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包工包料施工税率,甲方要开,建筑材料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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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私人家里装修包工包料没签合同,做完了不给钱怎么办?问题详情:推荐回答:这个只能建议你把你装过的全部拆掉。把他毛坯房恢复原样。赔钱是赔钱,但不至于被别人坑。有的人你不拆,他就不会给你钱。
记住不要自己一个人去,所有干过这户工程的工人全部叫去拆。晚上再花点钱管管饭。赔了就赔了,就当买个教训。施工合同怎么写?问题详情: 施工合同怎么写?推荐回答:↑点击“罗爷法律”头像,立刻解答你的法律问题!
“要先关注哦,不然以后找不到”施工合同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地块至市政公路之间段临时道路工程(包括道路土方开挖、塘渣回填、混凝土路面等工程),道路总长暂定为_____米。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所有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但材料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具备产品合格证书等。  5、合同造价:暂定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6、工期:合同签订并生效后 天内完成。工期每延迟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元。上述逾期违约金,甲方可在本工程造价中直接扣除。  7、合同履约保证金  本工程不设置履约保证金。  8、结算办法  8.1 按以下原则结算:  8.1.1 按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结算,具体单价及费率详见附后清单。  8.1.2 根据附后清单约定的价格及现场签证的工程量按实结算。  8.2 土方开挖费用按挖机台班及短驳运输费用单独计取,单独土方短驳运输(运距1000米内)按_____元/车(5吨车)计,此单价均已包括管理费税金等所有费用。  8.3 挖土机采用200型挖机,挖土机费用按______元/小时单价包干,此单价已包括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所有费用。  9、工程质量  9.1 道路工程质量按《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和《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执行,要求保证达到合格等级。并达到以下要求:  9.1.1 混凝土层  混凝土采用设计规定的商品混凝土。  厚度误差:±10%厚度。  平整度误差:小于10mm。  宽度:不小于设计规定。  9.1.2 塘渣基层  塘渣层的高度、宽度、纵横坡度和边坡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路基开挖应至老土,当局部为淤泥土时,应保证回填厚度应经甲方确认。  路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路基应碾压密实、均匀坚实、稳定,压实度和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必须用不小于15吨的压路机碾压检验,其轮迹不得大于5mm。  不得有翻浆、软弹、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道路中线标高允许误差±20mm。  平整度允许偏差:20mm。  宽度允许偏差:100mm。  9.2 材料要求  9.2.1 中标单位必须对所采购的材料质量全面负责,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质保书、试验报告。招标单位对材料质量有疑问时,有权要求复验,复验合格其相关费用由招标方建设单位支付,复验不合格其经济损失及复验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9.2.2 道路基层塘渣要求采用清塘渣。  9.3 乙方必须精心组织施工,如未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进行施工而造成返工重做的,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9.4 由于乙方偷工减料等施工原因引起工程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9.5 乙方必须做好本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否则,因此对其他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6 路基及道路基层必须碾压密实,否则,由此造成的道路缺陷修复责任由乙方承担。  10、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10.1 乙方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及东洲街道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规定,施工期间必须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10.2 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和其它事故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同时根据事故情节轻重,甲方每次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人民币500-5000元。  10.3乙方应做好森林防火及环境保护工作,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森林火灾及环境破坏,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0.4乙方的所有人员必须持证持牌上岗。  11、资料管理和竣工结算的有关规定:  11.1乙方必须按照市政工程规定要求,整理本工程的各项技术资料。  11.2本工程的所有资料必须用A4纸,并用电脑打印。  11.3本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15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二套,其中一套必须是原件。  11.4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3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工程完整的结算书(包括工程量计算书)和结算资料一式三份。  12、付款办法:  12.1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毕后一个月内,除留设结算造价10%的质量保修金外,其余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造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正式的税务发票。  12.2质量保修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a)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一年后的14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质量保修金;  b) 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12.3水电费用乙方自理。  1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3、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内发生质量事故,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五天内完成维修工作。否则,甲方有权另请其他施工队伍维修,所有维修款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直接从质量保修金中予以扣除。  14、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及时处理好各种在道路施工中发生的阻挠施工行为的。  15、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5、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经双方单位盖章、代表签字后生效。  发包方:       承包方:  代 表:        代 表:  合同签订地:  ______年____月____日法律条文看不懂?不如律师亲自电话解答,关注顶部“罗爷法律”,律师免费解答你的法律问题!施工合同中付款方式是怎样的?