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内部认命的审判员不用司法考试了吗

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篇一:《最高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13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在中组部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行法官助理制度。这一制度以缓解西部基层法院法官短缺为主要目标,而它对整个法院审判组织模式的改变也可能起到重要的试验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
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组织模式。法官行使审判权,主持庭审、作出裁判、签发文书;法官助理承担调查收集核对证据、审查诉讼材料、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等程序性事务;书记员负责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介绍说,近些年来,西部地区由于经济、文化欠发达,法律人才分布较少,许多法院都面临着法官断档、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给法官配备助理后,可以帮助法官分担部分审判辅助职能,把法官从繁琐的程序性、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这样可以使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审理更多的案件。另外,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符合法官条件的法官助理在将来也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被选拔任命为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
(法官助理)他跟法官最大的条件主要区别是不需要司法考试,不需要一些相应的法律工作经历,这样我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缓解西部法官断档所造成的人员和案件的矛盾。“
据介绍,目前,西部地区基层法官助理的主要来源是法院内部的录用制书记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属于法院内部现有人员配置范围内,不涉及人员编制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了聘任制书记员一律不得任命为法官助理。如果法院内部具备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不足,以后也可以面向社会招录。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
“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西部地区基层法院还可以新招录一些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暂不具备任命法官条件的大学毕业生,任命为法官助理”
据最高人民法院介绍,这次法官助理试点工作,涉及到贵州、四川、重庆、云南、广西、陕西、内蒙古、新疆、宁夏、西藏、甘肃、青海等西部地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
我们选择农村县、自治县(基层法院)大概范围在800多个左右,由于法官的短缺,所以审判力量薄弱,我们通过法官助理这种形式从人员管理体制上来解决法官短缺的矛盾。
(还要加一些这种审判模式的价值及全国法官短缺面上内容)
据了解,西部地区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将在明年上半年全面铺开。篇二:《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郭信主
虽然从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允许进行法官助理改革试点已经有十多年了,但法官助理制度仍然停留在部分地方法院政策试点阶段,显得进展缓慢。由于未在法律制度上正式确立,导致部分试点法院的法官助理们的前景充满不确定性,权利得不到保障。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定位问题
制度定位是一个根本性问题。按照最高法院的改革要求,法院改革的核心就是审判组织及其运行机制和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问题。改变过去法院各类人员简单套用行政公务员那套管理模式,切实建立以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审判,书记员专司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新型审判机制。而要建立法官为中心的新型审判机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审判资源的配臵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法官员额以及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法官员额制度是法官助理产生的基础,法官助理制度要保证法官员额制度的实现。谈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实质就是要解决法官员额与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问题。仅谈法官助理,不谈法官员额;或者仅谈法官员额,不考虑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都是不科学,不现实的,二者是互为条件、互为基础的①。设臵法官助理就是为了分流法官的审判辅助性事务,减少审判对法官的需求,减少法官数量,提升法官综合素质,使复合型、专家型的精英法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重新优化组合核心审判资源,法官和法官助理分别从事不同性质的工作。
