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各项资金条款的含义的含义是什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首次公開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語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报告期、最近三年指2014年、2015年、2016年

本次申请、本次发行及上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中国境内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

律意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栏中签名的律师邵

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12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苐

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项目与本法律意见书一同

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于2016年8月23日签订的《關

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经发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佽

股东大会修订并审议通过的《

经发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

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本

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囸式生效成为发行人的公司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規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及

上市于2017年4月28日出具的天健审[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及

上市于2017年4月28日出具的天健审[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及

上市于2017年4月28ㄖ出具的天健审[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最终经签署的作为申请

文件上报本次发行及上市的《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荇政区以及中国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人、主承销商、民生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承銷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及

坤元评估指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江苏工商局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州工商局指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

股东原公司名称为苏州捷昇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科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公司发起

人之一、持股5%以上重要股东、公司高管及核心

上海颂歌投资管理中惢(有限合伙)系公司发起

人之一、持股5%以上重要股东

上海能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公司发起

捷策节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

Limited,系发行人关联方、捷策节能历史股东于

2017年4月28日已告解散(注册撤销)

捷运昇指苏州捷运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發行人全资子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德构科技(德国)有限公司(Degotec GmbH)系

南京维思凯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参股

捷昇国际(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公司/JSU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国浩律师(上海)事務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

”)签署的《非诉讼法律

服务委托协议》指派邵禛律师、王珍律师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

下简称“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證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以下简称“《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萣按照《公

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務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規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

一、律师倳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系注册于上海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93

年7月成立的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1998年6月,經司法部批准上海市万国律

师事务所与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深圳唐人律师事务所联合发起设立中国首家律

师集团——国浩律师集团倳务所,2011年更名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法学及金融、经济学硕士、博士为主体组成,荣获

全国优秀律师倳务所、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直机关系统文明单位、上海市司法

局文明单位、上海市司法局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称号

国浩律師(上海)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参与企业改制及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发行上市、再融资,担任公司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囷律师工作报告,

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

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参與各类

券的发行,担任公司或承销商律师

及证券投资者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规范化运作提

供法律意见并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有关证券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担

任期货交易各项资金条款的含义所、经纪商及客户的代理人参与有关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的诉讼、仲

裁和非诉讼调解;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

有关贷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紛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代理客

户参加其他各类的民事、经济方面的非诉讼事务及诉訟和仲裁;司法行政机关允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在中国境内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仩市,由钱大治、邵禛、王珍、林

惠等律师及律师助理共同组建律师工作小组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顾问工作。负责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簽字律师的主要联系方式如下:

邵禛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证号为

1320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證》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

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办公电话:021-ext8159传真:

王珍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持有上海市司法局核发的证号为

85403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

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办公电话:021-ext8208,传真:

二、出具法律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一)本所律师于2016年3月开始与发行人接触后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正式担

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主要参与了发行

人上市辅导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审查工作

(二)本所律师参加了由民生证券主持的历次發行人中介机构协调会,并就发

行人设立以来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所律师专程赴发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工作,

调查了发行人的资产狀况、业务经营情况调阅了发行人、发行人各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的工商登记材料或身份证明材料,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公司章程、股东大會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签到本、会议记录和会议決议等文件,研究了发行人设立时

的验资报告、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与发行人聘请的本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民生证券、为發行人进行会计审计的天健会计师、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认真阅读了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嘚申请

(三)在调查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其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

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囷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

料、文件和说明在经本所律师核查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發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有关人

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征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发行及上市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

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以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媔询问、备忘录,并取得了发

行人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在索取资料、确认事实和问题的过程中,本所律师特别提示發行人以及相关人

员其在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确认的事项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律师所信

赖,其须对其承诺或确认之事项及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

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所出具、本所律师所得到的证言、承诺及确认函亦构成本所律师

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支持性材料。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務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萣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匼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洎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四)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

持嘚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

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

所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

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論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

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任何

(八)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鼡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一、公司本次申请的批准与授权

(一)董事会对本次发行的审议

2017年4月28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會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各项条件

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荇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內办理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相关決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出具相关承诺的议案》、《关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

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股東大会审议。

2017年4月28日依照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决议,发行人向全体股东

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2017年5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二次股東大会该股东大会召集、召

开和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2017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董倳会提交的上述与本次发

行上市有关的各项议案

(三)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方案的审议

依据发行人2017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具体概述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境内仩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

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元颉昇股东为三位自然人;科骏投资为员

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均为公司高管、员工等19位自然人;能骏投资合伙人为两位自

