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拒绝被录用信怎么写时间怎么写

干部人事档案整理的方法步骤;根据《新任中管干部档案整理细则》修订稿进行介绍;除了鉴别以外,一般来讲,整理工作包括分类、排序、;第一步,分类;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第一类:履历材料;包括以反映干部本人自然情况、经历、家庭和社会关系;第二类:自传材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自传材料包括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第二类中新增加了报告个
干部人事档案整理的方法步骤
根据《新任中管干部档案整理细则》修订稿进行介绍。整理的第一个环节是鉴别,也是对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属于归档范围,是否符合归档要求。鉴别工作的内容包括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对经过鉴别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转出、退回、留存、销毁等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除了鉴别以外,一般来讲,整理工作包括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装订五个步骤:
第一步,分类
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根据其内容特征分为十大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包括以反映干部本人自然情况、经历、家庭和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材料。主要有:1988年、1999年两版履历表,参加工作后填写,填写1999版可以填当前时间,填写要规范,前后一致,培训两个月以上的填写,需在四类中有材料。还要有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简历,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委员简历归此类。
第二类:自传材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自传材料包括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自传材料的归类,应该以内容和用途为依据,不能单纯按名称归类。一些以自传为主的履历或简历表也应该归在第二类。
第二类中新增加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三类:考察、考核、鉴定材料;审计材料。
包括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各种途径,对干部德能勤绩廉进行调查、评价的材料。具体有: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青海省95年度开始考核)每年需归档,援青、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学校、党校学习纯属鉴定不带成绩的各类鉴定(带成绩的归在第4类中);调任时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后备干部登记表。
第四类:学历学位材料;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职称)材料;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培训材料。
包括记载和反映干部学习、技能、科研水平的各种材料。需要注意的是过去学生登记表归第一类,学习(培训)鉴定表、学习(培训)考核表归第三类,此次统一调整到第四类。其中:
1、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荐免试登记表,专家推荐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归二级分类的1类中。
2、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归二级分类2类中。
3、反映个人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青海省存在此类情况的较少,主要是科研单位和院校,归二级分类3类中。
4、培训材料:为其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表等材料(培训学习时间明确为两个月以上)归二级分类4类中。
第五类:政审材料;更改或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
包括干部审查和干部基本情况更改形成的材料。注意,过去更改或认定姓名的材料是归在第一类的,此次调整到第五类。档案审核工作中形成的“三龄一历”(年龄、党龄、工龄和学历学位)认定材料也归在第五类。这里重点讲一下关于确认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认。档案材料中出生日期更改的情况主要有:虚、实岁换算造成出生年份不一致;阴阳历换算误差造成出生月份或出生年份不一致;出生日期填写中的笔误;个人早期为满足入学、参军或参加工作所必须的年龄条件而有意将出生日期提前或拖后填写。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干部出生日期问题的文件有两个:一个是现行的文件,即《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10月起,不再办理审批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事项;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中组部2007年1月印发《关于做好公务员登记中干部档案相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7]4号)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
工作时间等信息,档案记载前后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干部档案中,最先记载干部出生日期的材料一般为入团志愿书,或者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等。第二个文件是1990年印发的《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在2006年10月以前,已经按照这个文件更改了出生日期的,档案中必须有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原户籍内册、登记卡片、出生证等的复印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
干部档案中记载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早期材料一般为:录(聘)用审批(备案)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职工登记表、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等,以及招生(入伍、招工)政审材料、知青上山下乡登记表证明等。
确认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政策性文件包括:《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国家教委、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号)、《人事部关于“文革”前赴苏联、东欧留学的本科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的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2]11号)、《人事部、劳动部关于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3号)、《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等等。
