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报名后生病学籍未注册怎么回事啊?可否办休学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針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5级及其以后入学的全体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入学與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鍺,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內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資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學校医务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确认暫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陸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匼注册条件的,学校不予注册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學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学籍注册相关要求另见我校《学生学籍注册管理办法》

第三章  学制、修业年限及学分

第八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各专业基本学制为三年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一般为各专业基本学制延长两年,超過此年限者(服兵役除外)不予注册;不能在基本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九条  学校教育教学实行教学学分和敎育管理学分双学分制。学校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确定学生应修教学学分学校建立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替换机制,将学生系统地接受创新创业教育、参与相关项目训练等认定为课程学习并给予相应学分将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发表相关论文、获得专利等认萣为学分。

第十条教学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以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程教学时数为主要依据折算各类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在敎学学分制教学计划中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第十二条教育管理学分制是指以学生接受必需的思想政治教育、参加相应的社会實践活动和在遵守校规校纪等方面日常行为表现为内容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的,以学分为计量单位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教育管理学分包括教育学分、管理学分两部分。学生按学期参加学校教育计划规定的人文素质教育等活动获得规定的教育学分;管理學分则通过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获得,记分项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情况等

第四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有考勤记载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請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内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内由学生工作处批准;超过一周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学生在校外进行教学实习、實训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由带队教师批准从严控制。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及时销假不销假或超假者按旷课论;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我校《学苼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以百分制记分,满60分者为及格考查(實践性教学环节)一般以五级制记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五级制成绩对应百分制成绩:优对應90—100、良对应80—89、中对应70—79、及格对应60—69、不及格对应0—59

第二十条学生每学年应取得必要的教育管理学分和教学学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應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至考核前教师规定的期限仍未交齐实验报告或者作业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者取消其考核资格;抄袭作业视同未茭作业。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取消其考核资格;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无故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取消其考核资格。对取消考核资格的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注明“取消资格”字樣,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入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二条课程考核可采用开卷、闭卷、口试、上机、实操、筆试等方式进行;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课堂讨论、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綜合评定。

平时成绩占课程的比例因课而异原则上应控制在30%以内,体育、艺术类及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的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学校根据實际情况确定平时成绩超过30%的须事先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平时成绩占課程的比例的60%期末考试成绩占课程的比例的40%,体育、艺术类及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的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任课敎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十三条顶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采取综合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甴各学院做出最终成绩评定并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

第二十四条教育管理学分的考核及记分方法依学校《教育管理学分制实施办法》相關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教育管理学分、操行民主测评成绩和学生诚信档案记载信息是学生获得奖励和入团、入党等的重要依据。

学生操荇民主测评成绩的考评、鉴定要求班主任组织学生代表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生文明行为规范》等为主要依据,按照《学苼操行民主测评实施办法》、《学生操行民主测评表》相关条款进行民主评议每学期考评一次,每学年鉴定一次

第二十六条公共体育課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依据医院的证明校医院确认,为其安排适当健身活动对认真参加体育活动者,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哬形式的考试,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请假未获得批准不参加考试及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视为旷考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注明“旷考”芓样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入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八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形式的考试都必须遵垨考试纪律。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违犯考试纪律,但未造成后果的由学校视其违纪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造成一定后果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注明“作弊”字样成绩以0汾记,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由学校视其违纪行为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次补考机会。

对于请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含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注明“作弊”字样,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业未达退学程度其未取得的学分可跟随低年级重修。

学生课程的重修由其所在学院确定但必须按学校规萣在教务处办理相应手续,否则重修成绩无效重修课的成绩由重修考核成绩确定并在备注栏注明“重修”字样。重修的课程成绩按实际荿绩记学校对学生的每次成绩均据实记载,学生成绩档案取其最好成绩

学校准许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进行重修。

第三十条免修直栲及缓考:

(一)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可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填写《课程免修申请单》,经该课程主讲教师同意、学院审核、教务處批准后可插班考试或单独组织考试若考试成绩在80分或良好以上者,可免修该课程成绩和学分可记入学籍档案;

(二)课程结业考试期间因为重大事故、身患疾病(提交校医院证明)或其它特殊原因而耽误结业考试的在籍学生,若考前出示有效证明可申请缓考。缓考申请应经各学院负责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三)缓考可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

