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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7〕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自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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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判断一种思想是否为真理,不应该期待所谓权威的声音,而应该将其放到思想市场中去竞争,通过多元化思维来不断进行修正。——霍姆斯大法官
每天都能收到很多读者留言,赞赏有之,批判亦有。相比于肯定,我们更看重反对意见。尤其是言之有物、愿意说理、逻辑严密、不骂人的反对者,在这个时代显得特别稀缺。所以,为了表达尊重、展示异议,我们推出这个小栏目《异见》,每周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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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知道如果企业把专利药价降低了之后会带给企业开发创新药的念头多大的影响,你要知道在中国从建国到现在1.1类新药一共才有几种,别看市面上药品种类繁多,可是1.1类新药加起来也不过才10个,这中间漫长的研发周期,高额的投入,极低的成功率都是制约其发展的原因。为什么国外的特效药出来的要多,那是因为它们对专利的保护很到位,说个最简单的万艾可(伟哥)一粒100块,辉瑞这样卖了10几年早已经赚的瓢泼满盆也没见他降价啊。如果创新药一味的降价,那我们国人就只能等到10年20年国外的专利保护过去了之后做仿制药。这就意味着我们的医疗水平一直落后国外20年,然后国人一边花着更多的钱走国外买进口药,一边骂中国医疗水平低下,药价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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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yes I do”评价李敏专题《救命药价格降一半,为何仍招致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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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观点真心不敢苟同!豁免主动坦白的行贿人,能更有利于打击行贿受贿行为。否则容易让行贿人和受贿人结成利益同盟难以攻破!查处更难!受贿更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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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张志强”评价刘文昭专题《“行贿状元”频现:行贿者不能总安然无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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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文章写得有够模糊的,只写了保存书面证据,通篇没有跟人说怎么保存。被盗刷证明步骤:第一步,随便找一家银行的柜员机,用被盗刷的卡取钱或者存钱,记得打印取钱或者存钱凭条保存好。第二步,挂失银行卡,记得如果是人工通话要按录音键,保存好录音。第三步,去当事银行打印被盗刷的银行卡详细交易流水单,保存好。第四步就去报警挂失并保存好回执。最后就去请个打经济案子的律师吧,因为银行是不会先行赔付的,而是会让你去起诉它的。所以为了能最大限度的让银行赔付最多的钱,避免它捉到你任何没有做足够的情况而逃避责任,建议你还是让专业的对付专业的,自己最好全权让律师代表负责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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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SaSa”评价王杨专题《66万被盗刷,法院判银行全赔,是怎么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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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要公布放开?凭什么要告知公众?一群无法理解原始记录的人。类似日本,需要的是成立专家调查小组,且只公布是否造假。没有造假就不用呈现原始数据,造假给原始数据也没用。不要老是觉得自己给钱了是大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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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林亦”评价张德笔专题《敦请韩春雨尽快公布“诺奖级”实验的原始数据》
致歉:上周《异见》采用了网友“知与谁同”对于奚应红专题《法院都判了“开除患癌女教师”无效,学校岂能拒执行?》的留言,但在署名时出现了失误,未将网友姓名署上,现特此道歉。
TA的每日心情奋斗 09:09签到天数: 4 天[LV.2]偶尔看看I
厉害!强~~~~没的说了!一下飞机就有亲切感,“我真的有记忆,来过这里。”
留下三个未成年孩子和一对需要长期吃药的古稀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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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价值线综合马靖昊说会计(majinghao920)、南风窗、凤凰财知道
  编辑| 价值线 张海荣
  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客座导师马靖昊在给表弟的信中甚至写到,“其实,这部所谓的《劳动合同法》是专门扼杀小企业的一部恶法……”
  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表示,“现在有些大工厂都跑到印度、越南去,中国的损失数以几十万亿算,而且这个问题还存在,是不能改进的,怎么改?因为有这个劳动合同法……”
  财政部长楼继伟最近几次讲话都提到了《劳动合同法》,并表示“《劳动合同法》可能是有问题的……”
  尽管从《劳动合同法》施行到现在的8年中,相关的讨论从未断过,但这一次有所不同,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已经异常突出,劳动力市场也发生了变化。
  关于《劳动合同法》给表弟的一封信
作者| 马靖昊(中央财大研究生客座导师)
  逸民表弟:近好!