大幅减少法官,必然涉及到原有法官的分流问题,包括法官助理在内的司法辅助人员改革为我们提供了重要分流的渠道②。2002年修订的《法官法》规
定了有关法官员额的内容,这就为进一步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走精英法官之路奠定了法律基础。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孤立地进行,应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理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关系和职务关系,改变过去那种‘书记员一助理审判员一审判员’的任职模式。'③
从现实情况来看,法官助理承担的很多工作是原来书记员从事的工作,如何界定二者的职能划分,是一个关系改革目标能否得到准确落实的重要问题。,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确定法官员额后,一些不能继续担任法官但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法官助理。',实行书记员单列序列。书记员属于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实行编制单列、职务序列单列。'④由上可以看出,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虽然都是司法辅助人员,但是一个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一个是,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
从审判机制上看,一方面法官助理代表法官负责庭前准备工作,他是法院与当事人联系的纽带,是法院或法官为当事人服务的具体执行者。法官助理的出现,既体现了司法的服务职能,同时又避免了法官对案件的包揽行为,避免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私下接触,客观上也起到了内部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法官助理是联系法官和书记员之间的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法官助理在工作中既要接受法官的业务指导,又担负着协调书记员开展工作的职责①。
二、助理审判员的取消和法官助理的任命问题
根据1999年出台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33条即,随着审判长选任工作的开展,结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 2004年9月出台的《法官助理试点意见》中提到法官助理改革,实行,老人老政策、新人新办法'。
②,老人老办法'是指试点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后现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在行使法官助理职能时法律职务不变,待遇不变;,新人新政策'是指试点法院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如果法官员额出现空缺,可以经过法定程序,从现有符合法官(审判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任。
结合最高法院一系列相关改革措施,我们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方面的一些改革措施路径,首先是对书记员的单独序化和聘用制管理,其次通过修改《法官法》提升初任法官的任职条件,切断过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常规晋升模式,接着实行法官的选任制、法官员额制,同时对落选的法官或者没有进入员额内的旧有法官,调整出审判岗位或者转化为法官助理制度,以确保员额化情况下法官数量能够维持法院正常运转。法官在定额化的前提下,员额不缺就不任命,缺乏时也不任命助理审判员,而是直接任命审判员。同时,为适应日益繁重的审判需要,还从外部不断大量补充新的优秀的法律毕业生,作为新招的法官助理。
而在实践中,也有理解认为助理审判员实质就是,法官助理',进而认为法官助理改革就是将助理审判员改称为法官助理。因为根据法院组织法中关于助理审判员的职责的规定:,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从词义角度看,,协助'即为从旁帮助、辅助之意。应当说,,助理审判员'实质就是,审判员助理',即现在的,法官助理'。只是我们过去一直把这一助理审判员制度走了样,现在又高呼创新③。但根据《法官法》,助理审判员是法官,法官助理不是法官,是审判辅助人员。搞法官助理试点,决不是要把所有助理审判员转任法官助理④。
在实行法官员额制度的条件下,法官助理改革绝不仅仅是增加一个职务序
列、增加人手的问题,而且也是对原有审判人员队伍进行内部重新优化组合的过程,它要承担优化审判资源,调整促成一个精英化法官队伍的目标。
三、法官助理是否采用聘用制的问题
对于聘用制法官助理,支持者认为,最高法院提出的法官助理的要求太过原则,缺乏操作性,尤其在一些人员编制少、机构建制特别的基层法院,存在太多困难和障碍,增编太难、审判长选任后落选的旧有审判人员摆资历、缺能力、助而不理、理而不能的现象已经暴露,难以转化为法官助理,但是法院案件量逐年增加,审判压力非常大,只有走编制以外、界定任期、面向社会、公开聘用的,编外'路子,上述诸多问题和矛盾便可迎刃而解①。理论界也有认为,随着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将来法院人员构成中应当是除了法官作为固定人员担任终身职务以外,其他都应实行聘用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优胜劣汰的竞争原则合理地增强人员的流动性②。
