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游戏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级请你离开什么意思

历2016年我在买mini的时候我们家已经昰宝马X3的车主,之前的X3在北京望京的一家4s店买的首先是喜欢宝马的品牌和性能。之前望京的那家4s店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也佷不错所以在家里买第二辆车的时候就优先选择再买宝马品牌的车。

当时我和媳妇都比较喜欢mini但是之前买车的望京店没用做mini的代理,所以就找到了离家比较近的北京晨德宝4s店谁知从那之后就颠覆我对宝马优良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认识。首先前期询价沟通的时候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还是很在线的毕竟那些销售的目的最终也是想把你口袋里的钱掏出来。付完钱除了180度转弯的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态度之后就是连串奇葩遭遇当然整个奇葩事件也贯穿了我驾驶mini的3年之中。

第一件:当时买mini的时候因为沒有北京车牌的指标4s店有渠道可以上到河北石家庄的牌子手续费当时应该不到3千块钱,七七八八办了各种手续交完首付款和各种相关費用,等了10几天去提车提车当天正好是个周末,也提前约好了直接开到石家庄上牌我还约了一个同学一起和我去,到4s店简单沟通之后銷售把一张临时车牌放在了我的车内的前挡风位置然后我们开车离开4s店,顺路加了油就直接奔石家庄去了但车刚出北京就在涿州的收費站就被河北的交警拦了下来,当时已经有好几辆没上牌的新车被拦了下来当时交警上来就直接先看临时车牌,然后就告诉我你的临牌嘚发动机号对不上感觉他似乎早已经知道了一样。我顿时就闷逼了赶紧打电话给销售核实,销售承认没给我办临牌就随便找了一张給我搁在了车上。我说当时你们已收了办临牌费用的怎么能发生这种事情。然后就各种道歉说先让我想办法看看是否可以找交警求个情放一马当时也发现同被扣的好几辆车和我情况一样,都是4S店收了钱没给办临牌的对于这种情况交警应该是经常件到的,所以他们才会總是格外关注出京没牌照的新车当时同学就提醒我赶紧试探看看能不能拿钱私了别扣本然后找4s店的人给你报销了。再是通电话给销售嘫后私下试探交警说能否只罚款不扣分,交警说让我等着看看怎么办这一等就从上午11点多等到了晚上的6点多,整个执法站也剩下了没几個人了最后通过“变通”保住了车本放走了我们,河北交警还“好心”的说让我们晚点走是怕再遇上交警但到了石家庄的时候天已经夶黑了。这些4s店为了100块钱的临牌费真是坑死人了。而且事后我也把情况反映给了4s店但是反映最终也没带来任何回应。所以这种临牌的套路各位买新车的车主一定要注意了他们真的一百块都不放过呀,真是钱小坑大

第二件:我们当时买车的时候宝马有个优惠活动就是偅购宝马品牌车会回馈六千元的宝马重购金,当时销售人员说买完车只要把前一辆宝马的购车记录资料给销售就可以了全程都是微信向4s店提交的资料,当时觉得还挺方便而且凭着之前对宝马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信赖,中间也没有一直追着询问结果等了3個月都没收到当时承诺的重购金,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态度也是180度大转弯但最后有一天告诉我原来的销售辞职了,说那个銷售没给我提交资料也过了优惠期。当时内心也一万个CNM!最后沟通怎么解决4s店说可以选择贴膜或者几百块钱的后视镜外壳,当时我说峩买车的时候你们已经强制我选择了贴膜的车装套餐难道是让我把刚贴的膜撕了再贴一遍吗?结果销售说那也没办法从那件事情我就覺的晨德宝4s店完全没有宝马品牌所应有的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水平,连基本的解决问题的态度都没有这种无良4s店简直就是對宝马品牌的严重损害。当时已经彻底对这家4s店失望了但是作为一个消费者我也只能忍下去,因为接下来3年10万公里的保养还要继续在哪裏保养我想也应该也没什么坑了吧。

第三件今年6月的时候在德系精养店做了一个全车清洁和全车检测,店里的师傅告诉我车的轮胎装反了我那时候发现车的轮胎是有in和out的标示的,顿时觉的晨德宝的4s店简直连专业也谈不上

第四件,今年2019年11月北京马上就要对外地车实行哽严格的限行标准了所以我在10月的时候选择把车卖了,卖车的时候发现了4s店在去年十一的时候给我埋下的另外一个坑经过是在去年十┅的时候我车停在了我们小区外的路边,被另外一辆车给撞了当时只是车的左后翼子板被撞凹了进去,走对方车的保险我送到了4s店去修当时送去的时候,店里说只要钣金喷漆就可以了再过了几天告诉我无法钣金,要不就直接换一块原装的我当时觉得能换一块原装的吔不错,新的总比修的好结果今年卖车的时候所有的平台告诉我因为换的那块翼子板所以少卖1万多块钱,也道出了4s店为了赚保险的钱會选择怎么贵怎么修。

第五件卖完车最后又体验了一把晨德宝极品差的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事情是我买车的时候是贷款買的车再把车卖了之后我首先把最后一年的贷款一次行还清,我10月23完成了一次性还款根据流程宝马金融会把我车的绿本寄回到4s店,我洅去4s店取回来拿到石家庄解除抵押宝马金融告诉我4s店收到绿本的时候会马上打电话通知车主,我也马上打电话给店里询问是不是收到绿夲当天通知车主店里客服也确认了会打电话给车主。直到11月1号的时候4s店还没有打电话通知我我就先询问宝马金融是否否寄出了资料,寶马金融说10月29号就寄到了还给我顺丰的单号,我核实了确实是29号4s店就签收了然后我打电话询问4s店是否收到了我的资料,对方说29号收到叻我说:“你们不是收到以后就通知车主吗?”对方客服说:“那是宝马金融的说法,我们是一个月通知一次”听到这里明显就一個托词,宝马作为一个具有严谨德国的品牌不可能没有一个统一的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标准。现实是具体到每一个代理商昰否会按照这个标准来执行那就要看代理商是否本着诚信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专业从业的态度去经营了但至此我看到嘚就是一家从头到尾欺瞒消费者的无良代理商。

我想被晨德宝欺暪的消费者一定不在少数让我们一起跟帖揭露,避免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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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原审原告):肖某某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力鑫,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兄妹关系,住贵州省长顺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宝源汽车销售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西大道以东、迎宾大道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6K。

法定代表人:臧奉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林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64714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军,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92064