  听我母亲讲,你正在与一家手机销售商打劳动纠纷的官司,你要我母亲请我给你出出主意。我怕电话中与你讲不清楚,因此,现在给你写封信表明我的态度。一是我不会给你出主意;二是我不能给你出主意;三是我希望你无条件停止这场打官司的行为,并立即给你的雇主赔礼道歉。至于你所遭受的所谓的“损失”,我全部承担下来,不就4000来块钱吗?我还出得起,我全额补给你好了。
  为什么我要你这么去做,因为我希望你有一个正确的职场人生观。钱不是靠打官司打来的,是靠自己挣出来的。可以说,绝大多数企业主都希望自己的员工赚得越多越好,员工赚得多,他才赚得多,这是企业良性发展的表现。员工赚不到钱,这家企业可能处于经营困境了,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名有良知的员工,应该与老板同心同德去改善企业的这种不利局面,而不是为自己的工资没有发放或及时发放而与企业闹上法庭、对簿公堂。
  我承认现在的《劳动合同法》是非常有利于你的,我也承认只要你坚持将官司打下去,你肯定会赢。但是,你赢得了这块官司,却输掉了自己的道义。这样的员工,在我的眼里至少不是好员工,甚至是刁民。其实,这部所谓的《劳动合同法》是专门扼杀小企业的一部恶法,为什么这么讲?因为对于大中型国有企业来说,由于其垄断地位,其员工待遇很好,大家是挤破脑袋也想挤进去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它们是基本上用不上,对于成规模、成建制的民营企业,情况也差不多。但对于小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由于其处于企业发展初期,其商业模式、老板的管理经验都不成熟,难免会出现经营困难甚至倒闭的情况,如果国家负责对这些创业者的失败买单,你出现了目前的劳动纠纷,我一定支持你去告你的老板。但实际上,对于这些小企业主,他们承受的风险最大,他们失败了,就真正是一无所有了。
  我这么讲,并不是说你作为劳动者的权益不需要保护,权益当然要保护了,何用《劳动合同法》,宪法都在呢!但我们能不能将心比心,换个角度看问题,企业主的风险其实最大,它交了税又提供了就业岗位,但万一倒闭了,谁又来保障他们呢?企业好的时候,加工资、发年货、送红包,企业不好时,没有这些了,难道就要跑,难道就要告?你心里不痛快就可以拍屁股走人,甚至还可以告老板,想过没有,老板还得苦苦坚持,他们的痛苦被谁知道,被谁理解呢!
  我给你举个例子吧,那就是前几天的事,我遇到的一个小企业主,他对我说,现在他不开工厂了,再也不用交税,再也不用担心工商、税务,再也不害怕刁民了。其实,这部 《劳动合同法》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结果是政府输,企业输,劳动者输。它让创业更难,让你们这些人就业也就更难了。别告了,有本事,你就争取去中移动、中石油、中石化这些企业,那里基本上不需用《劳动合同法》。
  可以这样说,这部 《劳动合同法》 阻碍了中国经济中最活跃的部分――民营小企业的发展,办企业的风险大大增加了,搞到企业倒闭了,你们这些劳动者又到哪里去讨要工资,和谁去签订劳动合同呢?国家给你签吗?给你签的话,都到国有企业去好了!真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给你说个道理吧,按照目前的《劳动合同法》来说,“全国劳模”这些人肯定是没日夜地加班工作,放弃节假日对他们来讲也是平常不过吧,但全国劳模所在单位几乎可以肯定没有给他们足够的加班工资!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逻辑,难道我们能说这些“全国劳模”所在企业是违反劳动法最严重的企业吗?难不成每年一度的“全国劳模”评比应该改为全国“被剥削最严重的劳工”年度评比?严格按照这部《劳动合同法》,努力工作、勇于奉献就不能再被提倡了,你说操蛋不操蛋啊。
  退一步讲,没有一个老板愿意和替自己创造价值的员工为敌,对于这些员工,企业家爱都来不及呢。你现在的情况是二个多月没给人家销售出一台手机,如果企业将你能够作为资产来核算,你就是负资产,他不是在创造价值,你是在制造费用!老板已经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你报酬了,可以说已经仁至义尽了。你真的应该感谢这样的老板,而不应该去告他。你千万不要去学某些刁民利用这部劳动法作为懒惰、无能的护身符,甚至作为要挟老板的利器。
  那些制定《劳动合同法》的人,要么是智商不够,要么是养尊处优惯了,不懂柴米油盐。他们除了所谓的虚伪道德正义感之外,什么代价也不愿意付出的,你失业了,他们会给你钱吗?
  判断一个政策的好坏,不是看它的目的高尚不高尚,而是看它的效果。我不否认《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我想说,其实它的效果是恰恰最损害象你这样的需要不断寻找工作的普通劳动者,因为它大大减少了就业机会,恶化了劳资关系。《劳动合同法》就是这样的一部看起来很道义的一部法,看似保护了职工,但实际上是隔着裤子就放屁,比脱了裤子放屁更恶心。
  最后,再给你讲一个大道理,实际上现在没有什么所谓的金融危机,那是吓唬你们的,到目前为止你听说过有银行倒闭吗?你肯定没听说过吧,但中国经济确实出了大问题,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劳动合同法》 ,它将国家应承担的社会福利责任全部推给了中小企业,它将老板与员工的关系敌对起来了,它大大伤害了企业家的创业热情,导致了中小企业危机四伏。这些责任的罪祸魁首其实是《劳动合同法》,真的不要再推给什么金融危机了。
  逸民,我给你的这封信可能语气不象生活中那么温和,请你多点理解,全是为了让你听进去!最后,希望你放弃起诉你的老板!!!