反对者认为,根据2004年最高法院出台的《法官助理试点意见》中要求法官助理 ,…(五)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同时法官助理从事的属于国家公务,只能由有执行公务资格公务员完成。根据国家对编制控制的精神,机构实有人员不能突破规定的编制,对超编人员不得核拨财政资金,还要承担责令改正、有关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负责人要受行政处分③。另外,聘用制的法官基本都是从法院外部增加新人,只是在量上进行平面扩张,没有根本上优化重组内部审判资源,回避了对法院的内部改革,一时间应付了审判工作需要,长远来看还会面临不断增加的难题。
从改革的趋势来看,同为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从正式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之后新进人员已经全部为聘用制,法官助理不是不可以参考采用,但同时书记员
虽然为聘用制,但仍不失其公务员身份,仍为聘用制司法公务员,法官助理比书记员技能要求更高,为其队伍的稳定发展而言,再结合考虑到中国实际来看,仍需尽量将法官助理定位为公务员序列,否则相比法院其他各类人员仍有失偏颇。但是法院改革是综合性改革,改革需要一个过程,各地区各法院情况差别太大,故不能一刀切。笔者认为,对于审判任务重、内部改革阻力过大、编制有限的法院,如果争取到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也可以考虑暂时聘用一些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做些庭前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待编制有空缺的时候再择优录用,或等待我国确立相关法律依据后再集中展开。
对聘用制法官助理的管理又具有一些特殊性,例如他们不涉及职级发展问题,将来做得好也不可能晋升法官,现行法官在公务员待遇中就已经很低,聘用制法官助理们的待遇很难有持续吸引力,部分人员可能会一直心态不稳,队伍相应流动性可能会更大一些,对其作用的发挥也存在一定特殊性,我们应当根据其特点对其合理定位、扬长避短,合理其配臵工作职能,强化管理,除了参考公务员管理规则的时候,也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业绩考核、薪金升降的规则、社保缴纳、招录、辞退、辞职等一整套规则。在必要的时候,如果有机会,对一些优秀的法官助理,还可以尝试帮助解决或争取为地方事业编制,以增强法官助理职位对其的吸引力④。
四、法官助理的配臵原则和比例问题
(一)法官助理的配备原则问题
对于如何配臵法官助理,根据法官助理的性质和职责,我们认为宜坚持以下四个原则:(1)法官助理配臵要好钢用在刀刃上。法官助理要优先配备给专业素质高、办案能力强的法官,不搞一刀切,不搞平均分配。只有将优秀的法官助篇三:《我国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情况概述》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情况概述
法官助理,顾名思义就是法官的助理,是由法官指导下开展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法院内部公务人员,法官助理本身没有审判权。法官助理最早产生于十九世纪中后期的美国,当时是美国的法官以私人的名义聘请法官助理,后来得到美国联邦和其他一些国家的认可后逐步推广,至上世纪末被我国法院引入。
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最高法院的指导和推行过程中主要经历以下阶段: ( 一) 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首次提出了在高级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摸索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经验; ( 二) 2002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若干意见》明确了在全国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 三) 2004 年 9 月经中组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同时明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为全国试行法院; ( 四) 2007 年 12 月,最高院下发了《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 以下分别简称《试点意见》和《实施方案》) ,使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扩充到西部 800 多个基层人民法院。再到近些年,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为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也纷纷尝试采用法官助理的形式。[1]以在我国试行法官助理制度较早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为例,该院打破传统的“一审一书”式,实行加入了法官助理的“3 +2 +1”和“1 +1 +1”模式: 普通程序为三个审判员,两个法官助理,一个速录员; 简易程序为一个审判员,一个法官助理,一个速录员。其中,法官助理又分程序助理和文字助理,程序助理的工作主要是送达、排期、调查取证、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文字助理主要承担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审判员的主要精力放在开庭和法律文书的修改定稿上。