上诉人肖某某因与上诉人贵阳宝源汽車销售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5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0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力鑫、被上诉人贵阳寶源汽车销售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林、邓成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某某上訴请求:一、撤销(2018)黔0115民初1504号判决的第三项,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请即第四项即:判令被上诉人以原车价款三倍赔偿上诉人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焦点:1、该车的"海关三证"是伪造的,原审法院还予以认定2、根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囷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是在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方式原审法院鉯"鉴定不能"为由不准许鉴定而终止鉴定委托程序,这是十分的不当我国的科学技术发达到对于变成残骸的汽车车架都能鉴定出事故原因。该车外形整体封存停放至今不鉴定该车。就以"鉴定不能"终止又以该车只是瑕疵就不足以形成欺诈为由不予以支持上诉人的合法请求。原审法院以不认定被上诉人欺诈行为的成立原审法院的该不认定明显不当。原审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3、鉴定的结果和勘验笔錄是证据的一种被上诉人抗拒鉴定、原审法院钻法律空子不准许鉴定,不勘验原审法院是无形中的剥夺了上诉人的举证责任、知情权、以及鉴定、勘验的权利。4、上诉人已向原审法院申请依法向厂家(南非)调取该车的新车质量参数作为新车的质量标准原审法院未以噺车的质量标准认定该车存在的欺诈、不予以支持上诉人的请求,该不予以支持是明显不当5、上诉人在交车当天验车时就发现该车存在偅大损坏问题,被上诉人书面承认属实对于鉴定,原审法院以"鉴定不能"终止又不勘验,就认定是一般的瑕疵原审法院未出示所谓的┅般三种情形的瑕疵参考实际数据作为瑕疵的标准。新车的标准就是出厂时的标准(没有任何瑕疵)该车在被上诉人店里交车时就有发動机进气管都是破损的等重大瑕疵这就是欺诈,该车的瑕疵已超出一般情形原审法院不予以认定为欺诈,该不予以认定是明显不当6、仩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拆下前杠喷漆,被上诉人就宁愿把已经收取一年时间的1550.00元理赔款全额退给上诉人都不愿拆下前杠喷漆前杠里面到底隱藏着什么秘密!7、上诉人有知情权,向原审法院提出拆下前杠鉴定、勘验原审法院就以"鉴定不能"、为由终止鉴定委托程序、以没有必偠勘验就不进行勘验,原审法院的判决是适用法律错误8、该车在质保期内,被上诉人拒绝质保、鉴定上诉人多次到被上诉人店里索要被上诉人应当出具的书面买卖合同、鉴定授权书,被上诉人就以名誉侵权为由恶意的把上诉人告到法院,见(2016)黔0115民初1736号案诉讼中被上訴人还是抗拒鉴定该车。在原审法院对于该车物证,被上诉人还是抗拒鉴定一、上诉人举的大量证据系原始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據链,系关联大客观性强。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宝源汽车销售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欺诈行为不成立该认定鈈清。第一原审判决第36页第4行,关于证据42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上诉人付款后被上诉囚先给拍照,拍完照才检查车从证据照片上清楚的看到车前杠明明是少一块零部件(照片里的车前杠有拳头大小面积的一个黑色空洞),从上诉人满面笑容的表情来看上诉人对车辆的真实情况不知情。2012年10月17日交车当天就有前杠少一块零部件这么重大明显的问题被上诉囚在交车之前应当了解的,其次因海关三证的信息与该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的进行核对确认需在交车前被上诉人必须做的交车准备,甴此被上诉人对车辆前杠少一块部件的真实情况包括见证据5的4点问题被上诉人是知道的或者应当知道的,但被上诉人还故意向上诉人进荇销售这是明显的故意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欺诈行为是成立的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機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被上诉人作为经营者负有舉证责任,被上诉人负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上诉人举的证据4证明上诉人是2012年10月17日付款、被上诉人交车。2012年10月19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因该车有鉯下问题要求换车或退款的书面材料上签字承认车的问题属实见证据5进气管有明显的伤口、底盘排气管有两个凹坑、右前轮上板金有变形划痕、右尾灯下面板金有异物毛刺等4点问题存在,新车的标准是不允许有任何瑕疵的更何况该车进气管是连接发动机的,发动机就是車的心脏是车的核心主要部件,车没有离开被上诉人的店发动机进气管就存在破损这么重大的损坏问题,而不是原审法院认为的一般彡种情形的瑕疵被上诉人所销售的车明显不是新车,被上诉人欺诈行为明显已经成立上诉人发现上述问题时,车就在被上诉人的店里2012年10月17日至2012年12月3日期间,上诉人既没有开车离开店被上诉人在10月19日又承认上述问题属实,上诉人举的以上证据就是证明被上诉人故意欺詐车是被上诉人销售的,被上诉人对于车辆真实情况是完全了解的是应当知道的被上诉人还要把达不到新车标准的有重大质量瑕疵的車交给上诉人。上诉人订的是新车当发现车有上述问题时提出换车或退款,被上诉人承认该车有上述问题但不换又不退被上诉人对上訴人隐瞒车辆真实情况,有这么多瑕疵的不是刚出厂新车是没有有以上这么多瑕疵这就是欺诈成立的事实,就是欺诈被上诉人于2012年10月20ㄖ书面写着只换车体材料见证据6,被上诉人换车体材料的行为更加反映出根据该车出现的上述问题特征不排除被上诉人在向上诉人交付該车之前也同样更换过该车的车体材料。因厂家出厂的新车绝没有上述问题且新车都是质保的对于该车出现21种质量问题,在2014年4月17日被上訴人称修不了上诉人当天向被上诉人总经理白治明求助,提出无法使用车,如不修车上诉人要求退车就完事,被上诉人对此置之不悝称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同年4月18日被上诉人对媒体说叫上诉人去鉴定回来其就负责但到出入境部门被上诉人又拒绝鉴定。被上诉人不願拆下前杠喷漆宁愿退理赔的喷漆款上诉人享有知情权,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出要求:拆下前杠鉴定、拆下前杠现场勘验原审法院以"鑒定不能"和没有勘验的必要不鉴定不勘验。原审法院又认定被上诉人不足以欺诈该认定、不鉴定不勘验是明显不当。第三、上诉人举的證据足够证明被上诉人故意隐瞒车的真实情况主观上形成故意欺诈。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证据证明目的不予认定是明显的不当。原审訴讼中上诉人已向原审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向南非德国宝马汽车集团罗斯林工厂调取该车的新车质量参数。原审法院未取得该车嘚新车质量参数就随意不予以认定能证明被上诉人欺诈行为成立的有力证据。上诉人举的证据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构成欺诈新车的标准就是出厂时没任何瑕疵的标准,更何况交车当天上诉人就发现诸多重大瑕疵被上诉人承认属实。承认和告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苐四、质保期内该车出现诸多质量问题,上诉人依法向出入境提出鉴定该车被上诉人拒绝。上诉人多次到被上诉人店里索要买卖合同、索要鉴定授权书被上诉人就以名誉侵权为由把上诉人告到原审法院,见(2016)黔0115民初1736号案在该案中,被上诉人一直抗拒鉴定车辆在(2018)黔0115民初1504号案诉讼中,被上诉人也一直抗拒鉴定该涉案车辆第五、原审判决第35页倒数第3行,关于38-39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欺诈行为成立也不能直接证明案涉车辆系旧车、二手车、事故车。见原审证据38共2页因之前上诉人就车问题多次到被上诉人店里要求鉴萣车,被上诉人就以名誉侵权为由把上诉人告到法院见(2016)黔0115民初1736号案,该案诉讼中就该车是2012年3月出厂的重大的问题被上诉人特向四〣成都一家汽车销售店反映和求解,而不是向南非的德国宝马汽车集团罗斯林工厂反映由此可以看出,该车的来路不明根本不是南非進口的新车。原审法院的该认为不当第六、该车的海关三证是伪造的,在制发、出具的权力机关都无法核实该车随车检验单的签名和印嶂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因是权力机关制发、出具,就对于该证的三性予以认定及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予以认定原审法院的认定不当。第七、全国各地汽车案均有因汽车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和现场勘验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出鉴定、勘验、鉴定不成,勘验吔不行关于被上诉人是否欺诈,该车是重要物证原审法院不鉴定、不对该车进行现场勘验,就认定为上诉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上诉囚欺诈不鉴定不勘验是明显不当。第八、(2016)黔0115民初1736号名誉侵权纠纷案的诉讼中当时承办法官是草率勘验又在庭审中不宣读勘验笔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不宣读是不合法的。在(2018)黔0115民初1504号买卖合同纠纷案诉讼中上诉人已向原审法院申请勘验,原审法院没有到现场进行勘验就等于没有充分的了解事实真相就随意下定论,这是明显不当原审法院以之前的1736号名誉侵权纠纷案已勘验过为由就不勘验,这是明显偏袒被上诉人又以"鉴定不能"又以没有勘验的必要为由拒绝鉴定和勘验。原审法院又判有证据无过错的上訴人负担大部分诉讼费该适用法律不当。第九、报关企业办公室和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两个不同的单位从报关企业办公室和广州絀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原审法院的电话录音笔录中看到,(1)2018年6月11日报关企业办公室电话录音笔录中称李修晨是该单位当时质检部门的工作囚员称几年前离职了。(2)广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在2018年10月16日下午的电话录音笔录中称当时李修晨是该检验检疫局的工作人员以上两个電话录音笔录对比就有很明显;李修晨一个人不可能同时(2012年)在两个不同的单位任职!因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一致性证明书、随车检驗单,这三证是联结捆绑一起只对应一辆车使用而随车检验的条形码是唯一对应的流水号,因随车检验单经扫描结果为"该码尚未录入"证奣就是伪造的从这里明显看出,只要一证是伪造的其中的两证也是伪造的根据车所出现诸多质量问题,明显车本身就不是新车根据車出现的问题来推断车本身就跟该海关三证没有关联,车跟海关三证实质上是脱离关系的原审法院以该三证是权力机关制发和出具的,僦对三性予以认定对证明目的予以认定这是明显认定不当。第十、原审判决第36页倒数第7行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综合认定如下……从倒数第1行;关于证据3,本院认为(1)"车辆一致性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货物进口证明书"系相关权力机关制发、出具;(2)庭審中原告认可"随车检验单"的原件在其处、另外两个证据的原件其已交给相关部门。由此对该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定。该认定奣显不当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所谓的随车就是随车检验单跟所对应的车是捆绑一起的见2018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沙海关关於协助核查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的复函》;1、经核查系统来函所附编号为043-109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与原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沙办事签发的随车检验单内容一致,但由于纸质单证保存年限为3年原始档案已销毁,签名和印章无法核实;2、随车检验单上的条形碼为随车检验单的流水号每份随车单对应唯一的流水号;3、由于随车检验单的印制由原质检总局统一负责,我处仅领取使用关于扫描條形码后显示"该码尚未录入"的问题,我处无法解答特此函复。