问题详情:施工合同付款方式中,完成工程量总量百分之五十后七天内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四十,和完成总工程量百分之五十后七天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四十,这两种说法有什么区别,如果照后面条款签的合同,按照前面的支付方法执行了,如果支付过程中中途被审出来了有什么后果?推荐回答:主要就是这两种方式,按照完成的项目付款或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付款(所完工程如达不到约定价款额度与下个月一起支付);一定要写明质量保证金的比例,还要注明优先支付工人工资,支付工程款时扣除罚款,有无工程预付款等事项。付款方式只要注明怎么付款,每次付款多少、按什么计算,付款转账用户名、法人名、开户行、账号。账号变更时的说明方式、法人更换时的说明方式。预付款的比例、今后的扣款方法及形式。付款形式:可以是材料、设备、劳务、但多以现金转账为主。扣款的方式,扣款比例也应同时注明。农地圈问答团队:徐强回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类型?推荐回答:这个问题很好,同行们需要特别注意下。分享篇好文章。由于建筑业和房地产建设的利润高,投资回报快,建筑商和房地产开发商为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使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不断暴露,垫资承包、超资质等级承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态势,这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内容和案件事实错综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较多,审判实践中因司法理念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差异,处理难度较大,特别是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对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上,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影响司法公正性。本文试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谈点粗浅认识。一、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的规定  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了上述合同全部无效之外,有些合同还可能只是部分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效果。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承担缔约过失上的责任,合同已履行的,当事人之间则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对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作了相应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  (一)《解释》明确指出的四种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依据《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颁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根据上述规定,承包人承包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承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鉴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解释》也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名义的,所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为了明确上述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了数种中标无效的情况。根据《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如果必须进行招标而出现中标无效的情况的,所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能出现中标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情形: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我国《建筑法》对于转包、分包有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我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分包。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我国合同法对于转包和分包也做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为了贯彻实施上述法律,《解释》规定,凡是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律无效。而且还要追究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解释》未明确指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除了《解释》直接明确的上述五种类型,是否还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是,具体情况还应具体分析。  1、没有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我国目前已经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因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特殊,因此仍需要有一定的计划性,特别是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计划性更强。《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因此,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当事人一定要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  2、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三无”建设工程合同  所谓“三无”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即建设工程,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办理报建手续。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申领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求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另一个条件是对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必须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无土地使用权证、无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报建手续的“三无”建设工程合同为无效合同。当然,此种情形目前有一定争议。  3、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合同  垫资施工,顾名思义,即是由施工单位通过向银行贷款或自筹先行垫付工程所需资金,换句话讲,就是施工单位自己先掏钱给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建好后,建设单位再付款的一种合同方式。垫资违背了施工合同的法定流程,为国家政策所不准许,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无效行为。  但是,《解释》中对垫资施工采取了消极认可的态度,所以,在以后的实践中,垫资承包将不会必然导致合同被认定无效。  4、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  建设工程,特别是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建设周期较长,对质量的要求也很高,而且在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事件影响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也会经常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则不利于工程的正常施工,不利于解决纠纷。