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工程劳务结算书封面的结算单与建筑劳务合效力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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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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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
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代&理&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受xx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委托,北京市王玉梅(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接受指派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以及法庭调查中的意见限制、书记员的三次更换、笔录内容记录不够全面、代理意见仅限于书面提出等情况,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详细的书面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认真审阅后予以采纳:
一、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和法律根据问题
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是:依法请求被告立即清偿劳务费
10,277,026.16元;
&&&&(1)&该请求是根据北京x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与xxxx市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面积87616.65平方米,并根据原告与被告2011年6月8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11年10月1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计算的价款和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按照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2012年10月11日,由被告施工工地指定的工程预算员王xx亲笔签收】交付的“结算汇总表”计算的结算价款,扣除已付劳务费用计算至2013年7月10日后,应当支付的剩余劳务费。
(2)被告于2011年10月11日收到结算书以后,并没有根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8条第三项:依据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出实际合同总价进行结算。(建筑面积计算方式按国家现行计算规范执行)。本工程完工后,乙方应于完工后三日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清单,甲方在收到乙方决算清单后十五日内完成决算核对,逾期未完成结算核对,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提交的决算清单中的全部决算内容。提出任何异议。被告分别于2013年5月30日向原告付款10万元;2013年7月12日向原告付款10万元;2013年10月19日向原告付款5万元【该笔款项是在本院2013年10月15日受理原告起诉以后支付的】;
(3)原告请求支付劳务费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192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既没有对原告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总劳务分包面积)提出异议,也没有对原告结算书计算内容提出异议,并且在收到结算书以后,又实际支付劳务费25万元。因此,原告诉讼请求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已经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详见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证据】。&&&&2.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是:依法请求被告承担违约金1,218,851.3元;
(1)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是根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9条第七项【一方违约,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或按照本合同约定总价的5%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在违约之日起7日内向守约方支付损失或违约金,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
(2)原告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解释第27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之规定。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劳务工程结算书以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工程价款,构成根本违约。诉讼过程中,既没有没有提出反诉,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劳务工程尚未完工的证据,原告为证明违约金的事实提供已经提供书面证据【详见第二组、第四组、第五组、第六组证据】。
&&&&&3.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是:依法请求被告支付自2012年8月15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
(1)原告请求支付利息是根据2012年8月15日的结算书,结算书证明自2012年8月15日已经完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工程范围,并且自该时间开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劳务费,被告未在该时间内支付剩余劳务费,应当支付剩余价款的利息。
(2)原告请求支付剩余劳务费利息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之规定。被告收到结算文件以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并根据结算书确定的劳务价款支付剩余劳务费用。但是,被告收到结算书以后,仅分3次共支付价款25万元,对尚未支付的劳务费价款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为证明被告未按照结算书支付剩余价款,原告已经提供书面证据【详见第四组证据】。
二、被告抗辩的事实和理由能否成立的依据和法律根据问题
1.被告抗辩合同无效的根据和法律依据问题【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
(1)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仅提出原告属于超越资质和诉讼主体错误的抗辩。但是,并未提供关于合同无效和主体错误的法律依据。
(2)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证明原告劳务工程作业时有合法资质,并且没有超越资质承揽劳务工程以外的建筑工程。劳务工程资质主要是提供劳务,并且不以劳务作业是否符合工程要求条件的施工作业行为;建设工程资质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并且承担建筑工程的全部施工责任。其次,该资质共包括7项内容,每一单体项目不超过注册资本5倍即可,原告资质注册资本为60万元,总和不超过被告主张单体项目300万元,即符合资质要求。被告主张超越资质并未提供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证据,被告混淆了超越资质与超过资质的概念问题。同时,被告也未提供原告单体超越5倍的劳务作业的证据。因此,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3)根据《公司法》14规定:原告以分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被告以xxx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由法人承担的道理是一致的。被告承认以xxx名义签订合同时,xxx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原告以北京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不存在主体错误问题。
