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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彦霞诉被告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8)粤0111民初11072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過60日(涉外为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15日(涉外为30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萣于2018年12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无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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