另外,国家对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也需要建设工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为此,我国《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规定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如果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则不能有效成立。但是,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如具备以下条件: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予以接受,则合同仍然成立有效。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口头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几种处理方式:  (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里要充分注意,只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也就是说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实现约定的那个金额,也没有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的补偿原则。在这里,司法解释制定者是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无效合同的。  (二)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根据《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根据《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四)发包人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解释》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据《解释》规定,在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六)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  在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下,如果承包人签约之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建设使得建筑材料已经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设工程了。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性,因此《解释》规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实质上突破了《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一般性处理规定。4O平为水电包工包料多少钱?(明装)?问题详情:-推荐回答:整理了100平的包工包料形式的水电安装报价表:一、水电安装包工包料价格1.水电安装注意事项:家庭装修中涉及的项目和各种主材辅材众多,一般装修公司只针对水电的包工包料,是不包括开关面板材料及安装的。当然你如果是家庭整体全包装修,开关面板这些也是由装修公司负责的。因此,水电安装主材辅材这些小细节也要与装修公司事先约定清楚。2.水电安装受房屋面积因素影响,一般装修面积较小的,平均价格反而相对较高。3.水电安装价格:水电安装可以分为三部:弱电安装部分,强电安装部分,水路改造部分。二、100平水电安装报价表总的说水电安装价格,实在是太虚了,像装修小白还是希望有个具体的水电安装改造的报价表。于是100平水电安装报价表新鲜出炉,总价在12000元左右。而控制面板和开关的费用大概在1000元以内。水电改造安装价格就我大家介绍到这里,装酷网整理的价格只为市场平均价,具体差异也会有的哟。并且也要结合业主的房屋情况,装修公司才能给出一个更可靠的报价表,也建议业主多对比几家装修公司,找到最合适自己的。装修快车网是中国知名的公益装修招标平台,专注新生业主装饰服务6年,公益服务全国数百万业主,屡获业主好评。如果你有装修需求,可以花一分钟在装修快车网发布招标信息,剩下的事情就是等待3家装修公司免费上门量房,并免费提供装修方案和免费提供预算报价,费用节省10%—30%。建设工程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建设单位能够撤销合同吗?怎么补偿施工单位?谢谢?问题详情: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建设单位拆迁不完成,现在完成了,建设单位又重新组织招标。推荐回答:《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情形。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来讲,合同的法定解除可以分别从发包人的解除权和承包人的解除权两个方面加以说明。(一)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发包人可在四种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上述规定是解释《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具体适用情形,主要是从发包人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发包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角度进行了规定。上述解释没有就《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的其他情形进行规定。从审判实践上看,发包方在发包工程时处于优势地位,承包人为承揽工程竞争激烈;但随着合同履行,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发包人的优势地位也随之减弱。解除合同对双方来讲,损失都很大,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希望解除合同。解除不是合同履行的常态,应按照《合同法》规定,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而《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比较原则,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问题,应进一步明确解除权行使的具体情形,从而达到限制合同解除的目的。违约金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2)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可得利益损失1、承包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成承包人的角度来讲,承包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最主要的就是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履行完毕之后所产生的预期利润。这个预期利润能否得到赔偿,也是很多承包人在解除合同之后,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这块可得利益损失能否得到赔偿,取决于承包人的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承包人一般应承担的举证为: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而发包人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一般为承包人有无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承包人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由此可以明确,承包人能否获得可得利益赔偿,在司法实践中,首先需要承包人明确可得利益的具体数额。这个具体数额,有以下几种确定方式:其一,可以按照发包人在招投标时确定的合理最低价参考值超出合同约定价款的差额来主张。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昂鑫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建安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昂鑫房产公司就案涉工程设定的合理最低价参考值元则表明该公司认为承包方报价中高于该最低成本价的部分即为利润,故昂鑫房产公司在与建安实业公司签订合同时对建安实业公司通过承建案涉工程可获得440046元(元-元)利润是预知的,据此,判令昂鑫房产公司赔偿建安实业公司预期可得利益损失440046元事实和法律依据更为充分。”其二,可以参考同行业可得利润确定具体数额。