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民事诉讼被告如何反诉包括规章授权的组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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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行政诉讼的被告
16:10&来源:网络
2015年复习指导:行政诉讼的被告。司法考试仅剩不到20天的时间啦,要抓紧时间复习啦,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复习笔记,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的组织。
1.被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是指依法独立享有与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有独立的机构、编制和经费。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依法取得一定的行政职权。《行诉法解释》第20条除沿袭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规定以外,增加了&规章授权组织&类型。这是因为规章授权在实践中较为普遍,承认规章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会避免许多技术上的困难。
2.被告应当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实体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还必须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实体法律责任的机关,具体有五种情形:
(1)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例如,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上加盖公章的行政机关。
(2)委托的行政机关。受委托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果也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3)行政机构的所属机关。行政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超越法定授权的种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都应当由所属的行政机关承担后果。例如,派出所作出拘留裁决,超越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授权,属于种类越权,应当由所属的公安局承担违法拘留的后果。
(4)作出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应当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5)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行政机关。
3.被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被原告指控,并且被法院通知应诉,这是被告的程序特征。原告指控与法院通知应诉这两个方面必须结合一致,缺少任何一方面都不能成立。没有原告指控,法院不能确定被告;没有法院的审查确定,仅有原告指控也不能构成被告。这里需要注意的情形是:
(1)被告的变更。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在第一审程序中,法院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变更被告。如果法院认为应当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的,则由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的追加。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有两个以上的被告,原告只起诉其中一个而不同意追加另一个行政机关的,没有被起诉的行政机关做第三人。 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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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冲刺:行政诉讼法
时间: 09:49 来源:法律教育网
编辑:实习编辑汤尧
行政法冲刺:。行政诉讼法是司法考试行政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1.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一)人院独立审判原则
(二)两审终审制原则
(三)合法性审查原则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平时,才可以审查其合理性。(而行政复议既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其合理性)
2.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行政案件:
①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重大复杂案件是指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注意:刑诉中,中院管辖的案件包括:①危害国家安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注意:在民事诉讼中,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案件: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④涉外民商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5)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下级法院对其一审的行政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判。
(二)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1)一般情况下,由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经过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包括①改变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根据的②改变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③撤销或部分撤销或变更处理结果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的,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
(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就可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原告;
(2)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3)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4)合伙企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5)联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各方,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6)土地承包使用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7)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可以就具体行政行为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8)非国有企业或其发法定代表人可以就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二)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1)一般情况下,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答复决定,如果当事人对原具体行为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的署名机关为被告;
(5)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6)行政机关派出机关如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等,只要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即具有被告资格,否则一律视为委托,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规定
(1)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2)利害关系人有两人以上,其中一部分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行政诉讼的证据
(一)对证据进行质证的规定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2)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3)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说明情况,听取当事人意见,不需质证;
(4)二审中,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5)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无需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二)举证责任的规定
