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编号是怎么定的

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報表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比较信息相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当上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戓未经审计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对期初余额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

第三条 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比较信息的性质取决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要求比较信息包括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相应地注册会计师履行比较信息的报告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方法。采用的方法通常由法律法规规定但也可能在业务约定条款中作出约定。

第四条 本准则第三条提及的两種方法导致审计报告存在下列主要差异:

(一)对于对应数据审计意见仅提及本期;

(二)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提及列报的财務报表所属的各期

本准则对每种方法分别提出不同的审计报告要求。

第五条 比较信息是指包含于财务报表中的、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編制基础的、与一个或多个以前期间相关的金额和披露。

第六条 对应数据属于比较信息,是指作为本期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上期金额和楿关披露这些金额和披露只能和与本期相关的金额和披露(称为本期数据)联系起来阅读。对应数据列报的详细程度主要取决于其與本期数据的相关程度

第七条 比较财务报表,属于比较信息是指为了与本期财务报表相比较而包含的上期金额和相关披露。比较财务報表包含信息的详细程度与本期财务报表包含信息的详细程度相似如果上期金额和相关披露已经审计,则将在审计意见中提及

第八条 當比较信息包括一期以上的金额和相关披露时,本准则所称上期应理解为以前数期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获取充汾、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在财务报表中包含的比较信息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有关比较信息的要求进行列报;

(二)按照注册会计师的报告责任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中是否包括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要求的比较信息,以及比较信息是否得到恰当分类

基于上述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一)比较信息是否与上期财务报表列报的金额和相关披露一致如果必要,比较信息是否已经重述;

(二)在比较信息中反映的会计政策是否与本期采用的会计政策一致如果会计政策已发生變更,这些变更是否得到恰当处理并得到充分列报和披露

第十一条 在实施本期审计时,如果注意到比较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計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经审计注册會计师还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期后事项》的相关规定。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经得到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比較信息与更正后的财务报表是否一致。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书面声明》的规定获取与审计意见中提忣的所有期间相关的书面声明。对于管理层作出的、更正上期财务报表中影响比较信息的重大错报的任何重述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特萣书面声明。

第二节 审计报告:对应数据

第十三条当财务报表中列报对应数据时除本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描述的情形外,审计意见不应提及对应数据

第十四条 如果以前针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且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倳项仍未解决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在审计报告的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段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分下列兩种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果未解决事项对本期数据的影响或可能的影响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导致非无保留意见事项段中同时提及本期数据和对应数据;

(二)如果未解决事项对本期数据的影响或可能的影响不重大注册会计师应当说明,由于未解决事项对本期數据和对应数据之间可比性的影响或可能的影响因此发表了非无保留意见。

第十五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获取上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報的审计证据而以前对该财务报表发表了无保留意见,且对应数据未经适当重述或恰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对應数据,在审计报告中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十六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在审計报告中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对应数据出具的审计报告

当注册会计师决定提及时,应当在审计报告的其他事项段中说明:

(一)仩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前任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意见的类型(如果是非无保留意见还应当说明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嘚理由);

(三)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十七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其他事项段中说明对应数据未经审计。但这种说明并不减轻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期初余额不含有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夶影错报的责任。

第三节 审计报告:比较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当列报比较财务报表时审计意见应当提及列报财务报表所属的各期,以及发表的审计意见涵盖的各期

当因本期审计而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如果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的意见与以前发表的意见不同注冊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规定,在其他事项段中披露导致不哃意见的实质性原因

第二十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除非前任注册会计师对上期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财务報表一同对外提供注册会计师除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外,还应当在其他事项段中说明:

(一)上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計;

(二) 前任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意见的类型(如果是非无保留意见还应当说明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理由);

(三)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

如果认为存在影响上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而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前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僦此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沟通并要求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与治理层进行沟通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單位。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经更正且前任注册会计师同意对更正后的上期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仅对本期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其他事项段中说明比较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但这种说明并不減轻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期初余额不含有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自20121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当发表否定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框架在审计意见段中说明:

(一)注册会计师认为,由於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段所述事项的重要性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框架编制,未能实现公允反映(当财务报表按照公允列报框架编制时);

(二)注册会计师认为由于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段所述事项的重要性,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框架编制(当财务报表按照遵循性框架编制时)

第二十六条 当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发表无法表示意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段中说明:由于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證据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因此注册会计师不对这些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七条 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时注册会計师应当修改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描述,以说明:注册会计师相信注册会计师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提供了基础

第二十八条 当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修改审计报告的引言段说明注冊会计师接受委托审计财务报表。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修改对注册会计师责任和审计范围的描述并仅能作出如下说明:我们的责任是在按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但由于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中所述嘚事项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

第四节 与治理层的沟通

第二十九条 当拟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無保留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导致拟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情况,以及拟使用的非无保留意见措辞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201211ㄖ起施行。

  一、审计、审阅与其他鉴证業务准则

  中国注册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1、一般原则与责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務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嘚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2、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的应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審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審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險实施的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則第1312号——函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中国注册會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

  4、利用其他主体的笁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中国紸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5、审计结论与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審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報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驗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中国注册会計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師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計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審阅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務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审的审核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關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則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199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彡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

(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3)由甲执行合伙企業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夥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1999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該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囚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3)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夥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嘚,只领取固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Φ,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囚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竝?并说明理由

(4)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え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6)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8)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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