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方内部发行有串标嫌疑,要求中标后发现串标方写书面整改报告,怎么写,如图!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围标串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货物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挂靠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活动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二)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的;

(三)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五)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與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发现串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七)发現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八)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資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九)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嘚有效证明(如:社会保险等资料)而不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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