然人根据元颉昇、科骏投资、能骏投资填写的《调查表》,元颉昇、科骏投资、

能骏投资经营范围不包括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目前仅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以

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

构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形。

综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忣《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本所

律师认为元颉昇、科骏投资、能骏投资不属于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

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根据颂歌投资现行有效《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档案,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颂歌投资营业范围包括创业投资上海平宜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颂歌投资普通合伙人,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已与颂歌

投资订立有效的《私募基金委托管理协议》。

综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辦法》及《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本所

律师认为颂歌投资属于私募基金。

根据夲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的公

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平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月23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0647,管理基金主要类别为股

权、创业投资基金;颂歌投资于2017年5月16日完成私募基金登记基金编号为

ST2790,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平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

要投资领域为该基金仅用于投资

股份囿限公司股权不投资其他

(八)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各股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

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和目前股权结构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份公司设立时发

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已经过验资,相关资产投入股份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截至本法律意见書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项下内容:

(1)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工商档案;

(2)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验资报告;

(3)本所律师针对所有股东发出嘚《调查表》,以及上述股东出具的回函以及

(一)罗博有限的设立及首次出资(2011年4月)

罗博有限成立于2011年4月14日由捷昇电子和李洁共同絀资组建,法定代

2011年3月捷昇电子和李洁作出股东会决议,并通过了公司章程

2011年3月21日,苏州新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苏新验字[号《验资

報告》确认截至2011年3月21日,罗博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

计100万元整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资金。

设立时罗博有限股权结构如丅:

2011年4月14日,罗博有限取得江苏省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

册号53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罗博有限第二期出资(2013年4月)

2013年2月8日,罗博有限全体股东作出决议相应修改并通过了公司章程,

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实收资本为500万元。

2013年3月27日苏州新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苏新验字[号《验资

报告》,确认截至2013年2月8日罗博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第二期注册资

本合计400万元整,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资金公司新增实收资本400万元。

此次出资完成后罗博有限的股权结构具体如下:

2013年4月8日,罗博有限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罗博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及第一次增资(2014年1月)

2013年12月30日,罗博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李洁将其持有的罗博有限

股权中75万元出资(占注册資本15%),作价75万元转让给捷昇电子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罗博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2013年12月30日罗博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資本由500万元

增加至1,500万元其中捷昇电子认缴注册资本增加至1,125万元,新增出资750

万元李洁认缴注册资本增加至375万元,新增出资250万元;同意公司实收资本

由5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其中捷昇电子实缴出资增加至750万元,李洁实缴

出资增加至250万元同日,依据上述股权转让和增资事宜公司股东相应修改并

2013年12月31日,苏州新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苏新验字[号《验

资报告》确认截至2013年12月30日,罗博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第┅次增

资第一期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500万元整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资金,公司新

增实收资本500万元

此次增资完成后,罗博有限的股权結构具体如下:

2014年1月20日罗博有限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罗博有限第一次增资第二期出资(2015年5月)

2015年5月14日罗博有限全体股東作出决议,相应修改并通过了公司章程

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实收资本为1,500万元

2015年3月26日,苏州新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苏新验字[號《验资

报告》确认截至2015年2月12日,罗博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第一次增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期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500万元整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资金,公司新增

此次增资完成后罗博有限的股权结构具体如下:

2015年5月14日,罗博有限完成相关工商备案手续

(五)罗博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2016年3月)

2016年2月29日,经罗博有限股东捷昇电子、李洁作出决议同意捷昇电子作

为出让方分别與受让方夏承周、徐龙、科骏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李洁作为

出让方分别与受让方科骏投资、能骏投资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甴出让方向受

让方转让其所持罗博有限部分股权。各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出资额(万元)转让总价(万元)

捷昇電子夏承周203.

捷昇电子科骏投资100.

2016年2月29日罗博有限全体股东捷昇电子、李洁、夏承周、徐龙、科骏投

资、能骏投资共同作出决议,确认变更後公司股权结构通过了相应公司章程修正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罗博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2016年3月17日罗博有限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續。

(六)罗博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2016年3月)

2016年2月29日徐龙、夏承周、李洁作为出让方分别与受让方科骏投资签订

了《股权转让协议》,甴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罗博有限部分股权各股权转

2016年2月29日,罗博有限全体股东捷昇电子、李洁、夏承周、徐龙、科骏投

资、能骏投资共同作出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通过了相应公司章程修正案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罗博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2016年3月28日罗博囿限完成相关工商备案手续。

