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外面摆摊的,五月份在新郑租了一个摊位,房东的门面房当时转让,他门口的摊位也要转让,我就把门口的摊位租了半年(一万),现在他的门面房租出去了,这个新房东不承认有這个摊位,他说合同上没包含这个摊位,如果要摆摊要重新缴纳一万元,老房东一直推辞,可我们交过钱了他合同竟然没有承认这个,该怎么办啊
想在港区富士康附近租个小点的門面房做小吃有没有大神能告知下房租给点意见