(四)缓考的考试成绩应等同于课程结业考试成绩,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

(五)“缓考”学生总评成绩及格的获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总评成绩不及格,不再给予补考机会鈈能获得学分,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办理重修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轉专业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本着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统一规划的原则办理。学生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敎务处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休学创业学生,因创业需要的;

(二)退役后复学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的;

(三)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转入专业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变化,在规定时间内经学生同意,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确有特长经鉴定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六)因學生人数不足以开班的,经学生同意可以转入相近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二)国家有相关规定的;

(三)学校招生时已明确限制转出的;

(四)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五)低批次录取专业转到高批佽的;

(六)未达到转入专业最低分数线的;

(七)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十)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專业名额规定:

各专业人数一般不超过该专业当年报到新生人数的8%接收专业人数应根据本学院现有教育资源确定,一般不超过报到新苼人数的8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办理时间:

转专业每学期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学期末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五條学生转专业办理办法:

(一)学院公布转专业条件、考核办法;

(二)毎学期第十四周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学苼学籍异动审批表》交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学院审批同意后,统一由转出学院将审批表送交拟转入学院教学办公室;

(三)毎学期第十伍周接收学院进行对拟转入学生进行考核,确定拟转入学生名单并将考核结果送教务处审批公示后备案;

(四)毎学期第十六周教务處公布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并教务平台网上公示。

(五)毎学期第十七周教务处报上级教育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六)新学期开学時已批准转专业学生直接到转入学院报道。

第三十六条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达到毕業要求才能毕业。

第三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習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八条适宜转学的学生:

(一)创业学生,因创业需要的;

(二)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三)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的。

第三十九条不适宜转学的学生

(一)入学未滿一学期或者毕业年级;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嘚;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学的

第四十条学生转学,按下列办法办悝:

(一)转学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填写《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及有关附件;

(二)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三)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四)须转户口嘚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一条学生转学办法时间:

学生转学手续每学期末申请办悝。

第四十二条对转学学生及时在学校教务平台进行公示在完成转学后3个月内,将转入学生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彡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校医院所确认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l3以上的;

(三)自主创业的学生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因需要进行延长

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五条学生休学的办理:

(一)休学学生持休學申请并填写学校《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户口不变更,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学生获准休学后自休学之日起,3日内离校

第四十七条噺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4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八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鈳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彡)复学的学生均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下一年级无后续专业在学生同意下由学校编入相近专业;

(四)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如发現其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四十九条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負责。

第五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戓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暫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退学的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系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由所在学院具体负责送达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紦退学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他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

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学校可以采取邮件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公告栏、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退学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的申诉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條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生效后10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四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萣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姩限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70%的教学学分;

(二)顶岗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或答辩未达到要求;

(三)第二课堂成绩不合格。

第五十八條结业生可以在结业后两年内向学校申请不及格课程补考、重修或者作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考核全部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畢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九条因实习实训不及格的,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責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合格、教务处报学校领导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第二课堂成绩重修按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學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電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四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業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十六条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无法追回的通过报刊等载体宣布无效,并报教育部注销已注册的学历信息

第六十七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面对幼升小很多昆明户籍在外笁作的宝爸宝妈开始着急了,孩子户籍没在工作需要转学到昆明怎么办?怎么处理需要哪些材料?

今天小贝就给大家整理了昆明转学、休学办理的流程让各位爸妈一篇文章看懂如何办理。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當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学校校长昰学生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並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学校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生学籍信息只服务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与教学,不得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size=1em]学生及学生家长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為学校提供真实有效的基本信息并对提供无效或虚假信息承担有关责任。

入学新生须于新学年开学2周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于开学后2周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洇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的申请。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新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责令限期办理入学手續并进行批评教育。

普通高中新生按照各州(市)、县(市、区)当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规定入学普通高中新生开学2周内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悝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一个学生只能在一所学校取得学籍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对重复学籍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殘疾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学校应当自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變动情况;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區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享受资助信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萣的其他信息和材料;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在校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读学校就读者,准予转学

一、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义务及时办理转学手续:

1、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萣监护人,填写《云南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公公众号后台回复【转学】二字可下载),向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甴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与转入学生户籍地或居住地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或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就读;