(1)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提供证据的,否则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即被告负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原告或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前提供证据;
(3)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在庭审中要求证人出庭的,是否准许由法庭准许;
(4)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记录形成时间所作的审查属于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属于合法性审查;而关联性审查是指审查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
(三)原告或第三人申请法院取据的情形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5.行政诉讼的受理
(一)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
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争议的案件,不受理抽象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对当事人作出的单向行为;(包括:政府针对单个组织或个人做出的设定权利和义务的通知,以及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不予受理等,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指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
(二)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 法律 育 网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行为包括刑事侦察、刑事拘留、刑事扣押、刑事搜查等,不属于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只能提出司法赔偿请求;但公安机关在刑事侦察中没有没收财物、罚款的职权,否则可以成为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对象;
(6)行政机关的居间行为,如调解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法院受理时间的限制
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做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上诉;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做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
(四)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
(1)告知诉权的
①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3个月内提出;
②经行政复议后起诉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起15日内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后15日内提起诉讼;
(2)未告知诉权的
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复议裁决时,没有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的,从当事人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3)当事人不知具体行政行为的
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6.行政诉讼的一审
(一)审判前的准备
(1)法院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在民诉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且无例外规定)
(2)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0日内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和证据,并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供的,不影响法院审理;法院应当在是收到被告答辩状后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3)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而在民事诉讼中规定为2至5人)
(二)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定停止的其他情形。
(三)撤诉的规定
(1)原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3)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按自动撤诉处理;
(4)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撤诉讼的,由法院裁定;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原告以同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注意:在民诉中当事人撤诉后,又以同一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四)一审期间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一审期间,如果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院;原告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仍不服的,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原告不撤诉的,法院应当就原处罚决定作出判决;
(五)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的规定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得调解;但如果涉及行政赔偿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
(六)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根据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参照;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法院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有权拒绝适用;
(七)行政诉讼一审裁判的形式
法院经过审理,分别做出以下判决:
(1)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①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成立的;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或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废止的
(2)判决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3)判决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证据不足②使用法律法规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超越职权和泛用职权
(4)判决变更
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平时,才可以判决变更。
(5)确认违法或判决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判决无效:
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可撤消内容的;
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主要是指在行政处罚中被告没有履行规定义务,法院应判决无效;但如果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应当确认违法;
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八)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原来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如果法院认为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被告仍可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依据的事实或理由要改变;
(2)如果法院认为只是违反法定程序,则被告仍可在纠正程序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来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九)法院审理的期限(一审3+X 二审2+X)
(1)一审案件一般是3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法院批准;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提起上诉;当事人对一审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提起上诉;;
(2)上诉案件一般是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法院批准;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7.行政诉讼的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行政诉讼二审裁判的规定