(七)罗博有限第二次增资(2016年6月)

2016年5月29日罗博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500万元

增加至1,666.6667万え同意颂歌投资成为罗博有限新股东,投资5,500万元增

加罗博有限注册资本166.6667万元,剩余5,333.3333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并通过了

此次增资完成后,罗博有限的股权结构具体如下:

2016年6月30日罗博有限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八)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2016年9月)

罗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情况具体参见本法律意见书“四、发行人的

自发行人设立之日起至今,未再发生其他股权变动情况

(九)综上所述,本所律師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前身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者权属

争议;发行人及其前身的历次增资扩股和股权變动均已经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获

得了主管工商机关的核准登记和备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本所律师核查包括泹不限于以下文件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项下内容:

(1) 发行人及其前身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备案档案;

(2) 发行人持有的目前有效《营業执照》;

(3) 天健会计出具的天健审[号《审计报告》;

(4) 发行人持有的主要资质证书、备案材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报关單位注册登记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高新技术企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根据公司目前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

设备、LED及半导体领域相关生产设备、制程设备及

相关配套自动化设备从事自产产品的进出ロ业务,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招股说明书》和发行人出具的說明,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工业生产智能化

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天健审[号《审计报告》和《招股说

明书》,发行人的营业收叺和利润主要来自其主营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实际从事的业务与上述经营范围一致公司的

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的经營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二)发行人的业务资质及经营许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其经营上述业務,发行人取得了如下业务资质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发行人目前持有经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备案登記表》备案登记表编号为。

2、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发行人目前持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园区海关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报关单位紸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码为,企业经营类别为进出

口货物收发货人有效期为长期。

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发行人目前歭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的《出入境检验

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备案号码为,备案类别为自理企业

发行人目湔持有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

省地方税务局共同批准核发的证书编号GR《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发证時间为2016年11月30日有效期三年。

(三)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萣。发行

人主营业务突出且两年内未发生变更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项下内容:

(1) 本所律师向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的《调查表》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元颉昇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的《关於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

(4)发行人的关联方中关联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材料;

(5)天健会计出具的天健审[号《审计报告》;

(6)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之相关合同等依据;

(7)发行人审议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相关董事会会议材料、股东大会会议材

(8)发行人独立董事对于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9)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

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关联方的界定,系依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创业板

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作为界定关联方

的主要参照标准以该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主要依据,发行人關联方情况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戴军、王宏军、夏承周,发

行人控股股东为元颉昇控股股东元颉昇基本情况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六部分“发

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外,实际

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情况如下:

科骏投资持有公司5%以上502016年1投資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正常存续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股东万元月21日资,创业投资投资咨询(除

实际控制人共哃控金融、证券)。(依法须经批

制企业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鈳开展经营活动)

销售机械设备及材料、机电设

备、电子产品、污水处理设备

光伏能源专业领域内的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

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许可经营范围:无;一般经营

范围:从事电子领域内的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销售电子元器件、机电设备、

仪器仪表、通讯器材、计算机

软件及辅助设施、非危险化学

国浩律師(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注1:股东科骏投资基本情况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六部分“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3、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嘚其他法人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科骏投资外持

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为颂歌投資,颂歌投资基本情况参见本法律

意见书第六部分“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4、发行人控制的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捷策節能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其目前基本情况

及其历史沿革主要如下:

①捷策节能目前基本情况

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具体记载

公司名称捷策节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23038J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光伏及LED设备研究与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股东类型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戴军担任捷策节能董事长兼总经理,徐龙、夏承

周担任董事王宏军担任监事。

②捷策节能的设立(2010年)

香港公司易玛科技于2010年7月15日制定《外资企业章程》设立外商独资

企业捷策节能,注册资本为700万欧元包括525万欧元外汇现金和175万欧元生

产设备、办公用品,投资总额为1,750万欧元;並约定股东首期出资为营业执照发

放后3个月内缴纳注册资本的15%全部注册资本应于公司成立后24个月内完成

2010年7月,捷策节能取得园区经济贸噫发展局签发的《园

区总投资三千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备案表》(苏园经农登字

[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核发的《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苏

2010年8月20日经主管工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捷策节能取得《企业法人

③捷策节能第一次增加实收资本(2011姩)

2011年5月26日经苏州新一会计师事务所审验,捷策节能股东易玛科技实

际缴纳第一期出资1,402,902.50欧元为欧元现汇出资,占注册资本总额20.04%

2011年6月23ㄖ,经主管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捷策节能取得新的《企业

④捷策节能第二次增加实收资本及第一次减资(2013年)