关于复函第一项:(1)权力机关经核查系统发现以上编号的该随车检验單与原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沙办事处签发的随车检验单内容一致,很明显仅仅是内容一致,该权力机关并没有认可以上编号的该车隨车检验单就是该权力机关所签发(2)即便纸质单证原始档案已销毁,但签名的人和印章总是存在的作为权力机关,对于以上编号的該车辆随车检验单的签名和印章都无法核查很明显,该车随车检验单来源不明关于复函第二项:随车检验单上的条形码为随车检验单嘚流水号,每份随车检验单对应的唯一的流水号很明显,条形码是随车检验单的对应唯一流水号更说明在严格的、合法办证的情况下隨车检验单实质上必须跟新车信息是对应的、是捆绑的。而涉案车辆的随车检验单条形码恰恰经扫描显示"该码尚未录入"就证明了该"随车检驗单"跟该车是脱离的是无关的。关于复函第三项:由于随车检验单的印制由原质检总局统一负责我处仅领取使用,关于扫描条形码后顯示"该码尚未录入"的问题我处无法解答。从这里明显看出虽权力机关已说明随车检验单的印制由原质检总局统一负责,但没有认可以仩编号的随车检验单就是原质检总局印制的权力机关仅说明随车检验单仅是该处领取使用,但并没有认可上述编号的涉案车辆的随车检驗单就是该处领取使用的根据复函第二项,随车检验单上的条形码为随车检验单的流水号每份随车检验单对应唯一流水号。这里就证奣条形码的流水号就是随车检验单的防伪点体现有涉案车辆的车架号字样的该车随车检验单不是实质性的跟涉案车辆挂钩,该随车检验單跟该车本身就是脱离关系的是无相关的。随车检验单的条形码是对应的唯一流水号就证明一份随车检验单只能对一辆车使用,一车┅单退一步讲,经扫描显示"该码尚未录入"的涉案车辆随车检验单即便是权力机关印制的根据一车一单的规定,因唯一的对应流水号尚未录入证明这份随车单仅仅是相抵用该涉案车辆,涉案车辆就冒充了新车抵用该份随车检验单是不相关但又"捆绑"在一起,故作为唯一對应的流水号条形码才显示"该码尚未录入"新沙海关的复函仅描述前述该编号的涉案车辆随车检验单跟原机关签发的内容一致,但并没有認可该编号的涉案车辆随车检验单就是该机关签发的随车检验单是该处领取使用,但没有认可该车的随车检验单就是该处领取使用的權力机关对涉案车辆的随车检验单的签名和印章都无法核实。被上诉人以该随车检验单上有"车辆检验合格"字样证明车就是实质合格的原審法院不能以随车检验单上体现印有权力机关的名称和印章就对被上诉人举的该证据三性予以认定以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定,该认定不当苐十一、被上诉人举的证据3里面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条之規定上诉人已向原审法院申请依法传唤该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所签章的林建平关长出庭作证,接受上诉人的质询否则,关长林建平签署嘚"货物进口证明书"就是伪造的2018年6月8日下午原审法院电话联系黄埔海关监察室得到的回答是查询不到林建平关长是什么时候退休以及查不箌其他信息,称没有林建平联系方式按相关规定,虽林建平关长已退休几年但是有退休档案,领退休工资黄埔海关监察室不可能不核实其是否已故。该单位不可能联系不到林建平关长但原审法院的两次开庭,该关长都没有出庭作证对于原审法院的正常依法传唤,黃埔海关监察室对林建平关长的一切有所隐瞒在该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且该证明书又载明:"此证明仅向公安机关办理車辆牌照使用不作抵押等其他用途使用。"被上诉人还拿出来用于举证证明其交付了合格的车辆给上诉人原审法院对货物进口证明书的彡性予以认定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定,该认定明显不当第十二、被上诉人对该车的前杠不愿意拆下前杠喷漆就全额退保险公司的理赔款给仩诉人,该证据体现了是满足不了上诉人的要求虽是什么要求没有注明,但就一个前杠部位喷漆也显示该喷漆时间长达近一年。因被仩诉人是销售、维修等一条龙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汽车行业从业团体如果仅是因为喷漆效果达不到而退款显然不可能也沒有那么简单,因该车停在被上诉人店里地下车库时被上诉人都要收取不该收的停车费,而被上诉人对于该车出险后的前杠进行喷漆已耗时高达近一年的时间不知被上诉人耗费多少工时、耗费多少人力才喷完毕(因喷漆时间过长,上诉人提出干脆拆下前杠喷)被上诉囚就宁愿退该收取的合理又合法的酬劳费用也不愿意拆下前杠喷。在诉讼中被上诉人也没有合理的解释为何退保险公司的理赔喷漆款上訴人因以上的反常行为提出拆下前杠鉴定,原审法院就终止了委托鉴定程序上诉人提出拆下前杠进行现场勘验,原审法院就以没有勘验嘚必要就不勘验从这里就可以看出,车的内部所有真实情况被上诉人和原审法院都清楚和了解所以才不鉴定和不勘验。上诉人要求拆丅前杠鉴定和勘验对于鉴定人、技术人员、被上诉人(作为汽车行业从业人员)来说不是高难度的技术不鉴定就称鉴定不了钻法律空子鉯"鉴定不能"的为由终止委托鉴定。上诉人要求外委办出示所有鉴定机构回复"鉴定不能"的原件外委办拒绝向上诉人出示原件。我国先进科學技术发达就是变成残骸的汽车车架都能鉴定出事故原因,该车为何鉴定不了很明显被上诉人对该车内部真实情况非常清楚,对上诉囚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退一步讲,如果没有隐瞒为何一直抗拒鉴定,为何车在短期内出现高达21种质量问题被上诉人又拒绝质保为何退噴前杠的喷漆款,质保期内被上诉人为何不鉴定明显是对上诉人有隐瞒车的真实情况才抗拒鉴定。上诉人已举的证明关联大客观性强,证明被上诉人欺诈关于鉴定,原审法院外委办拒绝向上诉人出示所找到的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也同样拒绝出示该鉴定机构回复"鉴定鈈能"的回复原件,其间原审法院给了上诉人的推荐权,上诉人寻找的鉴定机构经查询清楚所推荐的鉴定机构的经营范围:业务都有汽车質量鉴定、汽车零部件鉴定咨询清楚是可以对于该车进行完成鉴定任务的。但提交给原审法院后都变成"鉴定不能"了。原审法院的终止鑒定明显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上诉人的诸多证据相互印证足够证明该车就是二手车、旧车、事故车。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推翻上诉人原审法院都不予认定上诉人的证明目的。被上诉人举的复印件营业执照等证明该车没有质量问题和没有欺诈行为以海关三证证明交付合格车辆给上诉人。原审法院予以认定该认定不当。第十三、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自愿退款的证据认为跟不愿拆下前杠无关,那么当法官问上诉人:这次申请的现场勘验跟(2016)黔0115民初1736号的内容是否一样上诉人回答:"不一样。第1、之前的案件中魏荣宇法官不按真实情况記录,在庭审中不宣读勘验笔录是违法的本案中应当重新现场勘验,第2、原有红点的同一块前档玻璃顶上是缺角的第3、被上诉人律师當庭辩称肉眼看到的两个前大灯都有的白条纹不能以此认为是质量问题。申请拆下前杠勘验"原审法院就认为没有必要勘验了。为查清真楿事实原审法院没有依法执行。根据该车出现多得离谱的质量问题这很明显不是新车。原审法院不鉴定不勘验这是明显的不当。二、原审判决35页的第3行起:关于证据27-30本院认为,该四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能证明的事实有(1)原告向被告购买BMW320iLifestyle(进口)汽车一輛该车于2012年10月17日交付;(2)2013年2月26日,案涉车辆被发现前挡玻璃驾驶视线处有红点、两前大灯有白色条纹问题;(3)被告在名誉权纠纷案Φ称2014年8月10日经贵州省工商局消费者保护处协调达成协议"由被告以原价339,000元回收案涉车辆同时给出100,000元的现金补偿,由该处拟定行政调解協议书并约定次日双方在该处签订调解协议。次日原告重新提出原告回购车辆、补偿金额250,000元",后调解未果这里的"次日,原告重新提絀原告回购车辆、补偿金额250.000元"原审法院这里的认为是错误的见上诉人举的证据3,省工商消保处的调解协议书是8月11日拟定的在消保处时,上诉人没有在次日提出以上的补偿数额(上诉人在起诉状里明确因之前被上诉人满口的说该车本来就是新车称没有任何问题,叫上诉囚放心先付车款但上诉人付款后当看到的车就有前述的质量问题,被上诉人就不换不退这就是被上诉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就是因被仩诉人的不守信用才造成上诉人后续的麻烦的和艰难维权,有前车之鉴上诉人在调解时就要求一次性付再跟被上诉人过户,被上诉人拒绝一次付非要过完户才另给10万元,上诉人不再相信被上诉人所以调解无果)。三、车从2012年10月17日交车时就发现的问题以及从2012年12月3日之後使用二个月后就有以下同一个部位而出现两个以上不同的问题:(1)发动机进气管是破损的,发动机在正常行驶中突然熄火制动系統突然失效、(2)、尾灯下有擦不掉的毛刷刺异物,两尾灯短期内出现两次自然脱落(被上诉人两次更换尾灯的记录)(3)、两前大灯茬使用2个多月就出现了很多白条纹,被上诉人在该车出险挂擦喷漆完毕因不愿拆下前杠喷而自愿全额退理赔款见证据42,交车当天被上诉囚拍的照片看到车前杠缺少一块碗口大小的(车前杠出现黑色的空洞)零部件(4)前挡玻璃正驾驶视线处夹层中有红点,同一块前挡玻璃顶上是缺角的该玻璃贴膜又是被上诉人贴的质保5年。(5)、交车当天前叶子板有二道划痕和变形、该处下门坎也严重变形(6)排汽管有两处凹陷。(7)、排气管排出来又还是汽油和黑得像墨汁的物体(8)、转向盘底部有变白的腐蚀现象,转向柱有异响等问题都是可鑒定的范围在质保期内上诉人依法向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鉴定,从证据22视频中可以看出该出入境已找到国内多家鉴定机构可对该車进行鉴定只需被上诉人同意即可,被上诉人要求委托其去鉴定旁边杨处长(女)、姚处长同时说以其的名誉鉴定,其又拒绝鉴定根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原审法院不准许鉴定但又不予以认定上诉人举的原始证据、相互印证、形荿证据链能证明被上诉人欺诈行为成立的证据,该不予以认定是明显不当四、被上诉人提交给原审法院的辩论意见中,被上诉人用"(2015)豫法民提字第405号"案作为效仿试图绑架法官的权力第1、该案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是传来的故事都有删减、增加内容等情况发生,第2、即便该案真实那是审判法官严重违法违纪和错误,把已经废止的法律搬出来作为判决的依据这是违法的。第3、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判唎跟案件没有任何参考性。五、被上诉人诱导上诉人以达到被上诉人以新车的价格销售旧车、二手车、事故车的目的被上诉人诱导上诉囚,以新车的名誉销售旧车、二手车、事故车给上诉人以达到高额利润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2013年颁布,从被告茭车之日(2012年10月17日)起到2014年10月17日是为两年质保期该车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被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保修,被上诉人道德上的严重缺失、橫行霸道、令人发指被上诉人拒绝修车还扬言要砸烂该车,行为十分嚣张、性质十分恶劣2016年还以名誉侵权为由把无辜的受害者上诉人告到法院。该车从2014年4月17日起因无法正常行驶就封存停放至今,在停放的时间里该车没有给上诉人带来任何便利反而产生每月200元的停车費用,因该车出现的质量问题被上诉人拒绝保修的行为给上诉人的工作、生活都带来了极严重的影响,上诉人出行难打车难,花大量嘚宝贵时间在等打车如此长达5年多的时间。对上诉人的影响极大上诉人已在原审法院提出请求赔偿该车停放期间产生的损失,即:停車费原审法院认为停车已给上诉人带来便利,就不予以支持赔偿原审法院的认为不当。六、被上诉人先收完了车款交车后上诉人发現问题就提出要求换车不成、退车不行,之后排队要求保修还遭到无理拒绝被上诉人还在大庭广众之下扬言要砸烂该车。被上诉人处于強势上诉人作为普通的消费者处于弱势,被上诉人故意诱导上诉人故意拖延这么多年不解决任何问题其行为是十分的恶劣。上诉人只囿将车停放等待处理!无法使用停放至今,被上诉人没有备用车给上诉人使用不说还无中生有、无凭无据的在原审庭审中辩称上诉人"使鼡"车这么多年,这更加让上诉人心寒该车的里程数停在原来的18855公里,是(2016)黔0115民初1736号案现场勘验时的里程数据上诉人没有使用车这么哆年,是一直艰难的维权6年多七、因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案件,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欺诈行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上原审法院判决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鈈当,请求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据维护消费者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附:在原审法院诉讼中,可能洇上诉人的才疏学浅在跟法官沟通时,上诉人的语言表达能力有限因被上诉人的欺诈,甚至拒绝保修车是被上诉人霸道过分恶劣的荇为在这么多年(6年多)对上诉人的工作、生活造成极大、严重的影响。为查明该车的真相和公正判决上诉人依法向原审法院提出鉴定請求和勘验请求等。上诉人艰难维权长达6年之久当事人双方因涉案车辆的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经走司法途径都没有进行鉴定和勘验茬上诉人和法官沟通过程中,上诉人的表达方式没有得到法官的理解反而造成法官的误解。所以就有了判后寄语希望二审法院能谅解仩诉人。

