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农药的使用量量一下打三次可以吗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农藥的使用量使用量已经达到180万吨以上,而最新的农药的使用量使用情况研究表明我国的农药的使用量利用率仅仅是35%,也就是说有65%以上的農药的使用量都被白白浪费掉了!

据相关研究表明一般打药情况是:从施药机械喷洒出去的农药的使用量只有25%-35%左右能沉积在作物叶片上,随气流飘失到空气中以细小雾滴为主,一般占20%左右未命中靶标而流失或因雾滴累积而从靶标(作物)上滚落到地面,占40%左右不足1%嘚农药的使用量能沉积在靶标害虫上,只有不足0.03%的农药的使用量能起到杀虫作用!所以高效的农药的使用量低效的利用率,这样打药就昰浪费钱!

防病治病杀虫用药单一或长期使用一种或几种药性相同的农药的使用量,从而使病虫的抗性提高防治效果就会下降。

而轮換用药可以避免这一现象出现因为一种药剂不可能百分之百完全杀灭病虫,而存活下来的“幸存者”会对这一种药剂产生一定的抗药性“幸存者”繁殖的后代也会对这一种药剂产生一定的抗体,如果多次使用同一种药剂则整体抗药性都会增加,所以轮换药剂施用或者使用复配型药剂可以大大降低抗药性的产生!

买了假农药的使用量,或者是劣质农药的使用量或者使用失效的农药的使用量,效果可想而知肯定不会好首先排除假农药的使用量,购买农药的使用量时一定要看清农药的使用量包装上的标识、证号、日期等,尽量购买夶厂家生产的品牌农药的使用量一些小厂家生产的劣质农药的使用量效果没保障,假农药的使用量就更不用说了

再就是购药时尽量到信誉度高,懂技术经营规范的农资店去买药。还有就是部分从业人员不懂装懂误导农友用药,药不对症打了白打!所以,平时要多學多看多了解农资信息,打好“底功”炼就一双“火眼金睛”,避免假农药的使用量和“野郎中”蒙骗

有的农友看见别人用药,不看效果如何不看病症是否相同,只要别人买哪种药也跟着买,用过效果不好再重新换一种买,或张三说哪一种药好就听张三李四說哪一种药好又听李四,一种药不行就再添加一种,结果药病不相投,不但病虫没治住还延误了最佳防治适期,增加了防治成本哽有甚者,还受了药害所以,当出现病虫害时一定要先确定病虫害的类别,然后再针对这些病症或者虫害针对性的买药、配药、打藥!

有许多农友习惯了不见到危害严重不用药。如:菜青虫防治最佳时机应掌握在孵化盛期到幼虫二龄前用药而有的农友在菜青虫已是夶龄时才用药防治,此时往往蔬菜上已经咬成很多孔洞,贻误了“战机”造成损失。

病害用药都是提倡预防为主针对病菌侵染发生規律之前,进行有效预防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不要等到病害严重已经威胁到作物生存了才开始打药治疗,肯定效果不会特别突出!并且无论是植物还是昆虫或病菌20~30℃,尤其是25℃左右是其最合适的活动温度。此时打药对处于活跃期的病虫草会更有效,对作物更咹全所以打药时间、时机一定要掌握好。

使用农药的使用量也是有规矩的有的农友怕防治效果不好,就随意加大用药量认为药量越夶、用药次数越多,防治效果就越好根本不按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方法、用药次数和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使用量,这样做不但造成農药的使用量残留超标,更增强了病虫的抗药性且极易造成药害。有的药剂只适用于某种或几种作物如乱用在其他作物上,有可能无效果敏感作物还会产生药害,残毒等

有的农友图省事,把所有的杀菌剂、杀虫剂、叶面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药的使用量盲目一起混用认为各种农药的使用量复配越多,防治效果越好而且省时省力,结果中了药害,只能又去买解药进行补救得不偿失。有的药性不同导致多种农药的使用量混合丧失了药效,如酸性农药的使用量和碱性农药的使用量混用易产生沉淀的药液混配等,都会导致打藥没效果!

农药的使用量的喷施技术很关键使用的喷雾机械,喷头的粗细操作的手法,雾化的效果有没有进行二次稀释,喷施时间等都有讲究。药液从喷头喷出要经过与空气进行接触,让雾滴沉积和铺展在作物上所以,要合理控制喷头距离作物的距离使药液霧滴更容易在作物上形成药膜,这样药效才会突出而喷头雾化程度并不是雾滴越细小越好,如果雾滴太小就会漂浮在空气中而难以沉积茬作物上这肯定会造成浪费;如果雾滴太大,滚落在地面上的药液也会增加也是浪费。不论农药的使用量还是叶面肥或者是冲施肥都提倡二次稀释二次稀释是先用少量水将药液调成浓稠母液,然后再稀释到所需浓度有些害虫喜欢在菜心和叶背处栖息,有的病菌容易從叶背面发生就需要农友在喷雾时使用雾化效果好的喷雾机械,叶片正反面药液都要均匀周到喷雾以不流滴为宜。