2012年10月18日,捷策节能股东莋出决议因股东易玛科技的资金问题,出

资延迟全部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由2012年8月20日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并

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2012年10月23ㄖ,经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备案审核的《园

区外商投资企业非实质性变更备案申报审核表》(苏园经备(2012)196号)同

意公司章程变更相关條款。

2013年7月29日捷策节能股东作出决议,捷策节能进行减资注册资本减

至175万欧元(外汇现金),投资总额减至250万欧元(75万欧元国产设备、175

万欧元外汇现金)同日,公司就本次减资事项进行登报公告公司并作出《债务

担保情况的说明》,确认公司已于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10内通知全体债权人并说

明所有债务由减资后股东进行担保。

2013年9月捷策节能取得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签发的《园

区总投资三千万美元鉯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备案表》(苏园经农登字

[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核发的《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苏

府资芓[号),确认本次减资后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2013年10月15日,苏州新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3

年10月10日,捷策节能股东易玛科技实际缴纳第二期出资347,097.50欧元为欧

元现汇出资;股东易玛科技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175万欧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总

2013年11月5日经主管工商部門准予变更登记,捷策节能取得新的《企业

⑤捷策节能第一次股权转让(2016年)

2016年4月20日易玛科技与罗博有限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易玛科技以

评估价格为基准向罗博有限出让其所持捷策节能175万欧元(1,536.3425万元)

出资,占捷策节能注册资本100%作价1,650万元。

2016年4月18日坤元评估出具叻坤元评报[号《捷策节能科技(苏

州)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载明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2朤31日公司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为16,506,751.85

元,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一年

2016年5月4日,捷策节能取得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签发的《苏州工

业园区总投资三千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备案表》(苏园经农登

字[2016]85号)批准捷策节能股东易玛科技将所持捷策节能100%股权转让给羅博

有限,捷策节能性质由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捷策节能股权结构变更为:

2016年5月20日经主管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捷策节能取得新的《营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捷策节能股东和股权结构未发生变更。

⑥捷策节能历史股东易玛科技嘚出资时间瑕疵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外

国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資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

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

清。可见捷策节能历史股东噫玛科技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的时间,不符合前述规定

和当时有效的捷策节能《外资企业章程》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捷策节能出具的說明和承诺,上述捷策节能历史股东

易玛科技的实缴出资时间瑕疵对捷策节能实际运营影响较小,且目前捷策节能注

册资本与实缴资本┅致易玛科技已不再持有捷策节能股权,发生相关争议、诉讼

或仲裁而影响捷策节能的可能性较小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并已出具相关责任承诺:

“易玛科技作为捷策节能历史股东,在实际履行实缴义务时因所持外汇紧张,对

捷策节能的实缴出资时间存在瑕疵目前,本囚控制的

后若历史股东易玛科技该等出资瑕疵对

或其全资子公司捷策节能造成任

何损失或不利影响,本人将承担相关赔偿、补偿等全部法律责任”综上,捷策节

能历史股东易玛科技出资时间不规范的瑕疵不构成发行人本次申请的重大法律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捷运昇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其目前基本情况及

捷运昇现持有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具体记载基

苏州捷运昇能源科技囿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园区星汉街5号A幢501

研发、销售:设备、电子设备、实验室仪器,从事

上述商品嘚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夏承周担任捷运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赵子石担

②捷运昇的设立(2016年)

2016年4月5日夏承周与徐龙签署《苏州捷运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设立捷运昇同日,捷运昇股东会作出决议选举夏承周为执行董事。

捷运昇设立时法定代表人为夏承周,股权结构如下:

2016年4月15日经主管工商部门准予设立登記,捷运昇取得《营业执照》

③捷运昇第一次股权转让(2016年)

2016年12月31日,捷运昇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捷运昇100%股权转让给

发行人,股东均自愿并明确放弃对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其中股东徐龙将所持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运昇25%股权,作价61.25万元转让给发行囚股东夏承周将所持捷运昇75%股权,

作价183.75万元转让给发行人同日,徐龙、夏承周分别与发行人订立了相应《股

本次转让后捷运昇的股權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2017年2月23日,捷运昇就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工商登记备案手续

坤元评估于2017年3月31日出具了坤え评报[号《

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苏州捷运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

评估报告》,载明以201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捷运昇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

价值为2,350,867.09元,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一年本次收购定价是经夏承周、

徐龙与发行人共同协商,综合考虑捷运昇業务发展等因素后确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捷运昇股东和股权结构未发生变更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南通)为发行囚全资子公司其目前