第六类: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包括干部参加党、团组织的有关材料。
第七类:表彰奖励材料。
包括对干部给予奖励或表彰的材料。注意,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材料,此次统一规定作为奖励材料,归第七类。
第八类:涉法违纪材料。
第九类:招录、聘用材料;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辞职、辞退、罢免材料;工资、待遇材料;出国(境)材料;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
包括干部职务变化、工资待遇、出国(境)等材料,以及各种代表会议代表登记表等材料。注意,《公务员登记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统一规定归在第九类。
本条增加了对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的归档要求,删除了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这里的工资、待遇类材料应有:93年10月执行的工改表;95年10月正常晋档工资审批表;97年7月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97年10月工资正常晋档审批表;98年元月正常晋级审批表(五年年度考核称职);99年7月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99年10月正常晋档审批表;2001年元月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批表;2001年10月调标审批表和正常晋档审批表;2003年元月正常晋级工资审批表(五年年度考核称职);2003年7月调标审批表和正常晋档审批表;2004年10月学历浮动工资审批表;2005年10月正常晋档审批表;2006年7月工资改革审批表、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审批表、实行青海津贴审批表、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批表。2006年至今正常晋级和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批表。职务变动调整工资,要在职务变动工资审批表标表明工资文号,属于公务员的要有公务员定级表(97年或98年);退休的要有退休住房补贴表、高原补贴表这两张表。
任免:要求有副科级以上任免表及形成的考察材料及现实表现;按规定逐项如实、准确填写。要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时间和文号,并加盖组织印章。2008年3月以后从其他单位调入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的干部,须有《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
第十类: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治丧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其他材料。
包括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有关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省管干部档案报送单,干部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也归入此类。
这里需要重点说明两个问题:
一是第四类、第九类材料的二级分类问题。
第四类、第九类材料需要采用二级分类法,按照内容的不同再分别分为四小类,具体来说:
根据中组部1991年印发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第九类材料可以再分为:1.工资材料; 2.任免材料;3.出国(境)材料; 4.参加会议的代表登记表等其它材料。
此外,第四类材料可以再分为: 1.学历学位材料;2.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转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3.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4.培训材料等。
今后,报送新任省管干部档案,应严格按照《新任省管干部档案
接收标准》(青组字[2008]62号)进行报送;第四类、第九类材料必须按新的分类标准进行二级分类。
二是内容交叉材料的分类问题。
部分档案材料,特别是一些制式表格,存在内容交叉的情况,可以根据材料的主要内容或用途来确定类别:1、以自传为主的履历或简历表归第二类;2、学生登记表、学习(培训)鉴定表、学习(培训)考核表归第四类;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材料归第七类;4、干部任免审批表及其相应的考察材料或表现材料归第九类;5、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简历,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委员简历放一类。
第二步,排序
排序是指将每一类别的材料按其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或材料内容的内在联系排列顺序,并通过编写类号、顺序号和页码固定下来。排序的具体方法有两种:
1.按材料形成的时间排序
适用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第一、二、三、四、七、九、十类材料。注意,第四类、第九类材料排序时,是在采用二级分类后的各小类中分别按时间排序。
2.按材料的内容以及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排序
适用于第五、六、八类材料。其中,第五类、第八类材料的排列顺序一般为: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或处分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或交待材料等。第六类材料,入团志愿书应排在入团的其他材料之前;入党志愿书应排在入党的其他材料之前,党员登记表等可按时间先后依次排序。
每个类别中的档案材料排序后,要用铅笔在每份材料首页的右上角编上类号和顺序号,并在其右下角逐页编写页码。页码的编写方法为,凡有图文的页面,每面作为一页;有封面的材料从封面开始编写;空白纸和托裱用的衬纸不计页数;复印件和原件应视为一份材料,统一编写页数。
第三步,编目
修订后的目录与旧目录的不同:一是把“类号”改成了“序号”;二是把“材料制成时间”改成了“材料形成时间”;三是删除了“份数”栏。
编目的具体要求:
1.档案材料应按照排列顺序,逐份逐项进行编目,做到目录清楚,填写准确。书写目录要工整、准确、清楚、美观,使用规范的书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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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整理归档方法 13...干部档案年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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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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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