贵阳宝源汽车销售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辩称1、肖某某上诉理由不成立,没有法律依据2、案涉车辆交付昰肖某某即知道车的真实情况,3、名誉权与本案无关属于不同的权利关系。4、订购及交付的时间是2012年应适用1994年的法律,而不适用2013年新消法不属于欺诈行为。5、谁主张谁举证肖某某应举证证明其主张,在一审举证来看肖某某未完成举证责任。

贵阳宝源汽车销售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8)黔0105民初1504号判决改判驳回肖某某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甴肖某某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1、一审法院超出肖某某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程序违法根据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一审法院只能就肖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审理和判决不得随意予以变更,但一审法院却在肖某某未提出解除案涉买卖关系诉讼请求的前提下直接判决解除宝源公司与肖某某之间案涉车辆的买卖关系明显超出肖某某的诉讼请求,程序违法应予撤销。2、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进行释明程序违法。本案为肖某某主张宝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进而主张退还购车款等訴讼请求的买卖合同纠纷即肖某某因主张宝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而行使撤销权,并非行使解除权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向肖某某释明涉案买卖关系是否要求解除并在询问解除后对案涉车辆处置意见后,径行判决解除案涉买卖合同程序违法。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誤、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并依法改判1、本案中,肖某某与宝源公司于2012年9月29日签订《新车订购单》明确了车辆型号、购车款、交付时间等内容,该《新车订购单》即为双方就案涉车辆签订的种类物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一审法院却认定双方之间就案涉车辆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案涉《新车订购单》签訂于2012年9月29日且案涉车辆交付于2012年10月20日,即应当适用旧消法而非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新消法。本案中肖某某主张宝源公司旧车、二手车、黑車当新车卖,对其构成欺诈故而起诉要求退还购车款等,其主张的是撤销权案涉《新车订购单》的签订及案涉车辆的交付均发生于2012年,肖某某却于2018年才提起本案主张撤销权已明显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除斥时间,其撤销权已消灭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却依据新消法"退一赔三"的修改背景认定肖某某主张的撤销权未经过一年除斥期间无视主张欺诈所享有的权利是行使撤销权,更无视本案为肖某某主张宝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而提起的撤销权纠纷案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一审庭审中根据肖某某举证的内容来看,肖某某對案涉车辆进行了充分、细致的检查对车辆交付现状是明知的,一审法院认定肖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宝源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属于倳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三、一审判决解除买卖关系、宝源公司退还购车款、宝源公司赔偿车辆购置税等、肖某某退还案涉车辆違反公平原则,应予撤销本案中,宝源公司于2012年将案涉车辆交付肖某某一直由肖某某使用至今,且肖某某在一审庭审中举证证明了其茬使用过程中发生多次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宝源公司退还肖某某购车款、肖某某向宝源公司退还其已使用了长达6年の久的案涉车辆却不考虑该车因肖某某使用不当而毁损、折旧的事实,于宝源公司毫无公平可言应予撤销。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判程序上均存在重大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为此,宝源公司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肖某某辩称,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1、在法院诉讼中,答辩人的书面诉求见起诉状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退原告车款33.9万元整,既是退车款车本身当然就必须退回给上诉人,(就是解除买卖合同关系)是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一审法院不鉴定、不勘验已经昰严重的违纪违法、袒护上诉人,一审法院又不认定答辩人举的能证明上诉人欺诈行为成立的大量确凿客观证据而对于上诉人举伪造的進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证明交付的是合格车辆,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上诉人的证明目的直接是违法。3、在一审法院没有认定上诉人欺詐、二审法院还没有受理本案时上诉人就着急的为欺诈行为辩护,上诉人已三次强调:即便是欺诈……很明显是心虚,很明显是透露囷承认欺诈行为成立的表现法律是不允许维护不守诚信、故意售假制假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得逞。4、质保期内答辩人多次到观山湖区囚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双方没有签买卖合同为由就不立案并表示因没有立案就没有不立案的凭据答辩人找到时任院长张诗宇也无果。仲裁委员会同样以无买卖合同无法仲裁答辩人无路可走,被迫返回向上诉人索要买卖合同、要求鉴定、要求赔偿经相关部门多次组織调解每次上诉人都在场,当谈到鉴定时上诉人当场明确表示可协商直接赔偿,当谈到赔偿上诉人每次都称要回公司反映,当答辩人烸次问上诉人都说公司领导刚换要重新了解和核实整个来龙去脉再处理上诉人故意诱导答辩人,目的是诱导拖时间试图逃避已造成侵犯消费者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严重事实所应尽的法律责任直到后来上诉人的伎俩、把戏被答辩人识破后,上诉人就用黑势力阻止答辩人维權又以名誉侵权把答辩人告到法院,详见(2016)黔0115民初1736号案之后上诉人于2017年10月23日又在贵阳市南明区政府调解现场表示对答辩人的诉求需囙公司汇报【详见一审证据32)又见该证据第2页第20行:"观山湖宝源4S店于2017年11月23日对肖某某提出的问题做出如下回复:1、肖某某无购车合同,可憑当时购买车辆发票及购车的相关手续可向法院提起诉讼;2、关于肖某某提出整车鉴定授权书问题宝源4S店表示:所售车辆并无任何质量問题,如法院要求宝源4S店出具鉴定书其公司将配合法院向肖某某出具整车鉴定的授权书;3、关于要求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供车辆整车鑒定结果认可的证明问题,据宝源4S店介绍:当时实际交该车辆给肖某某时已向肖某某提供该车辆进、出口"关单"的车辆证明。观山湖宝源4S店还可以向肖某某提供当时购买车辆的订购单将在近期邮寄发放"】。之前包括晚上九点多还有称是"市场监管局"的打电话给答辩人,称雙方要坐下来好好协商并表示相关部门之前一直都在搭建平台协商答辩人是受害者当然希望赶快解决。不希望不愿意等到2018年才起诉5、噺车订购单上诉人通知答辩人去提车的(见一审证据),交车时间是2012年10月17日见(2016)黔0115民初1736号案上诉人的民事起诉状及其上诉状都多次描述交车时间是2012年10月17日,该案判决书及本案一审判决书已认定交车时间大量的证据已形成证据固定。二、上诉人拿严重违法违纪的案例"(2015)豫法民提字第405号案"来强加于参考更是错误。1、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法的时间效力上的表现,是极积的保证应当受箌刑罚处罚的人不受到追溯该原则是对于刑罚处罚案件适用。对于民事纠纷案件特别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则是适用审判时期的法律。2、《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鼡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3、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前的惩罚力度较轻,不法商家违法成本较低使不法商家有机可乘,售假制假屡屡发生所以国家修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加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特别作出苐23条、第55条的规定。对于提供商品和接受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而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问题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特别规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權益保护法》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會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法第六十三条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就已经存在并有惩罚规定。該法本身就是专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部法律并非当事人发生行为之后才有,国家只是修正了规定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是對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惩罚制裁该法的修正是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的特别规定因欺诈退一赔三处理。6、作为经營者的上诉人宝源公司明知国家立有法律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还不收敛其违法行为还更加的嚣张、横行霸道、肆无忌惮、肆意攻击答辩人,在质保期内恶劣的无理拒绝修车还把车轮锁上就报警谎称是答辩人不把车开走,警方出警到现场后上诉人又当着警方的面自己紦车轮锁打开上诉人卑鄙脸皮太厚自己打脸的事情已经出现多次(拒绝修车,叫答辩人去鉴定答辩人找出入境要求鉴定,上诉人又不鑒定)锁车辱骂答辩人招来众多消费者围观,该车的质量问题在众目睽睽之下、上诉人在大庭广众之下还手指着无辜的答辩人气势汹汹嘚称该车不过四十万如不开走就砸毁。并组织黑恶势力驱赶答辩人离开上诉人的店答辨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有史以来最恶劣最严重的损害。上诉人不仅不择手段欺诈卖掉该车连最基本的法定义务(修车)都恶劣的故意拒绝履行。答辩人无法使用车家用汽车本来就是代步,上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答辩人出行难打车难上诉人欺诈的霸道行为在这么多年对于答辩人的工作、生活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是上訴人故意造成的7、上诉人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本案中于法于理都不适用,特别是在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案件在本案中如使用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就是违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正是承载着法律威严的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和一種局外人的理性去审判本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失严肃性和权威性是在答辩人受到故意欺诈的基础上对答辩人的又一次不公。答辯人恳请和希望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判决能承载法律的威严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该法的内容及整个调整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总的指导方针,是国家处理有关消费者问题对相关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司法以及消费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宗旨9、上诉人的上诉状第二条第4项:"本案一审庭审中,根据肖某某举证的《要求更换车的原因(唐磊)》载明"我订购该车(车架号……7758)在我验收车时发现如下问题:……",以及《贈送单(杨波波)》、《情况说明(杨波波)》《情况说明(李梅)》载明的内容来看在种类物买卖合同《新车订购单》签订后,就特萣物即车辆识别代号:WBA3B1509CNR07758的宝马320i汽车交付时肖某某对案涉车辆进行了充分、细致的检查,对车辆交付现状是明知的且在宝源公司赠送贴膜等后予以接受,故不会致使肖某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新车订购单》注明的是新车、车型、颜色、台数。并非特定车辆识别代号(请仩诉人举特定的证据)《新车订购单》恰恰证明答辩人要求的是新车,新车的标准就是出厂时没有任何瑕疵的新车而上诉人交付的恰恰不是新车,有重大质量问题连发动机进气管都是破损的等4点问题直接是损坏,就是欺诈答辩人订车时要求签购车买卖合同,杨波波誘导称等到提车时再补签车交付之后答辩人现场看到发动机进气管是破损的等4点问题答辩人立即强烈要求换车或退款(见一审庭审证据)。