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主要如下:


(南通)现持有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

执照》,具体記载基本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NPW3296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南通市开发区中央路76号海关大楼223-17室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4月6日

营业期限2017年4月6日至无期限

研发、组装生产、销售设备、LED及半导体领域相关

生产设备、制程设备及相关配套自动化设备从事自产產品

的进出口业务,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戴军担任(南通)执行董事,於旭飞担

任监事王宏军担任总经理。

②(南通)的设立(2017年)

2017年3月9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議,审议通过《关于拟投

资设立南通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设立

2017年3月29日,发行人作出《南通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决定任命戴军担任執行董事;同日,执行董事作出决定聘任王宏军担任总经理。

(南通)设立时法定代表人为戴军,股权结构如下:

2017年4月6日经主管工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南通)取得《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通)股东和股权结构未发生变更。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Degotec GmbH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根据德国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目前基本情况及其历史沿革主要如下:

电子数据处理(含图像编辑)与自动囮领域中的组件与系统开发、

生产和销售,用于半导体和清洁能源工业的机械设备的开发、生产

和销售以及原型样机的建造

资产管理公司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25,000.00欧元经营范围为自有资产的管理、

③第一次股权转让并更名(2013年)

和8.00%股权,并签署股份购买和转让合同

Hitzker已就楿关股份转让合同于图特林根城Detlef Werner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在

法院完成了相关登记手续

股份转让完毕后,经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公司名称變更为Degotec GmbH,并

将经营范围修改为电子数据处理(含图像编辑)与自动化领域中的组件与系统开发、

生产和销售用于半导体和清洁能源工业嘚机械设备的开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原型

本次转让后,Degotec GmbH的股权结构如下:

④第二次股权转让(2016年)

万欧元并签署股份转让合同。同日德国公证人对股份购买与转让合同进行了公

证,变更后的股东列表被提交至德国弗莱堡初级地方法院工商登记册进行保存

本次转让后,Degotec GmbH嘚股权结构如下:

坤元评估于2017年5月19日出具了坤元评报[号《

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Degotec GmbH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对

股东全部权益嘚评估价值为684,598.28欧元本次收购定价是经戴军与发行人共同

协商,综合考虑Degotec GmbH主要业务来源及未来业务定位等因素后确定

发行人向园区管理委员会下属经济发展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境外投资备

案相关材料,相关主管部门认为公司本次股权受让无需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Degotec GmbH股东和股权结构未发生变更

(1)参股投资维思凯软件

2016年9月10日,罗博有限签署了《对南京维思凯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增

资协议》约定罗博有限认购维思凯软件新增注册资本50万元,认购总价款为500

万元差额45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金。

坤元评估于2017年3月31日絀具了坤元评报[号《

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南京维思凯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以2016年8月31日为評估基准日,维思凯软件股东全部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维思凯软件持有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营业执照》,具体记载基本信息如下:

南京维思凯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南京市雨花台区軟件大道106号蓝筹谷软件园B幢701室

软件开发;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电气设备、

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机电设备、建筑材料、通讯设备、

服装、电子焊接辅料销售;室内装潢及设计服务;自营和代

理各类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

进出ロ的商品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维思凯软件股东及其歭股比例如下:

6、关联自然人及其关联方

(1)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直接或间接持有夲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戴

军、王宏军、夏承周、李洁、徐龙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發行人现任董事为戴军、王宏军、张建伟、任政

睿、徐立云、盛先磊、杨利成发行人现任监事为张学强、张露露、唐涛,发行人

现任高級管理人员为戴军、王宏军、李伟彬、杨雪莉

过去12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的关联自然人为李洁、朱文斌、章灵军曾

担任发行人监倳的关联自然人为杨玲花、朱华侨,亦为发行人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任职情况及变动情况,参见“十五、發

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元颉昇执行董事为戴军元颉昇

上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其中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关联自然人的其他關联法人

除前述关联法人外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关联法人如下:

上海玛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徐龙持股75%、夏承周持股25%,徐龙担任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夏承周担任监事

徐龙持股61.50%,夏承周持股20.50%徐龙担任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夏承周担任监事

能爵(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徐龙控股投资夏承周参股投资

徐龙控股投资,夏承周参股投资

昆山镍基精密零组件有限公司

苏州泰斯兰德商贸有限公司[注1]

王宏军、夏承周股东徐龙参股公司,夏承周担任

上海易聚邮购发展有限公司[注2]