如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高新博泰公司与华日中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于一审法院认为的“本案中,由于被告高新博泰公司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将合同约定应由原告华日中科公司负责承揽施工的工程(价值为332255元)转交给其他公司完成,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确实造成了原告华日中科公司可得利益的损失,一审法院参考同行业可得利润率,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被告高新博泰公司赔偿原告华日中科公司可得利益损失49838.25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和本案实际情况,参考本市同行业的可得利润状况,酌情确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偿可得利益损失49838.25元,并无不当。”其三,另外,还可以根据定额或者原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通过鉴定确认具体可得利益数额。其四,还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的,是不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的。2、发包人的可得利益损失发包人的可得利益损失形式较承包人多。如,在招投标阶段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的可得利益损失可以表现为原招投标与再次招投标之间的差价(如材料、人工差价等)。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的可得利益损失可以表现为经营损失、厂房租赁损失等;当然,如果发包人发包的工程是商品房工程,这个可得利益损失还可以受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影响。当然,对于发包人的可得利益损失的具体金额,因为其所受因素较多,因此举证责任更为艰难。如青海省高级人秘法院在审理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责任总公司与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三江源公司提交了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经投备案(2007)8号《企业工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和依据青海省工程咨询中心出具的青工咨(号《青海玉树年产10000万瓶优质矿泉水性源泉活水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计算的《黄河源矿泉水厂财务状况预算》,主张年利润为万元。三江源公司考虑到生产、销售等问题,要求广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但是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三江源公司主张的逾期可得利益损失200万元,由于其产品是否能产生预期利润要受很多因素的影响,预期收益无法预测,且三江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的数额。故其要求广汇公司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200万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施工合同审查中,乙方应注意哪些条款?推荐回答:网上有许多千篇一律。但是所说的要点都大致相同,不论是建筑施工的哪个领域,都可以对照修改。一、措施费方面  1、合同条款必须明确甲方分包项目队伍水电费问题等费用的计取方式,以及甲方的四通一平的标准。  2、现场监理、甲方办公区以及分包单位的临设办公费用及地点的提供和费用计取方式。  3、措施费的规定:马蹬筋的分布及形式,模板支设方式、塔吊、脚手架等措施费的计取必须依据相应经甲方认可的措施方案,且方案与实际发生一致,此方案才生效。避免施工方上报一套,实际操作另一套,给甲方造成的不合理成本。或者建议根据投标方案一次性包死,施工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措施费的增减均不得调整。总之,此类费用最好落实到能精确计算的地步。  4、明确由于为避免不可抗力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提前发生费用的计取。  5、明确甲方分包项目的成品保护措施及费用计取方式。二、配合费方面  1、合同条款应规定总包方不得再收取甲方分包项目分包方的不合理费用及违约责任。原因为施工中由业主方分包的项目,通常都是甲方在招标完后确定的,并给予总包方一定的总包管理配合费。但是在总包管理中若总包方恶意再收取分包方费用时,由于分包方的合同价款为竞争价,因此会造成分包方偷工减料,降低质量。  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总包配合管理费的内容。应在招投标时施工单位列明项目及费用。  3、关于电梯等大型项目的配合费的计算问题和所包含的服务内容,以及对外政府部门上缴的保险、招标交易费等的问题的由谁承担的问题。三、材料调差方面  1、明确信息价的最终调差依据。是以投标时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还是以施工过程中加权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以及由于双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时该调差部分的处理方式。  2、应明确材料认价的界限,避免定额低的项目乙方也要求认价,尽量避免认价的材料发生,最好是把信息价与市场价的差额体现在让利上。四、变更签证方面  1、合同条款应规定现场签证、洽商等文件的具体人员签字并盖章有效,明确应由经办人、主管、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才能生效。这样规范后有利于管理,有利于结算。避免因甲方个别人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土方、商砼运距应有签证,无签证视同未发生,且必须在事前经甲方确认,事后的责任由施工方承担。  3、明确签证零星用工的计算方法,变更、拆除工程等应按规定执行定额。避免乙方因定额价格低而出现双方的分歧,并规定违约责任。  4、明确签证变更的项目为合同的工程内容的一部分,乙方不得拒绝工程内容中的变更签证项目。  5、应规定发生增加工程变更签证时承包人高估冒算的责任。五、工期方面  1、明确总包单位对总工期负全责,因甲方分包项目延误工期的处理方法。  2、明确合同工期严格规定最终项目工期为整体工期,不分单体、单专业工期。工期拖延违约责任以最后一个单位单项工程完开始计取。  3、因签证变更或甲方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必须是关键工期上的延误,必须经监理甲方认可的书面签证方可作为索赔依据。  4、因工期延误外的索赔(如材料涨价等)的处理方式,应由责任方承担。  5、明确变更、签证引起工期的延误对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费用计取问题。六、质保金方面  1、明确质保金返还的年限,质保金的结算方式。质保金在质保期满无息返还,质保期间发生的甲方维修费用的规定。  2、质保期均从最后一项单位单项工程工期竣工合格日开始计算。  3、大型设备的各配件质保期的规定。  4、质量保证期中的维修项目的再次的保修期限和保修金的问题。七、不可抗力方面  1、关于现场一周连续停电不超过及超过8小时的停电问题所涉及的费用及损失计取方式。  2、应明确不可抗力发生后施工方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把损失降到最低的责任。  3、因甲方的原因(图纸等)尽量在合同谈判时以让利的方式予以不计。  4、不可抗力的范围界限,比如火灾等人为因素的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5、为了避免此类风险,须明确工程一切险所涉及的范围及双方关于此费用的计取。若不计取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若甲方给予计取后乙方未上险损失由乙方承担。此类问题都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八、其他方面  1、必须表明给物业公司移交的有关事宜,比如最好明确施工单位必须配合甲方顺利移交给物业公司的义务。  2、对外备案合同可以签订价格相对低的平米包干固定价形式,避免阴阳合同引起的纠纷后处于被动。  3、注意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及仲裁机构的确定,尽量规定到公司熟悉的所在地处理。  4、违约费用的利息问题计取方法。  5、规定上报预算的偏差大的问题的处理方式。必须能达到工程量计算与预算一一对应的程度。  6、应明确结算审核由甲方出具的还是审核机构出具的为准。  7、合同终止时承包人的索赔仅限于直接损失,由于间接损失无法估量,可大可小,所以尽量避免此类间接索赔的发生。在合同中最好明确不计取此类间接费用。  总之,对合同条款的不断深入了解,提高合同条款的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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