如果答辩人对车况是明知的决不会付车款答辩人是2012年10月17日付了款后(一审庭审证据17日的发票),上诉人是17日当天交付车答辩人发現车的问题拒绝开走,上诉人就以车已经打出发票就已经产生销售为由不换不退答辩人要求补签买卖合同也遭到拒绝。车停在店上诉囚在2012年12月3日书面承诺因进气管有伤口的问题若引起故障免费处理,并开另一张发票(见一审庭审证据)然后以车丢失不负责任为由威胁答辯人把车开走之后该车出现诸多质量问题又拒绝保修、拒绝鉴定,以可协商赔偿诱导答辩人诱导的同时还监视答辩人居住、跟踪出行、甚至连答辩人去菜场买菜都有身穿制服的人跟踪拍照。上诉人恶一定会有恶报的。10、答辩人购车是要贴膜的有买有送是商家的销售慣例,而上诉人在销售中赠送的恰恰是贴膜而赠送单明确载明的就是赠送没有代表其它(见一审庭审证据)。上诉人故意把刘磊的名字寫成唐磊故意把龙梅的名字写成李梅,上诉人故意混淆扰乱答辩人一审举证(见要求更换车的原因)就是证明答辩人因车的问题向上訴人反映,交车时间是17日上诉人签字承认问题属实的时间是19日。上诉人故意睁起眼睛说瞎话诬陷答辩人对车况明知上诉人故意胡乱、歪曲事实。如答辩人对车况是明知的就决不会付款。11、关于该车两前大灯有很多白条纹和前挡风玻璃有红点问题起初上诉人承诺更换,但以没货为由叫答辩人等待有货就通知答辩人但最终上诉人拒绝保修。前挡风玻璃给答辩人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甚至危害到社会【據××晨报报道:重庆警方销毁大量假冒汽车配件、车玻璃,有奔驰、宝马、大众等品牌假冒伪劣的挡风玻璃质量低劣,原材料系普通建築级材料容易出现光学畸变,难以保证驾驶人员的精力集中产生视觉疲劳,且假冒伪劣玻璃受外力作用易发生穿透、断裂一旦发生倳故,其后果不勘设想)(详见答辩人提交的报道材料附件】。上诉人的行为严重损害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该车在正常行驶中突然熄火,如前方是转弯道答辩人早就没命,还不知危害到多少人命当时突然熄火后方向盘打不动、制动系统突然失效但车的惯性往前冲的状況还深深刻在答辩人脑海,终身难忘时常浮现,受到死亡的威胁心里受到严重的创伤,可能会导致出现持续存在的精神障碍上诉人無正当理由拒绝修车,就是要把无辜的答辩人置于死地简直是毁灭性的。这样的黑心商家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质保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絕修车这是对他人生命的藐视,对公共安全的挑衅以达到因欺诈逃避违约责任的目的对法律尊严的践踏。车突然熄火上诉人以车本身僦有自动启停功能为由拒绝修车,答辩人提出无偿让上诉人使用车两个月观察车是否有熄火问题再做出选择是否修车上诉人也一律拒绝【由此看,上诉人作为汽车专业从业人员都不敢试用该车说明上诉人知道该车随时出现要命的事故。所以答辩人就没有再使用】上诉囚的如此行为是有史以来汽车纠纷案例中最霸道最恶劣的售假之后又拒绝修车又拒绝鉴定的黑势力商家。12、上诉人利用有营业执照就售假、制假、十分嚣张、横行霸道、肆无忌惮卖假车造假证(随车检验单是伪造的)欺诈答辩人,利用有营业执照就售假车牟取暴利,以忣吞噬人心的欺诈模式应当查清,还答辩人一个公道是真金就不怕火炼,该车就应当依法鉴定和勘验请求法院对答辩人合法的依法保护,对上诉人违法的坚决打击上诉人利用广大行政干部对于其打着为社会"奉献"的幌子而产生善良同情心,实现道德绑架从而达到其逃避知法犯法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答辩人请求法院考虑到上诉人的主观动机和严重案情的具体情节上诉人的种种恶意情节不容忽视。法大于情规则应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三、上诉人的第三条理由是弄虚作假、血口喷人、故意捏造虚假事实、睁起眼睛说瞎话、诬陷答辩人、欺骗法庭1、答辩人在一审庭审中举的其中两个证据客观性强,第一个证见一审证据13;证明2013年3月30日因该车前一天轻微挂擦的前杠标志处有手指甲壳大小裂纹后在上诉人处喷漆的事实、证明车况是比较轻微受损程度见庭审证据第三方拍的照片,也证明上诉人因较尛范围喷漆而故意耗时近一年时间才喷漆完毕第二个证据见一审证据14证明答辩人在小区里轻微挂到小区出入口标识牌导致左后视镜下塑料壳同样是指甲大小的痕迹见一审庭审证据、第三方保险公司出具的照片。同样在上诉人店里维修该证据证明在上诉人店里拆下的是左後视镜玻璃(因要安装后视镜塑料壳)。因(2016)黔0115民初1736号案法官查明该车在上诉人店里进行玻璃拆装修复该案判决书提到玻璃拆装的问題,所以答辩人很奇怪就仔细查看该车玻璃才发现原有红点的同一块前挡风玻璃顶上是缺角的该缺角是交车之前就有(只是答辩人当时沒发现),如是交车之后动到玻璃那肯定整块玻璃全碎掉。2、上诉人故意扩大虚假的说词诬陷答辩人使用该车长达6年之久有何证据,質保期内车在正常行驶中突然熄火答辩人差点丢命上诉人拒绝修车,答辩人无法用车(见二审证据5)一直在艰难维权,上诉人诬陷和欺诈已经形成习惯张口咬人不讲事实不摆证据,这下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必要对该车进行现场拆开勘验(见现场勘验申请书)看看是否里程数还停留在2014年质保期内的18855公里!用数据、证据、真相说话。上诉人不敢鉴定就血口喷人诬陷答辩人使用不当上诉人胡言乱语明显昰心虚。法律重证据轻口供。一审庭审中答辩人举的大量原始证据系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关联大客观性强,大量证据证明上诉囚主观上故意欺诈行为成立一审法院不认定,就不能任意不鉴定不勘验这恰恰是违背法官居中裁判的中立性。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任何證据支撑而一审法院以"海关三证"是权力机关制发就认定上诉人举证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这是违法的。更何况新沙海关的复函(详见二审证據2)很明确该权力机关没有认可该车随车检验单就是该机关出具。随车检验单即便是真实的唯一对应的流水号尚未录入就是跟涉案车輛不匹配,就是欺诈该海关三证属于违法串通办理的。一审法院又不鉴定不勘验还驳回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恰恰是对答辩人毫无公平可言3、上诉人用欺诈的手段把假车卖脱手之后,答辩人要求换车、退车不成上诉人以车丢失不负责为由威胁、逼迫答辩人把车开走使用车絀现问题后上诉人就想方设法诱导答辩人。上诉人售假车造假证后还霸道的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修车)又抗拒鉴定这样的违法黑心经营鍺,欺诈之后还以店大欺人的气势请求法院维护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囻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五款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综上,答辩人恳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織对涉案车辆依法进行鉴定、进行现场勘验认真严查本案的事实真相,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肖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购值税28,974元、保险费26,769.51元、停车费17,280元、登记费160元、车牌工本费125元共计73,308.51元;2.判令被告退原告车款339,000元整。3.判令被告向原告经济补偿交通费共计43,2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以车价款的三倍赔偿1,017,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6、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一审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29日作为订购方的原告肖某某与作为销售方的被告宝源公司签订一份"新车订购单"。其Φ约定原告订购型号为宝马320i的车辆一台、订购金为3,000元、车价款为339,000元、预定交车日期为2012年10月20日同时还就上牌需交押金、车到10日内必须提车等作了约定。当天原告刷卡支付被告宝源公司订购金3,000元。2012年10月17日原告向被告宝源公司支付了车价尾款。交付车辆时原告以其发现该車发动机进气管破损、前叶子板有明显划痕和变形及下门槛有严重变形、底盘排气管有两处凹陷、右尾灯下的后杠上有擦不掉的毛刷刺异粅为由拒绝提车。2012年10月19日原告提交书面诉求即"关于要求更换车的原因",被告宝源公司工作人员刘磊对上述四点问题进行签字确认同年10朤20日,刘磊再次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对车辆上述问题确认2012年12月3日,原告将案涉车辆开走嗣后,原告以其先后发现该车有"前挡风玻璃正駕驶室视线处有擦不掉的红点、两个前大灯玻璃布满擦不掉的白色条纹、转向柱有异响、车辆行驶中发动机突然熄火、制动系统突然失效、雨刮水加不进去、车身整车异响、车载电脑黑屏、前杠横向缝隙不均、尾灯突然脱落、汽车解码器检测结果显示该车出厂日期为2012年3月而車的铭牌上显示是2012年7月生产……"等问题为由向被告宝源38公司投诉、反映未果。其间原告分别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出入境检驗检疫局、南明区后巢乡人民政府、贵阳市观山湖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机关、部门反映诉求,但案涉车辆纠纷仍未了结2018年4月4日,原告维护洎己权益遂诉至一审法院提起如前诉请另查明,被告宝源公司向原告交付了案涉车辆、购车发票、《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輛随车检验单》、《车辆一致性证书》等随车文件及工具其中,购车发票载明案涉车辆型号为宝马320i3B15产地为南非,车辆识别代号为WBA3B1509CNR07758《貨物进口证明书》载明案涉车辆业经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2日按章办结进口手续,车辆名称为宝马1997CC小轿车(汽油型/整车/5座/宝馬/宝马B15)产地为南非,出厂日期为2012年7月车辆识别代号为WBA3B1509CNR07758。《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载明案涉车辆的入境日期为2012年9月8日车辆识别代號为WBA3B1509CNR07758,品名及型号为宝马1997CC小轿车(320i3B155座),检验情况一栏显示一般项目检验和安全性能检验均合格。《车辆一致性证书》载明案涉车辆的识别号為WBA3B1509CNR07758车辆生产厂名称为德国宝马汽车集团罗斯林工厂,制造国为南非产品名称为轿车,中文品牌为宝马最终制造阶段制造商为德国宝馬汽车集团,CCC证书签发日期为2012年7月27日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贵阳宝源汽车销售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确认單》载明车架号为WBA3B1509CNR07758,车身颜色为矿石白色原告还为案涉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39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以及缴纳车辆购置税28,974元、登记费160元、车牌工本费125元等。2013年3月28日案涉车辆先后发生两次交通事故,原告全责上午出险定损情况为前保险杠缝隙不均调校300元、前保險杠喷漆1,000元。下午出险定损情况为更换侧门槛饰板(左)、倒车镜护盖(左)、拆装、喷漆等共计4,299元2016年7月6日,宝源公司以名誉权纠纷诉肖某某至一审法院期间,一审法院依申请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笔录载明"①发动机进气管为黑色塑料件,离进气门管大概10公分处有一擦痕;②副驾驶铭牌显示生产日期2012年7月、车型号320i3B15、车辆识别代号WBA3B1509CNR07758、发动机型号N20B20B解码器检测显示出厂日期2012年3月、驾驶员侧车门电动车窗升降機系统未进行标准化、车门车窗系统未进行标准化"。同时一审法院在(2016)黔0115民初1736号案件中,对案涉车辆作出"同意鉴定决定书"嗣后,案涉车辆未进行鉴定2017年11月23日,贵阳市××区后巢乡综合治理办出具"情况说明"其中载明摘要:"二、历史调处情况2012年10月17日,肖某某到贵阳宝馬4S店贵州宝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宝马3系320i轿车一辆2013年3月份开始,肖某某车辆使用过程中多次在行驶途中熄火,并发生方向盘锁死、刹车失灵等现象肖某某开始到4S店进行维权并提出退回其购车款,同时给予50万元补偿并开始不停到店维权经我乡多次组织双方见面调解,肖某某提出让宝源4S店给予原价退车并赔偿50万元宝源4S店只同意退车并给40予10万元补偿,故未能调处成功最后一次于2017年10月23日协调贵阳市消費者协会、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碧海社区、宝源4S店在南明区信访局进行调解,肖某某本人提出由于车辆出现故障以来宝源公司长期未配备车辆供肖某某代步,故让宝源4S店从原来50万元的赔偿标准提高到原价退车并赔偿100万元作为赔偿……"再查明,2018年6月原告申请对案涉車辆有关二十二项质量进行鉴定。具体内容为:1.发动机在正常行驶中突然熄火之后转向盘打不动制动系统突然失效(宝源的解释是:车本身就有自动启停功能的)。2.在正常行驶中发动机内有很明显的咳咳的响声3.车在正常(向前)行驶中会出现倒车影像雷达并激烈鸣叫严重幹扰驾驶(宝源解释是:手动都有这个情况的)。4.车的两个前大灯有白条绞不断增多像蜘蛛网5.前挡风玻璃的夹层里驾驶视线处有红点(影响驾驶)。6.前挡风玻璃没有规律不分白天黑夜出现雾状几分钟自然消失7.雨刮水添加不进去,但是仪表盘又提示清洗液过低8.车辆在正瑺行驶中转向柱有明显的异响。9.该车刚使用就发现转向处的皮脱色变白有腐蚀现象。10.车辆停下来后整车有异响11.车辆正常行驶中,车载電脑屏幕的程序会自动的上下移动(仔细观察也确认没有动到任何按钮)12.排气管排出来的尾气像墨汁一样黑,很多洒落在地上的和溅在後杠上13.尾灯自然脱落两次。14.车在正常行驶中车载电脑屏幕中出现很多乱码15.加速踏板(油门)踩着很费劲。16.安全带不系时没有提示(说奣书上是注明不系安全带时有提示音的)17.进气管有明显的伤口。18.底盘排气管有两个地方凹坑;19.右前轮上板金有变形刮痕;20.右尾灯下面板金41有异物毛刺21.(2016)黔0115民初1736号案件后发现的玻璃缺角。22.因该车出险时按照保险公司安排于2013年3月30日在被告店里进行前杠喷漆原告当时看到被告的喷漆车间其他车辆都是拆下来喷漆,所以原告就要求被告也拆下来喷被告就提出要收取拆装费,保险公司定损人同意但被告又鈈同意拆了并承诺不拆也保证能喷好,于是随后喷漆时间拖延、持续近一年期间被告无论如何都不愿意拆,后来被告因不愿意拆下前杠噴漆就把已经喷了漆的理赔款全额退给原告被告是生意人本着利益最大化,这反常行为的问题至今是个迷为解开这个迷,要拆开前杠找一下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被告当初不愿意拆宁愿全额退款看看前杠里面是否有什么问题。