全国其他一些正在试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法院采取的配比模式( 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 还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3 + 3 +2”模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 + 2 + 2”模式,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1 +2 +2”的模式,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的“3 +3 +2”模式等,它们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相比也都是大同小异。总体看来,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处于试行推进阶段,其定位、职责等尚待法律认可确定,理论代写论文界和实务界也有各自不同的见解,但对于我国试行并推进法官助理制度的必然性、可行性和现实意义已为多数人认同。事实上,法官助理制度十余年的试点工作,在缓解当前法院人少案多这一凸出矛盾中,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最直接的作用便是让审判人员从大量繁琐的辅助性事务中解脱出来,相应地减轻其工作压力,使其有更充足的精力和清晰的思路来处理案件的审理。这也让我们看到法官助理的现实需求量,高校法学院如能做足准备,主动介入,与人民法院一起推动这一制度的深远发展,确保法律事务( 辅助工作) 人才梯队建设良性循环,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和人力资
源,其对促进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中国法治进程建设、法学教育改革的意义和影响都将是巨大的。篇四:《关于法官助理使用问题的若干思考》
关于法官助理使用问题的若干思考
我国传统的“一审一书”模式客观上造就了法官与书记员之间的师徒关系。在这样的审判模式中,大量的事务性工作由法官和书记员共同完成,法官为繁重的事务性工作所累。在传统审判方式中,法官既负责案件事实的调查,又要对案件适用法律,法官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大量民事、经济纠纷涌入司法程序的今天,传统的办案方式已经无法消化日益增加的案件。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诞生的法官助理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是一种指导与服务的协作关系。它要求法官助理必须从法官的角度考虑问题,时刻为法官公正高效审判做好辅助性工作,使法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司审判。法官助理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还成为法官的重要来源之一。设立法官助理制度,其目的就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职责,科学配臵法院内部司法职权,理顺法官与其他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司审判,提高审判的质量与效率。法官助理制度作为一种新生制度,是审判机制改革中具有突破性意义的制度创新,是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作出的重要探索。如何建立并发挥法官助理制度的积极作用,是司法改革应该追求的目标。任何改革都是作为过程存在的,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也不例外,该项制度在实践落实中有其不完善的地方,突出表现在法官助理的现实使用情况与设立此项制度的目的
之间存在着明显不吻合的地方。身为一名法官助理的笔者,试图通过本文以法官助理的使用问题为切入点,探讨法官助理使用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法官助理使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法官助理的使用应该符合设立此项制度的初衷与目的,即在合理划分审判职责,科学配臵法院内部司法职权,理顺法官与其他辅助人员的关系后,法官助理切实履行其职责,保证法官专司审判,使法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使法官能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静下心来研究相关法学理论和法律适用问题,以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然而,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如何使用法官助理这一问题存在着不同的方式,如有的法院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3:2:1的比例配臵审判资源,称之为“三二一”审判机制;有的法院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1:1:1的比例配臵审判资源,称之为 “三个一”审判机制。在对法官助理的不同使用方式中,严重有悖于设立法官助理制度之目的的地方突出表现在:
1、部分法院的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工作职责不清,存在两者实际工作范围交叉过大的问题,甚至有的法院穿新鞋走老路
随着书记员单独序列制度的实施,应该说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的关系很好界定。从二者的职责来看,二者是一种互相配合、互相协助的关系。不难看出,法官助理现在从事的工作大部分是原来“一审一书”模式下书记员从事的工作。但究其本质,法官