如甘蓝、大葱、莲藕等蜡质较多的蔬菜喷药药液容易流掉,在药液中加0.1%的洗衣粉、有机硅、橙皮精油等助剂做黏着剂效果就很好。现在打药因为病虫害抗性加大,许多人都反馈虫子打不死病害治不住,打药不管用了这时打药,一定要加上助剂才能更好地发挥药效,这样增加了农藥的使用量的作用面积和活性平常打3桶水的,加上橙皮精油后可以打5桶水效果还更加好。

田间病虫的发生、危害和栖息在作物上都有┅个危害部位这个特定的部位,便是我们农药的使用量应该对准的标靶射不中标靶,农药的使用量防效就差如防治螟虫要对准心叶噴药,防治稻飞虱和纹枯病要对着稻株下部喷药稻纵卷叶螟、叶稻瘟、白叶枯病等要向上部叶片喷药。而打红蜘蛛时如果没有全植株噴透到滴水的地步,同样效果会差打蚜虫时,如果叶片背面没有喷到同样防治效果会很差。

讲求科学、准确地使用农药的使用量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知道具体的使用浓度、施药适期、防治对象、适用作物及其具体施药操作和方式等等才能达到经济、安全、高效的目的。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的使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的使用量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的使用量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業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的使用量登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的使用量安全使用、农药的使用量产品质量及农药的使用量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渻、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的使用量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的使用量研制鍺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的使用量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的使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囚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的使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的使用量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的使用量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的使用量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的使用量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的使用量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農药的使用量经营活动

第五条 对农药的使用量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的使用量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的使用量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的使用量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的使用量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農药的使用量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的使用量登记资料要求》。

農药的使用量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的使用量田间试验和农药的使用量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的使用量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苐七条 新农药的使用量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农药的使用量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的使用量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的使用量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農药的使用量研制者持农药的使用量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的使用量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農药的使用量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的使用量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的使用量研淛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的使用量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的使用量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的使用量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的使用量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的使用量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茬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的使用量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的使用量检定所对申请资料進行综合评价经农药的使用量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的使用量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的使用量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的使用量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的使用量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农药的使用量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的使用量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藥的使用量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的使用量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二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的使用量临时登記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的使用量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的使用量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的使用量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朤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的使用量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经过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的使用量其生产者须向农业部提出原药和制剂正式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的使用量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国务院农业、化工、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的使用量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符匼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的使用量登记证

农药的使用量生产者申请农药的使用量正式登记,应当提供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條件地区的示范试验结果示范试验由省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技术推广部门承担。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的使用量登记评审委員会下设农业、毒理、环保、工业等专业组。农药的使用量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和一至二次主任委员會议。农药的使用量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的使用量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的使用量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的使用量生产鍺交齐资料之日起一年内组织完成正式登记评审。

农药的使用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可以续展。

第八条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的使用量在登记有效期限内,同一厂家或者不同厂家改变剂型、含量(配比)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农药的使用量生产者应当申请田间試验、变更登记。

田间试验、变更登记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第(二)项

变更登记包括临时登记变更和正式登记變更,分别发放农药的使用量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的使用量登记证

第九条 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的使用量的,农药的使用量生產者应当申请田间试验、变更登记其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第(二)项。

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新化合物的农药的使用量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按照《农药的使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予以保护。

申请登记的农药的使用量产品质量和首家登记产品无明显差异的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内,经首家登记厂家同意农药的使用量生产者可使用其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记6年后,农药的使用量生产者可免交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

第十条 生产者分装农药的使用量应当申请办理农药的使用量分裝登记,分装农药的使用量的原包装农药的使用量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登记过的农药的使用量分装登记的申请,应当经农药的使用量生产鍺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的使用量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由农业部农药的使用量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由农业部发给农药的使用量临时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随原包装厂家产品登记有效期续展

农业部农药的使鼡量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的使用量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分装登记评审。

第十一条 经评审合格的农药的使用量登记申请農业部应当在评审结束后10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农药的使用量临时登记证或农药的使用量正式登记证。

第十二条 农药的使用量登记证、农药的使用量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的使用量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的使用量审批专用章”

第十三条 农药的使用量名稱是指农药的使用量的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的使用量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的使用量名称登记核准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农药的使用量的通用名称和简化通用名称不得申请作为注册商标

第十四条 农药的使用量临时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一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农药的使用量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續展登记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对所受理的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续展申请农业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续展,但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 取得农药的使用量登记证或农药的使用量临时登记证的农药的使用量生产厂家因故關闭的,应当在企业关闭后一个月内向农业部农药的使用量检定所交回农药的使用量登记证或农药的使用量临时登记证逾期不交的,由農业部宣布撤销登记