2.被告抗辩已经支付的劳务费用不包含履约保证金和委托原告向xx公司索要400万元工程进度款的法律依据问题【被告提供了原告为其出具的说明、收到履约保证金收条、原告未能代理索要工程进度款的400万元收据等】
(1)根据2011年6月8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8条第一项约定:【本合同生效后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共100万元。正式开工后,3日内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在正式开工两个月内一次退还。】原告按照约定于2011年6月13日向被告交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被告主张该时间是退还保证金时间,抗辩理由与提交的“收款条”内容相悖。原告为证明保证金退还时间,已经向本院提供2014年3月26日中国xxx银行乌兰察布xx支行的交易清单【详见第六组证据】证明:被告退还保证金时间是2013年9月20日。若被告坚持认为2013年9月20日通过xx银行转账的100万元是劳务费,那么应当提供100万元保证金退还的银行凭证。否则,不应当将100万元保证金计算在已付劳务费的范围内,原告主张的劳务费不包括100万元保证金;被告主张已付的劳务费,已经将履约保证金包括在内。因此,被告主张拖欠的劳务费与原告主张的劳务费相差100万元,该事实请本院合议时重点审查原告主张是否正确,被告抗辩理由是否能够成立。若被告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支持原告的主张理由成立。
(2)被告提供原告曾经代理向xx公司索要工程进度款未果的说明证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在拒绝支付劳务费以后,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其目的是:由原告代理被告向xx公司直接索要400万元用于清偿拖欠劳务费。但是,被告既没有为其提供书面的委托授权书,也没有与xx公司达成一致的由原告代理追索劳务费的意见(庭审时,被告明确表示没有书面证据)。原告为其提供书面说明意欲代理索要工程进度款后用于清偿拖欠劳务费,而原告持有该收款收据一直因xx公司地址不详无法找到,致使索要工程进度款未能实现,原告持有的被告收款收据原件被告一直拒绝接收。庭审结束后,本院退回交原告自行保管。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79:?636675??之规定:被告应当举证证明100万元履约保证金收取后,通过何种方式退还的?2013年9月20日通过xx银行支付给原告100万元属于保证金的性质情况,原告已经提供xx银行xx支行的银行流水记录凭证,能够通过证据证明该100万元是退还的履约保证金,并非劳务费。
(4)根据《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第80规定:被告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向原告提供400万元收款收据是通过与xx公司协商一致后用于支付劳务费的事实,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属于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也没有提供该400万元已经属于向原告清偿完毕的法律依据。被告提出抗辩时,从未提出所抗辩事实和理由的法律依据,以及证据主张成立的法律条款(详见庭审笔录),被告的一系列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提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该400万元能否属于清偿完毕的事实。&&&
3.被告抗辩代替原告支付租赁费、劳务费计算面积与实际完成劳务面积不符、工程尚未完工和委托第三方代为完成建设工程、罚款扣款、工程质量不合格、合同无效的事实问题【被告提供了第七组证据】
&&&(1)被告为证明代替原告支付租赁时,提供了被告与xxx建筑材料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与xxx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行为,属于正常的租赁合同关系。其次,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该履行行为属于代替原告向第三人履行的情况。如果该合同是原告与xxx公司签订,被告向xxx公司履行,并且有原告书面同意支付的情况,才能构成代替原告向第三人履行的法律后果。被告主张该代替履行时,既没有证据证明,也没有提供该主张成立的法律依据。
(2)被告主张劳务费完成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时,没有提供能够证明该抗辩成立的证据。被告抗辩已经完工面积与实际完工面积不符的,应当提供施工图纸和经过工程审定部门审定的建筑面积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65第76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民法通则》43规定:被告对面积不符的情况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是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相反,原告为证明劳务合同面积与实际完成建筑劳务面积的结算依据成立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与金威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及《结算书》【详见第一组、第二组、第四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所完成的劳务建筑面积与实际完成结算的建筑面积一致。被告收到《结算书》以后,没有提出异议,庭审时,认可王xx系本公司工程预算员,若王xx接受结算书被告不认可,被告不可能分3次向原告支付劳务费?被告事实上已经收到结算书并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被告抗辩面积不符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被告抗辩工程尚未完工不予结算,第三方代替完成建筑劳务时,提供了一系列票据复印件和部分协议等。按照被告抗辩理由,如果劳务工程尚未完工,劳务费支付已经超出总价款的情况后,对2013年5月30日、2013年7月12日、2013年10月19日(立案时间2013年10月15日)再次支付劳务费的原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抗辩理由成立的依据。根据《合同法》第94条9596。规定:被告主张原告未完工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履行了通知、解除、赔偿请求的相关证据。在主张原告未完工时,与提供的有关支付张世清(2013年6月27日)“塔吊拆除费”的时间自相矛盾。被告主张垫付费用时,包括向原告租赁塔吊支付塔吊租赁费的情况。若不提供该凭证,不能核减已付建筑劳务费;若提供该凭证,与抗辩建筑劳务工程未完成的,又与时间相悖。再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补充条款中【1.乙方配合回填土、人、夯实;2.工伤壹万元以内由乙方承担,壹万元以上由甲乙双方各一半,包括重大事故;】的约定:原告仅仅是配合被告完成回填土、人、夯实,并非必须是原告必须完成土方回填,“配合”的含义一目了然。以此说明:被告的抗辩是既没有事实根据,又与抗辩理由相悖。
(4)被告以原告违反劳务施工为由的罚款多达13.330万元,无论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还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原告与被告是平等民事合同主体。既便原告存在违反合同约定事由,也只能追究违约责任。因为被告与原告是合同法律关系,不存在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罚款的主体也必须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的组织和部门。否则,所有的罚款行为一律属于违法。既便原告认可存在违反合同事由的,也只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追究违约责任,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只能根据现场施工情况,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文明施工,被告以原告违法为由的罚款没有法律依据。