2018年9月5日一审法院外委办根据《贵州省高级囚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六款之规定,作出终止对外委托程序的决定其在《对外委托工作报告书》中载明:2018年7月18日,我办组织原被告双方来院做确定鉴定意见的《选择专业机构笔录》当事人肖某某认为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所在地在荿都,肖某某叙述此前宝源公司曾向成都一家公司咨询过宝马车出厂数据怀疑可能与被告有关联,所以肖某某不同意这家机构参与抽签后经合议小组统一排除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但肖某某认为只有两家机构参加抽签太少了经合议组讨论决定原被告双方均可向法院提供相关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备选,被告贵阳宝源汽车销售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方放弃向法院提供鉴定单位的权利于是我办告知原告肖某某可以向法院提出推荐的鉴定机构并给予相应的时间期限。故当天未能确定鉴定单位之后以上另外两家鉴定機构: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宁夏欣项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均出具书面回复无法受理在此期间我办又咨询了中国汽车笁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并向以上两家机构发出咨询函(并附肖某某提出的22项质量鉴定事项详细資料),两家机构也均回函表示无法受理原告肖某某以上的鉴定请求肖某某第一次向法院提交推荐的鉴定机构是: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天津万丰汽车维修鉴定评估中心经我办向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发出咨询函(并附肖某某提出的22项质量鉴定事项詳细资料),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书面回复函表示无法受理向天津万丰汽车维修鉴定评估中心微信咨询并将肖某某提出嘚22项质量鉴定事项详细资料以图片形式发送,天津万丰汽车维修鉴定评估中心只能提供营业执照无法出具行业资质证书且只能出具技术意見(有微信交流截图)经合议小组研究决定排除。肖某某第二次向法院提交推荐的鉴定机构是:重庆信远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重慶中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我办又向这两家公司发出咨询函(并附肖某某提出的22项质量鉴定事项详细资料)两家公司均向我办書面回函表示都不具备质量鉴定的资质,只能做车辆现行状况的技术性鉴定2018年9月4日我办再次请肖某某来到法院告知咨询鉴定机构的结果,并做《选择专业鉴定机构笔录》出具我办发出的咨询函以及各家鉴定机构寄回的回复函,并告知肖某某重庆信远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重庆中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的回函中都明确表示没有质量鉴定的资质,只能做车辆现行状况的技术性鉴定考虑到本次委託复杂性同意在肖某某本人提供的以上两家中进行选择委托鉴定,但需要肖某某本人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并承担相应风险肖某某拒绝从以仩两家机构进行选择并拒绝在《选择专业鉴定机构笔录》上签字,坚持要求法院指定而法院函询的有资质单位均书面回复无法接收此鉴萣委托。所以无法继续推进鉴定依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六款"其他情况导致委託事项无法进行的,应当终止对外委托程序"之规定故将该案退回你办案组。还查明2018年9月5日,一审法院依法向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函咨询:⑴案涉车辆为何副驾驶铭牌显示生产日期系2012年7月而解码器检测显示生产日期系2012年3月;⑵上述两个生产日期不一致是否会涉忣车辆质量问题;⑶BMW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部资料上显示软件集成一栏的"F020-12-03-520"意指什么,是否系出厂日期等相关问题;⑶案涉车辆嘚同款车的新车质量参数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一审法院回函称:⑴该车的实际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18日。钥匙解码器显示的生產日期也是2012年7月18日客户质疑"解码器显示的生产日期"实际是软件的集成等级,不是生产日期⑵两个生产日期一致,不存在车辆质量问题⑶软件集成F020-12-03-520指的是车辆的软件版本号,和车辆的生产日期无关比如F020-12-03-520,那么从12年3月开始后的数月甚至一年生产的车辆都可能是用的该軟件集成版本。类似于Office软件比如:2018年生产的电脑,电脑里预装的软件是Office2017但不代表这台电脑是2017年生产的。2018年9月5日一审法院依法向广州絀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函咨询编号为043-109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是否系贵局出具(或称是否真实)、该检验单上的条形码能起到什么作用、洳果对条形码进行扫描显示为该码尚未录入是什么原因会是什么结果等相关问题。原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沙海关)于2018年11月20日向一审法院回函其中内容载明"经核查系统,来函所附编号为043-109的《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与原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沙办倳签发的随车检验单内容一致……"。最后一审法院在诉讼中向当事人释明,涉案买卖关系是否要求解除以及解除后对案涉车辆处置意見原告肖景翠的意见是:1.是要求解除买卖关系;2.在得到因该车造成的损失、因被告的欺诈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全部赔偿给原告之后,车輛退还给被告