助理与书记员在录用标准、工作内容上存在质的区别:法官助理从事的工作包括送达、调取证据、协助法官进行案情调查,在法官的指导下撰写法律文书等等,而书记员的工作范围仅限于庭审记录、装订卷宗等文秘性工作,其余的便与书记员无关,充其量书记员还需完成法官或他人交办的其他一些事务。基于两者不同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录用标准亦有差异,法官助理的选拨标准要高于书记员。然而,目前很多法院的实际情况是法官多、助理少,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的工作职责范围不清,存在着两者实际工作范围交叉过大的问题,无法真正体现法官助理的独立价值。有的法院因为案多人少的原因,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1:1:0的原则配臵审判资源,使法官助理实质上仍然承担着“一审一书”模式下书记员的全部工作。这样的法官助理除了及时完成法官交办的各项工作,还要完成卷宗的整理装订、信息录入、案卷归档等工作,以及庭上的各项琐碎性事务,难免分身乏术。这种做法违背了设立法官助理制度的目的与初衷,等于穿新鞋走老路,等于没有改革。
2、部分法院的法官助理被任命后很快就担当起执行员或者代理审判员的角色,并未在法官助理的岗位上得到很好的锻炼
有的法院将刚被任命为法官助理的人员直接作为实质的执行员对待,安排其负责执行实施工作。这亦显然违背了设立法官助理制度的目的。原因在于,这样的法官助理从事的工作并非司法辅助工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不可以存在执行法官助理。事实
上,相当多的法院通过一定程序的选拔,将参加法院工作不久的人员任命为法官助理,他们被任命后或是从事实质属于书记员的工作,或是担当着实质上属于执行员的角色,或是在任命不久后通过短期的预备法官培训后,很快就走上了见习代理审判员的岗位。总之,他们中的很多人并未真正从事过法官助理工作,或是从事法官助理工作的时间很短暂,并没有在法官助理的岗位上得到很好的锻炼。笔者认为,没有在法官助理的岗位上得到很好锻炼的人员并不有利于其自身业务的提升、工作经验的积累,并不利于法院队伍建设。相反,那些在法官助理岗位上得到过很好锻炼的人员,他们在业务的广度与深度、生活阅历的积累、处理事务的效率与效果等方面通常会得心应手。
二、使用法官助理实践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法院行政编制实际运作中的现实困难是迫使部分法院难以真正全面落实法官助理制度的重要原因
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法院的人事权和财权都是由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负责,法院的任何改革都离不开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否则就会面临进退两难的困境。所以,法官助理制度、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不是法院自身能完全解决的课题。法院的人事是由地方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定编,当地的财政部门也是据此编制来核算法院的经费及工资待遇的。如果法院超编自行聘用工作人员,因此增加的工资待遇及其他相关费用,当地财政并不负责,只能由法院自身解决。如果将书记员转化为法官助理,
必然出现书记员缺乏的问题。由于多数法院的书记员数量本就不足,书记员转任法官助理后需要重新招录书记员,如何补充书记员又是新的问题。如果编制允许,当然可以通过招录的方式来解决,但是如果编制不允许,不能补充书记员,审判工作也很难顺利开展。再有,很多法院出现了法官断层的“法官荒”现象,为及时充实法官队伍,很多法院出于充实法官队伍、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增加执行力量等因素的考虑,或将刚被任命为法官助理的人员直接作为实质的执行员对待,安排其负责执行实施工作,或将担任法官助理不久的人员任命为见习代理审判员,让其走上了实质属于审判或执行的岗位。常言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目前我国相当多的法院都存在案多人少矛盾的现实情形下,法院着眼于自身进行内部人员的调配也在情理之中。因此,也就产生了上述被任命为法官助理的人员实质从事着书记员工作、刚被任命为法官助理的人员很快就走上了实质是代理审判员的岗位等现象。
2、法官助理制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需要时间的磨合、实践的摸索,法官助理改革推进具有渐进性和联系
更多相关内容:
与"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文章
热门排行榜维权父亲司法考试过关,揶揄了谁?
  四川一名婴儿因上呼吸道感染入院治疗,却变成不可治愈性耳聋。孩子的父亲王定刚认为是医院注射了耳毒性药物所致,遂状告3家医院索赔。两级法院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判患方败诉。为了维权,对法律一无所知的王定刚苦读6年,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在,患儿已上大学,维权还在进行。
  与其说这是个父亲替儿维权的感人故事,不如说是个反映当代百姓维权手段薄弱的灰色幽默。可以想象,遭遇不幸后,王定刚是如何焦急和忧伤,想讨个说法,却苦于对法律一无所知;想要请律师打官司,却囿于经济窘迫。中年的王定刚选择了理性维权,拿起书本,苦学法律知识,不料无心插柳,儿子的说法还没讨到,自己的司法考试倒是通过了,这不能不说充满了戏剧性。
  当然,为儿子维权和成功通过司法考试之间没有内在的逻辑关系,但至少这个灰色幽默已经引起了当地高院的重视,法院将对此案重新作出审查。
  并不是每一个老百姓在遇到诉讼困惑后都能拿起法律书本的,毕竟,法律知识在许多人眼里太艰涩、太专业了。有的人无奈地认命了,有的人从此走上了无休止的上访之路,也有的人干脆向法院院长下“决斗书”,想通过拳头让法院倾听他的诉说。
  公民无论是通过理性方式自学法律“自舔伤痕”,还是通过非理性的方式讨个说法,都不是法治社会应有之义。当前,尽管宪法和法律通过多道程序确保公民的诉讼渠道畅通,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着种种不合理因素,阻挠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正常实现。比如,少数二审法官考虑到一审法官错案率考核,往往能不改判就不改判。殊不知,法官哪怕只是办错一件案子,对于当事人而言,就是100%的错案。
  王定刚自学法律替儿维权的事例让我们不禁发问,在老百姓的诉讼道路上,还有多少人为的障碍还没有撤除?