你的表哥:靖昊
  延伸阅读一
楼继伟:《劳动合同法》可能是有问题
来源| 南风窗
  今年年初以来,财政部长楼继伟多次提到了《劳动合同法》的问题。首先是在《求是》杂志上发表了题为《中国经济最大潜力在于改革》的文章,其中提到“适时调整完善劳动合同法,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促进劳动力在地区、行业、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完善劳资双方公平决定劳动者报酬的机制”。此后从中国经济50人论坛,到上海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的结构性改革高级别研讨会,楼继伟又谈推动劳动力市场改革及其与《劳动合同法》之间的关系, 并表示“《劳动合同法》可能是有问题的”。
  2月26日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他对《劳动合同法》不利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一面做了更加详细的说明: 最近10年,特别是近8年,工资增长超过劳动生产率两三个百分点,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签订长期合同使得企业遵从的成本很高;法律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职位的保护,造成劳动力市场的僵化;降低了企业人力资本投入的力量,以及派生出了劳动派遣工的制度。不过,楼继伟也特别表示,不能说现在劳动力市场的问题,就是《劳动合同法》造成的。人没有落户的可能性,企业不愿意培训、不愿意长期投入等问题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这些都是供给侧改革要解决的问题。
  早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夕,围绕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就有很多反对的声音。劳动法学界、经济学界以及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政府部门,认识各有不同。 著名的经济学家张五常、张维迎等人纷纷提出了执行该法对改革和就业机会的影响,企业家柳传志、任正非、刘永好等人都曾表达过可能造成企业负担过重的声音。
  2007年,《劳动合同法》以及几乎同时期出台的《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以及《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两税合一”等,其目标所指都集中在推动中国制造业产业转型,从低附加值的简单贸易加工,转向附加值更高的深加工和高技术产业。与此目标相适应,各项政策风暴的焦点大都集中于提高产业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收紧企业用工制度,增加低附加值的简加工环节的税收成本。而且,2007年前后山西“黑砖窑”事件被不断爆出,对民营企业“原罪”的讨伐在舆论中占据上风。这让当时的民营企业在协商和博弈中更处于弱势地位。
  2008年正式实施不久,《劳动合同法》就面临挑战,遇到了全球金融危机和中国制造业的寒冬。而现在,新的危机则是经济下行压力和中国企业竞争力逐渐丧失的问题。按照官方的表述,2012年以来劳动年龄人口数量连续下降,预计“十三五”时期继续减少1000万人以上,人口红利逐步消减;人口老龄化加剧,2014年末老龄化率达到15%左右,高出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约5个百分点;用工短缺,劳动力成本逐渐上升,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货币工资年均增长13.2%,农民工工资年均增长13.5%,高于同期劳动生产率(按现价计算)年均增长11.1%的水平,劳动力成本增长已快于劳动生产率增长。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率也超过GDP增速。在这样的背景,《劳动合同法》的争议再次密集出现。
  延伸阅读二
张五常:《劳动合同法》让中国损失几十万亿
来源| 凤凰财知道
  日,天则经济研究所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和人文经济学会共同举办“劳动合同法与供给侧改革”学术研讨会,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特别做了视频连线演讲:
  我1982年回香港的时候作为系主任,有一位同事申请升级,我又不认识这个同事,因为我才到一个星期,是评选五个委员当中其中一个。我知道这个同事是从事生产函数理论的,我就问他,假如你在路边看到一个擦皮鞋的儿童帮擦皮鞋,擦完之后你付他5块钱,你这5块钱是给他的劳动力呢?还是给这个皮鞋擦完的光亮?他答不出来,因此就升不了级。这个事情对我来说很尴尬。因为即使是拿了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大师也未必能回答这个问题,这就是经济学的悲哀。普通的市场现象他们一点不注意。告诉你,答案就是:一样的。
  你可以说你5块钱是付的皮鞋上的光亮,这个是产品市场,你可以是买他的劳力,也是劳动市场,两样都是同一回事,基本上没有分别的。你把这个问题转到一个擦皮鞋的店里面,一个老板请别人擦皮鞋,他可以逐件记的,老板可以一件一件付他钱,假如说擦得多的话,就可以付店铺的租金、老板自己的劳力。一双一双鞋子算价钱的话就是件工,也可以用时间算,用时间算的话就是时工,都是同一个市场,只是合约不同而已。我不会跟你辩论,这是同一个市场,两种不同的合约,或者是不同合约可以用在不同市场。如果以时间算的话,就是他的劳动力,如果以皮鞋光亮算的话,就是他的产品,其实都是一样的。
  为什么有时候算时工?因为合约的选择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整个问题就是要降低交易费用。合作的人去合作,就可以多赚很多钱。分工很琐碎的时候,每个人只是做产品的一小部分的时候,是可以用件工算的,但是不是那么容易的。其实是同一个市场,只是转了合约。 这个很简单。为什么按时间算呢?因为琐碎的计算件数,交易费用太高,所以合约的不同就是降低交易费用。
  其实,劳动合同法就是不让人有选择合约的自由。人们选择合约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需要用合同说得很清楚。劳动合同法的问题就是禁止合约选择的自由,就是不让市场选择交易费用较低的合约,逼他们用较高的交易费用的方法,这样机会就错过了。
  看看东莞,一件工厂拆小了,拆到家家户户都在做。我知道很多工厂原来请200个工人,现在减到40个,因此山寨就多了很多。不要以为工厂增加那么多是很好的事,就是你逼他拆小了,走向件工方面处理。工厂太小,后来变成家庭工厂,这种山寨的问题就是英国在17世纪工业革命就淘汰的,为什么现在又走回头路呢?