(5)被告以原告劳务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劳务费时,既没有证据证明,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第7条11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劳务分包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对建设工程不承担是否合格的法律责任。其次,被告并没有提供xx公司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建设工程款的证据。如果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由承包方和分包方共同向发包方承连带赔偿责任。该连带责任的主体是分包建设工程的分包方,并非劳务分包合同中承担劳务作业的劳务一方。其次,主张建设工程不合格的主体是xx公司,并不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6)被告提出与原告签订的分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并没有提出无效合同的证据和事实,更没有提出相关的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4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5《建筑法》第15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26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29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规定: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是劳务分包合同,原告既没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限制性、特许经营的规定,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违法了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并不能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况且,被告提出无效抗辩时,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提出法律依据。同时,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劳务分包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被相关部门处罚,或者金威公司因劳务分包工程不合格扣除建设工程价款的相关证据。被告的抗辩理由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法律根据。
&&&&三、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问题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是《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诉讼标的是:劳务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发生的争议,是不能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因为造价鉴定只能是建设工程承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发生争议才可以进行鉴定。劳务分包合同的标的是:劳务报酬,既便发生专业技术性问题,也只能是费用鉴定,与工程造价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当事人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实施工程承包的,这是违法分包的情形,该分包行为属于无效合同,对工程造价才存在鉴定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2223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内容,仅涉及建设工程的技术性问题和专业性问题。再根据19规定:原告在劳务合同约定的劳务工程结束以后,于日向被告递交了《结算书》,结算书既包括建筑面积、临时用工经济签证、工程费用经济签证,也包括工程费用结算价款。同时,原告与被告还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8条第三项、第9条第七项的具体约定,结算书中包括签证单、工作联系函等。签证单、工作联系函证明劳务合同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是通过劳务工作期间发现和解决的问题,解决相关劳务范畴内工作产生的劳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是劳务合同的显著特点。其次,就是被告收到结算书以后,分别三次向原告支付劳务费价款合计25万元,其中一笔是原告起诉以后支付的。被告在原告劳务施工过程中,将劳务费由350元/平方米,变更为370元/平方米,是对全部劳务工程价款的变更,并非对补充协议签订以后施工范围价款的变更。如果是变更以后施工范围价款的变更,应当有尚未完成部分的具体面积。否则,无法进行最终结算。由此可以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和依据不存在鉴定问题,本院要求原告对劳务合同进行鉴定无法律依据。
2.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关系是《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本院立案时,将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属于案由错误。但是,原告诉讼请求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于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劳务纠纷的诉讼标的是劳务合同;建设工程纠纷的诉讼标的是施工工程,两个合同指向的对象不同;权利义务不同;责任范围不同;一个对外,一个对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既对内,也对外;劳务分包合同只能对内,而不能对外;因此,被告所抗辩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四、合同价款已经支付的情况
1.原告提起诉讼时,是按照已经收到的价款计算后,被告应当支付的劳务费。被告提出已经支付的劳务费与原告之间相差部分主要包括100万元履约保证金、罚款和赔偿金。原告对被告提出的罚款133300元不认可,赔偿金7.839万元的50%以外的部分不认可(50%以内是双方通过协议约定的,原告对协议约定的50%部分认可)。
&&&&2.原告于日提起诉讼时,劳务费计算至日。此后,被告又分别于日支付10万元、日支付5万元未扣除,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已经退还,也不包括在诉讼请求在内。原告截止开庭时实际收到劳务费(49笔)合计元。
3.被告未付劳务费合计为元【元(结算书)-(元)已付部分+39154.5元(赔偿金)=元(未付部分)】。
4.如果被告认为日退还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属于劳务费范畴,应当提供100万元劳务费退还的方式和凭证。否则,只能得出要么是100万元履约保证金;要么是100万元劳务费的一个结论,不可能得出两个结论。
终上所述:原告因被告拒绝支付剩余劳务费发生的纠纷责任,应当由被告全部承担。被告以劳务费全部付清,庭审时又以超出支付劳务费,在没有提出反诉请求的情况下,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庭审时提出合同无效、劳务合同实际完成量不符、结算价款错误、超越资质、工程未完工垫付劳务费、代原告向第三人支付租赁费的抗辩理由,因没有证据证明,该抗辩理由同样不能成立。相反,原告为证明诉讼请求的事实和依据分别提供了6组证据,核心内容就是:被告于日收到结算书以后,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并且在收到结算书以后分三次支付劳务费合计25万元。对抗辩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属于劳务费时,没有提供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如何退还的书面凭证。其次,被告抗辩工程质量不合格已经超出了双方合同的约定范围,并且也没有提供书面工程不合格的证据。对擅自罚款的处罚依据和事实,也没有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对王xx是本公司工程预算员的特定身份也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对收到结算书以后支付25万元劳务费的事实也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对xx公司是否同意代为支付400万元工程进度款也没有提出书面同意的证据,也没有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证明。不能证明原告代理收取400万元工程进度款用于清偿拖欠劳务费未能实现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的法律依据。因庭审时,庭审笔录不能全部记录当时的庭审情况。又因开庭审理时间有限,在不能详细提出代理意见时,本院要求原告庭审结束后,提供详细的书面代理意见。经本代理人对开庭审理情况,结合被告抗辩的事实和理由,根据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和法律规定,将庭审情况整理出书面意见提交给本院。