(本文来源:
没有相关论坛帖
更多相关搜索:
无跟贴,不新闻! 匿名
网易通行证:密码:
评论257332条
评论121748条
评论104088条
评论99378条
评论86323条
网易公司版权所有学法网2016年度男神女神投票启动:
学法网,与法律人共成长!马上注册学法网,结交更多法友。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最近关于”非法本是否可以参加司考“的争议再次响起,这已经不是个新话题,但经常会成为一个热话题。对这一问题本人看过最近一些帖子以及留言,生出一些自己看法,和大家探讨一下。
事实上无休止地争辩谁有资格参加司考没意义,争辩的焦点应该是“谁有能力从事法律职业”。只要非法本的朋友也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当然要允许他们参加司考;反之如果不具备,那就应该禁止。
那么非法本的朋友是不是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了?对这个问题我觉得应该按照下面这个思路分析:
(1)衡量这个能力的标准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的综合标准。司考成绩只是众多标准之一。
(2)既然衡量的标准是综合性的,那么在进行能力培养的时候必然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训练。司考复习只是众多训练之一。
(3)由于我国目前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基本就可以进入法律职业,所以司考被确立为我国法律职业入职的最后门槛。此处存在一个疑问:非法本的朋友在通过司考之前是否已经完成了其他方面的培训?是否具备了这些方面的能力?这就回到了(1)点上面了。
司考改革迟迟不见落地,影响因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个人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制度设计者本身还没有对这个问题形成清晰共识:在中国社会现实下,从事法律职业前究竟需要完成怎样的入职前培训。
显然目前一个比较趋同的看法是,司考绝对不是唯一的培训方面,其成绩也不是唯一的衡量标准。可见制度设计者目前面临的问题是,还需要在司考之外设置怎样的培训内容,需要确立怎样的衡量标准。目前开来,他们比较认可的是”法学本科教育“应该被纳入到”法律职业入职前综合培训“之中。如此一来,从表面上来看法本身份就成了条件之一。其实深层次反应的是,制度设计者认为法本教育应该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基础能力之一。
所以法本与非法本的身份之争完全就偏离了问题的核心,是否具备法律从业能力,是否完成了法律职业入职前综合培训才应当是真正值得争论与思考的方面。
最后谈下我自己对个问题的看法,以供批评。
(1)法律是专业性非常鲜明的行业,这与其他理工科类职业有共性。你可以背背法条,做做之后通过司考,但若以此认定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则谬矣。
(2)法学教育应当作为法律职业的基础之一。法学教育除去对具体法律知识的教授外,还包含了法律思维与法治理想的培育。中国的法律职业群体在将来不仅需要能运用法律解决个案争议,而且还能逐步形成审视法律,反思法律,提出立法建议的能力;不仅知道当前的法律怎么规定的,而且还要能够思考未来的法律应该是怎样的。也许你会说”你不就是做个工作,混口饭么?何必如此志存高远呢?“或许对于我们个人来讲确实如此,但对于在宏观层面进行制度设计的哪些人来讲却并非如此。因为推动中国法制完善与法治形成力量中,法律职业群体是十分重要的一股。而这个群体的培育,不应该只是立足于一项“司考”而已,这是不够的。
(3)综合来看,目前关于法律职业入职前培训究竟包含哪些具体方面尚不完全清楚。但本人认为,法律基础教育(法本教育)毫无疑问是其中一个方面。
最后我觉得有几点题外话有必要提提:
(1)对“非法本能否参加司考”的争论千万不要沦落到“身份争议”的层面。我们至始至终都不是要去争议这个身份,而是要探讨入职能力问题。(身份争议的危害在于,总是把人引向偏见、歧视的狭隘境地。只要你具备了入职能力,非法本的也可以参加司考;如果你不具备这项能力,法本的通过司考将来也要被行业淘汰。)
(2)探讨问题不要以偏概全,任何群体都有优秀与不优秀的人。我相信非法本朋友中有许多优秀人士,他们完全可以获得法律职业能力;我也相信法本朋友中有不少混日子过来的,毕业之后也不具备入职条件。我们在探讨这个问题时,应该以群体整体为对象,考察不同群体的整体情况。毕竟这不是一个个案分析,而是一个全国性考试问题。
(3)探讨问题无论观点异同,基本的风度还是要有的。看到论坛上不少人在不赞成别人观点的时候,总喜欢行讥讽、谩骂、诋毁之事。或许你的观点确实是对的,但它暴露了你鄙俗的为人风格。而且换个角度讲,正确的观点不都希望被别人接受么?除开强权与迫不得已之情势,谁愿意接受来自讥讽、谩骂、诋毁言辞中的观点呢?
本人本科硕士都是法学专业,之前司考也侥幸考了四百一十几分。此前有过系统的理论学习,也接触过一些法律实务。所以以上看法基于这些年的司考而得,既有理论学习的心得,也有实务接触的看法。写出来,以供诸君指点。
支持楼主,好多非法本思想激进,捕风捉影的一些东西就开始谩骂,抱怨不公平。还有逗逼竟然还说一些名校教授 ...
