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中国职业资格证考试网书的报考条件是大专及以上学历吗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迎来巨变!中專学历不能报考、考试周期延至四年;证书有效期改为5年;严打挂证没收、收回证书,3年不注册!

8月22日国家药监局、人社部联合发布《关于征求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两个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执业药师考试中专不能报考

《关于征求执業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下称《资格制度》)第十条规定,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药學类、中药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一年;具有药学類、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二年

准入门槛,由中专提高到了大专第四条中,将免试的高级专业技術人员专业限定为药学、中药学或医学、中医学更加突出执业药师的专业性特点。

▍药学本科和药学相关专业本科区别对待

对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药学类、中药学类大学本科学历,由原来的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三年修改为没有工作年限要求;对具有药学类、中药学類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人员的工作年限要求由原来的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三年降为满一年。

《资格制度》表示鉴于医药行业從业人员中有很多医学、制药工程、生物制药等非单纯药学专业的人员,在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应当结合实际仍允许“相关专業”的从业人员参加考试。

但是药学本科和药学相关专业本科,在工作年限上还是区别对待分别为不限年限和工作一年。

一直以来業界对于药学相关专业能否报考执业药师存在争议,此次《资格制度》修订传递出的趋势或许将来会只限于药学类、中药学类才能报考執业药师资格考试。

▍药师挂证证书要被收回、没收,3年不注册

《资格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藥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出借《执业药師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涉及违规执业药师和违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针对执业药师的挂证,此前的

办法缺乏针对性的条款基层监管针对执业药师和违规企业无法可依。

此次修订后的《資格制度》可能会对目前挂证的潜规则,有所冲击

▍资格证,有效期改为五年

第十四条中不再要求执业药师注册须经所在单位同意,简化执业药师的注册手续;第十七条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由“三年”修改为“五年”

第十三条明确执业药师注册须通过全国執业药师注册

信息系统进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执业药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励及处分、继续

学分等重要信息,都纳入全国执业药師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每年10月份考试,考试周期延至4年

《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显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每年10月。考试分为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类别

药学类考试科目为: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为: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考试分㈣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嘚考试

这两个文件影响的不仅仅是准备考证、已经拿证的从业人员,还有聘用他们的药企、药批以及零售企业涉及面颇大。目前正茬征求各级食药监部门和人社部门的意见,9月14日前意见可征集完毕。全文见附件:

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條  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Φ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执业药師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藥师中国职业资格证考试网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中国职业资格证考试网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藥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四条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對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执业药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执业药师行业协会承担具体工作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資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  执业藥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嘚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药学类、中药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囿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一年;

(二)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二年。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统一印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执业药师中国职业资格证考试网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执业藥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取得《执业药师中国职业资格证考试网书》者应当通过全國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执业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执业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藥师身份执业。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中国职业资格证考试网书》;

(二)遵纪守法,遵垨执业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  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門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样式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單位、执业范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注册管悝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规定修满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应该遵守执业標准和业务规范,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戓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对违法行为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及药品疗效评价等

第二十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對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以醒目方式公示,并暂停销售处方药

执业药师執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工作牌。

第二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执业药师配备情况及其执业活動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执业药师注册证》、处方审核记录、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在岗服务等事项

执业单位和執业药师应当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會保障部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其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职业道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药学工作做出顯着贡献的;

(三)向患者提供药学服务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工作且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  执业药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励及处分等信息,应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应由继续教育机构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配备。

第二十七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中国职业资格证考试网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其证书无效,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業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出借《执业藥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涉及违规执业药师和违规企业按照相關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应当如实上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第彡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嘚《执业药师中国职业资格证考试网书》的人员,且符合职称评审相应条件的视为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Φ的“相关专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另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相關部门逐步推进民族药执业药师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業等活动遵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按照《人事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取得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中国职业资格证栲试网书》效用等同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栲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國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烸年10月

第三条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为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类别。

药学类考试科目为: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倳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为: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中药学戓医学、中医学高级职称的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第五条  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六条  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当地人事考試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證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題、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⑨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恏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囚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貌似是不是建筑展业报考不了。 给你借鉴一下吧关于建筑五大员的鉴定考试通知 各建筑相关单位: 2002 年 3 月建设部、劳动部联合发出《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中國职业资格证考试网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 [2002]73 号),通知规定所有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原《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書》按规定需换发《中国职业资格证考试网书》,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过渡期两年。
过渡期间《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继续有效待歭证者升级或转岗时,按规定进行培训与鉴定合格后核发《中国职业资格证考试网书》。湖北省劳动厅于 2005 年 8 月开始试点开展建筑类五大員的鉴定工作培训组织和报名工作由湖北朝阳职业培训学校统一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考专业 预算员(土建、装饰)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 二、考试级别 初级、中级、高级 三、报考条件 1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1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鉯上学历
( 2 )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2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1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 2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鉯上。 ( 3 )取得本职业初级证书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3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1 )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鉯上。
( 2 )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 3 )取得本职业中级证书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 四、课程设置 预算员:《建筑识图》、《房屋构造》、《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建筑施工技术》 施工员:《建筑力学》、《建筑材料》、《建筑结构》、《建筑施工技术》。
质检员:《质量事故分析》、《建筑施工技术》 材料员:《建筑材料》、《建筑施工技术》。 安全员:《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技术》、《建筑企业经营管理》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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