  这个问题我当年就说的很清楚,2008年劳动合同法推出的时候,就是全面禁止私定合约,是从西方抄回来的。我当时说的很清楚,而且白纸黑字写下来。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只有29年,不到30年,我当时认为这些不是更重要的,什么更重要呢?我知道当法律行不通的时候,中国就不管了。但是这个劳动合同法不是这样,政府不管,有人管。很多地方政府说得很明白,去投资,他说我们不管,是劳动合同法管。但是触犯劳动合同法太容易了。不是老板说,他让工人说,让一个小律师出一个东西给老板吧,给他几千块钱,一定拿得到。这些咨询天天都有。
  现在有些大工厂都跑到印度、越南去,中国的损失数以几十万亿算,而且这个问题还存在,是不能改进的,怎么改?因为有这个劳动合同法。我是研究经济合约的人,西方一直公认是合约的市场创始人,怎么改?中国哪一个人才可以看懂这个合约?就是抄回来,乱抄一通。
  为什么不取消呢?虽然上面说我们不理,你不理,有人理,这是大的麻烦。还有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是由地方政府处理的,他对应当地有最低工资的规定,这个不能输给其他县,所以最低工资都不是很低。但是新的劳动合同法不是地方政府出的,推出的时候地方政府完全不知道,中央宣布的,很多人不知道,但是都已经立法了。新的劳动合同法政府不理,只是好事之徒管,所以结果就是如果不取消就没得救了。
  经济搞坏了谁来负责呢?没有人负责,下面就搞这样的事情。所以我建议用合约的方法,任何人都可以私底下交易,白纸黑字签好,不要管这个合同法。第二个方法就是把这个权力交给地方政府,让它们去决定,因为它们要竞争,它们要生存。你要记得中国的竞争不是跟美国这样的先进国家竞争,而是跟越南竞争,不要认为有华为成功的例子就以为中国到达了先进高科技。你要搞腾笼换鸟,不是把鸟弄死,现在东莞这个笼子空了,并没有鸟回来的。你看华为、腾讯、大疆,它们不是依靠腾笼换鸟换出来的。劳动合同法以后还有什么大的企业出来呢?我没有听到。我听到别人告诉我说,李克强总理说中国民间投资跌了很多,得把合同法修一修,就不会这么小了。不然的话,我何必开工厂,不如把钱拿去买车,把钱投到美国,去美国买房地产,澳洲房地产,加拿大房地产……
  最低工资更厉害。社保也是从国外抄回来的。社保方面是很严重的。外国有社保,美国有社保,国外有社保的原因是外国的孩子,父母是不管的,儿女要念书是要向父母借钱的,父母要饿死的,他们也是不管的。这种文化中国人是不能接受的。你见过说父母病到了,儿女说快点死吧?这不是我们的文化,我们是讲孝道的。
  所以抄外国的东西,就搞坏掉了。我非常不明白,中国人就是崇洋媚外,什么都抄人家。我在美国的时候,当时也是被歧视的。我当年写的英文文章,今天在美国大学的文章里面还是有我的文章,这个曾经被人家歧视的中国人的文章在美国到处都有,而中国人本身没有人读我的文章。
  中国人几乎什么都抄,最低工资也抄,社保也抄。我认为社保不是那么简单的,因为社保投资回报率是很低的,全世界都是低的。工人自己投资会高很多,为什么经过政府投资会很低呢?这个不言自明。
  不能一味地引进国外的东西,中国既有不好的地方,也有好的地方,外国有不好的地方,也有好的地方,我们偏偏引进这些不好的东西,这是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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