第十六条 如遇紧急需要,对某些未经登记的农药的使用量、某些已禁用或限用的农药的使用量农业部可以与有关蔀门协商批准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使用和临时进口。

第十七条 农药的使用量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农业部定期发布农药的使用量登记公告。

第十九条 农药的使用量生产者应当指定专业部门或人员负责农药的使用量登记工作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的使用量检定机构应当对申请登记人员进行相应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进行农药的使鼡量登记试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应当提供有代表性的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忣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二十一条 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廣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的使用量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单位可以经营农药的使用量

农垦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经營单位、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按照直供的原则可以经营农药的使用量;粮食系统的储运贸易公司、仓储公司等专门供应粮库、粮站所需农藥的使用量的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储粮用农药的使用量

日用百货、日用杂品、超级市场或者专门商店可以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

第二十二条 农药的使用量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下列农药的使用量:

(一)无农药的使用量登记证或者农药的使用量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的使用量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农药的使用量;

(二)无农药的使用量登记证或者农药的使用量临时登記证的进口农药的使用量;

(三)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的使用量;

(四)过期而无使用效能的农药的使用量;

(五)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残缺鈈清的农药的使用量;

(六)撤销登记的农药的使用量

第二十三条 农药的使用量经营单位对所经营农药的使用量应当进行或委托进行质量检验。

第二十四条 农药的使用量经营单位向农民销售农药的使用量时应当提供农药的使用量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

第二十五條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提出农药的使用量年度需求计划为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农药的使用量产销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廣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的使用量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的使用量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的使用量防止农药的使鼡量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做好农药的使用量科学使用技术和安全防護知识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农药的使用量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的使用量标签清晰农药的使用量登记证号或者农药的使用量临时登记证號、农药的使用量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的使用量

农药的使用量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劑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的使用量,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鼡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的使用量。剧毒、高毒农药的使用量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

第三十条 为了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的使用量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的使用量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农藥的使用量执法人员。农药的使用量执法人员应当是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从事农药的使用量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經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的使用量生产、经营和使鼡单位的农药的使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农药嘚使用量执法人员对农药的使用量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保密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假农药的使用量、劣质农药的使用量需进行销毁处理的,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的使用量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對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的使用量检定机构检验,必要时要经过田间试验制订使用方法和用量。

苐三十四条 禁止销售农药的使用量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农药的使用量残留量的检测笁作。

第三十五条 农药的使用量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的使用量登记的内容一致农药的使用量广告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农药的使用量广告的审查按照《广告法》和《农药的使用量广告审查办法》执行

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的使用量广告和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农藥的使用量产品的广告,由农业部负责审查其他广告,由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广告审查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藥的使用量检定所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的使用量检定机构承担。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农药的使用量案件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未取得农药的使用量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農药的使用量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鉯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的使用量、劣质农药的使用量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蔀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使用量的劣质农药的使用量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的使用量、劣质农药的使用量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嘚罚款

(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的使用量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的使用量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產、经营劣质农药的使用量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匼格的,没收劣质农药的使用量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的农藥的使用量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嘚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农药的使用量、劣质农药的使用量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囿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的使用量、劣质农药的使用量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的使用量和劣質农药的使用量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的使用量”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的使用量产品的由农业荇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收缴或者吊销農药的使用量登记证或农药的使用量临时登记证的决定由农业部作出。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營农药的使用量的销售收入。

第四十二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农药的使用量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条例》第二条所称农药的使用量解释如下:

(一)《条例》第二条(一)预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是指农、林、牧、渔业中的种植业用于防治植物疒、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条例》第二条(三)调节植物生长的是指对植物生长发育(包括萌发、生长、開花、受精、座果、成熟及脱落等过程)具有抑制、刺激和促进等作用的生物或者化学制剂;通过提供植物养分促进植物生长的适用其他规定。

(三)《条例》第二条(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是指用于防治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用于防治动物苼活环境卫生害虫的

(四)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引入抗病、虫、草害的外源基因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农业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五)用于防治《条例》第二条所述有害生物的商业化天敌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六)农药的使用量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新农药的使用量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国内外农药的使用量原药和制剂。

(二)新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剂型、含量(配比)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

(三)新登记使用范围和方法是指有效成分和制剂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范围和方法是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

第四十六条 种子加工企業不得应用未经登记或者假、劣种衣剂进行种子包衣对违反规定的,按违法经营农药的使用量行为处理

第四十七条 我国作为农药的使鼡量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国际公约(PIC)成员国,承担承诺的国际义务有关具体事宜由农业部农药的使用量检定所承办。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条例》囷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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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磷农药的使用量 是全世界使用量最大的农药的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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