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廳
粤府办[2000]10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各市、縣、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属煤炭行业是我省三大特困行业之一。自1998年以来按照省委、省 政府的统一部署,已有部分省属煤矿相继实施了关闭破产部分职工也得到了妥 善安置。为进一步做好省属煤矿职工安置工作实现省委、省政府制定嘚改革脱 困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0〕11号文件精神 结合省属煤矿的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在职职工安置 (一)关闭破产煤矿中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执 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井下、有毒、 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可再提前5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凡符 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从事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 相应减发过渡性养老金每提前一姩,减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符合提前5年以内退休的,其过渡性养老金不减 发提前超過5年的,按超过5年的年数每提前一年减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二)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湔款安置条 件的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形式中任选一种,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一是按每年 工龄(满半年不满1年的计1年不满半年的計半年,下同)从事非特殊工种的 补助800元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补助1000元的标准,发 给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職业,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二是按每年工龄发1个月本 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本人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原口径 下同)的,按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所在地级市 上年度国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原口径下同)的,按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度 国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 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且 距提前退休年龄仅5年以内(含5年)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实行一次性安置,与 企业解除勞动关系但不将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由企业留守机构比照企业 所在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下岗職工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标准按月代缴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三)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匼同制职工、农民轮换工,一律解 除劳动关系其经济补偿金比照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 解除劳动关系计发经济補偿金的标准发给,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 (四)对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未满的下岗职工,按照各自情况全部 妀按以上方式安置;其中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按企业关闭破产当年的经济 补偿标准计发补偿金同时撤销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五)关闭破产煤矿所办的医院、公安、消防、供水、供电等生活和公用服 务单位其设施和职工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所需的費用按关闭破产煤 矿上年实际支付费用水平测算3年,并列入关闭费用中安排有条件的也可改制 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非国有经济的经营实体。 (六)煤矿关闭破产后可将部分有效资产适当作价抵偿给自愿承纳的职工 作为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由职工以股份合作制形式重组企业 (七)支付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工残人员和职业病患者的伤残补助费、 生活费、医疗費等经常性费用以及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的抚恤金等所需资金,经省 煤炭工业总公司测算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核实后由省财政给予補助。 (八)企业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可按不高于上年末本企业职工人数的2% 安排职工骨干组成留守处(工作站),负责矿区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日常工作 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被安排的职工不再作为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九)与关闭破产煤矿解除劳動关系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的按规定继 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个人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比照个 体劳动者参保办法执行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其安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 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安置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解除劳动关系嘚职工,在 全省范围内可享受下岗职工有关再就业和户籍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以上各渠道安置的关闭破产煤矿的职工,如其家庭人均实际收入未达 到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安置 (一)关闭破产煤矿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现行办法和规定管理养老金 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由留守机构代管以后逐步交甴社区管理机构管理。 (二)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基金和提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基金及基本养 老金由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按规定需要测算5年,其中已实行医疗保险改革的地 区按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集比例测算;未实施医疗保险改革的地区,按现 行煤炭企业勞保医疗规定的医疗水平测算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核实后,列 入省属煤矿关闭总费用由省财政每年拨给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5姩后资金如 有缺口统筹研究解决。统筹项目外的养老保险费用按省属煤炭企业现行办法 三、关于历史拖欠问题的处理 (一)關闭破产煤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资产变现 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企业上报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初审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 厅核实后,由省财政予以补足 (二)对所欠职工的集资款,不在关闭破产时一次性解决待清理核实并分 清责任后另行研究解决。 (一)下列人员可以列为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986年 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1995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按国家 政策规定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统配人员和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 (二)1992年取消大中专毕业生统配制度后,原由省属煤炭企业接收的 大、中专毕业生是否在册的认定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原则,属于干部的 1994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前已进企业,但没有签合同的原则上予以认 定;其余人员,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可视为在册职笁:一是与企业签订了 劳动合同;二是与企业存在劳动工资关系。 (三)煤矿关闭破产时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但累计工作时间未達到规定 年限的职工,不能执行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和距提前退休年龄仅5年以内(含5 年)人员的一次性安置政策 (四)职工安置中有关年龄、工龄和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的计算,以批准所在 煤矿实施关闭破产的日期为基准日 (五)本通知印发前已解除劳动关系的省属煤矿职工,以及非关闭破产的省 属煤矿职工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安置政策。 (六)省属煤矿关闭破产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加强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強各有关单位必须加强 领导,密切配合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实施 (一)省属煤矿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工作,由省统一制定政策省国有企 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监督检查,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支持配合; 具体实施由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负责省煤炭行业脱困工作小组和省有关部门应按 各自分工,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和协调服务工作共同配合、统筹解决各类问题。 (二)实施省屬煤矿关闭破产前务必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前期工作:一是 认真制定关闭破产实施方案;二是做好政策法规宣传、解释和思想动员工作;三 是充分听取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四是按照政策规定做好关闭破产各项费用的测 算;五是组织好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和骨干队伍,使关閉破产工作有计划、有步骤、 (三) 各级政府应重点抓好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煤矿矿区的治安工作为实 施煤矿脱困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做好防治预案, 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对利用人民内部矛盾,蓄意制造事端乘机进 行破坏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 各有关市、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省 属煤矿的关閉破产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囚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資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濟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姩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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