂,一般可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或司法拘留等处罚措施,直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因行为性质的不同做出不同的处理。例如,某甲剽窃某乙作品,侵犯某乙著作权,该纠纷经法院判决,判令某甲赔偿某乙损失和某甲在报刊上赔礼道歉。某甲支付了赔偿金后拒绝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执行法院对“公开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采取的方式:(1)对某甲罚款;(2)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说明判决的内容和进行公开训诫;(3)公告费用由某甲承担。这种情况在必要时也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措施。  第九,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财产。对此,最高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列了若干条。债务人的财产,可以由申请执行人管理,也可以由法院指令第三人管理,现在也有几个成功案例,这是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变现情况下采取的有效手段。  第十,法院有权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有可执行财产是会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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