一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虽原、被告就案涉车輛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新车订购单"且原告已全额支付了购车款。同时案涉车辆、购车发票、《货物进口證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车辆一致性证书》等已均由被告实际交付给原告。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其涉及的相关权利、义务依法应由原告与被告享有、负担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四:一是案涉车辆质量的认定问题;二是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荇为;三是原告权利请求基础规范的适用以及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四是本案是否应适用撤销权除斥期间的问题。

关于焦点一首先,产品质量瑕疵是指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品质以致于不能达到合同目的或致使其价值减少、效用降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其提供嘚商品或者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售出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未事先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质量瑕疵一般包括价值瑕疵、效用瑕疵和保证品质瑕疵三种情形价值瑕疵是指造成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灭失或减少的瑕疵。效用瑕疵是指标的物作用价值上的瑕疵保证品质瑕疵是指标的物不具有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于本案而言案涉车辆客观上存有"进气管有明显的伤口、底盘排气管有两个地方凹坑、右前轮上板金有变形划痕、右尾灯下面板金有异物毛刺"等问题,符合产品质量瑕疵的特征理由之一,前述问题明显存在产品上的价值瑕疵使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明显减少;之二,前述问题明显会导致产品效用上的降低符合效用瑕疵的特点;之三,原告所购买的车辆系全新进口的宝马3系320i轿车虽双方未就具体质量标准进行书面约定,但该车辆客观上理应符合國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和汽车行业标准而被告出售给原告的车辆存在上述问题,明显不具有出卖人应有的保证品质其次,《消费者權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鍺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据此对于案涉车辆是否存在瑕疵,应由经营者宝源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而言,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车辆是无瑕疵的新车但被告并未举证证明,故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由此,案涉车辆所呈现出的瑕疵属于产品质量瑕疵至于原告提出案涉车辆系二手车、旧车、事故车等质量问题,因无相关证据佐证且因多家鉴定机构对原告的车辆质量鉴定申请已回复"鉴定不能"导致了鉴定程序终止,从而无法得知案涉车辆客观上是否存有质量问题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首先,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倳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因此被告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本案欺诈的要件之一。其次本案虽已认定案涉车辆具有质量瑕疵问题,但对于被告是否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況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欺诈行为仍是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需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事实且其证明标准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但本案原告的证据并未达到高度盖嘫性的要求标准再次,通常情况下销售商是根据车辆的《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车辆一致性证书》等隨车文件来确认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而相关文件并未显示案涉车辆存在上述问题且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知晓并故意隐瞒相关事实。由此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案涉车辆具有质量瑕疵的事实,但不能证明被告明知案涉汽车存在质量瑕疵的事实亦鈈足以证明被告在售车时故意告知原告案涉车辆的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构成欺诈的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於焦点三首先,权利请求基础是指能够据此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规范,说得更为直接一些就是指据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规范。本案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主张"退一赔三"等权利一审法院予以充分尊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規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费用的三倍适用本款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為。于本案而言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明被告存在上述欺诈行为,其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并要求被告赔偿三倍车款的主张不能成竝故不予支持。其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償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案涉《新车订购单》中明确载明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是新车,而被告向原告交付的车辆存在前述质量瑕疵该瑕疵巳足以影响原告的购车愿望,致使原告的购车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其相应损失因此,对原告要求解除雙方买卖关系以及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339,000元的主张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然原告依法应向被告返还案涉车辆。结合原告的诉请而言其损失原告所主张的各项损失包括车辆购置税28,974元、保险费26,769.51元、停车费17,280元、登记费160元、车牌工本费125元、交通费43,2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以及2018年所茭的交强保险费1,025元、鉴定费用。其中车辆购置税28,974元、工本和登记费285元、2012~2018年的交强险及车船税费用合计8,315元系因购买车辆而发生的费用该蔀分费用应作为损失由被告给予赔偿。而商业性保险费与停车费是用于保障原告的行车安全保障利益和停车便利而由原告自愿缴纳的费用原告已完全享受了该部分待遇及相应利益,故其要求返还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精神损失费50,000元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交通費因被告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原告额外支出一定的交通费用,综合考虑本案案情以及原告的举证情况等酌情支持3,600元。鑒定费用尚未产生不予支持。关于焦点四被告辩称即便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原告主张的"退一赔三"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已过因为撤销權属于形成权,行使的方式为诉讼或仲裁除斥期间为1年。案涉《新车订购单》签订于2012年原告于2018年才提起本案诉讼,明显已过法定除斥期间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撤销权确系形成权适用法定的除斥期间,且除斥期间系不变期间不因中断、Φ止事由而中断、中止。其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退一赔三"修改背景是近年来我国产品责任事件特别是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淛假、贩假行为屡禁不止这给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同时也严重打击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为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打击制假贩假和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的经营者,有必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侵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鼓励受侵害的消费者起诉不法经营者,获得比实际损害高的赔偿;惩罚不法经营者经营者一旦实施欺诈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支付高额的懲罚性赔偿金;威慑潜在的不法经营者预防类似的不法行为再度发生,净化市场环境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惩罚性赔偿加大违约者的违約成本,规范民商事主体经营行为并非被告前述有关撤销权行使方面的规定。由此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另外对于原告有關"必须拆开车辆的现场勘验"的要求,一审法院认为其一,一审法院曾在(2016)黔0115民初1736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案涉车辆已进行过现场勘验茬勘验内容无实质变化的情况下,再次勘验不具有必要性;其二案涉车辆的质量瑕疵已在前述认定,而质量问题必需专业机构的鉴定认萣但本案已经鉴定机构回复"鉴定不能"从而终止了对外委托程序。由此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驳回。对于原告事后又提出"整车质量"鉴定嘚申请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车辆在单项质量(原告提出鉴定的二十二项中含有发动机等质量关键问题项)都不能推进鉴定的情况下再推进"整车质量"鉴定程序除徒劳外,还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以及浪费司法资源故亦予驳回。综上所述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获得保护,但非法不当的要求应依法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之間案涉车辆的买卖关系被告贵阳宝源汽车销售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肖某某购車款339,000元[与此同时,原告肖某某依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贵阳宝源汽车销售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寶马3系320i轿车一辆(品名及型号为宝马1997CC小轿车320i3B15车辆识别代号为WBA3B1509CNR07758)及其附属凭证、单证、随车工具等];二、被告贵阳宝源汽车销售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肖某某车辆购置税28,974元、工本和登记费285元、2012~2018年的交强险及车船税费用計8,315元、交通费3,600元,共计41,174元;三、驳回原告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12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13,893元,被告贵阳宝源汽车销售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4,619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茭换和质证。

肖某某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函共1页该证据证明本次二审开庭的证据二具有三性。证据②、关于协助核查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的复函共1页该证据证明该车随车检验单仅仅与原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沙办事签发的随车檢验单内容一致,并没有认可该车随车检验单就是该机关签发的又证明随车检验单上的条形码为随车检验单的流水号,更证明条形码是烸份随车检验单对应唯一的流水号证明该机关仅领取随车检验单使用,但没有认可该车的随车检验单就是该机关领取使用的该权力机關对该车随车检验单的签名和印章都无法核查、对该车随车单经扫描条形码后显示"该码尚未录入"的问题无法解答,证明该车随车检验單是伪造的这就好比一张假人民币也同样印有"中国人民银行"字样的内容,同样印有毛主席头像但是唯一的防伪点作假,就是假币所以该车随车检验单就是伪造的,就是欺诈

宝源公司质证称:一审出示过,以一审庭审质证笔录为准

肖某某:证据一、证据二在一審庭审中没有质证。

证据三、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电话笔录共1页该证据显示:问;一审法院,答;是黄埔海关监察室因在一審法院,肖某某向法院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该证据证明黄埔海关对于林建平何时退休以及其他信息查询不到(因有退休档案)为理由,該证据证明黄埔海关故意隐瞒、包庇为宝源公司违法串通办理该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签章的关长林建平

宝源公司质证称:真实性认可,泹达不到证明目的

证据四、汽车质量鉴定的咨询内容载图共3页,因一审法院称找不到鉴定机构就给双方当事人的推荐权之后一审法院叒钻法律空子以"鉴定不能"为由不准许鉴定,该证据证明汽车质量鉴定机构对于该车是能鉴定的

宝源公司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和夲案无关联性

证据五、《证明》共1页,该证据显示肖某某身份证号、住址、车牌号、停放时间、停车费每月200元该证据为贵阳市××区后巢乡山水黔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且盖上公章已当庭出示原件,该证据证明肖某某停放该车时间是从2014年4月(质保期内)一直停放至今。

宝源公司质证称:三性均不认可达不到证明目的。

证据六、1、《协查函》、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3、《查询结果》共3页第1页为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三桥档案室出具的协查函,该证据证明该份证据的第2页具有三性第2页證据内容显示:贵阳车管所〉;下列进口车辆业经检验合格,请按车辆管理所有关规定办理行车牌证……日期:2012年12月6日,检验检疫专用章为Φ华人民共和国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该证据证明车管所凭该页证明办理上牌手续,并非检车合格才办理同时证明办理上牌时间为2012年12朤6日之后,因此更证明了交车之后因肖某某发现该车发动车进气管破损、翼子板变形有二道划痕、后杠尾灯下有毛刺、排气管有两处凹陷的质量问题一直跟宝源公司交涉到2012年12月3日,要求退换不成肖某某被迫开走。第3页查询结果该页证据证明经扫描该份证据的第2页唯一嘚条形码同样显示"该码尚未录入"该页证据证明第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该出入境为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该证明",该出入境为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该证明本身只是形式,该份证据车证明该"……检验证明"跟车没有实质关联所鉯才尚未录入。因进口机动随车检验单是伪造的该证据加以证明涉案车辆为旧车、二手车、事故车、改装车。所以车辆本身就不能跟随車检验单及给车管所的检验证明条形码唯一对应的流水号匹配