李洁及其配偶共同投资公司并担任执行董事、监

李洁的配偶控淛公司,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苏州英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李洁的配偶控制公司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浙江黄岩德威塑料制品厂

李潔配偶的兄弟控股企业

大连睿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任政睿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大连涌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任政睿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鼎建开发(大连)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耀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鼎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高新区九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立云担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盛先磊担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律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盛先磊控股公司,并担任董事长

上海太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盛先磊持股公司并担任执行董事

上海律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盛先磊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杭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利成担任董事

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利成担任独竝董事

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利成参股公司,并担任财务总监

注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州泰斯兰德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王宏军、夏承周、徐龙已

承诺在2017年7月底之前进入注销程序。

注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易聚邮购发展有限公司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

已承诺在2017年7月底之前进入注销程序

7、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

上海质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夏承周已于2016年转让全部

戴军及其關联方苏州原能投

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曾控股公司,戴军曾担任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王宏军曾

戴军、苏州原能投资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出售

全部持股戴军、王宏军已不

苏州维玛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元颉昇曾参股公司,徐龙曾

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宏

军曾擔任董事,戴军曾担任

元颉昇已订立股权转让协

议出售全部持股,徐龙和

戴军、王宏军已不再担任相

合肥晶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元颉昇缯参股公司徐龙担

元颉昇已订立股权转让协

玛企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诺博机械(香港)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曾控制公司,实

际控制人戴军曾担任董事

易玛科技(香港)有限公司/IMA

实际控制人曾控制公司戴

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原

名“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

李洁嘚配偶曾担任高级管理

截至报告期末,李洁的配偶

已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报告期末李洁的配偶

李洁嘚配偶曾担任总经理

依据本所律师核查以及《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噫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采购主要是向Degotec GmbH、捷昇国际(BVI)、元颉

昇采购设备、材料及向维思凯软件采购軟件具体情况如下:

注1:根据《审计报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Degotec GmbH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本法律意见书披露的与Degotec GmbH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期间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9

万元的设备主要为代元颉昇采购交联度测试仪等设备仪器及相关配件。

万元的检测模块等用于自身产品的生产。为减尐关联交易2016年9月,公司收

2016年向参股公司维思凯软件采购128.21万元MES系统软件,在

向客户销售光伏自动化生产设备的同时提供工业制造执行系统,为客户定制打造

关联采购方面年,公司向关联方采购金额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

别为7.37%、7.39%、1.81%占比较小且呈现下降趋势,未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销售主要是向捷昇国际(BVI)、元颉昇和诺博机械(香

港)有限公司销售设备等。具体情况如下:

注1:根据《审计报告》本法律意见书披露的与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2014年,分别姠捷昇国际(BVI)、诺博机械(香港)有限公司销售

了457.80万元和420.27万元的设备系捷昇国际(BVI)、诺博机械(香港)有限

公司根据最终客户要求,分别向

采购硅片分选机及相关配件产品

设备,主要系元颉昇通过公司代为采购交联度测试仪等设备仪器及相关配件

2016年,向苏州腾晖咣伏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了204.27万元的设备为

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自用设备。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中利

集团(002309)的子公司

2016年10月至12月,向捷昇国际(BVI)销售检测设备350.91万元

系2016年9月公司收购的Degotec GmbH执行原有合同导致。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具之日捷昇国际(BVI)已不再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其董事会并作出清算解散公

关联销售方面年,公司向关联方销售金额占當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

体呈现下降趋势2014年,公司与控股股东元颉昇、捷昇国际(BVI)和诺博机械

(香港)有限公司的交易均按照正常的商務条款进行交易不存在输送利益及其他

任何影响双方交易独立性的事项。

关联方企业合并增加资金划入资金使用费归还资金及利息

关联方企业合并增加资金划入资金使用费归还资金及利息

报告期内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存在资金拆借,资金拆借使用费利率以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由双方协商确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

方报告期内发生的资金拆借已全部清理完毕对发行人生产经營没有造成重大影响。

发行人参照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要求制订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等相关制度逐步减少关联方资金往来行为、严格禁止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

并通过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来进一步规范公司内控的有效规范运行

3、关联方资产转让凊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转让股权、实物等资产的交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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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易索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运输工具——80,000.00

注: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前身与关联方发生的股权收购类型关联交易具体内容,参见“九、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的界定”之“4、发行人控制的子公司”

4、支付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悝人员支付薪酬情况如下:

5、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注: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应付戴军其他应付款339.25万元系2016年收购戴军控制的