(中共中央组织部& 1991年3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实现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规范化,搞好档案建设,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干部档案的整理工作,是档案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它是将收集起来的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卷,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的工作。
第三条 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均应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管理的干部档案进行认真的整理。
第二章 整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整理干部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第五条 整理干部档案,事先要收集好干部档案材料,并备齐卷皮、目录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需的物品和设备。
第六条 整理干部档案的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整理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掌握整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认真负责做好整理工作。
第三章 档案材料的鉴别
第七条 干部档案材料的鉴别工作,是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起来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是否归入干部档案的工作。
第八条 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条例》和《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进行。
第九条 鉴别工作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的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入档案。
第十条 鉴别归档材料的具体做法:
(一) 判定材料是否属于所管干部的材料及应归入干部档案的内容。发现有同名异人、张冠李戴的,或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清理出来。对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可交文书档案或转有关部门保存。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比较重要的证件、文章等,组织不需要保存的,退给本人。无保存价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应登记报主管领导批准销毁。
(二)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政审材料一般应具备审查结论、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主要证明材料、本人的交待等。处分材料一般应具备处分决定(包括免予处分的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个人检讨或处分的意见等。上述材料,属于成套的,必须齐全;每份归档材料,必须完整。对头尾不清、来源和时间不明的材料,要查清注明后再归档,凡是不清楚或对象不明确的材料,不能归档。
(三) 审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凡规定需由组织盖章的,要有组织盖章。审查结论、处分决定、组织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中形成的综合材料,应有本人的签署意见或由组织注明经过本人见面。任免呈报表须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注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须注明出去的任务、目的及出去与返回的时间。凡不符合归档要求,手续不完备的档案材料,须补办完手续后再归档。
(四) 鉴别中发现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入干部档案,应交有关组织处理。
(五) 鉴别时,发现档案中缺少的有关材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
第四章 档案材料的分类
第十一条 对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关于正、副本十类内容的划分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 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其内容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干部履历表(书)、简历表、干部、职工、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姓名的材料。
& &&第二类 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 &&第三类 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的干部表现情况材料;作为干部任免,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考核登记表,干部考核评议的综合材料。
& &&第四类 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专业技术情况的材料;报考高等学校学生登记表、审查表,毕业登记表,学习(培训结业)成绩表,学历证明材料,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批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干部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
& &&第五类 政审材料: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情况(包括党籍问题)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主要证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依据材料;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政审材料;更改干部的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和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 &&第六类 加入党团的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2份全面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或党员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 &&第七类 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材料: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表扬等材料。