请求本院依法查明上述争议事实,在合议庭认真评议原告的事实和理由,被告的抗辩事实和理由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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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王春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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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  首先两者的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是不同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关系一旦确立之后,你就必须遵守签约你的单位制定的一些规则,双方之间就是属于被领导和领导的关系,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而劳务合同就恰恰相反,当事人在签订之后双方不存在这种不对等的关系,双方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两者主体不同  两者的主体也是不同的,劳务合同它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一般有双方都是单位或者是其中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它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样性与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区别。承担劳动风险责任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最后两者在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也存在很大不同,这个我们要具体细分下,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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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以独立的工程合同所确定的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在同一施工现场、同一项目部管理、工程开、竣工时间相差不大的条件下,也可将两个或多个工程项目合并确定为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分包工程费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间接费用通过“施工间接费用”科目核算。如有多个项目,应在项目间进行分配。主要会计分录1.材料费  领用的自购材料,根据领料单或出库单等单据,计入合同成本中的材料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  贷:原材料2.人工费  根据工资清单,所发生的工资和计提的福利费等费用计入合同成本中的人工费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  贷:应付工资  贷:应付福利费3.分包工程费用预付工程款  根据合同协议约定支付的预付款应计入“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科目  借: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  贷:银行存款工程款结算  根据与分包企业确认的结算通知单,确认应付的工程款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工程费用  贷: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支付进度款:  支付已经办理结算的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  贷:银行存款4.机械作业和机械使用费
(1)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为承包工程进行机械作业所发生的人工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及修理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等各项费用,计入“机械作业—承包工程”明细科目。机械作业科目应遵循“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核算原则。  借:机械作业—承包工程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累计折旧月份终了,分配至工程施工科目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  贷:机械作业—承包工程  (2)上述对本单位承包工程所发生的各项机械作业费用如果金额较小,也可以直接计入工程施工科目中的机械使用费科目。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应付工资  累计折旧….  (3)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站租入施工机械,支付或负担的机械租赁费,直接记入“工程施工”科目。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与外部
合同解除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这种解除与一般意义上的解除相比,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法院直接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加以认定,而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分类: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1、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2、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合同法》第93条第1款)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中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而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分类: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1、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中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  2、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
  如何签订以及如何签好劳动合同,为以后劳动争议的发生减少隐患。重要的就是你能否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  劳动关系的存在一般来说是以劳动合同为标志。因此,签订劳动合同、签好劳动合同,将有利于劳动争议的预防。而要签好劳动合同,就需要熟悉《劳动法》等法律,清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责。  签订劳动合同首先得在形式上完备。劳动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平等协商后,经过双方签字生效的。对于大学应届毕业生来说,他们首先签订的是就业协议书。这每人一份的就业协议书是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署的。就业协议是三方的一种合意,是签订劳动合同前特殊阶段的一种特殊协议,也具有劳动合同的相似性质。大学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后,便受到该协议的法律约束,不能够擅自毁约。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的再次选择权,学生应该注意这点。而学生进入单位后还是要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因为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内容远比就业协议宽泛具体。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学生进入单位进行工作后还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就业协议将起到劳动合同的作用。  另外,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经常存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等现象。