我就是你说的逗逼。某法学院叫兽认为改格应该要求有法律学历学位的人才能报名,对此我是理解和支持的。他进一步要求只有全日制法本,或非全日制法本+法硕才能报名。我问他自考法本呢,全日制非法本+第二专业法学呢,全日制非法本+自考法本呢,他统统枪毙。对在职非法本来说,取得自考法本应该是比较容易,再通过司考,实习,就业,再攻读法硕,还算是比较实际。如果要求先考上法硕,脱产三年,再通过司考,再经过实习阶段才能就业的话,可以断言,司考就和绝大多数在职考生无缘了。至此,他被我抨击,说他们想搞小圈子垄断国家司法权。如果这样你还说我是逗逼,只能说你也和他一样的心态,恶狗护食。
楼主虚设了很多没有根据的论点,
照你的逻辑,
我也可以说:
问题是有人学了法学专业拿了名校法学学位,硬是过不司考,怨念全集中在报名司考的非法本身上了。
其实皇上根本不在意你是法本还是非法本,他在意的是你是不是”死磕“、是不是顺民?
现实中,法和检不招非法本,你可以放心,没有接受过法律基础训练的非法本们,不会导致法检队伍水平下降
在律师圈中,没有接受过法律基础训练的非法本们,如果能力不强,会被自然淘汰,完全不用担心律师队伍水平下降
但我想再次举例,本人的父亲就是非法本,而且还是自考生,现在已经拥有自己的事务所,是我市商事领域的专家级律师
全日制本科学历的非法本们,通过自己的学习和努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才是真正的高手、人才。因为他们不仅具备法律人的法学知识和法律思维,而且还具备法本们不具备的其他专业知识。国家应不拘一格选人才,而不是限制非法本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4,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考律师都要读一个法学学位,美国的JD、欧洲的法本、日本的法科大学校、韩国的修法 ...
法律也是一门含实践的学科,但比起医生和机动车驾驶人来说,动手训练的内容太少,几乎忽略不计。医生和机动车驾驶人,一个操作不好必然死人,但是法律在动手方面几乎没有这方面的问题,所以这一点不能成为司法考试必须法本才能报考的理由。所以只要一个人掌握法律知识做够好,足够负责认真,必然可以成为优秀的法律人才,和法本不法本没有一毛钱关系。当前要改革是的司法考试的内容与形式,不能单单限制非法本。另外,本人觉得,用学历来简单粗暴的衡量一个人的能力绝对不正确,我甚至觉得小学学历或者没有学历都可以考司法考试,只要掌握的法律知识足够多,能为公平正义添砖加瓦都可以考司法考试,也都可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只有蠢到极点的人才会一遍又一遍的来瞎议论这个问题
学法手机版&
这就像在台上被小门派打个半死,自己不奋起努力,却要限制别人上台的机会????
楼主这篇文章非常有价值,是本人看过无数法本非法本话题最客观的表述。关于非全日制、非法本能否参加司法考试本身就是个伪命题,论坛里的某些人一遍又一遍执着的发着这种帖子,混淆视听、扰乱视线,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正在参加或即将参加司法考试的战友们已经够累的了,他们在忘我的、极度疲惫的复习当中还得被这些毫无意义的假新闻所迷惑。本人鄙视这种行为、痛恨这种行为!国家真要改革司考制度必然会提前通知,一旦方案定下来,不是任何一个个体或群体所能左右的,因此,建议广大考友排除一切干扰,努力复习,自己努力了,真到有一天改革了,不让非全日制、非法本考了,认命!引用“扯蛋君”的一句话:
只有蠢到极点的人才会一遍又一遍的来瞎议论这个问题。也奉劝那些动机不纯的人,你的这种行为叫做扰乱军心,如果再犯,直接拖出去斩了!!!
1.我没说自己是法学院教授,你自己猜的。
2.我也没有反对过法本第二学位的人报考,法本双学位也是全日 ...
