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旅行社宣传语是否可以跨地区招徕宣传

关于《旅行社条例》的来信解答(四)-政务动态-中国江西省人民政府
信息分类:政务动态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责任部门:监督管理处
关于《旅行社条例》的来信解答(四)
关于《旅行社条例》的来信解答(四)&
& &&& 来信:您好!
&&& 在兰州学习培训班学习《旅行社条例》,收获很大。我有以下问题请您解答:
&&& 1.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设立,是直接到设立地的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还是先到设立地的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由县级旅游行政部门转报给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2.旅行社不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包括分社、服务网点、门市部等,能否在设立地区域以外做旅行社业务,如招徕、宣传等。
&&& 3.如何划分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地市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
&&& 4.县市能否设立旅游质监所,因为大量的旅游质监执法工作都是由基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的,如果没有相应的机构、队伍,《条例》关于有效监管旅游服务质量和经营服务行为的规定将不能落到实处,因此,国家旅游局能否发个文件,支持并要求县市建立旅游质监执法机构。酒泉市禹州区旅游局
&&& 张唯强日 & 复信:张唯强同志:
&&& 您好!就您在兰州学习培训班结束时提出的几个问题,本人做如下回复:
&&& 1.《细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分社和服务网点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后,应当持规定文件向分社和服务网点所在地与登记的工商部门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据此,如果分社和服务网点是在县区市工商局设立登记的,就应该由县区市级旅游局接受备案并盖章发放备案登记证明;如果是在市地州级工商局设立登记的,就由市地州级旅游局接受备案。你所提的问题还包括我们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内部信息沟通的内容,即对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我们只有一个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备案,但为了工作需要,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接受分社和服务网点备案的情况,向上级和分社、服务网点所在地的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以便于汇总情况,及时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 2.旅行社不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包括分社、服务网点、门市部等,在设立地区域以外做招徕、宣传等旅行社业务,实际上是非旅行社的个人能否从事旅行社部分业务问题。对此,《细则》有相应的规定,就是第二十七条在解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时,将招徕旅游者等排除在外。本人认为,《条例》和《细则》从适应国民旅游发展和推动旅行社形成批发、零售、代理分工体系的客观需要出发,针对旅行社的招徕、组织、接待三大主要业务设置了不同的规定。其中,组织、接待都必须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才可以经营,出境旅游境内组织和境外接待也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但对于招徕业务,则没有做这样的限定。对于旅行社将招徕旅游者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非旅行社的组织和个人,没有设置禁止和处罚规定,依照对管理相对人“法无禁止皆可行”的法律原则是可以的。目前,国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旅行社将招徕旅游者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即“业内委托”的具体规定,对于委托非旅行社的组织和个人,也要有具体规定,以保证旅游者权益和规范旅行社市场秩序。基本思路是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通过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旅游合同关系在做出委托的旅行社与游客之间建立,被委托的旅行社、非旅行社的组织和个人只按照协议开展招徕咨询。也就是说,旅行社委托个人在其他地区开展招徕旅游者并提供相关咨询、宣传活动,《条例》、《细则》没有禁止,责任由委托的旅行社承担,但必须进行规范和监督,否则是存在侵害旅游者权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危险的。
&&& 3.关于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地市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划分,《条例》和《细则》只规定了一个大的原则,即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这与我国对司法、执法、行政权力划分的原则是一致的。不同地区、不同处罚,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授权和事情的性质等来决定管辖权。现在明确的是,县区市及其以上的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都可以对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但停止、取消业务经营权的处罚必须由原许可的行政机关做出。对于旅行社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也要贯彻“发现在先、下级服从上级”原则,谁发现谁负责,难度大、影响大的,上级旅游局可以应下级旅游局的要求实施处罚,或者要求下级旅游局交其查处。
&&& 4.县区市是否设立旅游质监所,完全是本地人大、政府根据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决定的事。您说大量的旅游质监执法工作由基层旅游主管部门执行,如果没有相应的机构、队伍,《条例》关于有效监管旅游服务质量和经营服务行为的规定将不能落到实处,本人认为是对的。为了加强旅游质监工作,国家旅游局近期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旅游质监工作和质监队伍建设的意见》,共包括八个方面的三十条意见,您可以在中国旅游网上看到这个文件。
&&& 蔡家成日各县(市)区旅游局、旅行社:& &&&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停止实施&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77号)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业务,加强对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即日起各县(市)区旅游局不得受理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各出境游旅行社不得再将本社出境游经营业务委托给其他不具备出境游经营资质的旅行社,各旅行社(不具备出境游经营资质)与其他出境游旅行社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必须终止,各旅行社(不具备出境游经营资质)及其分支机构禁止宣传、招徕、实施委托代理业务。&& && &二、近期,我局将组织开展全市旅游市场专项整治检查行动,对继续开展委托代理出境游经营业务、超范围经营和宣传出境旅游业务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旅行社,依法给予严厉处理。&&&&&&&&&&&&&&&&&&&&&&&&&&&&&&&&&&&&&&&&&&&&&&&&&&&&&&&&&&&&&&&&&&&&&&&&&&&&&&&&&&&&&&&&&&&&&&&&&&&&&&&&&&&&&&&&&&&&&&焦作市旅游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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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时报&&
旅行社可委托个人招徕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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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向星权&旅行社招徕旅游者政策将放宽了。昨日,国家旅游局发出《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旅行社行业内部先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制度;对旅行社委托非旅行社的组织或个人代理招徕旅游者,在旅行社业内试行的基础上,制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通过试点逐步开放。就是说,今后非旅行社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接受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  《通知》规定,旅行社可以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具有线路产品并已就接待旅游者的事项与其他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或与地接社签订了委托接待合同后,才能作出委托;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为组团社,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为代理社。这就是说,在具备了有自己的产品并就旅游接待作出安排的条件后,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国内旅游者业务;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业务;具有边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边境旅游者业务。  同时,由于赴台旅游刚刚开放,还具有特殊性,包括不能跨省级行政区招徕、组团,部分区域尚未开放,旅行社和游客数量还要控制等,所以赴台游一律不得进行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  昆明市旅行社行业协会会长段庆元说,按照《通知》看,旅行社的组团业务市场将更广阔,组团社可以委托给代理社的招徕旅游者业务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招徕宣传、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收取旅游费用、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等。组团社与代理社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就远程旅游中游客从居住地到集中出团地阶段的接待服务和出境旅游、边境旅游的国内段接待服务,以及指导、协助游客准备提交办理护照、签证资料等服务,都可以通过协商作出委托。“招徕游客市场空间更大了,也给旅行社管理方面带来更大挑战,因为现在的承包管理比较混乱。”  云南海外旅游总公司负责人表示,放宽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将增强旅行社之间的竞争,有利于旅行社提升旅游产品品质。您当前的位置: & 欢迎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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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试行委托代理招徕游客
日08:36  
本报讯(记者 敖祥菲 实习生 熊平)国家旅游局昨日发出《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在旅行社行业内部先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制度,国家旅游局同时指出,赴台旅游一律不得进行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据介绍,旅行社可将招徕宣传、行程咨询、签订旅游合同、收取旅游费用以及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这五项内容委托给代理旅行社。代理社接受委托从事代理招徕活动时,要注意以下几项:将《委托招徕授权书》与许可证、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要位置;所有宣传招徕资料、广告、行程和线路计划材料上,都必须标明其组团社的名称。对此,重庆中旅集团总经理廖伟表示,旅行社的渠道是有限的,给游客提供的服务也是有局限性的,而一些代理社具有丰富的渠道却没有做旅游线路的资格,现在把两者结合起来就能更好地为游客服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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