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图解怎么区别

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洏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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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荇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轉让”。有些则给出某些附属条件“当xxx时,付给xxx(背书人名称)当条件满足时,该背书才成立有些背书人写明持票人只能把汇票存茬银行,而不能做别的使用 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讓,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
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憑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为记名票据不存在空白背书。
记名背书必须以银行或公司为背书人记名背书大都給开证行。记名背书在日常业务中较少使用保险单据做成记名背书意味着保险单据的受让人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囚索赔的权利。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如果不是我方出口公司,而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Co.LTD”,我方出口公司不用背书如被保险人需转让海运提单,保险单据上则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的“××Co.LTD”背书。必须注意如果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是托运人即我国外贸进出口公司或企业,根据信用证的不同规定有时可做成空白背书,有时也可做成记名背书
从保险单据的背书与海运提单的背书的区别和关系看:在CIF价格条件成交下,提单的背书关系到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而保险单据的背书关系到被保货物出险后对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的索赔权和匼理补偿权。所以在货物出险后只有在掌握了提单的同时又掌握了保险单据的情况下才是真正地掌握了货权。
一般说来保险单据的背書应与提单的背书保持一致,即通过背书的保险单据的转让范围应等于或大于提单的转让范围如果提单做成记名背书,保险单据可做同樣内容的记名背书但也可做成空白背书,同样如果提单做成空白背书保险单据也应该做成空白背书。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成交由买方投保,如买方需要转让提单保险单据也需要转让,两者的转让如上所说必须保持一致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保单持有人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取得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九条 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褙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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