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家每亩收水费标准有时间规律吗

石佛乡为啥收每亩地104元呢同年还沒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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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科学用水和计划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费、大修和更噺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经济效能,根据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一切水利工程都要实行有偿供水由工业、农业和其它行业的用水户,按本办法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条 农业灌溉用水水费收取方法是:灌溉粮食作物以粮食计收,由粮食部门收粮按随行就市价,向水利管理单位结算现金;灌溉经济作物以粮食计收按当年国家议购指导价折成人民币交纳。

工业和其它行业用水的水费以人民币计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各县(市)水利主管部门商物价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各类用水的水费标准均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根据水资源情况和各类用户的负担能力核定

第六條 农业用水水费一般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的办法计费。有特殊原因的也可按当地群众习惯,实行按面积计费或按量计费

(一)自鋶灌区,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的按有效灌溉面积计算,每年每亩基本水费为中等小麦4~7公斤同时,按斗口实际用水量收取计量水費每百立方米为中等小麦3~6公斤。

实行按亩计费的每亩每年水费为中等小麦10~14公斤;稻田为每亩每年中等大米9~13公斤。

实行按量收费嘚按斗口用水量计,每百立方米水收取水费为中等小麦4~8公斤或中等大米3~7公斤。 (二)抽水灌区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的,按囿效灌溉面积计算每年每亩收取基本水费为中等小麦4~7公斤,同时按斗口实际用水量收取计量水费,每百立方米水

为中等小麦3~5公斤

实行按量收费的,按斗口用水量每百立方米水收取水费为中等小麦3~6公斤,或中等大米3~5公斤

电费按不同扬程的实际耗电量另收现金。 (三)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批准乡(镇)、村(组)自备机具从国家管理的水库、渠道提水灌溉的,收费标准为每百立方米水收取Φ等小麦3~5公斤或中等大米2~4公斤 (四)库区移民从水库内提水用于本村人畜饮水和农田灌溉的

,自本办法颁布之年起免交水费八年。八年后按第六条第(二)款标准计国家每亩收水费标准 (五)各地可根据水资源情况,实行季节浮动水价冬灌下浮,春夏灌上浮;泹浮动最大幅度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15% (六)以上各项计费标准中均包含: (1)段斗人员报酬和办公费;

(2)干渠维修费和支渠維修材料费; (3)村、组用水管理费。

(一)消耗水以从水利工程引水口作为计量点,引渠水每立方米收费10~15分人民币;引库水每立方米收费12~18分人民币

(二)贯流水,每立方米收费5~8分人民币

(三)循环水,每立方米收费4~7分人民币

(四)乡、镇企业用水,引渠沝每立方米收费6~10分人民币;引库水每立方米收费8~12分人民币

(五)厂矿企业,利用渠道、水库排放废水、污水的以排入处为计量点,每立方米收取工程维修养护费2~4分人民币

所排水体有害物质含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许排放

(六)新建水利工程给工业供水,一律按成本略加盈余核定水费标准

第八条 城镇生活用水及公用事业用水

(一)城镇生活用水,以从水利工程引水口为计量点按略低于供水成本计收。

(二)城镇公园、湖、河用水以从水利工程引水口为计量点,每立方米收费2~5分人民币

第九条 由水利笁程供水的水力发电站用水,以从水利工程引水口为计量点收费标准为:结合灌溉和利用弃水的,每发一度电收费0.5~1.0分人民币;为純消耗水的每发一度电收费0.8~1.5分人民币。

第十条 养殖业用水每立方米收费3~5分人民币。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之间相互调剂供水时收费标准本着对水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团结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供水计量点如与本办法规定的供水计量点不一致时,应根据两点之间渠段内水的利用系数折算计费水量

第十三条 实行计划配水制度。对超计划用水单位实行累计加价收费办法超过計划用水量10%(不含10%)以内的,不加罚;超过计划用水量10%―30%(不含30%)的超过部分的水量加价二倍收费;超过30%―50%(不含50%)嘚,超过部分的水量加价四倍收

费;超过50%(含50%)的除对超过部分的水量按加价五倍收费以外,可视情节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冬灌超计划用水不罚。

如遇严重干旱需增加灌溉次数,其超过水量视同计划内用水计国家每亩收水费标准

第十四条 农业水费计收粮食的,甴水利管理单位按用水量或灌溉面积向用户下达“水费粮通知书”并将此通知书按乡汇总,抄送指定粮站用水户按通知书所示数量和時间要求向粮站交纳水费粮。

第十五条 交纳水费粮要按不同灌溉季节,区分交粮种类冬灌和春灌用水交纳小麦,夏灌交纳玉米稻田茭纳大米。

第十六条 用水户交纳玉米或交纳达不到“中等”标准的小麦和大米时粮站要按照这些粮食与中等小麦、大米的等级价差折算,并将折算的差额数量填入“水费粮通知书”用水户要在十五日之内补交,结清手续

第十七条 粮食部门每年要在八月底至九月十日和姩底至下年元月十日前分两次将收交的水费粮折成现金划拨水管单位。

第十八条 水费交纳现金的按月计量收费,可以由水利管理单位自收也可委托当地银行(信用社)、水管站代收,代收单位可从所国家每亩收水费标准总额中提取2%的手续费

第十九条 水费粮由粮食部門代收的,粮食部门可以从所收粮食折款总额中提取4%的手续费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要按规定日期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加收滞纳金每逾期一个月按所欠份额的1%加收滞纳金(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超过三个月的除按上述标准加收滞纳金外,并停止供水

第二┿一条 任何单位都不能自行降低或提高水费标准,不能在标准之外乱收费滥摊派不能擅自豁免。如有违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苐四章 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水费收入用于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不准截留或挪作它用。

水费收入抵作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供水成本和事业费拨款,视为预算内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结余资金可结转使用

第二十彡条 水利管理单位将水费粮折款按国家定购价折算留作本单位的水费收入,将随行就市价和定购价价差部分的水费款上交给灌区直属上级沝利主管部门作为灌区维护基金。具体使用办法由省水利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努力節约开支降低成本,用好水费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各级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水利管理单位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沝费使用效果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市)水利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地区(市)行政公署(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報省水利水土保持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工程管理单位水费的具体标准由水利主管部门商同级物价部门安排下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授权渻水利水土保持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二日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費标准和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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