首先,劳动者应清楚知道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应尽量争取签订劳动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其次,劳动者还应该注意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因为这部分主要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诸多的事项,内容的不完善很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第三,劳动者还应该着重注意试用期是双方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特殊时期,也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还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有的用人单位经常借试用期之由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不合法的。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限,但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在此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只要提前通知即可;而用人单位虽也可如此,但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适合该职位。一般来说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劳动者还应当事先问清用人单位工资具体构成,比如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在合同中要着重写明工资标准,因为有的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可能与承诺的不
消费陷阱防不胜防  装修对于每一个家庭来讲是头等“大事”,装修一次的花销动辄十万、数十万元。因此在家装开始之前,了解家装知识、调查行情、选好家装公司,签好合同,显得尤为重要,可在实际装修中,就算你费尽心机做好万全准备,还会有很多陷阱,令你防不胜防,让人筋疲力尽不说,还花了一堆冤枉钱。近日,记者深入家装市场调查,了解了一些行业内幕,希望能为您的装修提个醒,支点招。花费总比预算高  最近正在新家装修的白先生一肚子怨气:“本来与某家装公司签订了半包合同,120平方米的房子3万元搞定装修,设计师露了一回脸就再也联系不上了。找总公司交涉多次,半月后才给换新的设计师重新看房。装修到一半费用已涨到5万多元,这多出的钱花在了哪里也搞不清楚。”迫于先前交给装修公司的9000元定金,他只能不情愿地一装到底了。  在同一幢楼装修的乔女士,也深有同感:“和某公司签合同时焦点装修家居网,密密麻麻的几十项条款,都是些专业术语,看也看不明白,就稀里糊涂地签了。装修中,工头不停地让我加钱,添项目、买材料。我算控制比较紧的了,原定的3万元合同,不经意地就涨到4万元。”  西安正合装饰监理公司监理师胡先生说,装修公司会通过低价甚至成本价的方式先获得装修权。在合同里,装修公司有意将一些项目略去,等到装修过程中业主发现问题,公司会要求补签预算文本。所以校友录,业主签合同时一定要咬文嚼字,不懂的要问清楚,并请业内人士把关。偷工减料是常事  为了赚钱,装修公司总会绞尽脑汁,拆项目“花头报价”就是他们的拿手好戏。乔女士说:“本来很简单的贴砖,但精明的装修公司都喜欢拆分开来报价:需要多少电料、多少辅料,多少人工,多少损耗,七八项加在一起,肯定要比整体报价贵得多。我现在都算不清贴砖一平方米到底花了多少钱?还有刷漆焦点装修家居网,墙面刷一遍算一次钱,连刷三遍,不但价格上去了,工期也比整体计算长得多。”  装修中偷工减料也是常有的事。家住某区的黎先生与一家装饰公司草签下装修合同,并口头约定,除基本硬装外,公司保证设计师一周到工地3次、工人免费搬运装修材料等等。但在施工中,设计师根本就不来,搬运材料还得另外花钱,家装公司口头
  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下面给大家分享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解读,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解读  同工同酬含义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是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若干规定。  一是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只要工作的岗位、职级、内容相同,应做到“同工同酬”——不仅工资待遇相同,社保、福利等也应一视同仁。“所谓‘同工同酬’并非要求他们的工资数额一样,而是允许在同一工资区间内进行浮动”。  二是将同工同酬写入法律法规当中。人保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应当获同级别工资待遇。  同工同酬条件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同工同酬内容  一般而言,同工同酬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  2、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  3、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4、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以上就是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解读,给大家参考一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中的问题如何解决?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相关文件,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中的问题如何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在性质上是一种救济制度,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学理均将其放在救济制度中作为一种救济手段而论述。实际履行又称为特定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相对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方式。实际履行的真谛,在于它要求合同债务人应当实际地履行合同而不得任意地以赔偿损失来代替履行合同债务。我国《合同法》赋予实际履行制度以一席之地,《劳动法》对此未予规定,但从劳动合同的性质考虑,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中适用实际履行原则意义重大。  就用人单位而言,在审判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前解除合同的,这在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尤为明显。如果不考虑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单纯从合同角度出发排斥实际履行制度的适用,尽管可以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甚至令其补偿,但这并不能完全弥补劳动者所遭受的损失,特别是在就业机会少,劳动力绝对过剩的情况下,如果认可居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任意提前解除合同而仅承担经济补偿责任,那么这将使居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只能坐视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于此情形,劳动者所能采取的措施,只能是追究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责任,这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强调适用实际履行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当然,此制度的适用,并非无的放
提交材料材料复印件按顺序编排目录,装订成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提供下列资料(需与原件核对):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企业章程;4、验资报告;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6、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8、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9、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10、企业的调入或外聘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的行政人事调动手续或原调出单位法人签字同意的调出证明和本单位法人签字同意的聘用证明;11、各类上岗人员证件、身份证;12、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提供资料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2、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3、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其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对企业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提供材料1、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结构及资产负债情况;2、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3、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4、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等。