二审法院对于上诉的案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使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查清事实后改判决。
(二)二审裁判的特殊规定
(1)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的,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或继续审理;
(2)一审法院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一审法院判决遗漏当事人行政赔偿请求的,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赔偿的,可以对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4)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三)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在2年内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8.行政诉讼中的执行
(一)行政决定的执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应当组成和议庭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或权利人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注意:民诉讼中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可以向一审法院或与其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三)执行措施的特殊规定
(1)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底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2)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
(3)公民申请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应当自规定履行期限最后1日起1年内(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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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南实习律师诉温州律师协会的来龙去脉
  温州市苍南县一直都是著名的维权之乡。1988年,早在行政诉讼制度诞生前夕,苍南农民包郑照就提起了&民告官第一案&。张某是苍南人,似乎也具有相似的蛮勇品性。张某在2011年顺利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本科毕业后就考取了法学硕士研究生;2013年,张某时为研究生二年级,由于课余时间较为充裕,她就想通过法律实务积累更多实践经验,另一方面也希望早一步拿到律师执业资格证,赚取外快贴补生活费,便以本科学历向温州律师协会申请取得实习律师资格。申请时并没有遇到多少麻烦,张某很快在苍南某律师事务所干上了律师助理;2014年6月,张某参加了浙江省律师协会的统一培训;2014年10月,张某通过了温州律师协会的实习考核;2014年11月,当张某向浙江省司法厅申请执业律师的行政许可时,填写其为研究生,因前后学历填写不一致,浙江省司法厅告知其撤回行政许可申请。此后温州律师协会于日对张某作出《关于撤销张某实习登记、实习考核合格意见的决定》,认定张某在申请实习时是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其明知不符合实习律师登记条件,仍隐瞒实情申请实习,其行为构成欺诈,因此决定张某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实习。面对这样的重罚,张某尝试了律师协会规定的内部救济途径,但维权毫无效果,一时感到职业生涯前途灰暗。
  一审:律师协会回避问题,法院保守裁定
  成为优秀的律师一直是张某的梦想,对于自己在职业道路急于求成,结果适得其反的事实,她进行了深深反思。但与此同时,她也发现温州律师协会在本案的处理过程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温州律师协会对她的实习考核,这种所谓的行业自治实际上已经是在代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张某查阅发现,虽然学界与实务界一直有声音主张律师协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但是司法机关却始终没有接受这个观点,这类行政诉讼案例往往都是不了了之。比如在2011年的刘洵与衡阳市律师协会履行年度检查考核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审理法院就认为,&律师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其虽然依法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但仅系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而并非系经法律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因此不是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如今正值新《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第一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以及立案登记制度等配套制度都在实践中很好落实了,张某觉得,这时候提起行政诉讼是很好的契机,有利于对这类案件的维权困境做出突破。
  日,张某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温州律师协会作出的处理决定,重新颁发实习证,并将温州司法局列为第三人。张某收到了温州律师协会的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后,发现其坚持&温州律师协会是自律性组织,其依法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观点,回避问题。而且她还发现,答辩材料中的很多文件其实是由温州司法局官员作出的,而非律师协会相关人员所为,可见律师协会的自治是流于表面,实际受到主管部门的全面介入。这种情况,行政诉讼怎能置之不理?日,案件开庭审理后,鹿城法院却采纳温州律师协会的答辩意见,并于日作出驳回张某起诉的一审裁定。
  张某回忆,她在生日当天收到了一审裁定,感到非常沮丧,这条维权道路的艰难险阻,一审裁定的结果是连司法实质审查的大门都进入不了。温州律师协会缺乏勇气直面问题,不愿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争议焦点的辩论交锋,而一审法院没有魄力树立律师协会可诉的先例,太过趋向保守。
  在实践中成长,在坚持中突破
  早在案件启动之前,张某就收集了对律师协会提起诉讼的多个相似案例,进行整理与归纳,并向多位行政法专家求教。虽然一审裁定不尽如人意,张某还是在老师朋友的关心支持下,重新振作起来,并且平复了自己的&受害人&心态,而是以一个法律人的理性姿态对待案件。张某仍然鼓励自己,一定要坚持到底,立足法律与事实,缜密梳理一审法院的裁判逻辑,努力在二审过程中翻过身来。一审裁定的上诉期只有十天,张某每日在下班之后就开始钻研一审裁定书,认真翻阅专业资料,挖掘法理,在此期间,得到很多热心的律师、学者的帮助。经过多稿的推敲,张某发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逻辑在于:先通过依据《律师法》第43条的规定,得出温州律师协会主体性质为社会团体法人,属于自律性管理组织,然后就认为其所作出的所有行为都是自律行为。而张某查阅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专家学者对新修订《行政诉讼法》的解读,发现&行政行为&的内涵解释应当基于对公民权利进行充分救济,且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款已经非常明确&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是否属于受案范围应当结合《行政诉讼法》第12条肯定性概括与列举、第13条的否定性缩限列举以及行政行为的参与主体、权限、程序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因此一审裁定的逻辑是站不住脚的。这一次,张某信心满满地拟好上诉状,于日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
  前人开路,后人跟进
  在准备诉讼的过程中,张某发现全国也有多起同类案件正在进行中。广州市的前检察官杨某诉广州律师协会的案件正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具体案情已经在网上引起热议。海南省的一位准律师王某正在诉海南省律师协会,也经历了一审裁定被驳回,目前已经上诉。二审庭询前不久,张某得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裁定,认定海南省律师协会为适格的被告,撤销了原审裁定,创造了律师协会可做被告的第一个先例。另外,福州中院在2016年1月也作出了一个裁定,虽然驳回某律师的起诉,但是在裁定书中认可律师协会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张某得知这些利好消息后兴奋不已,积极整理了相关材料呈送温州中院。
  日,张某收到温州中院终审裁定&&撤销鹿城法院的裁定,认定温州律师协会为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并指令鹿城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温州中院的一锤定音,与其他各地的裁定遥相呼应,使律师协会成为适格被告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成为公认的事实,为行业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与救济畅通了管道。张某认为,温州中院裁定撤销原审,离不开国内已经产生了判决先例,这些司法实践的推动,要感激前人的努力与积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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