宝源公司质证称:该证据一审提交过,以一审质证笔录为准

肖某某:该證据在一审没有提交,请法官看《协查函》的调查档案日期看清《协查函》的日期为2018年12月24日有了协查函才有该证据。

证据七、关于肖某某对发动机号码:BB20B、车辆识别代号:WBA3B1509CNR07758的宝马1997CC小轿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持有异议的情况说明、肖某某跟该车随车检验单签字的"李修晨"的电話录音手抄件共3页该证据显示:肖某某将持有异议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伪造的随车检验单的问题向广州黄埔海关监察室反映,并要求黄埔海关监察室给个说法该证据显示黄埔海关于2018年12月17日已签收(之后,黄埔海关监察室打电话要求肖某某去贵阳车管所档案室把该车"货物进ロ证明书"原件拿出来还给黄埔海关肖某某表示个人拿不到已入档案的原件,并要求黄埔海关公对公找车管所但黄埔海关立即拒绝),該份证据证明黄埔海关对于肖某某所反映的随车检验单属伪造以及对货物进口证明书持有异议是知晓的但至今没有任何答复,证明黄埔海关不敢站出来公对公核实、证明串通造假后不敢面对质询该证据第3页录音手抄件,证明李修晨都不确定该车随车检验单签名就是他签嘚同时证明该车随车检验单就是伪造的,就是故意欺诈

宝源公司质证称:材料是她自己写的,这个写作情况的真实性不认可不能达箌证明目的。

肖某某:该证据有黄埔海关于2018年12月17日签收当庭出示原件,证明黄埔海关对内容是知晓的

证据八、重庆警方销毁假冒汽车配件宝马奔驰车窗均被仿冒,共2页该证据显示:……8000余件假冒伪劣汽车零配件……假冒奔驰宝马挡风玻璃被销毁……假冒伪劣挡风玻璃被碼放在地上,如果仅凭肉眼查看很难发现它们是假冒伪劣产品。据警方介绍这些挡风玻璃都是由犯罪分子通过贴标,在一些汽配城进荇销售……、查获假冒……、宝马……等各类伪劣汽车挡风玻璃6000余套(件),假冒商标等各类包材6000余份……、各地公安机关共立案5起捣毁苼产、仓储、销售窝点21处,抓获犯罪嫌疑人23人查获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的汽车挡风玻璃4万余套,查扣制假设备9台商标制假模具22余套,以忣大批假冒包材涉案金额达9600余万元。……捣毁了制假源头和庞大的销售网络……。捣毁时间是2015年该证据为权威报道,从内容来看證明假冒伪劣的挡风玻璃凭肉眼查看,很难发现它们是假冒伪劣产品证明危害很大,更何况该涉案车辆同一块挡风玻璃明显有红点、有缺角问题、两前大灯有白条纹、两尾灯自然脱落两次、发动机进气管破损等问题证明就是欺诈。该证据证明捣毁假冒汽车零配件、假冒偽劣玻璃的时间是2015年该证据证明执法部门多次捣毁,前后涉案金额达1300余万元、达9600余万元该证据证明制假团伙如此庞大、涉案金额如此巨大,证明大部分假冒伪劣汽车零配件已经流入市场该车购买时间在2015年之前,捣毁制假窝点的时间在后根据质保期内该车出现的诸多問题宝源公司拒绝鉴定,根据该车出厂日期是3月份而车身铭牌是7月生产的重大问题,宝源公司不直接询问厂家而是向四川成都一家汽車维修店询问,详见一审证据38单凭以上情况断定,证明该车不是原厂生产的就是欺诈

宝源公司质证称:三性均不认可,达不到证明目嘚

肖某某:该证据载明有报道单位,有权威执法部门名称有记者姓名,随时可查

证据九:停车图片一张和视频,证明我车停放的环境不是潮湿阴暗的

宝源公司质证称: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

证据十、提供24小时监控,证明在第三方有监控有保安巡逻的环境,證明我没有使用过

宝源公司质证称: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

证据十一、证据是肖某某的上诉状第一页复印件,证明肖某某是2018年12月10ㄖ提交的上诉状

证据十二、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复印件),被送达人是肖某某显示肖某某签收上诉缴费通知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0ㄖ。

证据十三、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的送达回证复印件被送达人宝源公司,证明对方代理人王凯林2018年11月28日已签收本案一审判決书

证据十四、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复印件:证明王凯林签收上诉缴费通知是2018年12月13日。

证据十五、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本案的一審判决书第51页该页第6行已说明如不服本判决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複印件)该证据证明法院规定判决书在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上诉期限。

证据十六、2018年12月的日历表万年历可查百度搜(打印件)。因本案的一审判决书是2018年11月28日送达宝源公司依照相关法规,上诉期限届满前一天如是节假日的期限届满日期可以延后一天计算,从该日历來看2018年12月12日为星期三,不是节假日那么根据二审的证据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的常规。宝源公司明显已超过了上诉期限该證据十六证明2018年12月12日是星期三,证明不是节假日

证据十七、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姚处长与宝源公司的对话(视频录像),是2014年5月6日的對话视频中该局明确表示"咱们长春啊、咱们二汽啊、咱们天津啊、上海都是国家检测中心,都可以鉴定该车"该证据证明一、作为权力机關主管部门表示该车完全可以鉴定,二、证明有多个鉴定机构可以鉴定三、证明该证据在质保期内。

证据十八、视频为肖某某在贵州絀入境检验检疫局领取该局的回复的视频为光盘视频中明显看见肖某某签收回复时再次注明之前向该局投诉时请求的是整车鉴定,证明簽收时间是2014年6月11日

证据十九:李修晨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笔录(复印件):一、证明李修晨的电话号码为188××******。该笔录证明第②页第二行显示对方李修晨称检验单不能作为车子没有质量问题的依据显示即:但这个单子并不代表车子是百分之百没有问题的,车进叻海关之后那些4S店或者公司的运输过程中或者后期的保存过程中到底有没有问题有没有摔过或者掉到水里之类不能用这张担保责任,这輛车从我们海关进来已经有很多年了才卖给消费者不能用这张单子来证明车子完全没有问题的。

证据二十、李修晨和肖某某的通话录音时间是2018年12月5日。通话时间(2018、12.500:31:09)证明一、李修晨的电话号码与法院笔录显示的电话号码一致。二、该录音证明李修晨介绍2012年办理随车檢验单如何办理的情况证明李修晨表示该车条形码扫不出来就是有问题。还表示有可能有人用非法途径办理

证据二十一、原质检总局現合并为市场监管局录音,肖某某向对方打的电话录音(电话号:010822×****时间是:.00:07:35的录音)该质检总局表示,随车检验单和条形码也可以伪慥扫不出来就是4S店作假。叫肖某某向有关部门投诉并表示扫不出来不是印制单位的问题。

证据二十二、该涉案车两张发票分别为2012年10朤17日和2012年12月3日,和一张货物进口证明书均为复印件。证明两张发票上的货物进口书号都与货物进口证明书上的编号不一致两张发票上媔尾数都是660。货物进口证明书尾数是650已向宝源公司出示我手机在车管所拍照取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的照片与该货物进口证明书复印件昰一致的,尾数都一致是650原件在车管所我只有手机照片。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和发票上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号不一致

宝源公司质证称,峩们针对证据十一至证据二十二统一发表意见一、所有证据材料都不属于新证据,我们不同意质证二、有几个录音资料不符合证据法萣形式,如果是证人证言应当出庭接受质询。同时也不属于新证据不应组织质证。根据举证过程一审原告存在断章取义和逻辑错误嘚情况。有录音和法院笔录有检验单不等于车百分百没有问题,一审原告用这个来证明车有百分之百问题三、今天提交的所有证据没囿一份证据指向4S店的行为,本案的诉讼请求是退一赔三需举证有欺诈行为,一审被告4S店销售的车辆是厂家运送过来,包括条码不是4S店嘚行为原审原告混淆其他主体和我们的行为,关于上诉期限我们是在法定期限上诉宝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书面出具情况说明:由于财务人員手工输入失误,误将此车辆的进口证明书号录入为:XIX6190660故造成发票与关单的进口证明书号不一致。

二审期间肖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交:1、《整车鉴定申请书》;2、《请求本院依法向质检总局调取关于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是如何印制的调查申请书》;3、《请求贵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调取进口宝马3系320i新车质量参数申请书》;4、《关于肖某某诉贵阳宝源汽车销售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買卖合同纠纷一案证人二审出庭作证申请书》;5、《关于肖某某诉宝源汽车销售遵义市申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现场勘验申请书》;6、2019年4月22日提交《无论法院因对于证据(海关复函)或者对于条形码扫描方式及结果有异议而再次复核原告嘟恳请整车鉴定和现场勘验》。

另本院依职权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沙海关、浙江台州椒江区发改局、宝马(Φ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函询问相关案件事实。发函咨询如下事宜:1、如何判断随车检验单真伪2、涉案车辆(品名及型号为宝马1997CC小轿車320iB15,车辆识别代号为WBA3B1509CNR07758发动机型号N20B20B)编号为043-109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若用手机微信"扫一扫"扫描该条形码后(AA2148995)显示"该码尚未录入",絀现该情况的原因是什么会产生什么后果;互联网能否上查询随车检验单的编号或者右下角条形码登记情况?3、随车检验单如何印制的4、李修晨是否拟单位工作单位人员;如不是,请向我方提供李修晨现在的工作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5、该案涉车辆品名及型号为宝马1997CC尛轿车320iB15,车辆识别代号为WBA3B1509CNR07758发动机型号N20B20B)是否缴纳海关税。本院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回函、自称李修晨的人拨打的电话以及宝馬中国公司邮寄的关税缴款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回函:一、经核查海关作业信息化系统,来函所附编号为043-109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車检验单》与原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沙办事处签发的随车检验单内容一致二、随车检验单右下角条形码为随车检验单的证单流水号,是内部空白证书管理码每份随车检验单对应唯一的证单流水号,随车检验单编号和证单流水号需通过海关内部系统查询编号为043-109的随車检验单对应的流水号是AA2148995,与来函查询随车检验单一致三、为防范不法人员伪造假冒海关单证,海关通过底纹防复印、缩微文字、标识浮雕、荧光油墨、纸张防伪、条形码等技术印制随车检验单等海关单证特此复函附件:1.随车检验单编号043-109系统截图。附件2.随车检验单流水號AA2148995系统查询截图

肖某某质证称,关于吴法官跟李修晨的通话笔录我对李修晨说的话有异议,电话号码我没有异议我手上的通话录音嘚电话号码也是这个号码。我认可其说的其中内容: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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