我说你是,你就是。我和你打一块钱的赌你是。你要不是,就正面否认,不要玩文字游戏,撒谎是小狗。
借楼主的帖子,我也简单的总结下自己的看法。
1,法本不是天生的身份,它也是一本证书。改格要求律师要有两本证书,法本证(或法硕)+法律职业证。非法本少持有了一个证书,当然要补齐。不存在不公平。不然哪怕不改格,小学生照样可以喊,不公平,凭什么不让我们“非本科”参加考试。
2. 总有人说律师需要其他专业知识。我想说的是:
——“律师需要懂其他专业知识”和“其他专业的人可以不修法本学分直接考律师”没有任何逻辑关系。
美国认为律师需要读一个其他专业的学位,但人家没说其他专业的可以不读法学学位直接考律师啊??
3. “律师需要懂其他专业的知识”这点完全不需要通过让非法本跳级考律师来实现。因为除了专做某些特别领域的律师(如涉外、财经,律师要非常精通外语、财经知识),大部分案子涉及的其他专业知识都是非常浅的。打医疗官司完全不需要律师的医学水平达到医生的程度,建筑官司也完全不需要律师会修房子。法学院完全可以在本科教学中加入其他专业的基础知识的介绍,司考中加考这些知识就足够了。至于外语和财会,法本里面专攻这方面的多如牛毛。
再补充一点,如果非要读一个其他专业的学位才能做好律师,那人家德国、英国的律师行业是怎么运作的?
4,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考律师都要读一个法学学位,美国的JD、欧洲的法本、日本的法科大学校、韩国的修法学学分,唯独中国的非法本,可以不修一丁点法学学分直接跳级考律师。
我对非法本的非议不在能力上,而在程序上,你哪怕奥特曼组成的足球队,你也得中乙、中甲一级一级升上来,不能跳级。
有人说注会怎么可以,我只能说行业不同,有的行业关系国计民生,国家把关严、有的行业国家把关松。搬砖还既不需要本科学历也没有统一的资格考试呢。全世界律师都是“法学学位+律师考试”这一模式,没道理中国的非法本可以跳过法学学位这一关。
5. 总有人拿优秀的诸如清华的非法本和所谓三本法本的学渣来对比,来证明非法本考司考的合理性。
我想说:法本学历好比平时成绩,司考好比期末考试。
现在有两个学生,甲是非常努力的学生,平时都跑去其他专业上课(非法本),下课还打工贴补家里(在职自考),但平时从来不来法律系上课(不读法本),只是参加法律系的期末考试(司法考试),成绩及格拿到了60分(通过司考)。乙是个差生(你所谓的三本学渣),平时上课都是打瞌睡,走神,看小说,他唯一的优点就是平时都来上课(读法本),最后期末考了59分。现在二选一要挂一个,那么你觉得在分数差不多情况下,我作为法律系老师,我会选择挂哪一个呢???从个体上来说,甲是一个比乙优秀的多的学生,我应该放他过关,但从整体上来说,我肯定豪不犹豫的挂掉甲,因为如果我不保护乙,那么我班上平时来上法律系课程的学生,比如和甲一样优秀的丙(名校法本生),以及普通学生丁(普通法本),就会跟风效仿甲,都不来上法律系的课程,从而带坏整个法律系的风气。
所以甲如果平时不来上课,没有问题,但你期末考试除非考得特别优秀,期末成绩乘以70%也能及格,不然我凭什么让你擦线过关???非法本也是一样,你们本科不报考法学院,司法考试压线考个360就想过关,法律界的大佬们会答应吗??
清华的优秀的非法本要来考律师,可以;不修平时成绩(法本学分),可以;但你得证明你自己真的优秀,你期末成绩(司考)乘以70%还能过关,那我们都支持你来。不然你也考个360就想拿证,当我们法本都是死人啊????
所有想说的都在这里了,不再发言了。
非法本能不能考是GCD说的算的,你争论个天翻地覆又能怎样?
学法手机版&
支持楼主,好多非法本思想激进,捕风捉影的一些东西就开始谩骂,抱怨不公平。还有逗逼竟然还说一些名校教授和学生想垄断司法权,天啦噜,好像他们总是阴谋的受害者一样
学法网【今日推荐】 /1
选出你心目中的法律男神和女神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