& &&第八类 干部违犯党纪、政纪、国法等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通报批评材料;甄别、复查报告、决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等。
& &&第九类 干部工资级别登记表,职务工资变动登记表、干部调资审批表,定级和解决待遇的审批材料;干部任免呈报表(包括附件),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退(离)休审批表;军衔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民主党派代表登记表。
&&&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有残疾的体检表、残废等级材料;干部逝世后报纸的消息或讣告,悼词(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等。
第十三条 干部档案副本内容,是由正本中以下类别主要材料的重复件或复制件构成:
第一类近期履历材料。
&&& 第三类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 第四类学历、学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 第七类奖励材料。
&&& 第八类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 第九类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的审批材料。
&&& 其它类别多余的重要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十四条 内容交叉的材料,可根据材料的主要内容或用途确定类别。
(一) 带自传的履历或简历表,以自传为主,归第二类。
(二) 履历表和简历表有鉴定的,以履历为主,归第一类。
(三) 有任免职务内容的干部登记表,任免呈报表所附的考察材料或主要表现情况的综合材料、提升工资级别的评级、评定军衔的鉴定表等材料,以其主要用途为主,归第九类。
(四) 政治历史问题与违错误混同一起给予处分的结论、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材料,一律归第八类;凡未给予处分,以政治史问题为主的,归第五类,以违纪错误为主的归第八类。
第五章 档案材料的排序与编目
第十五条 每类干部档案材料,都要根据材料内容的内在联系和材料之间的衔接可材料形成时间排列顺序,并在每份材料的右上角编上类号和顺序号,在其右下角编写页数。
第十六条 档案材料排序的基本方法:
(一) 按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排序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第十材料;
(二) 按档案材料内容的主次关系进行排序的:第五类、第六类、第八类材料。其中第五类、第八材料的排列顺序为: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或处分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或交待材料等,其证明材料应根据每份材料所证明的主要问题相应集中排列。第六类材料,入团志愿书应排在入团的其他材料之前;入党志愿书应排在入党的其他材料之前,党员登记表等可按时间先后依次排序。
(三) 第九类材料可根据不同层次干部的档案材料情况,采用按时间顺序或材料性质相对地集中排序。按材料性质相对集中排序的方法是:1、工资情况的材料;2、任免材料;3、出国、出境材料;4、其它材料。每种材料再根据形成材料的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七条 每卷干部档案必须有详细的档案材料目录。目录是查阅档案内容的索引,要认真进行编写。具体要求:
(一) 按照类别排序及档案材料目录格式,逐份逐项地进行填写,
(二) 根据材料题目填写“材料名称”。无题目的材料,应拟定题目。材料的题目过长,要适当简化。拟定或简化题目,必须确切反映材料的主要内容或性质特点。凡原材料题目不符合实际内容的,须另行拟定题目或在目录上加以注明。
(三) “材料形成时间”,一般采用材料落款标明的最后时间,复制的档案材料,采用原材料形成时间。
(四) 填写“材料份数”,以每份完整的材料为一份(包括附件),材料页数的计算,采用图书编页法,每面为一页,印有页码的材料,表格,应如数填写。
(五) 书写目录要工整、正确、清楚、美观,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书写目录。填写目录后,要检查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六) 书写目录时,每类目录之后,须留出适量的空格,供补充档案材料时使用。
第六章 复制与技术加工
第十八条 档案材料载体变质或字迹退色不清时,须进行抢救。抢救材料,一般可采用修复、打印,抄写、复印等方法。凡打印、抄写的材料,必须认真细致,核对无误,注明复制单位和日期。
第十九条 建立档案副本的材料不够时,可选择正本中的材料进行复制,将复制件存副本,其极光件必须存入正本。
第二十条 为便于装订、保管和利用,延长档案材料的寿命,对一些纸张不规则,破损、卷角、折皱的材料,应进行技术加工。其主要方法:
(一) 对超出16开规格的档案材料,在不影响材料的完整和不损伤字迹的条件下,可酌情进行剪裁;不能剪裁的材料,须进行折叠。折叠时,要根据材料的具体情况,采用横折叠、竖折叠,横竖交叉或梯形折叠等办法。折叠后的档案材料,要保持整个案卷的平整,文字,照片不得损坏,便于展开阅读。
(二) 对破损、卷角、折皱和小于16开规格的档案材料,要进行裱糊,主要方法有:单面裱糊、夹面裱糊,开窗裱糊,鱼鳞或梯形托裱,胶纸粘贴等。裱糊用的衬纸,必须采用白纸。浆糊和胶水必须能防虫蚀不腐蚀纸张。裱糊后的档案材料要凉干,不得在阳光下暴晒或使用高温烫烤。
(三) 对过窄或破损未空出装订线的档案材料,须进行加边。打眼装订,不得压字和损伤材料内容。
(四) 拆除档案材料上的大头针,曲别针,订书针等金属品,以防止氧化锈毁材料。
第七章 装订与验收入库
第二十一条 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必须装订成卷,装订后的档案,目录在卷首,材料排列顺序与目录相符;卷面整洁、全卷整齐、平坦,装订结实实用,具体做法:
(一) 将目录与材料核对无误。
(二) 把全卷材料理齐。材料条件好的应做到四面整齐,条件较差的,以装订线一边和下边两面为齐。
(三) 在材料左侧竖直打上统一的装订孔,孔距规格应符合《条例》附件一的规定。
(四) 一律使用《条例》附件一规定的标准干部档案卷皮。档案卷皮须书写档案人的姓名、籍贯、档案号。书写姓名不得用同音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
第二十二条 干部档案整理装订成卷后,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
第八章 整理工作的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干部档案整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干部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一) 在整理档案时,严禁吸烟,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二) 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
(三) 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整理中按规定剔出的档案材料,须进行登记,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分别视情况予以处理。
(四) 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加强对档案材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泄露干部档案内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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