提交材料装订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附件材料装订规格: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要有封面、目录和页码。封面内容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附件材料”字样、申请日期、申请单位等。2、附件材料装订顺序:封面、目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资料,财务及统计资料;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项目经理资料、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及其他资料。资料装订可根据以上顺序分册装订。3、附件材料中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应复印在同一页纸面上、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与本单位相符)和身份证应复印在同一页纸面上。所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的复印件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相应顺序单独装订成册(注:每个人的有关资料应
首先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然后办理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证书,接着办理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在办理营业执照前要参考资质标准来确定想要办理工种所要求的注册资本金,按照不同资质不注册资本金在20-50万元不等,具体资质标准可以查找我的文库。具体费用全国不一,中间涉及到的环节也不用,无法给出大致费用数目。
经营范围:室内装饰设计,室内水电安装工程。 注册以上含工程公司字眼的,需50万注册资金。 资质标准三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3年承担过3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 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装修装饰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建筑学或环境艺术、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万元以上。 核准权限 1、建筑业企业申请就位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核同意后,报送建设部审批; 2、建筑业企业申请就位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劳务分包一级资质和不分等级资质,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 3、委托广州、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属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二级以下(含二级)资质; 4、委托其他各市审批市属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和劳务分包企业二级资质。 办理程序 1、申办单位向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接收申办材料的主管部门,对材料文件进行核验,确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 3、报送省建设厅审核、核准的,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由省建设厅送有关部门初审; 报送各市审核、核准的,涉及交通方面资质的,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同级交通行政主管
什么是购销合同 合同有很多种,合同的本身也是为了保障双方而设定的,购销合同是买卖双方签订的一个合同,它是以前买卖合同变化之后的形式,所以它基本上的一些规定要求和买卖合同是差不多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购销合同怎么书写购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供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主要是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之后,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1)SC6350水箱换向器 22*16*8 ;(2)20W换向器20.3*16*10 ;(3)摇机换向器15.2*13*8讨论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① 按国家标准执行;② 按部颁标准执行;③ 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产品的数量:_______。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1)乙方送货(2)乙方代运(3)甲方自提自运。3.运输方式:_______。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七条 验收方法________。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第十二条 其它_______。购货单位(甲方):_(公章)  供货单位(乙方):_(公章)法定代表人:__公章)法定代表人:_(盖章)地址:_____ 地址:__开户银行:__
合同解除  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使合同不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或者合同各方当事人经协商消灭合同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不正常的方式。 合同解除有两种方式,一种称为约定解除,是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即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协议,约定原有的合同不再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使合同归于终止。另一种方式称为法定解除,即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由于产生法定事由,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之前,一旦这些条件成就,当事人则享有合同解除权,从而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而终止合同关系。  二是在合同订立以后,且在合同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原合同之外,又订立了一个以解除原合同为内容的协议,使原合同被解除。这不是单方行使解除权而是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制度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问题。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债务抵销  是指互负到期债务的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消灭相互间所负相当额的债务的行为。 抵销可分为两种形式:法定抵消、约定抵消 法定抵消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使相互间所负相当额之债务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1、法定抵消的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互负的债务的种类相同;  (3)互负债务必须为到期债务;  (4)不属于不能抵消的债务。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约定抵消是指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将相互负有的债务进行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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