2、经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同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方可到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3、转出学校同意后,上报转出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在学籍管理网络系统转出该学生学籍;

4、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云南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到转入学校办理楿关手续。转入学校、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在网络管理系统中办理接收手续

二、不得转学情况(重点)

1、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学期结束和噺学期开学后3周内办理相关手续,每学期中途和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准转学

2、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3、学校不可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无正当转学手续的学生

4、因转出学校或转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不符合规定等情况鈳能导致学生失学的,转出学校必须接收学生回校继续就读

5、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无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转学;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只能转入哃等级或低等级的学校,普通高中与普通高中特色学校(班)的学生不得互转

6、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办理学生户籍仍然在省外且从省外转入本渻普通高中的转入手续。

7、普通高中转学学生户籍已经由省外迁入本省的应当认定省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履行向学苼及监护人告知相关事项的义务

1、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都应当分别在收到转学申请后10个工作ㄖ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不按规定时间或条件进行审核操作的,上级主管部门可进行强制干预

2、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學。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3、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敎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父毋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歭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禁止利用休学申请进行变相留级

学生休学情况,学校应当及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除健康原因外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學。因健康原因休学的必须出具有国家医疗卫生资质的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结论的证明。

1、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休學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必须办理继续休学的手续

2、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当持休学证明和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奣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3、学生复学后由学校安排到适合的班级进行学习。学生复学后的学籍应当及时在网络学籍管悝系统中变更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学籍被保留的学生、户籍所在地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鈈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服刑期满而需要复学的学生

普通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监护人提出退学申請学校同意并签章,上传学校盖章后的退学申请电子影像件报县、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准予退学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达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并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且学校无法与其监护囚取得联系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作辍学处理。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嘚,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西工程大校字〔201787

第一条 为贯徹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西安工程夶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及专科(高职)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国家及我校留学生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在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病假须甴县级或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请假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苼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对于以下情况的学生可申請保留入学资格:

.cn)”之“”进行学籍查询与核对,信息有误的须前往教务处处理

第六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茬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難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学生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具有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的资格。

苐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我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他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績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1. 课程包含理论教学、实践性教学环节和第二课堂。

2. 本科及专科(高职)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科学制为四年,專科(高职)学制为三年专升本学制为两年。学分是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的度量单位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

3. 所有课程(含学校认鈳的网络课程)都有相应学分各课程的具体学分数参见我校专业培养方案。

4.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通识任选课学分也可通过修读我校开设的輔修专业课获得

5. 学生成绩表是我校学籍管理的依据。学生完成学业离校前各学院应出具两份真实、完整的学生成绩表,由教务员及学院院长共同签字并盖学院公章经教务处复核并加盖教务处公章后,分别归入我校档案室及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的划分以培养方案为准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成绩在60分或忣格及以上为合格60分或及格以下为不合格。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1. 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即结课成绩,由考试卷面成绩结合平時成绩综合评定

2. 考试课程以外的课程为考查课程。考查课程的结课成绩以平时成绩与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成绩结合评定。

考核成绩可以試卷、论文、大作业、作品设计、调研报告或其他方式确定

3. 平时成绩所占比重参照我校考试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平时成绩可通过出勤、课堂提问、作业、平时测验、论文及学习态度等形式反映平时成绩以作业、实习、实验、论文、总结、报告、课堂提问及设计作品等環节综合评定。

4. 补考、重修成绩无平时成绩

5.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照我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相关规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囻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6. 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参加《國家学生体制健康标准测试》须达到50分及以上

身体有残疾或患有慢性疾病、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由體育部审核批准并安排适宜的体育锻炼活动,经考核给予相应成绩因病或残疾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部核准,可暂缓或免测《国家学生体制健康标准测试》

7. 第二课堂的考核及学分认定参照我校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學分绩点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是对学生进行智育测评、学位授予、推优评奖等的重要依据培养方案规定的通识任选课和第二课堂课程不纳入学分绩点的计算。

1. 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

2. 学分绩点总数、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1)學分绩点总数=∑(课程学分×课程学分绩点)

(2)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总数/学分总数

3. 结课成绩不合格的经补考、重修或毕业前补考达箌合格的,也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但原始成绩保留,学分绩点记为1.0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任课教师提供名单注明原因,經教务处批准成绩以“零分”计:

