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马多是属于一类精神药品还是属于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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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的一类和二类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要分类还有这种分类是国际范围的还是仅限于中国
狮子爱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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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K :精神科药物在分类上...通常是按药效分类...有抗精神病药...情绪安定药物...抗抑郁药物...抗焦虑药物...治疗副作用的药...安眠药...抗癫痫药...镇静剂...迷幻剂...兴奋剂等...你说的1级2级...会不会是指毒品 ...大部份毒品...其实以前都是麻醉科或精神科的药物...只是被人滥用了...毒品的等级...会依成瘾性...滥用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来分级...通常是分3~4级...各国对毒品定义...范围...分级...和法规都没有1致的标准...但整体而言...海洛因...吗啡...大麻...鸦片...古柯碱...都是各国的1级毒品...属于防治的重点...各国也会因为自己国家內...所流行的毒品种类不1样...而设定他们自己的禁毒法规和法制...我国在1990年颁布的 关于禁毒的决定 中...根据当时的国情...将毒品定义为...鸦片(Opium)...海洛因(Heroin)...吗啡(Morphine)...大麻(Cannabis)...可卡因(Cocaine)...5大主要类別和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让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科药品...根据国际禁毒公约...会把有依赖特性的药物...分类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2大类...进行国际管制...这些药物...如果被滥用...就是毒品...从自然面来说...这类药物在严格管理下...合理的使用...是具有临床治疗价值的...那就是药物...从社会面来说...如果不是正常的需要...而是强迫性追求...这类药物失去了药物的本性...这时的药物...就成为了毒品...所以...毒品只是1个相对的概念...当然...也有些物质...例如冰和海洛因...成瘾性大...药效低...早就已经被淘汰出药物的定义范围...只会视为毒品..."毒品"和"吸毒"...是我国的习惯说法而已...在国际场合...或世卫会议上...习惯说"麻醉品"和"精神科药品"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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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贩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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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某系某市医疗器械店老板,从高某手中多次购买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曲马多片,多次贩卖给私人诊所的医生并从中牟利,这些医生将购买的曲马多片用于病人治病。
分歧意见:对于陈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可卡因、吗啡、大麻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本案中的曲马多片属于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属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毒品”。本案中陈某明知道曲马多片属于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仍然以牟利为目的进行贩卖,使这些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陈某在贩卖曲马多片时只知道自己不具备贩卖资格,并不明知曲马多片是我国刑法意义上的毒品,且陈某贩卖的对象是私人诊所的医生,这些药品都用作医疗用途。只有脱离了医疗状态的精神药品,才是毒品,而本案的曲马多片虽然属于非法买卖,但是最终都流向医疗用途,所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本案中的曲马多片属于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根据国家对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营此种药品的单位应有许可证并经过批准,而陈某的公司只有经营医疗器械资质并无经营曲马多的许可证,他的买卖行为属于超越经营范围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毒品限于刑法第357条规定的毒品范围,包括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本案中曲马多片即属于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但是否所有的以牟利为目的贩卖管制类精神药品都认定为贩卖毒品,笔者认为应根据案件客观情况加以区分。因为国家管制类的精神药品具有特殊性,在实践中临床上使用较多,大多用来缓解特殊患者无法忍受的身体疼痛,这种被做医疗用途的药品不能认定为毒品。
第三,从立法意图和犯罪客体上考虑,贩卖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贩卖使毒品流向社会吸食毒品的人员,损害了公众健康。结合本案分析,如果陈某贩卖曲马多片流向的是吸毒人员,主要是为了满足“瘾君子”的购买需要,就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而陈某是将这些管制类精神药品卖给个人诊所,而诊所将药品卖给特殊患者用于治病。这种贩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客体和立法本意不符,所以对陈某不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文章来源: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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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如何定性
&&□&&王秀文&&陈琨&&基本案情&&陈某系某市医疗器械店老板,从广东一名制造曲马多片的犯罪嫌疑人高某手中多次购买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曲马多片,后陈某将买来的药品多次贩卖给私人诊所从中牟利,这些诊所的医生将购进的曲马多片分散卖给前来治病的病人。&&分歧意见&&此案争议的焦点是不具备贩卖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资格的陈某进行私人贩卖行为当如何定性。&&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曲马多片属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毒品”。本案中陈某明知曲马多片属于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仍然以牟利为目的进行贩卖,使这些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陈某在贩卖曲马多片时只知道自己不具备贩卖资格,并不明知曲马多片是我国刑法意义上的“毒品”,且陈某贩卖的对象是私人诊所的医生,这些药品流向了医疗用途。&&笔者观点&&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本案中的曲马多片属于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根据国家对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营此种药品的单位应有许可证并经过批准,而陈某的公司只有经营医疗器械资质并无经营曲马多的许可证,他的买卖行为属于超越经营范围的非法经营行为。&&其次,刑法意义上“毒品”的范围包括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本案中曲马多片即属于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但是否所有的以牟利为目的贩卖管制类精神药品都认定为贩卖毒品。笔者认为应根据案件客观情况加以区分。因为国家管制类的精神药品具有特殊性,在临床上使用较多,大多用来缓解特殊患者的无法忍受的身体疼痛,这种被做医疗用途的药品不能认定为毒品。&&第三,从立法意图和犯罪客体上考虑,贩卖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贩卖使毒品流向社会吸食毒品的人员,损害了公众健康。结合本案具体分析,如果陈某贩卖曲马多片流向的是吸毒人员,主要是为了满足“瘾君子”的购买需要,就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而本案是陈某将这些管制类精神药品卖给个人诊所,而诊所将药品卖给特殊患者用于治病。这种贩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客体和立法本意不符。所以,不应按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只有脱离了医疗状态的精神药品才是毒品,对实践中非法贩卖精神药品的行为不能一律按照贩卖毒品罪定罪,应当结合药品流向和用途进行综合分析。&&&&(作者单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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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勒宁是否参照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签到天数: 88 天[LV.6]常住居民II
泰勒宁是否参照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 && &&&氨酚氢可酮为07版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中国医药对外贸易公司销售分公司称泰勒宁通用名为氨酚羟考酮,是由美国马林克罗公司生产,中国医药对外贸易公司总代理的镇痛类药品,是普通处方管理的强力镇痛药。泰勒宁在临床推荐剂量下使用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日将其列为普通处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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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木有人打赏~
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来乍到
氨酚氢可酮单方制剂应为二类精神药品。氨酚氢可酮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精神药品品种。
签到天数: 131 天[LV.7]常住居民III
不仅是楼主提到的氨酚氢可酮,还有曲马多开始就是精神类药品,有段时间作为普通处方药品,现在又变回精神药品!我们医院没有收到正式通知的文件,是从媒体新闻得到的消息,赶紧将其作为精神类药品来管制!一切从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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