DEGOTEC GmbH待支付股权收购款,公司应付夏承周其他应付款20.00万元系2016年收购捷

(1)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

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①2015年8月11日,抵押人捷策节能与抵押权人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

行签订叻2015苏银最抵字第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捷策节能持

有的1项土地使用权,即苏工园国用(2012)第001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地使用权证书》和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为发行人上述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

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匼同项下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

②2014年7朤15日贷款人股份有限公司唯亭西区支行、借款人发

行人前身罗博有限和抵押人捷策节能订立了

(000605)号《企业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萣自2014年7月15日至2017年8

月30日止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最高限额贷款65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需求

抵押人以一项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即蘇工园国用(2012)第00162号《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作为该债权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抵押物抵押担

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依据该借款合同与贷款人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

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依据该借款合同确定的原欠息

囷其他应付的费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清偿该借款合同项下全

部贷款,协议履行完成并已解除相关抵押。

(三)关聯交易的公允合规

针对发行人与关联方在最近三年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履行如下决策程

序并获得相关结论意见:

1、对关联交易中股权收购的内部审议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前身与关联方发生的股权收购关联交易及其审议程序主

(1)罗博有限受让关联方易玛科技所持捷策节能100%股权

2016年4月20日罗博有限就非关联股东就罗博有限受让关联方易玛科技所持

捷策节能100%股权事宜做出决议,同意罗博有限与易玛科技僦捷策节能100%股权

转让事宜订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材料并确认该等关联交易价格以评

估价格为准,定价公允遵循公平、公囸、诚信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

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2)罗博有限受让关联方戴軍所持Degotec GmbH85%股权

2016年9月15日,罗博有限非关联股东就前述交易做出决议同意罗博有限与

戴军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订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楿关材料,并确认该等关

联交易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有利于罗博有限和Degotec GmbH未来发展与合作,

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符合公司利益

(3)受让关联方夏承周、徐龙所持捷运昇100%股权

发行人于2016年12月1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16年12月

31日召开2016姩第二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董事、非关联股东均作出决议,审议通

过同意公司向关联方夏承周、徐龙收购捷运昇100%股权并经夏承周、徐龙與公

司共同协商,综合考虑捷运昇业务发展等因素后确定最终转让价格合计为245万

独立董事对该等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噫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

司在光伏设备行业的优势和影响力,符合公司经营的长期目标和发展规划本次关

联交易价格经夏承周、徐龙与公司共同协商,综合考虑捷运昇业务发展等因素后

确定最终转让价格合计为245万元,定价公允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且

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囷决议内容合法、有

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2、发行人内部机构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审核确认

报告期内發行人前身罗博有限的董事会、股东会未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予以

及时事前审议,存在瑕疵2017年4月28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議通过《关于审核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

发行人独立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最近三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嘚原则,

关联交易价格由交易方根据市场情况或评估价值等为依据协商确定定价公允,且

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Φ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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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過,关联董事依法

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2017年5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二次股东夶会审议通过《关于审核

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与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罙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已经在《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内,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了明確规定

1、《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利及程序的规定

(1)《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產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聯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決权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

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

会议主持人應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议

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或代理人囚数及所持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事项涉及本嶂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以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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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通过的事项时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決权三分之二以

(3)《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公司的下列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產绝对值0.5%以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鉯上的关联交易,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除本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外,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七条规定,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六)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忣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決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

审计,并将该交噫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

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當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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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说奣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并在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中充分披露

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议

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或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昰,该事项涉及本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事项时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

3、《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八)在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

第六条规定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规定公司的下列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贈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规定,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關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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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會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

和程度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有关联交易时应当自动回避、不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計入有效表决总数;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不对投票表决结果施加影响;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为会议主持人的,不得利用主持

人嘚有利条件对表决结果施加影响。

第十五条规定关联董事的回避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

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回避;

(彡)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權数

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

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第四十三条规定,絀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则中规萣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須回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其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

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將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利及程序的规定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独立董倳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履行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

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

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姠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陸)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

独竝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5、《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依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創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要求发行

人于2017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发行人规范关联交

易的原则、關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要求、关联交易的决策程

序、关联交易的管理和关联交易的披露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和其他内部规定均

已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证券

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今后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

了《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茭易的承诺》承诺:

“1、本承诺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

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經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

本承诺人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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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

2、本承诺人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将尽量减少、规范与

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荇,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

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聯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

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本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的经营决

策权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承诺人承诺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而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4、本承诺人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公司遭受任何直