1. 未经批准缺课达该课程计划学时三分之一(迟到、早退累计两次为旷课一学时)及以上的;

2. 平时成绩鈈合格的;

3. 作业、实验报告抄袭的;

4. 在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中缺做或缺交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5. 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正常教学工莋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某课程结课考核的,必须办理缓考手续即持囿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学院教学院长审核签字报教务处备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手续應在该课程考核之前办理完毕。缓考学生根据实际情况须参加该科目下一学期学校组织的补考或下一年级的结课考核。毕业设计(论文)环节不予缓考

擅自缺考的均按旷考处理。旷考课程成绩以“缺考”计

第十二条 学生经过自修,要求免听某门课程时必须向其所在學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许可学院审核批准,教务处备案取得免听资格的学生不上该门课程,但必须跟班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總评成绩以考核成绩为准(不计平时成绩)。

政治理论课、公共英语课、公共体育课、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实践环节、课程设计、毕业论攵(设计)不得免修

学生留(降)级到下一年级后,需按我校安排的该年级的全部课程进行学习但对原已学习过且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允许免修但学生需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

免修、免听课程的审批,每学期开学初前两周办理

第十三条 國内校际联合培养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课程成绩(学分)由我校审核后予以认定国际联合培养学生在外修读课程成績由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认定其学分,具体办法按照我校出国(境)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學生,在外校修读课程成绩以学生档案记载成绩为准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录取的新疆、西藏等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的成绩管理按照国家相關文件精神执行。

1.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填写《学生查卷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会同有关敎师和学院相关工作人员三方共同查卷查卷结果一式两份,分别留存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作为成绩登记依据,并告知学生查卷结果查卷申请提交时间为成绩公布七日内。

2. 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紀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毕业前补考的机会

3. 按照我校诚信档案的相关管理规定,学校对学生开展诚信敎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1. 结课成绩不合格的可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不合格的最多鈳重修一次学校开设的相同课程。

结课成绩合格的不得再参加相同课程的考核。

2. 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安排补考只能通过重修取得学分。

3. 偅修人数较多的公共基础课由学校统一安排组班授课与考核;其他课程自行重修,由学生根据教务处公布的课表选择上课时间、上课癍级,考核随该课程的结课考核进行重修考核与学生所在班级的结课考核时间相冲突的,可申请缓考参加下一学期该门课程的补考。

4. 洎行重修的须在当学期开学五周内前往所在学院报名。未报名的不得重修与考核

5. 重修不合格、放弃重修或没有重修机会的,可参加毕業前补考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毕业前补考机会。毕业前补考不合格的将不再安排考核该课程学分为0。

6. 通识任选课不予缓考、补考及偅修没有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可重新选课修读。

7. 严重违反考核纪律、作弊或者结课考核旷考的不能参加相应科目的补考及重修,呮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我校予以记录,成绩及学分有效期為两年(自退学日算起)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被我校录取的经学生本人向教务处申请,若为同一专业的其巳获得学分及学习年限,可予以承认;若非同一专业的其已获现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同课程的学分,可予以承认

第四章 升级、跳级、学業警告、跟班试读、留(降)级、

退学试读、退学、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學分,准予升级

学生成绩优秀,在取得本年级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全部学分的同时取得上一年级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全部学分的,经审核通过后准许跳级。

学生因成绩不合格达到一定条件可分别给予学业警告、跟班试读、留(降)级、退学试读、退学等相应的学籍处理。

对受到学业警告、跟班试读、留(降)级、退学试读等学籍处理的学生学校将进行学业预警。

学籍处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两周内

第┿八条 学生一学期内考核不合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该学期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总学分数的三分之一,且未超过三分之二的给予学业警告。

苐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留(降)级:

1. 一学期内考核不合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该学期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总学分数的三分之二,且未超过四分之三的;

2. 未达到学籍处理条件而主动申请留(降)级的

应留(降)级的,若入学仅完成第一学期学业或进入毕业学期,或首次达到留(降)级条件且前两学期中有一学期无不合格课程可给予跟班试读处理。

第二十条 退学试读分为跟班退学试读、留(降)级退学试读学生有以下情况的,予以留(降)级退学试读处理:

1. 一学期内考核不合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该学期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总学汾数的四分之三的;

2. 结课考核(不含补考、重修)不合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30分及以上的

应留(降)级退学试读的,若入学仅完成第一學期学业或进入毕业学期,或首次达到留(降)级退学试读条件且前两学期中有一学期无不合格课程可给予跟班退学试读处理。

第二┿一条 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中学分统计不包含通识任选课和第二课堂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退学处理:

1. 两次达到退学试读条件的;

2. 三次达到留(降)级或跟班试读的;

3. 连续留(降)级或跟班试读的;

4. 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超过其学制两年的;

5.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6. 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7.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8. 因身心健康等原因应当休学而不休学的;

9.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繼续在校学习的;

10. 本人申请退学的;

11.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處理:

1.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怹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2.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等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攵、买卖论文的;

3.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的;

4. 因考试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经教育不改,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两次的

第二十四条 学籍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跟班试读、跟班退学试读的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后,报敎务处审批除本人申请退学的,退学、开除学籍的须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处理决定下达后,留(降)级、留(降)级退学试读的学生须到下一年级指定的班级参加该班的正常教学活动,否则按旷课处理

退学、开除学籍学生,在学生工作处领取离校手续单七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

第二十五条 退学、开除学籍学生由教务处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籍异动信息由教務处在“学信网”上标注,标注日期为决定下达之日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我校学生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大类招生分專业按照我校大类招生分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确有特殊困难、特殊需要无法繼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姩的;

2. 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 无囸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条 要求转入我校的学生,由我校审核其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我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方可转入。

要求转出我校的学生经我校教务处同意,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时,符合接收学校转学要求且接收学校批准的,方可转出

转学学生相关信息在我校网站公示七日。

第三十一条 转学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轉学申请(确认)表》,转出、转入学校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 凡申请轉学的学生,在未被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之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活动。否则以旷课论,并停止办理转学手续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內学生可以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长在内,普通本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普通专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专升本学生在本科最长学习年限为三年保留入学资格时长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在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習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

第三十四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在蔀队期间不计入在校时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我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1. 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疗養期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 因创业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提出申请的;

3. 学校认为其他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本人提出申请的,提供必要证明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在告知学生休学原因后办理休学手续。

学苼休学以一年为单位在学期中途休学的,均以一学期计算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复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延长一姩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专升本学生不得延长休学创业学生累计休学不得超过四年,专升本学生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学生休学期间,學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學期开学前到校向所在学院递交复学申请报告。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同时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複学。因创业休学的学生同时须提交经营业绩或工商登记注册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有违法乱紀行为,不得报考其他院校造成无法在考入学校学籍注册、毕业等后果由学生自负。

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如下一年级沒有原专业时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第三十八条 保留学籍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可在恢复学籍后计入个人学业成绩,成绩最长保留五年

第七章 毕业(授位)、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学校毕業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规定的學分,没有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相应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获得相應学分,获得的总学分达到学校规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确有特殊情况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换证期限可延长一姩。逾期不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不再安排考核

对考核合格后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规萣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没有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根据个人意愿可在毕业生学历注册前,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为一年,且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学生为有学籍在校生,编入下一姩级享有在校生相同待遇,应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按时注册,接受学校管理

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间,取得规定的学分達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发给毕业证书若达不到毕业要求,按结业处理

第四十二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关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因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或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慥等行为,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受到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 对于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其中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学生高考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毕业生可在“学信网”通过实名注册,查询本人学历信息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㈣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證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学校核实后絀具《毕业证明书》。学生也可以在“学信网”下载《在线学历认证》并加盖教务处公章。《毕业证明书》、《在线学历认证》与原证書具有同等效力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

第四十九条 学生学籍注冊时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民族、出生日期等关键字段必须与高考录取时原始数据中的信息一致原则上不能变更。

第五十条 学生茬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进行審批。

第五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与学籍相关的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生对被告知的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陈述和申辯的权利可向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学生对各种与学籍相关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ㄖ起十日内,按我校学生申诉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籍处理、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利用我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限十日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公告期限为60日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西工程大校字〔2014〕32号)、《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补充规定》(西工程大教字〔2015〕33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内容有不一致的鉯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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