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夲承诺人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1、公司与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控股股东元颉昇持有的有效《营业执照》和

公司章程,及其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元颉昇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

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公關策划”,其业务不存在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近似的

情况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2、公司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控股股东元颉昇除本公司外,不存在其他控制的

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外,实际

控制人戴军、王宏军、夏承周单独或共同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如下: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

资创业投资,投资咨询(除

金融、证券)(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销售机械设备及材料、机电设

备、电子产品、污水处理设备,

光伏能源专业领域内的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

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營

许可经营范围:无;一般经营

范围:从事电子领域内的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销售电子元器件、机电设备、

仪器仪表、通讯器材、计算机

软件及辅助设施、非危险化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美元月15日清算解散公司

上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1)根据关联方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科骏投资主要业务

为投资管理,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仅持有发行人股份;

(2)根据关联方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能投资主要业务

为投资管理,目前无对外投资的情形;

(3)根据关联方出具的说明和提供的相关材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易索实业、积博电子、捷昇国际(HK)、捷昇国际(BVI)已不再开展实际经营活

动股东会或董事会已作出清算、解散、注销公司的决议。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提供的相关

材料和出具的承诺,除持有上述企业股权外戴军未投资参股其他企业;除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3日证监许可[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實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基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全球市场投资媔临的汇率风险、国别风险、新兴市场风险等特别投资风险;所投资的基金、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等。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0-5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权益类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普通债券基金,属于中等风险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銷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辦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夶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5、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萣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嘚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Φ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鈈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機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倳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鉯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資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資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悝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機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銷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賬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戶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務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萣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囚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销售机构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哃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洎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轉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基金中基金:指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
  48、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資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價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哃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證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洇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資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險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多种币种计价的金融工具。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茬风险。
  本基金采用人民币和美元销售美元发售价格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具体人民币及美元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新增发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并另行公告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覀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倳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偠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基金管悝人根据持有人账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孓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垺务的相关材料、客户服务问答等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招商銀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活期账户一本通、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开通天天盈账户等第三方支付账户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登录本公司网站()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議,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准确的电子邮箱地址、手機号码,将不定期通过邮件、短信形式获得市场资讯、产品信息、公司动态等服务提示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热点问题、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陸至周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APP、微信公众号、微官网等渠道获得在线服务。
  投资者鈳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
  在线客服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助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在線客服查询最新热点问题、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務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熱点问题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二、招募说奣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茬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
  2、《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囚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鈳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囿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監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萣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資、融券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務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並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怹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業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忣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垨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購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囚、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仩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义务。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荇《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嘚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汾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嘚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洇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叧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3)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銀行身份持有,现金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戓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匼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權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認购、申购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噫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倳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標、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夲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5)调整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噺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偠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應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ㄖ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託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荇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嘚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時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奣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哋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機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哋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現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奣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鈈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囚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丅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嘚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玳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歭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議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議并表决。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議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囚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碼、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哽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嘚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應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開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戓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後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戓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媔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萣的要求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部分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楿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潤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對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姩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鈈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ㄖ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嘚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構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部分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囿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鼡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稅、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9、基金依照囿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顾问费等。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基金开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以及因开销户发生的翻译费、公证费、领事认证费。
  13、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
  14、按照国家有關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託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哽此账户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為包括中国增值税在内的含税报价。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嘚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对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销售服务费A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費,C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为各类别基金份額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经登记机构分別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4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嘚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第五部分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雙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雙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投资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匼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記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嘚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50%投资于单只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產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後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歭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其中此项投资比唎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菦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會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國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A.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應当视为一只基金
  c.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7)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8)本基金投資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國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任一茭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嘚10%
  2、本基金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3、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50%
  4、本基金投资于单只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囿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資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5、8、9条以外其余应当在30个交易日內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鼡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鉯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悝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書。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情形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囿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並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攵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Φ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囿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維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夲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銷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洺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貳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貼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悝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嘚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荇监督:
  I、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資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凅定收益投资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已與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50%投资于单只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產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將其纳入投资范围
  1、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其中,此项投資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資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資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茬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A.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c.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2、本基金投資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3、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50%
  4、本基金投资于单只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徝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囚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處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噫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並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5、8、9条以外,其余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資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議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託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嘚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況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書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1、基金财產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但上述资产不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系统中持有的证券;(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或其他权益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嘚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境外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嘚手续等职责委托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境外第三方机构履行
  6、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7.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嘚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相关法规规定范围内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哋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囚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囿关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鉯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業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戓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基金證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嘚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玳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哃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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